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院腦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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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2021-08-16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池慧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原始文件
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池慧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豫01民終290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所鄭州市康復前街3號。
法定代表人:劉章鎖,該院院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郭林麗,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徐浩文,男,醫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池慧彥,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漢族。
監護人:劉俊鵬,男,系池慧彥丈夫。
委託訴訟代理人:朱廣曉,河南新動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因與被上訴人池慧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7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1年2月20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71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二、判決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不服金額1047290元)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未綜合鑒定人出庭情況及被告質證意見,簡單依據鑒定意見判定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存在「以鑒代判」之情形。鑒定意見書中認定的上訴人過錯有兩點:一是被告行全腦血管造影術和腦動靜脈畸形栓塞術時對患者甲狀腺素低下未予重視,術前准備、評估不足;二是腦動靜脈畸形栓塞術後出現癲癇發作、腦水腫加重、顱內高壓表現,被告外科會診及手術不及時。關於第一點問題,經一審庭審中鑒定人當庭回復,甲狀腺素低下不是手術的禁忌症,並不影響手術的進行。所以,鑒定書中的第一點過錯並不影響被告對原告實際實施的治療方案,不會導致原告損害後果的產生。關於第二點手術不及時與客觀事實不符,該認定也不符合醫療臨床規范。手術前的准備時間是客觀必須的,被告方5個小時的手術准備時間並未超過外科手術醫療規范,庭審中鑒定人也未進行正面回答。因此,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且該意見僅為建議,一審法院未綜合考慮鑒定人出庭意見、被告質辯意見、醫療規范等因素徑行引用「原因力大小為同等」的鑒定意見判定被告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顯然是以鑒代判,請二審法院給予糾正。二、一審法院按照2人護理計算原告護理費的依據不足,應予糾正。原告池慧彥住院期間,醫囑為留陪一人,護理人員應按1人計算。出院後病情穩定,一人專職護理已足以滿足其護理需要。且根據2020年12月3日河南省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關於池慧彥案件回復函》意見:如異議者能提供「同類案例」、「大多數」等描述的證據,法院可根據案情酌情判決。一審庭審中,上訴人已提交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多份生效判決,與被上訴人相同或更嚴重的病情生效判決均是僅按1人護理計算護理費。無論是參照鑒定意見、同類判例,還是根據原告的實際病情,均應當確定為1人護理,一審法院判定2人護理明顯依據不足。三、一審法院對於未核實是否實際發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直接判決該部分費用,依據不足,應予以糾正。一審法院並未核實被告目前實際使用的殘疾輔助器具及購買票據,直接依據鑒定意見計算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理由不足。鑒定意見僅為建議,比如「護理床」等輔助器具原告鑒定時並未申請該項目,實踐中也並非家庭護理中必須使用。如原告未實際購買相應的輔助器具,則不屬於原告的實際損失,不應計算列入本次賠償范圍。四、原告住院期間,被告曾為其墊付醫療費27500元,該部分應當從被告應支付的賠償款中扣除。