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彩霞案被冒名上大學案宣判
⑴ 政委女兒冒名上大學 被頂替女生難以畢業
如果不是今年3月的一次偶然,羅彩霞也許永遠不會知道5年前的真相:2004年高考後,她沒有被任何高校錄取,而冒名頂替她的同學王佳俊卻被貴州師范大學思想政治教育專業錄取。羅彩霞被迫復讀一年後考取天津師范大學。2008年,王佳俊順利畢業。而本應今年畢業的羅彩霞卻不得不面臨因身份證被盜用而被取消教師資格證書等一系列問題。
王佳俊的父親王崢嶸,2004年8月從湖南省邵陽市邵東縣牛馬司鎮黨委書記的位置調任邵陽市隆回縣公安局政委。2007年,因涉及一起受賄案辭滑皮職下海。
銀行查出另有其人
羅彩霞,湖南省邵東縣靈官殿鎮人。2004年,她作為邵東一中應屆畢業生參加高考,考了514分,沒有達到湖南省當年531分的二本錄取分數線。雖然當年有少數高校降分錄取,而且她填報了三批專科院校志願,但羅彩霞沒有收到任何高校的錄取通知書。復讀一年後,她考取了天津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旅遊管理專業。
今年3月1日,羅彩霞到建設銀行鑫茂支行欲開通網上銀行業務。她出具了身份證,可工作人員卻告訴她信息不對,不能辦理。銀行電腦顯示,與羅彩霞名字、身份證號碼完全相同的身份證信息,顯示的是另外一個女孩子的頭像,發證機關是貴陽市公安局白雲分局。
羅彩霞想到了以前發生的一件事。2008年7月9日,羅彩霞申請辦理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可後來,負責資格考試的老師打電話問她是否在貴州申請了教師資格證。羅答復:「沒有。」
羅彩霞向天津市西青區學府派出所報案,稱自己的身份證信息被盜用。羅彩信櫻差霞告訴警方,冒用她身份證號碼的那名女孩子很像中學同學王佳俊。羅彩霞找到了王佳俊的照片,警察看到後說的第一句話是:「就是這個女孩兒!」
《200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檔分排序冊》顯示,王佳俊的高考總分為335分,數學19分,英語53分。當年,王佳俊進入貴州師范大學。
拒絕向冒名者妥協
羅彩霞的姨媽和王佳俊的母親楊榮華是同事。姨媽3月9日為此事到王佳俊家拜訪。幾天後,楊榮華和邵東一中校長、邵東縣教育局的人向姨媽承認王佳俊冒名頂替上大學的事。王佳俊的爸爸王崢嶸給羅彩霞打來電話,表示三五天就可以把羅的教師資格證辦好。
羅彩霞說:「王崢嶸竟然說,『小羅,你會發現你認識我……我認識你,是你的榮幸!』」
後頌族來王崢嶸多次派人向羅彩霞的父母游說,希望羅彩霞能夠把身份改掉,並承擔一切後果。王崢嶸還許諾,支付2萬元錢,了結此事。
3月下旬,王崢嶸等兩人來到天津師范大學,見到歷史文化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楊慶。楊慶5月4日說:「王崢嶸承認自己的女兒冒名頂替上大學的事,要和羅彩霞調解,希望我們做羅彩霞的思想工作。我當時的答復是,羅彩霞是受害者,我們尊重她自己的意見。」
4月1日,王崢嶸又和當地派出所賀姓所長及羅彩霞的爸爸一起來到天津。4月2日,王崢嶸等人繼續勸說羅彩霞同意更改自己的身份證號碼。柯婧、秦穎是羅彩霞的同學,兩人見證了當時的情況。
羅彩霞說:「我需要的是一個沒有後顧之憂的人生,一旦改了我的身份證號碼,我的英語四級證書、畢業證、學位證等都會作廢,將來再遇到問題怎麼辦?我寧可少拿賠償,也要通過法律途徑拿回本來屬於我的一切。」
冒名者申請注銷證書
5月4日晚,王崢嶸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們已經申請注銷王佳俊的證書,所有東西已經送到貴州師大,貴州師大正在按程序辦理。我們處在媒體的包圍中,感到很難受,我們也不想生活在壓力和痛苦中。」
王崢嶸承認:「當初做這個事,孩子是不知道的,是我害了她,也害了羅彩霞。」他表示,把事情處理完後,會給相關部門、給媒體一個交代。
據天津師大楊慶副書記介紹,目前學校正在為羅彩霞的學位證書奔走,已和市教委進行了溝通,努力使她能在畢業時拿到學位證書和相關證明。
⑵ 羅彩霞事件的事件發展
羅彩霞向天津市西青區學府派出所報案,稱自己的身份證信息被盜用隨後,羅彩霞又讓家裡查詢了自己保存的邵東一中月考成績。羅彩霞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出示的兩份成績單顯示,在68名同學中,王佳俊的成績在倒數10名內。
2009年5月4日,羅彩霞接到律師的電話,律師說,天津的法院不受理她的案子。此前,她以姓名權、受教育權被侵害為由,起訴王佳俊、王崢嶸等人。法院以管轄權等問題為由不予立案。
羅彩霞和王佳俊均為2004年邵東縣邵東一中298班應屆文科畢業生,當年在填報志願時,王佳俊在本科二批院校志願欄填了貴州師范大學,而羅彩霞填的是湖南人文科技學院。
根據教育部規定,從高考錄取到大學報到有著非常嚴格的程序。兩人都沒有達到分數線,羅彩霞也沒有填報貴州師范大學的志願,王佳俊卻成功地冒羅彩霞的名,順利通過了貴州師范大學的入學身份審核並注冊了學籍,4年後取得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順利畢業。
