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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光比電視大學刑法學1試題及答案

發布時間: 2022-01-09 18:43:08

① 刑法學1案例答案,急求!!!謝謝啦!!

首先,肖某死緩考驗期是2009年12月11日——2011年12月10日,2011年10月3日處於這一期間當中;第二,肖某經事先預謀,後持鐵棍在溫某頭上砸至溫某輕傷,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並且法院也已故意傷害罪進行了判決。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肖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且查證屬實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核准,核准後執行死刑。

②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文法部 刑法學(1)形成性考核冊答案

民法學(1)
作業1
一、名詞解釋(每小題4分,共24分)
1、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居於基本法的地位。
2、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而達成 的聯合。
3、宣告失蹤:指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條 件和程序宣告其為失蹤人並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4、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一定時間之後即發生一定法律後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據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存在而設立的代理。
二、填空題(每空1分,共20分)
1、形式上的民法專指系統編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實質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調整財產關 系和人身關系得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
2、《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行自願公平、等值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3、民事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和民事法律關系 的內容。
4、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6、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的活動。
7、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包括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8、《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 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確定根據,可將其分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約定期限。 三、選擇題(每小題3分,共24分。每小題所給的備選答案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正確答案,多選或少選不給分)
1、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A、C)。
A、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民為失蹤人,該公民必須下落不明滿(A)。
A、二年 B、四年 C、五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屬於(A)。
A、不動產 B、流通物 C、限制流通物
4、張某不習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楊某經過,要求張某付1萬元人民幣救張某,張無奈同意付錢,楊遂將張就起,其要求付錢行為是(B)。
A、有效地民事法律行為 B、無效的民事行為 C、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5、民法通則規定的一年特殊訴訟時效,適用於(A、B、C)。
A、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B、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6、民法通則規定(B、C)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A、14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 B、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
C、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D、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全部生活來源的
7、法律規定(公民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4年)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其死亡。
A、公民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一年 B、公民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二年
C、公民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三年 D、公民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四年
8、法人終止的原因有(A、B、D)。
A、依法被撤銷 B、解散 C、違約或侵權 D、依法宣告破產
四、問答題(每小題16分,共32分)
1、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答:⑴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實; ⑶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⑷符合法定形式。
2、簡述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的區別?
答:⑴民事權利能力僅是一種資格,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獲取實際利益的可能性。這種資格是民事主體不論是否實際參加民事法律關系都普遍享有的。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實際享有的利益,它必須通過實際的行為才能創設或取得; ⑵民事權利能力示享受權利的資格和承擔義務的資格的統一。而民事權利合民事義 務則是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相互對應,各自獨立的兩個不同概念。 ⑶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法定資格,它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無關,不能由其自由轉 讓、放棄。而民事權利的內容和范圍直接取決於民事主體的意志,可以依法轉讓和放棄。

