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宿舍法律保護
❶ 請問法律上大學生有沒有選擇宿舍的權利
應該說,在校的大學生,就讀在哪個大學,就有義務遵守該學校的規章制度,除非這項規章制度本身違法或者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益。
❷ 大學生宿舍屬於住宅自由的保護范圍嗎
大學生宿舍即大學公寓應是屬於住宅的,應擁有住宅自由,但是法律對此沒有一個明顯界定,但按照住宅定義,應是要歸類為住宅的,那麼相應就屬於住宅保護范圍。
學生公寓的性質決定了它必然包含兩個方面要素:一是學生居住,二是學校管理。缺少任何一個構成要件都不能構成「學生公寓」。而「住宅」僅僅具備第一個要素(居住使用)。所以,從這個方面講,學生公寓的集體宿舍也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住宅」
但大學生在繳納了住宿費之後,取得了對高校提供的學生宿舍之使用權,即居住權利。繳費行為表彰了大學生之居住意願,至少在住宿費之相應可供支付期限內,大學生的居住行為具有可推知居住之意思,因而符合住宅之心素。其次,大學生宿舍之建設目的在於為受教育學生提供生活休息的封閉場所,而在事實上繳費大學生也確實以在宿捨生活休息為使用內容,因而符合住宅之體素。至於大學生對宿舍有無所有權、室內自備生活用品或者所供設施是否齊全以及居住時間之長短,全然不是判斷住宅性質之必備考量因素。緣此,大學生只要接受學校提供的住宿服務,學校在客觀上提供了住宿服務,則即取得了一處住宅。
此外,按照詞典解釋,公寓是能容許多人家居住的房屋,多為樓房,房間成套,設備較好。在房地產學問上,公寓是商業地產投資中最為廣泛的一種地產形式,公寓式住宅最早是舶來品,相對於獨院獨戶的別墅(別業),更為經濟適用。因此,學生公寓只不過是公寓住宅之一種,而絲毫不能以「公寓」為名成為姓公和姓私的劃分結果,更不可以此種歪曲公寓屬性的方式來否認大學生宿舍的住宅性質。
對大學生宿舍的法律性質作出「住宅」之界定,不僅在理論和事實上說得通,而且在實踐上也有利於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一般來說,自然人的住宅相對於其他場所而言,在法律上更有受保護之必要。住宅是自然人自由活動的最私密空間,其他場所在一般情況下都不能擔當如此這般的絕對隱私承載功能。憲法之所以規定住宅自由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沒有將其他場所之自由上升為基本權利層次,蓋由住宅之特殊功能決定。
❸ 存在相關法律法規對大學生是否必須住宿舍進行規定嗎
有一些教育部的規范性文件對此進行了規定,這不屬於法律法規,但仍具有一定約束力。
1.各高校應積極創造條件為學生解決住宿問題,原則上不允許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對已在校外租房的學生,應要求其搬回校內住宿;對極少數堅持在校外租房的學生,要向他們耐心說明可能產生的後果和個人應承擔的責任,並逐一登記,建立報告和承諾制度,說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詳細地址、聯系方式,承諾加強人身和財產 安全的自我保護,經本人與家長雙方簽字報學校備案。要切實加強學生校外租房的管理,決不能留下管理和教育工作的空白點。
——《教育部關於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號)(教育部2004年6月3日發布)
2. 對在校內宿舍和公寓安排確有困難,而須在校外租房的學生,學校也要制定切實措施,加強教育管理。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廳〔2005〕4號)(教育部辦公廳2005年7月11日發布)
3. 嚴格校外住宿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原則上不允許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對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學生,要履行相關備案手續,加強信息溝通,嚴格教育管理。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廳〔2007〕4號)(教育部辦公廳2007年6月19日發布)
❹ 大學宿舍管理制度的相關法律依據
生活中不一定抄所有事情都要有法律襲制約,法律是為了保護道德的底最線,宿舍定時關門熄燈是內部公約的一種,也可以算作一種道德公約,是為了維護學校秩序和保護其他同學休息權利的一種手段,為了自己和其他同學有一個健康的生活習慣,建議你還是服從學校的安排吧。
❺ 求助國家有沒有關於大學生住宿標準的法律或文件
不符合國家規定標准,根據你說的情況可以去投訴。
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大學生公寓建設標准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一、確定大學生公寓標准所遵循的主要原則
