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建師范大學藝術類招生簡章
A. 福建師范大學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簡章,招生專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從嚴治招”的要求,鞏固“陽光工程”成果,做好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證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會、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 福建師范大學 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校名為 福建師范大學 (國標代碼:10394),是福建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建高校、福建省重點建設高水平大學,國家公辦普通本科高校,注冊地址為:福州市倉山區上三路8號。倉山校區辦學地址為:福州市倉山區上三路32號,旗山校區辦學地址為:福建省福州市大學城科技路1號。福清校區注冊地址為:福清市龍江街道校園新村1號。信息技術學院(校企合作項目)辦學地址為: 福建師范大學 倉山校區後區。
第二章 招生計劃
第四條 普通本科招生計劃(含各校區、辦學點)經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具體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辦學點地址及收費標准由各省(區、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錄取期間調整計劃的使用原則:多批次錄取的省份未完成的計劃轉入同一省份下一批次;各批次錄取結束後仍未完成的招生計劃,主要向生源數量相對較多、升學壓力相對較大的地區和民族工作重點地區調整,優先調入生源較好的省份及自行設置調檔比例超過100%的省份錄取因錄取額滿擬退檔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
第三章 專業錄取要求
第六條 凡報考外語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各省(區、市)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且外語口試成績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未統一組織外語口試,則不作要求。英語、商務英語、翻譯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它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除中日合作辦學項目以日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外,學校其他專業僅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第七條 填報漢語言文學(含國家人才培養基地)專業的考生,語文單科成績不低於110分;填報英語、商務英語、翻譯專業的考生,外語單科成績不低於110分;填報漢語國際教育專業的考生,外語單科成績不低於100分。
第八條 閩台合作項目、中日合作辦學項目、校企合作項目只錄取有填報相應合作辦學項目專業志願的考生,未填報專業志願將不予錄取。
第九條 填報漢語國際教育專業的考生,要求普通話標准。
第十條 因身體原因不適合今後從教職業要求的考生不宜填報師范類專業。
第十一條 除本章程中的專業錄取要求外,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學校錄取新生的原則是: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普通文理類專業的錄取規則,學校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在除內蒙古自治區外的其他省份採用專業級差調配原則(第一專業志願與其它專業志願設3分級差,其它專業志願與願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設1分級差,根據分數從高到低進行調配);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在投檔成績相當的情況下,學校將綜合考慮考生相關科目成績及特長等因素,擇優錄取考生。免費師范生錄取規則根據福建省教育廳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四條 藝術類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的各專業,採用專業志願清調配原則。藝術類各專業錄取規則按學校相應的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五條 體育類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的各專業,採用專業志願清調配原則。在考生文化考試成績和專業考試成績均合格的基礎上,學校將根據考生所在省份高校招生管理部門提供的考生投檔分從高到低進行調配。其中,廣東省考生按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在考生投檔分相等的情況下,學校將綜合考慮考生相關科目成績及特長等因素,擇優錄取考生。高水平運動員和運動訓練專業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規定和學校相應的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六條 錄取模式: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第十七條 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監督電話:0591-22867115。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條 校本部錄取的本科新生中,文學院、社會歷史學院、公共管理學院、外國語學院及海外教育學院漢語國際教育專業的新生在倉山校區就讀,其他學院的新生在旗山校區就讀。信息技術學院(校企合作項目)的新生在倉山校區後區就讀。福清校區錄取的新生在福清市就讀。
第十九條 學校部分專業實行按類招生,每個專業類包含若干個不同專業,其中部分專業類同時包含師范專業和非師范專業。按類招生專業錄取的考生,入學後將根據有關規定分選具體專業。
第二十條 學校普通本科各專業的學費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核定2004年福州地區大學新校區四所高校和 廈門大學 學費標準的通知》(閩價〔2004〕費213號)、《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 福建師范大學 軟體工程專業學費問題的復函》(閩價費〔2010〕205號)、《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核定 福建師范大學 閩台合作培養人才項目學費標準的復函》(閩價費〔2010〕291號)、《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於核定 福建師范大學 2011年新增閩台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學費收費標準的復函》(閩價費〔2011〕302號)、《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核定 福建師范大學 