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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學後要求增加撫養費

發布時間: 2022-04-05 23:23:11

『壹』 孩子上大學能要求撫養費增加嗎

孩子上大學不可以要求撫養費增加。因為上大學了已經是成年人了,此時父母已經沒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父母對雖已成年卻無法獨立生活的子女才有撫養義務;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系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貳』 怎樣要求增加撫養費

隨著時間的推移,原先確定的孩子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改變等,都可能導致子女所需實際費用的增加。《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離婚後,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叄』 孩子上大學還要繼續出撫養費嗎

你好。應當繼續支付撫養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0號)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肆』 孩子上大學以後還需要支付撫養費嗎

主要看被撫養人的年紀,超過18歲即可不付撫養費了。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周歲。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

《婚姻法》第21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4)上大學後要求增加撫養費擴展閱讀:

子女超過十八歲,但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子女非因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都屬於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這種情況下,父母是需要支付撫養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原來的撫養費標准過低等。

『伍』 上大學後現在可以要回孩子的撫養費嗎

可以起訴,但是該訴訟請求法院不一定支持。一般情況下,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的。因此孩子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十八周歲。一般情況下,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孩子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孩子超過十八歲,尚需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陸』 孩子上大學後,到底能不能要撫養費

這個問題經常遇到,一般來講都是不可以的,但作為「磚家」來說,總是希望能從中不可能中獲得一點可能,這才夠勁兒。 首先要搞明白為什麼法律上通常說是不可能的:《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然後《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加上93年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這些共同築成十八歲以上的子女不能再要撫養費的法律高牆。 針對《婚姻法》二十一條中已滿十八周歲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中將「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明確限定為「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這一條就把正在讀大學的成年子女也基本擋在法律救濟的大門之外。這里不能迴避的一條規定是93年最高法院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這是93年出台的《意見》,而且是針對是80年《婚姻法》的,到了2001年《婚姻法》經過修改後,80年老《婚姻法》作廢,而且《婚姻法解釋一》對2001年《婚姻法》中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進行了重新的界定,那麼這是否意味著93年的這個《意見》也被取締了呢?我個人認為,既然沒有明確宣告93年的《意見》作廢或失效,那麼這一條就仍然有效。為什麼要這么較真,就是因為93年《意見》中第(3)項還有「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這一項救命稻草:孩子上大學,雖然可以通過勤工儉學或申請困難補助,但仍然存在無法獨立生活的能力和條件的現實狀況,既然這個《意見》仍然有效,那我們這個《意見》的這條這款就是我們主張撫養費的法律依據。雖然牽強,但畢竟師出有名。這是訴訟的第一步法律條文上的准備。 第二部分,基本事實和證據部分。基於以上法律依據的分析,以不支持為原則,以支持為例外,所以,想要獲得支持,必須存在原撫養方沒有能力撫養、而對方確有能力撫養這樣的事實,而且要拿出足夠的證據。如果沒有這樣的事實條件,就不要起訴了。如果有這樣的事實,那還得准備基本的證據,否則立案這關就過不了。現在立案難,而且法官本能的都會認為這種情況沒有法律依據會敗訴,所以不願意給你立案,在立案階段就直接給打發了。所以立案前要准備好證據,加外立案時合適的態度,只要能立上案就成功一半了。 第三部分,庭審部分。法官會這樣思考問題:原撫養一方真的沒能力嗎?對方條件好嗎?如果原撫養人真的經濟困難而對方有條件出錢,那就盡量幫一下。如果雙方都困難或者原撫養人自己還有能力撫養,不管對方條件如果都不會支持。一句話,只要法官內心上認為值得幫,那就好辦多了。法官不想幫的情況我們就不談了,在法官想幫的情況下,法官同樣會面臨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一般來講法官都會認為出判決有很大難度,所以會極力主持調解,用情用理,主要去做對方工作,讓對方給一部分錢;而對方到了法庭上,他的心理狀態本質是件丟人的事,自己有條件但不給孩子上學錢,怎麼說都是不符人情倫理的,多少給一點,面子還是要給的自己留的嘛,況且拒絕給錢將來給孩子的印象也會不好,這個風險誰也不想擔,總之呢,對方弱勢的心態在法官的勸說下會比較容易掏錢。而此時原告方不能胃口太大,一定要盯緊法官思路和法官的臉色,適可而止,見好就收。這種案子以調解的結案是最好的方式。如果對方就是不給,只能判決,那原告方還是值得期待的,因為本來就勝率不高,在獲得法官同情和理解的情況下,總會有勝訴機會的,退一步講,起訴本身就是對對方的道德攻擊,敗訴也沒有任何損失,這是件低成本,高回報的事。 綜上所述,只要具備無法獨立供著孩子上大學的客觀事實,就建議起訴,因為這類情感和道德為主的糾紛,法官不會以硬梆梆的法律規定來直接結案,多會以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的方式做雙方工作,通過調解的方式來結案,最後通過法官調解拿到錢的概率也很大。這才是這類案件的特點:情理為上,法律次之,不訴不得。

『柒』 孩子上大學了還有撫養費嗎

孩子上大學了,一般在這個年齡段都是年滿18周歲,如果是年滿18周歲的情況下,那麼,從法律意義上來說,作為孩子的父母,是沒有義務給孩子撫養費的,因為年滿18周歲,已經屬於成年人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與已經具備了行使完全民事行為責任的能力。但是這對於這個年齡段的學生來說,大多數情況下還是依靠父母的撫養和資助來完成學業,畢竟如果說沒有父母的撫養費費,那麼,僅憑自己的打工或者是校外的勤工儉學來完成學業,基本上是不現實的,大學的生活費用,學費等都是一筆很大的開銷,而且在這個年齡段,也有很多孩子因為家庭條件不好,經濟方面的壓力,即使考上了大學,茫茫與大學擦身而過,這也是很讓人惋惜的,所以說後來也會有了很多的勤工助學,還有很多的愛心人士幫助這樣的大學生來完成大學的學業,實在父母離異的情況下,作為,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在孩子18周歲之前都要每個月按時的給孩子的撫養人,也就是累一的另一方足額的撫養費用,這是他們必須要完成的法律義務,也是作為孩子,父母應盡的基本的一個責任了,同樣,即使是離婚了,孩子將來當他們老了的時候,也要對他們進行贍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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