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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怎麼辦暫住證

發布時間: 2025-09-06 07:59:17

㈠ 在校大學生可以辦理居住證嗎

在校大學生有居住證嗎

在校大學生有居住證嗎,大部分的大學生都是到其他城市就讀的,在其他城市辦事的時候可能會需要外地人員提供居住證,很多人不清楚大學生算不算有居住證,下面就來看看在校大學生有居住證嗎。

在校大學生有居住證嗎1

學生異地就讀,若在學校宿舍住宿的一般不要求辦理居住證,而在非宿舍居住的應該按照當地相關要求,在居住滿半年以上,若有合法的就讀也是可以在當地申請辦理居住證的。對於未滿16周歲的公民是不強制要求辦理居住證,可以根據個人實際情吵段況咨詢辦理。

大學生若異地就讀需要辦理居住證,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需要提供以下資料到大學所屬相關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機構申請辦理居住證:

1、本人身份證原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2、近期免升孝譽冠照片 1 張

3、學校出具相關的就讀證明一份

居住證辦理流程

1、申請人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寫《居住證申請表》並簽字,提交《居住證申請表》及證明材料

2、相關部門審核:審核申請人的申領條件及證明材料(審核後退還)

3、人像採集後,開具《居住證受理回執》(憑借回執領居住證)

在校大學生有居住證嗎2

在校大學生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嗎

可以按照連續就讀申請居住證,需要

1、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本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時間證明(在有效期滿六個月的暫住證、有效期滿5到7個月之間的登記卡、連續6個月社保或連續6個月個稅);

3、就讀證明(學生證或學校開的就讀證明);

4、居住證明

居住證證明包含:自有房屋:房產證;租慎隱住房屋:租房合同、房本、房主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借住:借住證明、房產證原件、房主身份證原件。 居住在學校、醫院、研究所等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提供加蓋單位人事或保衛部門公章的`居住證明

如果不滿足辦居住證的條件,就需要先辦理登記卡,登記卡有效期6個月,滿5到7個月之間就可以辦理卡換證了

選擇連續就讀方式需要的材料:

1、提供由所在學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就讀證明或本人學生證或本人學生卡。若申請人選擇連續就讀或合法穩定就業,現住地址發生變化時,也需提供在京住所證明。

2、若需現場辦理,申請人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及登記卡。

3、申請人委託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的,窗口受理人員還需審核代辦證明材料。

選擇合法穩定住所方式辦理的還需要提供:居住在學校、醫院、研究所等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提供加蓋單位人事、保衛部門公章的居住證明。

在校大學生有居住證嗎3

在校大學生應該如何辦理居住證

1、本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擬申領大慶市居住證的在校大學生,不受錄入公安管理系統六個月以上的時間限制。但應當向學校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屬公安機關社區警務隊或公安派出所提出口頭或書面申請,說明申領用途。同時提交由學校出具在校連續就讀六個月以上證明、學生證以公民身份證或戶口薄。

2、所屬公安機關負責辦理

⑴採集基本信息。責任民警接到申請後,經核查未發現問題的,應及時將個人基本信息錄入公安管理系統。

⑵履行審批手續。完成基本信息錄入後,由所屬公安機關履行審批手續。

⑶申辦受理。完成審批後,責任民警通知當事人攜帶居民身份證到指定地點採集「大慶市居住證」包含的人像、指紋等相關信息。

⑷制證發放。由大慶市公安局制證所完成審核、制證及發放工作。

3、期限及費用

⑴期限:《大慶市居住證》有效期為一年;首次申辦、補辦、換領居住證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

⑵費用:首次辦證免費。證件丟失補領、損壞換領應繳納工本費10元。

㈡ 大學生暫住證在哪裡辦理,需要什麼證件

帶好所有必須的材料前往當地的派出所,提交相關材料並申請辦理。
一、辦暫住證需要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暫住在本市居(農)戶內的,應提交戶(房)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暫住在出租房內的,還應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續或協議,證件地址與辦證人實際暫住地址不一致的,戶(房)主應註明辦證人的實際居住詳細地址。
3、暫住在機絕滑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內部需集體辦證的,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有流動人口姓名、性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詳細地址、公民身份號碼、服務處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的申領《暫住證》名冊。
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店業單位,提交暫住旅店業單位出具的在住證明。
5、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張。
二、辦理暫住證的具體方法:
1、單位招用暫住人員並提供住宿的,由招用單位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暫住人口服務管理站申報辦理。
2、暫住人員租房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暫住人口服務並弊臘管理站申報辦理。
3、暫住人員留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戶主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暫住人口服務管理站申報辦理。
4、其他暫住人員,由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暫住人口服務管理站申報辦理。
三、暫住證的特點:
1、作為一種應當依法廢除的「舊法」,暫住證制度在許多地方還能繼續存在下去。主要原因就在於,有關方面不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認識暫住證制度的合法性,而是從他們更為看重的「社會」的角度,認為暫住證制度繼續存在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即使暫住證制度失去了合法性,其合理性也不可動搖,所以不能為了「合法」而將其一廢了之;如果批評者一定要追問合法性,那麼通過修改相關法律,使暫住證制度重新變得「合法」,也並非不可能之事。看來,只否定暫住證制度的合法性是不夠的,還應當認真審視其存在的「合理性」。
2、綜合有關方面為暫住證制度開列的「合理性」,不外乎「限制勞動力盲目流動」和「加強治安管理」兩個方面。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和資金、技術等資源要素一樣,需要在自由流動中完成優化配置,勞動力的流動是一個動態平衡的過程,其中即便有一些「盲目」的成分,也會隨著市場體系的完善而逐步消解,而勿需政府動用行政手段進行干預。
法律依據:
《卜山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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