事件疑點疑點一:羅彩霞未填報貴州師大卻被錄取
當年,羅彩霞並未填報貴州師范大學,為何卻被錄取呢?黃開烈表示,該生是被調劑錄取的。有些省生源好一些,有些省生源差一點,為了不浪費教育資源,學校報經有關部門同意後,可以調劑招生計劃。「學校是按照招生政策、招生程序、按錄取標准來正常錄取考生羅彩霞的。」
疑點二:頂替者高考成績很低大學卻順利畢業
假羅彩霞高中期間在68名高中同學中,成績在倒數10名之後,當年高考總分335,其中數學19分、英語53分,這么差的成績,到了大學卻能順利畢業。貴州師范大學招生辦提供了假羅彩霞在校期間的「學生成績檔案表」顯示,王佳俊在冒羅彩霞之名後,在大學四年的成績並不差,大多數科目考試成績在70~90分之間。她撰寫的畢業論文還獲得了「良好」的成績。2008年7月,假羅彩霞順利獲得貴州師大法學學士學位。貴州師大假羅彩霞當年的老師分析說,進入大學後,王佳俊的成績與高中時的成績相比,確實有了不小的差距。「可能是王鋒臘啟佳俊自己知道是冒名來大學學習的,因而更加珍惜這次難得的學習機會。王佳俊很刻苦,很好強。」假羅彩霞的大一班主任幸寬也表示,假羅彩霞在大學時的各方面表現都不錯。
疑點三:大學如何審查「羅彩霞」入學資格
據黃開烈介紹,該校對新生入學資格的審查是非常嚴格的。在新生入學時,不但要審查新生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還必須要收到考生所在省招生辦的新生錄取名冊,開學後還要清理審查考生紙質檔案。經審查,以上檔案和相關材料均吻合。
羅彩霞當年被錄取的紙質檔案。這份編號為「520821102」的《湖南省2004年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名冊》上,「羅彩霞」的考生號為「04430521110708」,批次為「第二批」,錄取形式為:「計劃:國家任務定向」,上面還有羅彩霞的身份證號等考生基本信息。這份新生名冊的左下方加蓋了「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委員會錄取專用章」的大紅印章。黃開烈說:「我們不能隨便懷疑這個考生是假的。我們每年招6000多名學生,每個都去懷疑是不可能的。造成假羅彩霞事件的本質問題和根源問題不在貴州師大。他們造假能做到這一步,也是我們無法想像的。」
頂替者母親為了女兒改姓羅
貴州師大招生辦負責人說,假羅彩霞當年來校報到時,出具了湖南邵東縣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上面註明,姓名羅彩霞,曾用名「王佳俊」。在查看偽造的紙質檔案和新生材料上,曾用名一欄都赫然寫著「王佳俊」。在查看假羅彩霞的考生登記表等偽造的紙質檔案銀如時,發現上面都有簽名確認,並加蓋了「湖南省邵東縣第一中學」的公章和校長「周某某」的印章。
貴州師大招生辦負責人說,為了偽造得天衣無縫,王佳俊在紙質檔案中把母親「楊榮華」改為「羅局凳榮華」,父親名字依然是「王崢嶸」,給人造成她是隨母親姓的假象。假羅彩霞當年偽造的紙質檔案是否與電子檔案吻合一致呢?當記者提出要查看假羅彩霞當年高考時的電子檔案時,貴州師大招辦負責人答復說:「由於國家對電子檔案沒有明確保留期限的規定,2004年是試行對考生電子錄取,但仍以紙質檔案為主。參與2004年高考錄取工作的各高校目前都已無法查閱當年考生的電子檔案。」據介紹,2008年以後全國才實現了高考考生網上錄取,更加公正、公開。而且考生可以在網上查詢到自己是否被錄取,這就避免了羅彩霞當年不知道自己被貴州師大錄取的事情發生。
2009年4月中下旬,假羅彩霞的父親王崢嶸來到學校,提交申請,請求注銷假羅彩霞畢業證書等有關證件。「5月4日一大早我們收到了假羅彩霞的全部有關證件原件,當天下午分管校長簽發同意注銷,第二天便報送省教育廳。」該負責人說,貴州省教育廳已擬好報告,准備明天報教育部備案,請教育部注銷。如果快的話,這些證件今天便可被注銷。

⑶ 對羅彩霞事件進行評析
從「羅彩霞事件」看公共事件的網意操盤手
http://www.youth.cn 2009-05-19 13:54:00 中國青年網
湖南省女生羅彩霞被同學王佳俊冒名頂替上大學一事,備受公眾關注,而近期一些論壇的討論基調卻從對羅彩霞的同情,慢慢演變成對王佳俊的同情和對羅彩霞的聲討。對此,有網友猜測這些「挺王倒羅」的聲音可能出自網路槍手公司。
網路槍手公司的網意操盤手也是按勞取酬,即便他們給明星刷票,即便他們為利益集團代言,職業本身並不需要我們去批判,道理很簡單:一者,他們沒有悖逆公序良俗,沒有突破社會的底線,即便偶爾打了擦邊球,也只能證明某些規則需要打補丁;二者,我們與他們之間的話語權是對等而公平的,即便他們系統而專業地「批量發言」,社會話語平台也不會因此就傾斜。換言之,只要公共事件的裁判權不在槍手那裡,偽裝民意或變造民意並不會戕害公共利益;某種意義上說,反倒有助於公眾在博弈中辨識真民意,增益公共參與的智慧。