綜上,一審判決對上述事實認定不清、依據不足,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池慧彥辯稱,一審法院委託的鑒定意見應當採信,一審認定的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醫療費認定準確,上訴人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上訴理由存在斷章取義的現象,且沒有證據支持,一審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池慧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住宿費等費用共計20,000元;2、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判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醫療費215,850.22元、誤工費105,919.53元、定殘前護理費145,580.75元、定殘後護理費1,874,320元、營養費11,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0元、交通住宿費5,500元、傷殘賠償金615,617.4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26,277.81元、殘疾輔助器具費785,340元、病歷復印費400元,共計4,099,205.77元的55%的責任即2,254,563.17元;2、判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精神撫慰金10萬元;3、判決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和20,500元鑒定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9年3月25日,原告以甲狀腺癌術後8月余至被告處住院治療,期間經手術、轉科、會診等,共住院255天至2019年12月5日出院,其出院診斷顯示:1、癲癇,2、動靜脈畸形介入栓塞術後,3、認知障礙,4、運動功能障礙,5、右側額顳頂枕去骨瓣減壓術後,6、甲狀腺癌切除及碘131放療術後,7、甲狀腺功能減退症,8、高泌乳素雪症、葯源性可能。其出院醫囑顯示:1、院外繼續用葯、神經內科、內分泌、眼科隨診。2、繼續康復治療。3、不適隨診。期間除除醫保報銷外個人支付住院醫療費及門診費212,770.51元。(原告提交浚縣人民醫院住院收費票據顯示其在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12日期間住院個人支付醫療費1,664.91元,被告對此持有異議,原告未提交相關病歷,原審法院無法認定該費用是否與被告診療行為有關,對該部分費用不予認定)。
2.原告提交交通費票據為1,317元。
3.本案審理中,原審法院依法委託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對池慧彥的診療行為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於2020年7月21日出具了鑒定意見。其鑒定意見為: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對池慧彥的診療過程存在過錯,醫方過錯與池慧彥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15,000元。
4.本案審理中,原審法院依法委託河南省直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池慧彥的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時間及人數、營養期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於2020年10月12日作出鑒定意見顯示:1、被鑒定人池慧彥四肢肢體肌力障礙評為二級傷殘;2、被鑒定人池慧彥屬於完全護理依賴,日常生活建議二人護理;3、被鑒定人池慧彥2019年12月5日出院後120日內建議加強營養促進損傷恢復。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2,500元檢查費1,414.8元。後被告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該鑒定機關復函對被告異議進行了回復,其回復顯示:「對被告提出的被鑒定人身高162CM,體重45KG,按照一人護理可以滿足其基本需求,且參照同類案例,一人護理為大多數的說法,我中心認為不能僅從鑒定人身高、體重作出一人護理的建議,被鑒定人池慧彥生活能力完全喪失,隨時需要他人幫助、護理才能維系日常生活,考慮到護理者的正常休息、作息,我中心建議為二人護理。如異議者能提供同類案件、大多數等描述的證據,法官可根據案情酌定判決」。
5.本案審理中,原告申請對其每日所需尿不濕、尿墊、尿褲的費用及輪椅、防褥瘡床墊、防褥瘡座墊、坐便器、助行器、站立架、助理蹬車、空氣壓按摩儀、腳踝支具等殘疾輔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和費用進行鑒定。原審法院依法委託德林義肢矯形康復器材(武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對池慧彥上述傷殘輔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和費用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於2020年10月20日作出鑒定意見顯示:被鑒定人腦功能障礙、癲癇,身體狀況一般,鑒於被鑒定人的身體一切狀況,需配置輔助器具及使用年限(參照2009年12月2日《中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產品指導價格目錄》)如下:頭頸胸矯形器(每個價格2,8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個)、動態型掌指矯形器(每隻價格1,5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隻)、高靠背輪椅(每輛價格1,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每四年更換一輛,另需支付維修費用占總費用的20%,)、固定式踝足矯形器(每隻價格7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次)、防褥瘡床墊(每個價格3,000元,使用壽命三年,每三年更換一個)、防褥瘡坐(靠)墊(每個價格9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次)、護理床(每個價格2,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每四年更換一次)、尿不濕(每片價格3元,每天更換六片)、一次性尿墊(每片價格2元,每天更換六片)。