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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05 02:01:35

❶ 研究生要軍訓嗎

不同的學校對於研究生軍訓的要求不同,以貴州大學為例。

貴州大學的研究生需要進行軍訓,並將軍訓融入入學教育過程。貴州大學2018級入學的研究生,在秋季入學學前教育的過程中,也需要參加為期一周的軍訓。貴州大學研究生入學教育將軍事訓練融入到入學教育的全過程,極具貴大特色。

學校通過選拔優秀退伍士兵擔任軍事訓練教官,通過軍訓,使得來學校讀書的研究生盡快熟悉學校環境,同時增強同學們的互相熟悉程度和將來在科研的過程中能更加團結,通過軍訓鍛煉學生愛國愛校熱愛科研,在全校上下形成創先爭優的良好氛圍。

(1)暨南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辦法擴展閱讀:

研究生入學教育的內容:

(一)思想政治教育

1、校史校情及愛校愛院教育。通過學院開學典禮、師生見面會等形式向研究生介紹學校、學院的發展歷史、發展現狀和前景,激發學生愛校愛院之情。

2、研究生教育管理規章制度教育。組織研究生認真學習研究生手冊,宣講有關政策,如違紀處分規定、各類獎學金的評定辦法、請假制度、自律責任書制度等;介紹學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相關部門和業務職責。

(二)學習、研究方法介紹和專業教育

1、學習、研究方法介紹

引導研究生掌握新階段的學習及科學研究方法,掌握基本的圖書文獻查閱與檢索技術,為順利完成學習和研究工作奠定基礎。

2、專業教育

向研究生介紹本學科專業設置的指導思想、培養目標、培養環節、專業課程結構及特點,教學計劃內容、安排等。介紹本學院學科專業特色、師資、學科建設、科研及所學專業的社會需求、發展現狀及發展前景,調動研究生學習科研的積極性。

(三)合理制定培養計劃

研究生根據自身的學習背景,在導師的指導下,根據本專業的培養方案,按照《2018級研究生制定培養計劃及選課說明》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培養計劃制定及選課。

❷ 高校能否作為行政主體 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有相關司法解釋嗎 有真實案例嗎請列舉。

【高校能否作為行政主體?】能。

【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能。

【有相關司法解釋嗎?】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有真實案例嗎?】有。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1)行提字第12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甘露。

