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領上大學
㈠ 頂替別人上大學身份證怎麼辦
被頂替上大學處理如下:
1、頂替者此後所有學歷、學位,及必須依託學歷學位取得的一切相關證書立即無條件全部作廢;
2、如頂替者在國家公職機關以及國有企業工作,相關單位應立即無條件開除;在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等工作的,由相關單位發出公函,建議該企業立即處理;在國外求學的,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公函,建議相關學校立即處理;
3、上述處罰記入檔案,並永久保留;
4、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相關網站設置冒名頂替者黑名單,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隨時查詢;
5、頂替者畢生不能到國家公職機關及國有企業工作,不得享受公租房、經適房等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冒名頂替罪】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冒名頂替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對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權利。冒名頂替是一種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不論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狀態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學、入職、參軍權利,還是被冒名者與冒名者串通進行冒名頂替行為;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通過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領錄取通知書、偽造檔案、戶籍等代他人或竊取他人的利益,享受他人應當接受的教育及取得的學籍,工作,身份及待遇。如:獲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三個方面的特定資格;
3、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掌握教學,學籍管理,戶口管理的相關人員;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是故意。冒名頂替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冒名頂替罪的行為,不論是否實際已取得相應的資格、利益,均應以冒名頂替罪處理。但是,對行為人非為頂替他人,在填報信息時出錯,或因他人行為介入,如招錄人員失誤、他人出於報復而惡意修改信息等,致使所填報身份信息不符的,不成立冒名頂替罪。
㈡ 冒名頂替上大學什麼罪
法律分析: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㈢ 你怎樣看待冒名頂替上大學這個事情
是犯法的也是無恥的。對於學生來說高考是多麼的重要呀,讀書那麼多年就是為了高考那天能考出好成績。考了心儀大學,人生便成功了一半。被冒領人取代簡直是生不如死,多年來被冒領的學生那個不是才華橫溢,為了高考准備了許久。被冒領後瘋的瘋,傷的傷。這樣的事無論是國家還是社會都不應該允許,冒領之人也不配得到原諒。這是一種赤裸裸的盜竊。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權力,為所欲為,竟然把目光直接放在了別人的錄取通知上,直接頂替別人去上學,而那些被頂替的窮人家的孩子還蒙在鼓裡,留下的是無盡的遺憾和高考失利的自責。上了大學的孩子,可能風光無限,一生榮光,而被冒名的孩子,可能倍受打擊,一生坎坷,這公平嗎?本來正好是相反的!就是查出來,又怎麼能彌補別人的悲傷?

㈣ 頂替他人上大學怎樣處罰
頂替上大學的應當構成冒名頂替罪,行為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冒名頂替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本罪行為必須發生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
公民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兵役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申請辦理出境手續等事項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公民出境入境時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等出入境證件。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是指將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作為真實的身份證件而使用
使用是指使身份證件的內容處於相對方認識或者可能認識的狀態。使用的方法沒有限制,包括出示、提供等。但是,單純提供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復印件的,不宜認定為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單純攜帶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的,也不屬於使用。
(三)盜用他人的身份證件,是指將他人的身份證件當做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而使用