民法學(1) 作業2
課堂討論題:
1、公平、自願原則: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自願原則是民事主體意志獨立、利益獨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則的表現和延伸,其實質為「意思自治」。因為民事主體享有獨立的主體資格和獨立的利益,只有以自己的真實意志自願地設定權利義務,才能充分發揮其進行民事活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從而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自願意味著自由,是以平等為前提的,當事人只有地們平等,各方才能有獨立的意志,才能有意志自由,才能自願地決定自己的行為。同時,沒有當事人的意志自由,一方也就可以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也就沒有平等。
自願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1 .當事人自主決定民事事項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各種事項,不僅可以決定是否實施某行為或參與某民事法律關系,而且可以決定行為的相對人、行為的方式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等等;當事人不僅可自主決定實體上的權利義務,'而且可自主處分其權利,選擇處理糾紛的程序、方式等等。當事人關於民事事項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就有法律效力,並且「約定大於法定」,即當事人關於該事項約定的效力優先於法律關於該事項的任意性規定。
2.當事人對自己的真實意思負責在民事活動中,只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也只對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的民事行為負責。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當事人可不認可其效力,可不受其拘束。並且,當事人對於在意志不自由的情況下造成的損害,原則上也不承擔責任。
自願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這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合同法》第4條特別強調,「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當事人自願進行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可見,公平原則也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公平是一種價值觀念,是以一定社會的共同價值觀為基礎的,在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標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一方面要求主體發展機會的平等和自由競爭,另一方面要求主體之間的競爭是有效率的,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公平偏重的是社會正義,而不是個體正義,也就是說,判斷公平與否的標準是社會公認的價值標准,而不是個體的價值觀。
公平原則與自願原則是相互補充的。自願不能違反社會正義和公平,公平又是以自願為前提的。一般說來,只有當事人完全按照自己的真實意願協商設立的權利義務,才是公平的。只有在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並非是完全按照其真實意願設立的,或者按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確定其權利義務時,才應按照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因此,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民事案件時,不能以公平原則否定或者對抗自願原則。
公平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機會平等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機會平等是公平的重要保障和基本條件。只有機會平等,主體才能平等地進行正當競爭。在民事活動中,利用自己的特別優勢而強迫他人接受不利的條件,採取不正當的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等,都是違反公平原則的。
2.在當事人的關繫上利益應均衡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應公平交換,利益均衡,在相互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合理負擔,一方的利益與其負擔應相稱,但利益均衡與等價有償不同。依《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遵循等價有償原則。等價有償是指當事人移轉財產應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實行等價交換。等價有償原則是公平原則在有償交易活動中的表現和要求,等價意味著經濟利益的均衡,而公平原則所要求的利益均衡不局限於經濟利益。
3.當事人合理地承擔民事責任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受有損害時,應公平合理地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例如,雙方都有過錯時,雙方應依自己的過錯承擔民事責任;即使因一方過錯造成損害時,過錯方承擔的責任范圍也應與造成的損害相當。在雙方都沒有過錯,法律也沒有規定應由何方承擔責任,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顯失公平時,應由雙方公平地分擔責任。當事人因搶救他人財產或保護他人合法權益而受有損害時,受益人應給予適當補償。

2、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和適用范圍極廣,主要表現在:其一,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誠實,不弄虛作假,不欺詐,進行正當競爭;其二,民事主體應善意行使權利,不以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私利;其三,民事主體應信守諾言,不擅自毀約,嚴格按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履行義務,兼顧各方利益;其四,在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或者訂約後客觀情形發生重大改變時,應依誠實信用的要求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平原則一樣,原同為道德准則。誠實信用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准、則,要求當事人誠實經營,在追求自己的經濟利益時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以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誠實信用作為法律原則是將道德准則法律化,而使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誠實信用原則,既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准則,也是法院解釋當事人的意思的基準。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時,既可依誠實信用原則來衡量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又可以依此原則來解釋和補充法律。但法院在依誠實信用原則處理民事糾紛時,不得依此原則而濫用自由裁量權,也不能違反平等和自願原則。

