大學生電子廠被騙
㈠ 大學生暑期打工受騙的案例有哪些
一些高校在校生,寒假放假早,想出去體驗社會自己掙錢。最常有的途徑就是「進廠打工」,那麼這些所謂的「工廠」又都是在哪裡找到的,是誰在中間進行著一系列的暗箱操作。
這真的是「被人賣了還幫人數錢」這種事情真實的發生在了我們的身邊,一些外出打工的社會人員,一些寒假打工的在校大學生。被所謂的「人力資源公司」,看似幫人找寒假工。帶著還未出校門的的大學生,坐著長途客車,來回幾個工廠折騰。一周換四五個工廠,上百萬就到手了,而真正需要找寒假工的,出力幹活的大學生不僅錢沒掙到,而且你坐上了車,去那個地方,進了哪個廠,中途又換到了哪個廠,沒有人能給你保證。人身安全問題成了一件大事。
根據人力資源內部業務員介紹,他們一般幫應聘者安排工作,都是去外省打工的,為的就是收高昂的回扣費。而想拿到更高的「高回扣」,僅僅通過網上發布招聘信息是遠遠不夠的,所以,在校大學生就成了他們眼中的搖錢樹。
在學校招代理,再由學生代理出面組織寒假准備去打工的學生,這樣一來,中介公司還愁找不到資源?不僅如此,中介公司之間有時還會互相競爭,用高昂的回扣來搶奪大學生代理市場,但很多時候,所謂的高回扣往往只是一個誘餌。
就算這些學生代理最後拿不到回扣,但是「羊毛還是會出在羊身上」!這些承諾給代理的回扣不僅會被算在應聘者頭上,他們的工作也不一定能夠得到保障。所以,最終被賣的不僅僅是寒假工,還有被耍的學生代理。
而且,為了賺取更多的利益,中介公司是想盡了招數,除了掌握更多的應聘者資源外,他們還暗箱操作,給應聘者頻繁換工作,隨便轉幾個廠,上百萬輕松到手,說白了,他們就是在「賣人」!
可能你會說,那些應聘者是不是傻,撒手走了不就行了嗎?呵呵~~~,中介公司說了,他們手裡掌握著這些應聘者的「命脈」——身份證。更可惡的還遠不止這些,有的中介公司從企業那邊拿了錢之後,甚至會捲款消失,既不給代理回扣,也不給應聘者發放工資。
就是有這樣一些所謂的「人力資源公司」,一場場正常的招聘被演變成了一個個「賣人」騙局。而未出校門的大學生,就這樣被職業中介誆騙成為了他們的附庸。最後想說一句,職業中介市場這種「賣人圈錢」的現象,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一定要花大力氣去徹底解決這個問題。期待招聘市場早日能夠正常化。
㈡ 東莞打暑假工交體檢費被騙。(東莞光華電子廠)2012-7月,想找份暑假工,結果被騙,我該怎麼辦
在2012年7月,我正尋找暑假工作時,不幸遭遇了一場騙局。僱主要求我支付體檢費用,聲稱如果體檢合格,將為我提供一份工作。然而,當我到達光華電子廠後,發現工作條件遠非我所願。工作強度高,環境惡劣,明顯不符合暑期工的要求。我意識到,這實際上是僱主試圖利用童工,通過強制體檢來掩蓋非法用工的事實。
我迅速意識到自己陷入了困境。我決定向勞動局舉報這一事件,以保護自己和其他可能受害者的權益。同時,我也意識到,暑期工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應該符合一定的標准,不應該過於苛刻。對於那些尋找暑期工作的學生來說,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被過高或不合理的工資所迷惑,以免落入非法用工的陷阱。
此外,我還了解到,所謂的工資水平2700-3500元,對於會計崗位來說是不合理的。這進一步證明了僱主的欺詐行為。我呼籲所有正在尋找暑期工作的同學,一定要謹慎選擇工作機會,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同時,也要提高警惕,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總的來說,暑期工和童工是有嚴格區別的,暑期工是指那些適合學生參與的非高強度、無毒害的工作。而童工則涉及高強度、有毒有害的工作,這種工作對未成年人的身體和心理健康都極為不利。因此,在尋找暑期工作時,我們要保持警惕,保護自己,避免成為不法分子的目標。
㈢ 被電子廠中介騙了可以去哪舉報
被中介公司騙了的可以向工商部門投訴或者撥打12315進行投訴。但是最方便的方式還是撥打110報警。如果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警方就會予以立案處理。如果不予立案的警察也會告知到哪裡進行投訴。一、被中介公司騙了去哪舉報
可以先通過向工商部門投訴的辦法解決。投訴電話12315。如果該企業或者個人涉嫌詐騙犯罪,可以立即通過簡訊、微信、信函、互聯網等形式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親自到當地公安機關所在地報案解決。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案解決。如果構成詐騙罪的公安局會予以立案。不構成犯罪的也會告知投訴的方式。
二、被騙了如何解除合同
1、承租人的解除權
租賃房屋具有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合同編》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合同編》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
根據法律規定,出租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1)《民法典合同編》第七百一十一條
【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2)《民法典合同編》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後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民法典合同編》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被中介公司了之後要及時的向相關部門投訴或者到警察局去報警。就算沒有達到立案標準的,警察也不會不管,可以在警察的幫助下要求解除合同或者進行協商處理,因此遇到被騙了,報警肯定沒有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