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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眷上大學

發布時間: 2021-11-20 07:51:51

1. 2009貴州高考僑眷考生加分政策

我的情況和你類似,在分數查詢上也沒有政策性加分的10分,據我了解,這10分是在投檔時加上,並不影響報考省外大學。

2. 歸僑的孫子算歸僑子女嗎

3. 考研僑眷加分嗎

考研加分:
1、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
2、三支一扶計劃
3、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
4、赴外漢語教師志願者等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
5、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後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成績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6、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項目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報考人文社科類專業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5分)

4. 華僑證有什麼好處!

中國沒有華僑證但有《華僑回國定居證》和《歸僑、僑眷證》。

註:❶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❷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❸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

僑眷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

華僑證有以下用處:

1、某國入境時,只需要你的中國護照和華僑證就可以入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升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國家對於歸僑、僑眷優惠照顧政策還是很多的,最主要的兩條就是住房拆遷作價補償時多補償30%;另外就是高考時加10分。

詳情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

如何辦理華僑證?

中國駐外使領館可為當地出具並經公證、認證的居留證明辦理領事認證。如駐在國辦理公證有困難,可持有效護照及當地居留證明到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居留公證。華僑身份的認定由國內僑務部門負責,居留公證僅作為對居留事實的認定。

5. 華僑大學預科班招收僑眷嗎

應該招的,只要有錢認識校董,應該能進

6. 求僑法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
(國務院令第410號 2004年6月23日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歸僑、僑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根據本人申請審核認定。�
與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系的親屬申請認定僑眷身份的,應當提供由公證機構出具的扶養證明。 �
第三條 華僑、歸僑去世後或者華僑身份改變後,其國內眷屬原依法認定的僑眷身份不變。�
依法與華僑、歸僑及其子女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與華僑、歸僑解除扶養關系的,其原依法認定的僑眷身份喪失。 �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工作,並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歸僑、僑眷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 �
第五條 華僑要求回國定居的,按照國家有關出入境管理的規定核發回國定居證明。 �
第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回國定居的華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安置。 �
第七條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以及地方歸國華僑聯合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歸僑、僑眷有權依法申請成立其他社會團體,進行適合歸僑、僑眷需要的合法的社會活動。�
歸僑、僑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以及按照章程進行的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其依法擁有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害。 �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核撥給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的專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給予扶持。 �
第九條 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灘塗、水面等資源,企業依法享有使用權,其擁有的生產資料、經營的作物、生產的產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害;國家依法徵收或者徵用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的土地的,依法給予補償。 �
第十條 在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所在的地方設置的學校、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衛生規劃,統一管理。 �
第十一條 國家依法維護歸僑、僑眷的社會保障權益。用人單位和歸僑、僑眷應當依法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的歸僑、僑眷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地方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歸僑、僑眷,應當給予救濟,並對其生產、就業給予扶持;依法保障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的歸僑、僑眷的基本生活。 �
第十二條 歸僑、僑眷依法投資開發荒山、荒地、灘塗,或者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
第十三條 歸僑、僑眷在國內興辦公益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歸僑、僑眷境外親友捐贈的物資用於國內公益事業的,依法減征或者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歸僑、僑眷及其境外親友在境內投資的企業捐贈的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依法享受所得稅優惠。�
歸僑、僑眷境外親友向境內捐贈財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並依法對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 �
第十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歸僑、僑眷在國內私有房屋的所有權。歸僑、僑眷對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
第十五條 租賃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須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並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房屋退還出租人。 �
第十六條 依法拆遷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或者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出租的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被拆遷的,補償安置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
第十七條 華僑子女回國就讀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視同當地居民子女辦理入學手續;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報考國家舉辦的非義務教育的學校,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給予照顧。 �
第十八條 僑匯是歸僑、僑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延遲支付、強行借貸或者非法凍結、沒收。 �
第十九條 歸僑、僑眷需要赴境外處分財產或者接受遺產、遺贈、贈與的,有關部門和我國駐外國的外交(領事)機構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構,可以根據歸僑、僑眷的請求提供必要的協助。 �
第二十條 歸僑、僑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開拆、隱匿、毀棄或者盜竊歸僑、僑眷的郵件。歸僑、僑眷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郵政部門應當依法賠償。 �
第二十一條 歸僑、僑眷申請出境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辦理手續。�
歸僑、僑眷因境外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處理境外財產等特殊情況急需出境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明優先辦理。 �
第二十二條 歸僑、僑眷按照國家有關探親規定享受出境探親待遇。 �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退休(離休)的歸僑、僑眷獲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退休(離休)待遇不變。其養老金可以委託他人領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單位或者負責支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我國駐其所在國的外交(領事)機構或者所在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文件。�
歸僑、僑眷退休(離休)後出境定居又回國就醫的,按照當地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
不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歸僑、僑眷職工獲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辭職、解聘、終止勞動關系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離職費及相關待遇,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結清應歸屬其本人的費用,並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歸僑、僑眷獲准出境定居,出境前依法參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
第二十四條 歸僑、僑眷在獲得前往國家(地區)的入境簽證前,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學校不得因其申請出境而對其免職、辭退、解除勞動關系、停發工資或者責令退學,並且不得收取保證金、抵押金。�
歸僑、僑眷按照國家有關探親規定獲准出境探親的,在批準的假期內,其工作、租住的公房應當保留。 �
第二十五條 歸僑、僑眷出境探親或者定居的,按照規定可以兌換外匯;出境定居的,其領取的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可以按照規定兌換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
第二十六條 我國駐外國的外交(領事)機構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國際慣例,保護歸僑、僑眷在境外的合法權益。�
歸僑、僑眷在境外有養老金、撫恤金等需要領取的,我國駐外國的外交(領事)機構可以根據其請求提供必要的協助。 �
第二十七條 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經濟困難的歸僑、僑眷,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
