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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2-21 12:21:28

1. 廈門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介紹

《廈門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1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對廈門大學本科生的一則規范,作為行為准則和工作準則。

2. 深圳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規定全文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憑《深圳大學錄取通知書》並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於報到日期前向學校提交書面報告及所在街道、鄉鎮(或原單位)的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經教務處批准,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後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辦理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入學體檢復查由深圳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組織進行。對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通過治療在一年內可達到招生體檢標准者,暫不注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經治療康復,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後,按下一學年新生入學標准重新辦理入學及注冊手續。對體檢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必須在學校規定報到日期內到校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並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未經學校批准而不繳納學費者不予注冊。未經注冊的學生,學校將撤消其選課資格。
(一)學生注冊時須持本人學生證,由注冊人員在學校注冊系統中為學生注冊並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專用章,作為已注冊憑證和學生證有效憑證。
(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須事先請假(病假須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並說明請假時間。請假時間從規定注冊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周。因病確需續假者,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辦理續假手續。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學校將給予嚴肅處理。
(三)未辦理請假、續假手續超過兩周以上(含兩周)或請假後逾期未注冊者,視為學生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學生證遺失者,經學院同意後,可先注冊,補辦學生證後,緩期辦理驗證手續。
(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五條 注冊後學生因病、事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一)因病請假,憑學生本人申請及學校醫院的病假條。
(二)因事請假,憑學生本人申請及有關部門書面證明材料。
(三)兩周以內假期由學生所在學院領導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兩周以上假期由學生所在學院領導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批。
(四)因事請假必須由學生本人辦理。
(五)學生請病假、事假期滿後須到教務處銷假。
第二章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六條 本科各專業的標准修業年限通常為四年,城市規劃、建築學等土建類學科專業為五年。學校實行學分制,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彈性學制。我校本科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八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七條 因各種原因保留學籍、休學等均計入在校學習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條 學生在標准修業年限內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申請、繳費等手續。在規定的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內仍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之學分者,按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九條 學分累計達到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的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各年級各專業總學分要求按相應的培養方案執行。
第三章 主輔修、雙專業、雙學位
第十條 學校實行輔修、雙專業和雙學士學位制度。
第十一條 學生經高考錄取入學後所在專業為主修專業。在校學生如學有餘力,在修讀主修專業的同時,可根據自己的興趣和學校條件,申請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並完成輔修專業輔修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輔修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院、校審查合格後可獲得「輔修專業證明書」。「輔修專業證明書」只證明學生完成主修專業外的另一專業輔修計劃,不證明學歷。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並完成另一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該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院、校審查合格後可獲得雙專業證明。雙專業證明體現於學生主修專業的畢業證書。
第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獲得主修專業的學士學位,並完成與主修專業不屬於同一學科門類的另一專業雙學士學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雙學士學位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院、校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獲得另一專業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 必修課程合格且未受過處分的在校生有資格申請輔修、雙學位、雙專業,其申請程序為:學生在第四學期末向雙方學院提出申請,申請修讀的專業所在學院根據學院情況對學生修讀資格進行審核,審核後將批準的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備案,同時,學院將批准修讀本學院輔修、雙學位、雙專業的學生名單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申請一個專業作為輔修專業或雙專業或雙學士學位。
第十七條 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習要求:
(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課程與申請者主修專業的課程名稱相同,教學要求也相同時,不須再修讀該課程,所缺學分可由所修讀專業培養方案中的其他課程補足。
(二)所申請的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課程與申請者主修專業的課程名稱相同,但教學要求與內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請免聽或免修。
(三)獲得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資格的學生,相應取得的課程學分不同時作為主修專業的學分重復計算。如果在畢業時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未達到學分要求而放棄,向教務處提交書面聲明後,其相應課程學分可作為主修專業的選修學分。
(四)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生,必須在主修專業申請畢業時完成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並取得相應學分;向修讀學院提出獲得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申請。
第十八條 已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生在主修專業申請畢業時,如未完成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習,但符合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及學分要求,可改為申請輔修。
第十九條 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生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交納一定費用。
第四章 選課
第二十條 各專業的課程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兩種。其中必修課分為綜合必修課和專業必修課。
第二十一條 學生選課,應根據所在年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確定選課內容。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必修課程,無論何時修讀,其性質均為必修。有嚴格規定先後關系的課程,應先選規定的先修課程。學校允許學生跨專業選課。
第二十二條 學生通過選課系統在規定的選課時間內輸入每學期的選課信息。學生輸入選課信息後,必須認真核對自己的選課結果並予以確定。在規定的選課時間內,學生可修改自己的選課信息;超過規定的選課時間,學生只能查詢選課結果,不能修改選課數據。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選課手續,將被視為未獲得該課程的聽課及考試資格,學生不得自行聽課,不得自行參加該課程考試;擅自參加考試者的成績不予承認。
第二十四條 按殘疾考生錄取的學生,由本人申請,所屬學院及校醫院、體育部和武裝部提出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可免修體育課和軍事訓練課,但須用其他課程補足學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自學方式修讀課程,通過考核後取得某門課程的學分,但學生選課後必須按規定辦理該門課程的免聽或免修手續。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六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可取得相應學分,記入學生成績檔案。學生不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學分,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七條 課程的考核方式為考試。
(一)考試以閉卷筆試為主,如果採用開卷、口試等形式,須經院(部)主管領導批准。
(二)課程考核的總評成績評定包括期末成績和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包括課程教學過程中的測驗、作業、讀書報告、實驗報告、調查報告、課堂討論、期中考試等。期末成績與平時成績的百分比一般分別佔60%~70%與40%~30%。
(三)學生凡因考試安排沖突、患病住院或突發意外事件不能參加考試,須到教務處辦理緩考手續。緩考申請未獲批准或擅自不參加考試者視為缺考,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八條 任何課程,學生缺課時數累計超過規定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業量累計超過規定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準參加該課程的考試,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九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對未經批准而缺席者,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重修制度。
