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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昌禎曾在哪裡上大學

發布時間: 2022-08-26 16:59:50

⑴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的老師有哪些 要齊全 多謝了 本人要考法大的研究生 跪求各位幫助!!!

民法學總論 李顯冬/姚新華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民事訴訟法 楊秀清/王娣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物權法 隋彭生/劉智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債權法 姚新華/劉智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馬列經典著作選讀 鄔名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現代經濟理論與政策 鄔名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知識產權法 費安玲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張 鋒/吳平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經濟法基礎理論與房地產法 趙紅梅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國際經濟法 杜新麗/楊 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公司法(含證券法與企業法) 王衛國/吳景明 中政大教授、博導、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
金融法、稅法 魏敬淼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合同法、擔保法 隋彭生/劉心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憲法與法理學 王人博/陳景輝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中國法制史 江興國/馬志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民事訴訟法學 楊秀清/王娣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刑法學 阮齊林/鄔明安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合同法、擔保法 隋彭生/劉心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民事訴訟實務與民事執行 宋朝武/楊秀清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憲法與法理學 焦洪昌/陳景輝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張 鋒/吳平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法學院副院長
仲裁法學 宋朝武/楊秀清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建設部法律顧問
證據法學 洪道德/魯陽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物權法 隋彭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刑事訴訟法學 洪道德/劉玫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公司法(含證券法與企業法) 王衛國/吳景明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民法學總論 李顯冬/姚新華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
中國法制史 馬志冰/江興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馬列經典著作選讀 鄔名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現代經濟理論與政策 鄔名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⑵ 爾雅通識大學生安全教育課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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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內容:
1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路口,黃燈亮時,( )。

A、盡快通過路口
B、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立即停車
C、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D、加強觀察通過路口
正確答案: C
2
行人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 )通過。

A、加強觀察後
B、快速
C、確認安全後
D、就近
正確答案: C
3
機動車通過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時,( )。

A、按所需行進方向行進
B、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C、按駕駛員需要行駛
D、按駕駛員要求進入導向車道
正確答案: B
4
非機動車是指 ( )

A、自行車
B、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C、電動自行車
D、輕便摩托車
正確答案: ABC BC
5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 )

A、懸掛機動車號牌
B、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C、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D、購車手續
正確答案: ABC BC
6
交通信號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的總稱。

正確答案:√
7
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正確答案:√
8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鐵路道口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盡快通過。

正確答案:×
8.5 千里之行慎於足下.道路交通安全之行人篇·上已完成
1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發生的特點有瞬時性、重復性、連續性以及( )。

A、不可預測性
B、可預測性
C、廣泛性
D、充分性
正確答案: C
2
輕便摩托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行為可以認定為( )。

A、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
B、機動車不在機動車道內行駛
C、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
D、不是違法行為
正確答案: B
3
行人亂穿馬路表述錯誤的選項為( )。

A、不走人行橫道線
B、不走人行過街天橋
C、使用地下通道
D、跨越隔離欄
正確答案: C
4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 )。

A、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B、立即將車輛移動到路邊
C、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
D、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正確答案: ACD CD
5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 )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A、道路
B、供電
C、通訊
D、車輛
正確答案: ABC BC
6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路口左轉時,應當取最小半徑通過路口。

正確答案:×
7
交通標志的主要標志可分為警告標志、禁止標志、指示標志、指路標志、旅遊區標志、道路施工標志等六類。

正確答案:√
8.6 人生美好且行且珍重.道路交通安全之行人篇·下已完成
4
以下哪種標志屬於交通標志?( )

A、禁令標志
B、指路標志
C、旅遊區標志
D、道路施工安全標志
正確答案: ABCD BCD
5
機動車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使用遠光燈示意。

正確答案:×
6
對於乘客乘坐兩輪摩托車時未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執勤民警依法應當對摩托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正確答案:√
7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讓行。

正確答案:×
8.7 不求「飛「的太低.道路交通安全之非機動車篇已完成
1
下列哪種情形當事人無須保護現場,可以在定位後 先行撤離?

A、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B、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C、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D、
車能動、人能開,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無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故及成因無異議

正確答案: D
2
機動車駕駛人在下列哪種情形下不得駕駛機動車? ( )
A、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
B、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
C、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
D、記分達到12分的
正確答案: ABCD BCD
3
下列哪些違法行為可以採取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強制措施? ( )

A、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B、機動車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C、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D、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正確答案: ACD CD
4
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一律實行右側通行的原則。

正確答案:×
5
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正確答案:√
8.8 禍起瞬間防患未然.機動車之駕駛陋習已完成
1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 ( )罰款。

A、10元以上50元以下
B、5元以上50元以下
C、20元以上100元以下
D、5元以上20元以下
正確答案: B
2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 ) 。

A、懸掛機動車號牌
B、放置檢驗合格標志
C、放置保險標志
D、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正確答案: ABCD BCD
3
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不能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正確答案:×
4
為防止撤離現場後對事故事實部分產生歧義,當事人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用攝、錄像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車輛位置、車輛號牌及事故損失證據。

正確答案:√
5
在校大學生所使用的電動自行車可以不用通過交通管理部門上牌登記。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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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巫昌貞老師什麼時候開始從民法轉到婚姻法研究的

1978年,婚姻法的修改被提上議事日程,因為有起草民法典的經歷,政法大學派巫昌禎參加。 這次參與立法的經歷,成了她學術道路上的分水嶺。此後,巫昌禎把研究和教學的重心轉移深入到了婚姻法。

巫昌禎,女,1929年11月17日生,江蘇句容人。1954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特約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第七、八、九屆全國政協委員。CCTV2015年度法治人物評選候選人。

巫昌禎多次參與我國的立法工作,最近的一次,是2003年1月,巫昌禎參與民法典編撰。民法典的起草是構建國家法律體系的系統工程,是非常繁重的一項任務。它的起草修改至今仍在進行,期盼著能早日通過並付諸實行。

⑷ 我國著名的法學家都有誰

1.史尚寬先生是民國時期的著名的法學家,不僅從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擔任了民國時期的"立法委員"、"考選部部長"等職務,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而且"余復從事著述",涉獵的領域廣泛,幾乎包含了法學的大部分領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憲法、行政法和勞動法等。
2.肖蔚雲先生是中國著名法學家,1927年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後留校任教。曾留學蘇聯4年。先後擔任香港、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是北京法學會名譽會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3.商秧,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法學家之一,同時他也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功臣之一。
4.張釋之(生卒年不詳),字季,漢南陽郡堵陽(今南陽市方城縣)人。西漢廷尉,中國歷史上著名法學家。公元前179年,被選為騎郎,後成為協助皇帝處理司法事務的最高審判官。他處理案件深究事理,不枉不縱,不偏不倚,敢於用法律去限制包括皇權在內的一切特權,提出了「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5.韓 非: 河南新鄭人,戰國後期著名的法學家、思想家、散文家,法家的集大成者。 中國現代著名法學家法學理論
張文顯 朱蘇力 賀衛方 葛洪義 舒國瀅 沈宗靈 孫笑俠 卓澤淵 李步雲 劉作翔 付子堂 孫國華 信春鷹 郭道暉 郝鐵川 呂世倫 石泰峰 王晨光 朱景文 李林 李龍 劉瀚 謝暉