第二十八條 經辦僑務專項經費的機構、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截留、私分僑務專項經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僑務專項經費,由其主管部門責令追回。 �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
(1993年7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8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歸僑、僑眷的身份,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根據其所在工作單位、街道辦事處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審核認定;必要時可以由我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歸國華僑聯合會組織提供協助。
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其僑眷身份可以由公證機關出具扶養公證後審核認定。
第三條 華僑要求回國定居的,由本人向我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其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發回國定居證明。
第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回國定居的華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安置。
第五條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歸僑、僑眷可以依法組織其他社會團體,進行適合歸僑、僑眷需要的合法活動。
歸僑、僑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進行的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其依法擁有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害。
第六條 國家對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採取適當措施給予扶持。
國家專項分配給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的資金和物資,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專項安排、專款專用。
第七條 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合法使用的國有土地、山林、灘塗、水面及其他自然資源,企業依法享有使用權,其合法權益及其擁有的生產資料、經營的作物、生產的產品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害。
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與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資源權屬爭議時,爭議各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學校和醫療保健機構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教師、醫務人員的配備、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幫助;國家在設備、經費等方面給予扶助。
第九條 歸僑、僑眷可以依法以各種形式投資興辦工商企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歸僑、僑眷投資興辦工商企業,投資開發荒山、荒地、灘塗,或者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生產,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歸僑、僑眷接受境外親友贈與的小型生產工具,直接用於工農業生產、加工、維修的,以及經批准進口的優良種苗、種畜、種禽、種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歸僑、僑眷在國內興辦公益事業,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歸僑、僑眷接受境外親友贈與的物資,直接用於公益事業的,由舉辦該項公益事業的組織提出申請,經有關主管部門核准,享受減征或者免徵關稅的待遇。
第十一條 國家保護歸僑、僑眷在國內私有房屋的所有權。歸僑、僑眷對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條 租賃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須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並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機關登記備案。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房屋退還出租人。
第十三條 國家建設依法徵用土地,需要拆遷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的,拆遷單位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准並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拆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償和妥善安置。
第十四條 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報考義務教育後的各類學校,地方招生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招用職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
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扶持。
第十六條 歸僑、僑眷可以申請自費出國學習。
歸僑、僑眷具有大學或者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自費出國學習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七條 歸僑、僑眷自費出國學習,本人屬於在職職工的,自獲准離境之日起,可以保留公職1年;屬於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其學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歸僑、僑眷自費出國學習學成回國,要求國家安排工作的,可以於距畢業日期半年以前與我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聯系,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其工作安排,由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或者人事部門按照同類同等學歷的公派出國學習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僑匯是歸僑、僑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並依法享受有關免稅的待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剋扣、延遲支付、強行借貸或者非法凍結、沒收。
第十九條 歸僑、僑眷用僑匯購買和建設的住宅,其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歸僑、僑眷使用僑匯建設住宅的,可以在建設用地、建築材料、施工力量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二十條 國家依法保護歸僑、僑眷與境外親友的聯系和往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歸僑、僑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開拆、隱匿、毀棄、盜竊歸僑、僑眷的郵件。歸僑、僑眷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郵政部門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 歸僑、僑眷因私事申請出境的,其所在工作單位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出境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偏僻、交通不便地區在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前款規定期間沒有接到審批結果通知的,有權查詢,受理部門應當作出答復;申請人認為不批准其出境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受理機關應當作出處理和答復。
歸僑、僑眷因境外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限期處理境外財產等特殊情況急需出境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明優先辦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歸僑、僑眷職工和離休、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所在工作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因其正常出境探親而作出損害其權益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歸僑、僑眷職工申請出境定居的,其所在工作單位應當在該職工取得定居國(地區)入境簽證後,為其辦理離職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離職金。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離休、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定居後,應當每年向原工作單位提供一份由我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出具的或者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經我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認證的本人生存證明,其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繼續發放。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職工的工作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因其正常出境定居而作出損害其權益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歸僑、僑眷職工和離休、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職工的出境探親、定居待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結合本地區情況作出規定。
第二十五條 歸僑、僑眷經批准出境探親或者定居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兌換一定數額的外匯;出境定居的,其離職金、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等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兌換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二十六條 我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國際慣例,保護歸僑、僑眷在境外的正當權益。
歸僑、僑眷需要在境外處分財產或者接受遺產、遺贈、贈與的,有關部門和我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應當提供協助,必要時可以接受委託代辦有關事宜。
歸僑、僑眷在國外有養老金、退休金、撫恤金等需要領取的,我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應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並接受委託代領代轉有關款項。
歸僑、僑眷將其在境外的財產調入國內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財產轉換成外匯調入國內的,依法享受有關免稅的待遇。
第二十七條 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歸僑、僑眷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損害歸僑、僑眷權益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本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 我是僑眷,因為我外婆是歸國華僑,我有資格以華僑子女的身份報考華僑大學么

