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研究生會章程
⑴ 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學生會章程
北京北大資源研修學院學生會章程 (學生會第一屆全體委員大會2004年12月1日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北京北大資源學院學生委員會,簡稱北京北大資源學院學生會。第二條 組織性質 北京北大資源學院學生會是北京北大資源學院黨支部領導和團委指導下的全院性學生群眾組織第三條 基本任務:(一) 遵循和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開展學生工作,促進同學德智體全面發展,團結和引導同學熱愛祖國、勤奮學習、勇於實踐,成為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合格人才;(二) 溝通院黨支部、個部門與同學之間的聯系,促進同學之間、同學和教職工之間的團結,發揮橋梁與紐帶作用,積極參與民主管理,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表達和維護學生的政黨利益。(三) 協助學校各級黨組織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集體主義的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同學在實踐中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道德水準,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四) 以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為方針,組織學生開展思想教育活動、學習活動、豐富多彩的文娛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努力為同學服務,促進同學全面發展。(五) 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員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整潔優雅的學習環境。(六) 加強同兄弟學院和社會各界的聯系與交往,達到提高學生思想覺悟,陶冶道德情操,廣闊知識視野之目的,促進學生會工作的開展。第四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准則。第五條 本會承認全國學聯、北京市學聯及北京北大資源學院學生會章程,參加全國學生聯合會、北京市學生聯合會及北京北大資源學院學生會,為其團體會員。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取得北京北大資源學院學籍的院本、專科學生和國際合作項目,承認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本會會員第七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一) 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二) 對本會有工作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四) 會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享受章程所規定的權利;(五) 學生會會員有退會的權利第八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九條 本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學院黨支部領導和團委指導下,依照國家法律及本組織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第十條 北京北大資源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學生代表大會每兩至三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由院學生會主席團提議,並得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學生所在班級民主選舉產生,再由各年級代表分別選舉產生3~4名代表委員組成代表委員會;學生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學生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並實行表決制。第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一) 審議和批准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二)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三) 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四) 審議通過大會提案;(五) 選舉學生委員會委員;(六) 討論、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二條 北京北大資源學院學生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利機關;學生委員會每學期至少舉行二次,由主席團召集和主持;學生會全委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單位的派出代表參加才能召開;全委會由院學生會主席團召集;全委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第十三條 學生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當選委員組成,其職權為:(一)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院)學生會的重大事項;(二) 選舉(院)學生會主席團成員;(三) 籌備和召集學生代表大會;(四) 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有關工作(五) 審查和監督(院)學生會主席團的日常工作和決定。第十四條 院學生會主席團是全委員會的全設權利機構,其職權是:(一) 在學生代表大會和全委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全委會決議,主持院學生會日常工作,決定重大事項;(二) 負責召集全委會會議;(三) 決定聘任學生會秘書長;(四) 調整、任免學生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五) 領導和組織全院的某些學生活動;(六) 召集學生代表委員會,向學生代表委員會通報,部署工作;(七) 領導、協調、督促各部及各年級學生分會的工作;(八) 監督、考察、平谷各部長及各年級學生分會部長和班級委員會班長的工作,經有關部門協商和黨組織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評各部長及各年級學生分會部長或班長;並對各部長及各年級學生分會部長和班長進行調整和任免;(九) 向學院黨支部匯報學生會工作開展情況。學生代表委員會的基本職責:(一) 定期聽取學生會主席團的工作通報;(二) 對不稱職或有錯誤的學生會幹部有權進行批評、警告,對情節嚴重者有權要求主席團予以罷免;(三) 對學生會的工作方針、計劃、年度總結有向同學轉達的義務;(四) 學生代表委員會可列席學生會主席團召集的任何會議。第十六條 院學生會和各系學生會、班委會如有缺額委員和不稱職幹部,經廣大同學醞釀協商,院學生委員會研究同意後,報院黨支部、團委批准,學生代表委員會可對其進行任免和調整,並由院學生會備案。第四章 系學生會、班委會第十七條 各系學生會、班委會是院黨支部領導下的基層學生會組織,在院團委的指導幫助下開展工作,其工作機構由院學生代表會議或全體同學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推選組成。各系學生會、班委會接受所在系學生會的領導。系學生會主要幹部必須是院學生委員會委員。第十八條 各系學生會要認真貫徹院學生會的工作方針,完成院學生會的工作部署。同時根據各系學生會的具體情況獨立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活動。第十九條 班委會職責(一) 協助輔導員、班主任做好班級日常管理工作;(二) 在學生的學習、生活、娛樂、社會實踐等方面為同學提供服務;(三) 組織班級同學參加學校、院舉辦的各項活動並獨立開展班級工作。第五章 經費第二十條 學生會主要經費來源:(一) 黨、團組織關於學生會活動的專項經費;(二) 社會實踐、科技服務創收和社會資助、贊助、募捐等合理收入。第二十一條 經費使用受全體成員監督。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北京北大資源學院學生學生會主席團。
