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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蘇州校區招生章程

發布時間: 2022-04-27 07:55:10

1. 中國人民大學蘇州校區招生博嗎

招的。中國人民大學蘇州校區肇基於2007年9月成立的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學院(蘇州研究院),2009年9月6日舉行首屆全日制學生開學典禮。2012年9月4日,中國人民大學正式發文設立蘇州校區並組建管委會,全面負責國際學院(蘇州研究院)和中法學院等教學科研機構以及社會服務機構的管理。
蘇州校區是中國人民大學整體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新的增長點;是人民大學國際化的窗口;是面向國際、探索中外合作辦學和培養高端人才的實驗基地;是優勢學科國際化拓展與提升的重要平台。
蘇州校區設有氣候變化與低碳經濟研究所、新興產業發展研究院、蘇州國際金融研究院、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院、東亞音樂考古研究所、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南方基地等科研機構。校區其他科研、培訓、出版機構還包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華東分社、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華東分社、法官研修中心、聯合國與其它國際組織研究和培訓中心(蘇州)、中國浦東幹部學院獨墅湖培訓基地等。以文化創意產業為特色的中國人民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蘇州分園)也已進入實質性運作。

2. 中國人民大學章程的章程

中國人民大學章程 中國人民大學前身是1937年成立的陝北公學,以及後來的華北聯合大學和華北大學。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十一次政務會議根據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議,通過了《關於成立中國人民大學的決定》。1950年10月3日,以華北大學為基礎合並組建的中國人民大學舉行開學典禮,成為新中國創辦的第一所新型正規大學。1954年,被確定為以社會科學為主的綜合大學和首批全國重點大學;1960年,被中央確定為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2001年,被確定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以「人民、人本、人文」為理念,以「實事求是」為校訓,以「立學為民、治學報國」為辦學宗旨,以「人民滿意、世界一流」大學為建設目標,以「主幹的文科、精乾的理工科」為學科特色,以「國民表率、社會棟梁」為人才培養目標。 第一條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國人民大學(英文名稱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簡稱RUC)。
學校法定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59號。學校設有中關村校區、通州校區、老校區和蘇州校區,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學校由國家設立,是國務院確定由教育部管理,並由教育部與北京市共建的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人才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五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海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准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准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並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目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三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委員會和研究生會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五條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十六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七條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條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十九條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學生,愛護學生;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
(五)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四條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六條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地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加強黨員理論學習,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在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
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4/5以上方可召開。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重大議題或幹部人事任免事項的表決採取票決制,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方為通過。
第二十八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校長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學校總體發展規劃、整體運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實施方案;
(二)組織有關學校招生、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管理運行的各項工作,審定相關規章制度;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4/5以上方可召開,會議決議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校長認為多數人的意見不正確的,可以決定另行討論,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後決定,但多數人的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條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一條學校設置人才培養委員會,由人才培養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
人才培養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人才培養方面的突出問題、重大趨勢,並提出決策咨詢建議;
(二)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審定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方案、管理制度設計和重要表彰、處分方案;
(三)指導招生、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組織建設、教學設施建設、教師教學培訓和學生管理等工作;
(四)聽取和審議人才培養年度工作計劃與年度質量報告,審閱人才培養狀況基本數據,研究討論人才培養質量改進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人才培養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人才培養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三十二條學校依法設置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並依據相關規定和章程組建、運行。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審議科研計劃方案,審議推薦科研項目,審查評定科研成果;
(三)討論審議校內科研機構設置;
(四)制定學術規范,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五)完成校長委託的其他學術事項;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三十三條學校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審議學校學科、專業的設置和調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負責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
(四)制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准和辦法;
(五)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三十四條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校長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學校設置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工作的咨議機構,依據其章程就學校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參考性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學校董事會是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支持中國人民大學發展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咨議機構,旨在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系與合作、籌措學校辦學資金,為學校非行政常設機構。
第三十八條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團委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黨委和行政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構建精細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條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 第四十三條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置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學系、系級研究機構、院屬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審批。
第四十四條學院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范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范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四十五條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六條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條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黨政聯席會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一般由院長主持。
第四十八條學院設立以教授為主的人才培養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校屬研究機構是學校依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而設置的、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學校直屬機構。校屬研究機構的負責人按有關程序由校長任命或聘任。 第五十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完善學校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監督管理學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經費、國有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績效。
第五十一條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校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五十二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五十三條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條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條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條學校後勤工作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五十八條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條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條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及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開展非學歷教育及培訓以不影響學歷教育為前提。
第六十二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面向老少邊窮地區的對口支援。
第六十四條學校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五條中國人民大學校友包括在中國人民大學(含原中國人民大學一分校、二分校)及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條 中國人民大學校友總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學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對校友事務實行專人管理,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設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七條學校標識主要包括學校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圓形篆書人字徽標,以「人大紅」為標准色,以三個並列的篆書「人」字圖形為基礎,寓意「人民、人本、人文」;下方有「1937」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中國人民大學」的英文大寫,下方是中國人民大學第一任校長吳玉章題寫的校名。
學校徽章為印有學校徽志的圓形證章和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八條學校校旗分為主旗和副旗。主旗為「人大紅」色長方形旗幟,副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均印有學校徽志、吳玉章題寫的校名以及學校英文大寫的標准組合。
第六十九條學校校歌是《中國人民大學之歌》。
第七十條學校校慶日為10月3日。
第七十一條學校的網址是。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職員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最終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後,報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