可以,我是華大預科的,我班就有外公是華僑進來的,但你也要上本二線才有機會,華大預科是錄取線降80分錄取的,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

8. 中國對歸國華僑有什麼政策

新中國的華僑政策 第一節 新中國政府對海外華僑政策的變化 (1949一1965年) 新中國政府逐步建立與健全各級僑務機 構和華僑組織,僑務政策的基本方針主 要是配合各個歷史時期黨和政府的中心 任務,並根據華僑的特點制訂各種方針 政策。由於種種原因,僑務的中心始終 以國內僑務工作為主。在國外僑務方面 ,中國政府對華僑的政策受制並服從於 外交政策,根據外交方針的變化調整華 僑政策,以便服務於外交政策。
一、1949-1954年:華僑應在政治上認同、經 濟上協助建設新中國 新中國政府基本繼承了國民政府對華僑的權 新中國政府基本繼承了國民政府對華僑的權 利與義務,即: 利與義務,即:以血統主義為原則,所有海 外中國人都是中國的國民,都應首先對中國 政府盡義務。中國政府則對華僑負有保護責 任。 國民黨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利用用華僑的力量 ,被逐出大陸後,對華僑倚重更甚。因此, 爭取華僑的支持不但是動員華僑的政治、經 濟力量支援祖國革命、建設和反擊美國對新 中國的軍事、外交的敵對行為,而且是直接 打擊國民黨政權核以生存的基礎之一。 這一階段對華僑的政策首先是號召和教育海 外僑胞團結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周圍,組成海 外統一戰線,反對美國對中國的外交、軍事 封鎖,打擊國民黨勢力。 其次,保護與促進華僑以僑匯為中心的與中 國的經濟關系,動員華僑協助祖國建設。除 僑匯之外,由於抗美援朝和國內經濟恢復的 需要,中國政府還以各種渠道號召華僑購買 「人民勝利折實公債」。(司徒美堂) 再次,明確海外同胞的僑民性質,規定僑報 、僑教的中心任務是宣傳愛國主義和培養愛 國華僑後代。 華僑在政治上認同新中國,行動上配合中 國政府的各種號召,進一步激起當地政府 的恐慌,迫害華僑的事件並不因新中國的 誕生而減少,反而在「反共」的籍口下愈 演愈烈。在1949一1954年,華僑被迫害及 演愈烈。在1949一1954年,華僑被迫害及 驅回者,以馬來亞華僑為最,泰國、日本 也均不斷有華僑被驅回。 保護國外僑民應是各國政府外交政策的主 要組成部分之一。對新中國政府寄於厚望 的海外華僑處境維艱,對政府的保護翹首 以盼。當時的國內外環境使中國政府對海 外華僑的保護難以奏效。
1、中國政府與僑居國政府的關系有待改善。在朝 鮮戰場上,美、英、法、荷軍隊等都是志願軍的 對手,這些敵視中國的國家或是華僑主要僑居國 的前宗主國,或對華僑僑居國有相當的影響力( 的前宗主國,或對華僑僑居國有相當的影響力(如 美國對泰國、印尼、日本,英國對印度) 美國對泰國、印尼、日本,英國對印度),因此, 主要華僑僑居國,如馬來亞殖民當局、泰國、菲 律賓、日本、南越、南朝鮮等國的政府對新中國 的態度都不友善。
2、缺乏必要的外交途徑。1950年初以來,中央人 、缺乏必要的外交途徑。1950年初以來,中央人 民政府幾次對泰、菲等國政府和馬來亞殖民當局 的排華暴行提出嚴重抗議和警告。對沒有外交關 系的國家,照會和抗議甚至難以呈達。 3、缺乏必要的經濟、軍事實力。 二、1954-1959年 二、1954-1959年:華僑應歸化於當地 1954年以後,中國政府對海外華僑的政策 1954年以後,中國政府對海外華僑的政策 發生巨大變化,從號召華僑在政治上認同 、經濟上協助新中國轉變為鼓勵華僑加入 當地國籍,文化上認同於當地,政治上效 忠於當地政府(加入當地國籍者) 忠於當地政府(加入當地國籍者)或不介入 當地政治活動(保持中國國籍者) 當地政治活動(保持中國國籍者)。這一政 策的變化發端於1954年中國與印度總理的 策的變化發端於1954年中國與印度總理的 互訪,其實質是鼓勵華僑歸化於當地,從 根本上解決華僑間題。 對華僑政策的轉變可能有以下兩個原因: 對華僑政策的轉變可能有以下兩個原因: l、外交政策的需要。1954年以後,以蘇聯為首的 、外交政策的需要。1954年以後,以蘇聯為首的 社會主義陣營與帝國主義陣營的對抗相對緩和, 國際和平中立主義有所發展。中國要進行的幾個 大規模五年建設計劃,也需要一個和平的國際環 境。