該鑒定意見以2019年我國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發布的人均預期年齡77.3周歲計算出池慧彥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共計785,34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3,000元。
6.原告當庭陳述其入院前在外地務工。原告共生育子女三人,劉奕銘(身份證號),劉鑫冉410621200912211589),劉欣彤(410621201302011525)。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池慧彥因腦血管畸形及甲狀腺癌在在被告處治療。住院後治療期間,被告診療行為經司法鑒定存在過錯,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原因;原告池慧彥身體損傷二級傷殘;池慧彥2019年12月5日出院後120日內建議加強營養促進損傷恢復;池慧彥屬於完全護理依賴,日常生活建議二人護理;原告需要殘疾器具輔助,事實清楚。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受害人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其醫療過錯所致各項損失,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依據被告過錯程度,支持被告賠償原告合理損失50%的請求,對其過高請求不予支持。池慧彥因被告醫療過錯所致各項損失結合原告訴訟請求標准計算為(結合原告身體狀況及殘疾器具使用更換情況,原審法院對殘疾後護理及殘疾器具輔助費用費用自定殘之日起暫支持6年,後續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醫療費212,770.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750元(按照每天50元計算255天),營養費11,250元(以每天30元,參照鑒定意見,計算375天),護理費707,620元(參照鑒定意見,按照上年度其他服務業工資標准46,858元/年計算,原審法院支持2人護理,住院期間至定殘前護理費為566天為145,324元,參照鑒定意見,定殘後護理費暫計算6年為562,296元),誤工費72,662元(按照上年度其他服務業工資標准46,858元/年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共計566天),傷殘賠償金615,617.46元(原告請求符合相關標准),被扶養人生活費264,757.45元(其中8年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總額21971.57/年計算,劉欣彤其餘3年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總額21971.57/年的90%的1/2計算,劉奕銘其餘6年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總額21971.57/年的90%的1/2計算)交通費1,317元,殘疾輔助器具費93,920元(原告未提交其已使用殘疾器具票據。結合原告病情,參照鑒定意見,根據殘疾器具更換周期,原審法院暫支持其6年內(含6年)相關費用:頭頸胸矯形器暫支持(按照每個價格2,8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8,400元)、動態型掌指矯形器(按照每隻價格1,5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4,500元)、高靠背輪椅(每輛價格1,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支持本次使用及維修費20%為1,920元)、固定式足踝矯形器(每隻價格7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2,100元)、防褥瘡床墊(每個價格3,000元,使用壽命三年,支持更換1次為6,000元)、防褥瘡坐(靠)墊(每個價格9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2,700元)、護理床(每個價格2,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支持本次使用)、尿不濕(每片價格3元,每天更換六片,暫支持6年使用量為39,420元)、一次性尿墊(每片價格2元,每天更換六片,暫支持6年使用量為26,280元),鑒定及檢查費21,914.8元,上述費用共計2,014,579.22元,由被告賠償1,007,289.61元,本案原告遭受精神損失,原審法院支持被告賠償其精神撫慰金40,000元,共計1,047,290元。