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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偷食

發布時間: 2025-09-09 18:16:21

① 女大學生對婚前性行為的看法 500字

作為一名大三的女大學生,
我對大學生婚前性行為的看
法是反對大於支持。下面我將闡述我的觀點。

作為一名女生,我深知在這個問題上男生女生是不平等
的。
婚前性行為的代價是十分巨大的,
尤其是對於女生來講。
首先,提前嘗試婚後的事情,偷食禁果,女生答應男生肯定
是出於對對方的愛,想把對方牢牢拴住,卻不知不合時宜的
性行為會讓雙方的新鮮感逐漸消失,
這樣反而不利於兩人愛
情的發展。其次,大學生情侶一旦有了性行為,發生意外的
可能性就大大提升,小則女生會染上婦科疾病,大則女生有
可能會懷孕。大學生情侶沒有經濟基礎,如果流產時沒有去
正規醫院,甚至會導致不孕不育。這對女生的生理上的傷害
是巨大的,是難以彌補的。再次,雖然現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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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人
們的思想都逐漸開放,但是一切保守思想還是存在於大多數
人的心中。大多數男人都有「處女情結」
,他們表示,不願
意將來自己的結婚對象是非處女,然而他們卻願意和女朋友
發生性關系。這種矛盾的調查結果無疑讓人為女生感到可
悲。
女生義無反顧地為這個以後不一定是自己丈夫的男人奉
獻出了一切,但是卻有可能遭受著周圍同學的議論和嘲諷,
這種心理上的傷害也是巨大的。
並且絕大多數女生和男生交
往,是奔著以後的婚姻去的,而大多數男生卻不一定想和自
己的女朋友們結婚。

但是,現在的大學生大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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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這一代人特立獨行,追
求個性,藐視世俗。加上已經成年,正是風華正茂,春心萌
動的年紀,有性需求也是無可厚非。兩個人情到濃時,偷食
禁果,也許更有利於情感的交流和升華。現在的年輕人對一
些傳統觀念看的比較開,他們也能接受大學生婚前性行為。
上海交通大學早在前幾年便向在校大學生們免費發放了安
全套,這中現象雖然不能理解成對大學生性行為的一種支
持,但是可以看出是對大學生的一種保護。既然這種現象無
法禁止,高校只能加以正確的教育和引導,這樣才能把傷害
和弊端降到最小。

總之,
女同胞們,
請千萬不要被男生的一時甜言蜜語所蒙蔽,
不要沉浸在愛河中無法自拔。要理性對待婚前性行為,切勿
一時糊塗,悔恨一生。在此也奉勸所有的男生一句,請你好提交回答
好愛自己的女朋友,如果你愛她,就請好好保護她!

② 大學期間懷孕了,應該生下來還是打掉

在瀏覽各類的社會新聞時,大學生懷孕是常有的新聞。每一位父母都希望孩子能在大學中得到更好的成長,但在這一階段下,大學生的內心是非常矛盾的,因為他們處於在半成人的狀態,大部分的經濟來源卻來自於父母。所以在這一狀態下,大學生是行為誇張而又容易沖動的一類人。

很多家長覺得這一種教育是沒有必要的,相反,還認為只要盡量不和孩子提,他們就能夠免受傷害,可到了最後就會出現像小艾這種情況。經常在孩子的面前提起,肯定是會激起孩子的好奇心;但是適當的教育,會讓孩子在心裡有個底,談起戀愛不會太出格,知道偷吃禁果的嚴重性。

如果出現了女大學生未婚先孕的情況,校方和家長不要一味地指責孩子。在動口之前想一想,自己是否對孩子已經盡到了責任。一味地責怪只會讓孩子更加慌亂,最後把孩子逼上絕路。在這種事的面前,大家最好用理智的方式處理。不過女孩子們也應該要想一下,挺著一個大肚子上學,自己難不難受?

