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示
『壹』 湘潭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名單學校什麼時候公布
已經公布了 在研究生處網站上
『貳』 湘潭大學綜合獎學金
為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突出培養學生社會責任、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湘潭大學學生獎學金包括政府獎學金(含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學年綜合獎學金、單項獎學金、社會資助獎及經學校批準的其他學生獎學金。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高考統一錄取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籍學生。
第三條 參評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1. 政治思想素質高,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品德高尚。
2. 勤奮學習,刻苦鑽研,積極上進,成績好。
3. 關心集體,積極參加社會工作和文體活動。
第四條獎學金評選標准、比例和金額
(一)政府獎學金
政府獎學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獎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獎學金名額、金額及條件等按上級主管部門文件執行。
(二)學年綜合獎學金
學年綜合獎學金用於獎勵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思想品德高尚,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
1. 學年綜合獎學金以專業年級為基本單位評定,對學生上學年度在德、智、體、美等方面的綜合素質進行測評,採用計分制評出獲獎者的等級。學院根據學校制定的綜合測評指導意見制定實施細則,組織測評。
2. 學年綜合獎學金共分甲、乙、丙等獎。甲、乙、丙等獎共占參評學生總人數的30%,其中甲等獎占參評學生總人數的7%,獎勵金額為1500元/人;乙等獎占參評學生總人數的10%,獎勵金額為1000元/人;丙等獎占參評學生總人數的13%,獎勵金額為500元/人。
(三)單項獎學金
1. 新生獎學金特別獎
新生獎學金特別獎用於獎勵高考文化成績特別優秀的新生,具體評選條件及獎勵標准按學校制定的相關新生獎勵政策執行。
2. 基礎學科專業獎學金
凡就讀我校哲學、歷史學、中國共產黨歷史、思想政治教育、數學與應用數學、物理學、化學等基礎學科專業的學生,從大學三年級開始,按專業年級進行綜合測評,名列前30%者,給予當年學費全免的獎勵;名列前31-50%者,給予當年學費半免的獎勵。
3. 勵志獎
勵志獎用於獎勵在逆境中樂觀積極,奮發成才的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優秀學生,獎勵金額為1500元/人,獎勵覆蓋面為參評學生人數的3%。
4. 創新獎
創新獎用於獎勵在科學研究、創新實踐及學科競賽中體現了較強創新精神、取得了較好創新成果的學生。申報的創新成果必須以我校為作者單位。創新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分別獎勵1500元、1000元。創新獎由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研究評定。在科學研究、創新實踐及學科競賽中取得重要成績的,另行獎勵。
5. 競賽獎
(1)學科競賽獎
我校學生參加省級以上(含省級)各類學科知識類比賽,獲得一、二、三等獎者按以下標准給予獎勵:
①參加國家級(國際級)學科競賽獲一等獎者,獎勵3000元/項;二等獎獎勵2000元/項;三等獎獎勵1000元/項。
②參加省級學科競賽獲一等獎者,獎勵2000元/項;二等獎獎勵1000元/項;三等獎獎勵600元/項。
獲獎級別的認定,以競賽主辦單位頒發的證書或文件為依據,參照《湘潭大學學生學科競賽管理辦法》執行。競賽中設立特等獎的,獎金在一等獎獎金基礎上上浮50%。競賽中設立單項獎的,由學校競賽組織單位提出獎勵建議,由校學生工作委員會討論決定。
以學科競賽獲獎作品申報創新獎的,不重復獎勵,只按最高獎勵金額獎勵。
(2)文藝、體育競賽獎
文藝、體育競賽獎用於獎勵在省級以上(含省級)文藝、體育競賽中成績突出,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
①參加國家級(國際級)文藝、體育競賽獲一等獎者,獎勵3000元/項;二等獎獎勵2000元/項;三等獎獎勵1000元/項;地域性分賽區比賽參照省級學會組織競賽獎勵。
②參加省級文藝、體育競賽獲一等獎者,獎勵2000元/項;二等獎獎勵1000元/項;三等獎獎勵600元/項。
當年同類不同級別競賽獲獎,只按最高獲獎金額獎勵,不重復獎勵。
(3)集體獎
競賽優勝獎中的集體獎按項目獎勵,具體獎勵標准由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研究決定。
6. 其他單項獎
在國內外為學校爭得較大榮譽、做出突出貢獻等其他情況,經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研究後予以獎勵。
(四)社會資助獎
社會資助獎指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在我校設立的獎學金。社會資助獎的申請及評定辦法(包括申請獎項、獎勵范圍、申請條件、人數、獎勵金額)按學校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簽訂的獎學金協議或擬定的獎學金章程執行。
第五條 同時獲得基礎學科專業獎學金和學年綜合獎學金的,只按最高獎勵金額獎勵,但同時頒發基礎學科專業獎學金和學年綜合獎學金榮譽證書;已獲得學年綜合獎學金的,同一學年度不能再參評勵志獎;同時獲得政府獎學金和校學年綜合獎學金的,自獲獎之日起一年內不再參評學校設立的社會資助獎。
第六條 凡受紀律處分者,自受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評政府獎學金(含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學年綜合獎學金、社會資助獎以及單項獎學金中的基礎學科專業獎學金和勵志獎。
第七條學年綜合獎學金、基礎學科專業獎學金及勵志獎,每學年評定一次,於每學年秋季學期評定,其他獎項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第八條 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履行獎學金評審職責。其任務是:制定和修改獎學金辦法,指導和協調全校獎學金的評定工作,審定評審等級與標准。各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該學院獎學金的評審工作。
第九條獎學金評定程序
(一)政府獎學金、學年綜合獎學金、社會資助獎及基礎學科專業獎學金、勵志獎評定程序
1. 個人提出申請;
2. 群眾評議及班級提出意見;
3. 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及有關職能部門經院、校兩級公示後初審呈報;
4. 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審定。
(二)新生獎學金特別獎評定程序
按當年學校制定的新生獎學金特別獎政策評選。
(三)創新獎、競賽獎及其他單項獎評定程序
1. 由個人申報,學院、職能部門統計匯總;
2. 相關職能部門研究決定後,統一匯總至學生工作部(處);
3. 學生工作部(處)初審並公示;
4. 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審定。
第十條 學生獎學金評選過程中,必須進行公示,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如發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現象,全校師生有權向學生工作部(處)等相關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學生對涉及本人權益的獎學金評選程序或結果有異議的,可於公示期內向校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學生工作部〈處〉學生管理科)提出復議申請,由校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復查。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書面復查意見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叄』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是怎麼評定的