2012年新增閩台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學費收費標準的復函》(閩價費〔2012〕403號)、《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核定 福建師范大學 閩台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學費標準的復函》(閩價費〔2013〕308號)、《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核定 福建師范大學 閩台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的復函》(閩價費〔2014〕196號)、《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核定 福建師范大學 閩台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學費標準的復函》(閩價費〔2014〕259號)、《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核定 福建師范大學 與日本京都情報大學院大學合作辦學專業收費標準的復函》(閩價費〔2013〕92號)等批文核定收費標准,具體收費標准如下:文史類、理工類、體育類一般專業收費標准為5040元/生?年,重點學科專業收費標准為5460元/生?年;藝術類一般專業收費標准為8640元/生?年,重點學科專業收費標准為9360元/生?年;軟體工程和數字媒體技術收費標准為10500元/生?年;閩台合作項目文史類、理工類專業收費標准為15000元/生?年,藝術類本科專業收費標准為18000元/生?年;中日合作項目專業收費標准為20000元/生?年。
學生繳費後,因個人原因放棄入學資格、退學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其入學時繳交的代辦費一律按實結算,學年學費和住宿費按以下辦法清退:繳費後未入讀的,按收費標準的90%予以清退;繳費後入讀未滿1個月的,按收費標準的80%予以清退;繳費後入讀超過1個月,但不超過1個學期的,按收費標準的50%予以清退;繳費後入讀超過1個學期的,不予清退;被開除學籍的,不予清退。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校長特別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對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採取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幫扶措施,同時籌集設立了十多項社會助學金。
學校設有師范類專業獎學金,被錄取就讀國家人才培養基地和師范類專業的學生享受該項獎學金;被錄取在含有師范專業的按類招生專業類學生,入學後先不享受該項獎學金,在分選具體專業後,就讀師范專業的學生,開始享受師范類專業獎學金,同時按規定一次性補發分選專業之前的師范類專業獎學金。
第二十二條 新生報到後,學校將對新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虛作假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將取消其錄取資格並退回原籍。
第二十三條 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將由 福建師范大學 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 福建師范大學 學位授予規定的,由 福建師范大學 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十四條 學校網址:http://www.fjnu.e.cn
聯系部門: 福建師范大學 招生辦公室
咨詢電話:0591-22867412、22867413
E-mail:[email protected]
通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大學城科技路1號 福建師范大學 旗山校區(350117)
錄取結果查詢:http://zsb.fjnu.e.cn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學校以往規定凡與本章程有不一致之處,均以本章程為准。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福建師范大學
5月7日
B. 福建師大錄取的要求
福建師范大學2009年普通本專科招生計劃經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具體分批次分專業招生計劃、辦學點地址及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在福建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網站上也將同時公布。
福建師范大學在福建省的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專科提前批和高職高專批等各個批次都有招生計劃(其中,校本部普通文理科類本科集中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招生。即校本部普通文理科類本科專業的錄取批次較往年做了一定調整:一是國家基地班、師范類專業及師范與非師范專業並軌招生的專業類還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招生,但均執行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二是將原來在本科二批錄取的專業全部調整到本科一批招生,且執行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為廣大考生填報福建師范大學的專業志願提供了最大的選擇空間。對藝術類招生的錄取辦法1.在教育部、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門和我校2009年招生章程有關規定基礎上,根據考生的專業、文化課考試成績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情況,全面考察。2.錄取原則:①音樂學(含國家基地班、師范)專業(面向福建省招生):只錄取參加福建省音樂類專業統考、並且獲得合格證的考生。從專業考試成績達到省統考本科控制線、文化考試成績達到省定藝術類本科文考控制線的考生中,按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在專業考試成績相等的情況下,學校將根據考生文化考試中語文、外語二科成績之和,擇優錄取考生。學生入學後,在大二結束時將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分選音樂學(國家基地班)或音樂學(師范)專業。②音樂學(師范)專業(面向湖南省招生):只錄取參加我校音樂學(師范)專業考試,並且獲得合格證的考生。在專業考試成績達到我校單獨組織的專業考試合格線、且文化考試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份省定藝術類本科文考控制線的考生中,按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在專業考試成績相等的情況下,學校將根據考生文化考試中語文、外語二科成績之和,擇優錄取考生。③舞蹈學(師范)專業:福建省內考生:只錄取參加福建省舞蹈類專業統考、並且獲得合格證的考生。從專業考試成績達到省統考本科控制線、文化考試成績達到省定藝術類本科文考控制線的考生中,按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在專業考試成績相等的情況下,學校將根據考生文化考試中語文、外語二科成績之和,擇優錄取考生。福建省外考生:只錄取參加我校舞蹈學(師范)專業考試,並且獲得合格證的考生。