原告部分訴訟請求標准過高,原審法院對其過高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病歷復印費400元,沒有法律依據,其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所支付醫療費用經醫保部門報銷部分,可由醫保部門依法甄別另行主張權利。被告稱其醫療行為符合規范,與事實不符;被告主張原告為一人護理,其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大多數案件均認定一人護理的事實,其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池慧彥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撫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047,290元;二、駁回原告池慧彥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801元,由原告負擔14,419元,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擔11,382元,於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交與法院。(原告負擔部分,原告已預交300元,下余應承擔部分14,119元由被告在案款中扣除一並交於法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提交了證據並申請該醫院神經外科主任醫師周某某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本院依法組織了質證,經審查,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採信。本院經審理查明,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池慧彥墊付醫療費27500元,已經退還17500元,剩餘1萬元,池慧彥同意扣除。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河南省直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德林義肢矯形康復器材(武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和相關鑒定人員均具有司法鑒定資質,且均系法院依法委託,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雖然不服鑒定意見,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鑒定意見,故一審法院採納上述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認定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過錯程度、池慧彥的護理費和殘疾輔助器具費並無不當。
關於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池慧彥墊付醫療費1萬元的問題,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對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交了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後,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71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池慧彥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撫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037,290元;
三、駁回池慧彥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5,801元,由池慧彥負擔14,419元,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擔11,382元,於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交與法院。(池慧彥負擔部分,池慧彥已預交300元,下余應承擔部分14,119元由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在案款中扣除一並交於法院)。二審案件受理費14226元,由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擔。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袁斌審判員張建軍審判員董忠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鄒靖書記員宋兵
④ 鄭州市 鄭大一附院 神經內科 哪個醫生比較好急求
去神內一科吧,正副科主任分兩班,醫生都挺好的。掛號找賈延劼,他是科室副主任;住院的話無所謂的,白蓉和彭濤都挺好的,其他人也挺好的。原來老爸住院在那了,去的時候比較嚴重,現在雖然走路還能看出來,但是能自己騎自行車了。神內3和5都一般吧,神內2好像是高幹病房,養老的。不過現在神內都搬到了1號樓,沒有在原來3號樓的時候硬體條件好,不過講究一下也沒什麼,醫術好比什麼都強。祝你母親早日康復
⑤ 腦動脈瘤介入手術,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和河南省人民醫院哪裡作的好