委託代理人湛中樂,北京大學教授

委託代理人湛中卓,北京市眾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暨南大學。

法定代表人胡軍,該校校長。

委託代理人李伯橋,該校教師。

委託代理人陸宇星,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再審人甘露因訴被申請人暨南大學開除學籍決定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終字第709號行政判決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粵高法行監字第6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經審查後認為原生效判決可能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以(2010)行監字第1023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本案提審後,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甘露的委託代理人湛中樂、湛中卓,暨南大學的委託代理人李伯橋、陸宇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終字第709號終審判決認定以下事實:甘露原系暨南大學華文學院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2004級碩士研究生。2005年間,甘露在參加現代漢語語法專題科目的撰寫課程論文考試時,提交了《關於「來著」的歷時發展》的考試論文,任課老師發現其提供的考試論文是從互聯網上抄襲,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後,要求重寫論文。甘露第二次向任課老師提供的考試論文《淺議東北方言動詞「造」》,又被任課老師發現與發表於《江漢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東北方言動詞「造」的語法及語義特徵》一文雷同。2006年3月8日,暨南大學作出暨學[2006] 7號《關於給予碩士研究生甘露開除學籍處理的決定》,給予甘露開除學籍的處分。甘露不服,向廣東省教育廳提出申訴,廣東省教育廳於2006年5月16日作出粵教法[2006] 7號《學生申訴決定書》,認為暨南大學對甘露作出處分的程序違反《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影響甘露的陳述權、申訴權及聽證權的行使,不符合《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暨南大學對甘露的違紀行為重新作出處理。暨南大學收到廣東省教育廳的決定書後,於2006年6月1日將調查談話通知單送達給甘露母親趙小曼,並於當天就甘露違紀事件進行調查。2006年6月2日,暨南大學華文學院向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建議給予甘露開除學籍的處分。6月6日,暨南大學研究生部向學校領導提交有關給予碩士研究生甘露開除學籍處理報告,建議對甘露作出開除學籍的處理。6月7日,暨南大學將違紀處理告知書送達給甘露母親趙小曼,並製作了告知筆錄。2006年6月13日,趙小曼將陳述、申辯材料交暨南大學。暨南大學也對甘露陳述申辯作了記錄。2006年6月15日,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給予甘露開除學籍的處分,並將給予甘露開除學籍處分的意見提交校長辦公會議進行討論。6月19日,暨南大學召開2006年第16次校長辦公會議,會議決定同意給予甘露開除學籍的處分,並製作了暨學[2006] 33號《關於給予碩士研究生甘露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以下簡稱開除學籍決定),對甘露作出開除學籍處分。6月21日,暨南大學將處分決定送達給趙小曼。6月23日,暨南大學又通過特快專遞EMS將開除學籍決定寄送給甘露。2007年6月11日,甘露以暨南大學作出的開除學籍決定沒有法律依據及處罰太重為由,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暨南大學作出的開除學籍決定並承擔案件訴訟費。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以(2007)天法行初字第62號行政判決維持了開除學籍決定。甘露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暨南大學有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六十八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及時向學生公布。《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項、原《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本案中,甘露兩次抄襲他人論文作為自己的考試論文,其行為屬於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在任課老師已經指出其錯誤行為後,甘露仍然再次抄襲欺騙老師,這種治學態度是很不嚴謹的。暨南大學認為甘露違規行為屬情節嚴重,主要證據充分,甘露認為其行為屬考試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在學校處理過程中甘露書面表達了自己的意見,也委託母親接受了暨南大學的調查、進行了申辯,暨南大學處理程序並未影響甘露行使法定權利,甘露認為開除學籍決定程序違法的主張缺乏依據,不予支持。在適用法律方面,暨南大學根據法律授權制定了本校的學生管理規定,並依照該規定對甘露作出開除學籍決定,並無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已對開除學籍情形作出規定的情況下,暨南大學在開除學籍決定中沒有引用該規定不妥,但該瑕疵不足以影響開除學籍決定的合法性。綜上,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2007)天法行初字第62號行政判決維持暨南大學的開除學籍決定正確。因此,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甘露上訴,維持原判。

後甘露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以(2010)粵高法行監字第6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駁回其再審申請。

甘露向我院申請再審稱:其作為暨南大學2004級碩士研究生在修讀學位課程現代漢語語法專題時,先後兩次上交的課程論文存在抄襲現象屬實。但該課程考試形式是以撰寫課程論文方式進行的開卷考試,抄襲他人論文的行為違反了考試紀律,應按違反考試紀律的規定給予處分。但這種抄襲行為並不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五)項和《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所稱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違紀行為。暨南大學適用《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處分程序不合法,且處分明顯偏重。請求本院撤銷原審判決並撤銷開除學籍決定,責令暨南大學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直接將開除學籍決定變更為其他適當的處分,同時賠償因訴訟多年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直接支出費用89601元和因喪失學習機會造成的間接損失及精神賠償100000元。

暨南大學答辯稱:學期課程論文作為研究生修讀課程的考試形式之一,也是研究生在學習期間研究成果的一部分,研究生理應嚴格認真對待。甘露連續兩次的抄襲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喪失了作為一名學生所應有的道德品質,應按照《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進行處理。即便如申請人所述,其行為屬於考試作弊行為,而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仍然可以給予申請人開除學籍處分。因此,開除學籍決定認定事實清楚、定性准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本院依法維持原審判決,並駁回甘露在原一、二審期間未曾提出的賠償請求。