民法學(1) 作業3
案例分析: 2003年1月16日北京《信報》報道:「鄰家漏水導致地基塌陷」一文。報道稱:李某現住在一間平房裡,最近房屋向靠北的方向傾斜,經查看是因為鄰居的排水管道常年漏水,牆壁久經污水的浸泡而發生傾斜現象。他幾次向鄰居說明情況,希望他採取一些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但是,鄰居卻置之不理,並說水管漏水並不嚴重,牆壁傾斜是地基本身不牢固,和他無關。現在牆壁傾斜情況更為嚴重,房頂甚至出現裂紋,李某住在這里覺得很不安全,但讓他自己修繕房屋又覺得太吃虧。現在的他十分為難,不知道應該怎麼處理這件事?
請從法律角度分析這一案例,並說明法律依據,李某應如何處理?
答: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涉及相鄰關系的民事案件。所謂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李某房屋與鄰居相鄰,根據民法通則關於相鄰關系的有關「不動產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權利,應給予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和相鄰人以行使權利的必要的便利」,「當事人在行使相鄰權時應盡量避免和減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有關規定,李某的鄰居應採取措施避免和防止排水管漏水。鄰家漏水導致李某的牆壁損壞,鄰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鄰家不予理睬是錯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2條的規定:「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應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鄰家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民法學(1) 作業4
一、名詞解釋(每小題4分,共24分)
1、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該公 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表見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 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3、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 可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 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5、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 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6、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 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填空題(每空1分,共23分)
1、民事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2、民法通則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成立時 產生,到消滅時終止。
4、貨幣式固定的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屬於具有特殊作用的種類物。
5、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居於基本法的地位。
6、《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行自願公平、等值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7、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2)其他障礙 。
8、傳統民法將他物權分為用益物權和 擔保物權。
9、財產所有權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
10、房屋典權是典權人支付典價,佔有出典人的房屋,並對其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三、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20分。每小題所給的備選答案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正確答案,多選或少選不給分)
1、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A、C)。
A、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D、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張某不習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楊某經過,要求張某付1萬元人民幣救張某,張無奈同意付錢,楊遂將張就起,其要求付錢行為是(B、D)。
A、有效的民事行為 B、無效的民事行為
C、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
3、《民法通則》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B、C)。
A、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B、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C、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D、代理人與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4、某甲將一台彩電贈送給某乙,該項民事法律行為屬於(C)。
A、偌成性法律行為 B、要式法律行為
C、單務法律行為 D、單方法律行為
5、根據物權法原理,下列行為中屬於財產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根據是(A、B、D)
A、沒收 B、勞動生產 C、贈與 D、取得孳息
6、下列物中,屬於有價證券的是(A、B、C)。
A、股票 B、支票 C、本票 D、發貨票
7、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在處理相鄰關系中,應遵循的原則有(A、B、C、D)。
A、公平合理 B、團結互助 C、有利生產 D、方便生活
8、下列(A、B、C、D)屬於國家所有權的客體。
A、礦藏 B、森林 C、軍事設施 D、廣播設施
9、動產物權包括(A、B、C、D)。
A、動產所有權 B、留置權 C、動產的抵押權 D、以國庫券作抵押
10、民法通則規定的一年特殊訴訟時效,適用於(A、B、C)。
A、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B、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違反合同約定不付貨款的
四、問答題(每小題7分,共21分)
1、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答: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四項有效條件: ⑴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實; ⑶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⑷符合法定形式。
2、財產所有權具體有哪些法律特徵?
答:財產所有權的法律特徵: ⑴財產所有權具有內容上的完整性。它集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方面的權能 於一身; ⑵財產所有權具有權利主體的特定性。權利主體是特定的所有權人; ⑶財產所有權具有相對義務人的不特定性。相對義務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 定的民事主體; ⑷財產所有權具有強烈的排他性。可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礙或侵害,任何 財產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⑸財產所有權的客體僅限於財物。不包括行為和智力成果等
3、取得法人資格的條件是什麼?
答:取得法人資格的條件是: ⑴依法成立; ⑵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⑷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案例分析(12分)
劉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錢,委託李某代其出賣在原籍的三間房屋。李某接受委託,將房屋賣給王某。王某與李某談的房價低於市場房價,李某明知價廉,但也有意讓王某佔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後願贈李500元。李寫信將出售房屋之事告訴劉某。劉由於不知當地房價,又過於相信李,即復信同意,並委託李代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李將房款匯給劉。王某買房後,即申請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後,劉得知王與李相互串通,壓低房價,便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表示房屋已經拆除就算賣了,但要王與李賠償其損失。王稱籌建房屋,目前沒錢,李較富裕,劉即要求李某負責賠償他的全部損失。
問: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有何法律依據?劉某損失應由誰賠償?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賠償?為什麼?法律依據如何?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權,其行為將房屋出售給王某是行使代理權。 2、李某在行使其權利時進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動,該行為無效。 3、因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要件,李某和王某串通,故 意壓價,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因此,李某所為是無效民事行為。 4、劉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後賣給王某,不是李某行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 劉有權要求王某王某、李某賠償損失。王某沒錢,劉某要求李某負責賠償全部損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劉某的損失,劉有權向他們中的任何一人主張全部權利。 因為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③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刑法學【1】形成性考核冊作業1第二題答案