中國政府力圖在外交上反擊美國及其盟國對 中國的孤立與封鎖,建立反美國際統一戰線。改 變在國際社會中的孤立狀況。這一突破口是促進 與亞非國家、特別是我國的近鄰東南亞各國的友 好關系。 2、外交護僑有待努力。 對如何促進華僑歸化於當地,中國政府采 取如下措施: (1)鼓勵華僑加入當地國籍。 在某些東南亞國家政府的領導層看來,居 住在東南亞的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成為與 中國發展關系的第一個障礙,他們不能容 忍華僑的雙重效忠。而中國政府要改善和 發展與這些國家的關系,解決雙重國籍問 題已成為刻不容緩的事情。 (2)華文報刊和教育要轉向,面向當地。 (2)華文報刊和教育要轉向,面向當地。 華文教育和華文報刊向來是維護華僑在政治,文化 和心理上認同於中國的最重要紐帶,「沒有僑教就 和心理上認同於中國的最重要紐帶,「沒有僑教就 沒有華僑」。只要華校仍是僑民性質的學校,華文 報刊仍是僑民報紙,則鼓勵華僑歸化於當地的政策 難以奏效。而且僑校和僑報向來被當地政府視為華 僑的中堅與思想庫,很多迫害華僑的事件都是針對華文報紙和華校。特別是泰國和菲律賓等敵視新中 國的政府,常以「宣傳共產主義」的罪名封閉僑報 和華校。 中僑委在鼓勵華僑維護、堅持與興辦華文教育的基 礎上,更明確提出,國外華僑學校應教育華僑子女 熟悉當地語言、文字、歷史和地理,僅保留一定時 數的華文課程。 (3)教育華僑防止民族主義和大華僑主義、遵守當 地法令。 中國政府鼓勵華僑歸化當地,希望華僑在選擇國 籍與文化認同上面向當地。但由於東南亞華僑強 烈的民族自豪感,很多人既不願選擇當地國籍, 如南越、緬甸及部分印尼華僑,也不願學習當地 語言、文化,特別是第一代華僑。 勸導華僑克服「大國主義」、「大華僑主義」, 不但是消除華僑歸化當地的主要心理障礙所需, 且具有維護中國與僑居國政府關系的重大意義。 中國政府多次強調,華僑要在政治上遵守當地國 法律法令,不參加當地政治活動;在社會關繫上 ,尊重所在國的風俗習慣與宗教信仰。 學習當地語言是歸化當地的首要條件,華僑 教育、報刊的轉向既有利於華僑在當地生存 ,也減少與當地人民文化、心理上的距離, 有助於華僑融化於當地。但是,僑居國政府 對華文教育和報刊的限制和取締、強迫華人 同化於當地的政策卻剝奪了華人做為一個當 地民族來保留自己文化的權利。 號召華僑遵守當地國法律法令則對華僑的艱 難處境幫助不大,因為當地國對華僑、華人 的排斥與迫害絕大多數是以政府頒布法律法 令來進行的。 三、1959-1965年,以撤僑為中心的三好政 策 1954年後,中國政府鼓勵華僑歸化於當地 ,盡可能根據自願原則選擇當地國籍,占 世界華僑華人總數90%以上的東南亞華僑華 人問題的實質不是國籍問題,也不是如何 與當地人相處的問題,而是原住民族排斥 、迫害華僑華人的問題。特別是當地民族 獨立以後,民族主義情緒膨脹,對華僑華 人的排斥比之殖民政權有增無減。 1958年底,為了全面解決華僑問題,中國政 府提出了「三好」政策,即:華僑自願加入僑 居國國籍,很好;華僑自願保留中國國籍,同 樣好;華僑願意回國參加祖國建設的,也好。 從1959到1965年,歸國難僑以印尼、印度華 僑為主,總數不超過11-12萬人。然而,中國 政府的撤僑行動卻有力地向華僑的僑居國政 府表明,中國政府無意利用華僑華人在當地 搞顛復活動。而生命力極其旺盛的華僑華人 依靠自身力量,絕大多數都能以各種方式在 當地生根發展。 1949-65年,中國政府對海外僑胞的政策呈現出明 顯的階段性調整和變化,這是國內外形勢的變化所 決定的。1949-54年,為了對抗美國在經濟、軍事 上對新中國的封鎖和台灣當局對華僑的控制,中國 政府強調海外同胞的僑民性質,動員華僑在政治上 效忠新中國政府,在經濟上協助助建設祖國。1954 年以後,中國政府積極發展與亞非民族主義國家的 友好關系,而華僑成為中國與東南亞民族國家發展 友好關系急需解決的主要問題,中國政府對華僑的 政策也隨之改變,鼓勵僑胞歸化於當地。由於僑居 國政府對華僑華人的排斥政策和華僑本身的因素, 華僑在入籍和政治、文化上認同於當地遇到很大降 礙,鼓勵華僑歸化於當地的政策並未收到預期效果 。從1959年初開始,中國政府著重對海外華僑宣傳 「三好」政策,其重點是撤回全部不願歸化於當地 的華僑華人,以便從根本上解決華僑間題。 中國政府對歸僑、 第二節 中國政府對歸僑、僑眷政策的演變 (1949一 (1949一1966) 建國初,歸僑和僑眷約一千多萬到二千萬 人。