法律史
曾憲義 張晉藩 武樹臣 何勤華 陳盛清 范忠信 邱遠猷 吳建璠 楊一凡 楊永華 俞榮根 韓延龍 懷效鋒 霍存福 劉海年 倪正茂 高恆 蒲堅 朱勇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周 葉中 許 崇德 韓 大元 胡 建淼 胡 錦 光 江 必新 姜 明安 羅 豪才 馬 懷德 陳 雲生 方 世榮 張 慶福 張 樹義 莫 紀宏 浦 增元 童 之偉 王 名揚 王 叔文 吳 家麟 肖 蔚雲 楊 海坤 袁 曙宏 張 光博 朱 維究

刑法學
高銘暄 馬克昌 趙秉志 張明楷 陳明華 陳興良 曹子丹 儲槐植 顧肖榮 何秉松 梁華仁 羅大華 歐陽濤 曲新久 阮齊林 蘇惠漁 康樹華 張智輝 周道鸞 盧建平 王作富 何鵬 姜偉 孫謙

民商法學
江平 梁慧星 吳漢東 王利明 孫憲忠 王衛國 趙旭東 鄭成思 魏振瀛 崔建遠 劉春田 劉凱湘 石少俠 司玉琢 覃有土 顧功耘 郭明瑞 龍翼飛 吳煥寧 夏吟蘭 徐學鹿 楊大文 楊立新 楊振山 馬俊駒 沈四寶 巫昌禎 關懷 范健 尹田
訴訟法學
江偉 陳光中 徐靜村 樊崇義 龍宗智 陳瑞華 陳衛東 卞建林 陳桂明 顧培東 景漢朝 劉家興 沈達明 宋英輝 譚世貴 湯維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國樞 王亞新 楊榮馨 張衛平 周國均 左衛民 譚兵 李浩 常怡 嚴端 崔敏

經濟法學
楊紫烜 李昌麒 劉隆亨 劉文華 漆多俊 邵建東 史際春 徐傑 張守文 種明釗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呂忠梅

國際法學
韓德培 曾令良 梁西 余勁松 陳安 董立坤 龔韌刃 黃進 李雙元 劉楠來 饒戈平 芮沐 張乃根 周忠海

軍 事法學
叢文勝 顧德欣 李昂 圖 們 張建田

⑸ 巫昌禎曾在中華女子學院做領導工作嗎

做過一段時間

⑹ 巫昌禎的獲得榮譽

曾被評為北京市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市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師、北京市先進工作者、全國先進工作者、市、全國「三八」紅旗手等,享受國家政府特殊津貼。

⑺ 如何做一個愛崗敬業,樂於奉獻的老師

努力做一個愛崗敬業的老師

人的一生總是伴隨著很多可能性,而專注的意義或許就在於,在面臨諸多選擇時,不擾於心、不亂於形,遵從內心。都說陪伴是最長情的告白,劉心穩教授用三十二年的從教生涯,向他放在心尖珍視的教學工作,獻上了不可替代的專注。今年年底他就要退休了,校報記者采訪了他,於是有了這個訪記。他說:「不貪心,專心做好一件事,就是努力作一個愛崗敬業的老師。」傾心於民法教學的他,對法大民法研究所這個團隊有著深厚的情感,與二十幾位同仁一起,讓「愛崗、敬業、愛學生」的思想得以傳承。——題記

走進劉心穩老師的民法課堂,就會被融洽且活潑的氣氛感染,他豐富詳實的講解、鞭辟入裡的分析、間或穿插的幽默、時不時引發的同學們的歡笑,總是在呼喚著同學們學習民法的興趣、激發著同學們認識和維護私權的民法思維,錘煉著同學們的法律關系方法論。任教治學,講究厚積薄發,多年的教學經驗使得劉心穩能夠准確把握同學們的聽課狀態,在有限的單位時間內,幫助同學們提升學習效率。從1983年畢業留校任教至今,這方三尺講台見證了他走過的每一步。與學生互動、與民法研究所團隊交流學術、進行教學科研,這些都讓他樂在其中。他不欣羨名利場上的淘金者和逐權成功者,只求「身心自由」。他選擇專心做一個大學教師,即使桃李不言,也終有花香滿蹊徑。
想要做一個很努力的人
青年時期的劉心穩曾經歷過一段非常艱苦的求學歷程。因為遭遇文革,1968年,他被迫在初中階段終止了學業,直到1979年才考進法大。十多年間,他當過農民、農村基層幹部、鐵路工人、鄉鎮企業業務員、初中民辦教師。無論生存環境如何變換,不變的是,他從未中斷學習。文學、語言、歷史、經濟、地理、哲學,他求知若渴地認真閱讀每一本能夠拿到手的書籍。哪怕是在農村辛苦勞作的日子裡,他也用白紙自製成巴掌大的小本子,堅持記一些學習筆記、思想心得,並學慣用詩詞寄寓自己的情懷。別人都是把詞典當成工具書,需要用時才翻看,他卻把偶然借到的一本簡明哲學辭典手抄了十多萬字,「一元論」、「二元論」、「唯物主義」、「唯心主義」等詞條的內容成為他哲學上開蒙和思考的基礎知識。刻苦的學習態度奠定了他日後在法大學習的主觀能動性。當代學子或許很難想像,一位1968年老初一畢業、1979年已經二十多歲,在貧窮困頓的生存環境中啃窩頭就鹹菜,有時候連窩頭都吃不上、一日三餐靠白薯度日的青年人,自學幾何、三角函數、地理、政治等,連續三年的參加高考,終圓大學夢。
久旱逢甘霖,欣喜不必言明。進入法大後,劉心穩酣暢地徜徉於知識的海洋。他從不覺得教室、食堂、宿舍之間三點一線的生活是枯燥的,各種娛樂活動對他絲毫不構成誘惑,一是囊中羞澀、二是興趣不在。對他而言,專心讀書治學,就是最大的樂趣。劉心穩為人熱心真誠,大學期間八個學期,他七個多學期都堅持為七九級全年級同學義務領取和分發報紙和信件。七個多學期的每個上午和下午,他日復一日地每天兩次奔走於教學樓一樓收發室和四樓十二個班的教室之間,將本應由各班同學分別輪流完成的工作一肩挑起,讓同學們能夠更及時的收到報紙和信件。若從當今的視角來看,劉心穩不僅熱心,還是個真正的「學霸」,大學期間三十幾門課,他有一大半的成績是優秀。四年中,他三年被評為「三好學生」、一年被評為「優秀學生幹部」。1983年畢業季,他和全班同學共同努力,所在的七九級一班被評為「北京市先進班集體」,集體參觀了人民大會堂、中南海等。盡管如此,他對自己在大學四年中有許多事「應當做好而沒做好是一種遺憾」。劉心穩評價自己「也就算中等智商和學力吧」。就他的經歷客觀地看,他有一種堅守的韌勁,有一種認准了道路就努力的勁頭,「讓自己做一個很努力的人」他自己這樣說。
大學讀書期間他喜歡民法,課堂之外的閱讀,最初是國內最早的民法教材「蘇維埃民法」、文革前的民法論文,此外,十分幸運的是,江平老師、張佩霖老師等組織七九級少量喜歡民法的同學成立「民法學習小組」,他自始至終積極參加了小組的學習、討論,受到這些老師在民法專業方面的栽培和抬舉。1983年,他撰寫的論文「試論精神損害賠償」被評為優秀畢業論文。
畢業後留校,他在法大本科生院勞資科工作一年,1984年進入當時的法律系民法教研室,在張佩霖老師的指導下從事民法教學工作。1985年,他撰寫了民法學術論文「試論個體戶所有權」,以「華夫」的筆名發表在《政法論壇》1985年第5期。在教學方面,起初作為助教,是帶小班案例研討課,1985年為82級的同學大班講授所有權理論,1987年被破格聘任為講師。同年,法大昌平校區正式投入使用,他被任命為87級新生的年級辦公室主任,在昌平校區最艱苦的歲月里從事了一年的年級管理工作,1988年,他辭去副處級待遇的年級主任工作回到了民法教研室,此後在教學崗位上兢兢業業至今。在教學科研工作中,他先是精讀了豎排版的史尚寬的《民法總論》、《物權法論》、《債法總論》,後來則是王澤鑒的「天龍八部」,以及大量的民商法專業論文,以民商法學理論和法律為核心建構著自己的知識體系。「喜歡教書,也喜歡民法專業,行政級別和職務不是我的選擇,在民法教學崗位上工作才是我的第一選擇」,他如是坦陳心聲。民法教學是劉心穩的真心喜好、興趣所在、職業理想的重中之重,「一上講台開講民法我就興奮,就開心」,「看著同學們專心聽課的那種神態,我內心的幸福感就油然而生,」他這樣述說。他對這個喜好的職業,用了三十多年的平靜、專一、堅守,詮釋了「熱愛」二字。

