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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殼上大學是否違法

發布時間: 2022-04-29 11:50:52

㈠ 靠走後門進入大學犯法嗎

靠走後門進入大學當然犯法。不符合高考入學規則的行為都屬於違法行為,會受到嚴厲制裁。

㈡ 冒名頂替上大學的人會被判刑嗎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冒名頂替這一行為要判處多少年,知識冒名頂替上大學這一環節中違反了法律規定,比如犯了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名頂替有望被寫入刑法之中,我國法律不斷完善,人民生活更有保障。

㈢ "借殼上市"是否屬於違法行為或者不正當手段

借殼上市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也不是不正當手段。
簡介:
借殼上市就是將上市的公司通過收購、資產置換等方式取得已上市的ST公司的控股權,這家公司就可以以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方式進行融資,從而實現上市的目的。
與一般企業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優勢是能在證券市場上大規模籌集資金,以此促進公司規模的快速增長。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已成為一種"稀有資源",所謂"殼"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由於有些上市公司機制轉換不徹底,不善於經營管理,其業績表現不盡如人意,喪失了在證券市場進一步籌集資金的能力,要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這個"殼"資源,就必須對其進行資產重組,買殼上市和借殼上市就是更充分地利用上市資源的兩種資產重組形式。而借殼上市是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集團公司)通過將主要資產注入到上市的子公司中,來實現母公司的上市,借殼上市的典型案例之一是強生集團的"母"借"子"殼。
借殼上市一般都涉及大宗的關聯交易,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這些關聯交易的信息皆需要根據有關的監管要求,充分、准確、及時地予以公開披露。

㈣ 冒名頂替他人上大學 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是犯罪,根據法律觀點,犯的是什麼罪

屬於的,犯了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依據《中華人版民共和國刑法》第權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借殼上大學是否違法擴展閱讀:

冒名頂替他人的相關要求規定:

1、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2、侵權法關於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㈤ 私人靠關系報送大學算違法嗎

私人靠關系報送大學,這個肯定算是違法的,現在不允許這樣子,所有的學校必須要通過正常的招生手段進行。

㈥ 借殼上市,是違法的嗎 允許的不

允許啊,本身不存在違法。但是如果操作過程違規違法則不行,借殼上市是指公司(PrivateCompany)透過把資產注入一間市值較低的已上市公司(殼,Shell),得到該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權,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資產得以上市。通常該殼公司會被改名,借殼上市一般也就是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集團公司)通過將主要資產注入到上市的子公司中,來實現母公司的上市,借殼上市大體分三步:1.集團公司先剝離出一塊優質資產上市;,2.上市公司通過配股來籌集資金;,3.上市公司用這一筆資金反過來購買集團公司的另一塊資產。

㈦ 托關系找人上大學違法嗎

不暴露的話還好,最好憑實力上去,不然總歸是不妥的

㈧ 上市公司會不會倒閉國家有什麼相關規定

會——上市公司的違規違法行為給投資者和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甚至將上市公司推到破產倒閉或退市的邊緣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marketresearch/20050908/05431952073.shtml

中文名稱: 境外上市公司的退市規定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作者: 許長新
工作單位: 河海大學

本文從上市公司退市的批准許可權、上市公司退市標准和退市程序等方面研究了境外證券市場上市公司退市規定,剖析了我國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及其缺陷,提出借鑒境外證券市場經驗的具體建議。

境外上市公司的退市規定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許長新

河海大學 許長新

一、引言

一個高度市場化的證券市場可以通過其內在的動態調整機制,不斷吸收優質公司上市,同時又不斷淘汰劣質公司下市,為證券市場源源注入新的生機和活力,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因此,現代證券市場應當是雙向開放的、有進有出的市場。但目前在我國滬深股市上,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卻存在巨大的退出障礙,證券市場基本上表現為一個單向擴容的、半封閉式的市場,即只有單一的吸納功能,而尚未真正有效地發揮排放功能。大量連續虧損上市公司的存在,拖累了上市公司的整體業績,從1992年到1999年,上市公司的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從14 28%下降到8 22%,每股收益從0 37元下降到0 204元。1999年虧損公司數為76家(沒有按時公布年報的4家上市公司除外),虧損面為8 25%,明顯高於1997年5 15%的水平。目前,連續虧損三年的公司已達8家,資不抵債公司已達12家,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運行效率。