國內僑務向來是僑務工作的中心。國 內僑務工作原則基本上是配合同時期黨和 國家和中心任務,針對歸僑、僑眷的特點 制定具體方針政策。因此,國內僑務政策 的變化取決於不同歷史時期黨和政府中心 工作的變化。1966年以前,國內僑務政策 主導方面是正確的,但也受到各種錯誤思 潮的干擾。 一、確立華僑歸僑參政地位,保障歸僑、僑 眷生活的安定(1949-1954年) 對華僑、歸僑、僑眷政治地位的認識,最能 從根本上體現黨對華僑的政治態度。中華人 民共和國建立後,黨中央就十分重視華僑、 歸僑的參政作用,保障華僑、歸僑在國內的 政治地位。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政 治協商會議中,就有華僑、歸僑委員陳嘉庚 、司徒美堂、戴子良、蟻美厚、庄明理、黃 振東、陳其瑗等任常務委員,陳嘉庚也是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委員。各地僑務機構幹部 大多數由歸僑、僑眷擔任。 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第一章第一節第23 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直轄市、 少數民族、軍隊和華僑選出的代表組成」, 在法律上保證了華僑參政地位。1954年,第 一屆全國人大在北京召開,在1141名代表中 ,華僑、歸僑代表有30名。確立華僑、歸僑 的政治地位不但提高了兩千萬歸僑、僑眷對 新中國政權的認識,而且直接促進海外華僑 對祖國的向心力。 1949-1953年,國內僑務政策服務於黨和政 府的恢復國民經濟、穩定社會生活、堅決完 成一系列社會改革工作這一總方針。 1950年全國主要僑鄉解放後,如何恢復和保 障僑匯供應、維護歸僑和僑眷的生活、組織 歸僑和僑眷參加土改,是國內僑務的首要工 作。這不僅關繫到僑鄉社會的安定,而且對 僑胞的爭取生存斗爭將是一個極大鼓舞。 1949-1954年,黨和政府對歸僑、僑眷的政策 取得較大成就,在較短的時間里獲得數千萬 華僑、歸僑、僑眷由衷的擁護,穩定了僑區 社會生活,保障了歸僑、僑眷的基本福利。 但黨的僑務政策在某些地方執行時有所偏差 ,造成一定失誤。首先是土改偏差。據廣東 省估計,640萬僑眷中有5%被劃為地主,其中 有1/4是錯劃的,有一半在財產處理上有過火 的地方。此外,把貧農、雇農劃為中農,把 小商劃為資本家等可能達到僑眷人口的l/5。 其次,在溝通僑匯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對私 營批局、水客管理保護不周,對黑市取締不 力,少數地區出現貧雇農向僑眷逼追僑匯現 象,追僑匯追到國外,影響華僑匯款回鄉的 積極性。以上「左」的做法造成的失誤,雖 然在1954年以後基本得到糾正,但這種「左 」的傾向並沒有從根本上鏟除,到1958年以 後又死恢復燃,嚴重干擾了黨的僑務方針、 政策。 二、動員歸僑、僑眷參加社會主義革命和建 設,適當照顧歸僑和僑眷 (1954一1958年) 土改結束後,國內僑務工作中心即轉入配合 黨和國家全力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總路線和 三大改造運動中,僑務政策的基本方針是動 員歸僑和僑眷參加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並 根據歸僑和僑眷的特點給予適當照顧,僑務 部門處理與其他部門的關系時,有三個基本 原則,即「服從外交斗爭,服從爭取僑匯, 服從國內階級斗爭和中心工作」。 動員歸僑、僑眷參加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 工作主要分三個方面: 1.積極參加農村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 為了動員他們積極參加農村社會主義革命和 建設,首先要做好團結他們的工作,而糾正 土改遺留問題是當務之急。 在1953年開始蓬勃發展的農村合作化運動中 ,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動員僑眷參加互助組、 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投入集體生產勞動。 