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卷死
1. 大學生疾病死在學校,如何維權
1、如能復證明學校未盡及時求助義制務或能證明該生疾病與學校教育管理其他失職或過錯行為相關,學校應予賠償;2、事主若在晚上睡覺時死亡,學校救助延遲系因客觀原因 難以及時發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若在白天非正常休息時間睡覺死亡,可以此認定為學校有過錯而要求其予以賠償。
2. 大學生死亡 索賠
認定學校有責任。
3. 現在的大學生都啥承受能力了,動不動猝死
猝死(Suddend eath,SD)是平素復身體健康制或貌似健康的人,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
大學生猝死者不多。因精神壓力過大而猝死者極少,因不幹正事(熬夜打游戲等等)而猝死者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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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傷亡處理辦法
「到醫院去掛急診,但沒到急診就死亡」,醫院不應該有什麼責任的。
學校則回是有些責答任的。因為學校應該負責學生管理,管理時最起碼的.也是最重要的恐怕就是生命的管理吧。再說學校在學生入校前進行體檢的目的應該是兩個:一是看學生的身體是否能適應本專業的學習,也就是說不合格的不要;二是了解和掌握學生的健康狀況,便於管理。表弟既然能夠入校,肯定是身體合格;那麼他的健康狀況如何,學校知道嗎?突然死亡又是什麼原因呢?學校起碼是應該負解釋.說明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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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學生在校期間死亡
你好
如果學校沒有過錯(延期畢業不是學校內的過錯),那很遺憾,學校沒有賠償的義務,容且是在校外,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那更是賠償不了;不過,按照實際經驗,學校一般會給予一定人道上的補償,這個得由家長和學校去談了。望採納,謝謝,疑問可追問。
6. 大學生死亡率
倒是沒你說的那麼恐怖了,不過大學里出現學生死亡的情況是存在,而且有上升趨回勢.就拿我上的那所大學說答吧,好象在一年的時間內(記不清了,最多不超過兩年)有兩個人從同一個地方跳樓身亡,另外還有一個學生死在教室內,屍體腐爛才發現的.這都是真實情況,也許還有我們不知道的.
7. 大學生在校猝死,賠償問題
主要是看猝死的原因,如果是學校設施的原因就可以與學校力爭賠償。如果是身體的原因就要看是否與勞累或精神問題有關。在技術上即使與學校沒有太大關系,作為學校也要有一定的監管責任。
8. 學生在校死亡有什麼賠償標准
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學校有看護學生的義務。如果學校存在過錯,導致被害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由於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學校共同承擔責任。
一、賠償的條件:
1、首先學生在學校死亡,學校不一定會承擔責任。
2、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和學校的失職、管理不到位等過錯有因果關系,否則沒責任。
3、學生的死亡不是因為學校的過錯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則由責任人直接承擔。
4、學校在自己的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直接侵權人承擔的直接責任。
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二、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標准
根據《教育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重申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為過錯原則。由於學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不是行政機關,因此,學校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既不是無過錯原則,也不是公平原則,只能是過錯原則。
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釋》第一百六十條已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學校是否有過錯,是決定著學校是否承擔在學校負有管理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准則。
《教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它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判斷學校有無過錯,其標准就是學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規范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
教育部為執行教育法律先後頒布了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校園環境秩序管理規范、班主任工作規范、學校衛生保健工作規范、實驗課規范、體育課規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規范。
學校的行為違反了這些規定,即為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有過錯。學校行為違反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規定造成學生傷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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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學生在校因病死亡學校救治不積極擔責3成
陳唯浩系綦江某職教中心學生,在校期間生病但未能及時救治,導致病情逐漸加重。後陳唯浩父親將其送至醫院救治,但終因病情嚴重而不治身亡。陳唯浩父親以學校救治不及時為由將當事學校告上法院。近日,重慶市綦江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學校承當30%的賠償責任。
據了解,2012年11月12日早自習時,班主任發現陳唯浩臉有點腫,便詢問陳唯浩並叫其到醫院檢查,但陳唯浩未到醫院檢查。次日早自習時,陳唯浩臉腫未有好轉,班主任又叫其到醫院檢查,但陳唯浩仍未就醫,班主任當天撥打了陳唯浩留給學校的家長電話,告知了陳唯浩病情。
11月14日,陳唯浩病情加重,卧床不起,班主任要求陳唯浩要麼到醫院治療,要麼回家,並再次打通了家長電話並告知病情加重情況。陳唯浩父親於當日下午到學校將其接回家,後病情更加嚴重,11月15日送達當地醫院,當日因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後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依法應承當相應責任。被告學校在知道陳唯浩生病後,雖多次勸導其到醫院檢查、治療,並多次聯系其家長,但在陳唯浩病情逐漸加重家長又未在場情況下。
未採取積極、穩妥、謹慎的措施及時救治,僅口頭勸導陳唯浩到醫院治療或回家治療,消極等待陳唯浩家長到學校接人,存在一定過錯,與陳唯浩死亡的不良後果有一定因果關系。因陳唯浩家長對其死亡有重大過錯,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學校承當3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