違反身份證件持有人的意志而使用的,顯然屬於盜用。盜用不是相對於身份證件的持有人而言,而是相對於驗證身份的一方而言。
在我國不管是什麼類型的冒名頂替的行為都是視為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尤其是冒名頂替他人的名額上大學的更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犯罪行為。如果出現冒名頂替罪的犯罪嫌疑人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對他人造成的損失支付一定的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㈤ 頂替別人上大學判多少年
一、頂替別人上大學判多少年
1、頂替別人上大學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頂替別人的學籍上學涉嫌偽造國家公文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頂替別人的學籍上學,所竊取的表面上是姓名,實際上是盜用他人身份名義,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個身份信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冒名頂替罪】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二、冒名頂替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冒名頂替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對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權利。冒名頂替是一種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不論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狀態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學、入職、參軍權利,還是被冒名者與冒名者串通進行冒名頂替行為。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通過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領錄取通知書、偽造檔案、戶籍等代他人或竊取他人的利益,享受他人應當接受的教育及取得的學籍,工作,身份及待遇。如:獲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三個方面的特定資格。
3、主體要件。冒名頂替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掌握教學,學籍管理,戶口管理的相關人員。
4、主觀要件。冒名頂替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㈥ 頂名上大學需不需要坐牢
山東兩起冒名頂替上學事件調查處理結果來了新華社06-30·新華社官方賬號山東通報聊城市冠縣、東昌府區兩起冒名頂替上學問題調查處理及相關情況2020年6月20日,山東省紀委監委機關、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等部門單位組成工作專班,與聊城市、山東理工大學等有關單位一起,對聊城市冠縣陳春秀、東昌府區王麗麗被冒名頂替上學等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目前,相關問題已經查清,並依規依紀依法對相關人員作出處理。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關於冠縣陳春秀被冒名頂替上大學問題的調查處理情況被頂替者陳春秀,女,漢族,1984年3月生,2004年6月畢業於聊城市冠縣武訓高中,後長期在外務工,現為冠縣某私立幼兒園教師。頂替者陳艷萍,女,漢族,1986年5月生,2004年6月畢業於聊城一中,後冒用陳春秀之名在山東理工大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習,2007年7月畢業,同年12月通過村助理員公開招聘到冠縣煙庄街道(原煙庄鄉)工作。
(一)關於冒領錄取通知書問題。2004年陳艷萍高考成績為303分(文科),未達到專科一批錄取分數線。陳艷萍父親陳巨鵬(冠縣冠洲福星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舅舅張峰(時任煙庄鄉黨委副書記、鄉長)請托時任冠縣招生辦主任馮秀振,幫助陳艷萍頂替他人上大學。7月26日,馮秀振與陳巨鵬商定以陳春秀(高考成績為理科546分,高於當年專科一批錄取分數線27分)作為冒名頂替對象,並安排縣招生辦工作人員王新英列印出陳春秀的准考證交給陳巨鵬。經咨詢山東理工大學得知陳春秀錄取通知書已發出後,陳巨鵬找到時任冠縣郵政局副局長李成濤,謊稱來拿女兒的錄取通知書,持本人身份證從縣郵政局截取了陳春秀的錄取通知書。
(二)關於偽造檔案問題。陳巨鵬取得陳春秀錄取通知書後,馮秀振利用縣招生辦統一發放考生檔案的便利,將陳春秀檔案交給陳巨鵬。為使檔案相關信息與陳艷萍一致,張峰找到時任武訓高級中學校長崔吉會,崔吉會安排副校長兼辦公室主任李建民和學生處主任郭蘭忠,在貼有陳艷萍照片的空白高中畢業生登記表上加蓋了武訓高級中學公章,張峰加蓋了煙庄鄉政府公章,偽造了姓名為陳春秀、照片及相關信息為陳艷萍的高中畢業生登記表,並替換到陳春秀的考生檔案中。
(三)關於戶籍造假問題。2004年8月,張峰以外甥女考上大學但戶口丟失為由,找到時任冠縣公安局煙庄派出所所長任書坤為陳艷萍出具虛假戶口遷移證明,任書坤違規安排戶籍民警郭偉偽造了名為陳春秀、地址為煙庄鄉東南庄村的《戶口遷移證》。2007年7月陳艷萍大學畢業後,陳巨鵬再次找到任書坤請其幫助偽造新戶籍,任書坤違反規定,以戶口補錄為名將有關材料上報時任縣公安局分管副局長王俊朝簽字同意後,偽造了名為陳春秀的新戶籍。