⑵ 北京大學研究生會的北京大學研究生會常務代表委員會
北京大學研究生會常務代表委員會(常代會)是北京大學研究生會最高權力機構——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北京大學研究生會常代會在校黨委的領導和團委的指導下,主要開展「監督」、「立法」、「提案」三大工作,代表研究生會全體會員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研究生會規章條例制定、民主監督、重大決策及研究生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因此也被形象地稱為「校園人大」。
北京大學第二十四屆研究生會常務代表委員會(常代會)共設有秘書處、提案調研委員會、監督審查委員會、規章條例委員會、聯絡委員會、宣傳委員會、生活權益委員會、公寓管理委員會、綜合服務委員會等9個部門。
以下是北京大學第二十四屆研究生會常代會各部門具體介紹: 綜合服務委員會的職能是圍繞少數民族同學、港澳台同學、留學生同學開展有針對性的服務,結合學術型碩士、專業型碩士、博士等不同群體特點開展更加細致的工作,努力維護各方面群體的利益。

⑶ 北京大學研究生會的介紹
北京大學研究生會是北京大學全體在校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代表的是北京大學全體研究生的權益和意見,以擁護黨的領導、團結全體研究生勤奮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積極建設研究生時代校園文化為宗旨。北京大學研究生會自成立以來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下,積極主動負責地開展工作,在參與式校園管理、互動式學生維權、學術交流、社會實踐、文體活動等方面,為增進研究生之間、研究生與校方之間以及研究生與社會之間的交流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豐富了研究生校園文化生活。研究生會由執行委員會和常務代表委員會兩個部分組成,研究生代表大會制是它的組織形式。北京大學研究生代表大會是研究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執行委員會是它的執行機構,常務代表委員會是它的常設機構。

⑷ 北京大學學費多少
以2020年本科生入學為例,北京大學本部理科試驗班類、文科試驗班類、電子信息類、生物科學專業為5300元人民幣/學年,其他專業5000元人民幣/學年。
以2021年北京大學的研究生入學為例,不同專業的學費是不相同的。如金融專業碩士,學費標准為10萬元/2年;工商管理碩士(非全日制)學費標准為39.8萬元/2年。

(4)北京大學研究生會章程擴展閱讀:
一、北京大學優秀新生獎學金標准:
1、新生一等獎學金:總金額50000元每生。
2、新生二等獎學金:總金額25000元每生。
3、新生三等獎學金:總金額10000元每生。
二、北京大學新生獎學金條件:
1、家庭經濟困難,無法負擔學生本科四年學習、生活等費用。
2、在國家級、世界級各類別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或在某方面有突出特長,取得良好社會聲譽。
3、高中階段成績優異,綜合素質全面。
⑸ 北京大學在職研究生的簡章實例
九、教務管理
1、班主任及時與學員溝通,隨時解決學員的臨時問題。
2、協助學員成立班委會,組織同學們的課內學習、聯誼、比賽、休閑等活動,增進同學感情。
3、建立完整的班級制度,對學員學習進行監督管理。
4、成立學習小組,為學員營造學習交流的氣氛。
十、師資力量
【宋國興】主講:微觀經濟學北京大學教授
【居維剛】主講:財務管理北京大學副教授
【趙順】主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北京大學副教授
【黃俊立】主講:宏觀經濟學北京大學博士副教授
【邱尊社】主講:國際金融北京大學經濟學博士教授
【王在全】主講:貨幣銀行學北京大學副教授經濟學博士
【聶志紅】主講:財政學北京大學經濟學博士副教授
【白雪秋】主講:營銷管理北京大學經濟學博士副教授
【李順榮】主講:經濟體制比較研究北京大學經濟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
【孫蚌珠】主講:發展經濟學北京大學經濟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
十一、學員單位
國資委中國招標投資標協會北京市民政局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中央警衛局
北方裝備有限責任公司方正科技中國成套設備進出口總公司
慧聰國際百盛梅賽德斯-賓士(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商務部辦公廳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SMC(北京)製造有限公司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民生銀行艾尼克斯電子(北京)有限公司
交通銀行華夏銀行ABB(中國)有限公司
浦發銀行中信銀行微軟
清華大學校友總會伊利集團西門子
山西古冶集團重慶郵電大學廣東省揭陽市行政管理執法局
中化國際信息產業部路橋集團
財政部信息中心中意人壽保險中國人壽保險
北京海淀區委 北京大學企業管理與戰略投資總裁高級研修班招生簡章
知識經濟和信息經濟的時代已經到來,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中國企業的經營管理環境也處於激烈的變革之中,無論是在立足於開拓國內市場,還是要躋身於國際市場,企業都面臨著信息變革、戰略轉型與繼續成長的挑戰;而企業的高層管理者也同樣面臨著自身發展的瓶頸、內外部環境的變遷等一系列潛在問題和不確定因素,過去積累的管理理念與實戰經驗,甚至價值觀都在經受著新的考驗。
我們始終認為,思想的高度和戰略的視野,決定您所領導的企業前進的步伐。北京大學「企業管理與戰略投資總裁高級研修班」,致力於信息時代背景下企業創新的實戰事業,不再局限於傳統的管理課程范疇,而是從更新的理念、更高的高度來探討中國企業的創新與發展問題。一、學習目的獲取系統、全面、先進的企業管理理論體系掌握先進的決策方法和管理工具,實現信息時代背景下企業的快速健康發展開闊思路,激發思維,提升全面綜合管理能力、領導才能和決策能力把握中國經濟發展的熱點、難點,充分了解企業發展環境及企業管理的前沿問題利用北京大學綜合學科優勢,有機結合現代管理科學和技術創新最新成就,尋找商業契機豐富的班級活動,促進學員間相互學習、相互啟發拓展人際關系網路,分享高層次的校友網路資源二、課程特色最新政策解讀:掌握最新政策走向,適時調整發展策略。國家財稅政策、政治體制改革、區域經濟發展政策、實戰型企業投融資政策等熱點課題的最新解讀,為企業發展營造最舒適的外部環境。精品沙龍活動:邀請國內頂尖管理學院教授、高級分析師、知名行業專家等,與學員一起分析石油煤炭、金融地產、農業、教育、IT等重點行業的發展戰略及經營策略。沙盤模擬訓練:結合所學理論知識,分組進行經營實戰模擬,分享經驗。知名企業考察:中國銀行、燕京集團、現代汽車等國內實地考察。素質拓展訓練:戶外拓展,提高學員的綜合素質,增進友誼,搭建緊密的交流平台。三、招生對象致力於成就卓越企業的企業董事長、總裁、總經理、副總、總監等中高層企業管理人員,有相關的管理經驗5年以上者。四、學 制12個月十、課程設置 模塊一:理解當今商業 模塊二:商業模式的創新與設計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相當一部分企業家已開始從「暴發戶」轉變成擁有豐富管理經驗的知識型企業家。作為面臨企業戰略不斷轉型、升級的企業家,對中小企業管理獨特模式的深刻理解是很有必要的。◇中國經濟政治發展和商業環境◇快速成長型企業的戰略平衡與管理變革◇企業價值塑造與資源再開發◇有效溝通與卓越管理◇投資管理
授課老師寄語:「本課程將幫助學員理解現代管理的基本理論、框架及觀點。掌握運用計劃、組織、控制等職能性工作的巧妙方法。分析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指導企業家如何避開發展的陷阱,制定並執行企業發展戰略。」 「當今企業間的競爭,是商業模式的競爭。」商業模式的競爭是企業更高形態的競爭!企業要想獲得成功就必須從制定有效的商業模式開始!
