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招生章程2017
㈠ 清華大學錄取標准問題
清華大學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清華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清華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清華大學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計劃、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條 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區、市)招生工作組。
招生工作組協助招生辦公室在各省(區、市)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報考、錄取等工作。
第七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委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 清華大學招生規模由學校校務會議討論決定。
清華大學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確定分省招生計劃。
報教育部審批後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清華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條 清華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考生。
第十一條 清華大學根據本校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和調檔分數線,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
錄取時,學校可以根據報考的生源質量情況對各考區的招生計劃進行適當調整。
(註:清華大學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高考成績達到本省(區、市)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清華大學調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將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測試成績,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單科成績原則上應達到及格水平。
第十三條 清華大學在調檔時,原則上承認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
對清華大學認定的自主選拔候選人,其認定協議另有規定的以協議為准。
第十四條 只有在第一高校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清華大學接收非第一高校志願考生。
但非第一高校志願考生的高考成績須達到我校一志願投檔考生的平均分,且服從專業調劑。
第十五條 清華大學按照考生的高考實考分和專業志願進行專業錄取,各專業志願之間存在一定的分數級差。
分數級差的確定原則為以調檔線上該考區報考清華大學的所有考生的專業志願滿足率最大為原則,在1-5分之間選取一定分數作為級差。
第十六條 清華大學在江蘇省錄取時,對學業水平測試兩門選測科目等級最低要求為A+、A;自主選拔候選人、藝術特長生、非通用語種等特殊類型考生兩門選測科目等級最低要求為B、B;高水平運動員、藝術類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清華大學在部分省份招收國防生和定向生。
當在各省(區、市)清華大學本科第一批次同科類錄取分數線上報考國防生和定向生考生人數少於招生計劃時,可在清華大學本科第一批次同科類錄取分數線下20分之內調閱有國防生和定向生報考志願的考生檔案,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清華大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擔「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面向832個國家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及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實行定向招生。
專項計劃實行單報志願、單設批次、單獨劃線。
第十九條 清華大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與軍隊聯合招收、培養「雙學籍」飛行學員。
學生經飛行學員招收選拔合格後,先進入軍隊飛行院校進行軍政強化訓練和篩選體驗飛行,我校再擇優遴選有飛行潛質的進入「飛行員班」學習。
「飛行員班」考生高考成績不得低於我校在其所在省(區、市)同科類本科一批錄取分數線下60分(750分制,非750分制省份按比例折算)。
培養採取「3+1」模式,學生先在清華學習3年,後在軍隊飛行院校學習1年。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清華大學根據教育部及學校的相關規定,開展保送生、自主選拔、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非通用語種、港澳台僑等類型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條 清華大學美術學院根據本章程和藝術類專業的特點制定具體的招生錄取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清華大學本科招生體檢標准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並作為我校高考錄取工作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公布後,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清華大學將制定相應錄取政策,並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由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清華大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園1號。
郵編:100084。
招生咨詢電話:010-62770334 62782051
傳真:010-62782061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本科招生網網址:http://www.join-tsinghua.e.cn
㈡ 清華大學2017自主招生
要等簡章出來的
㈢ 考清華大學要什麼條件啊
清華大學報考指南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清華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清華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清華大學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計劃、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條 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區、市)招生工作組。
招生工作組協助招生辦公室在各省(區、市)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報考、錄取等工作。
第七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委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 清華大學招生規模由學校校務會議討論決定。
清華大學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確定分省招生計劃。
報教育部審批後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清華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條 清華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考生。
第十一條 清華大學根據本校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和調檔分數線,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
錄取時,學校可以根據報考的生源質量情況對各考區的招生計劃進行適當調整。
(註:清華大學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高考成績達到本省(區、市)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清華大學調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將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測試成績,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單科成績原則上應達到及格水平。
第十三條 清華大學在調檔時,原則上承認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
對清華大學認定的自主選拔候選人,其認定協議另有規定的以協議為准。
第十四條 只有在第一高校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清華大學接收非第一高校志願考生。
但非第一高校志願考生的高考成績須達到我校一志願投檔考生的平均分,且服從專業調劑。
第十五條 清華大學按照考生的高考實考分和專業志願進行專業錄取,各專業志願之間存在一定的分數級差。
分數級差的確定原則為以調檔線上該考區報考清華大學的所有考生的專業志願滿足率最大為原則,在1-5分之間選取一定分數作為級差。
第十六條 清華大學在江蘇省錄取時,對學業水平測試兩門選測科目等級最低要求為A+、A;自主選拔候選人、藝術特長生、非通用語種等特殊類型考生兩門選測科目等級最低要求為B、B;高水平運動員、藝術類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清華大學在部分省份招收國防生和定向生。
當在各省(區、市)清華大學本科第一批次同科類錄取分數線上報考國防生和定向生考生人數少於招生計劃時,可在清華大學本科第一批次同科類錄取分數線下20分之內調閱有國防生和定向生報考志願的考生檔案,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清華大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擔「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面向832個國家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及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實行定向招生。
專項計劃實行單報志願、單設批次、單獨劃線。
第十九條 清華大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與軍隊聯合招收、培養「雙學籍」飛行學員。
學生經飛行學員招收選拔合格後,先進入軍隊飛行院校進行軍政強化訓練和篩選體驗飛行,我校再擇優遴選有飛行潛質的進入「飛行員班」學習。