證券市場進入壁壘和退出壁壘的高低對於該市場的平均利潤水平和競爭程度有著明顯影響。上市公司作為我國國企改革的排頭兵和主力軍,應當具有較高的盈利能力,因此,設立一定的進入壁壘是正確的(這種進入壁壘應當表現為較高的上市條件,而不應表現為行政性的審批制度和嚴格的額度分配),但設置很高的退出壁壘則是不合理的。高的退出壁壘造成經營不善的績差公司仍然留在證券市場中,劣質資產不能退出,導致良莠不分,必然降低上市公司群體的質量。這不僅造成資源的大量浪費,降低了資源的配置效率,而且加劇上市公司之間的過度競爭,增加競爭成本,攤薄上市公司的平均利潤,影響了上市公司的整體籌資效果,不利於提高市場的整體運作效率。因此,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機制,促使劣質公司適時退出證券市場,給成長性良好的上市公司留下更大的上市餘地和籌資空間,將有利於改善市場主體結構,優化上市公司的內在質量,提高其經營質量和運作效率。

二、境外證券市場關於上市公司退市的規定

1 上市公司退市的批准許可權

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如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6 04規定,交易所對它認為不符合上市標準的公司,有權終止其上市。聯交所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無須經過證交會批准。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802 01規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體標准,同時指出,即使公司符合這些具體標准,在某些情況下,交易所仍有權對它認為不適合繼續交易的公司作出終止上市的處理。與香港不同的是,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交易所在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之前,必須報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准。

2. 上市公司退市的標准

在美國,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就必須退市:

(1)股東少於600個,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少於400個;

(2)社會公眾持有股票少於20萬股,或其總值少於100萬美元;

(3)過去的5年經營虧損;

(4)總資產少於400萬美元且過去4年每年虧損;

(5)總資產少於200萬美元且過去2年每年虧損;

(6)連續5年不分紅利。

日本的證券市場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須退市:

(1)上市股票股數不滿1000萬股,資本額不滿5億日元;

(2)社會股東數不足1000人(延緩一年);

(3)營業活動停止或處於半停止狀態;

(4)最近5年沒有發放股息;

(5)連續3年的負債超過資產;

(6)上市公司有「虛偽記載」且影響很大。2000年6月設立的日本納斯達克市場也引進退市制度,亦即上櫃之後的股東數及市價總額低於一定的基準時,則令其下櫃。其目的在剔除流動性低的上櫃股,以確保投資者的利益。

3 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

境外證券交易所對作出上市公司退市的決定一般都比較謹慎,並規定了非常復雜的程序。如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802 02規定了以下程序:

(1)交易所在發現上市公司低於上市標准之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司;

(2)公司接到通知之後,在45日內向交易所作出答復,在答復中提出整改計劃,計劃中應說明公司至遲在18個月內重新達到上市標准;

(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計劃後45日內,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計劃;

(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計劃後45日內,發布公司已經低於上市標準的信息;

(5)在計劃開始後的18個月內,交易所每3個月對公司的情況進行審核,其間如公司不執行計劃,交易所將根據情況是否嚴重,作出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6)18個月結束後,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准,交易所將通知公司其股票終止上市,並通知公司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7)如聽證會維持交易所關於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交易所將向SEC提出申請;

(8)SEC批准後,公司股票正式終止交易。由上述情況可見,交易所決定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最長要經過22個月的時間。

香港聯交所的退市程序包括四個階段:

(1)第一階段:在停牌後的6個月內,公司須定期公告其當前狀況;