因為熱愛民法教學,劉心穩能夠將教學中的心得融入到著書立言之中。他參與合著的《民法學原理》曾創造了「一本書獲得四個大獎」的佳績(兩個國家級二等獎、兩個市、部級一等獎),個人撰寫的《票據法》先是司法部部級規劃教材、榮獲「部級優秀教材」,後來經過修訂,又和他撰寫的《債權法總論》成為國家級十一五、十二五規劃教材,這種一人獨立撰寫兩本國家級規劃教材的現象,在我校並不多見。早在1988年,他就獲評為司法部「部級優秀教師」,多年來多次獲得院級先進教師榮譽,2011年榮獲校級「優秀教師特別獎」。
他始終堅持「需要做的事情就去好好做」,不過分看重名譽。他堅信,為人師者,對自己的教職首要的是愛崗、敬業,同時,作為法學教師,在教學科研方面要獨立思考,「思想盛開,清風自來」。
工作在一個愛崗、敬業、和諧、努力上進的學術團隊中
劉心穩說,「民法研究所是一個愛崗、敬業、和諧、上進的學術團隊」,形容詞可以有許多,他最終用這樣的描述來勾勒自己心中的民法研究所。他還說,「我有幸工作在這個團隊中,幾十年來一直非常快樂」。得一位同道中人,悅哉;得一隊同道中人,幸哉。對於劉心穩而言,民法研究所這個向上的團隊是他心中的珍寶。民法研究所的前身是我校法律系民法教研室。在法大2002年6月進行院系調整改革之前,江平老師、張佩霖老師、田建華老師、楊振山老師等專業能力強、師德高尚的學者帶領著民法教研室的各位教師潛心鑽研教學,認真合力育人。民法研究所成立之後,繼承了前輩教師「愛崗、敬業、愛學生」的傳統,為今日團隊內的優良風氣奠定了堅實基礎。
提及諸位民法教研室的前輩,劉心穩說,「一個團隊的風氣是上升的還是下沉的,與前人有很大關系。在向上的背景下,後來人進入團隊的人就會順著軌道自然而然隨之上升。」前輩們的敬業精神給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他的記憶中,楊振山老師除了愛崗、敬業、愛學生,還對法大有著極深的感情。江平老師講課充滿著個人魅力,聲音洪亮、普通話清晰標准,將對國家和法治的熱愛融入每一節課堂。張佩霖老師的課堂在那個時代則充滿著創造性色彩,在案例教學並未形成體系的八十年代,他的每節課必定是以精心篩選的案例進行導入,鮮活生動,讓學生學以致用。江平曾評價張佩霖「他幾乎創造了一個全新的教學方法」。田建華老師和李慧君老師的課程講授正規而系統,邏輯推演的體系嚴謹、完備,板書設計清晰,能完整反映授課思路,講課時重點突出、顧及全面,讓人聽後心裡很舒展。而為人低調、獻身中國婚姻法學幾十年的巫昌禎老師,「在中國民法學界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法學家群體中,無愧為一個旗手!」劉心穩這樣贊美巫老師。這些老一輩教師們還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凡是學生學業上的求教和求助,無不熱情幫助。劉心穩回憶,1982年他大三時創作民法學術論文「試論精神損害賠償」,由於課題前沿、資料稀缺、難度很大,先後求教於張佩霖、楊振山、江平三位老師,均得到他們的悉心指導,江平老師主動把他手頭的翻譯稿借給自己參考,楊振山老師把他參加民法立法會議的信息講給自己聽,張佩霖老師則手把手地指導自己寫作。有個沈姓的本科生,經常不事先聯系就去張佩霖老師家裡求教,張老師從不拒絕。江平老師對學生更是有求必應,劉心穩清楚地記得,1983年夏天的一天中午,他到江老師家,江老師正圍著圍裙作午飯,一看他來了,關掉煤氣就和他說話,說話之間,有個學生來家請江老師寫個推薦信,江老師寫完後還對那個學生說了一些鼓勵的話語。劉心穩說,前輩們的言傳身教一直激勵著自己也要努力做到:凡是學生學業上的求教和求助,都要無條件地給予幫助。多年來,他也這樣做了,學生求教的、求助寫出國推薦信的、參加學生活動的,只要他做得來,都給予幫助;法大BBS上時常有同學提出民法上的問題,即使提問者沒有艾特他,他看到後也會也主動予以解答。
在談論民法前輩老師時,劉心穩感嘆不止的是,他初上講台時,張佩霖老師親自聽他講課,課後耳提面命:講課時要注意內容充實還要防止課堂沉悶;要抬頭面對同學講不要低頭念稿,要時常用眼神和學生交流;板書時因為背對學生就不能同時講話,板書要注意條理、不能隨意書寫;不要孤立地講法條和法理,必須和案例結合;教學一定要有課內課外的結合,等等。這些貼心的傳教,已經成為劉心穩教學生涯中的珍寶、順利進行教學工作的法寶,而且也是他堅守的信條。
「傳,幫,帶」三個字,在民法研究所的教學科研活動中,有著真真切切的體現。在老一輩教師的言傳身教下,民法研究所繼受好經驗、傳承好作風,涌現出一批優秀的青年教師。如鄢一美老師繼受了李慧君老師的授課風格,條理清晰、邏輯嚴謹;費安玲老師師承江平老先生,以飽滿、高亢的授課狀態獲得同學們的歡迎;李顯冬老師或多或少受到了張佩霖老師案例教學的影響;朱慶育老師將楊振山老師重視理論研究的風格加以繼承,寫出的學術論文可讀性很高,經得起琢磨和推敲;李永軍、劉家安、易軍、於飛等老師的課細致、嚴謹、邏輯性強、信息量適當,都有大量的「粉絲」。談及自身,劉心穩說,自己的課,缺點是進度慢一些,有時散發的太開,如果說特點,就是內容上注意了細致性和系統性,方法上注意了課堂氣氛避免沉悶,適當的課外練習和課堂講授結合。此外,學習了江平、張佩霖等老師的作法,在2010級同學中組織了11位同學成立了民法學習小組,每兩個星期集中一次,進行民法相關問題的討論和交流。這些同學中不少人已經從民法一到民法三都聽他的課,民法三結課之後又有三個學期的民法學習小組的活動,對民法有了更多的學習心得和研討收獲。
民法研究所的團結向上還來自於整個團隊的密切學術交流和教學研討。長期以來,民法研究所在李永軍、劉家安、劉智慧等負責人的組織下,每兩個星期進行一次學術探討活動,事先安排一兩位老師做准備,集中活動時提出問題、發表意見,同事們各抒己見、展開討論。在學術見解有分歧的情況下,對不同見解進行深入研討,力爭做到在教學中闡明通說、包容非主流觀點。通過多年的堅持,民法研究所已經超越一般教學基層單位的定位,成為團結、向上的學術團隊。