2.對華僑在國內的私營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 改造。 各地區在對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 基本上能考慮到華僑工商業的特點採取慎重 穩妥的措施:在對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時,凡查 明產權系華僑所有的,一律承認其股權,產 權不明者也要努力查清;華僑股份估價要向華 僑股東交代清楚並履行股權登記手續;華僑、 僑眷以信用、借貸形式將僑匯存放在私營企 業的款項應由債務人或企業負責清償;解放後 華僑、僑眷投入私營企業股金,在實行全行 業公私合營後,年息可比國內一般合營企業 年息略為提高。 3.輔導歸國僑生升學。 為了解決僑生的特殊困難,政府在北京、 廈門和廣州設立僑生中等補習學校,並於 1954年統一在廣州設立華僑學生接待站。 此外,僑區各地的華僑中學也接受了大量 歸國僑生和僑眷子女。 為了增加僑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1957 年5月,在廣東政協第一屆三次全會上,許 多歸僑委員提出建議,在廣州籌辦一所華 僑大學。1958年,經國務院批准,暨南大 學在廣州復建,以後逐步發展成為主要招 收海內外僑生的文理科綜合性大學。 1954-1958年,我國國內的僑務政策仍是服 務於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這個黨和國 家的中心任務。在對私改造和合作化運動 中普遍存在的「左」傾冒進思潮不可避免 地滲入國內僑務政策中,但這一時期的僑 務政策較為務實,能較多地注意到歸僑、 僑眷的特殊性,採取較靈活的具體措施, 在各方面給予歸僑、僑眷一定程度的照顧 ,僑務政策執行時偏差較小,受到海外華 僑、國內歸僑、僑眷的普遍擁護,是文革 以前國內僑務工作的最佳時期。 這一時期國內僑務政策的正確制定與執行雖然主要 取決於國內大氣候,但也與這一時期政府對華僑、 歸僑和僑眷較為重視分不開。 第一,中國政府希望華僑能在國家經濟建設中發揮 較大的作用,其中心是爭取僑匯,而爭取僑匯的前 提是必須做好國內華僑、僑眷的工作。 第二,做好國內歸僑、僑眷工作直接關繫到對國外 華僑的工作效果。華僑被台灣國民黨政府認為是支 柱之一。爭取華僑對新中國政府的向心力,能直接 打擊國民黨政府生存的基礎之一。此外,黨和政府 期望華僑作為友好使者,能成為新中國政府打開外 交局面、與東南亞國家建立友好關系的橋梁。而國 外僑務工作的進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內的僑務 工作。 三、一視同仁,適當照顧、加強改造 (1958-1966年) 1958年到1966年,國內僑務工作的任務 是:「一切為了加速社會主義建設、繼 續調動僑眷、歸僑、歸國僑生的積極因 素」。調動積極因素的主要手段是必須 加強對僑眷、歸僑進行社會主義教育。 在這一時期,對歸僑、僑眷的政策主要 有兩個方針,一是「一視同仁,適當照 顧」,二是「從同出發,以同化異」。 這一時期,國內僑務工作主要有兩項,一是接待和 安置歸僑。解放以後,歸僑與難僑不斷回國。(廣 東省到1958年已安置歸僑25萬人,福建到1959年安置了7萬 多人。1960年初,印尼政府突然大量驅趕華僑,當年2月, 國務院發布指示,福建,廣東各口岸和僑區縣、市先後成立 接待、安置歸僑委員會。1960-1961年,福建共安置印尼難 僑31000多名,廣東安置難僑54000人。1964-1966年,閩粵 兩省又陸續安置緬甸、印尼、印度難僑近2萬人。) 與以前安置歸僑主要以「按籍安插,主要面向農村 ,對有技能者量才錄用」的原則不同,這一時期歸 僑、難僑大多被突然成批驅趕,很多華僑是數代僑 生,已無原籍可循,造成國內安置的困難。因此, 國家提出「集中為主、分散為輔」的方針,全面給 予妥善安置。(1960年以後,政府在廣東、福建、廣西、 雲南新建和擴建了30個國營華僑農場,這些農場都處在氣候 溫和地帶,有良好的自然條件,適宜種植熱帶和亞熱帶作物 ,便於歸僑發揮特長。大多數歸僑多在農場安家落戶,他們 的生活、住宿、子女入學等間題得到安排.部分歸僑安置在 廠礦學校或資助回鄉) 二是繼續加強對歸僑、僑眷的社會主義 改造和教育。