◇商業模式思維創新◇商業模式盈利支撐◇商業模式金融支持◇企業家精神與企業文化◇以企業文化打造企業核心競爭力
授課老師寄語:「本課程將為企業家提供一整套商業模式設計的系統工具,闡述商業模式創新思路,設計新金融時代下的資本投資模式,助力企業實現最大價值。」 第三模塊:企業戰略管理與創新 第四模塊:營銷管理與競爭謀略 企業的生存和成功有賴於創新。在競爭日益激烈、變化異常迅速的中國市場環境下,戰略創新顯得尤為重要。只有不斷開發並提供面向客戶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才能使企業不斷走向成功。
◇有效創新管理的策略◇企業制度與公司治理◇管理決策的流程與方法◇企業戰略管理的整體架構◇企業家戰略規劃與應變機制建設◇博弈論—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策略及案例分析
授課老師寄語: 「本課程將培養學員把握未來、掌控全局的戰略思考能力和決策技巧,使學員了解企業戰略的基本框架和全過程,掌握戰略制定的方法和工具。」 企業競爭環境日益復雜,營銷信息與手段也日益增多,迅速變化的市場給企業的營銷能力提出新的挑戰,能否在市場中找準定位,決勝千里,取決於企業有沒有科學的營銷管理體制。◇整合營銷傳播與企業形象塑造◇切割式營銷◇分銷通路設計和管理的工具和方法◇品牌管理與企業文化◇品牌價值評估和提升的工具和方法◇競爭情報分析及戰略對策
授課老師寄語:「本課程重點講解企業市場營銷管理的分析框架及市場營銷的知識與技能,如何編制營銷策劃案;市場定位規劃;產品組合;如何避免和應對價格戰;如何進行分銷渠道規劃;如何進行營銷溝通規劃。」 第五模塊:企業家的財務增長戰略 模塊六:企業人本管理 現金流即是企業的生命線,財務問題對於一個企業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尤其是在信息化時代的今天,如何高效利用財務和金融信息,如何制定財務與資本戰略,已成為企業生死存亡的關鍵。◇價值創造:首席執行官的公司金融管理策略◇內部財務控制與業務循環◇企業盈利能力、營運水平分析◇非財務人員的財務管理◇風險投資與私募股權◇兼並與收購◇全球資本市場:進入途徑和管理體系解析◇公司治理:全球金融市場的風險控制和管理
授課老師寄語:「本課程強調財務管理的價值創造功能、決策功能和控制功能,幫助學員掌握分析報表的方法和技巧,准確了解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運用科學的方法,分析投資風險,降低投資風險,增加投資收益。」 企業人力資源高管必須跳出職能局限,了解企業的戰略規劃和發展方向,從企業戰略高度審視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讓人力資源戰略領先一步,前瞻性的為企業發展提供組織和人才保障。◇中國企業的領導藝術◇從人力資本到心理資本:組織中人的管理◇戰略績效管理及其應用◇人本管理的理念開發與技術操作◇商務談判的共贏之道◇中國消費者特性與營銷對策
授課老師寄語:「本課程通過多種教學方法闡釋人力資源管理的深層涵義、特點,介紹人力資源最先進的理論與方法,正確地識人、用人、留人,使人力資源管理與企業整體戰略協調一致。」 第七模塊:卓越領導力 第八模塊:國學智慧與人文修養 領導力是一種影響力,是一種對人們施加影響的藝術過程,從而使人們心甘情願的為實現組織的目標而努力。卓越的領導者需要踏入將帥之道,修煉人格境界,涵養王者之氣,培育大領導力。◇領導力◇魅力型領導的關鍵特點◇領導者的自我管理與自我超越◇性格優化、情商發展與領導提升◇毛澤東領軍之道◇曾國藩兵法與領導力
授課老師寄語:「本課程培養決策者前瞻性戰略視野和全新思維模式,完善個人領導力並構建心理動力模型,並掌握領導力創新與發展的技巧和方法,建立和培養卓越團隊。」 縱觀中國歷史,凡善為賈者,其識必廣;善取利者,其智必高。商以智為本,而智以商為樞。以思維締造非凡視野,以理解締造人生境界,以仁義締造貴族品格,從而成就非凡的事業與人生。◇周易:奇正相生與運籌帷幄的決策藝術◇孫子:管理與經營謀略◇道德經:以識人用人為中心的無為管理藝術◇貞觀政要:經營天下的戰略領先之道◇企業家精神及企業家思維◇時間壓力管理
授課老師寄語:「在以財富為標桿的社會里,如何讓自己擁有平常心而不因財富而迷失;如何面對挫折與失敗,而永葆激情與勇氣。」 第九模塊:針對實戰型企業管理者的特色講座系列一(任選 三項) 第一講:中國中小企業企業現狀分析第二講:企業相關政策法規解讀第三講:中小企業融資研討 第四講:企業稅務籌劃第五講: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與突破第六講:時間與壓力管理 第十模塊:針對企業管理者個人素質及修為特色講座系列二(任選 三項) 第一講:四柱命理及個人應用第二講:禪與企業家和諧之道第三講:養生保健與疾病預防 第四講:婚姻家庭與親子教育第五講:紅酒的藝術第六講:中國茶文化

⑹ 北京大學章程的章程全文
北京大學創立於1898年維新變法之際,初名京師大學堂,是中國近現代第一所國立綜合性大學,創辦之初也是國家最高教育行政機關。1912年改為現名。1937年南遷至長沙,與清華大學和南開大學組成國立長沙臨時大學,1938年遷至昆明,更名為國立西南聯合大學。1946年復員返回北平。1952年經全國高校院系調整,成為以文理基礎學科為主的綜合性大學,並自北京城內沙灘等地遷至現址。2000年與原北京醫科大學合並,組建為新的北京大學。
北京大學是新文化運動的中心和五四運動的策源地,最早在中國傳播馬克思主義和科學、民主思想,是創建中國共產黨的重要基地之一。長期以來,北京大學始終與祖國和人民共命運,與時代和社會同前進,是培養和造就高素質創造性人才的搖籃,認識世界、探求真理、解決人類面臨的科學技術問題的前沿,知識創新、推動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重要力量,民族優秀文化與世界先進文明成果交流借鑒的橋梁。北京大學為中國革命、建設、改革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在中國走向現代化進程中,起到了先鋒作用。
北京大學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繼承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光榮傳統,弘揚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優良學風,秉承思想自由、兼容並包的學術精神,崇尚真理、追求卓越,走中國特色、北大風格的世界一流大學發展道路。 第一條根據憲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實施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國家核定辦學規模,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和辦學自主權。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接受國家監管和社會監督。
學校名稱為北京大學(簡稱北大),英文名稱為Peking University。學校法定注冊地為北京市海淀區頤和園路5號。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師生為根本,通過教學、研究與服務,創造、保存和傳播知識,傳承和創新文化,推動中華民族進步,促進人類文明發展。
第四條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堅持教學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人、實踐育人相結合,追求世界最高水準的教育,培養以天下為己任,具有健康體魄與健全人格、獨立思考與創新精神、實踐能力與全球視野的卓越人才。
第五條學校堅持自主創新、引領未來的方針,面向科學前沿和國家戰略需求,營造和維護自由探索的環境,支持為探究真理而進行的獨立多樣、綜合交叉的創造性研究,著力基礎研究,促進應用研究,為中國及世界貢獻新思想、新知識、新技術。
第六條學校堅持學術自由、大學自主、師生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治校,實行現代大學制度。
第七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八條學校動員和組織資源,優化資源配置,主要發展自然科學、人文學科、社會科學、醫葯科學、工程與技術科學,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文化傳承創新、社會服務,開展深入、廣泛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等其他類型的教育,依法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結構和修業年限。
本科生教育堅持通識教育與專業教育相結合,研究生教育堅持高層次的專門化教育,突出正確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的培育,突出獨立思考與創新能力的培養。
第十條學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招生方案、標准、程序和規則,健全科學的多樣化選才體系,吸引中國及世界的優秀學生。
學校堅持卓越的教育標准,制定培養方案和培養計劃,實行人才培養的全面質量管理。
學校自主設立、調整、變更或者撤銷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學科專業、門類和名稱,制定學位授予標准,決定學位授予並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學校制定機構編制方案和管理辦法,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教職工職務職級、選任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制定薪酬體系。
第十二條學校嚴格規范財務制度,依法管理、使用、處置資產,組織收入,決定收益分配。
第十三條學校依法編制和實施規劃,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學校嚴格保護校園文物和環境,建設人文校園、智慧校園、綠色校園、和諧校園,保障校園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條件。
第十四條學校健全議事決策規則與程序。凡重大決策作出之前須進行合法性審查。凡針對非特定主體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須以規范性文件作出。