(一)對考核成績為F的課程,學生如欲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均應重修。重修課程按上級批準的學分制收費辦法繳納費用。
(二)在校學習期間課程的重修次數不限,每次考核成績記入學校學生成績檔案庫。
第三十一條 凡已選課修讀的課程,其考核成績均記入學校學生成績檔案庫。
第三十二條 學生課程學習的考核成績採用A、B、C、D、F等級記分制記載,其中,採用提高型附加題考試的課程考核成績採用A+、A、B、C、D、F等級記分制記載。同時,學校用平均學分績點作為學生課程學習的綜合評價指標。
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將某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績點,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以學生修讀課程所得的學分績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全部課程學分數的總和,即得出該生平均學分績點。即: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可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核時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違反考場紀律的,其課程考核成績無效(成績記載為F),並在其成績單上註明「作弊」。學校還將視情節輕重,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轉專業。
(一)經學校考核認可,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二)學生入學後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建議調整學生所學專業並經學生本人同意。
第三十六條 每學年各專業轉出的學生數一般不超過該專業總人數10%。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新生第一學期;
(二)在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學生;
(三)已達到退學程度的學生;
(四)已提出畢業申請的學生。
第三十八條 學生轉專業工作於每學期結束前四周內進行。辦理程序為: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入學院考核後,由轉入學院於放假前上報教務處審批,教務處於下一學期開學初公布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被批准轉專業的學生,在下一學期開學後兩周內到教務處辦理手續。轉入學院對轉專業學生原所修課程進行認定。轉專業學生須達到轉入學院相應年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畢業資格。
第三十九條 學生自入學起在校學習兩年內轉專業最多可申請一次;在校學習時間累積超過兩年者原則上不受理轉專業申請,被批准轉專業並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原專業。
第四十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者,須本人申請,本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並經主管行政部門批准,可予轉學。
第四十一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門。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
(二)在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
(三)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或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學校;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
(五)應予退學;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休學時間一般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時限的計算以教務處核定為准。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經校醫院診斷,因病需停課,時間超過六周;
(二)一學期內請假累計缺課超過六周(含六周);
(三)學生懷孕、生育,暫時不適宜繼續在校學習、生活;
(四)應征入伍;
(五)出國留學;
(六)經學校批准休學創業;
(七) 其他因某種特殊原因,學生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
第四十五條 休學時間原則上以一學期為單位,學期內(期末考試前)休學,該學期計入休學年限。
休學期間須離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課及參加考試。
第四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休學學生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校予以保留學籍;
(二)學生因病休學期間應回家休養,養病期間醫療費用按學校醫院規定執行;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戶口不遷出學校;
(四)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注冊生待遇;
(五)學生休學期間對其行為自行負責;
(六)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允許保留學籍一年;
(七)學生應征入伍,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內。
第四十七條 學生休學一般由本人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學院領導及有關部門同意,報教務處批准。批准後兩周內學生持學生證到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一周後由學生所在學院辦理其休學手續。
因病休學的學生,病休期滿,若需繼續休學,必須辦理續休手續,續休手續的辦理同休學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續休手續,取消其學籍,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十八條 復學手續的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在學期開學注冊期間持休學證明和相應證明文件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審核,教務處批准,方可復學。
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的情況,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提交當地縣級以上醫院有關本人病癒診斷證明書,並由校醫院體檢復查合格,經學院領導審核後,報教務處批准並辦理復學手續。
第八章 退 學
第四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學:
(一)在所修讀的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類學分中,必修課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課程除外),其學分累計達20學分以上(含20學分);
(二)在學校規定的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
(三)保留入學資格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且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
(七)學生本人申請退學。
按以上規定對學生做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凡因上述原因對學生做出退學處理,除學生本人申請退學之外,應當在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訴和申辯後,由學生所在學院寫出報告並附有關證明或情況說明等材料,院領導簽署意見,送教務處審核, 報學校決定。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無法送達的將在校內公告,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退學學生的善後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按規定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對學滿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而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未學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以及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三)退學或因其他原因離校的學生,必須在退學通知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完退學手續離校;無故逾期不辦理手續,學校將注銷其學籍,不出具任何學歷證明。
(四)凡注銷學籍和退學的學生均不予復學。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二條 學生畢業時,由各學院要對學生進行全面考核鑒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學業成績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與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學生本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形式,由學院作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定。
第五十三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生在校學習的年限內學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修滿規定的學分,考核結果達到畢業要求,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學校批准可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由獲得畢業資格的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對符合國家及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五條 要求畢業的學生,應提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由學院審核、匯總名單報教務處,納入當年畢業生計劃。如有變更,原申請須在春季學期初撤銷。
第五十六條 已提出畢業申請而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的學生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未修完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學分,但所獲得的學分數不少於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總學分的90%,可發給結業證書;
(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而未達到畢業要求者,發給結業證書;
(三)凡畢業論文(設計)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四)結業的學生,應在結業後一年內回校重修,經重修合格者,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審批,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一年內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一年內重修合格但未申請換領畢業證書的,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 擬提前畢業者(指在標准修業年限內提前畢業的學生)應在擬畢業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學院審核同意後,報教務處備案。凡批准提前畢業的學生將被納入當年畢業計劃,屆時修不滿學分者,須在春季學期初撤銷申請。
