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甲狀腺
㈠ 2021-08-16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池慧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原始文件
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池慧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豫01民終290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所鄭州市康復前街3號。
法定代表人:劉章鎖,該院院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郭林麗,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徐浩文,男,醫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池慧彥,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漢族。
監護人:劉俊鵬,男,系池慧彥丈夫。
委託訴訟代理人:朱廣曉,河南新動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因與被上訴人池慧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7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1年2月20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71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二、判決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不服金額1047290元)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未綜合鑒定人出庭情況及被告質證意見,簡單依據鑒定意見判定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存在「以鑒代判」之情形。鑒定意見書中認定的上訴人過錯有兩點:一是被告行全腦血管造影術和腦動靜脈畸形栓塞術時對患者甲狀腺素低下未予重視,術前准備、評估不足;二是腦動靜脈畸形栓塞術後出現癲癇發作、腦水腫加重、顱內高壓表現,被告外科會診及手術不及時。關於第一點問題,經一審庭審中鑒定人當庭回復,甲狀腺素低下不是手術的禁忌症,並不影響手術的進行。所以,鑒定書中的第一點過錯並不影響被告對原告實際實施的治療方案,不會導致原告損害後果的產生。關於第二點手術不及時與客觀事實不符,該認定也不符合醫療臨床規范。手術前的准備時間是客觀必須的,被告方5個小時的手術准備時間並未超過外科手術醫療規范,庭審中鑒定人也未進行正面回答。因此,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且該意見僅為建議,一審法院未綜合考慮鑒定人出庭意見、被告質辯意見、醫療規范等因素徑行引用「原因力大小為同等」的鑒定意見判定被告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顯然是以鑒代判,請二審法院給予糾正。二、一審法院按照2人護理計算原告護理費的依據不足,應予糾正。原告池慧彥住院期間,醫囑為留陪一人,護理人員應按1人計算。出院後病情穩定,一人專職護理已足以滿足其護理需要。且根據2020年12月3日河南省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關於池慧彥案件回復函》意見:如異議者能提供「同類案例」、「大多數」等描述的證據,法院可根據案情酌情判決。一審庭審中,上訴人已提交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多份生效判決,與被上訴人相同或更嚴重的病情生效判決均是僅按1人護理計算護理費。無論是參照鑒定意見、同類判例,還是根據原告的實際病情,均應當確定為1人護理,一審法院判定2人護理明顯依據不足。三、一審法院對於未核實是否實際發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直接判決該部分費用,依據不足,應予以糾正。一審法院並未核實被告目前實際使用的殘疾輔助器具及購買票據,直接依據鑒定意見計算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理由不足。鑒定意見僅為建議,比如「護理床」等輔助器具原告鑒定時並未申請該項目,實踐中也並非家庭護理中必須使用。如原告未實際購買相應的輔助器具,則不屬於原告的實際損失,不應計算列入本次賠償范圍。四、原告住院期間,被告曾為其墊付醫療費27500元,該部分應當從被告應支付的賠償款中扣除。綜上,一審判決對上述事實認定不清、依據不足,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池慧彥辯稱,一審法院委託的鑒定意見應當採信,一審認定的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醫療費認定準確,上訴人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上訴理由存在斷章取義的現象,且沒有證據支持,一審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池慧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住宿費等費用共計20,000元;2、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判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醫療費215,850.22元、誤工費105,919.53元、定殘前護理費145,580.75元、定殘後護理費1,874,320元、營養費11,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0元、交通住宿費5,500元、傷殘賠償金615,617.4