為達到優質的教學目標而共同努力,成為民法研究所全體教師的共識和志向,民法研究所不乏愛崗敬業的典範。法大民法教學的任務量極其龐大,每學期要面對「兩個1800人」:1800名新生的民法總論課程和1800名學生的民法二、民法三課程,還有案例研修課、民法實務課等多門名為選修、實為學生搶課的所謂選修課,超工作量帶課是多年來的一種常態。難能可貴的是,所內的老師往往以團隊的專業工作為優先,甚至犧牲個人利益來完成教學工作,敬業奉獻的事例不勝枚舉。劉智慧老師長期擔任教學副所長,需要管理大量的教學事務,同時兼任本科生學術班主任。她將主要精力放在教學中,不計個人得失,任勞任怨,常一人身兼兩三門課程,更會在所里同事突發疾病的情況下站出來代課。陳冬青老師曾有一段時間因病短暫休假,而她在身體狀況稍有起色時,便第一時間回歸講台。李韻秋老師甚至會每學期帶專業主幹課200節左右,極大地緩解了民法研究所承擔的課時壓力。除了保證法大民法學科的正常授課,民法研究所還在江平獎學金評定和學術十星論文大賽評審工作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天道酬勤,全所上下的耕耘之工有目共睹,在歷屆「最受本科生歡迎的十位老師」評選中,民法研究所都會占據二到三個席位。劉心穩說,對於學生而言,我們當老師的只是「做了自己該做的事」,常懷謙和之心,民法研究所已經成為法大不可或缺的一道風景。
飽含期望的師者,努力不止的學人
書山取徑,學海泛舟,每位法科學子都應找到適合自己的民法學習方法。劉心穩總結自己多年的教學經驗,向同學們由衷提出了兩個方面的建議。
第一個方面,是希望大家能牢牢把握書本知識。「把教科書看明白、把課上好,掌握民法學習最基本的『三基』:一是基本概念,二是基本知識,三是基本原理。」劉心穩提到的這「三基」正是民法學習者構建自己學識上層建築的必要奠基。為了幫助同學們打好基礎,他在自己每學期的課堂上都會督促大家看書,撰寫心得、案例分析、論文和讀書筆記。十八周的課程內容是有限的,他試圖通過以這些課外訓練作為引導,幫助同學們找到民法學習的方法。
「頭腦不是單純的復印機」,打好基礎是第一步,接下來更重要的是構建自身對相關課程的知識結構,他經常希望同學們構建「自己的知識結構」,也就是把書本上的知識轉化為自己的知識。他舉例說,要像《倚天屠龍記》中張無忌向張三豐學習太極劍,張三豐將劍法演示完畢後,問張無忌是否已經記住,張無忌答到「都忘了」,事實上卻是化有形劍法為己所用,看似「都忘了」,實為已經完全吸收。劉心穩希望同學們對民法的學習也能做到這樣,不是單單重復書本內容,而是在理解運用的基礎上能有自己的見解。
第二個方面,是希望同學們能適當得法地進行練習。這里的練習不是指備戰司考時做的大量題,而是針對所學內容體驗性的運用。既可以在練習題中檢驗自己對知識的掌握情況,也可以通過與同學的討論研習來加深對課程內容的理解。
人的一生很長,應該「讀萬卷書,行萬里路」;大學四年卻很短,讀書要有選擇性。劉心穩認為,在大學學習階段不要盲目追求「量」的積累,而應看重「質」的提升。針對每門課程,真正看好一本教科書、看懂一本專業著作,已經足矣。然而,有選擇地讀書不代表過早將自己的發展方向進行固定與局限,他不贊成當代青年人以「實用主義」作為自己行動的標准。事實上,每個人的未來發展都有諸多可能,藝多不壓身。
「該學的要多學一點,分數不是最重要的,營養吸收了遲早幫得上忙,年輕時不要太實用主義」,他認為生命沿途或許會有無心插柳的機遇。1997年,在劉心穩從事票據法教學的第十一個年頭,他收到了來自法大出版社的約稿邀請,希望他能撰寫票據法教材。實際上,一向嚴肅認真對待教學工作的劉心穩早已為票據法積累下大量的手寫講稿。他接受了邀稿,於當年暑假在研究生院窄小的筒子樓房間里開始了整理撰寫工作。連續40多天,他不舍晝夜,筆耕不輟。小屋裡每天「西曬」時會特別熱,他在破風扇旁准備著一盆涼水,熱得受不了時就用涼水洗臉,以保持清醒。在整理了三遍之後,他終於向出版社交上了定稿的票據法教材。這部教材,先是被評為司法部部級優秀教材三等獎,數年間多次再版,後來又成為國家十一五、十二五規劃教材,是他教學研究道路上的成就之一。這個小小的成就,也時刻提醒著他,生命不息,鑽研不止。
在迎來生命的第六十個年頭,劉心穩回顧自己站在講台上的三十餘載,有幸福、有欣慰,也有遺憾、有期待。他熱愛教學,在傳道授業解惑中實現人生價值;他熱愛法大,從25歲開始,他在這里安身立命、成家立業。他熱愛學生,堅守師者應有的原則,他說,最近幾年清醒地認識到,自己作為老師在教師節等節日接受學生的禮物很不合適,因此,他近些年對自己的研究生「哪怕是教師節的一朵鮮花也不會收,因為求學階段的同學自身沒有經濟來源,禮物的開銷都要從生活費中出。」他還希望高校中能形成一種師生間用學術來交流心意的高尚風氣,避免師生關系被「送禮」的風氣裹挾。他也期待著高校能從領導層和各部門加快「去行政化」的步伐,管理機構應當消除「權力意識」和「行使權力的作風」,真正從方便師生、服務同學的角度出發制定製度,增強人性化管理。
作為一名教師,他用粉筆書寫青春,堅守崗位,不懈耕耘;作為一名學者,他不以名利為風向標,踏實治學,專心致志。他在教學工作中實踐人生理想,在民法研究所里找到歸屬感。退休不是他學術生涯的休止符,而是另一個起點。在法大學子心中,他永遠是那個和藹風趣、師德高尚的「穩爺」。
懷揣感恩之心,讓我們由衷祝願:心穩老師,退休快樂,我們愛您。
(劉心穩)