加強對歸僑、僑眷的社會 主義教育是「從同出發,以同化異」的 具體實施。首先是勞動觀念的教育,要 求每個僑眷、歸僑都應該盡自己的能力 從事勞動,努力提高生產技能,成為自 食其力的勞動者。 其次是培養集體觀念。 第三是破除迷信和勤儉持家。 l958-1966年,國內僑務工作盡管取得很大成績,但也嚴 重受到「左」傾思潮的干擾。 第一,在以「階級斗爭為綱」的錯誤導向中,把強調照顧 歸僑、僑眷的工作方法問題作為資產階級僑務路線加以批 判,認為這是要把華僑「掛上社會主義列車還是掛上資本 主義列車」的嚴重的兩條路線斗爭。 第二,從中央到地方某些僑務幹部忽視歸僑、僑眷的特殊 性,強調「以同化異」,不承認由於國內外的聯系與華僑 不斷回國,這種特殊性在相當長的時期仍然存在,仍需發 揮黨的統戰工作的作用。因此,錯誤地批判一些僑務部門 在貫徹執行政策時是「片面照顧」,甚至把一些為歸僑、 僑眷謀利益的僑聯組織稱為「促退會」加以批判。 第三,一些部門搞階級斗爭擴大化,傷害了一部分歸僑、 僑眷。反右斗爭時,各級僑聯一批人受到沖擊,在「社教 」「四清」運動中,一些僑戶被重新戴上地主帽子,有些 歸僑被錯劃為資產階級。 1978年以來中國政府對華僑 第三節 1978年以來中國政府對華僑 華人態度和政策的變化 一、近30年海外華人社會的變化與特點 (一)數量的增加與分布狀況的變化。 從整體上看來,相對於老一輩的華人移民,華人新移民的 教育水平較高,來自大陸的新移民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 是教育程度較低的,包括那些以與家人團聚而移民海外者 。他們中的大多數是來自類似廣東江門地區及珠江三角洲 其他農村地區以及大多數的非法中國移民,主要來自福建 福州地區和浙江南部;另一部分是前往發達國家的大陸留 學生、學者,以及他們的家屬,他們在大陸就受過良好教 育。華人新移民的另一個顯著的特點是他們的經濟實力。 (二)近30年來華僑華人的經濟力量迅速成長。60年代至 90年代是華人經濟力量急劇擴張的時代。亞洲四小龍中國 和東盟創造的東亞經濟騰飛也可視為全球華人經濟奇跡的 表現。 (三)華僑華人與中國的聯系空前密切。 華人新移民數量的劇增、台灣的大規模海外投資、東 南亞華人經濟實力的擴張以及發達國家的華人專門人 才數量的不斷增長等等因素,使海外華人社會經濟和 政治結構、認同及與中國的關系等方面發生巨大的變 化。由於華語的復興、東南亞華商經濟網路擴張和華 人社團國際化的發展,東南亞華人同化於當地社會的 進程比以前減緩了。 在發達國家,華人已不滿足於在科技領域的成功和經 濟地位的逐步提高,他們也開始致力於追求政治目標 ,試圖團結起來以表達他們的共同政治訴求。在發達 國家的華人通過強調他們共同的種族及語言基礎,組 織自己的種族與文化團體,在此基礎上形成一股華人 的政治力量。 所有這些海外華人社會的巨大變化、中國大陸實行的 以經濟工作為中心的改革開放國策,成為中國政府對 華僑華人政策的出發點。 二、中國政府對華僑華人看法的變化 1949年以來,中國大陸以階級斗爭為綱,經 濟發展不斷為政治斗爭所干擾。當60-70年代 東亞經濟飛速發展時,中國大陸正進行四清 和文化大革命。華僑華人絕大多數生活在資 本主義國家裡,按照階級斗爭的觀點,他們 中的很多人也不屬於勞動階級,因此華僑華 人向來被視為是典型的資產階級或准資產階 級群體,他們在國內的眷屬自然是應被進行 社會主義改造的對象。在文化大革命期間, 有海外關系者意味著可能與境外敵對勢力發 生聯系的復雜可疑的人,海外關系成為人們 避之唯恐不及的污名。華僑華人及其眷屬自 然更被視為有海外關系者的代表所受的打擊 和排斥自在預料之中。 1978年以後,經濟發展第一次成為中國共產 黨和中國政府的中心工作。中央政府和地方 政府開始關注幾乎被忽視近30年的海外華僑 華人群體,注意到海外華人華僑的變化和經 濟實力的增長,意識到他們在中國社會經濟 發展中可能扮演的重要角色。 中央政府對華僑華人在中國經濟建設中起重 要作用的認識體現在中央領導在1984年召開 的全國省級僑辦主任會議上的講話。隨著海 外華資與中國經濟合作的擴大,華僑華人越 來越被視為中國大陸經濟大發展的獨特機遇 。 