第五十八條 對學滿一學年以上,或者畢業時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所缺學分數不符合結業要求的,作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學生畢業時按其入學年級專業的培養方案進行畢業資格審核。本科插班生、休學生、轉學生、外國留學生的學習要求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必須按規定辦理完離校手續方能離校。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不補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生遺失或損毀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者,經本人申請,學校可按有關手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港澳台學生、外國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施行。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廢止。
第六十五條 教務處依據本規定製訂相關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五年十月

3. 南京大學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的總 則

第一條來 為了維護正自常教學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2005年2月4日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修定本學籍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分入學、報到與注冊;課程、學分與免修;課程考試與成績記載;轉專業與轉學;休學、復學與保留學籍;退學、試讀;紀律與考勤;獎勵與處分;畢業、結業、肄業;學士學位;出國學習;附則等項。

4. 廈門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抄家的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證本科生的培養質量,促進本科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廈門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5. 哈爾濱工程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2009版)

第一條 為維護哈爾濱工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指導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全日制本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四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學校填發的錄取通知書和相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時間到校報到,並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向學校招生部門請假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超過兩周不報到者或請假逾期超過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視情況分別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復查結束後,學校招生部門應及時將新生名單交於相關部門。新生在復查期間申請退學的,須在學校招生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離校。
第六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經本人申請,院系審核,學校招生部門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者須在學校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離校治療。
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年級新生入學時向學校招生部門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招生部門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轉入下一年級學習。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生每學期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院系報到並注冊,學生所在院系應將學生報到及注冊情況上報學校學生工作部門和教務工作部門備案。
第八條 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是學生應履行的義務。
每學年第一學期,學生須在學校財務部門規定時間內足額繳納學雜費後,再行辦理注冊手續。每學年第二學期報到後直接辦理注冊手續。
第九條 不能如期辦理注冊者,應當辦理暫緩注冊手續。辦理暫緩注冊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院系同意,報學校相關部門審批備案,暫緩注冊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未按學校規定足額繳納學雜費、未按時報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十條 未注冊者不得參加該學年的教學過程和考核,已學習過程無效,考核成績不予承認。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本人所在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第十二條 學校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設置基礎教育課程平台和專業教育課程平台。培養方案中除通識教育選修課程和專業選修課程外均為必修課程。
第十三條 課程考核類型包括正常考核(期末考試)、補考和重修考試。課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課程學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學分。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式為考試的課程成績按照百分制記載,考核方式為考查的課程成績按照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載。
百分製成績與五級分製成績的對應關系:90≤優秀≤10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70、不及格<60。
五級分製成績按下列標准折算成百分製成績:優秀為95分、良好為85分、中等為75分、及格為65分、不及格為30分。
綜合平均成績計算方法:綜合平均成績=(課程成績×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缺考、違紀、作弊、緩考等按實際情況記載,缺考、違紀、作弊的考核成績按零分計。
第十五條 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的理論必修課程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須參加下一學期開學前的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課程,計入學籍清理課程門數,學生應隨低年級進行重修。
實踐環節(基礎實踐環節、專業實踐環節)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直接計入學籍清理課程門數,學生應隨低年級進行重修。
專業選修課程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可隨低年級重修或改選其它課程;通識教育選修課程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和重修,可改選其它課程。
因人才培養方案變動而使學生無法重修時,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所在院系協調,開課院系擬定具體安排,報教務處審批後執行。
第十六條 經補考合格的考試課程成績按(原始成績-60)×0.5+60記載;經補考合格的考查課程成績,「及格」和「中等」按「及格」記載,「良好」和「優秀」按「中等」記載。經重修合格的考試課程成績按(原始成績-60)×0.2+60記載;經重修合格的考查課程,成績均按「及格」記載。
第十七條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的學生,可以申請緩考。申請緩考者必須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因病緩考須提供學校指定醫院的診斷,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到校辦理手續的可由他人代辦緩考手續),經院系核實批准後,報教務處備案後執行。因個人原因緩考失去的考核機會不予追補。
正常考核的緩考考試與補考同時進行,所取得的成績按正常考核成績記載。補考的緩考考試與重修考試同時進行,成績按補考成績記載。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專業選修課程、通識教育選修課程、實踐環節不予辦理緩考手續。
第十八條 未辦理緩考手續不參加考核的按缺考處理,所失去的考核機會不予追補。正常考核缺考取消補考資格。
第十九條 課程考核違紀、作弊者,根據《哈爾濱工程大學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不準參加後續的補考和重修。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本人申請,院系同意,教務處批准,在畢業前可以給予一次該課程的考核機會,成績按重修成績記載。
第二十條 學制最後一學期原則上不安排課程的重修。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第六、七、八學期的理論必修課程補考後仍不合格的學生,可參加畢業前組織的考試,成績按重修成績記載。 第二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根據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進行下學期的選課,經退、補選後確定最終選課結果。未選課而自行聽課的,已學習過程無效,考核成績不予承認。
第二十二條 學業優秀、學有餘力的學生,從第二學期開始可以申請免聽部分理論課程,通過自主學習進行課程學習,但必須完成規定的實驗,參加課程考核。
申請免聽的學生,須於每學期開學初兩周內提交本學期課程的免聽申請,經院系審核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後執行。免聽課程最多不可超過四門。思想政治理論課程、體育課程、專業選修課程、通識教育選修課程以及實踐性環節較多的課程不能免聽。
因重修、學籍異動等原因導致課程時間沖突的,可以申請免聽課程。
第二十三條 因培養方案變化、學籍異動等原因導致學生所需修讀課程發生變動,學生本人應根據所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提交補修、改選課程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審核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申請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由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在第三學期進行大類培養專業調整,具體實施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特殊原因需轉專業的,須經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主管教學校領導審批。
第二十七條 轉專業的學生,應嚴格執行轉入專業的本科人才培養方案,因專業課程設置不同而未獲得的學分,需通過申請補修等方式獲得。轉專業的學生須按轉入專業繳納學雜費,學生所在院系應及時做好轉專業學生的學籍檔案及有關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含定向生、國防生,小語種、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等;
(三)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提前錄取批次的學生;
