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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頂替上大學高考政策

發布時間: 2022-09-04 01:32:34

Ⅰ 雙方自願冒名頂替上大學怎麼處理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專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屬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行為人為了使用而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身份證件的,既涉嫌構成本罪,又涉嫌構成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屬於牽連行為,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論處。

(1)冒名頂替上大學高考政策擴展閱讀:

用戶上大學注意事項:

大一新生入學後,每個班都會有相應的輔導員來管理你們。但由於人數限制,一個班一般只有一到兩個輔導員,兩個人要管理將近50人,帶用戶熟悉環境,給用戶關心照顧,所以會非常忙。作為大一新生,應該盡量服從輔導員的安排管理,不給人家添麻煩也是修養的一種體現。

大學新生入學,宿舍里各種人進進出出,難免會有心懷不軌的人趁機偷東西。所以大家一定要看好貴重物品,最好剛來學校就去買幾把鎖,將一些不常用的貴重物品鎖在櫃子里,以防萬一。

Ⅱ 冒用他人身份參加高考的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 中國網 張瑞宇

中國網直播8月7日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今日上午10時舉行記者會,發言人臧鐵偉同志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以下為相關內容實錄: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近期高考冒名頂替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對於這種行為現行法律中是否有針對性規定?立法機關下一步會不會在刑法修改中對此作出回應?謝謝。

臧鐵偉:

近期在個別地方發生的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性質十分惡劣,不僅給被頂替者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影響、改變了他們的人生軌跡,而且嚴重沖擊教育公平底線、挑戰社會公平正義底線。有的當事人涉嫌違紀違規,有的當事人涉嫌違法犯罪,必須依法依規堅決予以嚴懲,堅決維護教育、考試制度的權威與公信力,切實保障人人都享有成長成才的平等機會。

我結合立法工作,主要介紹兩方面情況。

一是,處理這類事件總體上有法可依。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維護教育公平、考試公平高度重視,根據憲法,已經制定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保障公民實現受教育權,並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破壞教育公平、考試公平的行為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有關方面要用足用好法律規定,既要嚴格依法懲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又要依法通過各種法律途徑,依法充分保護被冒名頂替者合法權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首先是民事責任。我國民法典和現行民法通則都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姓名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冒名頂替行為是直接侵害被冒名者姓名權的侵權行為,侵權後果包括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根據民法典和現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參與冒名頂替的侵權行為人承擔以下民法責任:(1)冒名頂替者停止侵害姓名權行為;(2)各共同侵權行為人向其賠禮道歉;(3)各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賠償其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4)各共同侵權行為人共同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

其次是行政責任。我國現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權利義務以及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明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受教育者行使學籍管理、拒絕對教育教學活動非法干涉的權利,履行維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義務。2015年,新修改的教育法對國家教育考試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對於保障考試安全、維護考試秩序、打擊和遏制考試違法行為、維護考試公平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教育法規定,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以作弊、剽竊、抄襲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

除上述法律規定外,《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章對考生冒名頂替入學或違規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有關部門或工作人員違規招生等行為的認定及處理作了專門規定。

最後是刑事責任。整體上看,冒名頂替上大學犯罪鏈條長,涉及多個環節,可能觸犯多個罪名。司法機關可以適用刑法中有相關規定懲治該種犯罪。比如,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可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盜用身份證件罪」定罪處罰。

在招生工作中存在瀆職行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第四百一十八條「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定罪處罰。

存在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等定罪處罰。

存在偽造學籍檔案、公文、證件、印章等行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定罪處罰。

存在截留、隱匿他人錄取通知書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定罪處罰。

在招錄等其他環節存在泄露考生相關信息、篡改考生電子數據信息等行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第二百八十五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

二是,繼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引起各方面高度關注,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和教育界、法律界專家也就完善法律法規提出了建議。我們將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部署,既要推動有關方面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從嚴懲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又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採取最嚴舉措,堵塞各種漏洞,堅決防止和制止有損教育公平的事情發生。下一步,我們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社會公眾意見,積極研究冒名頂替行為入刑問題,進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此外,我們還將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教育法等有關法律的修改完善,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謀劃,完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切實維護國家教育考試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謝謝。

Ⅲ 如何看待被人頂替上大學的事情

Ⅳ 國家怎麼處理冒名上大學

冒名頂替上大學者按刑法處理,相關處理案例如下:

隨著大數據的廣泛應用,指紋識別、人臉識別、虹膜識別等技術,讓隱藏在部分民辦高校的冒名頂替黑幕浮出水面。武漢一位在某民辦學校工作的負責人透露,目前,因涉及「冒名頂替上大學」案件,武漢已有多所民辦大學的招辦主任被警方帶走調查。

據了解,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目前處於徵求意見期間。對於「冒名頂替上大學」入刑,多數網友持支持態度,認為該條文回應了社會關切,有助於嚴厲懲處冒名頂替者,給意圖冒名頂替之人以威懾,進而維護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

與此同時,網路上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聲音,認為「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無入刑必要。因為目前報道和清查出的「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基本發生在2010年以前,新法不溯及既往,犯罪嫌疑人無法真正受到處罰。

更為重要的是,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學籍、戶籍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未來可以通過指紋識別、人臉識別、虹膜識別增強身份認證的精準性,「冒名頂替上大學」的難度越來越大,操作可能性微乎其微,此法條一經出台便會「沉睡」,被束之高閣。

北京市一教育部門的官員表示,這些高校在2018年至2019年查出這么多冒名頂替情況,並不意味著亂象在這兩年裡密集發生,這只是高校倒查之下翻出的舊賬。很多亂象是前些年附著在學籍管理漏洞與錄取通知機制紕漏上的遺留問題,是積累已久的「歷史欠賬」,只是前兩年得到了集中清查。

嚴查冒名頂替上大學的歷史遺留問題,司法實踐並非無法可依。高考頂替不僅是民事侵權,相關涉事人員既可能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犯罪,更有可能涉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盜用身份證件罪,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等多個罪名。

如果涉事工作人員存在收受賄賂等行為的,還涉嫌受賄罪。法院對王佳俊冒名頂替羅彩霞上大學案審理後,對王佳俊的父親王崢嶸就是以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郭澤強則認為,冒名頂替操作復雜,必定有地方教育部門、學校、戶籍管理部門的人員涉及其中,所以當地機構很難查清真相,應該在國家層面成立專項調查組,全面清查全國各地發生的冒名頂替案。

雖然案件集中在山東曝光,但顯然這不太可能只是山東一地存在的現象。如果開展全國徹查,對每個個案背後的違規操作鏈條都深挖到底,才能夠糾正風氣明確價值導向,彰顯法治立場與公平態度,真正樹立「高考頂替不可為」的紅線,讓參與者有敬畏之心。

(4)冒名頂替上大學高考政策擴展閱讀:

被冒名頂替上大學維權方式:

一般認為,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所竊取的表面上是姓名,實際上是盜用他人身份名義,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個身份信息。故在刑法上,雖然沒有頂替身份罪,但其冒用手段如涉及偽造戶籍、身份證的,則涉嫌偽造國家公文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

在民法上,應當認定為侵犯個人身份權,包括並不限於姓名權、受教育權,還包括其他各種身份權,譬如銀行貸款名義等,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注銷冒名身份、恢復真正身份,賠償損失等。冒名者所獲得各種國家許可,譬如公務員資格、教師等,是欺詐取得,應予以撤銷。

Ⅳ 冒名頂替上大學會有什麼處罰

之前一些地方出現的教育招考冒名頂替事件引起全社會關注,10月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同時二審稿還明確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5)冒名頂替上大學高考政策擴展閱讀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是絕不會缺席

中國自古以來就十分重視考試,通過考試為國家選拔人才,而考試的公平、公正又成為了每一個人最為關心的話題。高考對於每一個中國學生,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

曾有一段時間,「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讓教育公平受到了沖擊。

眾所周知,如今幾乎每一個家長把希望寄託在了孩子的教育上,投入了巨大的金錢和時間,可以說一個孩子的教育,影響著一個家庭。如果教育無法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那麼無疑將成為一個巨大的社會問題。

因此,有許多人提議,讓「冒名頂替」獲取他們入學資格等行為入刑法,來維護教育的公平。而隨著呼籲的人數越來越多,終於迎來了一個利好的局面。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增加相關規定,其中不僅包括利用他人身份,頂替獲得高等入學資格、公務員錄取資格,還涉及了就業安置方面,對相關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並且還規定組織、指使他人實施的,也將從重處罰。

可以說,該刑法修正案為破壞教育公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杜絕這樣的事情發生。不得不說,「高考」對於人生的改變是巨大的,有些人本來可以利用「高考」走出大山,走出貧困。這也是許多人為什麼看重「冒名頂替」行為入刑法的原因。

Ⅵ 冒名頂替上大學侵犯了什麼權利

法律分析:冒名頂替上大學,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受教育權等很多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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