具體到羅彩霞事件上來,事實已然釐清,責罰自有法律法規去追究,網路上大量疑似槍手的帖子,諸如《我看完了羅彩霞的博客,對王佳俊小妹妹更加同情了》《前期同情羅彩霞,現在感覺她太高調,甚至有點虛偽》等,並不會影響「公道」,頂多會誤導「人心」——只要這個社會的道德評判標准不至於淪喪,只要網路平台不至於喪失基本中立的立場,這些帖子越多,反而更能激發正義立場上的「鬥志」。
站在權利與自由的立場看,即便這些網意操盤手的確來自冒名頂替方的授意,我們也應理解並接受這種行為。形而下地說,言說的自由就應該涵蓋兩個層面:一是站在正義制高點的批判,二是規避錯誤或掩飾罪惡的申辯。因為,今天我們不是冒名頂替者,明天我們也許會犯大小不等的錯,捍衛他們發聲的自由,其實也是保護我們不被封口的權利。
公共事件中的網意操盤手,只要無涉公權,就好比街頭吵架中的「有償助架」方,是參差多態的社會生活中的風景。當然,這並不是說我們就不需要對此保持必要的警惕——我們應該警惕的,恰恰是公共事件中為政府職能部門杜撰網意、虛構民情的操盤手:一方面,這種行為虛耗的是納稅人財政供給,給公共決策提供虛假信息;另一方面,這種網意往往是為某種壞政策吹號角,為某種有失公允的決定打根基,甚至是試探民意反彈的底限,居心惡毒。
公共事件無論如何繁復糾結,只要公權不偏不倚,我們總會不斷逼近真相,不斷走向公平與正義。政府若要保持客觀公允的立場,不僅不能自請網意操盤手選擇性發言,還得關注真實民意的聲音——在寬容民間網意操盤手羞答答登場的時候,更要防止其利用物質能量屏蔽普通公民的發言權。(三點水 作者系媒體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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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彩霞的受教育權能否貼地而行
http://www.youth.cn 2009-05-19 13:52:00 中國青年網
雖然羅彩霞案現在有陷入網路輿論陷阱之中的危險,但既然羅彩霞已經就「冒名頂替」一案再一次以姓名權、受教育權被侵害為由,正式起訴王佳俊、王崢嶸等人,那麼,我們不妨暫時離開「挺王倒羅」的網路偽民意,回到實實在在的法律問題上來。
法院已經立案,但羅彩霞的訴訟看起來並不會太順利。在這個案件中,羅彩霞有兩項權利被侵犯,一項是姓名權,這個《民法通則》上有規定,問題不大;另一項是受教育權,這個權利要維護,卻存在不小的法律障礙。
應當說,受教育權在我國憲法和其他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屬於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無疑。國內針對受教育權的訴訟也有不少先例。如董斐針對鄭州大學提起的受教育權訴訟,法院撤銷了鄭州大學的不當處分。
但問題在於,《教育法》規定的受教育權只是公民公法上的一種權利,也就是說,針對國家機關、學校這些單位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人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受教育權在私法上是不是一項權利,在《民法通則》和諸多民法法律中並沒有相應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公民的受教育權受到其他公民、法人的侵犯,要提起民事訴訟,就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當然,每一位公民都可以稱,憲法都規定了受教育權,法院理應維護這一權利。問題在於,我們的憲法並沒有「可司法性」,也就是說憲法並不能作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據。
2001年,在與羅彩霞被冒名上大學案基本相同的山東齊玉苓案中,我們曾經見過一點曙光。這一年,最高法院下發給山東高院的《批復》認為:「經研究,我們認為,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受的受教育權,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個《批復》給孤獨無助的齊玉苓以權利救濟,同時也給憲法司法化開了一個小小的口子。但好景不長,2008年12月18日,最高院發布公告稱,該《批復》因「已停止適用」而被廢止。
既無法尋求民事法律,又無法求助於憲法,我真為羅彩霞的訴訟感到擔心,盡管《憲法》明文規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權」,但沒有落地生根,法院根本就不敢進行判決,羅彩霞乃至千千萬萬公民的受教育權如何受到保護呢?
一個可行的辦法是,由受理法院在審判中創造性地運用民事法律中的「一般人格權」原理,來維護羅彩霞的受教育權。
在民法理論中,人格權由具體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組成。具體人格權是民事法律明確規定的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一般人格權是法律沒有規定但應當為公民所享有的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等等。