第十五條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在校長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對學校及所屬機構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對各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和工勤人員,實行合同聘用制度。
學校實行教職工公開招聘制度,其中教師面向全球公開招聘。
第十七條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章與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教育事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尊重學術自由,遵守職業道德;
(七)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學校教師享有教學、研究和從事其他學術活動的自由;應為人師表、恪守師德,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斷提高學術水平,指導學生學習,組織、帶領學生從事科學研究、社會實踐,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二十條學校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為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實行教職工崗位職責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其聘任、晉升、解聘的重要依據,對成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教職工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者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或者處分。
第二十一條學生是指取得學校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規享有學習的自由,具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發展自己的興趣、愛好和特長;
(五)組織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及創新、創意、創業和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享有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勤學修德,慎思篤行,完成學業;
(二)熱愛祖國,誠實守信,尊師敬友;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
(四)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學校健全學生成長成才的服務支持系統,完善學生權益保障機制,為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充分保障學生行使合法權利,促進學生履行自身義務。學校對成績突出和為國家、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者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者處分。
學校支持學生團體自主活動和管理。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四條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交流活動或者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教育的其他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校黨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
(二)保證辦學方向,保證依法治校,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三)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穩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六)落實黨的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方針政策,支持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七)領導共青團北京大學委員會、北京大學工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團體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開展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校黨委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校黨委根據黨的有關規定設立黨的工作機構和基層組織。
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協助校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的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具體學術管理制度,制定具體行政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學校教職工編制方案,推薦副校長、秘書長、教務長、總務長、總會計師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五)聘任、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籌措資金,擬訂和執行年度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尊重和維護學術委員會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職權,保障其決議的執行;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每屆任期五年。
學校設副校長、秘書長、教務長、總務長、總會計師等,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成員包括校長、副校長、秘書長、教務長、總務長、總會計師等人員。校長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列席人員。校長聽取會議意見後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決定,其決定及與會人員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討論決定學位授予標准、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准與規程、學術道德規范等學術管理制度;
(二)審查評定教師職務擬聘人選、學科專業的設置、變更和撤銷等事項,評定並推薦教學和科學研究成果獎;
(三)受理審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四)對學校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機構編制總體方案,教學科研單位的設置,學校預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與使用以及中外合作辦學、重大項目合作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實行定額席位制,由選舉產生的教授委員、學生委員以及校長與校長委派的委員組成。校長與校長委派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5%。教授委員任期一般四年,學生委員任期一年。校長與校長委派的委員隨校長任免而更替。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教學指導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學校在學部、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所在單位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內部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職權。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二)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者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三)決定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名譽博士學位的名單;
(四)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五)審核批准、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校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定期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學校設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咨詢議事和監督機構,是社會參與學校治理的組織形式。
校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校務委員會章程及其修訂案;
(二)決定委員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參與審議學校章程擬定和修訂、發展與改革規劃、學科建設與專業設置、年度預決算報告等重大事項;
(四)審議學校開展政產學研合作與協同創新的總體方案、重大項目及協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促進學校社會合作水平和質量的提高;
