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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頂替上大學

發布時間: 2023-05-24 04:46:46

Ⅰ 山東兩年242人涉冒名頂替取得學歷是怎麼回事

據南方都市報6月19日披露,近兩年內,山東省內高校排查出242人涉嫌冒名頂替他人身份入學。有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結果,公示期後學歷作注銷處理。記者從多所高校了解到,清查結果已通知涉事學生,未收到異議反饋。學校不掌握被冒名頂替者的聯系方式,沒有與其取得聯系。

針對前述事件,6月19日上午,山東省教育廳新聞中心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山東省教育廳目前已經關注到相關情況,山東省教育廳高校學生處正在查詢總體清查數據。另據該廳相關部門負責人稱,「省里准備開發布會。如確定(發布會時間),及時通報。」

(1)王某頂替上大學擴展閱讀

部分涉事高校:

1、山東管理學院,7人涉嫌冒名頂替入學

據新華網報道,2014年10月,安徽靈璧縣一名女戶籍輔警郭娜受賄後濫用職權,幫人偽造戶口用於冒名頂替上大學,被靈璧縣人民法院判刑8個月。

經法院調查認定,2012年8月,山東籍高考落榜生張某親屬通過非法渠道,獲得了安徽靈璧考生楊某的山東財經大學錄取通知書。之後,又輾轉委託靈璧人劉某、王某找到戶籍輔警郭娜,請其通過辦戶口「做手腳」。

2、山東工商學院,23人重名重號

新華社報道,河南周口沈丘縣人王娜娜稱,2003年高考後,因未收到大學錄取通知書,她以為落榜便外出打工,之後結婚生子,在洛陽生活。去年,在辦理一次銀行業務時,發現自己被人冒名頂替上了周口職業技術學院。

Ⅱ 求一些行政法學方面的案例

我的行政法作業,剛剛做完的,呵呵

題目1:王某(高中學歷),通過假造大專文憑取得中山大學研究生入學考試資格,並通過考試。之後王某完成學業並已工作兩年。畢業9年後因人舉報其大專文憑為假冒,中山大學撤銷其碩士文憑。王某以中山大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1、分析中山大學撤銷其學位的行為的性質;2、你認為訴訟結果應該是什麼樣子?

答:

中山大學撤銷其學位的行為的性質分析:

首先,關於中山大學撤銷其學位這一行為的性質,我認為應該是行政行為。我國學界對於行政行為的定義有許多學說,其中的通說「公法行為說」這樣定義行政行為:「所謂行政行為是享有行政權能的組織運用行政權力針對相對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並且表示於外部的法律行為。」[①]中山大學是我國的公立學校,得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的授權,取得行政主體資格;其次,中山大學做出的撤銷學位的行為,是經過行政法規授權的行政行為;再次,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一種行政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②],中山大學與王某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行政法律關系;最後,中山大學所做這一行為起到了撤銷王某學歷的行政法上的效果。故而中山大學撤銷王某碩士學歷這一行為是行政行為。

其次,關於中山大學撤銷王某學位這一行為是屬何種行政行為,我認為是針對錯誤行政行為的一種補救性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通過行政權作用對行政違法所造成的後果予以彌補和恢復,目的是使搭陪液被違法行為破壞的法律關系或行政秩序恢復到原有狀態。具體而言,是指行政主體恢復或責令相對人恢復被非法破壞的行政法律關系或行政狀態,如對已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撤銷或認定無效,以及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或返還財產等。所以,本案件中中山大學撤銷學位的行為就屬這一類。但中山大學的這一行為很容易被誤認為是行政懲罰行為,因為王某因這一行為得到了「懲罰亂扒」。然而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包括(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中山大學的行為不屬前六種行為,也不屬於第七種行為,因為我國法律法規沒有關於撤銷學位的行政懲罰方式。

綜上,中山大學撤銷王某碩士學位的這一行為的性質是針對錯誤行政行為的一種補救性行政行為。

我認為合理的訴訟結果:

我認為,法院應該判定王某勝訴,中山大學重新確認給王某頒發的碩士學位有效。

因為首先,中山大學不能對王某作出撤銷其學位證書的處理。《高等教育法》第19條第2款關於報考人資格,首先確立了一個基本標准--學歷標准,即只要是本科畢業生均可報考碩士研究生。這主要考慮到非本科畢業生一般不具備接受碩士研究生教育所必須的知識和能力,倘若允許其報考並接受研究生教育,會造成有限的高等教育資源的浪費。但是《高等教育法》又規定了只要達到與本科畢業生具有相同學問的人或者說與其有同等學力者,均可報考碩士研究生,不論其學歷如何。王某在研究生入學考試中順利通過並完成學業,足以證明其與本科畢業生有同等的學力。中山大學這一做法違反了《高等教育法》的立法意圖。並且,中山大學所作的這一行為是依據《學位條例》的規定,其法律效果作用於王某的受教育權。而公民的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權利,根據法律保留原則,知物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處分必須由法律規定,而《學位條例》是行政法規。中山大學的這一行為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其次,中山大學沒有必要對王某作出撤銷其學位證書的處理。因為即使認定中山大學錄取王某和王某獲得入學資格、學位證書的行為是錯誤的,但由於王某在報考研究生時的詐欺行為,致使中山大學對其作出了授益行政行為--錄取行為,使其獲得了入學資格並取得了學籍。如果說在錄取行為發生時,在王某剛入學或剛獲得學籍時,王某的學問沒有達到大專或與本科畢業生相同程度的話,那麼,當王某入學後經過研究生階段的努力學習,最終獲得研究生畢業證書之時,王某的學問已經超過大專、本科而達到碩士研究生教育所要求的學業標准。這時,其先前產生的錯誤已不存在。

所以,法院應判決中山大學撤銷王某學位的行為無效。

題目2:武漢足球隊「光谷建設」因故被中國足協開除,對此不服,將中國足協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問:行業協會(NGO)可不可以作為行政被告,應如何起訴?

答:

行業協會(NGO)可不可以作為行政被告?

在我國,行業協會是近些年來開始得到迅速發展的。在中世紀的歐洲,行會章程是作為極為重要的法律淵源得到適用的。關於行業協會是否可以作為行政被告,首先需要認定其是否有行政主體資格。我認為,中國足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其得到了法律的授權,可以作為行政被告。我國《體育法》第31條第三款規定,全國單項體育競賽由該項運動的全國性協會負責管理。《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四款規定:「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並且,中國足協與武漢足球隊的關系是行政上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其對武漢足球隊做出的行為是屬行政處罰行為。而學理上對此有這樣認定:「由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③] 綜上,此案件中,中國足協是可以作為行政被告的。

應如何起訴?

如上所述,中國足協可以作為行政被告,就應該對其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法院判決中國足協撤銷其開除武漢足球隊的行政處罰。

註:有人認為,《中國足球協會章程》第56條規定,會員協會、注冊俱樂部及其成員,應保證不得將他們與本會、其他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及其成員的爭議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會的仲裁機構——訴訟委員會提出申訴;並且《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委員會章程》第十八條規定,受到處分的會員可以並只能向中國足球協會訴訟委員會提出申訴,由中國足球協會訴訟委員會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所以武漢足球隊不能向法院提起。我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雖然武漢足球隊加入了中國足協,接受了《中國足球協會章程》和《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委員會章程》,要受到其約束。但是此時武漢足球隊已經被開除,不再受這兩部章程的約束;而且這兩部章程中的上述規定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應當認定其沒有法律效力。所以依據兩部章程認為武漢足球隊不能對中國足協提起行政訴訟的說法是錯誤的。

Ⅲ 下面的三段論是否正確,如錯。請指出其邏輯錯誤。急!!!!!!!!

3.錯。網路詐騙罪不是過失罪,也就是故意犯罪,王某犯的不是過失罪,也就是說王某故意犯罪,王某既然故意犯罪,就有可能是犯網路詐騙罪。
5、錯。學校是大的粗擾弊概念,包括小學和大學,小學和大學是相互獨立的關系,他們屬於學校,但是彼此沒有隸屬關系,大學和小學是不同層次的。
6、錯。偷換概念。狂野的是形容富二代飆車的瘋狂,狂野的飆車是危險的,是針對富二代飆車這一事件而言,不是所有狂野的事件都是危險的。如狂野的性格,這個人不一定就是危險的。
其他都正確。至於第二問也是對的,容易被判錯。炒股票有風險,王某炒股岩族票,王某冒風險,就是有風險。不是說王某本人,說王某本人應該說是危險。如果題目是:炒股票有風險,李寬王某炒股票,王某有危險就是錯的。總之這句話是有些歧義的。

Ⅳ 2013年王某兒子考上大學,用親戚李某低保戶名頂替獲得4萬元低保資助金,這樣情況違法嗎

當然違法,明顯的詐騙罪,五千以上立案,三年以下

Ⅳ 被頂替上大學者曾被要求自證身份,她為何沒能成功

最近,山東一件冒名頂替別人大學名額的案件爆紅網路,大家在感慨事情曲折難以想像的同時都很關心案件的進吵沖宴展。

Ⅵ 山東聊城又現冒名頂替上學者,該如何拯救受害者

來自山東聊城的陳春秀被人冒名頂替上大學一事成為了不少人所關注的焦點,而繼此事後,山東聊城又出現冒名頂替上學者,冒險頂替別的考生上大學的事件頻頻發生,這些頂替別人上大學的人明目張膽,肆無忌憚地冒充別人的身份上大學,讓那些原本考上大學的考生卻失去了就讀大學的機會,成為了被別人冒名頂替上大學的受害者,對這樣的事情,高校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想拯救受害者,讓頂替著不能有機可乘,大學在錄取考生的時候,必須進一步核實考生的身份信息,對於頂替他人上大學的人應該做出嚴厲的處罰,針對於這個問題,小匠老師下面再來分享幾點個人的看法。