(四)正在休學的或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五)屬於二次轉專業的;
(六)處於畢業學年的;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九條 學生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兩校同意,還須由兩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轉學手續參照國家及黑龍江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學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應證明材料,學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教學校領導批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錄取的學生;
(四)正在休學的或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五)屬於二次轉學的;
(六)受到開除學籍處分或退學處理的;
(七)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年限一般為四年,最長(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等)不得超過六年。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個人或家庭原因自願申請休學的;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自願申請休學的,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准予休學。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院系審核,學校批准,由學生本人或學校有關部門代為辦理休學手續。已辦理完休學手續的學生必須兩周內離校。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以一年為期,因病或某些特殊原因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學生休學期間,不繳納學費,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第三十七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必須於學期開學一周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生所在院系提出復學申請,經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方可復學。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學校指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恢復健康,方可復學。
(三)學生復學後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如下一年級的原專業已不存在,可編入相近專業。 第三十八條 學校在學生修完前兩學期課程後,開始進行留(降)級、退學的學籍清理工作。體育課程不計入學籍清理課程門數。
第三十九條 一學期或連續兩學期累計達到四門以上(含四門)且不足六門必修課程經補考後仍不合格者,應予留(降)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應予退學:
(一)累計有六門以上(含六門)必修課程經補考後仍不及格的學生;
(二)留(降)級累計超過兩次或連續留(降)級的學生;
(三)在校學習時間達到六年(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等)未完成學業或按照培養過程不可能在六年內完成學業的學生;
(四)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學生;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學生;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學生;
(七)本人自願申請退學的學生。
第四十一條 院系在每學期開學第二周進行因學習成績原因留(降)級和退學學生的清理,於第三周末結束。留(降)級學生的清理結果,由院系審核批准後,報教務處備案。退學學生的清理結果,經院系審核後,連同有關材料報送教務處核實並上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二條 未達到退學條件的學生可自願申請留(降)級,學生須在每學期開學初三周內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審核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留(降)級。
第四十三條 留(降)級學生必須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繼續學習,若下一年級的原專業已不存在,可編入相近專業。已經通過的課程可不再學習。留(降)級學生應按留(降)級後所在年級專業標准繳納學雜費。
第四十四條 退學和因各種原因取消學籍的學生須在接到處理決定後五個工作日內辦完離校手續並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位證書。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且未達到退學條件,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離校後可向學校申請參加未取得學分課程的考核(其中實踐環節應根據重作所需時間提前申請),合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七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可向學校申請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對達到輔修專業要求者,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畢業、結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予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有權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一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向學生工作部門請假並獲得批准,並在教學管理部門備案。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缺席者和未請假離校者,由學生工作部門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五十三條 學生若對學校依據本管理規定做出的各級各類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依照《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提出申訴。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解釋權在教務處。

6. 哈爾濱工程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2005版)

第一條 為維護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督促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全日制本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我校填發的錄取通知書和相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報到,並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招生部門請假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請假未批准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並按規定足額交納學雜費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視情況不同分別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學校招生部門及時將取得學籍的新生名冊交於有關部門。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學校招生部門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應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招生部門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復查合格重新辦理入學手續,並轉入下一年級學習。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生每學期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院(系)報到。學生所在院(系)應每天將學生報到情況分別報教務處和學生工作處備案,直至本院(系)全部學生均已報到。每學年第一學期報到後,學生須在開學兩周內足額繳納學雜費,再行辦理注冊手續。每學年第二學期報到後直接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應事先由學生本人向所在院(系)請假,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請假未批准超過兩周不報到者或逾期超過兩周不報到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七條 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是學生應履行的義務。凡未足額繳納學雜費、不按時報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未注冊者不得參加該學年的教學過程和考核,已學習過程無效,考核成績不予承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再行注冊。凡因各種原因,不能如期辦理注冊者,均應當辦理暫緩注冊手續,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院(系)同意後,報學生工作處審批,暫緩注冊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八條 學生應參加學校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學生參加各門課程的學習,應服從教師管理,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不曠課。對於影響授課秩序或長期曠課的學生,授課教師可以依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直至提出不許參加考核的建議,報教務處批准。每門課程開課前由授課教師向學生公開說明考核標准、方式及成績構成情況。
第九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學生應按學校統一安排參加考核,第一次考核稱之為正常考核。
百分製成績與五級分製成績的對應關系: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小於60分為不及格。
五級分製成績折算成百分製成績:優秀為95分、良好為85分、中等為75分、及格為65分、不及格為30分。
缺考、違紀、作弊、無考試資格等,按實際情況記載,考核成績按零分計。
第十條 考核合格即取得課程學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學分。必修課和指定選修課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須參加該課程修讀學期的下一學期開學前的補考,補考不合格,必須重修;專業任意選修課、公共選修課或通識教育選修課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可隨低年級重修或改選其它課程;實踐性教學環節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必須重修。因課程設置或人才培養方案變動而使學生無法重修時,由學生所在院(系)做出具體安排,報教務處審批。
第十一條 經補考合格的考試課程成績按(原始成績-60)×0.5+60記載;經補考合格的考查課程成績,「中等」和「及格」按「及格」記載,「優秀」和「良好」按「中等」記載。經重修合格的考試課程成績按(原始成績-60)×0.2+60記載;經重修合格的考查課程,成績按「及格」記載。