(五)審議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爭取資源的規劃或者計劃,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監督和評價學校辦學質量與效益;
(七)承擔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校務委員會委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委派的代表;
(二)校黨委書記、校長及相關校領導、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教師代表、學生代表;
(三)認同學校使命、為學校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社會組織代表和社會人士代表;
(四)傑出校友代表和校外資深專業人士代表。
校務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校黨委、校長推薦產生;設副主任若干名,由校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學校設監察委員會,由校紀委委員代表、民主黨派代表、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監察委員會對學校機構及人員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處分權。監察委員會獨立行使監察職權,對學校機構及人員實施監察,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學校機構及人員在遵守和執行學校規章制度和決定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學校機構及人員違反校紀校規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學校機構及人員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
(四)受理學校機構及人員對處分決定的異議或者申訴,依法依規維護其權益。
監察委員會對校長負責。學校監察室是監察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學校制定監察委員會章程。監察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學術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代表以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學校教代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其中教師代表應佔多數。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小組。
學校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代表和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和要求,開展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動。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研究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五)討論學校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研究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教學科研單位的學生直接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設機構依法依規履行。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學校設學部、教學科研單位、教學科研輔助機構、職能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
學部由相關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學科研單位組成。
醫學部實行主任負責制。學校授權醫學部主任全面負責學校醫學教育、科學研究、附屬醫院及相關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教學科研單位是指學校內部教學科研組織機構,主要包括學校直屬的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
教學科研單位是學校教學科研活動的主體,主要從事教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學校按照權責相宜的理念、職責下沉與權力下放相結合的原則,規范有序地授予教學科研單位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其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三十五條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須經過充分論證後由校長動議,經學術委員會審議,提交校長辦公會擬訂,由校黨委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六條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設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學校使命和目標,定位清晰,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教學科研任務;
(二)有一定數量的高水平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穩定可靠的、切實的資金來源和保證;
(四)確保正常開展教學科研活動的場所、設施、設備及環境;
(五)有科學的工作規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學院(系)的設立還須滿足能夠提供完成人才培養目標所需的穩定的、高質量的課程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設院長(主任、所長)一名。院長(主任、所長)每屆任期四年,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院長(主任、所長)在學校授權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行政規章制度細則,發布本單位學術規章制度細則,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本單位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思想品德教育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組織制定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
(五)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管理和學生管理工作;
(六)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並組織實施,籌措辦學經費,保護和管理由本單位使用的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尊重和維護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職責,保障其決議的執行;
(八)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依據學校核定的職數,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配置副院長(副主任、副所長),協助院長(主任、所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設黨委(黨總支、黨支部),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決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設院(系、所、中心)務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其中,涉及本單位學術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宜須按規定交由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提出意見或作出決定。
院(系、所、中心)務會議由院長(主任、所長)主持,成員由本單位黨政班子成員組成。根據需要,相關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六章資產、財務
第四十條學校辦學經費以國家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各方面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四十一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財力集中、財權下放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內部控制管理、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等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學校實施校、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兩級財務報告制度,依法依規公開財務信息。