比如我們都比較熟悉的「貞操權」,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但廣東東莞中院在一起判決中卻認為,貞操權是一項男女共享的獨立人格權,男方以坑騙方式侵害女方的貞操權,屬於人身侵害。
而且,《民法通則》有明確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以及「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等基本原則。私法領域的公民受教育權,雖然法無明文規定,但法官完全可以將受教育權作為一般人格權,作出公正判決,幫羅彩霞討回公道。
當然,最終解決公民在私法上的受教育權空白問題,還是要靠法律的進一步細化,至少是要讓憲法上的受教育權可以司法化。
畢竟,無論如何,都應當讓公民受教育權貼地而行,能為公民所用,而不是高懸在半空中。(楊濤)
⑷ 羅彩霞被冒名上大學案為什麼要由天津中級法院審理其法律依據又是什麼
羅彩霞復讀後於2005年考上天津師范大學。2009年3月1日,羅彩霞和幾名同學去參加招聘會,閑暇時間一起到建設銀行鑫茂支行開通網上銀行業務。辦手續需要身份證,可工作人員卻告訴她信息不對,不能辦理。羅彩霞感到很奇怪,多次輸入身份證號也不對。銀行電腦顯示,與羅彩霞名字、身份證號碼完全相同的身份證上,卻是另外一個女孩子的頭像,而且發證機關是貴陽市公安局白雲分局。
2008年7月9日,羅彩霞申請辦理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可後來,負責資格考試的老師打電話問她是不是已經在貴州申請了教師資格證。羅答復:「沒有。」兩件事都和貴州有關,這引起了羅鄭宴絕彩霞的懷疑。隨後,她向天津市西青祥拆區學府派出所報案,稱自己的身份證信息被盜用。喊姿
所以在天津審理。
2009年10月26日,法院對湖南省邵東縣學生王佳俊冒名頂替羅彩霞上大學事件案作出一審兩位當事人宣判,王佳俊的父親原湖南省隆回縣公安局幹警王崢嶸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⑸ 王佳俊的法院審判
2009年10月26日,湖南省邵陽市北塔區人民法院對湖南省邵東縣學生王佳俊冒名頂替羅彩霞上大學事件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王佳俊的父親原湖南省隆回縣公安局幹警王崢嶸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原犯的受賄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刑罰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望子成龍」換來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王崢嶸1962年10月出生,被捕前系隆回縣公安局幹警,2007年2月12日因涉嫌受賄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犯罪於200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據檢察機關指控,王崢嶸為了讓女兒王佳俊就讀本科學校,於2004年 9月初到邵東一中找到王佳俊班主任老文迪,獲得了羅彩霞高考成績等相關信息,又通過同學關系使其被貴州師范大學降低20分定向補錄。王崢嶸利用從公安部門弄到的一張編號為「湘遷字第00068350」的空白遷移證偽造了羅彩霞的遷移證。同時,王崢嶸要其妻子拿王佳俊專科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到縣招考辦領取高考檔案,王崢嶸找到打字店復制偽造成羅彩霞的高考檔案。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崢嶸採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高考成績信息等資料、偽造被冒用者的戶口遷移證及學生學籍檔案等手段,並通過其他途徑使其女兒以被冒用者的身份就讀大學,王崢嶸的行為影響了公安機關對人口戶籍管理的正常活動,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名譽和聲譽,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了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結合王崢嶸的認罪態度、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據此,該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羅彩霞10萬元索賠請求未獲法院支持