第十二條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正常考核或補考的學生,可以申請緩考。申請緩考者必須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請,經院(系)核實批准後,報教務處備案,方可緩考。因病緩考必須經學校醫院診斷。正常考核的緩考考試與補考同時進行,補考的緩考考試與重修考試同時進行,所取得的成績按正常考核成績記載。如正常考核的緩考考試沒有參加,則必須參加補考的緩考考試,否則該門課程按缺考處理。因個人原因緩考失去的考核機會不予追補。
第十三條 正常考核擅自缺考取消補考資格。重修考試缺考視為放棄考試機會。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違紀、作弊者,該門課程此次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根據《哈爾濱工程大學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不準參加後續的正常補考和重修。給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本人申請,院(系)同意,教務處批准,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一次考試機會。
第十五條 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第六、七、八學期必修和指定選修課程考核不合格的學生,在學制的最後一學期,可參加畢業前組織的補考。正常教學沒有安排的實踐性教學環節以及畢業設計(論文),畢業前不再補作。 第十六條 學生每學期根據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課程設置和選修課要求,在教師指導下進行下學期選課。選課結束後,如因特殊情況必須退選或改選時,須在下學期開學兩周內,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批准後,方可退選或改選。開學後第三周確定最終選課名單。未選課而自行聽課的,已學習過程無效,考核成績不予承認;已選課而無故缺課或擅自缺考的,按第二章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從第二學期開始,學業優秀、自學能力強的學生,經批准可以申請免聽本學期開設的部分課程,最多不可超過四門。對於選修重修課程的學生,重修課程與主修課程上課時間沖突時,經批准可以免聽重修課程。
申請免聽的學生,須於每學期開學初兩周內提出本學期課程的免聽申請,經院(系)審核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後,可通過自學方式完成課程學習,但必須完成規定的實驗和參加考核,成績合格取得該課程的學分。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任意選修課以及某些實踐性環節較多的課程不能免聽。
第十八條 因學生留(降)級、休學、復學、轉專業等學籍異動,導致所修課程發生變動,可以補修或由學生所在院(系)提出具體安排報教務處批准後執行。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允許轉專業:
(一)學習成績突出的。在校學習第一、二學期累計必修課和指定選修課正常考核綜合平均成績排序在本專業前10%以內,且無不及格課程和未受任何處分的學生,可於第三學期初申請在學校規定的同類指定專業范圍內轉專業。轉出專業的學生人數,一般不超過該專業學生總數的5%。當申請轉入專業的人數超過該專業辦學條件允許接納的容量時,學校根據學生志願擇優錄取。
綜合平均成績=(考試課加權平均成績+考查課加權平均成績)÷2
(二)在某方面具有特長的。學生須持我校兩名相關專業教授推薦意見和相關能力證明材料提出申請,所在院(系)推薦,擬轉入專業考核證實轉入所申請的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三)學生入學後發現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調整學生所學專業的。
第二十條 轉專業的學生,應嚴格執行轉入專業的本科生人才培養方案,因專業課程設置不同而未獲得的學分,需通過補修等方式獲得。轉專業學生須按轉入專業交納學雜費,學生所在院(系)應及時做好轉專業學生的學籍檔案及有關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專業須經本人申請,所在院(系)推薦,擬轉入院(系)考核,教務處審核,由主管教學校領導審批。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轉學。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並附相應證明材料,學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教學校領導審批。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兩校同意,還須由兩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批准。轉學手續參照國家及黑龍江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年限一般為四年,最長(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不得超過六年。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的。
(二)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休學的。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由本人申請(如因病休學,須有學校指定醫院休學診斷),經院(系)審核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離校。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院(系)審核,學校批准,由學生本人或學校有關部門代為辦理休學手續。
已辦理完休學手續的學生必須兩周內離校,不允許拖延時間。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將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九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第三十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學校指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滿,必須於學期開學一周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生所在院(系)提出復學申請,經院(系)審核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復學。復學後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如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已不存在,可編入相近專業。 第三十一條 從學生入學後第二學期開始,一學期或連續兩學期累計有四門以上(含四門)必修課或指定選修課在補考後仍不及格者,應予留(降)級。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一學期或連同以前各學期累計有六門以上(含六門)必修課或指定選修課在補考後仍不及格的。
(二)連續留(降)級或留(降)級累計超過兩次的。
(三)在校學習時間達到六年(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未完成學業的。
(四)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七)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且無正當事由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九)在校期間自費出國留學學生的學籍問題,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院(系)在每學期開學初三周內進行留(降)級和退學學生的清理。留(降)級學生的清理,經院(系)主管教學領導審核批准後,報教務處備案。退學學生的清理,經院(系)同意,連同有關證明材料送教務處審核,並報校長會議。體育課不及格,不計入留(降)級、退學門數。
第三十四條 未達到退學條件的學生可申請留(降)級,學生在每學期開學初三周內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審核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後,准予留(降)級。
第三十五條 學生對留(降)級、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依照《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六條 留(降)級學生必須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繼續學習,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已不存在,可編入相近專業。已經通過的課程可不再學習,亦可重新學習取得更好成績。留(降)級學生應按其所在年級標准繳納學雜費。
第三十七條 退學和因各種原因取消學籍的學生須在獲得批准後五個工作日內辦完離校手續並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且未達到退學條件,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離校後可向學校申請未取得學分課程的補考或補作,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對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二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爾濱工程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十六條 我校其它規定與本規定不符之處,以本規定為准。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7. 清華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具體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入學、注冊與學籍
第二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本科生新生,應當持清華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當事先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後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准予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入學體檢復查由清華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進行。對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校醫院診斷通過治療在一年內可以達到招生體檢標准者,暫不予注冊,准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即回家治療,在規定期限內離校,否則不再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可以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並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學校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學生應於春季、秋季學期開學前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到校辦理注冊手續。秋季學期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後方能注冊。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辦理請假或者暫緩注冊手續,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未請假或者請假未准逾期兩周以上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七條 本科學制四年(建築學學士學位學制五年),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彈性學習年限。本科生在校學習最長年限為所在專業學制加兩年,超過最長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八條 本科生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以提前畢業;不能在正常學制內達到畢業要求者,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申請提前畢業或者延長學習年限者,應在正常畢業年份的三月底前提出書面申請,由院系審查後報教務處批准。