第二題:
答:(一)王某某的行為與陳某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為王某某將未滿14周歲的陳某某帶去河邊游泳就有義務保證其人身健康和安全,但王某某在可以履行有關義務的能力的情況下,沒有將陳某某從深水區帶回,導致了陳某某溺水而亡,因此王某某的行為與陳某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王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其行為表現形式為不作為,主觀心理態度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因為構成不作為犯罪應構成三個條件:一是存在應履行的義務;二是有履行義務的能力;三是沒有履行特定義務導致了嚴重後果的發生。王某某將未滿14周歲的陳某某帶去河邊游泳就有義務保證其人身健康和安全,但王某某在可以履行有關義務的能力的情況下,沒有將陳某某從深水區帶回,導致了陳某某溺水而亡嚴重後果的發生,應構成不作為犯罪。王某某在將未滿14周歲的陳某某帶去深水區游泳,後應該預見到不及時將其帶回可能會導致陳某某的溺水身亡的後果的發生,但王某某在自行洗澡後感到身體累便自行上岸回家,而沒有把陳某某帶上岸,沒有預見到後果的發生,應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的主觀心理態度。

④ 電大2016年刑法學(1)形成性考核冊答案(有題目)

找試題答案的話,我覺得可以去電大題酷小程序找一下的,這是最近剛出不久的搜題小程序吧,感覺搜題搜答案還行,基本上都能搜到的,希望能夠幫到你~~~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選擇一項:


正確的答案是「錯」。

以營利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選擇一項:


正確的答案是「對」。

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的有集資詐騙罪、保險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
選擇一項:


正確的答案是「錯」。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的主體包括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
選擇一項:


正確的答案是「對」。

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構成犯罪的,應定()。
選擇一項:
a. 偷稅罪
b. 騙取出口退稅罪
c.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d. 逃避追繳欠稅罪
正確答案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香煙而加以銷售,數額較大的,應定()。
選擇一項:
a.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b.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c.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d. 假冒注冊商標罪
正確答案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⑤ 刑法作業1,(多選題,)求答案

1. 叛逃罪的主體是(BE )
A.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
B.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C.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
D. 掌握國家秘密的中國公民
E.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

解釋 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構成叛逃罪主體。

2. 破壞交通設備罪的交通設施包括( ABCDE)
A. 軌道
B. 橋梁
C. 航道
D. 燈塔
E. 機場

3. 犯罪構成回答的問題是( ABE)
A. 什麼行為是犯罪
B. 犯罪是怎樣成立的
C. 犯罪的本質屬性
D. 犯罪的基本狀態
E. 犯罪的成立要具備哪些法定條件

解釋:犯罪構成是指依照中國刑法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CD選項都不滿足犯罪構成的概念。

4. 一般自首的構成要件是(ABC )
A. 犯罪未被發覺
B. 自動投案
C.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D. 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
E. 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

解釋:DE是立功,不是自首。

5.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險方法是指(bcde )
A. 殺人
B. 放火
C. 投毒
D. 爆炸
E. 其他危險方法

解釋:還有決水等等。參見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6. 我國刑法採用的法定刑有(CD )
A. 相對不確定的法定刑
B. 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
C. 絕對確定的法定刑
D. 相對確定的法定刑
E. 選擇性法定刑

解釋:D是我國刑法廣泛使用的,C在我國刑法的某些條文中使用。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AB錯。E選擇性法定刑指不同身份階級的人選擇不同的刑罰,違背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7. 貪污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BCDE )
A. 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
B. 國有財產的所有權
C.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的所有權
D. 公司、企業財產所有權
E. 用與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專項資金的所有權

解釋:廉潔不是客體,是一種主觀。

8. 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實施下列犯罪行為後進入我國,我國司法機關有管轄權的是(ACDE )
A. 走私毒品
B. 吸食毒品
C. 運輸毒品
D. 販賣毒品
E. 劫持航空器

解釋:吸毒不是普遍管轄原則的內容。

9. 量刑情節分為(ABCDE )
A. 一般情節
B. 特殊情節
C. 法定情節
D. 酌定情節
E. 從寬處罰情節

10. 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有( BCD)
A. 侵害的客體僅僅是市場管理制度
B. 在客觀上,表現為不誠實交易的行為
C. 本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一可以是單位
D.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E. 本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⑥ 電大刑法學(1)形成性考核冊答案