3. 急!中國人民大學蘇州校區情況,越詳細越好(最好是2012級新生最知情)在線等!

文憑是無差別 學風比較好但是自然和海淀區的學術氛圍比不了 就業、升學前景和人民大學無本質區別

4. 中國人民大學 蘇州校區概況

人民大學蘇州校區在蘇州工業園區仁愛路,和蘇州大學獨墅湖校區一路之隔內。不遠就是獨墅湖,環境還容是相當優美的。高教區里有免費的公交車可以去高教區的超市、圖書館、體育館、影劇院,而且各個除了蘇大,西交利物浦、南大研究院、東南大研究院什麼的都比較集中,去其他學校交流也比較方便。就是離市區比較遠

09年才竣工,宿舍和教學樓都是新的。前年還在蘇大沒畢業的時候進去轉過一圈,還不錯。就是綠化和二期工程還在完善,現在應該更好了吧

5. 中國人民大學蘇州校區怎麼樣知乎

專業方向挺多的。人大蘇州就是人大的分校區,裡面本科中法學院,研究 國際學院,都是人大的二級學院,和本部的學院一個意思。

6. 教育部規定《招生章程》主要內容應有哪些

教育部明確規定「招生章程應真實、准確」。

其主要內容包括:

1、高等學校全稱、地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

2、高等學校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

3、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4、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

5、專業培養對外語考試語種要求

6、招收男女比例

7、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8、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的分數級差、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

9、學費標准

10、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

11、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

如:以下是中國人民大學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中國人民大學章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校全稱為中國人民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全國重點大學,是國家「985工程」、「211工程」重點建設的大學,注冊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59號,郵編100872。

第三條
我校中法學院是經教育部批准,由我校與法國巴黎索邦大學、保羅—瓦萊里大學、KEDGE商學院共建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隸屬於我校的非獨立法人辦學單位,按照單獨學校代碼(中國人民大學蘇州校區)招生,辦學地點在我校蘇州校區,地址為江蘇省蘇州市仁愛路158號,郵編215123。

第四條
我校憑借鮮明獨特的專業優勢、雄厚的教學科研實力,培養包括普通本科生、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本專科生及各層次的國際學生等在內的各類人才。校本部和中法學院培養的本科生,畢業時所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均為中國人民大學,證書種類均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就業處三級機構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員會是咨詢機構,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和指導學校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本科生招生工作,下設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組;招生就業處是執行機構。

第六條 招生就業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執行教育部有關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銜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門。負責執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

(二)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員會匯報本科生招生工作進展,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員會委員通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事項;

(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項初步解決方案,收集、統計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項決策所需信息;

(四)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原則,編制並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五)起草、報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組織開展招生咨詢宣傳工作,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區、市)招生組;

(七)受權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並將違規事實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八)組織實施本科生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十)配合學校完成新生復查工作;

(十一)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本科生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和第三方多重監督機制,在教育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和本科生招生社會監督委員會的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專業計劃根據各省(區、市)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考生對我校各專業的認可度等因素綜合考慮制定。