第三、受害者也應該學會“自救”

除了高校以及相關的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於招生錄取工作的管理以外,對於被他人頂替上大學的受害者也應該學會“自救”,比如當自己沒有收到大學錄取通知書的時候,不要認為自己就考不上大學了,而應該去高校了解實際的錄取情況,或者是聯系學校和老師,查看自己是否有被所報考的大學所錄取,這樣才能夠萬無一失。

那麼對於小匠老師分享的幾點個人觀點,你們是如何認為的呢?歡迎大家在下方的評論區當中留言交流。

我是教育小建匠,用心解答有趣、有料的問題,如果對您有所幫助,歡迎點擊關注!

Ⅶ 案例分析

1、不論當事人是否成年,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大學生在校期間應慎重處理感情告弊咐問題,應盡量以朋友的方式相處,不要過早的建立戀愛關系,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襪純紛;
3、此類案件已經涉及故意殺人罪,同卜搭時還會附帶民事訴訟。

Ⅷ 高三學生傷人檢方為何不起訴還助其上大學

臨近高考,17歲的小偉(化名)卻身陷一起故意傷害案。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對其進行訊問、審查起訴等,則會耽誤其高考。考慮到該情況,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檢察官推遲了對本案的後續處理時間。今年9月11日,小偉步入了大學校園。

今年3月,小偉乘坐王某(另案處理)的車來到某飯店門口下車買早點,排隊時,因瑣事和被害人耿某發生矛盾。王某隨後下車,一番口角之後,王某毆打耿某,小偉也加入其中,兩人將耿某全身多處打傷。經鑒定,耿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該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考慮到小偉犯罪情節輕微、是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現等情節,該院依法對小偉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將他列為重點幫教對象。最終小偉考上了心儀的大學。欣慰之餘,郭艷萍繼續展開對該案的後續處理。

希望小偉能夠吸取教訓,不要再做觸犯法律的事。

Ⅸ 如何看待聊城被頂替上學當事人拒絕私了這個事情

我比較支持當事人的做法,而且當事人拒絕私了這事並不奇怪。

咱們首先來回顧一下事件:

山東聊城的王麗麗在1996年報考了聊城農業學校,但一直沒有收到通知書,她以為自己沒有考上。

那個學校,雖然當時是中專,但是含金量比較高,畢業包分配,報考專業是畜牧獸醫專業,因一直未收到錄取通知書,誤認為未被錄取。

不曾想,她早就被錄取了,但時被人冒名頂替上學了。

2016年8月,聊城市東昌府區柳園街道辦事處黨委委員王麗(冒名之人)和弟弟來找王麗麗,原來是組織上需要對其進行訪談,冒名之人希望王麗麗配合她。

王麗麗這才知道自己原來考上,被冒名頂替上學了。

後來,冒名之人以及家人多番交涉,王麗麗均不同意私了。

前幾日,也就是6月16日,東昌府區政府發布通報稱,給予頂替者王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我支持王麗麗的做法,普通人士,逆襲的機會被生生剝奪,就應該憤怒,否則以後千千萬的民眾,如何放心的學習,如何放心的努力,如何心心念念想要成就自我?

我也很同情王麗麗,倘若是我,估計比她還要憤怒。

我還支持王麗麗,不僅是她的做法,也支持她,擦乾眼淚,繼續前行,任何時候都不晚,去追求屬於自己的精彩人生,至於那不公平的待遇,讓公正的法律給予判斷。

她,不該被憤怒耽誤以後的人生!

你認為呢?

Ⅹ 廣州工商學院作弊不給學位證

是的。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鉛檔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王某在2014-2015學年第一學期建築力學課程毀激戚的重修閉卷考試中,攜帶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手機將其置於試卷下並查看,被監考老師發現。王某入學時已經接受紀律教育,在知曉校紀校規的情況下,仍攜帶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華某大學於2015年3月4日作出華南農教[2015]10號《關於給予王某等7名學生處分的決定》,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作弊,決定給予王某記過的違紀處分,符合上述規定,並無不當。在作出上述《決定》前,華某大學及時告纖陵知王某擬處分的事實、依據以及救濟途徑,在王某提出申訴後,學生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亦組織了復查,即華某大學在對王某進行處分的過程中,尊重和保障其合法權益,程序合法。基於王某受到涉案處分的情況,華某大學適用《華某大學授予學士學位工作細則》第五條的規定,認定王某不具備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不授予其學士學位,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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