三、1978年以來的僑務政策 三、1978年以來的僑務政策 隨著中國政府對華僑華人地位重視程度的不斷提 高和1978年以後黨和政府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 高和1978年以後黨和政府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 工作,中國僑務政策的目標是配合黨和政府的中 心任務,其總方針是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發揚 心任務,其總方針是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發揚 愛國愛鄉的傳統;鼓勵華僑自願加入當地國籍, 為促進所在國經濟繁榮以及祖國和所在國的合作 與交流發揮作用;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適當照顧其特點,發揮其海外聯系的優勢,為祖 國建設作貢獻。在僑務工作的實踐中,其工作重 心越來越注重於推動華僑華人與中國的經濟和科 技合作。 1978年以後,中國僑務工作重心在不同時期 1978年以後,中國僑務工作重心在不同時期 有所側重,大體上以1984年全國省自治區直 有所側重,大體上以1984年全國省自治區直 轄市僑辦主任會議為前後階段。1978年國務 轄市僑辦主任會議為前後階段。1978年國務 院僑辦成立後到1984年是僑務政策和僑務工 院僑辦成立後到1984年是僑務政策和僑務工 作的調整時期,又是初步奠定新時期僑務工 作基本組織方針和工作重點的時期。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落實僑務政策, 糾正文革期間的冤、假、錯案,解決歷史遺 留問題是這一時期僑務工作的重點。1984年 留問題是這一時期僑務工作的重點。1984年 以後,配合國家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國策, 推動華僑華人與中國的經濟、科技合作則是 新時期僑務工作的重心。 為了保護華僑華人權益,促進他們對中國的 了解,中國政府首先是在華僑華人較多的地 區派遣僑務領事,指導華僑華人遵守當地法 律,促進華僑華人之間的團結,介紹我國經 貿發展情況。我國政府在雙邊、多邊條約中 ,多次對公民的經商、僑居、等權益作出規 定,這是保護僑民的法律依據。同時也可根 據國際法或國際慣例來保護華僑在國外的正 當利益。 中國政府關心與支持外籍華人在當地長期生 存和發展,組織華僑華人進行職業、語言、 技能培訓,發展文化事業;在海外建立中資 機構,為華僑、華裔提供特別服務,政府各 部門也為華僑華人同我國的經貿、科技、文 化等領域的合作提供方便給予必要的支持。 在引進華僑華人資金與人才中,法律配套 工作也相應建立。與引進華僑華人資本、 開拓對外經濟聯系密切相關的是對國內歸 僑僑眷的工作。黨和政府在有關涉僑部門 的推動下,對歸僑僑眷的利益予以前所未 有的重視,其標志就是《 有的重視,其標志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 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 中國政府機構還經常直接組織在中國的各 種針對海外華人的招商活動,1993-1996年 種針對海外華人的招商活動,1993-1996年 間中國僑務機構接待了大約150萬海外華僑 間中國僑務機構接待了大約150萬海外華僑 華人,他們來中國大都出於商務目的。中 國各級政府和國營企業還派大量的代表團 到海外華埠去招商引資。 聯絡海外華人一個重要的非官方渠道是通 過社團組織。為推動海外華僑華人的全球 性聯系和擴展海外華人社團網路,中國官 方也樂於協助以同鄉和同宗為基礎的全球 性華僑華人社團組織建立,這類社團的領 導成員通常包括世界上最有名的華裔百萬 富翁和一些大陸當地的重要人物。

9. 關於僑眷高知子女高考加分

加分政策應該去自己省份的考試院網站查看相關文件.不同的省,政策不盡相同.比如 浙江省的其中一條加分政策是:(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
那麼浙江省的考生父母是華僑或者歸僑的可以加10分.不知這樣回答你滿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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