刑法學(1)作業1
第一題:山本某某,女,42歲,日本國籍。馬某某,男,35歲,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民...
參考答案:參看教材有關刑法的效力范圍即刑事管轄權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走私毒品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本案中的可卡因屬於毒品的一種。山本某某違反我國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攜帶毒品進入我國境內,不向海關申報而選擇綠色通道,意圖逃避海關監管,其行為構成走私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馬某某攜款接貨的行為屬於走私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處,都適用我國刑法;只要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犯罪。山本某某和馬某某的走私行為開始於我國境外,但完成於我國境內,屬於在我國境內犯罪。同時,山本某某雖然是外國國籍,但並非是享有外交特權和外交豁免權的外國人,而馬某某雖然是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民,但其行為並不是發生在香港區域內,因而二人的行為均不屬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因而適用我國刑法管轄。對山本某某和馬某某的行為應適用我國刑法關於走私毒品罪的規定予以處罰,毒品的數量應以查證屬實的數量計算,不進行純度考慮。並以此作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據。

第二題:王××(男,17歲)與被害人陳××(13歲)系鄰居,平素關系甚好。一日,王××與其弟去河邊洗澡...
參考答案:王某的行為與陳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王某的行為構成了不作為形式的過失殺人罪。從客觀方面看,王某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王某負有實施保護陳某安全的特定義務,這種特定義務是由王某先行的行為使陳某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陳某是兒童,王某答應他將他帶到離河岸七米多遠處的深水處游泳,這無疑使陳某的生命處於危險狀態,因而就產生了王某應當保護陳某的特定義務。王某有履行保護陳某的特定義務的可能而未能履行。王某的不作為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和對象,即陳某的生命權。並且,王某的不作為與陳某的溺水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所以,從客觀方面看,李某的不作為行為構成犯罪。從主觀方面看,王某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王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預見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護或把陳某帶回到岸邊。陳某很可能會發生溺水死亡的危險。然而他卻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正是由於這種不負責任的疏忽大意導致了陳某溺水死亡結果的發生,所以,從主觀方面看,王某的行為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

刑法學(1)作業2

第一題:趙某,男,1989年3月生,某某學校初一學生...
參考答案:趙某焚燒他人房屋邊的草堆,造成較大的財產損失,且對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形成了嚴重威脅,其行為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趙某實施放火行為時不滿十四周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符合犯罪主體的成立條件,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題案情:李某,男,45歲,農民。李×小,男,15歲,李某之子。某日,李某見一群農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控樹蔸作柴燒...
參考答案:李某行為時的心理態度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故意(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犯罪的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李某明知山坡上有許多人,而與其子一道從山上向下滾石頭,導致他人死亡。李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採取放任的態度,屬於故意(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

刑法學(1)作業3
第一題:王某,女,33歲,經人介紹與湯某相識結婚而因家庭瑣事毒殺案件...
參考答案:王某的行為屬於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答題時要具體敘述犯罪中止的含義及具體描述)王某出於殺害湯某的目的,實施完成了投放毒葯的故意殺人的行為,因而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於自己的意志,將被害人送至醫院搶救脫險,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結果的發生,因而其行為符合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王某的故意殺人罪已經給被害人造成了相當程度的身體傷害。因此對王某的故意殺人罪的處罰原則是應當減輕處罰而不是免除處罰。

第二題:周某,女,17歲;甘某,女,16歲,李某,13歲,孔某,男,19歲,胡
某,男,18歲...
參考答案:周某、甘某、孔某、胡某四人均已年滿16周歲,屬於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應當對自已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周某、甘某(要具體描述犯罪情節)出於共同的故意,共同實施了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共同犯罪。周某屬於強奸罪的教唆犯,孔某、胡某直接實施了強奸行為,因此屬於強奸犯的實行犯。周某既有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又有強奸罪,就對其實行數罪並罰。根據刑法規定,滿14不滿18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不滿18的不適死刑。周某、甘某犯罪時均不滿18,因此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且不適用死刑。