第四十二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采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學校維護資產安全完整,防範資產損失,實現資產保值增值,通過成本分擔、績效評價等方式提高資產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條學校依法管理、保護、合理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四十四條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學校學習過、獲得學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的人士;
(二)曾在學校被聘用工作過的人士;
(三)享有學校榮譽證書及榮譽稱號的人士。
學校設立負責校友工作的專門機構,關心、支持校友發展,促進校友之間、校友與學校之間、校友與社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學校實行校務委員會校友代表制度,發揮校友在辦學治校中的咨詢議事和監督作用。學校鼓勵校友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學校建設、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珍惜校友對母校的回饋作為。
北京大學校友會是由校友依法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學校之間的聯系,促進學校與社會的合作。學校支持校友會工作,為校友會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學校實行社會參與制度。實行信息公開;堅持校務委員會校外委員制度;設立名譽校董,聘請對學校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社會傑出人士擔任;設立國際咨詢委員會,聘請熱愛高等教育事業、關心學校改革與發展,並具有較高威望和重要社會影響力的國際知名人士擔任委員。
第四十六條學校成立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四十七條學校依法單獨舉辦或者與社會共同舉辦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創建和參與海內外政府、企業、大學、研究院所、社會組織交流與合作的網路,實施合作育人、合作辦學、合作研究、合作開發,實現學校與社會的協同進步。
學校對校辦企業享有出資人權利,依法規范校辦企業的發展。
第四十八條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依法訂立和履行合同。未經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合同。 第四十九條學校徽志為雙圓套形,徽志中心「北大」二字由三個人形圖案組成,上下排列、左右對稱;外環上方是大寫 「PEKING UNIVERSITY」,下方是「1898」字樣。
學校標准色為北大紅。
第五十條學校徽章為長方形,印有毛澤東題寫的「北京大學」。
第五十一條校旗為紅底黃字的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毛澤東題寫的「北京大學」,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五十二條學校擁有標識專有權。
第五十三條學校校慶日為5月4日。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務委員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審定後,由校長簽發,報上級核准。
本章程修訂按前款程序辦理。
第五十五條學校設立章程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本章程提出解釋說明文本;
(二)組織制定章程實施細則;
(三)監督本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
(四)提出本章程的修訂動議,起草修訂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⑺ 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學生會章程
北京北大資源研修學院學生會章程
(學生會第一屆全體委員大會2004年12月1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北京北大資源學院學生委員會,簡稱北京北大資源學院學生會。
第二條 組織性質 北京北大資源學院學生會是北京北大資源學院黨支部領導和團委指導下的全院性學生群眾組織
第三條 基本任務:
(一) 遵循和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開展學生工作,促進同學德智體全面發展,團結和引導同學熱愛祖國、勤奮學習、勇於實踐,成為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 溝通院黨支部、個部門與同學之間的聯系,促進同學之間、同學和教職工之間的團結,發揮橋梁與紐帶作用,積極參與民主管理,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表達和維護學生的政黨利益。
(三) 協助學校各級黨組織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集體主義的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同學在實踐中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道德水準,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四) 以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為方針,組織學生開展思想教育活動、學習活動、豐富多彩的文娛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努力為同學服務,促進同學全面發展。
(五) 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員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整潔優雅的學習環境。
(六) 加強同兄弟學院和社會各界的聯系與交往,達到提高學生思想覺悟,陶冶道德情操,廣闊知識視野之目的,促進學生會工作的開展。
第四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准則。
第五條 本會承認全國學聯、北京市學聯及北京北大資源學院學生會章程,參加全國學生聯合會、北京市學生聯合會及北京北大資源學院學生會,為其團體會員。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取得北京北大資源學院學籍的院本、專科學生和國際合作項目,承認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 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二) 對本會有工作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 會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享受章程所規定的權利;
(五) 學生會會員有退會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九條 本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學院黨支部領導和團委指導下,依照國家法律及本組織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十條 北京北大資源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學生代表大會每兩至三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由院學生會主席團提議,並得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學生所在班級民主選舉產生,再由各年級代表分別選舉產生3~4名代表委員組成代表委員會;學生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學生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並實行表決制。
第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 審議和批准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 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四) 審議通過大會提案;
(五) 選舉學生委員會委員;
(六) 討論、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北京北大資源學院學生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利機關;學生委員會每學期至少舉行二次,由主席團召集和主持;學生會全委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單位的派出代表參加才能召開;全委會由院學生會主席團召集;全委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十三條 學生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當選委員組成,其職權為:
(一)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院)學生會的重大事項;
(二) 選舉(院)學生會主席團成員;
(三) 籌備和召集學生代表大會;
(四) 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有關工作
(五) 審查和監督(院)學生會主席團的日常工作和決定。
第十四條 院學生會主席團是全委員會的全設權利機構,其職權是:
(一) 在學生代表大會和全委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全委會決議,主持院學生會日常工作,決定重大事項;
(二) 負責召集全委會會議;
(三) 決定聘任學生會秘書長;
(四) 調整、任免學生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五) 領導和組織全院的某些學生活動;