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26,277.81元、殘疾輔助器具費785,340元、病歷復印費400元,共計4,099,205.77元的55%的責任即2,254,563.17元;2、判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精神撫慰金10萬元;3、判決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和20,500元鑒定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9年3月25日,原告以甲狀腺癌術後8月余至被告處住院治療,期間經手術、轉科、會診等,共住院255天至2019年12月5日出院,其出院診斷顯示:1、癲癇,2、動靜脈畸形介入栓塞術後,3、認知障礙,4、運動功能障礙,5、右側額顳頂枕去骨瓣減壓術後,6、甲狀腺癌切除及碘131放療術後,7、甲狀腺功能減退症,8、高泌乳素雪症、葯源性可能。其出院醫囑顯示:1、院外繼續用葯、神經內科、內分泌、眼科隨診。2、繼續康復治療。3、不適隨診。期間除除醫保報銷外個人支付住院醫療費及門診費212,770.51元。(原告提交浚縣人民醫院住院收費票據顯示其在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12日期間住院個人支付醫療費1,664.91元,被告對此持有異議,原告未提交相關病歷,原審法院無法認定該費用是否與被告診療行為有關,對該部分費用不予認定)。
2.原告提交交通費票據為1,317元。
3.本案審理中,原審法院依法委託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對池慧彥的診療行為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於2020年7月21日出具了鑒定意見。其鑒定意見為: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對池慧彥的診療過程存在過錯,醫方過錯與池慧彥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15,000元。
4.本案審理中,原審法院依法委託河南省直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池慧彥的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時間及人數、營養期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於2020年10月12日作出鑒定意見顯示:1、被鑒定人池慧彥四肢肢體肌力障礙評為二級傷殘;2、被鑒定人池慧彥屬於完全護理依賴,日常生活建議二人護理;3、被鑒定人池慧彥2019年12月5日出院後120日內建議加強營養促進損傷恢復。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2,500元檢查費1,414.8元。後被告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該鑒定機關復函對被告異議進行了回復,其回復顯示:「對被告提出的被鑒定人身高162CM,體重45KG,按照一人護理可以滿足其基本需求,且參照同類案例,一人護理為大多數的說法,我中心認為不能僅從鑒定人身高、體重作出一人護理的建議,被鑒定人池慧彥生活能力完全喪失,隨時需要他人幫助、護理才能維系日常生活,考慮到護理者的正常休息、作息,我中心建議為二人護理。如異議者能提供同類案件、大多數等描述的證據,法官可根據案情酌定判決」。
5.本案審理中,原告申請對其每日所需尿不濕、尿墊、尿褲的費用及輪椅、防褥瘡床墊、防褥瘡座墊、坐便器、助行器、站立架、助理蹬車、空氣壓按摩儀、腳踝支具等殘疾輔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和費用進行鑒定。原審法院依法委託德林義肢矯形康復器材(武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對池慧彥上述傷殘輔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和費用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於2020年10月20日作出鑒定意見顯示:被鑒定人腦功能障礙、癲癇,身體狀況一般,鑒於被鑒定人的身體一切狀況,需配置輔助器具及使用年限(參照2009年12月2日《中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產品指導價格目錄》)如下:頭頸胸矯形器(每個價格2,8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個)、動態型掌指矯形器(每隻價格1,5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隻)、高靠背輪椅(每輛價格1,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每四年更換一輛,另需支付維修費用占總費用的20%,)、固定式踝足矯形器(每隻價格7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次)、防褥瘡床墊(每個價格3,000元,使用壽命三年,每三年更換一個)、防褥瘡坐(靠)墊(每個價格9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次)、護理床(每個價格2,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每四年更換一次)、尿不濕(每片價格3元,每天更換六片)、一次性尿墊(每片價格2元,每天更換六片)。該鑒定意見以2019年我國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發布的人均預期年齡77.3周歲計算出池慧彥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共計785,34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3,000元。