本院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原生效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經審查後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在復查期間和提審後,曾先後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但暨南大學堅持不自行撤銷開除學籍決定,而甘露則堅持在暨南大學不自行撤銷開除學籍決定情況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因而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庭審後,甘露再次向本院書面說明,因已經失去5年最好的光陰,其已不願意回到學校修完學業。

本院認為,高等學校學生應當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並遵守高等學校依法制定的校紀校規。學生在考試或者撰寫論文過程中存在的抄襲行為應當受到處理,高等學校也有權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但高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恰當。特別是在對違紀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等直接影響受教育權的處分時,應當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做到育人為本、罰當其責,並使違紀學生得到公平對待。違紀學生針對高等學校作出的開除學籍等嚴重影響其受教育權利的處分決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並可參考高等學校不違反上位法且已經正式公布的校紀校規。

《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暨南大學的上述規定系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製定,因此不能違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相應條文的立法本意。《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列舉了七種可以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情形,其中第(四)項和第(五)項分別列舉了因考試違紀可以開除學籍和因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可以開除學生學籍的情形,並對相應的違紀情節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五)項所稱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系指高等學校學生在畢業論文、學位論文或者公開發表的學術文章、著作,以及所承擔科研課題的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形。所謂「情節嚴重」,系指剽竊、抄襲行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數量多、在全部成果中所佔的地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惡劣,或者社會影響大、對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等情形。甘露作為在校研究生提交課程論文,屬於課程考核的一種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襲行為,也不屬於該項規定的情形。因此,暨南大學開除學籍決定援引《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項和《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一、二審法院判決維持,顯屬不當,應予糾正。鑒於開除學籍決定已生效並已實際執行,甘露已離校多年且目前已無意返校繼續學習,撤銷開除學籍決定已無實際意義,但該開除學籍決定的違法性仍應予以確認。甘露在本院再審期間提出的其在原審期間未提出的賠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審查。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終字第709號行政判決和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2007)天法行初字第62號行政判決;

二、確認暨南大學暨學[2006]33號《關於給予碩士研究生甘露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違法。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人民幣100元,由被申請人暨南大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郭修江

審 判 員:段小京

代理審判員:耿寶建

二О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徐 超

❸ 如何寫學校的無違紀處分證明

格式文本1 之一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案卷材料目錄(式樣)
立卷單位: (蓋章) 時間: 年 月 日
違紀學生姓名: ,學號:

序號 案卷材料名稱 形成時間 頁碼
1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
2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記錄表
3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底稿
4 校長辦公會議紀要、院務會記錄、職能部門會議記錄等審批、記錄材料
5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事實調查報告
6 學院所提交的留察或開除的擬處分意見
7 職能部門所提交的留察或開除的擬處分意見
8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處理事項告知、陳述、申辯記錄表與補充陳述、申辯記錄表
9 聽證程序材料(含:學生處分聽證會通知書簽收回執、聽證筆錄等材料,按順序按其具體名稱逐一編號記載,每份具體材料編為1項)
10 關於學生處分的事實材料(註:按順序按其具體名稱逐一編號記載,每份具體材料編為1項)
11 西南政法大學解除學生留校察看處分審批表

立卷人簽名: ,時間: 年 月 日
備註:1. 本備注不須列印,據實製作目錄,如系多頁時請註明共×頁第×頁。在保持本表基本內容及順序的同時,如各項所涉材料較多時,可以就近增加欄目,按其具體名稱、順序逐一列入。如共同違紀人數較多時,卷內首項可另附一名單。
2. 校長辦公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聽證程序材料、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的擬處分意見、解除學生留處分審批表等材料,視其形成與否決定是否加附。

格式文本1 之二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申訴案卷材料目錄(式樣)
立卷單位: (蓋章) 時間: 年 月 日
申訴人姓名: ,學號:
序號 案卷材料名稱 形成時間 頁碼
1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申訴處理
決定書
2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申訴處理)
決定書送達記錄表
3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申訴處理
決定書底稿
4 申訴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審查學生申訴材料與確定具體審理方案的的材料
5 學生的申訴書
6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申訴
審理筆錄
7 經申訴處理程序補充調查所獲得的
證據材料
8 在申訴處理程序中學生補充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與證據材料
9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案卷材料
(內容同格式文本1之一)