③ 民辦高校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民辦高校被學生起訴,一方面反映了我們正處在一個「走向權利的時代」,人們的權利意識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包括莘莘學子們都在「認真地對待權利」並「為權利而斗爭」,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我們高校在管理過程中確實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嚴重的問題。
高校管理過程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招生方面
受教育權與平等權是我國憲法所明文確認的我國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但由於歷史的及其他的種種原因,這兩項基本權利在我國高校招生中往往並未得到完整的貫徹。就拿平等權來說,眾所周知,每年高考我國各個省份的高考錄取分數線並不一致。當然,要求分數線完全一致的那種絕對的平等或形式上的平等實際上卻是不平等、不公平的,因為由於地理的、歷史的、經濟的、文化的種種原因,我國各個省份的教育水平確實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故像江蘇、山東等經濟、文化發達的省份,高考錄取分數線高於雲南、貴州等邊遠省份應屬正常,符合實質正義的標准。但是,對於作為我國的首都和文化中心的北京,就其教育發達程度和國家對其教育投入的經費來說,均遙遙領先於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如果按照實質正義的要求來理解,北京地區的高考錄取分數線應該遠遠高於其他省份,但情況卻正好相反。因此,無論是從形式還是從實質正義上來理解,對北京地區考生的高考低分錄取的政策相對於其他地區的考生來講都是不公平、非正義的。現在,北京地區高考雖改成單獨命題,因此無法與其他省份對比錄取分數線的高低了,但這僅僅是迴避了問題,並不是最終解決公平錄取問題的辦法。
另外,平等權還要求對所有考生自身來說在錄取時要做到人人平等。目前,我國很多高校在招生時對考生的身高、視力、健康狀況等往往都作了一些限制。當然,一些特殊的專業對考生作出一些特定的要求是正當的。例如播音、表演等專業對考生的形象、氣質、音質等作出要求,染整專業要求考生非色盲等都應屬於專業本身性質所要求的必要的限制,但如果對從性質上來講對於那些根本無須進行任何特定限制的專業而對考生進行了限制,或僅僅因為考生患乙肝等疾病就不錄取或錄取後取消其入學資格,那麼高校就會有對考生進行歧視和濫用職權侵犯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權之嫌。
二、對學生管理、尤其是在處分學生方面
目前,在我國教育類法律、法規中,直接涉及到高校學生管理的主要有兩部規章,即前國家教委分別於1989年與1990年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各高校對學生進行管理的規定一般都是在以上兩部規章的基礎上自行制定的。如果有興趣上各個高校的校園網頁去瀏覽一下,就會發現各高校有關學生管理方面的規定林林總總、各具特色,但總的特徵是抽象、籠統、粗糙。有的高校在一些處罰性條款——尤其是對學生處以勒令退學或開除處分的規定往往本身就不合法。例如,有高校學生守則規定,對於考試作弊的,一經發現,給予的處罰是:自動停學一年,回家參加勞動,到期後憑家庭所在地基層組織或父母單位出具的證明回校繼續學習。這種變相的「勞教」或「勞改」的規定本身就是違法的,高校根本無權作出這類規定。再如,為了嚴肅考風考紀,有些學校規定,考試作弊一經發現即對作弊的考生處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我們這里姑且不論高考的過程對考生來說是如何的艱辛,上大學機會對學生來說是如何的來之不易,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對學生來說往往命運與前途毀於一旦,如此規定是否違反高等學校教書育人的宗旨等等,就其規定本身來說,其實就是不合法的。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12條的規定:對於「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第29條規定應予退學的十種情形之中,並沒有不遵守考場紀律或作弊應予退學的規定。第63條規定:「違反學校紀律,情節嚴重者」,可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但前提應是高等學校的「學校紀律」規定的本身應該符合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而不能在法律規定之外任意擴大,自我授權。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勝訴的原因之一即在於北京科技大學的《關於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規定過嚴,對學生處理過重。
