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河北大學新校區交通肇事逃逸案
1. 在河北大學撞人的李啟銘是否算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啟銘應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0-10-22 12:28:54)轉載標簽: 雜談 分類: 社會評論
「 李剛門」事件發生後,有很多疑點尚需澄清。可是,在中國大地上生長的人都已經明白,其實李啟銘最後還是沒有事,這正如他自己狂喊的:「我爸是李剛。」
第一,李啟銘為什麼出狂言:我爸是李剛。我認為這是同河北大學新校區的門衛設置有關。因為在坤輿園的南門值班室標有東百樓派出所值班室的牌子,所以,這應當是李啟銘向值班民警提示:我爸是公安局的李副局長,你們這幫人是歸他管的,見了我還不趕緊讓路,否則我讓我爸收拾你們。
第二,河北大學為什麼現在才出來澄清消息,因為輿論的壓力太大了,河北大學雖然在事發之初威脅目擊者不準向外界談起,但任何一個有人性的(日本人和狗除外)人都應該挺身而出,起碼是說句公道話。而河北大學的領導在事實隱瞞不住的情況下,才被迫採取了與輿論合作的態度。如果不是網路上的熱議,河北大學還是會採取封閉消息的態度,這一點是沒有絲毫疑義的。
就此,相關領導人應當主動承擔責任,引咎辭職。
而李剛現在才給被害人道歉,也是已經晚了。之所以晚的原因是之前想通過黑白兩道的運作而平息這件事,沒有想到沒能搞定(其本人肯定是很意外的),最後不得不象徵性的道歉。如果前期工作做好了,我想,肯定不會有道歉的。
第三,在事發的第二天,保定市公安局的新聞發言人公布說這是一起醉酒交通肇事案,我對此表示強烈的懷疑。具有目擊者在網上的爆料,當時其實是兩輛車在到處都是學生的坤輿園內瘋狂飆車,在明知車可能撞人的情況下,還以70碼的速度撒野,肯定是不把學生的生命放在眼裡,因為「我爸是李剛」,撞死人也沒事的。、
坤輿園內裝有監控攝像頭,到現在為什麼沒有公布錄像?
到事發現場進行調查的是保定市北市區公安分局的警察,請注意,李剛就是該局主管刑偵的副局長,所以對這個結果的公布肯定是經其授意的,因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刑是顯著不同的,前者頂多也就是7年以上,而後者是可能要判死刑的。
第四,相關法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為一名搞刑偵工作的副局長,對這兩種罪行的處罰是很清楚的,所以其肯定會以交通肇事向外公布,而且他具備這樣的條件。因為現場調查的都是他的手下,調查結果要向其匯報的。根據警察調查結果的優勢證據原則,他說是什麼就是什麼。而真相可能是李啟銘根本就沒有喝酒,只不過是為了減輕其罪行而故意做偽證。就是李啟銘沒有沒有故意撞死兩個草民的意圖,起碼也放任的這種結果的發生,不管一個人是否學過法律,都應該明白在學校的開快車是很容易撞到人的,這一點他罪無可恕。而從他撞死人後的無所謂態度,甚至可以斷定其就是有撞死人的故意。
第五,北市區公安分局的調查結論應該不具有公信力,原因很簡單,從法理上說,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北市區公安分局已經違背了這個原則,從某種意義上說,北市區公安分局和李剛是一體的,它不可能做出對被害人有利的判斷。從成本收益的經濟分析來說,參與調查的警察和審訊李啟銘的警察基於自身利益的考量,也不可能公布李啟銘是否喝酒的真相的。因為這個案子是繞不開李剛的,重申一下,李剛的主管刑偵的副局長。
第六,本應迴避的北市區公安分局關於醉酒交通肇事的判斷因為違背了最起碼的迴避原則,所以不應被採信。因此,關於因醉酒而交通肇事的說話不成立。從刑法的構成要件來說,李啟銘完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從主體來說,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人,主觀方面,其希望或放任撞死人的發生,客體來說侵犯了公共安全,客觀方面造了一死一傷的重大損害。
殺人償命,自古皆然。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否則,因為官二代和富二代的飛揚跋扈、草菅人命,人民沒有最起碼的安全感。
正義的結論是:李啟銘應該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以死刑。
可是根據中國的現實,實際的操作必然是:李啟銘以交通肇事罪處刑7年。然後,由於領導的關照,在保定監獄里享受良好的福利待遇。一年後因表現良好減刑為3.5年,再半年後因病保外就醫,繼續開著邁騰(也可能升級為輝騰了)飆車撞人玩。
2. 河北望都縣人民法院2011年1月30日一審對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李啟銘判以6年有期徒刑,敢問律師們有何看法
李啟銘(李剛之子)被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判處6年有期徒刑的看法
引言:昨日上午,李啟銘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死者46萬元,傷者9.1萬元。
1、案件事實
2010年10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李啟銘酒後駕駛朋友的邁騰轎車在河北大學新校區生活區,將兩名女生撞倒後被保安和學生扣留。警方經對李啟銘采血檢測,鑒定為醉酒駕駛。傷者之一陳曉鳳因搶救無效死亡。
2、定罪量刑