立卷人簽名: ,時間: 年 月 日
備註:1. 本備注不須列印,如系多頁時請註明共×頁第×頁。在保持本表基本內容及順序的同時,如第5項、第6項項所涉材料較多時,可以就近增加欄目,按其具體名稱、順序逐一列入。申訴人人數較多時,卷內首項可另附一名單。
2. 本卷材料必須加附《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案卷材料》一並存檔。
格式文本2之一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式樣)

西政學處字[ ] 號

受處分學生
(此處提行)(包括:姓名、性別、所在學院、專業、年級、學號)
違紀事實及證據:
(此處提行)(簡要敘述經調查認定的事實)
示例:
在××××年××月××日下午,在××大學舉行的研究生入學考試中,代替其同學××參加考試,被監考人員當即查獲。
上述事實有考場記錄、查獲的××代考的試卷、監考人員關於查獲經過的證明、××與邀請代考人員××自行書寫的檢討書、考場值班記錄、××大學移送處理函等證明,已經調查核實。
處分理由及依據:
(此處提行)(要援引教育部規定)
示例: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處分決定:開除學籍
被處理學生對本處分決定若有異議,可在收到本處分決定書後5日內向西南政法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渝北校區勤業樓校長辦公室秘書科)提出書面申訴。
本決定書採用《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規定的送達方式。
西南政法大學(印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2之二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申訴處理決定書(式樣)
西政校學申字[ ] 號

申訴人(即受處分學生)(此處提行)(包括:姓名、性別、所在學院、專業、年級、學號)
申訴請求及事實理由:(此處提行)
示例:
上列申訴人不服××××年××月××日西政校發[ ]號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開除學籍),於××××年××月××日向西南政法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認為(簡要敘述申訴人申訴的事實理由),請求從輕處分。
被申訴處分決定的主要內容:
××××年××月××日西政校發[ ]號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認定(簡要摘錄原處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處分種類)
審理申訴的情況與申訴處理理由 :(此處提行)
示例: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申訴人×××的申訴案進行了復查,經復查審理,查明(載明認定的事實與依據)。經復查認為,原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正當,但沒有考慮到申訴人有從輕處分的事由,適用的處理依據有誤,因而在量紀上偏重。決定依照《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撤銷原處分決定並重新作出決定。
違紀處分申訴處理決定:(此處提行)
示例:
一、撤銷××××年××月××日西政校發[ ]號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
二、根據《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八條、第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決定給予×××記過處分。
本決定書採用《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規定的送達方式,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違紀處分申訴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違紀處分申訴處理決定書後按規定向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西南政法大學代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3
西 南 政 法 大 學
學生違紀處分(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記錄表(式樣)