第九條 學分累計達到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的課程和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四年制本科培養方案的最低總學分一般為170學分,五年制建築學專業為190學分。
第十條 列入每學期學籍審查和畢業資格審查的學分均指學生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分(學籍審查和處理詳見本規定第八章)。
第十一條 根據校際協議跨校修讀的課程學分,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審核認定後可替代所在專業培養方案中相應課程的學分。
輔修課程學分、SRT等學分的認定,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學習紀律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上課不遲到、不早退。
第十四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清華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請假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假三日以內由院系教學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超過三日由主管院長(系主任)審批。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申請病假應當附校醫院證明。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者,應當按照上述請假規定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者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校兩周以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第十六條 學生在學期間無論何種原因出境,均應如期返校並向院系教學主管部門報到,逾期者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未經批准逾期兩周以上未返校報到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誠實守信,遵從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遵守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不抄襲作業(論文、報告);不編造、篡改實驗數據資料;不剽竊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的觀點、研究成果或者摘錄他人著作,應當註明出處;直接或者間接參閱的書面材料,應當標明作者、標題和頁碼。
第十八條 學生應當遵守考核紀律,嚴禁考核違紀或者作弊。違反考核紀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據《清華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選課並參加所選課程和實踐等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選課後在規定時間內未正式辦理退課手續而不參加課程學習或者考核者,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者不通過。
學生所選課程考核成績合格與否一律記入成績單。
第二十條 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兩種。考試以百分制計分,滿60分者為及格(清華大學英語水平I另定),取得該課程學分。考查一般記「優秀」、「通過」或者「不通過」,「優秀」或「通過」者,取得該課程學分。
考核方式與成績評定辦法及平時與期末成績所佔比例由任課教師確定。考核方式包括:閉卷考試、開卷考試,筆試、口試等;平時成績包括:期中考試、測驗、作業、論文等的成績及出勤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有實驗或者作業的課程,學生應當按時完成課程實驗(包括實驗報告,下同)和作業方可參加該課程考核。至考核前教師規定期限尚未完成實驗或者未交齊作業者,取消考核資格,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者不通過。
抄襲作業視同未交作業。
第二十二條 學生考核嚴重違紀或者作弊的,該課程成績無效,在進行學分績等計算時按零分或者不通過計。
第二十三條 每門課程的考核成績在學生成績單中只記載一次。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請自修部分課程,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平均學分績不低於85分,經指導教師及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在院系教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
(二)學生選修的課程上課時間有局部沖突時,在徵得導師及任課教師同意後,可以申請免聽自修其中一門課程的時間沖突部分。
(三)凡經批准,自修某門課程或者課程一部分者均應當按時完成實驗和作業方可參加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該課程學分。
(四)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實踐類課程、軍事訓練、課程設計、綜合論文訓練不得申請自修。
第二十五條 課程考核不合格者,應當申請重新學習:
(一)學生應當按相關規定辦理課程重新學習手續。
(二)課程重新學習成績按最新一次成績記載,並根據修讀次數在學生成績單中標注「重1」、「重2」等。
(三)同門課程的每次考核成績均計入平均學分績計算。
(四)在規定學習年限內重新學習的次數不限。學生不得重新學習已合格的課程(清華大學英語水平I除外)。
第二十六條 學校允許學生在特殊情況下申請緩考:
(一)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課程考核時,應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緩考申請,同時提交醫院的相關證明,經批准後申請緩考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批准緩考。
第二十七條 重新學習和緩考課程不單獨安排教學與考核,學生應當按相關規定辦理選課手續,參加以後學期該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學生應當主動向院系教學主管部門、學校注冊中心咨詢重新學習或者緩考的有關事項,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到注冊中心辦理重新學習或者緩考手續。
第二十八條 學校用平均學分績作為學生課程學習的綜合評價指標。
平均學分績的計算方法:將某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考核成績(成績以百分制計的課程),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以學生所修課程的學分績之和,除以該生同期所修課程的學分總和,即得出該生平均學分績。
第六章 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者不能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或者保留學籍停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予以休學:
(一)經校醫院診斷,因病停課時間超過六周的。
(二)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上課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一般由本人申請,經院系同意報教務處備案,發給休學證明後方可休學。院系或者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由學生所在院系發給休學通知。
第三十二條 休學時間一般以一學期為單位。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期中辦理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學期開始兩周後休學者,該學期已繳費用不退,已考核課程成績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課程可以辦理休學退課。
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三十三條 休學學生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因某種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者,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以保留學籍停學,停學時間一般以一學年為單位。停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學生停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和休學學生待遇。
停學與休學時間總計不得超過兩年。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五條 停學者,在停學期間可以向學校申請旁聽課程,考核成績復學時有效。
第三十六條 休學或者停學者復學,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向所在院系提交書面復學申請,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申請復學時,應當附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經校醫院復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後辦理復學手續,並報教務處備案。偽造診斷證明或者復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或者停學者,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明,經所在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准,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三)復學者,依其選修課程的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第七章 轉系與轉學
第三十七條 在讀一年級或者二年級的非定向本科生可以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申請轉系轉專業(以下統稱轉系)。
第三十八條 學生轉系一學年辦理一次,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在每學年春季學期進行。
第三十九條 學生轉系前所修課程成績如實記載在成績單中。
第四十條 轉入院系對學生轉系前所修課程進行認定,轉系學生達到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方能取得畢業資格。因轉系延長在校學習年限者,應當按照延長學習年限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十一條 系內轉專業的,由各院系辦理手續後報教務處備案。
第四十二條 學生可以申請轉到其他院校完成學業。受到開除學籍處分或者已辦理退學手續者不能轉學。
第四十三條 轉學手續應在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四十四條 凡申請轉學或者轉系的學生,未經批准及辦理有關手續前,應當參加原所在院系學習,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第四十五條 轉學的有關事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章 試讀、轉專科與退學
第四十六條 學生因課程學習不合格導致一學期(夏季學期及大一秋季學期除外)所取得學分低於12學分(含12學分)者,轉入試讀,暫保留學籍一年。
第四十七條 試讀期間,春秋兩個學期取得的學分總和達到30學分以上,且取得夏季學期全部學分者,可以解除試讀。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試讀一次,試讀期為一學年。試讀期滿,未達到解除試讀學分要求者,可以申請轉入專科學習,或者予以退學。
解除試讀之後或者試讀期內再次出現第四十六條情況者,轉入專科學習,或者退學。
第四十九條 因身體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轉入專科學習。
專科畢業應取得100學分。
第五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處理:
(一)在學期間考核不合格課程(已重新學習合格課程除外)學分累計達20學分(含20學分)的。
(二)試讀未達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轉專科條件的。