刑法學(1)作業4
分析案例(每小題50分)
第一題:案情:李某,男,36歲。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
一年...
參考答案:李某不構成累犯。我國刑法典規定的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在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刑罰,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了,而不是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構成條件。對李某第二次犯故意傷害罪和盜竊罪應當數罪並罰。按照刑法第69條對判決宣告前一人所犯數罪應當首先分別定罪量
刑,然後根據數罪並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二題:案情:王某(男,26歲,無業)從吳某家盜竊...
參考答案:法院的判決有錯誤。應以搶劫罪判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罰金若干元。我國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中,王某先在吳某家盜竊2000餘元,構成盜竊罪;後為了抗拒抓捕而殺死了李某,構成了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條件,所以對王某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263條規定:「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57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所以應以搶劫罪判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罰金若干元。

⑦ 急需刑法學的所有試題及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1-20題,每小題1分,共20分。下列每題給出的四個選項中,只有一項是符合試題要求的。請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項的字母塗黑。

1、下列行為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是( )。

A、走私毒品 B、販賣毒品 C、決水 D、拐賣婦女、兒童

2、在下列犯罪構成的一般要件中,提示犯罪實質特徵的要件是( )。

A、犯罪客體 B、犯罪客觀方面 C、犯罪主體 D、犯罪主觀方面

3、甲離婚後嫌才三個月的女兒乙累贅,某日將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鎖門外出。甲五天後回家,乙已經死在搖籃里,法院判決甲構成故意殺人罪。甲屬於( )

A、純正的不作為犯 B、不純正的不作為犯 C、純正的作為犯 D、結果加重犯

4、我國客輪停靠在美國紐約港時,德國人甲在輪船上竊取我國公民乙價值4000元人民幣的財物。對本案確立我國刑法效力的依據是( )。

A、屬人原則 B、保護原則 C、普遍管轄原則 D、屬地原則

5、下列選項中錯誤的說法是( )

A、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區別的關鍵在於是否實現了預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區別的關鍵在於是否著手實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損害結果時才處罰過失行為

D、未完成罪只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過程中

6、甲為投身恐怖主義活動而參加了某國際恐怖主義組織,法院認定甲構成參加恐怖組織罪。甲的行為屬於( )。

A、預備犯 B、實行犯 C、幫助犯 D、未遂犯

7、想像競合犯之所以被認為是實質的一罪,是因為( )

A、只觸犯一個罪名 B、只造成一個危害的結果 C、只侵犯一個客體 D、只有一個行為

8、如果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存在,則犯罪行為仍然存在。具備這一特徵的是( )

A、連續犯 B、想像競合犯 C、牽連犯 D、繼續犯

9、甲因為男友不忠而生恨意,決定殺乙。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將一瓶安眠葯(50片)摻入咖啡讓乙喝下。乙在床上昏睡,甲離家到附近一座山上打算自殺。甲在山上猶豫徘徊一晝夜,心生悔意急回家,發現乙已被人送醫院搶救,未死。甲大喜過望。對甲( )。

A、按既遂犯處罰 B、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C、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D、應當免除處罰。

10、關於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以防衛過當罪定罪,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B、緊急避險用於解決緊迫情況下合法利益之間的沖突

C、防衛過當的場合,其罪過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對於「事後防衛」的,通常按照防衛過當處理

11、齊某想出國,無奈手中缺錢,某日趁自己做生意的朋友呂某之子小東放學之機,騙其到自己事先租用的一所房子內,電話要挾呂某用20萬換孩子。呂某報警,齊某發現後將小東殺死。對齊某的行為應當( )。

A、以敲詐勒索罪和故意殺人罪並罰 B、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並罰

C、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牽連犯,擇一重罪處斷 D、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12、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 )。

A、按照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先執行罰金,剩餘部分再支付民事賠償

B、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剩餘部分再執行罰金

C、以犯罪分子的財產為限,民事賠償和罰金各佔50%

D、先執行罰金,民事賠償部分暫緩支付

13、連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3年。的數罪並罰時應當採用( )

A、限制加重原則 B、並科原則 C、吸收原則 D、相加原則

14、紀某因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禁不住朋友的再三請求,幫助朋友販賣了30克毒品。紀某的行為( )。