(六) 召集學生代表委員會,向學生代表委員會通報,部署工作;
(七) 領導、協調、督促各部及各年級學生分會的工作;
(八) 監督、考察、平谷各部長及各年級學生分會部長和班級委員會班長的工作,經有關部門協商和黨組織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評各部長及各年級學生分會部長或班長;並對各部長及各年級學生分會部長和班長進行調整和任免;
(九) 向學院黨支部匯報學生會工作開展情況。
學生代表委員會的基本職責:
(一) 定期聽取學生會主席團的工作通報;
(二) 對不稱職或有錯誤的學生會幹部有權進行批評、警告,對情節嚴重者有權要求主席團予以罷免;
(三) 對學生會的工作方針、計劃、年度總結有向同學轉達的義務;
(四) 學生代表委員會可列席學生會主席團召集的任何會議。
第十六條 院學生會和各系學生會、班委會如有缺額委員和不稱職幹部,經廣大同學醞釀協商,院學生委員會研究同意後,報院黨支部、團委批准,學生代表委員會可對其進行任免和調整,並由院學生會備案。
第四章 系學生會、班委會
第十七條 各系學生會、班委會是院黨支部領導下的基層學生會組織,在院團委的指導幫助下開展工作,其工作機構由院學生代表會議或全體同學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推選組成。各系學生會、班委會接受所在系學生會的領導。系學生會主要幹部必須是院學生委員會委員。
第十八條 各系學生會要認真貫徹院學生會的工作方針,完成院學生會的工作部署。同時根據各系學生會的具體情況獨立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活動。
第十九條 班委會職責
(一) 協助輔導員、班主任做好班級日常管理工作;
(二) 在學生的學習、生活、娛樂、社會實踐等方面為同學提供服務;
(三) 組織班級同學參加學校、院舉辦的各項活動並獨立開展班級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 學生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 黨、團組織關於學生會活動的專項經費;
(二) 社會實踐、科技服務創收和社會資助、贊助、募捐等合理收入。
第二十一條 經費使用受全體成員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北京北大資源學院學生學生會主席團。
⑻ 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生命科學聯合中心的規章制度
清華大學、北京大學
生命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改革試點
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明確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生命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改革試點(以下簡稱「改革試點」)的性質、宗旨、組織與任務,確定改革試點運行機制,保障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特製定《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生命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改革試點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第二條 為加強對改革試點的統一領導與協調,提供政策支持與指導監督,由教育部牽頭成立改革試點協調領導小組,並批准成立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生命科學聯合中心(以下簡稱生命中心)作為改革試點的執行主體;兩校共同成立改革試點建設聯合指導小組(以下簡稱建設指導小組),並分別成立改革試點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行委員會)作為試點實施的責任主體。第三條 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生命科學聯合中心的英文名稱為Tsinghua University-Peking University Joint Center for Life Sciences(英文縮寫:TPCLS);在北京大學掛牌稱為「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生命科學聯合中心」,英文名稱為Peking University-Tsinghua University Joint Center for Life Sciences(英文縮寫:PTCLS)。
第二章 宗旨和任務第四條 改革試點的宗旨是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加速我國世界一流學科和一流大學的建設;推動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為一體的體制機制綜合改革與創新。第五條 改革試點的主要任務是以卓越的生命科學基礎研究帶動拔尖創新人才培養,建設國際一流的生命科學研究與教育中心;通過體制機制改革與創新,為高等教育改革探索可持續發展的新模式,為科技體制改革提供可借鑒的經驗,為聚集、使用和培養人才提供可推廣的範例。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第六條 改革試點的組織結構包括協調領導小組、建設指導小組、科學咨詢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和生命中心。生命中心實行主任(負責人)負責制,下設獨立的科研實驗室若乾和支撐部門。第七條 協調領導小組:是改革試點的指導協調機構,負責改革試點的協調推動、政策支持、指導督促。經過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等相關主管部門共同協商,建議協調領導小組組成如下:組 長:教育部部長。副 組 長: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主管副部長。成 員:清華大學、北京大學校長和主管副校長,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相關司局領導。第八條 改革試點建設指導小組:兩校校長擔任組長,常務副校長和主管副校長為副組長,成員包括兩校科研、財務、人事以及校辦負責人。建設指導小組主要的職責是具體協調改革試點的啟動、組織機構的設立以及審批改革試點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第九條 科學咨詢委員會:由國內外著名的生命科學家組成,為改革試點提供學術咨詢和建議,審定研究方向及發展規劃,聽取年度工作報告。第十條 改革試點執行委員會:由兩校校長擔任委員會主任、常務副校長和主管副校長為副主任,委員包括校辦、學科、科研、人事、研究生院、教務、財務、國際合作、實驗室與設備等相關職能部門和生命學院負責人。執行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協調領導小組和建設指導小組的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指導生命中心的運行與管理。第十一條 生命中心:依託兩校生命科學學院並作為跨院系的相對獨立的實體,在科研、教學、人才招聘和考核等方面享有自主權,包括人員聘用條件及方式、薪酬待遇及發放、考核評價標准及辦法等。第十二條 生命中心主任任期五年,由建設指導小組提名,教育部任命,學校聘任,報協調領導小組備案。在改革試點初步建設期間,由建設指導小組提名生命中心負責人,兩校聘任。第十三條 生命中心主任(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1. 全面負責生命中心的發展規劃、人員聘任與運行管理等工作; 2. 規劃實驗室研究方向及規模、支撐部門設置及人員配置,公開招聘和任免實驗室負責人(Principal Investigator,簡稱PI);3. 提出改革試點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方案,每年向執行委員會和協調領導小組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4. 根據《章程》制定改革試點內部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組織對相關人員的評估與考核。第十四條 獨立實驗室、實驗室負責人(PI)和支撐部門。1. 獨立實驗室是生命中心從事科研與研究生培養的基本單位;2. 獨立實驗室負責人根據改革試點規章制度行使職權、並承擔相應責任。3. 生命中心聘任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行政事務,生命學院辦公室為生命中心提供必要的服務支撐;4. 科研平台(生物醫學測試中心)為生命中心的科研與人才培養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章 人員聘任與考核第十五條 改革試點人員聘任以「國際化、社會化、競爭性、高效率」為基本原則。組成人員分為四類:獨立實驗室的負責人(PI),實驗室內的輔助研究人員,公共平台的技術支撐人員和行政服務人員。生命中心採用全員合同制,不設永久職位。包括PI在內的所有人員與生命中心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合同,聘期結束前6個月進行評審,合格者續聘,不合格者解聘,失去生命中心支持(與學校的聘用關系由所屬學院決定)。第十六條 獨立實驗室負責人(PI)的聘用。按照國際標准,在兩校公開選拔PI。應聘者應為兩校生命科學領域的事業編制人員,需經個人申請、生命中心學術委員會組織國際評審,生命中心主任(負責人)批准後可聘為生命中心PI。原則上,改革試點PI必須具有本研究領域世界領先的學術水平,相當於美國一流研究型大學助理教授或以上水平。第十七條 獨立實驗室採取PI負責制,五年為一個聘期。PI實驗室聘請輔助研究人員的聘任標准和考核條件PI自行決定,相關費用由PI從其實驗室基本科研費中支出;PI提出擬聘申請後,由中心主任(負責人)審批。第十八條 行政服務人員、公共平台的技術支撐人員由生命中心根據需要擇優聘用,並根據年度考評結果決定續聘或解聘。第十九條 提前解聘與辭職。PI未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正常履行職能者,經國際評估小組評議和生命中心學術委員會認定後,由生命中心主任(負責人)決定提前解聘,提前三個月通知本人,並報執行委員會備案。