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違紀行為
⑴ 大學生受行政處罰會被開除嗎
大學生受行政處罰不會被開除。
大學生即使受到行政拘留,也不會因此被開除學籍;但若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或者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且性質惡劣,以及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且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給予學籍開除處分。這些規定旨在維護學校的教育秩序和學術誠信,確保學生行為符合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
大學生紀律處分的種類:
1、警告:對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給予的最輕處分;
2、嚴重警告:對情節較重的違紀行為給予的處分;
3、記過:對違紀行為更嚴重的學生給予的處分;
4、留校察看:對於違紀行為嚴重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程度的學生給予的處分;
5、開除學籍:對於違紀行為極其嚴重的學生給予的最嚴重的處分。
綜上所述,大學生受行政處罰不會被開除學籍,但在嚴重違法、違規或違背學術誠信的情況下,學校將給予學籍開除處分,以維護教育秩序和學術誠信。
【法律依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⑵ 大學生違紀行為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大學生違紀行為的處理方式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六種: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學;
(6)開除學籍 。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留校察看 ;經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2)大學生違紀行為擴展閱讀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學生必須遵守校園管理制度,愛護校園公共 設施,維護校園正常秩序;講 究文明禮貌,公共衛生;團結同學,關心集體,熱愛勞動;創造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 學習和生活環境。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出入校門遵守學校門衛制度,主動接受門衛管理。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禁止酗酒、賭博、打架斗毆、聚眾喧嘩,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 開除學籍的處分:
(一)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 團結、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二)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竊行為而又屢教不改者;酗酒、賭博、打架斗毆,情節嚴重者。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對學生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審批 ,報省、自治區、直 轄市主管高教部門備案。其中因政治問題而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經省、自 治區、直轄市黨委有關部門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審批。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善後問題按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處理。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對學生的鑒定、獎勵、處分材料,均歸入本人檔案, 不得撤銷。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勒令退學的學生只發給學歷證明;開除學籍的不發給 學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