第九條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含各專業選考科目和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辦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我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不超過120%,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不超過105%。

第十一條 我校預留少量計劃,用於均衡各省(區、市)生源質量。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

第十二條 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主要投放到報考我校優質生源集中的省(區、市)。

第四章 招生類型及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我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和各種特殊類型招生。特殊類型招生包括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圓夢計劃)、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藝術類、國防生、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港澳台僑生等。其中,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藝術類、港澳台免試生需根據招生簡章要求,參加我校組織的校考測試;高校專項計劃(圓夢計劃)需根據招生簡章要求,提交報名材料。

第十四條 我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水平,擇優選拔人才。

第十五條 投檔時,對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全國性政策性加分,我校認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項加分,且最高不超過20分。除特殊類型招生外,我校不認可任何降分投檔政策。

第十六條 對於符合我校錄取標準的考生,我校按照實考分排隊順序進行錄退。在實考分相同情況下,優先錄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若均無政策性加分,按照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的順序比較高考單科成績。若單科成績完全相同,我校將使用預留計劃追加錄取。

第十七條
錄取專業時,我校設置1分的專業志願分數級差,各專業志願之間分數級差相同。所有已投檔考生分科類(或選考科目)按實考分排隊,從高分到低分按照各專業招生計劃數順序錄取。第一專業志願無法滿足的考生,實考分減掉一個分數級差進入第二個專業志願排隊,依此類推。同一專業錄取時,若考生等效基準分相同(等效基準分為考生實考分減去專業級差分),優先錄取報考專業相關科目分數高的考生。

第十八條 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按實考分從高到低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取額滿。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九條 我校在江蘇省錄取時,各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A+、A,自主招生要求為2B+,高校專項計劃(圓夢計劃)、國防生、高水平藝術團招生要求為2B。藝術類招生的選測科目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錄取專業時,我校認可江蘇省規定的文理科獎勵分,並實行分數級差的錄取規則。具體以江蘇省教育考試院本年度的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准。

第二十一條 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採取分數級差的錄取規則。

第二十二條 我校在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錄取時,在第一學校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

第二十三條 我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二十四條 我校為武警部隊定向招收、培養國防生,只招收年齡在17至20周歲(截至入學當年8月31日)、英語語種、軍檢合格的男性高中畢業生,應往屆均可報考,在提前批次錄取。

第二十五條 我校英語、俄語、日語、德語、法語等專業只招收全國統一高考科目中外語為英語語種的考生;法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只招收英語和法語語種的考生。

第二十六條 報考外語類專業的考生,如所在省級招辦組織外語口試,考生須參加口試且成績合格。外語類保送生無此項要求。

第二十七條
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按照我校本年度相關類別招生簡章、資格生通知及教育部等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藝術類專業只錄取經我校專業測試合格且省藝術類統考合格的考生。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校後,我校統一進行新生復查工作。凡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條 學費標准:外語類專業每學年6000元,藝術類專業每學年10000元,中法學院專業為每學年60000元,其他專業均為每學年5000元。如果國家調整本年度本科生學費收費標准,我校將按照新規定收取學費。

第三十條 住宿費標准:根據住宿條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住宿費用,一般為每學年650—1200元;中法學院學生住宿費在國內期間約為2200元/年,在法國期間按照法方高校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 陽光招生熱線:400-0123-517,紀檢監督舉報電話:010-82509918,陽光招生信息平台網址:www.rdzs.com,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各省(區、市)招生組聯系方式詳見陽光招生信息平台。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通過我校陽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會發布,對於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准。

第三十三條 我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准,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後的規定為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中國人民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聲明:本文由入駐搜狐公眾平台的作者撰寫

7. 想問一下2014年MPacc中國人民大學(蘇州校區)的招生情況

2014年中國人民大學(蘇州校區)MPAcc只有全日制班,復試線和北京本部是一樣。
中國人民大學蘇州校區2014年MPAcc復試分數線總分225 綜合120 英語60

初試和復試都在北京。報考時先選擇校區後參加考試。

2014年人大MPAcc的學費全日制35000元/學年,全日制學習2年,

8. 人民大學蘇州校區和本部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有區別嗎

人民大學蘇州校區和本部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沒有區別。以人民大學蘇州校區中法學院為例:

