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掏鳥窩案
Ⅰ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到底怎麼回事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事件經過:
1、10隻鳥賣給三個人
2014年7月,小閆在家鄉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過暑假。7月14日,小閆和朋友小王發現村外樹林里有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12隻小鳥。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
後來,小閆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系,說願意購買小鳥。小閆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的一個小夥子。
2、再次掏鳥引來警察
7月27日,兩人又發現一個鳥窩,又掏了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到小閆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兩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去年11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權威部門鑒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今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閆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王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新鄉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小閆的家人11月30日透露,他們已替孩子請了律師,希望能啟動再審程序。

(1)大學生掏鳥窩案擴展閱讀:
《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小閆的情節是屬於特別嚴重的。輝縣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為,「被告人閆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應予數罪並罰。」
Ⅱ 大學生掏鳥窩屬於刑法中的什麼案件
看你掏來的是什麼鳥了,依據《刑法》第源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Ⅲ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刑 求作文
長這么大,很少看見有一個鳥窩里有12隻鳥的情況,什麼鳥能這么生?回
再者,檢方的證據已經指答明了他是知道自己賣的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最後再來說說媒體報道的在家門口掏鳥窩,燕隼是猛禽,產蛋一般一窩4個,能有兩只存活都算不錯了,他掏了12隻,就至少要6個窩,而猛禽類都是有領地的,范圍還不小,可見這12隻是需要跑多大的范圍才會捉齊,除非這些燕隼都改了習性,不再有領地范圍了,然後都在他家門口築巢,並且還把蛋下到一個窩里,不然哪來的家門口一窩12隻,所以可以充分說明他是有預謀的犯罪,這樣的人有什麼可值得同情的,媒體報道肯定是有人在後面給他家人支招,想通過社會輿論來減輕刑罰,所以才故意在報道中誤導大眾
Ⅳ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究竟怎麼回事
2014年7月,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暑假期間,在河南省輝專縣市高庄鄉土樓村過屬暑假。7月14號,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後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系,說願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市另一買鳥人。
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掏出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拿到閆嘯天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准逮捕。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輝縣市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小閆和小王分兩次非法獵捕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動物共16隻,小閆從平頂山市張某手中購買鳳頭鷹(國家二級保護動物)1隻。
來自網路~
Ⅳ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違反的相關法律
如果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來說,這個判決並沒有什麼不妥!
問題主要圍繞一內個:大學容生掏鳥窩的動機!!
如果大學生知道這個鳥可以賣出高價錢、知道是國家級瀕危保護動物、以謀取利益為動機而去掏,那麼法院的判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而如果大學生不知道這個鳥的珍貴性,動機單純的話,這個案子可以按照觸犯此刑法的最低標准去衡量或從輕處罰!
Ⅵ 大學生掏鳥窩事件都可以有什麼觀點
此事件倒是發揮了法律的震懾作用,但是法律或者說法官的自由裁定權也太大了;平民的內罪刑往往定在上容限,而貪官卻盡量判為下限,從「許霆案」以及那些貪官案里就可以看出些道道來。現在講究實施犯罪的「情節」,有些罪名可以從三年十年直至無期徒刑;其中看重的就是情節,你一個農村大學生所犯的是危害極大的罪行就是「情節」很嚴重,貪官們大都有坦白(從寬)的「情節」因此......。此案還在上訴審理中,讓我們拭目以待,法律到底怎樣才是公正的。
Ⅶ 怎麼看待河南新鄉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事件
根據《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小閆的情節是屬於特別嚴重的。輝縣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為,「被告人閆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應予數罪並罰。」
因此,河南新鄉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符合法律規定,理所應當。所謂河南「大學生掏鳥案」,在法律上實為「閆嘯天、王亞軍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閆嘯天原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學生,輝縣市法院經審理認定閆嘯天兩項罪名成立,以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閆嘯天上訴後,新鄉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2016年4月26日,新鄉市中院又駁回了閆嘯天父親閆愛民的再審申訴。在程序上,「大學生掏鳥案」已然塵埃落定。
標簽化的大學生掏鳥案,閆嘯天獲刑10年半,依很多人的自然理性看來這明顯過重。尤其是與一些官員貪腐數千萬元也只10年徒刑相比,頗易給人造成司法寬以待官、嚴以待民的觀感。

(7)大學生掏鳥窩案擴展閱讀: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事件經過如下:
2014年7月14日,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在河南省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過暑假,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
後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系,說願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貟某,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市另一買鳥人。
2014年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掏出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拿到閆嘯天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15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
貟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2015年新鄉市中院對此案做出裁決,維持了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
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已駁回「閆嘯天犯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的再審申訴。
《駁回申訴通知書》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申訴人對該案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審條件,予以駁回[2]。」
2016年7月1日上午,付建律師和閆愛民到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檢方已登記。
2016年7月2日,《民主與法制時報》刊發《獨家:大學生「掏鳥案」再逆轉,案發現場疑似造假》。針對媒體報道中涉及的問題,新鄉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視,立即責成輝縣市委政法委組成調查組,對材料反映問題展開全面深入調查。
Ⅷ 怎麼看待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刑10年半
法律規定,這個在中國就是問題,實際國外很多類似情況,當事人被判處重刑。不知法,不是免除責任的條件。
Ⅸ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半有期徒刑冤嗎
冤個屁,明知是珍稀鳥類還捕捉販賣謀財,媒體給包裝一下,一個勁強調大學生,就掏個鳥窩,呵呵好像就在家門口掏掏鳥窩似的
Ⅹ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冤不冤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 到底冤不冤?(資料來源:新京報)
保護動物不能光靠嚴刑峻法,如何引導社會大眾「多識鳥獸草木之名」,普及保護動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才是治本之策。
河南一大學生小閆發現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和朋友架了個梯子將鳥窩里的12隻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後售賣,後又掏4隻。11月30日,記者獲悉,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並處罰款。
打開跟帖,網友幾乎眾口一詞地吐槽量刑過重。那麼,這兩位年輕人到底冤不冤呢?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小閆和朋友獵捕、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構成犯罪是不存在問題的。
那麼本案量刑過重了嗎?換言之,掏鳥16隻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了嗎?最高法在《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說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動物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分別為6隻和10隻。如此看來,法院的量刑也沒有什麼問題。
不過,網友的吐槽卻擊中當前動物保護的「軟肋」。很多人既不認識燕隼,也不知其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更不知道「上樹掏鳥」違法的嚴重後果。其實,別說燕隼,就是獵捕蛤蟆、壁虎等常見動物,也可能構成犯罪。在保護動物上,政府部門對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不夠,民眾與法律脫節,有些人稀里糊塗就違法犯罪了。這種情況下,掏鳥16隻被判10年半被吐槽並不奇怪。
保護動物不能光靠嚴刑峻法,如何引導社會大眾「多識鳥獸草木之名」,普及保護動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才是治本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