6.原告當庭陳述其入院前在外地務工。原告共生育子女三人,劉奕銘(身份證號),劉鑫冉410621200912211589),劉欣彤(410621201302011525)。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池慧彥因腦血管畸形及甲狀腺癌在在被告處治療。住院後治療期間,被告診療行為經司法鑒定存在過錯,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原因;原告池慧彥身體損傷二級傷殘;池慧彥2019年12月5日出院後120日內建議加強營養促進損傷恢復;池慧彥屬於完全護理依賴,日常生活建議二人護理;原告需要殘疾器具輔助,事實清楚。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受害人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其醫療過錯所致各項損失,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依據被告過錯程度,支持被告賠償原告合理損失50%的請求,對其過高請求不予支持。池慧彥因被告醫療過錯所致各項損失結合原告訴訟請求標准計算為(結合原告身體狀況及殘疾器具使用更換情況,原審法院對殘疾後護理及殘疾器具輔助費用費用自定殘之日起暫支持6年,後續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醫療費212,770.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750元(按照每天50元計算255天),營養費11,250元(以每天30元,參照鑒定意見,計算375天),護理費707,620元(參照鑒定意見,按照上年度其他服務業工資標准46,858元/年計算,原審法院支持2人護理,住院期間至定殘前護理費為566天為145,324元,參照鑒定意見,定殘後護理費暫計算6年為562,296元),誤工費72,662元(按照上年度其他服務業工資標准46,858元/年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共計566天),傷殘賠償金615,617.46元(原告請求符合相關標准),被扶養人生活費264,757.45元(其中8年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總額21971.57/年計算,劉欣彤其餘3年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總額21971.57/年的90%的1/2計算,劉奕銘其餘6年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總額21971.57/年的90%的1/2計算)交通費1,317元,殘疾輔助器具費93,920元(原告未提交其已使用殘疾器具票據。結合原告病情,參照鑒定意見,根據殘疾器具更換周期,原審法院暫支持其6年內(含6年)相關費用:頭頸胸矯形器暫支持(按照每個價格2,8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8,400元)、動態型掌指矯形器(按照每隻價格1,5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4,500元)、高靠背輪椅(每輛價格1,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支持本次使用及維修費20%為1,920元)、固定式足踝矯形器(每隻價格7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2,100元)、防褥瘡床墊(每個價格3,000元,使用壽命三年,支持更換1次為6,000元)、防褥瘡坐(靠)墊(每個價格9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2,700元)、護理床(每個價格2,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支持本次使用)、尿不濕(每片價格3元,每天更換六片,暫支持6年使用量為39,420元)、一次性尿墊(每片價格2元,每天更換六片,暫支持6年使用量為26,280元),鑒定及檢查費21,914.8元,上述費用共計2,014,579.22元,由被告賠償1,007,289.61元,本案原告遭受精神損失,原審法院支持被告賠償其精神撫慰金40,000元,共計1,047,290元。原告部分訴訟請求標准過高,原審法院對其過高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病歷復印費400元,沒有法律依據,其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所支付醫療費用經醫保部門報銷部分,可由醫保部門依法甄別另行主張權利。被告稱其醫療行為符合規范,與事實不符;被告主張原告為一人護理,其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大多數案件均認定一人護理的事實,其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池慧彥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撫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047,290元;二、駁回原告池慧彥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801元,由原告負擔14,419元,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擔11,382元,於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交與法院。(原告負擔部分,原告已預交300元,下余應承擔部分14,119元由被告在案款中扣除一並交於法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提交了證據並申請該醫院神經外科主任醫師周某某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本院依法組織了質證,經審查,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採信。