河北省保定市望都縣人民法院,對河北大學校園李啟明(李剛之子)車禍案今晨一審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犯罪嫌疑人李啟銘6年徒刑,賠償死者46萬,傷者9.1萬元。
法庭認定李啟銘醉酒駕駛,致1人死亡1人受傷,肇事後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
法庭鑒於李啟銘家屬積極賠償死者46萬,傷者9.1萬元,取得對方諒解,李啟銘悔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
3、相關報道
河大「10•16」校園車禍案異地開審 李啟銘當庭認罪
新華網石家莊1月27日電(記者朱峰)河北大學「10•16」校園車禍案26日在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4、個人對該案的理解
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1款和第5款規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或酒後、吸毒肇事重傷1人,並逃避的,且交通事故應由肇事者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即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
按刑法133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又據該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的,肇事者若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遺棄,導致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或嚴重殘疾的,應按刑法第232條、234條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傷害罪定罪處罰,那就意味著對肇事逃逸者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傷則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未構成此情形)
5、個人觀點:「於法合理,於情不合!」
李啟銘,作為交通肇事逃逸案情中,受害人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因未構成逃逸後致人死亡,故應按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審理此案的人民法院對其判以6年有期徒刑,比之最高刑期低了1年,在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腳的。
在情理上,顯然,是輕了,為何?原因主要有三:
1)肇事後,若去其事的繼續酒駕約會女友,肇事者口中吐出了狂言:「我的父親是李剛!」言下之意,你們能耐我何?典型的法盲+蠢貨!
2)2010年10月16日案發後,同月24日才被批捕,中間,居然還能出現在央視的采訪中表示「沉痛」懺悔,豈不怪哉?這說明了我們的法治進程還需要時間來完善,也足見其私底下的能量,此風斷斷不可長!
3)案件被移送審批管轄到保定市望都縣人民法院,於法律程序是沒問題的,但肇事逃逸嫌疑人李啟銘的父親李剛作為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對望都縣還是有一定影響力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合法,但不合情理!
以上,僅為個人觀點,就教於樓主及其他朋友。
3. 10·16河北大學新校區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介紹
2010年10月16日晚21時40分許,在河北大學新校區易百超市門口,一輛牌照為冀FWE420的黑色轎車撞倒兩名穿著輪滑鞋的女生,河北省保定市急救中心2010年10月17日晚間證實,兩名女生中一陳姓女生因搶救無效死亡,另一重傷女生已轉院治療。此事故由於肇事者狂傲的「官二代」身份和河北大學的沉默態度而備受輿論關注。2011年1月26日,案件在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進行公開開庭審理,李啟銘當庭認罪,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4. 10·16河北大學新校區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網友評論
是「檢驗」其父李剛的時候了
從「富二代」胡斌的「欺實馬」飆車,到如今的「官二代」李一帆酒後校園撞人,「二代」群中不斷出現的惡性案件,讓人憤怒,讓人擔憂。
網友MagicDT 指出,「杯具」的根源在於,中國強烈的官本位意識造就了下一代的囂張跋扈。
網友「味道」認為,李一帆出事後第一件事就是報出父親名字,如此家教,可見這個父親連家長都做不好,怎能當好公僕。
網友「桃花島主」諷刺說,就憑「我爸爸是李剛」一句話,可以看出李剛是個有能力的人,不然的話,「我爸爸是收廢品的」好意思說出口嗎?不搶救傷者,肇事逃逸,如此罪行,是檢驗「李剛」能力的關鍵時候了。
網友「思念」強調,在懲治肇事者的同時,也要追究學校的責任!目前學校限制學生討論此事,希望可以引起大家的關注,不能讓此事不了了之。因為學校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在河大新區,快速行駛的車輛隨處可見,大門門衛就像空氣一樣,什麼作用也不起!