1、新建設的大學生公寓與現有大學生宿舍相比,其條件應有較明顯的改善。
2、新建大學生公寓要力求方便、實用、耐用,便於學生生活和管理。
3、有一定的前瞻性,使其在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仍能適用。
4、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盡量降低成本,以適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和學生家庭的實際承受能力。
二、建設標准
1、本科生公寓4人1間,生均建築面積8平方米。
2、碩士生公寓2人1間,生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
3、博士生公寓1人1間,生均建築面積24平方米。
(5)大學生宿舍法律保護擴展閱讀
功能構成:
(1)休息空間:這是大學生宿舍最基本的一個功能,建築策劃論認為「通常一個建設項目的空間內容可分為兩大類:一是滿足空間項目最少的內容,稱為基本內容。二是項目特定的補充內容』很明顯大學宿舍中的卧室屬於基本內容範疇,可見其重要性。
(2)學習空間:從現階段高校學生公寓的建設現狀來看學習空間主要是指桌椅和書架的位置。這一空間應該相對獨立安靜,以保證學生在此不受干擾,集中精力地學習。下面筆者將從學習空間的分割方式及具體的配套設施兩方面進行研究。
(3)儲藏空間:儲藏空間是指單元內部的壁櫥、吊櫃、等存放個人生活用品的空間。隨著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學生每年的衣物、鞋類、皮箱以及其他的日用品的數量不斷的增加,使得宿舍內部的儲藏空間越來越不能滿足學生的需要。
(4)衛生清潔空間:衛生清潔空間包括衛生間、盥洗間。在清潔衛生空間的設施配置方面,一般包括盟洗池、淋浴設備、便溺設備等。目前我國大學生宿舍的衛生空間主要有有居室外集中布置與居室內獨立布置兩種方式。
(5)交通空間:宿舍樓內的交通空間包括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等。交通空間的設計在滿足便捷、安全的同時,應當具有良好的光照與通風,還可以在色彩與空間造型方面更豐富,使宿舍空間更具美感與個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大學生公寓
❻ 大學有權利強制學生必須住宿嗎
大學沒有強制規定學生必須住宿。
學校出於對學生安全的考慮,沒有特殊情況一律要住校內宿舍。
如學生有身體、心理方面的特殊原因,或是教師子弟(因教師住房就在校園內),可向學校提出走讀申請,經學校批准,學生可進行外宿且不需繳納住宿費。

(6)大學生宿舍法律保護擴展閱讀
宿舍為了加強規范管理,搞好兩個文明建設,特製管理制度如下:
一、不準倒床吸煙、亂丟煙頭。不準亂拉搭設電線,燈泡限60W以下。不準使用電炒鍋、電爐、電飯煲及用明火做飯取暖。不準隨地吐痰或大小便。不準亂倒臟水和各種雜物,室內生活用具擺放整齊,室外做好衛生環境,每周六集中室內外消毒一次,並由專人檢查衛生工作。
二、不準亂拆亂搭房子和鋪位,按指定位置住宿。不準賭博、不準打架斗毆、酒後鬧事。不準男女混住及民工帶家屬小孩進入施工現場。不準損壞公共設施,如有損壞必須賠償。
❼ 關於大學宿舍的法律法規,大學生對於大學的宿舍有哪些權利,及相關的法律條文
屬於租賃合同關系,大學生享受宿舍的使用權和租賃期間的管理
❽ 大學生宿舍是否有隱私權
首先,學校學生宿舍的宿舍管理員、你所在班級的輔導員老師在得到回學校教務處、宿管部及學生管答理中心下發的通知後,有權進入學生寢室查看學生有無使用違章電器的現象。如果有,則需要在本子上登記下來,按照學校規定進行處理。如果沒有,那麼,他們是無權處置學生寢室內除違章電器外的學生財物的。
一般來說,學校都會把學生寢室自行購買的小鍋、熱得快燒水器等視為違章電器,如果宿管在檢查的時候發現學生寢室有違章電器,都要進行通報批評並沒收違章電器,學校教務處、德育處會按校紀校規,對學生進行相應的懲處。因為宿管檢查違章電器一般來說都是實行突擊檢查的方式,因此,這並不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
願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讓你滿意。
❾ 有關大學生寢室住宿的法律問題
應當認定為租賃關系。學生支付租金,學校提供房屋供學生居住。
行政主體必須是根據法專律法規執行行政職屬能的機構。學校在將房屋提供學生居住的行為中,不執行行政職能,應認為是與學生平等的私主體。學校向學生提供的學生手冊中關於宿舍的規定可以認為是租賃合同的一部分或者補充,學生繳納住宿費,即認為接受此部分條款,亦應遵守。
《憲法》是規范公主體與私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在學校依管理規定檢查學生宿舍的行為中,是私主體之間的關系。因此不適用《憲法》。當然,學生宿舍作為學生的居住場所,且是在校期間的固定居所,應認為是住宅,享有法律對住宅的相關保護。但是,如果學校對宿舍管理早有規定,按照此前所說,屬於租賃合同的一部分,學校可依此種條款對宿舍進行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