這個還是河南省人民醫院介入科拿手一些吧。鄭大一附院介入科專長於腫瘤介入,省醫的李天曉主任專長就是神經介入,現在光專門從事神經介入的醫生就有6名,每年栓塞腦動脈瘤100多例呢,據說在全國也算是比較多的了。樓主要是不相信可以上網搜下相關的介紹,也可以查下河南省醫學會介入診療專業委員會神經介入組的成員名單比較一下兩個醫院就OK了。另外看下哪個醫院介入科進修神經介入的醫生多也能說明問題。
信不信由你
⑥ 腦部神經源性腫瘤,何時手術合適【神經源性腫瘤】
您好,神經源性腫瘤是指來源於神經的腫瘤,從核磁看希望是神經鞘瘤。這是一種良性腫瘤。但是也不能排除是神經纖維瘤,這種腫瘤就有惡性的可能了,但是最後的診斷需要病理。手術需要從乙狀竇前入路做,手術的創傷還是比較大,嚴重手術並發症發生率不是太高,關鍵是能否分離腫瘤周圍的血管,主要是頸內動脈。在北京協和醫院的手術費用大約是6萬,住院需要等1周之內,一般不超過1周
(北京協和醫院李桂林大夫鄭重提醒:因不能面診患者,無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議僅供參考,具體診療請一定到醫院在醫生指導下進行!)
⑦ 王建平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神經內科
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都可以掛,或者去醫院的自助掛號機、窗口預約。如果實在是沒號了掛不上,可以嘗試去門診直接找大夫看看能不能加號,不過這個有風險,要是不能加你就白去了。
⑧ 鄭州治癲癇病醫院哪家好
1、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三甲],地址,鄭州市建設東路1號。
2鄭州大學第三附屬醫院,[三甲],地址,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康復前街7號。
3、河南省人民醫院,[三甲],地址,河南省鄭州市緯五路七號(經三路與緯五路交叉口向東100米)。
4、鄭州大學第五附屬醫院,[三甲],地址,河南鄭州市二七區康復前街3號。
5、河南中醫葯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三甲],地址,河南省鄭州市人民路19號。
以上這些醫院都是鄭州治癲癇病比較好的一些醫院,建議你到正規醫院經行治療,這樣才能早日恢復。
(8)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院腦神經擴展閱讀:
青少年該癲癇病如何治療:
1、對於青少年癲癇病的治療首先不能擅自停葯,雖然葯物治療癲癇病時間比較長,青少年患者需長時間的用葯治療,非常的浪費時間和繁瑣,但是為了健康也不能隨意亂來啊!還有許多家屬怕長期服葯會對青少年患者的身體造成一些損害。
2、青少年由於身體發育還不完全,葯物對身體的傷害還是有的。所以青少年癲癇病患者要定期去做復查,患者用葯期間,需定期到醫院復查,注意葯物的毒副作用,定期檢查血常規、肝功能、腎功能。
3、安排好生活習慣,合理安排患者的生活,學習,保證充分的休息,飲食不過量,飲水勿過多,避免睡眠不足及情緒波動;飲食也要注意,飲食上要定時定量,不要暴飲暴食;忌辛辣、咖啡及海鮮發物。
4、治療青少年癲癇需要通過心理疏導:對於青少年癲癇的心理治療也是至關重要的,平時生活中要給患者積極的心理暗示,鼓勵和幫助患者重拾戰勝病魔的信心,並保持患者良好的情緒和心態。這對癲癇的康復非常必要。
⑨ 帕金森為什麼無法根治
帕金森病是一種常見的神經功能障礙疾病,主要影響中老年人,多在60歲以後發病。其症狀表現為靜止時手、頭或嘴不自主地震顫,肌肉僵直、運動緩慢以及姿勢平衡障礙等,導致生活不能自理。全世界約有500萬患者正在受著帕金森病的困擾,近幾年,帕金森患者也趨於年輕化,「青少年型帕金森病」患者占據總患者人數的10%左右。圖片來自視覺中國在歷史的長河裡,有許多名人飽受著帕金森病的痛苦,例如曾被譽為這個世界上最偉大拳擊手的阿里,著名的數學家陳景潤,美國電影演員凱瑟琳·赫本等。帕金森的患者不分國界,不分性別,嚴重影響了人們的生活和健康。臨床現狀:尚缺乏根本治療的方法目前,對於帕金森病的治療手段主要有葯物治療、手術治療和細胞移植治療等。但是傳統的葯物治療和外科手術治療只能緩解改善部分臨床症狀,不能從根本上治療帕金森病,並不能阻止或逆轉帕金森病的病理進展。左旋多巴和多巴胺激動劑是多年來的主要治療手段,但這些治療可能帶來運動障礙等副作用或者葯效會漸漸消失。雖然,腦深層刺激至蒼白球或丘腦底核可以緩解症狀,但這種方法不能修復大腦,並且還會帶來副作用,如感染或刺激衰竭等。因而,臨床急迫需要其他的治療手段。新趨勢:幹細胞是根本性治療帕金森的希望幹細胞技術被認為具有更為持久治療的可能性,這種方法主要是通過植入新的、能夠生成多巴胺的細胞來替代退化的神經元,是根本性治療帕金森的新希望。從1979年開始,人類首次用細胞替代療法治療帕金森病[2],從此開啟了幹細胞治療帕金森病的新紀元,越來越多的研究者將治療帕金森病的目光轉向幹細胞療法。圖片來自視覺中國目前,應用於帕金森病臨床治療研究的幹細胞主要有神經幹細胞、胚胎幹細胞、間充質幹細胞和誘導多能幹細胞等。研究表明,不同類型不同來源的幹細胞在帕金森病治療中均能夠發揮神經再生與修復的作用。幹細胞移植治療帕金森病主要作用機制是利用其分泌神經營養因子、免疫調節等發揮神經保護功能,促進損傷的多巴胺能神經元修復,或者將其誘導分化為多巴胺能神經元替代體內損傷的多巴胺能神經元,發揮細胞替代作用[1]。臨床試驗:多種幹細胞療法顯示臨床應用潛力神經幹細胞是一類未分化的細胞,具有自我更新和分化的潛能。目前,神經幹細胞移植治療帕金森病在中國、美國、澳大利亞多處於Ⅰ/Ⅱ期臨床試驗階段。2013年,我國學者在納入30例帕金森病患者的臨床試驗中,將製作的神經幹細胞混懸液植入受試者體內,移植前後分別對帕金森病患者進行評分。結果表明神經幹細胞在體外進行了穩定的擴增,並且具有分化為星形膠質細胞、神經元和少突膠質細胞的能力。這項臨床研究也讓人們看到,人類神經幹細胞通過體外擴增後移植治療帕金森病行之有效[3]。