在高校對學生管理中最經常遇到的也最令管理者頭疼和敏感的是對大學生偷食禁果的處理問題。雖然在對待是否准許大學生談戀愛問題上,我國高校普遍經歷了一個從嚴禁到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態度的轉變,雖然前些年在一些高校的校園里堂而皇之地設置了安全套自動售貨機,但在對大學生發生性行為的問題上,高校普遍不敢越雷池一步,對於對待學生中偷食禁果者的處理問題上,高校的態度是十分堅決毫不含糊的,一經發現則對之予以勒令退學或者開除。高校對學生中偷食禁果者作出這樣的處分,其依據的是《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准則》第8條規定,大學生應注重個人品德修養、男女交往,舉止得體;第13條規定,學生宿捨不得留宿異性,而《規定》第63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有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者,違反學校紀律,情節嚴重者,學校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但是,對於發生性行為是否屬於「品德極為惡劣」或「道德敗壞」的問題,有關部門卻並沒有作出解釋,實踐中一直是這樣做的,也很少有人提出異議(包括被處分的學生),但筆者認為在這個問題上有值得進一步商榷和探討的餘地。另外,對於「違反學校紀律,情節嚴重者」中的「學校紀律」同樣應作如上一段的理解。此外,高校在處理此類事件時,往往還涉及到對被處分學生隱私權保護的問題,稍一不慎,很可能會有侵犯被處分學生的隱私權而面臨被推上被告席的危險。
三、學術管理問題
學術是高校的靈魂、生命和品牌,對於學術管理問題,任何高校都應從嚴要求,尤其是在當今一個虛假學術泛濫的時代更應如此。但是,實踐中高校學術管理自主權與依法治校之間卻經常會發生沖突。一般情況下,法律不宜直接干預學術,學術主要依靠高校的自律與學者的良心來維持,故對高校來說,建立保證學者良心自由的體制是非常重要的。出現了良心問題,法律無法解決,但如果高校學術管理的規定本身如果從實體上或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不合理的、荒謬的、不近人情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那些由於這些不合法的、不合理的、荒謬的不近人情的規定而自身合法權利被侵犯的當事人提出了法律救濟的請求,那麼司法則不應對之保持沉默。
例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高等院校的畢業生想取得學位必須過兩關:第一關是畢業論文須經院系答辯委員會通過;第二關是畢業論文經院系答辯委員會通過後,還要必須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審通過。按照《學位條例》第10條第二款的規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任務是「負責審查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負責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報請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九至二十五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還規定了其下可設置若干分委員會。因此,從以上的規定來看,高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並沒有專業的限制,實踐中其一般也是由各個不同專業的專家所組成的。劉燕文訴北大案中,劉燕文的博士論文經答辯委員會通過後,但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時,因贊成票未過半數,故北大按學校的規定作出不授予其畢業證書及博士學位的決定。但事實上,北大以上規定的本身即與原國家教委於1995年發布的《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不相符合。該《規定》第33條規定了頒發學位的條件是「研究生按培養計劃的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畢業(學位)論文通過答辯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可見,獲得學位並不是頒發畢業證書的前提條件,故北大以上規定突破了法律的規定,依法應屬無效。因此,海淀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北大對劉燕文所作的決定,責令北大依法對劉燕文頒發畢業證書。