「飛行員班」考生高考成績不得低於我校在其所在省(區、市)同科類本科一批錄取分數線下60分(750分制,非750分制省份按比例折算)。
培養採取「3+1」模式,學生先在清華學習3年,後在軍隊飛行院校學習1年。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清華大學根據教育部及學校的相關規定,開展保送生、自主選拔、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非通用語種、港澳台僑等類型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條 清華大學美術學院根據本章程和藝術類專業的特點制定具體的招生錄取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清華大學本科招生體檢標准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並作為我校高考錄取工作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公布後,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清華大學將制定相應錄取政策,並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由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清華大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園1號。
郵編:100084。
招生咨詢電話:010-62770334 62782051
傳真:010-6278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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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招生網網址:http://www.join-tsinghua.e.cn
㈣ 北京清華大學的錄取條件是什麼
清華大學按照考生高考投檔分數和專業志願進行專業錄取,分數相同的按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
清華大學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規定堅持「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根據教育部規定,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調檔及定向招生說明
清華大學在調檔時,原則上承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項政策性加分條件的,只採用最高一項加分,原則上加分不得超過20分。
對強基計劃及特殊類型招生認定結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於強基計劃和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自強計劃、藝術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類型招生項目)
清華大學在部分省份招收定向生。當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清華大學本科統招批次同科類錄取分數線上報考定向生考生人數少於招生計劃時,可在清華大學本科統招批次同科類錄取分數線下20分之內調閱有定向生報考志願的考生檔案,擇優錄取。
以上內容參考 清華大學—清華大學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㈤ 怎樣才能進清華大學,清華招生政策詳細分析
高考考生進入清華大學就讀的途徑包含三個方面:保送、自主招生,高考裸分或加分錄取。
首先部分優秀學生可以通過參加清華大學夏令營的形式獲得錄取資格。
其次可以通過參加清華大學的自主招生獲得優惠政策錄取。
㈥ 清華大學2017年本科生招生多少人
統招一般指全日制普通高校統一招生選拔考試,依照《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內統一招錄,學習形式為普通全日制,也就是平常所說的正規大學。即通過每年每年6月7日、6月8日的全國統一考試進入大學的學生。
自考不用經過入學考試,即可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相關的專業,參加該專業課程的學習。經過國家組織的統一考試,取得合格成績。也就是說自考生根本就不用在大學里上課,怎麼能算統招呢
㈦ 清華大學2017年招生有多少人
清華大學毎年招生人數,各省不同,北京市最多。
文科,每省招生人數從2人,到12人不等。
理科,每省招生人數從3人,到185人不等。
祝你好運。
㈧ 清華大學的錄取標准
清華大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位列「211工程」、「985工程」,入選」珠峰計劃「、」2011計劃「、」111計劃「、」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卓越醫生教育培養計劃「,是C9聯盟、東亞研究型大學協會、環太平洋大學聯盟、清華—劍橋—麻省理工學院低碳能源大學聯盟成員,中管副部級建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清華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清華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清華大學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計劃、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條 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區、市)招生工作組。
招生工作組協助招生辦公室在各省(區、市)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報考、錄取等工作。
第七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委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 清華大學招生規模由學校校務會議討論決定。
清華大學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確定分省招生計劃。
報教育部審批後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清華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條 清華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考生。
第十一條 清華大學根據本校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和調檔分數線,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
錄取時,學校可以根據報考的生源質量情況對各考區的招生計劃進行適當調整。
(註:清華大學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高考成績達到本省(區、市)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清華大學調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將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測試成績,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單科成績原則上應達到及格水平。
第十三條 清華大學在調檔時,原則上承認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
對清華大學認定的自主選拔候選人,其認定協議另有規定的以協議為准。
第十四條 只有在第一高校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清華大學接收非第一高校志願考生。
但非第一高校志願考生的高考成績須達到我校一志願投檔考生的平均分,且服從專業調劑。
第十五條 清華大學按照考生的高考實考分和專業志願進行專業錄取,各專業志願之間存在一定的分數級差。
分數級差的確定原則為以調檔線上該考區報考清華大學的所有考生的專業志願滿足率最大為原則,在1-5分之間選取一定分數作為級差。
第十六條 清華大學在江蘇省錄取時,對學業水平測試兩門選測科目等級最低要求為A+、A;自主選拔候選人、藝術特長生、非通用語種等特殊類型考生兩門選測科目等級最低要求為B、B;高水平運動員、藝術類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清華大學在部分省份招收國防生和定向生。
當在各省(區、市)清華大學本科第一批次同科類錄取分數線上報考國防生和定向生考生人數少於招生計劃時,可在清華大學本科第一批次同科類錄取分數線下20分之內調閱有國防生和定向生報考志願的考生檔案,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清華大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擔「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面向832個國家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及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實行定向招生。
專項計劃實行單報志願、單設批次、單獨劃線。
第十九條 清華大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與軍隊聯合招收、培養「雙學籍」飛行學員。
學生經飛行學員招收選拔合格後,先進入軍隊飛行院校進行軍政強化訓練和篩選體驗飛行,我校再擇優遴選有飛行潛質的進入「飛行員班」學習。
「飛行員班」考生高考成績不得低於我校在其所在省(區、市)同科類本科一批錄取分數線下60分(750分制,非750分制省份按比例折算)。
培養採取「3+1」模式,學生先在清華學習3年,後在軍隊飛行院校學習1年。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清華大學根據教育部及學校的相關規定,開展保送生、自主選拔、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非通用語種、港澳台僑等類型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條 清華大學美術學院根據本章程和藝術類專業的特點制定具體的招生錄取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清華大學本科招生體檢標准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並作為我校高考錄取工作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公布後,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清華大學將制定相應錄取政策,並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由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清華大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園1號。
郵編:1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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