權利提示(請受送達人或代收人仔細閱讀):
受處分學生享有申訴權。對本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或違紀處分申訴處理決定書有異議的,有權在接到本決定書後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重慶市學生申訴辦法》和西南政法大學的相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訴。關於保障學生申訴權利的具體規定,可以分別在下列網站上點擊查閱,具體的網址、欄目提示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門戶網站:http://www.moe.e.cn/ (點擊「政策法規」欄)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公眾信息網:http://61.186.220.70/(點「政務公開」選擇「政策法規」)
西南政法大學校園網主頁:http://202.202.80.1/ (點擊「西南政法大學制度匯編」)
送達的文件 發文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
文件名稱
送達記錄
送達方式 1、( )直接送達; 2、( )郵寄送達;
3、( )委託送達; 4、( )口頭宣讀送達。
(註:請選擇其中之一劃勾)
執行送達的單位 執行送達的時間 送達執行人簽名
年 月 日
受送達人: ,受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代收人: ,受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送達見證人(簽名) ,時間: 年 月 日
送達見證人(簽名) ,時間: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 每人1頁,由送達執行人將此記錄交回處分決定經辦單位存檔。
2. 各送達執行單位應將處分文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簽收;學生本人下落不明時,向其成年的家庭成員或家庭戶籍所在地基層組織郵寄送達或委託送達。
3. 受送達人在外地或拒絕簽收的,須即時邀請至少1名無利害關系的人員為送達見證
人,以口頭宣讀方式送達,並請送達見證人簽名。
4. 採取直接送達之外的其他方式送達時,本記錄表須同時附加單獨列印的「權利提示」、
掛號郵件回執、電子郵件回執列印件、電話記錄,以及委託、郵寄或以其他方式完成送達的
情況說明,並請2名無利害關系的人員為見證人在該項記錄材料上簽名見證。
5. 文件送達的生效時間,按《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格式文本4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事實調查報告
(提綱)
一、被調查學生的基本情況
請敘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所在學院、專業、年級、培養類型、學號等基本情況,如有多名學生共同違紀時,請按照違紀行為情節、建議處理意見的輕重逐一加以列舉。
二、調查過程
請敘明:發現違紀行為情況的線索來源、執行調查的機構與參加調查的工作人員、調查的時間與次數、具體調查方式等。
三、向學生告知權利、學生或其代理人陳述和申辯的情況
請簡要敘明向學生告知權利及作記載的情況,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的情況,以及對學生或其代理人進行說服教育的情況。
四、經調查認定的事實、證明材料、來源及其分析說明
請敘明:
(一)經調查核實後認定的事實;
(二)經調查所獲取的證據類型、數量、來源及其記載情況;
(三)擬採納的證據,及其所證明的事實與理由;
(四)擬否定的證據及其理由;
(五)對學生陳述與申辯是否採納的意見及其分析說明。
五、調查建議(選擇其一加以敘明)
(一)關於違紀事實不成立或者應當不予處分的調查意見;
(二)關於處分適用依據與處分種類的建議。
要具體到何種規章制度、何條何款項,要具體到建議適用處分的具體種類,如有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情況要一並提出。
六、調查機構、人員與時間的簽署
註明調查機構、人員、時間,並須加蓋單位行政印章。
備註:本報告可以用列印件也可以直接手書;請註明「共×頁第×頁」;調查人員必須在報告上親筆署名。本備注不須列印。
格式文本5
西南政法大學××學院
關於學生×××違紀的擬處分意見
(適用於學院提出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擬處分意見的示例)
××處:
××××年××月××日,校××處移送來我院學生×××糾眾毆打同學的案卷材料,我院立即確定由黨總支副書記×××、輔導員×××等2位同志負責調查,經向×××人民法院、校××處、相關知情人員調查了解,並與學生×××談話,對有關證據做了認真的調查核實,查明了我院學生×××有如下違紀事實:
我院學生×××(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所在學院、專業、年級、培養類型、學號等基本情況,有多人共同違紀時,逐一列舉),因懷疑同寢室同學××偷竊其項鏈,邀約社會青年××、×××、×××等3人,由學生×××自行駕車前往學校尋釁,於××××年××月××日晚上19時許趕到學校×××處,經學生×××在暗處親自指認,當即由社會青年×××將學生××打傷,學生××受傷後在××醫院住院××天,花費人民幣14325元,經法醫鑒定系輕傷。學生×××因糾眾毆打他人,經××××年××月××日×××人民法院×(字型大小)刑事判決書宣告:學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個月,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經××××年××月××日我院院務會研究,認為:學生×××因細故糾集社會青年到校毆打同學,造成了同學人身傷害的嚴重後果,並因此受到刑事處罰。根據《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擬提請學校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
附:關於學生×××違紀處分案卷材料
西南政法大學××學院(行政公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6
西南政法大學××處
關於學生×××違紀的擬處分意見
(適用於職能部門提出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擬處分意見的示例)
校行政:
××××年××月××日,我處收到××學院所送交的《關於學生×××違紀的擬處分意見》及其所附違紀處分案卷材料。
經我處告知學生×××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學生×××於於××××年××月××日向我處提交了書面聽證申請並由我處受理,××××年××月××日下午15時至17時,由我處××副處長主持,在我處××辦公室舉行了聽證並形成了筆錄(未聽證可表述為「經我處告知學生×××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學生×××未申請聽證。」)。
經××××年××月××日處務會研究,我處認為:學生×××糾眾到校毆打同學,其行為構成犯罪並受到刑事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學院××××年××月××日所提的擬處分意見適當.根據《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我處擬請學校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特提請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特此請示。
附:1. 關於學生×××違紀處分案卷材料
2. 《西南政法大學××學院關於學生×××違紀的擬處分意見》
3. 關於學生×××的違紀處分聽證筆錄(未申請聽證的可不附筆錄,但應註明其未申請聽證的情況)
西南政法大學××處(行政公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7
西南政法大學關於擬處分學生的權利告知