值得關注的是,羅彩霞提出的賠償經濟損失35200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並未得到法院支持。王崢嶸的辯護律師認為,王崢嶸在得知羅彩霞知道王佳俊冒用了其名義入讀大學後,主動與羅彩霞聯系,盡碼返力挽回對羅彩霞的損害,消除不良影響,而且王佳俊主動申請撤銷、注銷文憑、資格證等,使羅彩霞能順利畢業,塵備取得了相關證書,防止了損害後果的擴大。此外,王佳俊不是冒名頂替羅彩霞的身份入讀貴州師范大學,只是冒用羅彩霞的名義,因為羅彩霞並沒有被貴州師范大學錄取,王佳俊能夠入讀貴州師范大學,是被告人王崢嶸冒用羅彩霞的高考成績等信息資料,通過其他方式完成的,沒有損害羅彩霞受教育的權利。
對此,羅彩霞的律師則認為,「精神損害本質上是受害人對遲兄飢痛苦的主觀感受,賠償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的人格權益,所以我們索賠10萬元,撫慰受害人所受的痛苦。」

⑹ 網上說的羅彩霞、王佳俊高考頂替事件怎麼回事
1986年12月26日,羅彩霞出生在湖南省邵東縣靈官殿鎮,從這座偏僻的小山村裡,羅彩霞考上了省重點高中,復讀一年後,2005年羅彩霞考上了天津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旅遊管理專業,成為村裡唯一一名女大學生。
在高中,羅彩霞的班上有個叫王佳俊的女生,讓羅彩霞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在2004年,本有可能考上大學的羅彩霞被王佳俊冒名頂替了,這個羅彩霞從沒有聽說過的「狸貓換太子」的高考故事真真正正發生在了她身上。
不但身份被盜,羅彩霞接下來還將面臨很多問題,最重要的就是5月份畢業證、學位證以及教師職業資格證等相關證件的身份審查,甚至將影響到將來的就業問題。
⑺ 國家怎麼處理冒名上大學
冒名頂替上大學者按刑法處理,相關處理案例如下:
隨著大數據的廣泛應用,指紋識別、人臉識別、虹膜識別等技術,讓隱藏在部分民辦高校的冒名頂替黑幕浮出水面。武漢一位在某民辦學校工作的負責人透露,目前,因涉及「冒名頂替上大學」案件,武漢已有多所民辦大學的招辦主任被警方帶走調查。
據了解,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目前處於徵求意見期間。對於「冒名頂替上大學」入刑,多數網友持支持態度,認為該條文回應了社會關切,有助於嚴厲懲處冒名頂替者,給意圖冒名頂替之人以威懾,進而維護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
與此同時,網路上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聲音,認為「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無入刑必要。因為目前報道和清查出的「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基本發生在2010年以前,新法不溯及既往,犯罪嫌疑人無法真正受到處罰。
更為重要的是,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學籍、戶籍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未來可以通過指紋識別、人臉識別、虹膜識別增強身份認證的精準性,「冒名頂替上大學」的難度越來越大,操作可能性微乎其微,此法條一經出台便會「沉睡」,被束之高閣。
北京市一教育部門的官員表示,這些高校在2018年至2019年查出這么多冒名頂替情況,並不意味著亂象在這兩年裡密集發生,這只是高校倒查之下翻出的舊賬。很多亂象是前些年附著在學籍管理漏洞與錄取通知機制紕漏上的遺留問題,是積累已久的「歷史欠賬」,只是前兩年得到了集中清查。
嚴查冒名頂替上大學的歷史遺留問題,司法實踐並非無法可依。高考頂替不僅是民事侵權,相關涉事人員既可能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犯罪,更有可能涉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盜用身份證件罪,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等多個罪名。
如果涉事工作人員存在收受賄賂等行為的,還涉嫌受賄罪。法院對王佳俊冒名頂替羅彩霞上大學案審理後,對王佳俊的父親王崢嶸就是以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郭澤強則認為,冒名頂替操作復雜,必定有地方教育部門、學校、戶籍管理部門的人員涉及其中,所以當地機構很難查清真相,應該在國家層面成立專項調查組,全面清查全國各地發生的冒名頂替案。
雖然案件集中在山東曝光,但顯然這不太可能只是山東一地存在的現象。如果開展全國徹查,對每個個案背後的違規操作鏈條都深挖到底,才能夠糾正風氣明確價值導向,彰顯法治立場與公平態度,真正樹立「高考頂替不可為」的紅線,讓參與者有敬畏之心。