(三)本科生轉入專科學習,在四學年內(自入學時算起,不包括休學或者停學)未能取得專科畢業資格的。
(四)無論何種原因,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休學或者保留學籍期滿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七)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八)無正當事由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的。
(九)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五十一條 對做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10日即視為送交。
第五十二條 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參照《清華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學生退學後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須按學校規定時間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按期辦理完退學手續後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年者,發給肄業證書。無故超過規定期限兩周不辦理手續者,由學校注銷其學籍,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三)秋季學期退學者,學校退還已繳的下一學期的學費及有關費用;春季學期退學者,已繳費用不退。
(四)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復學。
第九章 畢業與學位
第五十四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教育計劃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德、智、體達到本科畢業要求者,准予畢業,發給本科畢業證書。
同時達到輔修專業要求者,另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一)取得本科畢業資格。
(二)符合國家及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一)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實踐環節,但因個別課程或者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而未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
(二)達到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七條 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允許學生在結業後以旁聽方式修讀不合格課程,課程修讀合格並達到畢業要求者,准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因留校察看處分予以結業的學生,解除留校察看處分後准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八條 本科生轉入專科學習者,在規定學習年限內達到專科培養要求者,發給專科畢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修讀輔修專業者,不允許因輔修專業課程未完成而延長在校學習年限,可在畢業離校後申請修完剩餘課程(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合格者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六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所述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在《清華大學本科學籍管理條例》(2003年7月修訂)基礎上修訂,自2005級學生開始執行。港澳台學生、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三條 學校授權教務處依據本規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要求制定具體執行辦法。美術學院參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8. 鄭州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介紹

鄭州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本校新生,規定了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等內容。

9. 北京師范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規定原文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報到,並按規定繳納學費,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招生辦公室請假。超過規定期限兩周(含)未報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學校批準的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學校新生入學體檢標准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准予注冊並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達不到學校入學體檢標準的新生,經北京師范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但經短期(一年內)治療可達到入學體檢標準的,准予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應向所在院(系)遞交申請,院(系)填寫《北京師范大學學生保留入學資格審批表》,經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學生處審核,由主管校長批准。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在接到學生處通知後,在規定的時間(一般為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並離校;未按期辦理離校手續並離校者不再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具有學籍。欲取得學籍者應在下一學年開學前一周內,向所在院(系)遞交申請,並附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院(系)填寫《北京師范大學學生保留入學資格審批表》,經院長(系主任)簽署意見後報學生處審核。
經學校審查符合入學體檢標准者,報主管校長批准,經批准入學者,隨下一級新生重新辦理入學手續;不符合學校新生入學體檢標准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已經取得學籍的學生必須於每學期開學時,在學校規定時間持學生證到學校報到,辦理注冊手續。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時繳納本學年應繳納的學費。不符合注冊條件或未經學校批准而不繳納學費者,不予注冊。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請假,履行暫緩注冊手續,請假程序按本規定第九條辦理。逾期兩周不注冊又無正當理由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在校生注冊條件: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體檢合格 , 按時辦理各項學籍手續,按時繳納學費。
第五條 未注冊的學生不享有在校學生的待遇。
第二章 學制與在校修讀年限
第六條 本科學制四年。本科生在校修讀年限一般為四年。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修讀年限。
學生提前完成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可以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的學生按學制年限額度繳納全部學費。
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應於第五學期末提交申請。
准予提前畢業學生的學籍列入畢業年級,屆時達不到畢業要求而無特殊原因者,按結業離校。
第三章 修課與選課
第七條 學生一般應按照所在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修讀課程。學有潛力的學生,可以根據課程開設要求自主確定學習進程,經院(系)主管領導批准後跨年級修讀課程。
學生可根據校際間協議(含學校選派留學生)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類別、成績及學分,經院 ( 系 ) 及教務處審核後予以認定或轉換。
學生可以在修讀本專業課程的同時,根據學校輔修、雙學士學位教學計劃及《北京師范大學輔修、雙學士學位管理辦法》,修讀輔修專業課程或雙學士學位課程。
第八條 學生修讀課程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選課手續。未辦理選課手續者不能聽課或參加考試,否則成績無效。
課程一經選定,一般不得退課。學生確有特殊原因需要退課,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退課手續。未辦理退課手續且不參加該課程學習和考核者,按曠考處理。
一學期缺課時數達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該門課程的期末考試資格,考試成績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記。無故不參加期末考試或考試不交卷者,按曠考處理,考試成績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記。
第九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學習紀律。上課不遲到、不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時,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並獲得批准,否則按《北京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處理。
學生請假須提交書面申請,三日以內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內由院 ( 系 ) 主管領導批准;超過一周報學生處批准;超過兩周報學生處,由主管校長批准。
未報到新生請假一周以內由招生辦公室批准;超過一周報招生辦公室,由主管校長批准。
因病請假應提供校醫院或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學生請假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者,應根據請假總時長,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並附有關書面材料,否則按《北京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處理。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學生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均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
考試課程的成績原則上採用平時成績與期末考試成績相結合的結構記分法。成績評定採用百分制記分辦法。成績在 60 分(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考查課程的成績可以平時成績或期末成績作為課程的最終成績,也可結合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作綜合評定。成績評定可採用五級制或兩級制記分辦法。成績在及格或合格(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十二條 採用平均學分績作為學生學習成績的綜合評價指標。凡考試課程成績均計學分績。
學分績 = 課程學分×考試成績
平均學分績 = ∑(課程學分×考試成績) / ∑課程學分
第十三條 必修課程不及格必須重修;選修課程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選其它課程;及格課程不得重修。重修成績以實際成績記並註明「重修」字樣。