(四)關於入學報到及資格審查問題。2004年8月31日,陳艷萍到山東理工大學經濟學院報到,由於所持報到材料不全,張峰通過時任該校教務處處長助理杜言利協調,幫助陳艷萍辦理了入學手續,經濟學院未對其身份進行實質性審核。9月中旬,山東理工大學部署新生資格審查工作,經濟學院安排該院學生科具體負責此項工作,但因該校新生資格審查程序設計不夠嚴密,且相關人員未認真履職,未能發現陳艷萍冒名頂替陳春秀入學問題。
(五)關於參加工作問題。2007年10月,冠縣統一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村級助理員),時任冠縣人事局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副主任馮桂秋把關不嚴,未發現陳艷萍相關信息不一致的問題,導致其通過審核參加此次招聘考試並被聘用。
(六)關於有關人員在陳春秀查證被冒名頂替中失職失責問題。2020年5月27日,陳春秀到冠縣招生辦查詢本人高考信息,冠縣招生辦工作人員張洪春在其符合查詢條件的情況下,仍要求其到村裡開具介紹信,違反了《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魯政辦字〔2018〕146號,2018年8月下發)中關於「六個一律取消」的規定。5月28日,陳春秀到冠縣公安局萬善派出所要求查找冒名頂替者,派出所民警張建勛、郭東勇工作失職失責,未能及時查找、比對出冒名頂替人員,造成不良後果。
根據以上調查情況,依規依紀依法對有關人員處理如下:
1.陳艷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其冒名頂替取得的學歷山東理工大學已予以注銷,解除其聘用合同,公安機關已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2.陳巨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已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3.張峰,冠縣人大常委會機關四級調研員,時任冠縣煙庄鄉鄉長、黨委書記,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
4.馮秀振,冠縣教育和體育局正科級幹部、冠縣一中校長,時任冠縣招生辦主任,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
5.任書坤,冠縣公安局煙庄派出所原所長,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降低退休待遇。
6.郭偉,冠縣公安局煙庄派出所戶籍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應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因其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7.崔吉會,冠縣武訓高中原校長,違反工作紀律,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因其沒有擔任黨內職務且已退休,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降低退休待遇。
8.李成濤,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主任科員,時任冠縣郵政局副局長,違反工作紀律,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杜言利,山東理工大學網路信息中心主任,時任該校教務處處長助理,違反工作紀律和廉潔紀律,取消其中共預備黨員資格,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0.李文森,山東理工大學工程實訓中心副主任,時任該校經濟學院學生科科長,違反工作紀律,應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因其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對陳艷萍冒名頂替、偽造檔案、戶籍造假等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冠縣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時任冠縣教育局黨組書記、局長)楊一和,冠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王俊朝等5人;對陳艷萍入學資格審查把關不嚴等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山東理工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時任該校經濟學院黨總支書記、院長)劉國華等5人;對陳艷萍招聘報考資料審核把關不嚴等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冠縣人社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時任冠縣人事局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副主任)馮桂秋等4人;對在陳春秀查證被冒名頂替中失職失責的冠縣招生辦工作人員張洪春等5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
二、關於東昌府區王麗麗被冒名頂替上中專問題的調查處理情況被頂替者王麗麗,女,漢族,1978年7月生。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在聊城農業學校農經專業學習。曾於1996年使用「王麗」名字報考聊城農業學校畜牧獸醫專業。頂替者陳偉,女,漢族,1978年6月生,1996年10月至1999年7月在聊城農業學校計算機專業學習,2000年6月參加工作,2011年11月任東昌府區閆寺街道黨工委委員,2016年12月任東昌府區柳園街道黨工委委員。