5. 李啟銘終審結果是什麼
河北大學校園車禍案一審宣判
據新華社電(記者 白明山 岳文婷)曾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河北大學「10・16」校園車禍案30日一審宣判,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認定李啟銘醉酒駕駛,致1人死亡1人受傷,且肇事後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李啟銘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啟銘酒後駕車到河北大學新校區生活區,將兩名女生撞倒後被保安和學生扣留。警方經對李啟銘采血並對所駕車輛進行檢測,鑒定為醉酒超速駕駛。其中一名傷者陳曉鳳因搶救無效死亡。
此案於2011年1月26日在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望都縣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訴李啟銘,列舉了相關犯罪事實。李啟銘當庭認罪,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望都縣人民法院30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犯罪嫌疑人李啟銘有期徒刑6年。李啟銘對判決沒有發表意見。
■新聞鏈接
李剛賠償死者家屬46萬
據央視報道 法院認定李啟銘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傷,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李啟銘當時車速達每小時45到59公里,遠超校園內每小時限速5公里的規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達151毫克,系醉酒駕駛,並且肇事後逃逸。
法院認為,李啟銘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但是鑒於案發後,李啟銘的父親李剛積極賠償死者家屬46萬,傷者9.1萬元,取得了被害方諒解,並且李啟銘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因此法院酌情採納了辯護人對李啟銘從輕處罰的意見。
因李啟銘對判決沒有發表意見,判決生效。
6. 李剛之子判的什麼刑
曾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河北大學「10·16」校園車禍案30日一審宣判,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認定李啟銘醉酒駕駛,致1人死亡1人受傷,且肇事後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李啟銘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啟銘酒後駕車到河北大學新校區生活區,將兩名女生撞倒後被保安和學生扣留。警方經對李啟銘采血並對所駕車輛進行檢測,鑒定為醉酒超速駕駛。其中一名傷者陳曉鳳因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後,李啟銘家屬對受害者家屬積極賠償,賠償死者陳曉鳳46萬元,傷者張晶晶9.1萬元,取得對方諒解。法庭鑒於李啟銘認罪態度較好,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酌情從輕處罰。 此案於2011年1月26日在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望都縣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訴李啟銘,列舉了相關犯罪事實。李啟銘當庭認罪,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望都縣人民法院30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犯罪嫌疑人李啟銘有期徒刑6年。李啟銘對判決沒有發表意見。 ■量刑答疑 問題1 為什麼不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針對有關為什麼有的人醉酒駕車致人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李啟銘醉酒駕車致人死亡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的提問,望都縣人民法院書面答復如下: 1.並非所有醉駕致人傷亡的犯罪,都一律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醉酒駕車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行為,但並非所有醉酒駕車造成人員傷亡的犯罪,都一律按照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李啟銘犯罪屬於過度自信的過失,證據不能證明其對後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發了《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即:行為人醉酒駕車「肇事後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啟銘違反交通法規醉酒駕車,在他人善意提醒其慢速行駛時,過於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稱「沒事」,輕信能夠避免危害後果的發生,屬於過度自信的過失。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啟銘對其駕車撞倒被害人陳曉鳳、張晶晶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李啟銘肇事後,亦無出於逃逸等目的,不顧道路上行駛的其他車輛及行人安全,繼續駕車沖撞,造成更為嚴重後果的行為。