聘期結束前PI辭職應提前三個月通知生命中心主任(負責人),並承擔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解聘其他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辭職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第五章 責任與待遇第二十條 生命中心所有工作人員(包括事業編制和非事業編制人員)應該按照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接受生命中心組織的年度考核與聘期評估。第二十一條 生命中心聘任的校內事業編制人員享受學校提供的既有工資、崗位補貼及其它福利待遇;生命中心按照被聘用者的崗位職責及工作業績為上述人員提供一定數額的特殊補貼、住房補貼及績效獎勵,具體數額由生命中心主任(負責人)決定,並通過合同明確。第二十二條 學校為生命中心在站博士後提供常規標准工資和生活補貼及其它福利待遇;按照國家規定為在讀研究生提供生活補貼。在此基礎上,生命中心為上述人員另外提供一定數額的生活補貼。為優秀博士後提供一定的科研啟動費。第二十三條 生命中心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定,為聘任的非事業編制人員提供工資、相關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障(醫療、工傷、退休、意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 評估第二十四條 學術評估包括生命中心整體的學術影響評估和PI學術水平評估。生命中心是以基礎研究為主的研究實體,學術評估的主要依據是發表論文的質量與數量,以及國際評估專家組的綜合評估意見。第二十五條 人才培養評估主要考察拔尖創新人才培養能力、博士研究生生源質量、海內外優秀博士生來中心做博士後研究的吸引力等。第二十六條 由教育部、科技部和財政部每五年組織一次國際評估,對生命中心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運行管理進行整體評價。第二十七條 改革試點執行委員會以審核年度報告的形式對生命中心進行年度考核。生命中心於每年3月15日前將上一年的《生命中心工作年報》報送改革試點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將考核結果報協調領導小組備案。第二十八條 獨立實驗室負責人每年向生命中心學術委員會和生命中心主任(負責人)提交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第二十九條 對獨立實驗室PI的考評採取每五年一次,PI在五年聘期結束前6個月,應向生命中心學術委員會提交聘期工作報告,交國際評估小組評審。凡是科研水平不能保持本研究領域世界領先水平者,給予兩年緩沖期(經費支持逐步縮減),兩年後仍未達到要求水平則不再擔任改革試點PI,也不再享受改革試點PI的任何待遇。第七章 經費與資產管理第三十條 生命中心經費主要來源於中央財政對改革試點的專項資助和學校自籌經費的支持、以及PI的競爭性項目經費。第三十一條 生命中心的財務管理實行主任(負責人)負責制;依據《章程》制定改革試點《財務管理規定》和生命中心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根據改革試點方案和計劃安排編制年度經費預算,並按照預算合理使用各類經費。第三十二條 改革試點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按照兩校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建設指導小組審議通過後執行,並報協調領導小組備案。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執行委員會負責解釋 。

⑼ 研究生代表大會幾年一次
研究生代表大會一年開一次。
校研究生代表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在應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時,方可召開代表大會。在特殊情況下,由校研究生會主席團提議,並取得校黨委同意,可提前或推遲舉行,代表的是全體研究生的權益和意見,積極建設研究生時代校園文化為宗旨。
研究生會由執行委員會和常務代表委員會兩個部分組成,研究生代表大會制是它的組織形式。北京大學研究生代表大會是研究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執行委員會是它的執行機構,常務代表委員會是它的常設機構。

結構組織
制度建設方面,從第一屆的民主推選到後來研究生代表大會制度的建立,再到研究生代表大會常務代表委員會的設立,研會的組織制度不斷鞏固和完善。
人才培養方面,研究生會內部的素質培訓和各項交流工作卓有成效,歷年的骨幹成員當中成長起一批有思想、有道德、有能力的優秀人才,他們中大多數都已成為各行各業的領軍人物。
⑽ 北京大學研究生會的北京大學研究生會歷史沿革
自1979年成立以來,北大研會一直秉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的工作原則,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項選舉制度和各級組織及其工作規范。
1985年3月15日,在時任研會秘書長朱善璐組織下,北京大學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會隆重召開,標志著北京大學研究生會正式成為代表研究生群體權益的機構,並被確認為學生自治組織。會議期間選舉產生了北京大學第六屆研究生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了秘書處、調研室、學習部、宣傳部、文化部、社會實踐部、生活部、體育部、女生部、博士生部,為此後歷屆研究生會各部門的職能劃分奠定了基礎,使研究生會初步形成了以學術交流、文體活動、社會實踐、生活維權、對外交流為主的活動體系。
1989年,北京大學研究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立(以下簡稱「常代會」),素有「校園人大」之稱的常代會,負責監督並協助研究生會執行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常代會是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權力機構,由各院系推選常務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包括:調查和提案,制定研究生會的規章制度,審議並通過執委會的工作計劃、重大活動實施方案和工作報告等。常代會制度的確立,既確保了執委會不脫離同學,腳踏實地工作,也為研究生會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1993年開始,研究生會逐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幹部任免制度,並嚴格按照「公開招聘,自願報名,擇優錄用」的原則,選拔了一大批有熱情、有能力的同學擔任執委會各部門的幹部。1995年,研究生會進一步制訂了《研究生會辦公室管理制度》、《研究生會值班制度》、《研究生會例會制度》等一系列規章制度;1996年,研究生會明確規定了各部職責,並在此基礎上,制訂了《研究生會財務制度》、《研究生會幹部招聘和管理制度》,並編輯成冊,發至各系、執委會成員及全體工作人員。
1995年,研究生會創立了自由質詢制度,具體委託常代會操作。此外,常代會還逐步確定了具體的監督活動開展方式——「在參與中監督」。這種制度的確立,使常代會得以對研究生會執委會的出勤情況,辦事積極性和工作效率等方面進行更加有效的監督,使常代會和執委會的溝通更加及時。 1999年,研究生會常代會對《北京大學研究生會常務代表委員會議事規則》進行了重大修訂,並於1999年11月13日,常務代表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了《議事規則(修訂案)》。此外,常代會根據實際需要不斷地修改和完善研究生會各種規章制度,在2000年將當時研究生會的各種規章制度集結成研究生會工作手冊。 2000年4月3日,研究生會建立了「一體二元」的新體制,「一體二元」指的是:北京大學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執委會主席團和常代會,是北大研究生會共有的唯一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的學生自治組織,包括醫學部研究生會在內的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會都是北大研究生會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同時,為更好地推動新北大研究生代表的選舉產生,北京大學研究生會依據慣例應於5、6月份召開的北京大學第16次研究生代表大會推遲到9、10月份,同時公布研究生代表的全部報名渠道,將參與代表范圍擴大到本部和醫學部兩處,並制定了新的選舉辦法。從此,「公開報名,分欄選舉」的研究生代表選舉辦法開始實施。
2003年10月,北京大學第十九次研究生代表大會修訂了已試用六年的《北京大學研究生會章程》,首次制定了《提案規則》和《審查規則》。
2004年,常代會正式成立研究生會權益中心,並在十五屆二次全會上通過了《北京大學研究生會權益中心章程》。
2008年,研究生會提出,在運營重大項目時實行項目責任制,打破部門設置、以項目為導向的項目型管理模式,實現了「矩陣化管理」,加強了各部分的聯系與融合。
2009年,北京大學研究生會校友會成立。同時,為更好地調動研究生會成員的工作積極性,豐富成員工作經歷,本屆研究生會提出了「第二部門」交叉掛職的人才培養模式,在研究生會內部選派優秀的部長、副部長和學生骨幹赴「第二部門」交叉任職,使他們能更好地了解和感受研究生會不同部門間的職能運作與組織文化。
2009年12月28日,「青春頌」北京大學研究生會成立30周年慶典閉幕式暨2010年研究生新年晚會在百周年紀念講堂隆重上演。時任國務院參事室主任、黨組書記陳進玉,北京大學校長周其鳳,北京大學第一屆研究生會主席薛啟亮,第十屆研究生會主席黃維等多位領導、嘉賓出席了晚會。
2013年,第三十四屆研究生會在原有部門基礎上增設新聞部、兩部四地交流部和科研臨床部,並起草擬定了新的《北京大學研究生會財務報銷制度》《北京大學研究生會宣傳工作手冊》《北京大學研究生會骨幹訓練營工作手冊》等規章制度,使研會的各項工作制度在流程標准化方面得到進一步建設和完善。
在30餘年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無論是制度建設,還是活動開展,北京大學研究生會均已成為全國高校研究生組織當中的佼佼者,我們將繼續堅持努力拚搏,積極奮斗,讓研會朝更加美好的明天前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