⑻ 我國著名的法學家都有誰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1.史尚寬先生是民國時期的著名的法學家,不僅從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擔任了民國時期的"立法委員"、"考選部部長"等職務,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而且"余復從事著述",涉獵的領域廣泛,幾乎包含了法學的大部分領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憲法、行政法和勞動法等。 2.肖蔚雲先生是中國著名法學家,1927年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後留校任教。曾留學蘇聯4年。先後擔任香港、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是北京法學會名譽會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3.商秧,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法學家之一,同時他也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功臣之一。 4.張釋之(生卒年不詳),字季,漢南陽郡堵陽(今南陽市方城縣)人。西漢廷尉,中國歷史上著名法學家。公元前179年,被選為騎郎,後成為協助皇帝處理司法事務的最高審判官。他處理案件深究事理,不枉不縱,不偏不倚,敢於用法律去限制包括皇權在內的一切特權,提出了「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5.韓非: 河南新鄭人,戰國後期著名的法學家、思想家、散文家,法家的集大成者。 中國現代著名法學家 法學理論 張文顯 朱蘇力 賀衛方 葛洪義 舒國瀅 沈宗靈 孫笑俠 卓澤淵 李步雲 劉作翔 付子堂 孫國華 信春鷹 郭道暉 郝鐵川 呂世倫 石泰峰 王晨光 朱景文 李林 李龍 劉瀚 謝暉 法律史 曾憲義 張晉藩 武樹臣 何勤華 陳盛清 范忠信 邱遠猷 吳建璠 楊一凡 楊永華 俞榮根 韓延龍 懷效鋒 霍存福 劉海年 倪正茂 高恆 蒲堅 朱勇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周 葉中 許 崇德 韓 大元 胡 建淼 胡錦光江 必新 姜 明安 羅 豪才 馬 懷德 陳 雲生 方 世榮 張 慶福 張 樹義 莫 紀宏 浦 增元 童 之偉 王 名揚 王 叔文 吳 家麟 肖 蔚雲 楊 海坤 袁 曙宏 張 光博 朱 維究 刑法學 高銘暄 馬克昌 趙秉志 張明楷 陳明華 陳興良 曹子丹 儲槐植 顧肖榮 何秉松 梁華仁 羅大華 歐陽濤 曲新久 阮齊林 蘇惠漁 康樹華 張智輝 周道鸞 盧建平 王作富 何鵬 姜偉 孫謙 民商法學 江平 梁慧星 吳漢東 王利明 孫憲忠 王衛國 趙旭東 鄭成思 魏振瀛 崔建遠 劉春田 劉凱湘 石少俠 司玉琢 覃有土 顧功耘 郭明瑞 龍翼飛 吳煥寧 夏吟蘭 徐學鹿 楊大文 楊立新 楊振山 馬俊駒 沈四寶 巫昌禎 關懷 范健 尹田 訴訟法學 江偉 陳光中 徐靜村 樊崇義 龍宗智 陳瑞華 陳衛東 卞建林 陳桂明 顧培東 景漢朝 劉家興 沈達明 宋英輝 譚世貴 湯維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國樞 王亞新 楊榮馨 張衛平 周國均 左衛民 譚兵 李浩 常怡 嚴端 崔敏 經濟法學 楊紫烜 李昌麒 劉隆亨 劉文華 漆多俊 邵建東 史際春 徐傑 張守文 種明釗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呂忠梅 國際法學 韓德培 曾令良 梁西 余勁松 陳安 董立坤 龔韌刃 黃進 李雙元 劉楠來 饒戈平 芮沐 張乃根 周忠海 軍 事法學 叢文勝 顧德欣 李昂 圖們 張建田

⑼ 請問一下中國現在法學界的權威和領軍人都有那些

中國著名法學家大全——《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法學理論
張文顯 朱蘇力 賀衛方 葛洪義 舒國瀅 沈宗靈 孫笑俠 卓澤淵 李步雲 劉作翔 付子堂 孫國華 信春鷹 郭道暉 郝鐵川 呂世倫 石泰峰 王晨光 朱景文 李林 李龍 劉瀚 謝暉

法律史
曾憲義 張晉藩 武樹臣 何勤華 陳盛清 范忠信 邱遠猷 吳建璠 楊一凡 楊永華 俞榮根 韓延龍 懷效鋒 霍存福 劉海年 倪正茂 高恆 蒲堅 朱勇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周葉中 許崇德 韓大元 胡建淼 胡錦光 江必新 姜明安 羅豪才 馬懷德 陳雲生 方世榮 張慶福 張樹義 莫紀宏 浦增元 童之偉 王名揚 王叔文 吳家麟 肖蔚雲 楊海坤 袁曙宏 張光博 朱維究

刑法學
高銘暄 馬克昌 趙秉志 張明楷 陳明華 陳興良 曹子丹 儲槐植 顧肖榮 何秉松 梁華仁 羅大華 歐陽濤 曲新久 阮齊林 蘇惠漁 康樹華 張智輝 周道鸞 盧建平 王作富 何鵬 姜偉 孫謙

民商法學
江平 梁慧星 吳漢東 王利明 孫憲忠 王衛國 趙旭東 鄭成思 魏振瀛 崔建遠 劉春田 劉凱湘 石少俠 司玉琢 覃有土 顧功耘 郭明瑞 龍翼飛 吳煥寧 夏吟蘭 徐學鹿 楊大文 楊立新 楊振山 馬俊駒 沈四寶 巫昌禎 關懷 范健 尹田

訴訟法學
江偉 陳光中 徐靜村 樊崇義 龍宗智 陳瑞華 陳衛東 卞建林 陳桂明 顧培東 景漢朝 劉家興 沈達明 宋英輝 譚世貴 湯維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國樞 王亞新 楊榮馨 張衛平 周國均 左衛民 譚兵 李浩 常怡 嚴端 崔敏

經濟法學
楊紫烜 李昌麒 劉隆亨 劉文華 漆多俊 邵建東 史際春 徐傑 張守文 種明釗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呂忠梅

國際法學
韓德培 曾令良 梁西 余勁松 陳安 董立坤 龔韌刃 黃進 李雙元 劉楠來 饒戈平 芮沐 張乃根 周忠海

軍事法學
叢文勝 顧德欣 李昂 圖們 張建田

世紀之交的中國法學家流派
(一)紅派 所謂紅派法學家,就是學術上走紅,學術理論受到學術界的高度重視,政治上得到寬容,三十來歲就能當上博導的一批法學家。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國人民大學的王利明、趙秉志、陳興良,北京大學的武樹臣,武漢大學的黃進,等等。
(二)黃派 所謂黃派法學家,就是能將法學研究的成果轉化為極有價值的改革建議,從而有力推動中國的政治、經濟以及司法體制改革的的法學家。他們善於聯系實際,善於運用法學原理進行現實批判,關注民生,力主改革。他們不僅著述豐富,而且分量沉重。在他們的代表作中,往往以黃金般的語言來表達他們的主要觀點和主要主張。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國政法大學的江平,《中國法學》雜志社的郭道暉,中國社會科學院的梁慧星,等等。
(三)紫派 所謂紫派法學家,是指那些比紅派法學家更多一層紅色的法學家。
紫派法學家的特點是,參與改革但不首倡改革,對已有的改革措施和改革理論常從較正統的角度進行解釋、論證和宣傳。在他們身上往往環繞著一層紫色光環。他們在政治上頗受重視,經常參與重要法律的起草;他們在學術上也很有地位,大多有博導、會長、理事長等等的學術職務,全國性的教材也常常由他們主持編寫。 紫派法學家的另一個特點是,他們對於別人(尤其是青年人)的探索常持批評態度,而他們的批評往往又是以政治批評為主,以學術批評為輔。一九九六年的所謂「曉南風波」正是這一特點的重要表現。② 最有代表性的紫派法學家是張光博。 張光博是大連海事大學經濟法律學院教授,主攻憲法學和法理學。
(四)灰派(經院派) 所謂灰派法學家,是指那些埋頭於學術研究,不太關心現實生活,較少進行現實批判,不提具體改革建議的法學家。他們在法學界很出名,但在法學界之外的知名度明顯不如黃派和彩派,甚至也不如藍派和綠派。 灰派法學家學術功底深厚,著述甚豐。他們雖然迴避現實政治問題,但他們的學術成果往往成為紅派人物和黃派人物的學術依據。 北京大學的龔祥瑞早在八十年代初出版的《比較憲法和行政法》一書中,就認真地論述過法治和法制的區別,但由於他沒有聯系中國的實際進行現實批判,所以就沒有產生多大影響。灰派與黃派的主要區別就在於此。 灰派法學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北京大學的龔祥瑞,張國華,沈宗靈,趙震江,姜明安,等等。
(五)藍派 所謂藍派法學家是指那些竭力主張充分開放、充分借鑒和移植西方法律和西方法學的法學家。走向藍天和大海是藍派的基本特點。