(2)第二階段:第一階段結束後,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准,交易所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不符合上市標准,並要求其在6個月內,提供重整計劃(ResumptionProposal);

(3)第三階段:第二階段結束後,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准,交易所將公告聲明公司因無持續經營能力,將面臨退市,並向公司發出最後通諜,要求在一定期限內(一般是6個月),再次提交重整計劃。

(4)第四階段:第三階段結束後,如公司沒有提供重整計劃,則交易所宣布公司退市。

東京證券交易所在處理上市公司退市上,採用了逐步退出的辦法。發現公司低於上市標准時,首先對其進行特別處理(類似於我國的ST制度),並要求其在限期內重新達到上市標准。如果公司在限期內未達到上市標准,則對其交易作進一步限制(類似於PT制度),如仍未改善,再將其摘牌。

三、我國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及其缺陷

1 上市公司暫停上市的制度

我國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規定,並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設定了一些最終可能會導致摘牌的幾個層次:上市公司如果連續2年虧損、虧損1年且凈資產跌破面值、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違法行為等情況之一,交易所對公司股票進行特別處理,亦即ST制度。對ST公司,如果再出現問題,比如下年繼續虧損從而達到《公司法》中關於連續3年虧損限制的,則進行PT處理。PT制度是證券交易所對於暫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採取的特別安排,目的是為了增強市場流動性,切實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交易所在採取PT交易制度時又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3年內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夠扭虧為盈,則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以恢復上市。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規則》第十章第一節中,暫停上市有四種情形: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出現前三種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出現第四種情形的,交易所暫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報告之日起,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三個工作日內就該公司股票是否暫停止上市作出決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上市公司應當根據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所作的暫停上市決定,在指定報刊刊登《暫停股票上市公告書》。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續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仍然應當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交易所為投資者提供股票「特別轉讓」服務,為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條出路,盡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2 上市公司終止上市的制度

我國《公司法》第157、158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將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並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終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格,又稱為摘牌。《證券法》也明確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應按《公司法》的規定退出市場。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國證監會終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後,應當在指定報紙發布《終止股票上市公告書》,並應載明以下內容:

(1)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2)中國證監會終止其上市的決定;

(3)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它內容;

(4)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其它內容。不過,目前我國滬深兩市還沒有出現公司摘牌的先例。

3 現有退市制度的缺陷

上市公司退市是我國資本市場面臨的一個基本難題。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發展股票市場的初衷更多地是考慮融資,而忽視了證券市場監控這一功能的實施;目前上市仍然採取審批制,上市額度受到嚴格限制,「殼」的稀缺性使得上市公司難以退出;由於我國上市公司股票的分割性,流通股份額只佔公司股權的一部分,這使得接管,特別是敵意收購在操作上有很大困難,幕後交易以及「暗箱操作」情況普遍;更為重要的是上市公司往往成為所在地政府就業、稅收的重要依靠以及表現當地形象的重要標志,因此地方保護主義也成為我國上市公司退出的主要障礙之一。具體分析,現有退市制度的主要缺陷是:

(1)《公司法》有關終止公司上市的第一、四種情形中對「限期」多長沒有一個明確說法;第二、三種情形中對後果嚴重到什麼程度只是一種主觀判斷,但作出這一判斷的主體是誰,沒有明確,也無法保證判斷結果的客觀公正性;決議解散和責令關閉在目前看來出現的可能性不大;破產退市是近年來市場呼聲最高的,一直被認為是終止股票上市的最直接的辦法,但由於某些關鍵環節對上市公司破產這一問題的認識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使得破產退市舉步維艱。

(2)如果PT公司在3年中未能實現扭虧為盈,是否需要摘牌?這可能需要出台新的規則加以確認。不過至少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在2000年不會出現摘牌的上市公司,因為在首批PT公司中,PT振新已經扭虧,改頭換面為ST振新,PT渝鈦白和PT農商社雖然再次虧損,但它們還有1年的時間來進行扭虧,盡管它們的希望已經非常渺茫。

