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冒名上大學
㈠ 如何看待被人頂替上大學的事情

㈡ 冒用他人姓名上大學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親,這個行為是冒用他們身份信息罪
這個需要從冒名頂替上學的整個過程來判斷,一方面,從刑事責任上講,冒名者有可能參與涉及偽造或變造身份證、戶籍,冒名者可能涉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行為人為了使用而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身份證件的,既涉嫌構成本罪,又涉嫌構成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屬於牽連行為,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論處。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另一方面,即使冒名者不構成犯罪,也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此外,從民事責任上講,冒名者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獲得了上大學的機會,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受教育權、姓名權,冒名者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㈢ 如果被人冒名頂替上大學,並且那個冒名頂替的人背景還很大的情況下,該怎麼辦
冒名頂替的發生一般涉及幾個環節:考生學校、本地招生辦、大學招生辦、派出所戶籍等。
所以,正常流程,可以向本地招生辦、教育部門、大學招生辦舉報;
同時,冒名頂替涉及違法,可以報警;
最後,因為冒名頂替者背景強大的情況,網路公開和求助也是可以選擇的重要手段。
㈣ 冒名頂替上大學毀了當事人一生,遇到這種事情後我們該如何維權
上大學是每個人的夢想,通過自己的努力考上理想的大學,是非常幸福的一件事情,但被人冒名頂替上大學會毀了當事人的一生。當人們遇見這樣的問題,一定要通過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從而幫助自己取得最終的勝利。

還有的會變造以及偽造或者是買賣國家的機關證件,這也是犯罪的一種表現,會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如果使用虛假身份證盜用別人的身份證這種犯罪途徑是不能夠容忍的。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犯有行賄罪也是特別嚴重的,對於一些非國家人員或者是國家人員都會處以嚴重的懲罰。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維權是最好的一種方法,要懂得及時資訊依法的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㈤ 頂替別人上大學身份證怎麼辦
被頂替上大學處理如下:
1、頂替者此後所有學歷、學位,及必須依託學歷學位取得的一切相關證書立即無條件全部作廢;
2、如頂替者在國家公職機關以及國有企業工作,相關單位應立即無條件開除;在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等工作的,由相關單位發出公函,建議該企業立即處理;在國外求學的,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公函,建議相關學校立即處理;
3、上述處罰記入檔案,並永久保留;
4、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相關網站設置冒名頂替者黑名單,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隨時查詢;
5、頂替者畢生不能到國家公職機關及國有企業工作,不得享受公租房、經適房等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冒名頂替罪】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冒名頂替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對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權利。冒名頂替是一種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不論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狀態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學、入職、參軍權利,還是被冒名者與冒名者串通進行冒名頂替行為;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通過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領錄取通知書、偽造檔案、戶籍等代他人或竊取他人的利益,享受他人應當接受的教育及取得的學籍,工作,身份及待遇。如:獲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三個方面的特定資格;
3、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掌握教學,學籍管理,戶口管理的相關人員;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是故意。冒名頂替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冒名頂替罪的行為,不論是否實際已取得相應的資格、利益,均應以冒名頂替罪處理。但是,對行為人非為頂替他人,在填報信息時出錯,或因他人行為介入,如招錄人員失誤、他人出於報復而惡意修改信息等,致使所填報身份信息不符的,不成立冒名頂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