藍派法學家學貫中西,博古通今,思想活躍,思路開闊。他們傾心於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較研究,對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有深刻的揭示和批判。他們大多出生於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與紅派法學家是同齡人。與紅派不同的是,他們一般不考慮在學術界的社會地位問題,不重視博士、博導等頭銜。與紅派相同的是,他們一般也不進行太多的現實批判。

藍派法學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南京大學的張中秋,蘇州大學的周永坤,文化部中國藝術研究院的梁治平,等等。 張中秋的代表作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法律與經濟——傳統中國經濟的法律分析》,等等。梁治平的代表作有《新波斯人信札》,《法辨》,《法律的文化解釋》,等等。

(六)彩派 彩派法學家是指那些同時具有多種色彩的法學家。 彩派法學家的代表人物有:南京師范大學的公丕祥,吉林大學的張文顯,南京大學的范建,華東政法學院的曹建明,蘇州大學的楊海坤,杭州大學的胡建淼,中共中央黨校的石泰峰,等等。彩派法學家不僅學術成果豐富,而且學術組織能力十分突出,社會交往面十分寬廣。他們另一個重要特點是,對所有的學派皆能寬容,也為所有的學派所寬容。因此,他們總是五彩繽紛的。在他們身上,黑派可以看到黑,紅派可以看到紅,紫派可以看到紫,藍派可以看到藍,灰派可以看到灰,黃派可以看到黃,白派可以看到白,霧派可以看到霧,綠派可以看到綠。 彩派與紅派大體上也是同齡人,學術地位略次於紅派,政治地位卻強於紅派,大多兼任高等院校的行政領導職務,不是校長,就是院長,至少也是個副院長什麼的。
(七)黑派 黑派是指那些被認為是主張全盤西化,在法學界搞資產階級自由化,在政治上犯過嚴重錯誤的法學家。近年來,他們很少發表論文或出版論著。主要代表人物有群眾出版社的於浩成,北京大學的袁紅兵,中國政法大學的陳小平,等等。
(八)白派 法學界的白派人物的主要特點有二:其一是頭腦一片空白,在他們的著作和文章中,以及在他們的課堂上,沒有任何屬於他們自己的觀點和理論,更沒有改革或不改革的意見和主張;其二是以**為主要目的,白花花的銀子不賺白不賺,賺了不白賺,學術、學位、職稱等等,無非是**的手段而已。 但平心而論,白派法學家在普及法律知識方面還是有一定貢獻的。

(九)霧派(變色派) 所謂變色派,就是無一定色彩,隨著氣候的變化而變化的法學家流派。該派就象水蒸汽一樣,一會兒灰色,一會兒白色,一會兒黑色,一會兒藍色,一會兒發紅光,一會兒五彩繽紛,什麼時髦他們就變成什麼。他們和彩派的區別是,彩派在任何時候都是五彩繽紛的,霧派只在極少的時候才是多彩的。霧派除了在不同的時候製造不同的聲勢以外,對法學研究和改革事業沒有什麼實質性的理論貢獻。 霧派和白派在外表上有些相似,但始終有實質性區別。白派的目的是經濟,霧派的目的在於政治。

(十)綠派 綠派,也可以叫做草派。該派法學家就象綠草一樣,一方面生機盎然,另一方面不引人注目,不被法學界重視。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山大學的劉星(一正),江蘇省行政學院的劉大生,等等。

草派的特點是,對古今中外的各種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一律採取超越的態度,不屑於參加各種「學術」問題和政治問題的討論和爭論。

他們在學術上的追求是:哪裡有荒漠,就向哪裡挺進;哪裡有廢墟,就在哪裡紮根。他們的文章在政治上不受器重,但也不受批判;在法學界很受冷遇,被認為無足輕重。中國權威的法學刊物從來不發表他們的文章。

⑽ 可以到法院起訴「第三者」嗎

1、關於重婚罪的法律規定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但是,重婚罪的前提是被告人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就是說,雙方對外是公然以夫妻名義出現,周圍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個問題,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的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在這種情形下,C是不能追究A的責任的,只能在向B提起離婚訴訟時,將此作為B的法定過錯情形向法庭提出,要求B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證據依然是十分難以調取的,應當予以注意。
2、關於收養問題。首先C必須符合收養人條件。即「(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C已有子女,是顯然不符合的。其次,被收養人是A和B的子女,必須也要符合被收養人的條件,即「(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因此,C要求收養可能是無法實現的。
3、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如果B提出離婚,C首先應當積極搜集B的過錯問題的證據,比如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以期在訴訟中取得無過錯方的地位,並在訴訟請求中提出支付撫養費和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發條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但是,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是由法院自由裁量的,各地的情況都有所不同,原則上屬於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不會太高。另外,因為孩子有智力障礙,有可能C會面臨生活困難的境地,可以在訴訟中提出要求經濟補償的要求,但是,經濟補償屬於幫助性質,數額也不會太高。

妻子能否起訴「第三者」
------我國婚姻法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探析

湖北偉宸律師事務所 張紹明 唐江濤
漢口新華下路9-1號 郵政編碼;430015

[內容摘要]:改革開放之後,包二奶、婚外情、姘居等現象在各地抬頭,直接挑戰中國的一夫一妻制,在《婚姻法》修訂過程中,呼籲立法懲治包二奶、婚外情,增加配偶權的呼聲很高。盡管許多法學界人士贊成將配偶權寫進修訂後的《婚姻法》,但大多數社會學家的看法卻絕然相反,認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法律不應過多干預感情方面的事務。在激烈的爭辯之後,修訂後的《婚姻法》繞開配偶權這個敏感的話題,在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它是侵犯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還是離婚過程中的離因損害賠償,婚姻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學界也很少有人探討這個問題。本人認為:因為修訂後的婚姻法並沒有明確規定配偶權,它所規定的過錯方損害賠償實質是一種離因損害賠償,不能針對「第三者」或「二奶」。妻子要想起訴「第三者」或者「二奶」,還必須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夫妻相互享有配偶權,在目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明文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義務主體僅限於有過錯配偶一方的情況下,妻子不能起訴「第三者」。
[關鍵詞]:配偶權 婚姻 離因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