第一條為規范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行為,保證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依法依章開展,確保評審質量和評審結果的權威性,根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校應根據本校組織機構設置狀況,建立健全與本校研究生規模和現有管理機構設置相適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加強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工作。
第三條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訂本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訂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保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四條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中心,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代表、行政管理人員代表、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五條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迴避原則,即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迴避;
(三)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六條高校在分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時,應在各基層單位研究生規模的基礎上,對培養質量較高的基層單位、學校特色優勢學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予以適當的傾斜。
第七條高校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設計《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統一組織學生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第八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全脫產學習)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當年畢業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格。
第九條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之間聯合培養的研究生,原則上由高校對聯合培養的研究生進行國家獎學金評審。
第十條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註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一條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二)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於休學、保留學籍者。
第十二條高校應根據學校自身情況,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質和學習成績為基本條件,科學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指標體系。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標准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學位研究生,評審標准應偏重考察其專業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
第十三條對於新入學的研究生,高校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設計科學合理的機制,重點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試相關成績及考核評價情況,兼顧其在本科階段取得的突出成績,可採取復試時組織專家和研究生導師對其進行評審答辯等形式的考察,確保符合條件的新入學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十四條為保證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的質量,擴大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和激勵引導作用,評審工作可增加有助於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競賽、公開答辯等環節,實行差額評選。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條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及相關人員,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高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七條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復申報使用。超出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八條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內,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由於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期間內原則上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九條高校應及時報送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材料。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將評審材料報其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材料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評審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評審依據、評審程序、名額分配及評審結果等情況的評審報告及獲獎研究生匯總表。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對所屬高校評審情況和結果匯總後,每年10月31日前,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教育部、財政部委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取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備案材料,並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
第二十一條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參照本辦法執行。
『肆』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什麼時候發啊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發放時間由高等學校自行決定,但每年不晚於11月30日。
《研內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容暫行辦法》第十七條高等學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高等學校應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並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4)湘潭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示擴展閱讀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定。
財政部、教育部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相關高校。獲得推薦的學生,須在所在單位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