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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案例答案

發布時間: 2022-02-06 19:30:04

A. 國際商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急!!!

1,合同不成立,對要約的實質變更視為一個新的要約,對方沒有接受,雙方沒達成合意。故合同不成立。
2.,有,我方在回復對方的時候不應該做出實質性的改變,這樣如果對方不同意,我們就失去了承諾的機會了,因此,可以看出回復的時候沒有充足的考慮,而喪失了商機。

B. 國際商法案例分析題,考試要用的!緊急!感謝!

(一)(1) 8月1日傳真是:要約
(2) 8月10日回電是:反要約
(3) 11月5日提貨通知是:就是提貨通知
(4) 11月8日電傳是:要約拒絕
(5)成立合同的要約是8月10日(回電)
(6)成立合同的承諾是11月8日
(7)接(5),A公司應支付的合同價格是每噸800美元(反要約時的價格)

(二)變更為非實質性變更,根據《公約》規定:「若受盤人在表示接受時,對發盤內容提出某些非實質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如要求增加重量單、裝箱單、原產地證明或某些單據的份數),除非發盤人再不過分延遲的時間內表示反對期間的差異外,仍可構成有效的接受,在此情況下,合同的條件就以該想法盤的條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為准」因此合同仍然成立。(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四)(1)《海牙規則》要求承運人在整個航程過程中是否均應該盡到使船舶適航的責任?為什麼?
是。《海牙規則》第三條規定:1.承運人須在開航前和開航時克盡職責:
(a)使船舶適於航行;
(b)適當地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供應船舶;
(c)使貨艙、冷藏艙和該船其他載貨處所能適宜和安全地收受、運送和保管 貨物。
2.除遵照第四條規定外,承運人應適當和謹慎地裝卸、搬運、配載、運送、 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不可以,承運人沒有可盡職責使船舶適航。

C. 國際商法,案例分析題,求解。謝謝大家了,幫幫忙。

1.如果是國際貿易的話,要看合同的雙方同意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不同國家的法律是不同的.
如果合同沒有對爭議使用法律作出規定,那就要看雙方當事人的所在地或者交易地的法律.

2.依照中國法律,如果只是報價沒有合同的話是要約,接受方修改了要約內容而發要約方沒有同意則不構成合同,所以沒有合同也就不存在有效沒有效的問題.
如果是國際貿易,有和案例1同樣的問題,不同國家法律不同

3.一般情況是:可依據合同規定請求違約金
可請求在合同應履行時間市場 價 格 和最後出售價格的差價補償

具體的每個國家規定不同

這3個案例都沒有交代交易適用的法律,所以具體問題還要具體分析

如果都適用中國法律的話,案例1應該是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因為有重大誤解

D. 國際商法案例分析(答案滿意後150贈送)

1.AES的損失應為5000美元。
2.可以適用減輕條款,即77條,聲稱另一方違反合同的一方,必須按情況採取合理措施,減輕由於該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利潤方面的損失。如果他不採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
本案當中,原告在7月到9月間,本可以從其他供應商那裡,以55 000美元的價格購入電腦設備。而他卻等到12月1日才高價購買代替品,並因拖延而遭受2 000美元的額外損失。由於自己的原因而未能避免損失擴大,擴大的部分,被告不負賠償責任。
3.教訓:當一方預期違約時,未違約方應當立即採取適當措施對損失進行救濟,盡合理努力避免損失擴大。

E. 國際商法經典案例分析

根據《貨物買賣法》第18條(1)條規定:「凡屬無保留條件的特定物的買賣,如果該物以處於可交付狀態,則貨物所有權於合同訂立時轉移,除非當事人表達了不同的意思。」在CIF合同中,3000噸小麥在裝運後所有權就屬於商人A,其轉賣1000噸給B,應在其合同訂立時就轉移了所有權,所以應將000噸小麥歸還B