注意事項:
1. 在首次調查時,由負責執行調查任務的工作人員向接受調查的擬處分的學生口頭宣讀、告知本權利告知內容;擬處分學生本人要求自行閱讀並簽名的,應當允許,並由學生本人註明:「我已接受上述關於擬處分學生的權利告知」字樣並註明簽名、時間,附在調查記錄之後。
2. 向擬處分學生宣讀告知的事項,須在調查記錄中詳細記載。

權利告知的內容如下:
我們是學校的工作人員,受指派按照有關規定就你的違紀處分事項進行調查,在調查前,我們依法告知你享有如下權利:
一、學校依法保障你的陳述和申辯權。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學校作出處分決定前,你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在處分決定作出以前,你有權口頭向學校作陳述和申辯,可以自行書寫、提交書面的陳述、申辯材料,我們將受理、如實記載和按規定作相應的處理。
二、學校按規定保障你申請聽證的權利。按照《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如果你對擬處分意見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重大分歧(主要包括:對是否構成違紀、應否給予處分、應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的處分方面存在的分歧),認為需要以聽證方式查明情況的,有權申請聽證。你如果申請聽證,請在接受本項告知後3日內將申請交給我們,申請包括你的基本情況、申請聽證的事實和理由,並親自署名,由我們按相關規定審查決定。
三、學校依法保障你的申訴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條、《重慶市學生申訴辦法》第三條、《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如果你對學校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向西南政法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對學校發生效力的處分決定不服的,有權向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四、關於相關的學生管理規章制度,可以點擊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門戶網站「政策法規」欄目(網址:http://www.moe.e.cn/)、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公眾信息網「政務公開」之「政策法規」欄(網址:http://61.186.220.70/)以及西南政法大學校園網主頁「西南政法大學制度匯編」欄(網址:http://202.202.80.1/),請你點擊閱讀。

格式文本8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聽證會通知書
(此聯送達當事學生或其代理人)

經研究決定,就你的違紀處分事項舉行學生處分聽證會。茲定於
年 月 日 時在 召開聽證會。請你做好准備,准時出席。
(職能部門或學院蓋章)

年 月 日
(書面通知請在騎縫處請蓋章)
西南政法大學
學生處分聽證會通知書簽收回執
(此聯由送達人交回承辦單位附卷備查)

本人已收到送達人 發給的學生處分聽證會通知書。
簽收人(受通知人):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9
西南政法大學受理學生申訴決定書
編號:( )第 號
(此聯送達當事學生或其代理人)

你於 年 月 日提交了申訴書。經我辦按有關規定審查,決定受理你所提出的申訴。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
(校長辦公室代章)

年 月 日
(書面通知請在騎縫處請蓋章)
西南政法大學
受理學生申訴決定書簽收回執
(此聯附卷備查)

本人已收到送達人 發給的受理學生申訴決定書。
簽收人(受通知人):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10
西南政法大學不予受理學生申訴決定書
編號:( )第 號
(此聯送達當事學生或其代理人)