因此,李啟銘的行為不符合上述《意見》規定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對其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問題2 判處李啟銘有期徒刑6年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針對有關李啟銘判處有期徒刑6年量刑依據的問題,望都縣人民法院書面答復如下: 量刑首先要符合法律規定,其次要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同時考慮被告人的從寬和從嚴處罰情節,在法定量刑范圍內,慎重穩妥地作出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應當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李啟銘親屬積極代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方的諒解,且其當庭自願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幅度,但李啟銘醉酒駕車、超速行駛,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傷,且肇事後逃逸,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嚴懲。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節,判處李啟銘有期徒刑6年,量刑適當。 ■庭審現場 >>開庭 旁聽席座無虛席 26日上午9時整,經由河北省保定市司法機關指定,河北大學「10·16」校園交通肇事案在望都縣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 能容納60人的審判庭旁聽席座無虛席,旁聽人員有駐地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被害人家屬、被告人家屬、河北大學師生代表及部分群眾。 審判長宣布開庭後,李啟銘被兩名法警帶入法庭,坐到了法庭正中央的被告人席上。 >>檢方 以交通肇事罪起訴 作為公訴人,望都縣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訴李啟銘,認為被告人在去年10月16日晚在河北大學新校區生活區駕車撞人導致1人死亡1人受傷,後經警方鑒定其為醉酒駕駛,且在肇事後有逃逸行為,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希望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李啟銘3至7年的有期徒刑。 酒後駕車撞兩女生 公訴人隨後當庭出示了多組證據,包括李啟銘本人筆錄、目擊者證詞、河北大學校園監控錄像等,還原了李啟銘當天的犯罪事實:去年10月16日晚,李啟銘在保定市一家酒店請朋友吃飯,並喝了不少白酒,當時共有9人在場。飯後,李啟銘駕駛一輛黑色邁騰轎車送朋友回河北大學新校區生活區,當行駛至河大新校區生活區一家超市門前時,撞倒兩名女生。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還顯示,當時事發地點有明顯的警示牌「限速五公里」,但當時李啟銘沒有理會。 >>被告人 自稱發蒙當庭認罪 李啟銘在庭上辯稱,當時自己處於醉酒狀態,看到前面有人影,於是猛打方向盤拐彎並按喇叭,但還是沒有避開。事發後他繼續駕車行駛,「因為當時自己已經蒙了,不知道發生了什麼。」當他駕車返回河大新校區生活區南門時,大門已經關閉,保安和學生將他攔截,隨後他下車被保安帶到學校警衛室。 李啟銘當庭表示對公訴人的發言沒有異議,並說「我認罪。」
7. 當年喊出「我爸是李剛」的李啟銘,被判6年有期徒刑,其現狀如何
2010年下半年,網路上流行著一句話——「我爸是李剛」。不少網友將這句話編寫成段子,在網路上傳播。這句話也成了當時中國最火的流行語,李剛也被網友調侃是「四大名爹」之一。喊出這句話的是誰?他為什麼會說這話?後來他怎麼樣了?

如今,李啟銘已出獄幾年了,開始了新的生活。不過,他現在的生活與入獄前相比,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父親李剛受到他的影響,被免去了公職,沒了經濟來源。甚至他出獄的時候,李剛都沒有去接他。因他有犯罪記錄,想要找一份工作維持基本的生活也比較困難。另外,李啟銘還背負著十餘萬的賠償金,生活比較艱難。本擁有大好前途的他,卻因為自己的狂傲,改變了好幾個人的命運。
8. 河大撞人事件李啟銘在哪個單位上班
李啟銘還是學生,並未在單位上班
李啟銘為河北傳媒學院畢業生,於2010年10月16日開車在河北大學撞倒兩名女學生致一死一傷。2011年1月30日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李啟銘有期徒刑6年。
2010年10月16日晚9時許,李啟銘在河北大學新校區生活區內醉酒駕車,將陳曉鳳和張晶晶兩名在校女生撞飛,導致張晶晶受傷,陳曉鳳死亡。後被聞聲趕來的保安和學生截獲,在被攔截後,李啟銘叫囂道:「有本事你們去告我,我爸爸是李剛」。「我爸是李剛」迅速成為當時中國最火的流行語,李剛也被網友封為了「四大名爹」之一。
2011年1月30日,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李啟銘醉酒駕駛,致1人死亡1人受傷,肇事後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法庭鑒於李啟銘家屬積極賠償死者46萬,傷者9.1萬元,取得對方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判處犯罪嫌疑人李啟銘有期徒刑6年。
9. 材料一:2010年10月16晚21時40分許,在河北大學新區超市前,一牌照為「冀FWE420」的黑色轎車,將兩名女生
| (1)法律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法律對全體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 (2)我們每一個公民都要增強法制意識,學會依法辦事,依法律己,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按照規則、制度做人做事,違反規則、制度的事堅決不做。國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