但對於是否頒發劉燕文博士學位的問題,可能是主審法官認識到了學位評定委員會外行審內行論文制度的荒謬,故在「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的問題上,採納了劉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意見,作了一個非常巧妙和智慧的解釋,判決責令北大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劉的論文重新予以審查決定是否授予劉博士學位。事實上,對劉的論文,賀衛方教授也坦然承認連題目他也看不懂。因為博士生所研究的東西是非常精、深、鑽的,對之真正有發言權的是行業內為數不多的專家。而校學術評定委員會雖然個個都是專家,但對於某一個特定專業來說,大部分人都是外行。但按《學位條例》的規定,這些外行卻有權審查內行的論文並對之作出生死判決,其荒謬性顯而易見。故賀衛教授主張,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審查應改實質審查為程序性審查,筆者認為其建議是符合實際的。
再如,前些年有高校規定,該校文科博士生必須在核心刊物上發表三篇論文以上,理科博士生必須被sci轉載論文三篇以上才有論文答辯資格。重壓之下,博士生們必加倍的努力,於是該高校在國內、國際刊物上所發表和被轉載的論文數在國內高校的排名中一下子遙遙領先,該校因此也聲名大振。很多高校得其真傳於是也紛紛效仿,甚至所作出的規定有過之而無不及。但問題是,國內核心期刊就那麼多,如果讓博導們在三年內在同類的刊物上發表那麼多文章,可能對相當數量的博導們來講也不那麼容易。更何況眾所周知的是,國內核心刊物往往被一些名人、專家、「專業戶」所「壟斷」或「包攬」。由於越來越多的高校作出諸如此類的規定,而且擴招政策將使我國的博士數量越來越龐大,最後讓這些博士們到哪裡去發文章?博士們怎樣才能完成這個硬性指標?我想,如果該規定必須被嚴格執行的話,最終的結果只能或者是使得學術越來越虛假、浮躁和腐敗,並因此而製造出更多的學術垃圾和學術泡沫;或者是博士們拿不到學位與學校發生矛盾而對簿公堂,一般情況下可能是兩種結果兼而有之(想起報載鍾敬文老先生生前經常語重心長地勸弟子們要少寫點東西多讀點書的諄諄教誨,實令筆者感慨萬千!朱老先生是屬於上一代的著名學者,他可能不知道時代已變遷了,如果他的弟子們沒有大量的「學術成果」和不能顯示出強大的「科研能力」,可能畢業時找工作都成問題啊)。
還有更不理性簡直是恐怖的規定!為了整肅校風學風和強化對學術的管理,某高校規定在學生中實行「末位淘汰制」!還有的高校硬性規定了該校的博士生在畢業前必須按入學人數淘汰15%!這些規定的荒謬與非理性顯而易見。眾所周知,高等學校的教育是所謂的合格教育,其目標是為了培養合格的人才。以上的規定,事實上與培養合格人才的目標格格不入,其所造成的惡果是不但使學生的行為失去了可預期性,將在學生中造成人人自危的後果,而且在實際操作中極有可能發生那種,用劉大生先生的話來說,對於那些「特招」的明星們、有權有勢的「在職攻讀學位者」們、官宦子弟們、港澳台的學生及外國留學生們因種種「政策的」及其他的原因都不可能被淘汰,最終被淘汰的只能是像愛因斯坦、哥白尼、布魯諾、梁漱溟、馬寅初、顧准這類的「不聽話」的學生!事實上,對比一下當今國內的一些高校紛紛忙於「辦班」、變相出賣文憑以及各高校的系主任專心致力於搞「創收」的現狀,及一些高校在對待「仕而優則學」的人如同娼妓拉客的媚態,所謂加強學術管理之說實屬自欺欺人。
作為號稱社會良心與社會先導的高校居然會出現以上種種可能只有在為神學所統制的歐洲黑暗的中世紀才會出現的荒謬的非理性的現象,對於當今社會上出現的種種荒謬、浮躁與非理性的現象也就絲毫不覺得難以理解了。寫到這里,特別懷念母校吉林大學,當初在母校讀書時,母校並沒有這一類的規定,而且我們中國近現代史專業的幾位導師對待弟子視同自己的孩子,在學習和生活上都給予了無微不至的關懷,故在母校讀研三年時光中一直沫浴著愛和溫暖,充分享受了讀書與自由思考的樂趣。不知道現在母校會不會也作出了這一類的規定,上帝保佑千萬別有。但母校卻終不能免除時下時髦的高校合並的惡俗,五所大學已合並為一所從外表上看去龐大無比的新的吉林大學了。
四、與教師的關系
高校與教師的關系中,容易發生沖突之處主要表現在職稱評定、人事流動兩個問題上。因為職稱直接與工資、住房、福利掛勾(先評上職稱對這些就有先佔的優勢。例如廣為我們法律後進者們所景仰的朱蘇力先生也曾坦言他過得很累,因為不得不忙於住房等俗務。對北大我不敢妄言,但如果蘇力先生在其他的一些高校,因為他92年才入高校工作,因為他除了學術之外可能並沒有什麼行政職務及「關系」,他的住房極有可能不如學校中的一個可能根本不知學術為何物的專職處長,在一些地方性高校中,甚至還可能不如一個科長),而且還涉及到是否有資格帶碩士、博士的問題。當然,成了教授、碩導、博導身價自然就不一樣了,君不見有些熱門專業的博導們雖然帶了二、三十個甚至更多的碩士、博士,但弟子們一年內卻難見導師尊容幾次,導師正在國內飛來飛去忙於講學、「顧問」,大把地掙銀子呢。而且一旦成了教授或某某「導」就等於進了保險箱,還從未聽說過哪位教授或導師因不合格或因水平下降或徘徊不前而被取消職稱或資格。