本院經審理查明,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池慧彥墊付醫療費27500元,已經退還17500元,剩餘1萬元,池慧彥同意扣除。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河南省直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德林義肢矯形康復器材(武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和相關鑒定人員均具有司法鑒定資質,且均系法院依法委託,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雖然不服鑒定意見,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鑒定意見,故一審法院採納上述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認定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過錯程度、池慧彥的護理費和殘疾輔助器具費並無不當。
關於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池慧彥墊付醫療費1萬元的問題,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對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交了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後,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71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池慧彥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撫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037,290元;
三、駁回池慧彥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5,801元,由池慧彥負擔14,419元,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擔11,382元,於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交與法院。(池慧彥負擔部分,池慧彥已預交300元,下余應承擔部分14,119元由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在案款中扣除一並交於法院)。二審案件受理費14226元,由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擔。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袁斌審判員張建軍審判員董忠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鄒靖書記員宋兵
㈡ 在河南治療甲狀腺癌哪家醫院專業
晚期可以用中醫保守治療延長生命,鄭州希福中醫腫瘤醫院中醫腫瘤專科
㈢ 殷德濤出生日期
1972年。殷德濤,男,1972年12月出生,中共黨磨舉員,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瞎模碧研究生處副處長,甲狀腺外科主任醫師、教授,留美博士後,博碼野士研究生導師。
㈣ 甲狀腺右葉可見一低回聲結節,大小0.6*0.4,邊界尚清.左葉及中部分別可見低回聲結節,大小分別約0.5*0.3,0.7*
檢查出雙側甲狀腺多發結節不用害怕,絕大多數都是良性的甲狀腺腺瘤或結節性甲狀腺腫,版腫瘤不權大時(1.5CM以下)可以暫時不用處理,也可以服用甲狀腺片、優甲樂等葯物,還可以多吃海帶等,以抑制腫瘤生長。中葯和西葯都不可能使腫瘤完全消失,結節長大時最終仍需手術。
腫瘤較大時(直徑約2.0厘米)可以手術治療,一些病人可能於術後復發,結節性甲狀腺腫的術後復發率較高,還可以再次手術治療。
對於年輕女性患者,還可以選擇微創腔鏡甲狀腺美容手術,可以頸部不留任何疤痕,以避免疤痕對於日常生活、著裝和社交的影響以及女性的心理傷害。
鄭州大學一附院張豫峰教授專門從事甲狀腺微創治療,技藝高超。可以在周一周三前往微創外科門診處就醫
㈤ 治療甲狀腺結節偏方 甲狀腺結節 中葯對治療亞急性甲狀腺炎是否有效
請好大夫幫我治療亞急性甲狀腺炎
患者:一個月前,脖子下邊有兩塊腫塊,觸摸就痛痛
吃葯半個月不見消腫,醫生開具的是博美迪、阿莫西林膠囊、強的松
怎樣才能消腫
化驗、檢查結果:TMAB
48.06
TGAB
58.98
T3
3.11
T4
238.76
TSH
0.07
FT3
16.58
FT4
44.21
另外做了甲亢檢測,說沒得甲亢
最後一次就診的醫院:
沈陽陸軍總襲簡搜院河南省腫瘤醫院拍歷核醫學科楊輝河南省腫瘤醫院核醫學科楊輝:
亞急性甲狀腺炎治療
一、腎上腺皮質激素、適用於持續發熱
疲乏無力,全身症狀較重,甲狀腺明顯腫大或疼痛顯著者。常用強的松,劑量為30mg/日,用葯1~3天後發熱和疼痛往往迅速緩解,一周後甲咐拆狀腺腫常迅速縮小。病情好轉後,可根據紅細胞沉降率逐步遞減激素用量,全程約1~2個月。有甲狀腺機能減退者應加服甲狀腺片以消除症狀。
二、消炎鎮痛劑
如消炎痛,阿斯匹林均可酌情應用,療程一般在二周以上。河南省腫瘤醫院核醫學科楊輝:
亞急性甲狀腺炎治療過程中,主要以對症為主,預後佳,絕大部分病人均痊癒,不留任何後遺問題。患者:我已經吃強的松兩周,沒有發熱現象。脖子腫痛未消失,有嚴重的傾向,昨天開始,雙臂均覺疼痛(不知道是否和甲狀腺病有關?),手臂上半部內側有腫的現象!脖子兩側也有酸脹感!楊大夫,我該怎麼辦呢?謝謝!河南省腫瘤醫院核醫學科楊輝:可以到當地醫院靜脈給葯--甲強龍
㈥ 殷德濤最近怎麼啦
最近很好。最近沒有相關消息說有不好的事情。殷德濤是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南院區甲狀腺外科的醫生,近期一直在醫院為病人治病。殷德濤,中共黨員,教授、主任醫師,碩士研究生導師,留美博士後,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研究生處副處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