胚胎幹細胞具有全能性,可以自我更新並具有分化為體內所有組織的能力,是一種高度未分化的細胞。胚胎幹細胞移植治療帕金森病的臨床試驗尚處於臨床Ⅰ期在研階段。在我國,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臨床研究項目計劃將400萬個胚胎幹細胞來源的神經前體細胞移植到帕金森病患者腦內,這也是我國首個使用胚胎幹細胞的臨床試驗,也是全球首個使用受精胚胎的胚胎幹細胞治療帕金森病的臨床試驗[4]。2017年4月,我國通過衛計委備案的首個幹細胞治療帕金森的臨床研究項目——《人胚胎幹細胞來源的神經前體細胞治療帕金森病》正式啟動,這個項目受到了國際的高度關注。間充質幹細胞也被廣泛應用到了帕金森病的臨床研究中。根據文獻報道,解放軍第二零八醫院神經介入科開展的臨床研究納入了26例帕金森病患者,經導管將自體骨髓間充質幹細胞懸液移植入大腦後動脈及小腦上動脈,在移植前後進行統一帕金森病評分量表評分,觀察其實驗室指標、臨床症狀的變化及不良反應情況。結果發現,移植後疾病評分明顯下降,對肝腎功能無不良影響,也無發熱等不良反應。這項臨床研究表明,自體間充質幹細胞移植治療帕金森病可明顯改善帕患者的日常活動和運動功能,無副作用,安全可靠[5]。國內有學者還開展了圍產期間充質幹細胞治療帕金森的研究。2015年發表的臨床研究共納入40例患者,20例實驗組為鞘內注射圍產期間充質幹細胞,20例對照組為口服左旋多巴。採用帕金森病統一評分量表對患者治療前及治療後1個月、3個月、6個月進行量化評分。結果顯示實驗組20例患者臨床症狀緩解程度較對照組明顯,鞘內注射圍產期間充質幹細胞治療帕金森病的臨床療效優於單純口服左旋多巴片治療帕金森病[6]。再來看看誘導多能幹細胞治療帕金森的進展。誘導多能幹細胞是體細胞經重編程後轉化成的與胚胎幹細胞類似的多能幹細胞。2018年10月,日本京都大學的團隊將240萬個誘導多能幹細胞來源的前體細胞移植入一名帕金森病患者腦內,進行了全球首例誘導多能幹細胞治療帕金森病的臨床試驗,手術一個月內未發生腦出血等不良反應,隨後繼續觀察6個月,若無並發症出現將再次植入240萬個前體細胞。此項臨床試驗共選入了7名帕金森病患者,首個手術觀察期為兩年,安全性與有效性確定後將實施第二例臨床試驗[7]。結語隨著幹細胞移植技術的迅猛發展,幹細胞治療帕金森病已經取得了一系列的突破性成果。相信隨著科學研究與醫療技術的不斷發展與進步,幹細胞移植治療帕金森病不僅限於改善症狀,而是有可能真正的阻止疾病的發展,為帕金森病患者帶來希望。正如2018年《幹細胞與發育》雜志上的帕金森特刊表達的觀點[8],「帕金森最具前景的治療途徑是使用幹細胞療法來替換疾病發生過程中丟失的多巴胺神經元」。參考文獻:[1]孫守家. GDNF基因修飾人脂肪間充質幹細胞移植治療帕金森病小鼠模型的研究[D].http://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487-1018210483.htm[2]Perlow M , Freed W , Hoffer B , et al. Brain grafts rece motor abnormalities proced by destruction of nigrostriatal dopamine system[J]. Science, 1979, 204(4393):643-647. http://med.wanfangdata.com.cn/Paper/Detail/PeriodicalPaper_PM571147[3]張曉英. Efficacy and safety of neural stem cell transplantation for the treatment of Parkinson』s disease%神經幹細胞移植治療帕金森病的有效性與安全性[J]. 中國組織工程研究, 2013, 000(027):5033-5040.http://www.wanfangdata.com.cn/details/detail.do?_type=perio&id=xdkf201327014[4]Cyranoski D . Trials of embryonic stem cells to launch in China[J]. nature, 2017, 546(7656):15.https://pubmed.ncbi.nlm.nih.gov/28569831/[5]王旭, 張志彬, 賈芙蓉, et al. 自體骨髓間充質幹細胞移植治療帕金森病的療效[J]. 中國老年學雜志, 2014, 034(001):22-23.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ZLXZ201401012.htm[6]趙堂亮, 吳正敏, 王萍, et al. 臍帶間充質幹細胞移植對帕金森病的臨床療效觀察[J]. 中華細胞與幹細胞雜志(電子版), 2015(4期):40-44.http://www.cqvip.com/QK/71167X/201504/667745493.html[7]呂穎, 白琳, 秦川. 幹細胞治療帕金森病的研究進展%Research progress in stem cell therapy for Parkinson' s disease[J]. 中國比較醫學雜志, 2019(8).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ZGDX201908020.htm[8] Translational Research on Stem Cells for Parkinson's Diseasehttps://www.onacademic.com/detail/journal_1000040463014810_2c5b.html
⑩ 男童患病被醫生忌油控食,哀求爸爸想吃個雞腿,哪怕聞味道也行,怎麼辦

針對朝旭的病情,在化療四個治療後,建議盡快進行造血幹細胞的移植手術。如果手術順利的話,加上異型治療的費用需要80萬元左右。生活變苦了。在這樣巨額的治療費用面前,沒有任何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