(一)關於冒名錄取問題。1996年5月,聊城農業學校招收有實踐經驗的學生,王麗麗以王麗的名字報名參加該校畜牧獸醫專業實踐生入學考試,考試總分為312分,未達到統招錄取分數線。陳偉的父親陳丙苓獲悉後,請托時任聊城農業學校校長李廣運幫助其運作陳偉上學之事,李廣運利用職權將陳偉以王麗之名違規錄取為聊城農業學校畜牧獸醫專業學生,隨計算機專業學習。為確保入學,陳丙苓還請托時任聊城農業學校副校長、黨總支副書記馮明全幫助辦理入學具體事宜。時任聊城農業學校副校長周廣洪在履行新生入校「清假」職責中,未嚴格審核陳偉的入學檔案,未能發現陳偉以「王麗」的名義頂替入學。
(二)關於偽造戶籍問題。1996年10月,陳丙苓請托聊城市公安局於集派出所時任所長杜青為其女兒出具虛假戶口遷移證明。杜青按照陳丙苓提供的信息,偽造了名為「王麗」的虛假戶口遷移證明。
(三)關於職務晉升問題。2011年,在檔案審核中,區人社局檔案室工作人員孫倩未發現陳偉檔案中存在的信息前後不一致等問題,致使其檔案問題未能及時處理。同年11月,在鎮(街道)領導班子換屆考察中,區委考察組組長呂國棟、副組長姜建生未認真履行審查職責,致使陳偉在檔案存在嚴重問題的情況下,仍被提拔使用。根據以上調查情況,依規依紀依法對有關人員處理如下:1.陳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已於2020年6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公安機關已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2.陳丙苓,東昌府區柳園街道辦事處陳庄居委會居民,中共黨員,違反組織紀律,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予以除名;公安機關已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3.杜青,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辦公室主任,時任於集派出所所長,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4.李廣運,原聊城農業學校校長,1999年6月因貪污、受賄等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00年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不再追究有關責任。5.馮明全,原聊城農業學校黨總支副書記、副校長,違反工作紀律,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6.周廣洪,原聊城農業學校副校長,違反工作紀律,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對在陳偉職務晉升過程中檔案審核把關不嚴及對王麗麗反映問題處理不及時等問題負有責任的東昌府區委組織部副部長(時任區委考察組組長)呂國棟等11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除本次通報的這兩起冒名頂替上學問題外,工作專班正對反映我省「242人冒名頂替取得學歷」問題開展調查。現已初步查明,上述冒名頂替問題發生於1999年至2006年之間,主要有被冒名頂替者完全不知情被冒名頂替、被冒名頂替者主動放棄入學資格被冒名頂替、被冒名頂替者知情並與頂替者之間存在交易行為等情形。
冒名頂替上大學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受賄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㈦ 冒名頂替他人上大學 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是犯罪,根據法律觀點,犯的是什麼罪
屬於的,犯了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依據《中華人版民共和國刑法》第權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冒領上大學擴展閱讀:
冒名頂替他人的相關要求規定:
1、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2、侵權法關於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㈧ 頂替他人上大學後果
頂替他人上大學後果
冒名頂替上大學的應當構成冒名頂替罪,行為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構成冒名頂替罪拒不認罪怎麼辦構成冒名頂替罪拒不認罪,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定罪。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頂替者此後所有學歷、學位,及必須依託學歷學位取得的一切相關證書(如職稱、相關職業從業資格等)立即無條件全部作廢。
如頂替者在國家公職機關以及國有企業(含控股)工作,相關單位應立即無條件開除;在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等工作的,由相關單位發出公函,建議該企業立即處理;在國外求學的,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公函,建議相關學校立即處理。
上述處罰記入檔案,並永久保留。
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相關網站設置「冒名頂替者黑名單」,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隨時查詢。
頂替者畢生不能到國家公職機關及國有企業(含控股)工作,不得享受公租房、經適房等福利待遇。冒名頂替罪的一審期限是怎麼規定的,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㈨ 頂替別人上大學,是如何操作的
我真的不知道頂替別人大上大學是怎麼操作的,肯定是把名字和身份證都互相換了,這樣非常違法的行為是要堅決抵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