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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經濟法課後答案

發布時間: 2022-06-07 22:44:40

❶ 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經濟法秦雷陳東仿主編的課後答案

第八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課後實務題

❷ 經濟法習題

內容簡介:《經濟法練習題集》(第一版)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1世紀系列法學教材的配套輔導用書,根據21世紀系列法學教材《經濟法》(第二版)編寫,自出版以來受到廣大讀者及考生的歡迎。鑒於21世紀系列法學教材再次修訂,經濟法》(第三版)已經修訂出版,我們特根據《經濟法》(第三版)的修訂以及近幾年來我國經濟法學的發展,對《經濟法練習題集》(第一版)進行了相應的修訂。 本次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在內容上,重點修改了市場競爭法、稅法兩個部分,並增加了新出台的《反壟斷法》的相關內容;其二,在結構上,對宏觀調控法原理部分做了較大的修改;其三,在題目設計上,增加了對近期有關經濟法研究熱點和社會熱點問題的分析。
編輯本段目錄
第一章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二章經濟法的概念、本質和基本原則 第三章經濟法的地位和體系 第四章經濟法的制定與實施 第五章經濟法主體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經濟管理主體 第七章企業概述 第八章特殊企業和國有企業 第九章合作制及集體所有制企業或組織 第十章市場規製法原理 第十一章市場競爭法 第十二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價格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會計、審計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宏觀調控法原理 第十七章固定資產投資法 第十八章國有資產管理法 第十九章財政法 第二十章稅法 第二十一章金融法 第二十二章對外貿易法 綜合測試題(一) 綜合測試題(二) 綜合測試題(三) ……
名詞解釋與概念比較 1.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製度,是指國家為了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在反壟斷法等有關法規中規定的對某些行業或企業壟斷行為不適用壟斷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適用除外製度既是對反壟斷法的禁止壟斷制度的放寬,是反壟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又對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從各國反壟斷立法來看,適用除外製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反壟斷法不完全適用於公用事業,如鐵路、郵電、軍工等部門;反壟斷法不適用國際貿易中的限制性的商業行為;如果一些限制性協議有利於國民經濟發展,或者並不損害社會和消費者利益,反壟斷法並不對其加以禁止。 2.自然壟斷行業是指那些具有固定的網路系統和顯著的規模經濟,固定成本高、沉澱性大,為社會經濟活動和民眾生活提供基礎性、稀缺性公共商品和服務,在傳統上被認為應當排除或限制競爭、僅由一家企業或極少數幾家企業壟斷的產業。自然壟斷經營主要是指由於自然條件、技術條件以及規模經濟的要求無法競爭或不適宜競爭而形成的壟斷經營。雖然各國規定的自然壟斷行業范圍不盡相同,但一般指自來水、熱水、煤氣、天然氣、通訊、電力、郵政、鐵路及電視、廣播等行業的企業。這些部門涉及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的基本生活,不宜實行自由競爭,應適用反壟斷法除外製度,由國家壟斷經營。 3.掠奪性定價,是指經營者有選擇地降低價格,以圖損害競爭對手,價格通常降到相當於成本或低於成本。由於行為人的經濟實力,優勢企業能夠在有限的時間內承受降價損失,但處於弱勢且獲取資源有限的競爭者就會被逐出市場。所以,構成這種濫用行為的前提條件,與壟斷高價一樣,其行為人必須在市場份額上具有優勢地位,否則其低於成本價的銷售對任何人都不構成損害,反而對消費者有利。 4.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方法,對商品或服務作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公開宣傳,引起或足以引起其交易相對人對商品或服務產生錯誤認識的行為。商業誹謗行為又稱商業詆毀行為或商譽侵權行為,是指經營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等不正當競爭手段,侵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兩者的共同點在於都是散布虛假信息,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區別在於:(1)虛假宣傳是針對自己的商品,而商業誹謗是針對競爭者或競爭者的商品;(2)內容不同,前者往往是贊揚性的,而後者的內容則是貶斥性的;(3)表現形式不同,前者主要是運用廣告的形式,而後者對於傳播途徑無特殊要 ……

❸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版本的經濟法第四版的課後答案

第三版中有部分題目類似,可以參考第三版的課後答案!

❹ 新疆財經大學經濟法概論習題第二章案例分析答案

多給他任何說法根本

❺ 求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的經濟法的課後習題答案

參考答案: 聰明出於勤奮,天才在於積累。——華羅庚

❻ 經濟法習題案例 高等教育出版社 答案

該書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經濟法》(第三版)(曲振濤主編)的配套習題與案例教材,構成經濟法課程教學包的內容之一。本書是為了便於學生更好地理解、掌握經濟法的知識點和能力點而設計的。本書與主教材對應,習題和答案各分21章,分別是:法學基礎理論,經濟法基礎理論,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國有工業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合同法,擔保法,工業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財政稅收法,金融法,證券法,政府采購法,會計、審計、統計法,經濟仲裁與經濟審判。習題的題型包括名詞解釋、判斷正誤、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填空題、簡答題、案例分析題等。本書適於高等職業院校、高等專科院校、成人高校、本科院校舉辦的二級職業技術學院和民辦高校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專業作為輔助教材使用,也可供五年制高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和其他相關人員使用。
第一篇 經濟法基礎理論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經濟法的概念、基本原則及調整對象 第三章 經濟法律關系第二篇 市場經濟主體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企業法 第六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七章 破產法第三篇 市場經濟行為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九章 市場競爭運 第十章 廣告法 第十一章 產品質量法 第十二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三章 工業產權法 第十四章 票據法與證券法第四篇 宏觀經濟調控法 第十五章 銀行法 第十六章 稅法 第十七章 會計、審計法 第十八章 對外貿易法與海關法 第十九章 勞動法第五篇 經濟仲裁與訴訟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仲裁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章 訴訟法律制度參考答案 第一篇 經濟法基礎理論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經濟法的概念、基本原則及調整對象 第三章 經濟法律關系 第二篇 市場經濟主體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企業法 第六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七章 破產法 第三篇 市場經濟行為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九章 市場競爭運 第十章 廣告法 第十一章 產品質量法 第十二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三章 工業產權法 第十四章 票據法與證券法 第四篇 宏觀經濟調控法 第十五章 銀行法 第十六章 稅法 第十七章 會計、審計法 第十八章 對外貿易法與海關法 第十九章 勞第五篇 經濟仲裁與訴訟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仲裁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章 訴訟法律制度