故發生那種人力資源管理的導師從未管理過人力資源及導師根本導不了弟子的情況一點也不奇怪,甚至還會發生南方某高校總務處長被評上博導的天下奇聞。既然職稱如此重要,那麼職稱評定主要看什麼呢?答案是主要看「學術成果」,也就是「學術論文」與著作的數量與質量(質量的標准就是所發表的刊物級別的高低),於是便造成了我國學術空前「繁榮」與腐敗的局面。雖然沒有統計數據來證實,雖然我國高等教育從「撥亂反正」至今才只有區區二十多年時間,但在中國教授、碩士、博士數量應屬世界之最這一點上,可能很少有人會提出異議,其數量之和絕對超過一些小國的人口數量。明年開始又要擴招研究生了,可能到時我們「高級人才」的數量又要創世界新高紀錄了(中國的讀書人身上本來就有著濃濃的「進士情結」,再加上現行體制對學歷的要求,其結果就是讀書人都在玩命似地忙於「考研」、「考博」,將大好時光都浪費在了考完就忘的外語上了,甚至還發生了博導考博的鬧劇。但不考又有什麼辦法呢?要知道,如果在當今,梁漱溟、陳寅恪是絕不可能進北大、清華教書的,魯迅好像也沒有什麼正規的「學歷」吧,想評教授?那絕對是在痴人說夢)。但可悲的是,據報道,就在世界范圍內經常引用的刊物上發表的文章數量來說,中國最好的大學也只是日本東京大學的十分之一,而另一則材料則指出我們大學的科研能力不及日本的三分之一!讀了錢鍾書先生的《圍城》、格非的《慾望的旗幟》、謝泳的《逝去的年代》等作品,看看當今學術界的現狀,想想那個曾經在一個迷惘少年的心目中如此神聖的教授的形象已變得如此具體而庸俗,只能借用尼採的比喻,悲憤地吶喊一聲「教授」死了。
扯得太遠了,還是回到話題上來。因為職稱如此重要,但評職稱往往有「指標」限制(中國是「口號」與「指標」的大國,對所謂的「口號」大國的說法,諸位肯定都深有體會,上街去看看,滿街都是「口號」。「指標」大國諸位可能不太熟悉,但我們是「指標」大國的地位卻是實實在在和不可動搖的。我們往往做什麼事都喜歡事先搞個「指標」出來,在這些事先搞的「指標」中,如鋼鐵產量,國民生產總值等預先確立「指標」是可以理解的,「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嘛。但如果過了,也會造成大練鋼鐵、浮誇風盛行的惡果。但對於「反右」等運動中的對「右派分子」等預先確立指標則顯得十分荒謬。現在有的地方規定執法也有「指標」,如規定執法人員每人每年必須完成的最低罰款數額等,於是便有了「處女嫖娼案」的發生),因為職稱「指標」的限制,使得僧多粥少,因而職稱評定過程中充滿了矛盾和斗爭。可能是出於為了避免矛盾或其他的考慮,因此職稱評定的過程有如按祖傳秘炮製靈丹妙葯那樣秘不示人,最終參評人為什麼被評上或沒有被評上,及評委為什麼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其贊成或反對的理由到底是什麼等均成了永遠也解不開的謎。
再如人事流動。由於體制的原因,進了高校工作如同進了保險箱。對於庸才,不管其學術、工作責任心等情況如何,是極難清退的。但與之相對應的是優秀人才想流動也極為困難,像民國時期大學教授可以自由流動,例如魯迅先生先後執教北京師范大學、廈門大學、中山大學等多所大學而不必擔心「檔案」、「戶口」等問題,已永遠地成了歷史。一些高校,尤其是是一些地方性高校留住人才的辦法不是對之提高待遇及不拘一格予以重用,而是將其「檔案」死死扣住,如此一招,如同點住其死穴使其動彈不得。很多高校為了留住人,還作出限制考研尤其是限制考博的規定。原國家教委1982年發布的《關於招收博士學位研究生的暫行規定》的第5條規定,「各單位要從大局出發,積極支持符合報考條件人員報考,努力為國家輸送人才。凡是符合報考條件的在職人員報考博士生,所在單位應予支持(現役軍人除外)。」但是,對於以上的規定,很多高校根本置之不理,甚至在對合同期滿後提出報考博士申請的教師還予以種種刁難,其做法不僅違反了上述規定,更有侵犯報考者依據我國憲法所享有的受教育權之嫌。
英國著名的法律史學家梅因曾說過人類社會的發展無非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從身份到契約」標志著社會的文明和進步。對高校來說,在人才流動問題上,應持流水不腐、戶樞不蠹的態度,因為只有人才流動學術才會有生命力,才會有創新,長期靜止困守一隅的後果只能造成視野局限、近親繁殖與滯息的後果。事實上,在高校管理中,在對待人才流動的問題上,只要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來辦理就足以解決問題了,對於違約者,依造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就可以了。契約應當被遵守在古羅馬時代就被確立為一條基本原則,對此,作為承擔著人類文明傳承使命的高校不遵守契約是非常可笑和可悲的。
從以上高校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結合近年來高校被訴的案件的情況,可以看出目前我國高校管理中普遍存在兩個問題。