人民大學蘇州校區是下設於中國人民大學的一個學院,與中國人民大學其它招收本科生的學院性質相同,與民辦性質的獨立學院、留學預科機構完全不同。學生畢業時達到學歷、學位獲取條件的,可獲得中國人民大學、法方合作高校的本科文憑,以及法方合作高校的碩士文憑。

學生本科畢業達到中方條件者可獲得中國人民大學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達到法方條件者可獲得法國國家本科文憑。如果選擇本碩連讀,碩士畢業達到法方條件者可獲法國國家碩士文憑。法國本科、碩士文憑中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均予以認證。

(8)中國人民大學蘇州校區招生章程擴展閱讀

人民大學蘇州校區招生規則

人民大學蘇州校區通過全國高考統一招生,所錄取學生均為中國人民大學正式統招生,與本部其他學院的學生性質是一樣的,具備學歷生注冊學籍,完全不同於社會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收的「培訓」性質或「預科」性質的學生。中法學院學生在讀期間戶籍、檔案、組織關系由北京本部統一保存管理,只是培養地點在蘇州。

中法學院學生在國內以及第三年、第五年在法學習期間學費均為每人每學年60000元人民幣,同時正常享受學校的獎學金項目。如遇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執行調整後的收費標准。學生在國內學習期間住宿費用約為每人每學年2200元。在法國期間生活費摺合人民幣約為每人每學年10-15萬元。

9. 請教 中國人民大學蘇州校區

中國人民大學蘇州校區是中國人民大學的國際學院(蘇州研究院)和中法學院所在地,開設了金融學專業、國民經濟管理專業及法語專業(含國際財經傳媒方向、外交與國際關系方向),高考是單獨招生的,且因為專業屬於合作辦學性質,學費也比較貴,整體分數線也比本部要低一些。

10. 中國人民大學(蘇州校區)到底是什麼性質的學校

1、中法學院:與人大的其它學院如:財金學院、商學院、法學院、馬院等是一樣的非獨立法人的二級學院,只是授課地點不同而已。並且,中法10、11級在中法學正式掛牌之前,在北京的一年,就是財金學院的中法班。

2、中法學院的招生:與中國人民大學其它學院的招生是一樣的,有的省有單獨代碼,有的省就與人大同一個代碼,都是中國人民大學的統招生,發人民大學畢業文憑和學位(這與有些3+1、2+2等招生,不發中國合作方學校的文憑嚴重不同)。

3、大三出國:可以理解為學生在本科學習階段的四年中,抽出一年(第三學年)去法國教學點上學,同時,也獲得了法國的本科文憑。這不影響中方文憑。

4、學習內容:人民大學的文憑獲得要完成所有的本專業學科的學習,並取得相應的學分,這在專業課上沒有縮水,同時,還相當於加一門法語,並且,大二就有法方老師用法語教授專業課,所以,課程比較其它學院是要重很多,特別是大二階段,課程排得滿滿的,周末還要經常考試。

5、研究生階段:選擇法方學校不是強制的,能力盡可以考其它的研究生,也就是說,不影響考研的選擇,但是,有選擇法國相關學校的優先權,並且,是一年就能獲得研究生文憑,這些相關的學校是得到中國教育部的認可的,這樣,回國後是承認研究生文憑的。

(10)中國人民大學蘇州校區招生章程擴展閱讀

1、2012年9月4日,中國人民大學正式發文設立蘇州校區,全面負責國際學院(蘇州研究院)和中法學院等教學科研機構和社會服務機構的管理。

2、中國人民大學中法學院是經中國教育部批准,由中國人民大學與法國巴黎索邦大學(巴黎四大)、法國保羅-瓦萊里大學(蒙彼利埃三大)、法國KEDGE商學院(由法國波爾多高等商學院和馬賽商學院合並組建而成)共同合作創辦的第一家以人文社會科學為主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隸屬於中國人民大學的非獨立法人辦學單位,是中國人民大學直屬的二級學院。中法學院中方院長為青年經濟學家、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朱信凱,法方院長為法國保羅-瓦萊里大學副校長Jean-François VERGNAUD(魏讓方)教授 。

參考資料 網路-中國人民大學蘇州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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