(7)羅彩霞案被冒名上大學案宣判擴展閱讀:
被冒名頂替上大學維權方式:
一般認為,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所竊取的表面上是姓名,實際上是盜用他人身份名義,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個身份信息。故在刑法上,雖然沒有頂替身份罪,但其冒用手段如涉及偽造戶籍、身份證的,則涉嫌偽造國家公文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
在民法上,應當認定為侵犯個人身份權,包括並不限於姓名權、受教育權,還包括其他各種身份權,譬如銀行貸款名義等,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注銷冒名身份、恢復真正身份,賠償損失等。冒名者所獲得各種國家許可,譬如公務員資格、教師等,是欺詐取得,應予以撤銷。
⑻ 《幸福到萬家》你認為最揪心的一幕是哪一幕
《幸福到萬家》第一集就出現了讓人非常揪心的一幕。劇情中妹妹何幸運為姐姐何幸福送親,結果卻被婚鬧強制猥褻。

讓人揪心的是王家公婆唯唯諾諾、膽小怕事,在兒媳打了婚鬧者之後,甚至不惜到萬善堂面前下跪求饒。這種觀眾看起來難以理解的道歉方式,恰恰反襯出萬善堂在村子中的權力和地位,更表現出這個「一把手」鮮明的人物性格。在農村很有威信的他,在處理事情時頗有「大家長」的作風,但他這種「一個人說了算」的行事做派,恰恰成了點燃女主何幸福窮究是非曲直的導火索。
從何幸福為妹妹遭遇婚鬧騷擾討說法開始,到後續因建設保健品廠而鬧出的征地補償糾紛,這部劇呈現了一些鄉村沖突、人情社會等現象,盡管維持得了表面的和諧,卻容易模糊是非對錯。由於無法給受害者精神撫慰,更無法給農村居民提供正確的行為指引,這種「和稀泥」式的治理模式是不穩定的,也容易掩蓋矛盾,無法真正解決問題,是很讓人揪心的一面。
總之,我們可能都希望能像何幸福那樣勇敢無畏,但真的遇到事情又何嘗不是左右掂量。但或許,那些會失去的其實根本就不是自己真正擁有的,與其去把握這些不值得的人和事,不如去追求更有價值的東西吧。
⑼ 求今年的熱點民法案例和詳細解析
民法學家點評2010年熱點民事案件
民事權利保護差別就在毫釐之間
羅彩霞被冒名頂替案在和解聲中落幕,「嘴硬」的宋祖德在謝晉83歲遺孀面前低頭服軟,「海運女」裸照泄露告得網路賠錢又賠禮……
他們中,有名人,也有普通人,都以各自的方式給2010年中國民事審判留下了深深的印記。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29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逐一點評了2010年發生的熱點民事案件。
楊立新說,民法的強制力就表現在保護民事主體民事權利的強制力上。研究2010年的熱點民事案件可以發現,對民事主體民事權利保護的正確與差誤,大概就在毫釐之間:向左偏一點可能是錯誤的;向右偏一點可能也是錯誤的。
羅彩霞被冒名頂替案
審案和受理一波三折
【案情】湖南省邵東縣的羅彩霞在2004年高考後沒有被任何高校錄取,而同學王佳俊卻用她的名字「考上」了貴州師范大學。羅彩霞不得已復讀一年後考取天津師范大學。王佳俊於2008年畢業,應當2009年畢業的羅彩霞卻因身份證被盜用而被取消了教師資格證書,還遭遇到其他一系列困難。王佳俊的父親王崢嶸是某縣公安局政委,利用關系為王佳俊侵害姓名權創造條件。羅彩霞向天津的法院起訴後,法院積極調解,歷時一年有餘終於調解成功,王佳俊和王崢嶸承擔侵權責任。現在羅彩霞已拿到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及教師資格證書。
【點評】羅彩霞案的受理和審理可謂一波三折。調解結果皆大歡喜,體現了和諧社會的基本精神,也符合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注重調解的原則。不過,此案也有值得深思的問題:如果把這個案件就當作一個普通的民事爭議處理,受理和審理就不會有這些波折。
謝晉遺孀告贏「宋大嘴」
批評越界揭隱私屬侵權
【案情】導演謝晉在浙江上虞參加母校春暉中學的百年校慶活動時,在酒店突然辭世,被診斷為心源性猝死。謝晉去世後,宋祖德和劉信達在博客上發表誹謗謝晉的文章。謝晉的遺孀徐大雯將兩人告上法庭。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宋祖德和劉信達敗訴。宋、劉不服上訴。2010年2月1日,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賠償徐大雯各類損失約29萬元並在報紙上公開道歉」的判決。5月19日,靜安區法院在《解放日報》刊登「執行公告」,限令宋祖德5月24日到庭履行判決。最終,宋祖德向徐大雯認錯。
【點評】應該說,本案的爭議不在於保護受害人的隱私權,而在於保護名譽權。怎樣區分兩種侵權行為的界限,在於毀壞的是權利人的評價,還是暴露權利人的隱私。徐大雯主張兩被告所「揭露」的不是事實,而是捏造,而被告一方對此也不能舉證證明所述的事實是真實的,因此,這就不是涉及隱私,而是涉及評價,侵害了謝晉的名譽權。