1.由於計劃經濟年代行政管理的思維尚未改變,直到目前為止,相當一部分高校的工作人員在對待學生管理的問題上往往將學生當成受教育的客體,根本不尊重學生的權利與人格。例如報載某位同學在畢業時學校拒不發給其畢業證與學位證,理由是他曾經考試作弊已被取消學籍。當這位同學四處申訴,在國家教委為此專門給該校發文,指出其對該生處分不當之處的情況下,該校的某位負責人卻堅持說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是該生必須回去參加高考,只要考上,學校馬上就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給他。我實在不知道這位負責人說這話的目的和法律依據是什麼?但從語氣與內容上來看,其完全不是一種平等的姿態,從中完成可以看到計劃經濟年代某些行政官員的作風。
另外,高校在管理過程中中往往還缺乏程序觀念,例如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中,學校當初對田永的處分決定並未直接送到田永的手中,亦未告知其申辯、申訴的權利。再如黃淵虎訴武漢大學案中,當初武漢大學因黃政審不合格作出不予錄取讓其跟讀的決定時,亦並未告知黃申辯、申訴的權利和途徑,也未告知其「跟讀」的具體含義。而且,既然田永當初已被「取消」了學籍、黃淵虎並未「取得」學籍,那麼學校就不應該讓他們一直在學校讀到畢業,因為可以預料的是,在這種情況下,畢業時發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北京科技大學對田永處分的程序,直接違反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4條的「處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於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的規定。而武漢大學對待黃淵虎問題上亦違反了「正當的法律程序」。
此外,還值得一提的是,高校在訴訟中,往往缺乏證據意識,例如在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中,北京科技大學在庭審中才提供了其自行調取的有關老師的證言、考試成績單、學生登記卡等證據,因違反了行政訴訟法中的被告不得在訴訟中自行向原告和證人取證的法律規定,故法院對之未予採納。而在黃淵虎訴武漢大學案中,武漢大學庭審中也沒有提供對黃淵虎進行政審的記錄、決議、及政審後的通報過程等證據。
2.高校管理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缺乏透明度,例如在學位評定、職稱評定、研究生導師評定、處分學生、招生等普遍缺乏透明度。尤其是招生方面,透明度更低。現在高考錄取招生,一般採用網上錄取的方式,減少了腐敗的機會。但對於研究生招生,按照《高等教育法》第19條的規定,碩士、博士、研究生取得入學資格所要求的是 「經考試合格」。這里其規定的是「合格標准」,但對於有數個上了分數線的「合格者」是否必須按名次錄取的問題卻沒有規定。於是,便出現了在考研、尤其是考博時,同導師的「關系」極為重要的情況。甚至圈內人都知道一個公開的秘密:考博一是考外語;二是考「關系」。而且對考研、考博的考生來講,因往往只能查到自己的成績,根本不知道別人的成績和自己考試成績在其中的排名情況,權利被侵犯了往往自己還蒙在鼓裡。由此帶來一個思考是:碩導、博導招收弟子涉及到學術傳承的問題,從這一點上來講當然希望招收那些在性情、品性甚至文風上與自己相投的弟子。但問題是,這畢竟不是自己私人開館招生,研究生招生屬國家教育體制序列,研究生培養佔用的是國家的資源,因此,對所有的考生來講,機會應該是平等的,應擇優錄取。怎樣在導師的喜好與擇優錄取方面平衡值得進一步研究。其實對研究生招生來說,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更多的是由導師的良心來決定的。但不管怎樣,錄取的過程應該是透明的。
以上高校管理過程中常遇到的諸多問題的出現,主要是由於目前我國對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高校管理的體制不完善以及長期計劃經濟年代形成的慣性等原因所造成的。我們的高等教育要發展,要求我們不能不解決這些問題,尤其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權利意識及社會文明開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以及大學普遍擴招後我國高等教育所面臨的新的形勢,這些問題已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了。筆者認為,對高校來說,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有很多,如健全法律、法規、完善管理體制等,但重要的是,所有這些措施都必須建立在以人為本的基礎上,對我國高等教育來說,確立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止於至善的信念以及蔡元培先生所說的「大學之大,非大樓之大,乃大師之大」的理念,努力革除陳弊與積習,使高校真正成為學術及社會良心的誕生地,真正成為知識分子(包括老師和同學)研究學問和保持良心的象牙塔。