在專業考試成績達到我校單獨組織的專業考試合格線、且文化考試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份省定藝術類本科文考控制線的考生中,按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在專業考試成績相等的情況下,學校將根據考生文化考試中語文、外語二科成績之和,擇優錄取考生。④音樂表演專業:只錄取參加我校音樂表演專業考試,並且獲得合格證的考生。在專業考試成績達到我校單獨組織的專業考試合格線、且文化考試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份省定藝術類本科文考控制線的考生中,按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在專業考試成績相等的情況下,學校將根據考生文化考試中語文、外語二科成績之和,擇優錄取考生。⑤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福建省內考生:只錄取參加福建省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統考、並且獲得合格證的考生[另,報考播音與主持藝術(閩南方言方向)專業的考生還需加試合格]。在專業考試成績達到省統考本科控制線,且文化考試成績達到福建省確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0%的考生中,根據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調配。在專業考試成績相等的情況下,學校將根據考生文化考試中語文、外語二科成績之和,擇優錄取考生。福建省外考生:只錄取參加我校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考試,並且獲得合格證的考生。在專業考試成績達到我校單獨組織的專業考試合格線、且文化考試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份確定的藝術類本科文考控制線的考生中,根據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調配。在專業考試成績相等的情況下,學校將根據考生文化考試中語文、外語二科成績之和,擇優錄取考生。⑥美術類專業:福建省內考生:只錄取參加福建省美術類專業統考、並且獲得合格證的考生。從專業考試成績達到省統考本科控制線,且文化考試成績達到省定藝術類本科文考控制線的考生中,按專業文考綜合分從高到低排隊,擇優錄取。對於第一志願報考我校的考生,若其專業和文化成績均達到前述的本科控制線,且專業成績排在第一志願報考我校所有考生的前5名,則予以優先錄取。福建省外考生:只錄取參加我校美術類專業考試,並且獲得合格證的考生。從專業考試成績達到我校單獨組織的專業考試合格線、且文化考試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份省定藝術類本科文考控制線的考生中,按專業文考綜合分從高到低排隊,擇優錄取。專業文考綜合分按如下公式計算:專業文考綜合分=(考生文化成績÷文化總分)×40+(考生專業成績÷專業總分)×60(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數字,四捨五入)。其中,福建省內考生的專業成績是指考生參加福建省統考的成績,福建省外考生的專業成績是指考生參加我校單獨組織專業考試的成績。3.學校根據國家有關招生政策和錄取標准對新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弄虛作假等舞弊現象的,一律取消入學資格。加分政策 學校尊重考生所在省份的有關加分政策。
對少數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學校2009年計劃面向福建省招收民族班,面向福建、廣西、雲南、貴州招收少數民族預科班。
符合條件的考生可按有關要求填報學校民族班、民族預科班專業志願。對往屆生的錄取政策 我校在錄取過程中,同等對待應屆生與往屆生。轉專業的實施辦法福建師范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調動學生學習的自覺性與積極性,加強對本科生轉專業工作的規范管理,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福建師范大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學校和各學院分別成立本科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科生轉專業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
(一)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教學工作的校領導,以及教務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教務處。具體職責為:制定轉專業管理辦法,確定工作日程,審批學院工作方案,審批學院擬接收學生名單等。
(二)各學院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教學工作的院領導,以及學院學生工作、教務工作負責人和相關專家等組成。具體職責為:制定本學院轉專業計劃、接收條件、考核內容、考核方式等工作方案;接受學生咨詢與報名;組織考核以及提出擬接收學生名單等。
二、基本原則
(一)各專業轉出人數一般不超過本專業、本年級在校生數的3%、轉入人數不超過本專業、本年級在校生數的5%。
(二)國家人才培養基地班學生的選拔和分流工作,由各學院根據基地專業建設實施意見執行,並報教務處按程序審批。
(三)按照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招生辦法錄取的學生,入學後不得轉入非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習。
(四)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3.定向生或委培生未經定向單位或委託單位同意者;
4.在原專業學習並已取得90學分以上者;
5.已有一次轉專業經歷者;
6.在校期間違反校規校紀受處分者;
7.應作退學處理者;
8.其它無正當理由者。
(五)轉專業學生的學籍管理:
1.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原則上按照轉入的年級所適用的學籍管理細則進行管理。同時根據《福建師范大學學分制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學生如修完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本年級的課程,可向學院申請轉入高一年級進行學習。
2.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後,必須取得轉入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學分後方能畢業。
3.轉專業前已修完的課程,與轉入專業相同、其學分數與要求高於或等於轉入專業要求的可互相替代,不必重修,其餘的作為選修課的學分轉入學籍卡。
4.轉專業學生的學費按轉入專業入學當年的收費標准收取。
5.學生轉專業後的在校最長修業年限(含休學),為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制年限延長兩年內。
三、工作程序
轉專業的申請、填表、測試、審查等工作一般在第二學期第四周開始進行。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院制定擬接收轉專業學生計劃。學院教學秘書通過綜合教學系統,根據本學院教學資源情況和學校的規定,在第二學期第四周周四前提出擬接收轉專業學生的專業、學生數,以及接收條件、考核內容和考核方式等轉專業工作方案送交教務處。