我也看過宋祖德寫的一些文章,敢怒敢言,無所顧忌。當時我還納悶,這些被暴露隱私的人怎麼就沒有出面維護權利的呢!依我看,在很多時候,他確實是在揭露他人隱私。進行社會批評應當遵守批評的規則,超越正當批評的界限而誹謗他人,或者揭露他人隱私,都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社會歡迎直言批評,但強烈譴責對他人名譽、隱私無所顧忌的惡行。猜凱應當特別肯定受訴法院在本案中的態度,是非分明,立場鮮明,並且最終使侵權人認識錯誤,認真執行生效判決中兆納。這樣的法律適用結果特別值得贊賞!
女記者訴黃健翔誹謗案
被告挨批背後值得體味
【案情】黃健翔在新浪網發文,披露某電視台女記者與中國國家足球隊前主賣沒教練的性丑聞。中央電視台女記者陸幽認為,黃健翔文中所指的女記者就是自己,侵犯了她的名譽權,請求法院判令黃健翔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50萬元。一審法院駁回了陸幽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確認,現有證據雖無法認定黃健翔涉案文章的相關內容特定的指向陸幽,但黃文對他人私生活的評論的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對黃的不當行為予以批評。
【點評】判決書是以原告證據不足為由而判決原告敗訴的。確定侵害隱私權或者名譽權責任有一個標准:當報道的內容沒有指明所報道人物的具體人格特徵時,只要原告能夠證明報道中的人物能夠基本鎖定為原告,就應當認為原告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令人意外的是,判決書對被告的行為沒有認定為侵權,但卻對被告的行為進行了譴責。就是說,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是違法的,只是由於證據還不夠充分,不能認定侵權。而在侵權責任與法院批評之間似乎隱藏著一些其他問題。
網傳「海運女」不雅照案
侵權與否尺度把握精準
【案情】殷小姐與朱某因感情不和分手,朱某便將大量涉及她隱私的圖片上傳至互聯網。殷小姐稱,至2009年6月2日,以網路為代表的搜索網站對上述圖片及其私人信息未進行任何處理,並在網路網站開設的「網路」欄目專設「海運女」詞條,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網路公司辯稱,搜索引擎所起的是檢索作用,本身沒有刊登、發布、傳播涉訴照片,且在殷小姐投訴前已對相關內容進行了斷鏈。法院認為,在網路中專設詞條,並且保存侵權信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責任,判決網路敗訴。
【點評】網站侵權與不侵權的尺度應當十分精準,侵權責任法第36條明確規定了界限:網站侵權責任的確定,網路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網站上實施侵權行為,要自己承擔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網路用戶在自己的網站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提示規則和明知規則確定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規則,是被侵權人對網路用戶在網站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有權向網路服務提供者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該侵權行為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沒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失的擴大部分構成侵權連帶責任;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在自己的網站上實施侵權行為而不採取必要措施的,構成侵權連帶責任。
本案中,網路並不是直接的侵權人,但對網路用戶在自己的網站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未盡必要注意義務。特別是其對受害人專設網路詞條,文字說明該鏈接為「上海海運學院海運女艷照門最全照片合集」,顯然屬於明知。
法院判婚前債務誰借誰
還兼顧保護共同及個人財產
