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舟山校區住房申購政策
❶ 浙江大學舟山校區幾本
浙江大學舟山校區是跟浙江大學一樣的,只不過是浙江大學的異地校區。
❷ 浙江大學舟山校區是浙大嗎
浙江大學舟山是浙大。
2012年6月10日「浙江大學-舟山市人民政府共建浙江大回學舟山校區(浙江大學海洋學院)合作答協議」簽約儀式在杭州舉行。浙江大學和舟山市政府共建浙大舟山校區,總投資28個億,校區選址於舟山市臨城惠民橋新區,總建築面積24萬平米的校園於2012年動工,並且已在2015年完工。浙江大學海洋學院將依託舟山新區的天然優勢發展浙大海洋學科。浙江大學舟山校區作為浙江大學本部第六個校區已於2015年9月投入使用。
❸ 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有哪些
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⑴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
⑵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
⑶申請家庭應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家庭成員名下均無住房」,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哪些人不可以申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購)
⑴申請家庭已簽訂住房購買合同、徵收(拆遷)安置房補償協議的。
⑵申請家庭有住房轉出記錄的。
⑶有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後單獨提出申請,申請時點距離婚年限不滿三年的。
⑷申請家庭有違法建設行為,申請時未將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等拆除的。
❹ 浙江大學舟山校區是浙大嗎是浙江大學嗎
浙江大學舟山校區是浙江大學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浙江大學本部第六個校區 。
❺ 在舟山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舟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舟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切實解決我市城市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困難,規范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發改(價格)、財政、民政、國土資源、審計、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監督和管理工作。
定海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由市城建委負責。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供應實行總體規劃、分批實施、逐年解決的原則。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立項申報,並通過招投標方式擇優選出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的開發企業,也可以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開發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資本金,並具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信譽。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對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設,也可在土地出讓條件中約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中劃出一定的比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要體現「經濟性、適用性」原則,嚴格控制建設標准。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對高層、小高層可適當增加建築面積,但增加的建築面積一般不超過10平方米。市政府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可以合理調整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縣(區)建設標准由縣(區)政府在上述標准范圍內確定。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各個環節的檢查、監控力度,嚴把經濟適用住房質量關,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合格。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審核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採取准入、輪候、公示制度。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當地政府批准公布後實施。
第十五條 一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六條 凡符合申請條件的居民住戶須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合格並公示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匯總將初審材料送民政部門進行收入審定後,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住房狀況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當地媒體及公共場所進行資格公示,輪候供應。
第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所有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中,按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數量進行搖號,選定入圍申請戶,並以先後順序認定選房順序號。
第十八條 入圍者在規定時限內,放棄選擇住房或選房後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購房合同的,視為自願放棄當次申購資格,並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九條 搖號未入圍者,可保留資格,參與下批(次)搖號。
第四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與分配管理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以出售為主,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直管公房可以採取租賃形式。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戶型按申請人家庭常住人口數確定。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權屬證書上註明經濟適用住房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自取得所有權證之日起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之內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與原購買價格差價的6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允許上市交易。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或離婚析產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受讓方允許按規定辦理轉讓手續,但在辦理轉讓手續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之日算起。受讓方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完全產權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的,購房人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與原購買價格差價的60%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後,方可辦理轉讓(交易)手續。
所繳納的土地收益等價款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廉租住房建設。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又購買其他住房的,應先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手續取得完全產權後,再辦理所購其它住房的登記手續。
上款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除購房按揭外,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進行任何抵押。
第二十七條 原租住公房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購人在辦理申購手續的同時,須按合同約定辦理原租住的公房退房手續。
擁有私有房屋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購人,其與私有房屋等面積部分的價格按經濟適用房超標價格結算。經濟適用房超標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租住經濟適用住房的住戶,要嚴格按《舟山市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履行,按時簽訂續租合同,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經濟適用住房租賃資格調查;逾期不簽訂續租合同,或已經不具備租賃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住戶,其租住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房源。
第二十九條 單位集資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准、供應對象、產權關系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家庭購買的前提下,剩餘房源納入當地經濟適用房的供應房源,由當地政府組織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購人採用編造、偽造住房情況證明及隱瞞家庭收入情況,或採取其他欺騙等手段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或責令當事人按同地段商品房價格補足差額,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 行政監察部門應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的監督,凡發現違規操作的部門和工作人員,須及時責令其糾正,情節惡劣的要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為申購人提供不實證明的單位負責人及經辦人員,由行政監察機關或所在單位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城建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2 月1 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區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這個要看你的個人住房面積的,符合才可以買的
❻ 浙江大學舟山校區 周邊房價大致要多少
1-2公里范圍內8000左右
❼ 浙江大學舟山校區的介紹
2012年6月10日「浙江大學-舟山市人民政府共建浙江大學舟山校區(浙江大學海洋學院)合作回協議」簽約儀式在杭答州舉行。浙江大學和舟山市政府共建浙大舟山校區,總投資28個億,校區選址於舟山市臨城惠民橋新區,總建築面積24萬平米的校園於2012年動工,並且已在2015年完工。浙江大學海洋學院將依託舟山新區的天然優勢發展浙大海洋學科。浙江大學作為浙江大學本部第六個校區已於2015年9月投入使用。

❽ 滿足什麼條件可以申請舟山經濟適用房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准(見附錄);
3、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經濟適用房
4、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
(2. 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 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 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 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5、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❾ 共有產權申購,有一項:申請家庭已簽訂住房購買合同或徵收(拆遷)安置房補償協議的。
指的是本市。
依據《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二)申請家庭應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家庭成員名下均無住房。
《關於落實本市住房限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在本市沒有住房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❿ 舟山市經濟適用房申請購買條件是什麼
參考資料:舟政發[2008]8號舟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舟山市經濟適用房供應採取准入、輪候、公示制度。 舟山市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當地政府批准公布後實施。 一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經濟適用住房。 凡符合申請條件的居民住戶須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合格並公示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匯總將初審材料送民政部門進行收入審定後,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住房狀況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當地媒體及公共場所進行資格公示,輪候供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所有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中,按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數量進行搖號,選定入圍申請戶,並以先後順序認定選房順序號。 入圍者在規定時限內,放棄選擇住房或選房後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購房合同的,視為自願放棄當次申購資格,並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搖號未入圍者,可保留資格,參與下批(次)搖號。舟山市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與分配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以出售為主,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直管公房可以採取租賃形式。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戶型按申請人家庭常住人口數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權屬證書上註明經濟適用住房等內容。 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自取得所有權證之日起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之內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與原購買價格差價的6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允許上市交易。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或離婚析產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受讓方允許按規定辦理轉讓手續,但在辦理轉讓手續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之日算起。受讓方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完全產權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的,購房人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與原購買價格差價的60%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後,方可辦理轉讓(交易)手續。 所繳納的土地收益等價款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廉租住房建設。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又購買其他住房的,應先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手續取得完全產權後,再辦理所購其它住房的登記手續。 上款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除購房按揭外,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進行任何抵押。 原租住公房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購人在辦理申購手續的同時,須按合同約定辦理原租住的公房退房手續。 擁有私有房屋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購人,其與私有房屋等面積部分的價格按經濟適用房超標價格結算。經濟適用房超標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租住經濟適用住房的住戶,要嚴格按《舟山市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履行,按時簽訂續租合同,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經濟適用住房租賃資格調查;逾期不簽訂續租合同,或已經不具備租賃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住戶,其租住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房源。 單位集資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准、供應對象、產權關系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