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大學網路課合同法作業及答案
1. 合同法作業2
甲公司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乙公司已履行合同義務,已支付租金及押金,甲公司並沒有通過合法途徑證明乙公司在涉訴倉庫存放違法物品,便自行更換倉庫門鎖,違約在先。
2. 急求《合同法》多選答案
1、ABCD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2、ACD
《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ABC
《合同法》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4、BC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者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
注意:題干有問題,撤銷後方能認定合同自始無效;A不涉及合同效力問題。
5、BC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注意:D項表述不完整,惡意串通的還須符合「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情況
6、ABCD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這個題的題干有問題,應指明「對方」有以上情形,方可中止履行
7、CD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注意:A無效,B有效,均不是效力待定
8、ABD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注意:其實A中的「封存」表述也並不準確,但考試時建議選
9、ABD
《合同法》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 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10、CD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 合同法作業
1、是商品買賣合同;2、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成立的,但本合同中可以成立,因其有一前提:除電機本身的質量問題外;3、違約責任條款合法;
4、甲、乙、建築公司給甲方的信件屬於要約,因其符合要約的條件:明確、具體、不可撤銷性;5、要約邀請;6、可以,因甲方已明確收到信函後默認表示同意即為承諾,有了要約和承諾合同就成立了;7、不可以,因建築公司的這份要約要以明確回復為前提,只是默默准備合同並沒有成立,所以不可以要求賠償;8、在甲15號發出確認是合同已經成立了,而且建築公司不可以以16號發出拒絕通知為由說合同不成立,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是不可以撤銷的;9、沒有成立,建築公司發給乙的郵件就視為一份新的要約;
10、買賣合同有效;11、乙;12、可以;13、違約金罰和定金罰不可同時適用,二者選一適用;14、可以;15、可以。
4. 合同法作業,求完整的解釋,可以加分
由於「此合同」說的不夠具體,就本案例中有關合同逐一進行分析:
一、周某假借劉某的名義與趙某所簽房屋出售合同。
有效。因為如果沒有使合同無效、被撤銷、效力待定、附條件附期限或需要批准或登記生效情況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房屋出售合同沒有約定附條件、附期限,也不需要批准或登記而發生效力,並且周某提供了造假的公證書委託書,足以使趙某相信其有代理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在此有效代理的背景下,雙方意思自治簽訂協議當然有效。
二、劉某與周某的贈與合同
有效。是附條件的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首先贈與合同經過公證不可撤銷,該贈與合同約定贈與在辦妥地產過戶手續後成立,可以理解成為附生效條件。
5. 2018電大《合同法》第一次形考題目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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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約乙5月8日晚上19:00去電影院看電影《讓子彈飛》,乙爽快的答應了。5月8日晚18:30,甲在電影院門口買了2張票,但一直等到19:00,也沒等到乙,甲只好悶悶不樂的一個人去看電影。甲後來見到乙,指責乙的行為是違約行為,要求乙賠償。
你認為甲的看法是否正確?
甲的看法不正確,因為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究其意思表示內容,雙方均在追求一種法律效果的出現,即要在彼此間產生一種相互約束的權利義務關系,案例中盡管甲乙雙方就看電影達成一致意見,但其意思不包含權利義務內容,也無必須受其約束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間的協商一致只是雙方意見一致,不能看成法律上合同產生,因此乙的爽約行為,並不能看成違約行為。
案例1-2 甲乙之間的約定是本約還是預約?
甲、乙約定:甲出租房屋給乙,租期10年,租金待簽訂正式合同時再議,但原則上為每月5000-6000元,鑒於房屋要在6個月後才能竣工,甲乙將於房屋竣工時簽訂正式合同。後房屋竣工,甲以每月6000元將房屋出租給了丙,並現實交付房屋於丙。乙得知後,起訴甲要求將房屋租給自己,如不能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甲乙之間屬於什麼性質的約定?應如何處理?
本案中甲乙之間的約定即屬於預約,現甲不能與乙簽訂本約,構成違約,因房屋已不能現實向乙交付使用,甲應當向乙承擔賠償責任。假如甲乙在6個月後正式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則該房屋租賃合同即為本約。
6.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1.某山區農民趙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趙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過他人得知趙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門索購。趙某不知該花瓶真實價值,李某用1萬5千元買下。隨後,李某將該花瓶送至某拍賣行進行拍賣,賣得價款11萬元。趙某在一個月後得知此事,認為李某欺騙了自己,通過許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買賣花瓶是雙方自願的,不存在欺騙,拒絕趙某的請求。經人指點,趙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並請求李某返還該花瓶。
試分析:
(1)趙某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為什麼?
(2)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案:
(1)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合同屬於顯失公平的買賣合同,且顯失公平系由於趙某欠缺交易經驗所致,因此趙某有權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買賣合同一旦被撤銷,合同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請求李某返還財產。依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撤銷該花瓶買賣合同。並依據《合同法》第58
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將花瓶退還給趙某,趙某將收到的花瓶款退還給李某。若李某願意支付與該花瓶價值相當的價款,趙某也同意接受,趙某可以不用撤銷該合同,由李某補齊餘下的價款即可。
7.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答案
1、根據合同法規定,風險遵守合同+交付原則。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生效,牛1已實際交付,故牛1被雷電擊死的風險應由買方乙承擔。2、根據合同法規定,孳息亦遵守合同+交付原則。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生效,牛2已實際交付,其生小牛(孳息)應由乙享有所有權。3、根據合同法規定,風險遵守合同+交付原則。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生效,牛3已實際交付,其踢傷丙產生的損失(醫療費、誤工損失)應由乙承擔。4、一方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該合同在未得到所有權人追認前應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本案乙在未取得所有權前處分牛4,其與丁簽訂的合同未得到甲的追認,應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5、由於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權,其屬於善意第三人,同時丁與乙簽訂合同並已交付,買牛價格也屬於合理范圍,根據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丁可以並已取得牛4的所有權。6、租賃協議有效,租金歸乙所有。7、根據合同法規定,定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價款20%。本合同中的定金條款屬於部分無效條款,20%范圍內(2000元)有效,可適用定金規則;其餘超出部分無效不得使用定金規則,因已交付的可作為預付款處理。
8.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急要答案啊
(1)本案屬於承攬合同.因為本案中所改進的對象,排版設備雖然原為科技開發公司所有,但因為其質量不夠,科技開發公司答應進行改進,而且是因為根據印刷廠需要才進行改進,並且使用印刷廠提供的資料。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可見本案鍾雖然設備原為科技開發公司所有,但是加工改進是按照定作人要求去做的,因此為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都存在標的物的交付,這使得二者在社會生活中有時極其相似,其根本的區別在於:承攬合同的定作物是報據定作人的要求而製作,它必須是存在於合同履行之後;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存在於買賣合同訂立之前,或者雖存在於買賣合同履行後,但是出賣人根據自己的標准生產的標准化的成品,買受人只是選擇了規格.本案中印刷廠要求科技開發公司按其提供的資料進行生產,這就使得合同的性質為承攬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質對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重要的意義.
(2)本案中承攬人科技開發公司沒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廠的要求進行工作,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定作人的請求,由科技開發公司承擔重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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