【案情】被告何某向原告張女士借了15萬元,因是朋友關系,沒有出具借條。2008年2月,何某與張女士登記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明確15萬元是原告的婚前個人財產,債務仍然有效。張女士催何某還債,何某出具借條,承諾於2008年12月31日前還清。此後,何某在賺錢養家的同時,陸續歸還了張女士10萬元。但2009年10月,兩人因感情不和離婚,何某還差5萬余元沒還。發現何某不打算再繼續還錢後,張女士起訴。法院認為該款項並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何某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判決何某償還借款,同時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點評】在較長時間的婚姻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比較側重保護夫妻財產的共同性,而忽視夫妻財產的個人性。2002年婚姻法改變了這種做法,兼顧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保護。
誠然,夫妻在婚前借的債,當然是婚前財產,並不因為雙方結婚而發生財產的混同。夫妻婚後共同生活不能改變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在婚姻存續期間債權人主張清償,也符合法律規定;離婚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承擔清償責任,依法當然應當准許。
不過,應當考慮到的是,雙方當事人為了婚前個人財產甚至是婚前相互之間的債務斤斤計較,可能會影響雙方感情。這是一個兩難的問題。本案正是這樣,兩個人糾結於相互之間婚前債務,因而結婚不到兩年就離婚。在感情和個人財產發生沖突時,當事人應當有一個正確選擇。
新京報訴浙江在線侵權
起訴一次還是一萬余次
【案情】新京報社於2008年將浙江在線網站訴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因該網站未經授權轉載原告大量作品,原告要求該網站賠償損失200萬元。杭州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起訴的侵權事實共有7000餘篇作品還另有照片,需要分拆立案,分別起訴。新京報拒絕分拆起訴,因此,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新京報不服上訴。今年7月2日,二審判決維持一審關於分案起訴的裁定。
【點評】本案的問題在於,根本沒有掰扯實體法的問題,而僅僅是糾纏於程序——7000餘篇文章和2000多幅照片加在一起是一萬多個侵權行為,因此不能一起起訴,而應分別起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有集團訴訟和代表訴訟,眾多標的相同的案件當事人不同的,都能夠為了方便當事人和方便法院審理而合並為一個案件起訴,新京報起訴的案件還不是集團訴訟或者代表訴訟,而是同一個原告和同一個被告,只是侵權的事實較多而已,這正是合並審理的正當理由。一次起訴與一萬次起訴,當事人完全相同,孰優孰劣,難道不分明嗎!
讀者訴中華書局索「挑錯獎」
兌賞「應當」「可以」截然不同
【案情】中華書局曾經公開承諾:對指出出版錯誤的讀者將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並且實施次品召回制度,真誠賠禮道歉。後原告白平為其出版發行的《於丹〈論語〉心得》一書挑錯形成的文字近30萬字;《康熙順天府志》一書,挑錯620多處。多次協商未果後,白平起訴,要求中華書局支付挑錯獎10萬元、召回涉訴圖書、賠禮道歉並將他評為「優秀讀者」或給予他其他精神獎勵。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明確承諾對指出出版物錯誤的讀者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應履行該承諾,但鑒於該承諾的獎勵內容並不明確,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原告嚴謹的學術態度及作為中華書局忠實讀者給予中華書局的關心,亦值得肯定。中華書局可以依據其慣例,給予原告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至於原告要求被告召回兩書的訴訟請求不屬於法院審查范圍。
【點評】本案被告的行為是內容不夠確定的懸賞廣告。出版商作為商家,最重要的是講誠信,守信用,重履約。可是在當下,誠信似乎已經不那麼受人尊崇了。
⑽ 都說《幸福到萬家》讓人越看越揪心,說出你認為最揪心的一幕是哪一幕
王秀玉學歷被頂
在《幸福到萬家》的最新劇情中,萬傳美代替王秀玉讀大學一事被曝光,王秀玉頓時整個人都崩潰了。對於王秀玉而言,她失去的不只是上大學的機會,更是改變命運的機會。這讓人看得越看越揪心,而在家庭的阻礙並不能去追究讓他們得到應有的懲罰,在大結局萬傳美公開像秀玉道歉,但有什麼用十幾年的學生生涯已經過去了,應有的也回不來了,真的看的很揪心和憤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