F. 求解 國際商法案例分析題 比較急 ......

本案涉及信用證的單證相符問題。
信用證業務是一種單據的買賣。在信用證付款方式下,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買賣合同,銀行向信用證受益人付款的唯一條件是「單證相符」,即受益人向銀行提供的各項單據,必須嚴格符合信用證規定,否則銀行就有權拒付。單證相符的內容包括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單證一致」指信用證的要求必須在單據上得到已經照辦的證實。單單一致是指單據與單據之間內容一致,各種單據的內容不能相互矛盾。另外,單證相符是指單據的表面狀況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合,只要單據表面與信用證相符,銀行都應付款。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以下簡稱「《UCP500》」)第13條的規定,銀行必須合理小心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一切單據,以確定其表面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單據之間表面互不一致,即視為表面與信用證條款不符。若單據與信用證不一致,銀行就有權拒絕付款。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而信用證要求的是水漬險和戰爭險,雖一切險的承保范圍大於水漬險,對B公司有利,但銀行審單時只管單據的表面是否與信用證相符,而不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銀行有權因A公司提交的保險單的險別與信用證規定不符而拒絕付款。
至於銀行提出的提單中貨物數量與信用證規定不符的問題,根據《UCP500》第39條的規定,凡「大約」、「大概」、「約」或類似的詞語,用於信用證金額、數量和單價時,應解釋為有關金額、數量或單價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單中貨物的數量是在55,000-45,000碼之間,則與信用證相符。但實際上,A公司提交的提單中所註明的貨物數量是44,800碼,與信用證規定不符,銀行有權拒絕付款。
單證相符是信用證付款方式中最關鍵的一環。實踐中,許多中國公司在出口業務中常因審單和制單時的疏忽而造成單證不符,被銀行拒付。銀行拒付後,當中國公司再向外國買方要求履行付款義務時,外國買方有時以此為由要求中國公司減價或退貨,給中國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往往分處兩國,對對方的資信情況不了解,誰都不願意先把貨物或貨款交給對方。而信用證付款方式是以銀行自身的信用向賣方提供了一種付款保證,因銀行信用一般比商業信用可靠,所以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能保障賣方安全收匯。由於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付款的唯一條件是單證相符,因此中國公司在出口業務中應嚴格遵守信用證單證相符的原則,當收到國外買方開立的信用證後,應認真審查信用證,以確定信用證規定與合同是否一致、信用證中是否存在軟條款、信用證的各項規定賣方是否有能力做到,一旦發現任何問題都應及時地通知買方修改信用證,而絕不能抱任何僥幸心理。審證後若認為沒有問題,則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謹慎地製作單據,使單證相符,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不利情況的發生,防患於未然,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利。

G. 國際商法案例分析答案

  1. 這個要看具體的交貨質量了。一般而言憑樣品買賣為准。在出口交易中,賣方應特別注意樣品的代表性,同時,賣方想買方寄送樣品時,應考慮留存「復樣」,備作交貨或處理糾紛時核對。

  2. 本題當事人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其中31條規定,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點交付貨物,他的交貨義務如 下:

    (a)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應把貨物移交給第一承運人 ,以運交給買方;

    (b)在不屬於上一款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貨物或從特定 存貨中提取的或尚待製造或生產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 立合同時已知道這些貨物是在某一特定地點,或將在某一特定地點製造或 生產,賣方應在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根據(b)我們知道,環島公司已經完成交付義務,而交付完成那麼風險也隨之轉移,所以城外公司應該負擔這批貨物的風險,即應該將款給環島。


H. 《國際商法》案例分析

1.我公司與國外一家大公司簽訂一筆進口精密機床合同,該公司在歐盟區內共有3家工廠 生產這種機床。臨近裝運日期時,對方一工廠突然發生火災,機床被燒毀,該公司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撤銷合同。問:可否撤銷?說明理由。
原則上不能撤銷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後果。一般說來,不可抗力的後果有兩種, 一種是撤銷合同,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什麼情況下解除合同,什麼情況下履行合同要看所發生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以及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影響程度。 本案中,火災雖然是當事人無法預料的,應該屬於不可抗力的范圍,但由於對方還有兩家 工廠可以生產合同項下的產品,因此,我方要求對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國某公司與外商簽訂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國公司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了保 險。貨物發出後,銀行議付了貨款,但貨到目的港後發現嚴重破損,而保險中沒有投保破損險(因為買方沒有指明),買方要求我國公司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事宜。問:我方應否辦理?
買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質。 ①根據《2000年通則》,CIF屬於象徵性交貨術語,即賣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證規 定的正確完整的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所以不是到岸價。 ②CIF雖然由賣方辦理保險,但投保金額和險別必須事先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只能按照 國際慣例辦理,即按FOB貨價×(1+10%)投保平安險。 ③在CIF術語下,賣方辦理保險僅為代理性質,應由買方處理索賠事宜。如果買方要求賣 方代替辦理索賠事宜,但責任和費用用由買方承擔。 本案例,買方顯然是在推卸責任。因此我方不能答應對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國某外貿公司與一外商簽訂了出口5000公噸鋼材的合同,價格條款為 CIF溫哥華。支付方式為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我方按合同規定辦理了租船定艙和保險並支付了相關費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單據並到議付行付貨款,不料貨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嘯,全部滅失。外商以貨物滅失為由拒絕付款贖單,問我方如何處理?
這是一起並不復雜案例。在CIF術語中,買賣雙方風險劃分地點是裝運港船舷,越過船舷 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辦理保險僅僅是代理性質,出險後應由買方辦理索賠事宜。另外CIF屬於象徵性交貨,即憑全套合格單據,買方就不得拒付貨款。還有,信用證業務屬於銀行信用,應由議付銀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 處理措施:我方首先應向議付行議付貨款,再由議付行向付款行申請付款,只要全套單據 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其次我方應向買方講明道理,提出嚴重交涉,只要對方不無理取鬧, 就會按照國際慣例迅速支付貨款。最後,我方可以協助買方辦理向保險公司索賠事宜,但責任壞人費用要由買方承擔。

I. 急求國際商法案例答案

賣方要承擔權利擔保責任的,因為中國作為買方所在地,賣方要承擔所售產品在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證責任,而該項權利在中國以注冊,則日方在出售時已違反了該項權利擔保責任。這種題後面什麼義大利都不用考慮了。時間點就看訂立合同時是否在中國侵犯他人權利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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