第十四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時,應在考試前向所在院 ( 系 ) 請假,經院 ( 系 ) 主管領導批准後生效。因病請假須提交校醫院或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證明。該課程成績暫以「緩考」記。被批准緩考的學生須重新辦理以後學期該課程的選課手續並參加期末考試。緩考成績按正常考核成績記載。畢業前未完成該門課程考試的,該課程成績改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記。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參加考試者,按曠考處理,考試成績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記。
第十五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記,作弊課程成績註明「作弊」字樣;另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 免修與免聽
第十六條 自學能力較強,平時學習成績較好,或通過其它途徑學過某門課程的學生可申請免修。經考核,成績優良者可獲准免修。免修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成績記入成績冊。
思想政治理論、體育與健康、軍事理論、大學美育、綜合交叉、實踐類等課程以及畢業論文(設計)不能免修。
第十七條 學生因重修等原因確需修讀、但上課時間有部分沖突(一般不超過該課程總學時的二分之一)的課程,可申請免聽其中一門沖突部分的課程。申請免聽者應填寫《本科生免聽課程申請表》,經任課教師、開課院(系)、教務處同意後到教學服務中心辦理免聽手續。獲准免聽的學生必須按要求完成課程的作業及考試,方可獲得免聽課程成績。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 一 ) 學生入學後因患某種疾病,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 二 ) 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
第十九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應向所在院 ( 系 ) 遞交《北京師范大學學生學籍變動申請審批表》,經所在院(系)以及接收院 ( 系 ) 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核,由主管校長批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不能申請轉專業:
( 一 ) 已轉過專業者;
( 二 )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生者;
( 三 ) 由專科(高職)升入本科者;
( 四 ) 正在休學、保留學籍者;
( 五 ) 已達到退學條件者;
( 六 ) 藝術類、體育類學生。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二條 為了更好地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加強因材施教,學校為確有專長、轉專業後更能發揮其特長的學生提供一次專業二次選擇的機會。申請專業二次選擇按《北京師范大學本科生專業二次選擇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轉專業前取得的課程成績全部記入成績檔案,其相應的課程類別由轉入院(系)根據專業教學計劃以及學校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或轉換。
第二十四條 學生轉學,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原則上應連續完成學業。因特殊原因需要暫停學業或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 一 ) 因傷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一學期內需停學休養治療超過兩個月者;
( 二 ) 一學期請假累計超一個月者;
( 三 ) 本人申請休學者;
( 四 ) 因其他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應向所在院(系)遞交《北京師范大學學生學籍變動申請審批表》;經院 ( 系 ) 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學生處審核,由主管校長批准,學生處發給休學證明。學生接到休學證明後方可休學。
第二十八條 休學以學期為單位,一次申請不得超過一學年,最多可申請休學兩次,累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修讀年限,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九條 與休學學生有關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休學學生須按規定如期辦理休學手續後離校;
( 二 ) 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 三 ) 因病休學學生,休學期間醫療費用及其他費用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 四 ) 休學學生往返路費自理。
第三十條 休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開學第一周向所在院 ( 系 ) 遞交《北京師范大學學生學籍變動申請審批表》;經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報學生處復查合格後,由主管校長批准,方可復學。
( 二 ) 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應向所在院(系)遞交《北京師范大學學生學籍變動申請審批表》,並附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已痊癒可以正常學習的診斷證明;經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學生處,經學生處審核符合入學體檢標准者,由主管校長批准。
( 三 ) 學生在休學期間,如有違法犯罪行為,依據《北京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執行;
( 四 ) 復學者,依其修讀課程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第八章 留降級和退學
第三十一條 學習成績較差,自第三學期起,已取得主修專業的學分數平均每學期少於 17 學分者,給予學業警告,學生可申請留降級。
學生申請留降級,應向所在院(系)遞交《北京師范大學學生學籍變動申請審批表》,經院 ( 系 ) 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核,由主管校長批准。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留降級一次。畢業學年不能申請留降級。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 一 ) 自第五學期起,已取得主修專業的學分數平均每學期小於 15 學分者;
( 二 ) 休學、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逾期兩周(含)以上者;
( 三 ) 申請復學,經學校復查不合格者;
( 四 ) 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 五 ) 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校連續兩周(含)以上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 六 ) 超過兩周未注冊且無正當事由者;
( 七 ) 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申請學生進行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在院 ( 系 ) 填寫《北京師范大學學生學籍變動申請審批表》,經院(系)主管領導提出初步意見後,報教務處和學生處審核,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將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可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在校內公告。對退學學生的處理結果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參照《北京師范大學學生申訴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四條 與退學學生有關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退學學生應在通知規定的時間(一般為兩周)內辦理手續並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 二 ) 對患有精神病、意外傷殘或其他嚴重疾病等而不能自理者,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德、智、體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准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北京師范大學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細則》中有關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達到畢業要求,但取得的學分數達到所在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數 90 %(含)以上者,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學生結業後可在兩年內以旁聽的方式繼續完成學業,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載明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符合《北京師范大學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細則》中的有關規定者,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兩年內未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的,學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條 學滿一學年 ( 含 ) 以上,取得的學分數低於所在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數 90 %者,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跨學科門類輔修其它專業課程,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且符合主修專業畢業要求者,發給北京師范大學輔修專業證書;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跨學科門類修讀雙學士學位課程,達到雙學士學位教學計劃要求,且主修專業達到學士學位標准者,發給北京師范大學雙學士學位證書。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達到輔修、雙學士學位教學計劃要求的學生,允許在畢業離校後兩年內,以旁聽的方式繼續修讀剩餘課程,達到輔修或雙學士學位要求後,可申請補發北京師范大學輔修專業證書或雙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將每年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核、注冊。
第四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的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追回,無法追回的宣布證書無效,並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畢業、結業、肄業和學士學位等學歷或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學生本人申請,由學校檔案館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如其它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以本規定為准。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北京師范大學教務處和學生處負責解釋。

10. 深圳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制定依據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3月25日發布)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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