近年來,國內高校頻繁地被學生起訴,在這些案件中,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及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兩案較為典型,這兩個案件亦吸引了媒體的廣泛關注並引起了法學界極大的興趣,法學界為此進行了深入的探討。高校被學生提起行政訴訟,除了暴露出目前我國高校在管理中普遍存在著一些突出的問題外,還暴露了我國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學理論的薄弱及法律、法規的不健全。透過這些具體的案例所暴露的法律問題,給了我們深刻的思考和探討的餘地。
一、在我國高等教育方面,法學理論上尚有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首先,是對高校的法律性質的定性問題。眾所周知,公辦高等院校屬事業單位,但對於民辦高校的法律性質,至今尚無權威統一的解釋。目前,民辦高等教育在如火如荼地發展,但對民辦高等教育方面進行規范的法律、法規卻基本上都付闕如。除了《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以及民政部、教育部於2001年聯合發布的《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教育部於2002年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招生工作的意見》兩部從條文到所包含的內容上均十分有限的規范性文件外,民辦高等教育基本上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況。
按照《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的規定,民辦高等院校被命名為一個不倫不類的名稱——「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其產生的程序與公辦高等院校完全不一樣,而且其注冊機構是作為社會團體登記主管部門的民政部門,因此,對民辦高校的性質,定性為社會團體較為妥當。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公辦學校與其師生之間的關系有相應的大量的法律、法規來調整,那麼民辦高校與其師生之間的關系應由什麼法律來調整呢?其和老師之間的關系是否應適用《勞動法》或《合同法》?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否應適用《合同法》?
其次,在諸問題之中,最難以解決的是:民辦高校既然屬於教育機構就應負起教書育人的義務,就要對學生進行管理。但是,其制訂對學生管理方面的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還是參照對公辦高等院校管理進行規范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民辦高校有沒有權處分學生?其處分學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如果其有權對學生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處分,是否必須返還學生所交納的部分或全部學費?……
二、在我國高等教育方面,法律規定的缺位與滯後
在我國高等教育方面,法律規定的缺位最突出地表現在缺乏必要的糾紛解決機制方面。例如在對學校處分學生方面,雖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4條規定了「對學生的處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但是,直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對受處分的學生如何行