A、屬於毒品犯罪的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B、屬於毒犯罪的慣犯,應當從重處罰

C、屬於毒品犯罪的再犯,應當從重處罰 D、定販賣毒品罪,加重處罰

15、按照刑法的規定,追訴時效中斷的條件之一是的追訴期限內( )。

A、犯罪分子還有其他違法行為 B、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C、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者審判 D、犯罪分子阻止被害人向公、檢、法機關提出控告

16、保險事故的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騙取保險金提供條件的,應當認定為( )。

A、保險詐騙罪的共犯 B、偽證罪 C、詐騙罪的共犯 D、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17、王某見一男子喝得酩酊大罪,神志模糊,躺的馬路邊,旁邊放著一隻皮包。王某就對周圍的人謊稱該男子為其朋友,將該男子扶到僻靜無人之處,悄悄拿走其皮包(內有現金3500餘元)。王某的行為構成( )

A、詐騙罪 B、盜竊罪 C、搶劫罪 D、搶奪罪

18、王某假冒公安人員,以抓流氓為名,對婦女李某進行脅迫姦淫。對王某應當( )

A、以招搖撞騙罪定罪處罰

B、以強制侮辱婦女罪定罪處罰

C、以招搖撞騙罪和強制侮辱婦女罪定罪處罰

D、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19、下列行為可以判處死刑的有( )。

A、故意傷害他人造成傷害結果的 B、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他人但沒有造成他人殘疾的

C、過失傷害他人,並致人殘疾的 D、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他人並造成嚴重殘疾的

20、下列情形中,不屬於刑法第263條規定的對搶劫罪加重法定刑的情形是( )

A、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B、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C、的辦公大樓搶劫的 D、入戶搶劫的

二、多項選擇題:21-2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下列每題給出的四個選項中,有二至四個選項是符合試題要求的。請在答題卡上將所選的字母塗黑。多選、少選或錯選均不得分。

21、甲唆使乙殺丙,乙將丙殺死。甲和乙屬於( )。

A、必要共犯 B、任意共犯 C、簡單共犯 D、復雜共犯

22、甲唆使乙盜竊丙的財物,乙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丙死亡。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乙構成搶劫罪的共犯 B、甲構成盜竊罪

C、乙構成搶劫罪 D、對甲而言,被教唆人乙沒有犯被教唆的罪

23、關於罪過,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犯罪故意是罪過的一種表現形式

B、犯罪過失是罪過的一種表現形式

C、罪過的本質在於:行為人對自己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應受到譴責

D、堅持罪過原則,意味著反對主觀歸罪

24、按照刑法的規定,不得假釋的犯罪分子包括( )

A、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某甲 B、因受賄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同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3年的某乙

C、因販賣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某丙 D、因構成累犯而被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7年的某丁

25、下列行為中構成盜竊罪的有( )

A、王某在商場盜竊他人信用卡之後,隨即用該卡在商場購買了價值6千元的手錶

B、李某在商場試衣間試穿大衣是否合適的時候,趁售貨員與別的顧客聊天的機會,將價值6千元的大衣穿走

C、張某在商店購買手飾的時候,趁售貨員不注意,將自己准備好的假首飾與從售貨員那裡拿來的價值8千元的真首飾調換

D、鄭某潛入他人家中,將他人價值2萬元的海洛因拿走

三、簡答題:26、27兩小題,每題5分,共10分。將答案寫在答題紙相應的位置上。

26、簡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國刑法對教唆犯規定的原則。

27、簡述侵佔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四、辨析題。28、29小題,每小題5分,共10分。要求對命題進行判斷並著重闡明理由。將答案寫在答題紙相應的位置上。

28、請對「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進行辨析。

29、請對「只要沒有被法院實際判處刑罰的,就不認為是犯罪」進行辨析。

五、法條分析題:30小題,1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論。將答案寫在答題紙相應的位置上。

30、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試說明:(1)本條所規定的罪名、罪狀的描述類型;

(2)本條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特徵;