(3)從2001年1月下旬召開的全國證券期貨工作會議精神看來,管理層對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機制目前還處於研究階段,有關法規主要是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公司連續多年虧損,股票為3年,債券為2年;二是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三是公司解散、關閉或破產。其中的實施細則問題將與《破產法》等其它相關配套法規共同研究制定。

四、境外退市制度對我國的啟示借鑒

境外證券市場的經驗,有助於解決我國實際面臨的上市公司退市這一難題。

1 依靠管理層起用下市制度總體看來,境外證券市場關於公司下市標準的規則較為寬松,但其證券並未因此而讓劣質股大量充斥。原因在於這些國家擁有發達、便捷的公司購並機制,績差公司很容易成為被廉價收購的目標,無需管理部門執行下市制度就因被收購而下市。據資料顯示,80年代美國上市公司中每年轉為非上市公司的交易占所有上市公司收購交易活動的10%-30%,收購價格平均數和中位數分別高達4 87億美元和0 8億美元。在美國兩家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平均每年約有1%因各種原因下市。但我國上市公司具有股權分割的特徵,由於受國有股、法人股多居於控股地位且不能流通、公司資本實力不足等政策和經濟條件等的限制,目前尚不具備進行大量的、市場化的購並活動的可能性,非上市公司購並上市公司使之下市還沒有先例,公司下市更多地要依靠管理層起用下市制度來進行。

2 修改、完善現行法律法規從境外證券市場關於公司退市的法律規定來看,退市的具體條件一般不是由法律規定,而是由上市規則決定的。原因在於,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是一種契約行為,公司和證券交易所是平等的法律主體,公司上市和退市必須遵守雙方簽定的上市協議。從當前國外證券交易所的實際情況看,這些特徵表現得更為明顯。以公司法對公司退市的條件作出規定,可能導致退市條件過於死板,不適應客觀情況發展變化的要求。因此,建議公司法只對公司退市做原則性規定,包括批准退市的許可權、一般程序等,具體標准和程序則由上市規則規定。

3 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退市標准可以考慮,建立以下一些指標體系作為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標准: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經營能力、資產規模、股利分配情況、股權的分散化程度(是否有足夠的社會股東)、股權結構的合理化程度、資產負債營運狀況、公司經營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忠實履行其信息披露義務等等。我們認為,建立我國證券市場的公司退市制度,應該根據我國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先制定出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退市標准。為了促進在二板市場上市的中小型企業不斷提高經營業績,提升營運質量,還應考慮增加兩個條件:

第一,公司缺乏持續經營能力(資不抵債,全部或大部分業務已停止經營,大部分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租賃或遭到自然或人為因素的破壞)的;

第二,公司違反上市規則,交易所認為應該終止上市的。有關上市公司能否持續經營的認定工作,可以先由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派專人組成調查組對公司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動態跟蹤,接著由調查組定期向管理層匯報公司在限期內整改計劃的貫徹、執行情況,最後出具對該公司的調查報告,並提出是否應予退市的建議,以此作為管理層決定其是否退市的依據。要制訂切實可行的退市程序,就應增強其可操作性。由於上市公司退市涉及到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在退市的具體程序上,證監會和交易所在作出退市的決定時應慎之又慎。當上市公司面臨可能被摘牌的困境時,監管部門可以採取增加信息披露次數的方式來引起人們對其的關注。另外要給公司一定的寬限期,便於其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實施拯救。整改期過後仍然無法達到上市條件的,方可令其退市,以盡量減輕因立刻摘牌所造成的市場壓力和社會沖擊。

類別: 上市公司
主題詞和關鍵詞: 公司退市 證券市場
發表書刊報
發表書刊報: 國際金融
相關理論研究: 公司法 資源配置

http://share.jxlib.gov.cn:8088/datalib/2003/TheoryStudy/DL/DL-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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