在中國的立法史上,恐怕難以找到哪一部法律的修改,能像《婚姻法》這樣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與參與。2000年初,《婚姻法》修訂草案向全社會公布徵求意見後,不包括地方立法機關、單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收到4000多件反饋意見,此外,中央各大傳媒也徵集到了1000多名公眾的立法意見。隨後,北京民意調查所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了一次全國《婚姻法》修訂民眾意願調查,共對全國除港、澳、台以外的31個省市區的7357名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進行了問卷。90%左右的人明確知道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這三項原則,95.2%的人知道我國《婚姻法》規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1]
一、妻子將第三者告上法庭
雖然絕大多數國人知道婚姻法規定有一夫一妻制度,但婚外情、包二奶、姘居、嫖娼等社會丑惡現象在現實生活中屢屢發生,並且愈演愈烈,伴隨著婚姻法修訂稿討論的深入人心,立法懲治第三者的呼聲越來越強烈,並且有人開始付諸司法實踐。2000年,我國首例妻子狀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案在重慶市審結,該案的案情是:原告周遠華以被告謝光萍與其夫張長春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關系,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為由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謝光萍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5萬元。一審法院基於原告周遠華的兒子提供的證據,認定被告謝光萍對原告周遠華家庭的不和睦有過錯,判決被告謝光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遠華的婚姻家庭關系,並向原告賠禮道歉。被告謝光萍不服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此案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周遠華的起訴。[2]
這是婚姻法修行前的一個案例,由於它涉及當時爭論激烈的配偶權,在當時引起普遍的關注。同一案件,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卻大不相同,一審法院判令「第三者」承擔民事責任,二審法院卻駁回原告的起訴。為什麼同一案件竟有如此絕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因為要「第三者」承擔民事責任,就必須明確她侵犯了原告的什麼權利,當時的婚姻法並沒有規定夫妻之間有忠誠的義務,更沒有規定配偶權,如果說「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權益,侵權人是她和妻子的丈夫,至少兩人是共同侵權,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就算認定兩人侵權,侵犯的是妻子的什麼權利呢?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能否針對第三人?這些復雜而敏感的問題在婚姻法中找不到答案。二審法院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夫妻間相互享有配偶權的情況下,不得不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二、婚姻法是否該確立配偶權
配偶權在我國理論及實踐上一直存在爭議,婚姻法的修改一度使之成為社會焦點,在婚姻法徵求意見稿公布之後,對配偶權要不要寫進修訂後的婚姻法,法學界和社會學界有著絕然不同的看法。
法學界人士大多持肯定意見,他們認為:「夫妻應負忠實義務,這是基於個體婚姻的本質要求,是一夫一妻制度的具體體現。一夫一妻制的實質,在於規范男女兩性關系」。[3]目前,「由於中國現行《婚姻法》沒有規定忠實義務,沒有規定同居義務,因此對於拒絕承擔忠實義務和同居義務的配偶,就沒有相應的制裁措施」。[4]如果「規定夫妻有相互忠誠義務,對不忠於婚姻的當事人及介入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人,具有警示和威懾作用,同時為追究侵犯合法婚姻的違法行為提供法律依據」。特別對「有些通姦姘居行為性質比較惡劣,對公民配偶權或夫妻生育權直接構成了嚴重侵害,……婚姻法再不管,讓當事人私了,是國家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且處罰這部分通姦者,在當今西方國家大部分的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所以,「改革開放已經20年的今天,立法者應當理直氣壯地為配偶權正名,在新的《婚姻家庭法》中,規定配偶權和配偶權的具體內容」。[5]
社會學家的意見絕然相反,他們認為,夫妻間的忠實義務是道德問題,不能用法律手段來強制。配偶權意味著夫婦雙方擁有對方的性權利,這是十分荒誕的!如果結婚就意味著自己的性權利一次性地承諾給了配偶,那麼還有沒有婚內強奸呢?是不是所有情感問題都得由法律來調整,法律能管得了嗎?本人也贊成這種觀點,確立配偶權未必能解決「婚外戀」問題,主張在婚姻法中確立配偶權的主要理由是有利於防止和減少「婚外戀」,鞏固「一夫一妻」制,一旦發生侵害配偶權,就可及時予以懲治。因為配偶權的重要內容是夫妻雙方的貞操義務,其核心是性的獨占性。夫妻一方與任何第三人發生性行為都是違背了貞操義務,侵犯了對方的貞操權,依法應受到制裁。這顯然把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合二為一,在實踐中是行不通的。性行為是以感情為基礎的,這是人與動物的重要區別,而感情並非一成不變的。每一個公民都享有完整的人權,為什麼一旦結婚,自己的一部分人權將屬於配偶?一個健康的獨立人為什麼要擁有另一個同樣是健康的獨立人的部分人權?�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精神生活、性生活與物質生活的共同體而存在。而精神生活、性生活、物質生活在任何一對夫妻的存續期間都不是也不可能是永恆的,夫妻以感情為基礎,如果感情破裂,法律難道能將他們捆綁在一起?夫妻間的忠誠屬於情感領域,不應用法律來強制,情感糾葛應當讓當事人自己解決。至於確立配偶權以懲罰「第三者」,那更加令人難以容忍,夫妻關系是一張紙,它只能約束夫妻雙方,婚姻法調整范圍也僅僅限於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不可能擴大到社會其他成員。如果夫妻雙方之間的感情破裂可以將過錯歸咎於第三方,讓第三放承擔賠償責任,是不是夫妻和好之後第三方就該冤枉賠這筆錢呢?這樣會不會導致夫妻雙方不檢討自己的過錯,一旦被告上法庭,人人都把責任往第三人身上推?是不是因為有了一張結婚證,夫妻就得把自己一生的情感無條件地出賣給對方?
在修改婚姻法過程中,不但有人建議增加配偶權,還有人建議增加侵犯配偶權的處罰規定,如「夫妻有互相忠貞的義務,一方對另一方不忠時,另一方得請求公安機關排除妨害」。本人認為這種建議無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是不可取的。首先,在理論上它違背了婚姻的基礎是愛情,「捆綁不成夫妻」。如果一對夫妻關系要用警察來排除妨害,這對夫妻關系能持久嗎?相反,會使一些本來可以挽救的婚姻加劇破裂。因為夫妻之間的糾葛事出多因,大量的還屬隱私范疇,或者說有的還處於隱私階段,即使一方出於一時的沖動暴露了部分矛盾,在外界未介入之前往往容易調和。特別是因一時激情狀態下的非理智行為,只要對一方幡然悔悟就能使其理解和諒解的。而一旦外界介入特別警察進行干預,就可能使縫隙難以彌合,甚至矛盾激化。其次,公安機關常常介入「床上捉姦」的行列,哪還有人民警察的形象。
在這場有關配偶權的論戰中,法學家與社會學家的爭論,說到底是夫妻感情問題到底該由法律調整還是有道德調整。2000年,這場爭論從課堂到社會,從報紙到熒屏,在全國各地展開。
2001年3月31日至4月1日,湖南電視台生活頻道在湘江之畔的長沙,主辦了一場\"為婚姻辯法----專家與百姓對話\"的大型活動。參加此次辯論的,有《婚姻法》專家起草組的三位著名法學家------巫昌禎、楊大文、陳明俠以及著名社會學家周孝正教授。兩天內,四位學者就《婚姻法》修正草案中幾個最具爭議性的焦點話題,即配偶權、婚外性行為、離婚、家庭暴力和家庭財產,與廣大百姓及其他領域的學者展開了熱烈討論。參與討論的除了法學家、社會學家之外,還有法學博士、法官、律師、作家、新聞記者、普通市民,這場論戰中爭論最為激烈的仍然是婚姻法該不該明確規定夫妻相互享有配偶權,盡管各方都拿出充足的理由論證自己的觀點,最終還是誰也難以說服誰。[6]
三、什麼是配偶權
民法的絕大多數概念和制度都可以從古羅馬法中找到它們的淵源,都可以通過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觀察它們的發育和成長過程。然而,配偶權及其保護制度卻是個特例,在羅馬法和法國民法典及德國民法典中找尋不到配偶權的概念(誠然,古羅馬法和古日爾曼法中曾經規定過夫權,但到了近現代因夫權對男女平等的反動而最終退出了歷史舞台)。配偶權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國家率先提出並發揚光大並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國家看來,配偶權\"對於表達婚姻結合的法律意義和象徵意義有著極大的重要性,因為它能夠將構成婚姻實體的各種心理要素概念化,諸如家庭責任、夫妻交往、彼此愛慕、夫妻性生活等因素都被概括其內並為法律的。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給配偶權下了一個定義,在他們看來,所謂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鍾愛和幫助的權利
。[7]
我國法學界並沒有配偶權的准確定義,不同學者對配偶權下的定義也有所不同,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身份說,「配偶權是夫對妻及妻對夫的身份權」;二是陪伴說,「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鍾愛和幫助的權利」;三是利益說,「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四是法定說,「配偶權是法律賦予的合法婚姻關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權利,其他人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五是性權利說,「配偶權是項民事權利,夫妻互為配偶,就有配偶權,配偶權的核心特色是性權利」。[8]
配偶權的范圍到底有多大?我國有台灣學者將婚姻效力細分成身份上之效力及財產上之效力,身份上之效力僅包括夫妻之稱姓、貞操義務、同居義務三項。[9]作為《婚姻法》專家起草組的成員,楊大文教授認為配偶權作為一種身份權,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權、住所決定權、同居權、忠實義務以及財產權利等,忠實義務是配偶權的重要內容之一。[10]作為法官的馬強則認為配偶權作為一項基本身份權,應當派生出下列權利和義務:夫妻姓名權、住所決定權、同居義務、貞操忠實義務、日常事務代理權[11]