(3)本條所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

六、案例分析題:31小題,10分。將答案寫在答題紙相應的位置上。

31、甲被檢察機關指控犯有三項罪行:第一項,偽造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項,持該偽造批文和所謂中國石材進出口公司出口業務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廠對該經理乙謊稱能聯系出口香港的石材業務。然後以虛構的香港某公司的名義與石材廠簽訂了500萬噸石材的購銷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萬元後即不見蹤影。一年後公安機關將甲抓獲,發現甲已將50萬元定金揮霍一空。第三項,審訊中甲還主動交待以下犯罪事實:甲曾說服在國有銀行某營業所工作的業務員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時由甲前去營業所假裝打劫,共同分贓。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時,甲沖進營業廳,用模擬手槍指向丙、丁。丙、丁假裝害怕,將預先准備好的100萬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攜款逃走。之後甲、丙、丁三人平分贓款。

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問題:

(1)甲構成何罪?並請簡要說明定罪的理由。

(2)對甲被指控的第一項和第二項罪行是否需要數罪並罰?為什麼?

(3)甲被指控的第三項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節?為什麼?

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B 2、A 3、B 4、D 5、A 6、B 7、D 8、D 9、C 10、B

11、D 12、B 13、C 14、C 15、B 16、A 17、B 18、D 19、D 20、C

二、多項選擇題:

21、BD 22、BC 23、ABC 24、AD 25、ABCD

刑法簡答題答案:

26、教唉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體地說,教唆犯是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雖然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人。

按照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一規定是為了更好地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按照刑法第29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

27、侵佔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兩者在許多方面相似,區別的關健是:(1)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不同。侵佔罪的行為人在待有公私財物之後才產生犯罪故意,產生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盜竊罪的行為人是在沒有佔有財物之前就產生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2)犯罪對象不盡相同。侵佔罪對象是行為人業已持有的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已經在行為人的控制之下;盜竊罪的對象則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3)客觀方面不盡相同。侵佔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侵佔行為,即將自己已經控制下的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盜竊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行為,行為人採取自以為不會被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持有人等發覺的方法竊取其財物。

刑法辨析題答案:

28、(1)這種說法是不完全正確的。

(2)對教唆犯是否認定為主犯,應當綜合考慮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產生犯罪的決意,或者雖然產生了犯罪決意而沒有實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則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問題,教唆犯也就漢有主犯與從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聽從教唆,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為,則成立共同犯罪,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也就是說根據個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實際作用分別處罰,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處罰;起次要作用的,按從犯處罰。由於教唆犯是犯意的發動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應按主犯的處罰原則處理,但在少數情況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應按從犯的處罰原則處理。

29、(1)這種說法是不完全正確的。

(2)根據我國刑法第37條的規定,免除刑罰,是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

(3)適用免除處罰情節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

(4)沒有被法院實行判處刑罰,包括不認為是犯罪因而沒有判處刑罰的情形以及免除處罰的情形。

刑法法條分析題答案

30、(1)本條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罪狀是敘明的罪狀;(2)構成特徵:1)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3)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此罪。實踐中主要是交通運輸的人員。4)主觀方面是過失,即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的解釋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且行為成立交通肇事罪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刑法案例分析題答案:

31、(1)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合同詐騙罪和貪污罪。甲偽造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章的批文,屬於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的管理活動和信譽,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甲持該偽造批文和所謂中國石材進出口公司出口業務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廠進行詐騙,並將所騙錢款揮霍一空,屬於以虛構的單位名義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因而構成合同詐騙罪。甲曾說服在國有銀行某營業所工作的業務員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時甲前去營業所假裝打劫,共同分贓。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甲與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丙、丁勾結,夥同貪污,應以貪污罪的共同犯論處。

(2)對甲進行的第一項和第二罪行不需要進行數罪並罰。因為這是一種牽連犯的情形。所謂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其方法行為或手段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形。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對於牽連犯,如果刑法分則條文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處罰方法,那麼,應當從一重罪處罰。對於案例中所說的情況,偽造國家機關公文是甲進行合同詐騙的手段行為,因而只需要按照合同詐騙罪這一重罪處罰即可。

(3)甲被指控的第三項罪行有自首情節。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沒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甲在被審訊時,如實供述了與丙、丁二人共同進行的利用丙、丁的職務,採取欺騙的方法獲得銀行巨款並平分的犯罪事實。屬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人罪行的情況,並且他不僅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作為主犯,還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因而應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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