❼ 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經濟法教程」課後答案…[email protected],很急

唉,別想了,礦大的老師就是坑爹啊!為了出成果、評職稱等目的,編寫了一系列爛書,他們編的很多書也就是在校內使用,比如高數,線性代數等。明明有同濟大學和浙江大學的經典版本,可他們就是不用。這種書其他學校是不會用的,每年的發行量最多幾百本,這種書會有人給它編答案嗎?成本都收不回來!所以啊!礦大編寫的教材一般是沒有配套答案的。咱吶,只有忍啊!

❽ 經濟法實務習題

1.試用期6個月過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不得單獨約定試用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試用期工資過低。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❾ 求《經濟法》課後習題答案(王伯平主編,清華大學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

甲乙丙出資設立A有限合夥企業,其中甲乙為普通合夥人,丙為有限專合夥人,合夥企業存續屬期間發生下列事項;7月,企業從B銀行貸款20萬元;8月乙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變為有限合夥人;9月丙提出退夥;丙從企業分回5萬;10月丁出資4萬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成為有限合夥人。12月B銀行貸款到期,企業只有12萬 財產問題;對不足的8萬B銀行能否分別要求甲乙丙丁全部清償為什麼

❿ 武漢大學出版社經濟法第五版第六章課後案例分析答案

經濟法 教材P123 案例分析 1、受案法院在受理A公司破產申請前後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不合法。因為: 首先,根據破產法規定,債務人及其他主體提出的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15日。本題中,債務人A公司於2007年6月10日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依法最遲應在6月25日作出裁定,但是法院未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在6月27日才做出裁定,顯然違法了法律規定。 其次,根據破產法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少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本題中,規定的申報期限只有20日,違反了法律規定。 (此條是根據老師在課上指出後而加的,大概意思如下,如有不妥,請自行修改: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並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本題中,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指定某事務所為管理人,並公告通知債權人,沒有明確指明是從法院接受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 2、A公司是否達到破產界限? A公司達到了破產界限。因為: 根據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應依法規定清理債務。根據法律規定可知,企業達到破產界限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二是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 本題中,A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對近三年到期和逾期的債務本息均無力償還,並呈現出連續性狀態。可見,A公司已經符合法律規定達到了破產界限。 3、A公司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的財產有多少? 有50萬元。分析如下: 第一,800萬元房產分別擔保了400萬債權與1000萬元債權,根據法律規定擔保物不能作為破產財產,故此部分財產不能按照破產財產分配順序供其債權人分配。 由於A公司在破產程序終結時仍未收回的債權250萬元,故此部分財產實際上也不能按照破產財產分配順序供其債權人分配。 所以,A公司能夠按照破產財產分配順序供債權人分配的破產財產只有對外長期投資的100萬元、設備250萬元以及未售出的A公司生產的產品價值100萬元,總計450萬元。 即 A公司破產財產為:100 +250 +100 =450(萬元)。 第二,根據破產財產分配順序,450萬元的破產財產,首先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50萬元(450萬元-50萬元=400萬元);餘下的400萬元用於清償所欠職工債權2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餘下的200萬元用於清償所欠稅款15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50萬元);最後剩下的50萬元供普通債權人分配。 所以,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的財產為: 450萬元-5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50萬元 2 4、A公司的普通債權額有多少? A公司的普通債權額為1000萬元。分析如下: 第一,由於抵押的800萬元房產不足以實現被擔保的全部債權1400萬元,根據擔保法規定,同一抵押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抵押權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先後順序清償。本題中,甲公司的抵押權於4月22日已經辦理登記手續,早於乙銀行在5月9日辦理的抵押權登記,故甲公司優先行使抵押權,其400萬元債權優先從房產變價的800萬元中全部得到實現。餘下的變價400萬元不能實現乙銀行全部被擔保的1000萬元債權,故乙銀行未優先受償的600萬元(即:1000萬元 - 400萬元 = 600萬元)只能作為普通債權按順序分配破產財產。 第二,A公司欠銀行的100萬元為普通債權。 第三,根據法律規定,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財產不屬於破產債權,故欠丁公司的100萬元由於已過訴訟時效,故不屬於破產財產。 第四,欠其他公司未到期的貸款300萬元屬於普通債權。 所以,A公司的普通債權額為:6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1000萬元。 5、乙銀行可以獲得多少償付? 乙銀行可以獲得430萬元的償付。 可供普通債權人的分配財產50萬元÷普通債權額1000萬元×乙銀行的600萬元+乙銀行優先受償的400萬元=430萬元。 即50÷1000×600+400=4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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