④ 大學生頻頻偷食禁果 我們應該如何面對大學生的

法律雖然賦予了每個成年人自由處置自身的權利,但是,對某些組織的成員來講,如果他(她)所在的組織對這種權利加以限制,成員加入時即默認了這種限制。這就意味著,大學生既然是學校的一份子,就應該遵守學校的相關規定。這也是對遵紀守法意識的培養。從這點上講,那些倒霉孩子的辯解是不成立的。
學校對在校生發生姓行為的處理方式顯然是不負責任、簡單草率,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的,學生們僅以自身權利為由的辯解也是站不住腳的。對於這個看似死結的問題,我們不妨採取疏導的做法——有教育界人士早已指出,學校加強對學生性觀念的引導和教育已迫在眉睫。不僅如此,家庭和社會也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使大學生樹立正確的生活觀、戀愛觀和姓觀念,保證他們身心健康成長。

⑤ 一個韓國電影 講的是兩個女人出軌的事,其中一個短發的女的是和一個大學生 電影叫啥名字啊 求解!!!

這部電影我看過,名字是《外遇的好日子》(也叫《偷情的好日子》),主人公李瑟(金慧秀 飾)是一個就遇到晴天霹靂的大事件也不會驚慌失措的先天樂觀家庭主婦,她現在正在和一個無比善良單純,但小自己十歲的大學生(李民基 飾)秘密約會著……身材S型,看似單純其實內里無比躁動的有夫之婦「小鳥」(尹真淑 飾)也不是一個安分守己的主兒,她正在和證券界被視為神話的「兩只狐」像鐵哥們似的約會中,當然偷食禁果在所難免。互相之間別樣的黑心和慾望並不影響他們的過眼去煙浪漫進程,他們的無聊生活唯有用不倫戀情激發的活力來調和,可是如果狐狸的尾巴太長了就難免會被人發現或剪掉,要不然也會礙手礙腳。為了做到「天衣無縫的外遇」一場翻天覆地出人意料的騷動正在逼近,他們的戀愛史也正無法控制的走向那場騷動的漩渦中……看的時候覺得金慧秀(就是短發女的)很漂亮,特別是有個場景,她穿的紫色裙子,超sexy。在線觀看:http://www.jidong123.com/comedy/waiyudehaorizi/jidong.html?59327-0-0,可能會有刪減。

⑥ 大學生普遍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當代大學生存在的普遍問題有

一:社交問題

現在的大學生越來越依賴於手機與人的交往,越來越少,尤其是近幾年受疫情的影響。很多大學生都只能呆在宿舍里,缺乏了與其他同學交流的機會。而且現在網路時代,很多大學生都是網路上重拳出擊,現實中唯唯諾諾。缺乏人與人之間溝通的基本技能,而且長久的發展下去,可能會變得社恐。因此,我認為社交問題是當代大學生存在的一個普遍性的問題之一。

三網路詐騙問題

隨著網路科技的發展,網路詐騙問題也日益嚴重。然而,大學生出入社會,對社會涉世未深。當代大學校園中,我們能看到很多網路詐騙問題出現在我們身邊的人群中。一些大學生迷上了網戀,被所謂的網友欺騙了感情和錢財。還有一些大學生出於攀比心理,在不正規的網路借錢平台借錢。就是現在所謂的校園貸。現在大學對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也越來越重視。目的就是為了減少大學生網路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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