不同法學家對配偶權范圍的理解有所不同,但都毫例外地將同居義務、貞操忠誠義務規定為配偶權的重要內容,而這也是社會學家最忌諱的。人是感情動物,不可能因一紙婚姻出賣一輩子的情感,在《婚姻法》中規定配偶權和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是把人看作物,是立法的倒退,這等於保障了一部分人的人權而去侵犯另一部分人的人權。
四、婚姻法是否規定了配偶權?
鑒於配偶權問題過於敏感,爭論也過於激烈,新《婚姻法》好像在迴避這個問題。其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規定了過錯賠償,這種賠償是基於夫妻相互享有配偶權建立起來的,還是一般的民事損害賠償,婚姻法並沒有明確,只是說按照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審理。楊立新教授認為,該條文建立了我國婚姻法上的侵害配偶權的離婚過錯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具體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包括實施重婚行為侵害配偶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權、實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權、虐待、遺棄侵害配偶權四種。[12]
本人不同意楊立新教授的觀點,婚姻法所規定的過錯賠償,其實質應是離婚過程中的離因損害賠償而不是基於侵害配偶權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我國台灣學者認為,關於離婚之損害可分為兩種,一種是離因損害,另一種是離婚損害。當夫妻一方的行為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時,他方可請求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例如因殺害而侵害對方之生命、身體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姦等都屬於離因損害。而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不同,不具有侵權行為之要件,而離婚本身即為構成損害賠償之直接原因。例如由於夫妻一方被判處三年以上徒刑或虐待他方配偶之直系尊親屬而離婚時,對他方配偶不構成侵權行為,但他方配偶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離因損害精神賠償與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有著明顯的區別。首先,兩者構成要件不同。離因損害精神賠償,其實質是引起離婚的原因,如虐待、遺棄、不貞等行為構成侵權行為,足以降低社會對受害方已有的評價,侵害了受害方對正常結婚生活的期待感,導致其對將來生活的不安,以及因離婚而喪失對子女的日常監護與共同生活而遭受的感情痛苦等,因而由實施離婚的侵權行為人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因而它必須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而離婚損害精神賠償,並非由於引起離婚發生的原因構成侵權行為產生精神損害,而離婚本身即是精神損害賠償發生的原因,對這種精神損害,依侵權行為理論解釋,在法的構成上,尚屬不足,如果解釋為救濟因離婚所產生的損害而設定的法律保護政策則較為妥當。對這種損害,最早規定的是1907年瑞士民法典。以後,1920年北歐諸國的婚姻法,1931年的台灣民法,1941年的法國民法典等都有規定。如《法國民法典》第216條規定:如離婚的過錯全在夫或妻一方,則該方得被判決損害賠償,以補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日本民法典》第151條第2款規定:因離婚而導致無責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損害時,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撫慰金。
其次,法律適用上二者也不相同。離因損害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而為請求,屬於財產法上之規定;而因離婚損害而生之精神損害賠償,雖未滿足侵權行為之要件,亦得請求賠償,乃屬親屬法上之特殊規定。[14]
我國沒有像台灣一樣的親屬法,不能直接引用台灣地區離因損害賠償的概念,是不是沒有離因損害賠償的概念就肯定地說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過錯方賠償責任就是基於配偶權所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呢?不是。我國婚姻法在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配偶權,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過錯方承擔的損害賠償不是侵犯配偶權所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理由很簡單,如果說夫妻一方包二奶、婚外情等破壞婚姻家庭穩定的行為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權,為什麼現行法律把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義務人限制為有過錯的配偶一方,而不追究第三方的責任呢?按侵權法的一般理論,侵犯妻子配偶權的除了丈夫之外還有「二奶」和「第三者」,她們是共同侵權人,應承擔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因為在理論上,配偶權的絕對權性質決定了配偶以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權的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配偶權的義務,若第三者侵害了合法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權,受害人應有權向其主張損害賠償。婚姻法嚴格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義務人為有過錯的配偶一方,可見法律排除了這種賠償是基於配偶權。盡管楊立新教授認為,「在重婚和與他人同居的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關系中,是完全可以向重婚和同居的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因為他們是這一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有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15]但這只是學者一家之言,並不為婚姻法所承認。
五、妻子難以起訴「第三者」
在婚姻法修訂之前,不少人就希望通過修訂婚姻法來懲治社會上日益嚴重的婚外情、包二奶、嫖娼、姘居等丑惡現象,婚姻法修訂徵求意見時,
廣東省婦聯曾建議,修改後的《婚姻法》要制裁「包二奶」、「第三者」,有過錯的男方承擔法律責任,故意侵害婚姻家庭及其配偶財產權利的第三者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社會上不少人士也持有相同的觀點,認為杜絕這類丑惡現象最終要依靠法律。
婚姻關系不同於其他社會關系,它的建立以感情為基礎,它的解除同樣依據感情是否破裂,那種以為法律增加一條規定就可以將貌合神離的夫妻捆綁在一起,是十分幼稚和可笑的。正因為如此,修訂後的婚姻法增加了對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財產保護力度,並未規定夫妻配偶權,更沒有規定妻子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賠償責任,這是現代社會倡導保護人權、個性自由的要求,法律只能規范人們的行為,不可能規范人們的情感。
盡管社會上仍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在呼籲確立我國的夫妻配偶權,但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夫妻配偶權制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之後,最高法院於2001年12月24日便及時頒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其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這條司法解釋排除了妻子起訴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難以起訴第三者。
有人認為該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法律規定不明的條文作出了不恰當的限制性解釋,制約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功效的發揮,導致了我國婚姻法缺乏對第三者破壞他人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對第三者參與破壞他人家庭的行為明顯處罰不力。這種觀點看起來有一定的道理,但有一個問題它無法迴避,處罰第三者的依據是什麼?難道因夫妻而產生的配偶權就如同財產權?具有對世權,具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性質?要是這樣,誰還敢結婚?只要有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很容易找「第三者」提出賠償,他人的權益又如何保障?
結束語
感情是道德調整范疇而非法律所能規范。況且夫妻關系不是財產所有權關系,不能因為夫妻拿了結婚證就相互是對方的財產。法律不能因為需要保護一部分人的權益就可以犧牲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在婚姻法中不具體明確配偶權是十分明智的選擇,在我們看到受傷害的妻子在悲傷流淚之時,不能把憤怒轉嫁於第三人,因為離不離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個誘因。我們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責任都強加在第三人身上,並以此要她承擔拯救家庭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妻子不能起訴第三者也許讓一部分有些傷心,但法律要保護的是所有人的權益,婚姻法修訂充分考慮到這一點,才沒有頭腦沖動地規定配偶權。這是理性立法的體現,從這點看,這也許是法制的一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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