你於 年 月 日提交了申訴書。經我辦按有關規定審查,決定不予受理你所提出的申訴。
西南政法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
(校長辦公室代章)

年 月 日
(書面通知請在騎縫處請蓋章)
西南政法大學
不予受理學生申訴決定書簽收回執
(此聯由送達人交回承辦單位附卷備查)

本人已收到送達人 發給的不予受理學生申訴決定書。
簽收人:
年 月 日
格式11
西南政法大學解除學生留校察看處分審批表
姓 名 性 別 政治
面貌 學號
學 院 年級 專 業 現任
職務
受處分
時 間 年 月 日 處 分
種 類 處分文件編號
學生
本人
申請 (註:擇要寫對所受處分的認識、實際表現與申請解除處分的請求,如本欄不夠可以在提交的書面申請中詳細書寫)

申請解除處分人簽字: , 年 月 日
班級
鑒定

班長(或團支書)簽字: , 年 月 日
學生工作輔導員意見

年級學生工作輔導員簽字: , 年 月 日
學院
意見

學院領導(簽字): , 年 月 日(公章)
相關職能部門意見

職能部門負責人簽字: , 年 月 日(公章)
學校
意見

校領導簽字: , 年 月 日(公章)

備註:1、請在交表時附上學生本人的解除處分的書面申請。
2、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由職能部門留存;一份由學院留存;兩份存檔備查。

❹ 暨南大學在職研究生考試中作弊會受到什麼處罰

嚴重作弊停考3年:
《國家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按照違紀、作弊、擾亂考場秩序內以及嚴重作容弊來劃分違規行為,並明確處理辦法。辦法中「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將加分資格造假認定為違規行為。 規范違規處理流程嚴管考生誠信檔案: 規范考生違紀認定流程,保留了受罰學生的申訴權利:「受到停考處理的考生,可向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申請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如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辦法同時要求教育考試機構應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該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
信息來源:http://jnu.eour.cn/

❺ 考試作弊被處分,先已經撤銷了處分,考暨南大學的研究生有希望嗎

有希望,撤銷處分就不記入檔案了。

❻ 大學學生會違紀處分辦法如何實行

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強管理,保證學生具有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保障學生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005年第21號令)的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專升本學生)、成人教育學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具體適用

第三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視其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共分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主動承認錯誤,並有真誠悔改表現的;

(二)積極協助組織查處問題的;

(三)積極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紀行為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理:

(一)經教育後認錯態度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違紀行為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受處分後一年內再次違紀需處分的;

(五)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

(六)勾結校外人員作案的;

(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條 受處分學生具有本規定的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在處分規定的限度內處理;受處分學生具有本規定的減輕情節的,應當在處分規定的限度以下處理。

第七條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從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間認真悔改者可按期終止對其留校察看;有顯著進步表現者,可提前終止對其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違反校紀的畢業班學生,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根據其違紀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本人對違紀行為的認識等對其作出處分決定。

第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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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如何看待近日清華info上通報的研究生違紀處分

據悉,抄涉婚外情、廁所襲偷窺、盜賬號改成績等,清華大學處分了11名研究生。整個事件在全社會引起了軒然大波。其中,軟體學院2013級的在職碩士研究生尹某,在2016年2月到6月期間,多次以清華大學計算機系畢業生身份在全國諸多中學進行宣講。事實上,軟體學院和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系並非同一專業,二者同為清華大學信息科學技術學院下設的系。計算機系研究生是「工學碩士」文憑,而所有軟體學院畢業生是「工程碩士」文憑。校長怎麼看待這起事件?此外,尹某還以清華大學校友總會工作人員的身份,給某中學發放「XX清華大學校友會」的銘牌,並私自購買、使用了清華大學旗幟。他在對外宣傳的材料中,自稱「清華大學畢業生、清華大學老師、清華大學校友會IT分會副會長」。校方認為,尹某的行為損壞了學校的名譽,造成了較大的不良影響,給予他留校察看的處分,察看期為2016年11月23日到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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