(二)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於第五周周二前對學院上報的工作方案進行審核,並通過網站向全校公布各專業轉專業工作方案。
(三)學生於第五周周四前登錄綜合教學系統,通過網站填寫《福建師范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專業調整申請表》。
(四)學生所在學院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於第六周周二前對轉出學生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並提出審查意見。通過綜合教學系統審核確認,並於第六周周四前列印《福建師范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專業調整申請表》報送擬轉入學院。
C. 福建師范大學藝術類高考
音樂表復演。http://zsb.fjnu.e.cn/s/19/t/18/b3/2d/info45869.htm
32名(面向全國招生;其制中①西洋管弦樂器:圓號2人,長號2人,小號2人,長笛1人,雙簧管1人,單簧管2人,巴松1人,大提琴2人,小提琴3人,貝司2人,大號1人;②民族管弦樂器:嗩吶1人,笙1人,笛子2人,琵琶1人,二胡1人,揚琴1人,古箏2人;③中西打擊樂器4名。)
D. 福建師范大學閩南科技學院2019年招生簡章,招生專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精神,進一步鞏固“陽光工程”成果,做好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確保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 福建師范大學 閩南科技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院校名為 福建師范大學 閩南科技學院(國標代碼:12992),創辦於2001年,是經福建省人民政府、國家教育部批準的一所實施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獨立學院。學院注冊地址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開發區康元路8號。康美校區辦學地址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開發區康元路8號(郵編:362332),美林校區辦學地址為:福建省泉州南安市柳美南路1號(郵編:362300)。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學院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研究決定有關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條 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為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日常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六條 進行招生的本科專業: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網路工程、數字媒體藝術、通信工程、信息工程、應用化學、環境科學、生物工程、生物技術、食品科學與工程、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電子信息工程、英語、國際經濟與貿易、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工商管理、市場營銷、城市管理、漢語言文學、廣告學、服裝設計與工程、應用心理學。
第七條 學院普通本科招生計劃經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具體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辦學點地址及收費標准由各省(區、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在學院網站也予以公布。具體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請參閱各省(區、市)招生部門編印的考生填報志願手冊。
第四章 專業錄取要求
第八條 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它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學院僅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第九條 除本章程中的專業錄取要求外,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條 學院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 普通文理本科錄取辦法,由學院根據各省(區、市)的出檔規定和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採用專業志願清的調配原則。在投檔成績相當的情況下,學院將根據專業及分數排序,綜合考慮考生相關科目成績及特長等因素,擇優錄取考生。
第十二條 藝術類錄取辦法,福建省內,根據福建省招委閩考院普[2015]10號文件《福建省教育考試院關於普通高校藝術類招生繼續實施“一檔多投”錄取模式改革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從高考文化考試和專業考試均達到省控線的進檔考生中,按綜合分進行投檔,具體折算方法為:美術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4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60%。綜合分相同時,按享受同等優先再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以此確定每一個考生在其群體中的位次。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文科藝術類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科藝術類按照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其他省(區、市)的藝術類錄取辦法按照所在省(區、市)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學院招生工作在 福建師范大學 紀委、監察處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如有問題,考生可向 福建師范大學 閩南科技學院招生監察組提出申訴,或向 福建師范大學 監察處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錄取模式: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條 入學後學生原則上應在所錄取專業學習,少數學生因特殊原因提出專業調整要求的,按照省教育廳有關文件規定,經學院研究批准後方可允許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第十六條 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後方能注冊。根據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閩價費[2007]157號及[2013]172號文,新生入學按學分制收取學費,即數字媒體藝術專業應修滿166學分,每學分398元,學費標准相當於16517元/生·學年;工商管理、市場營銷、城市管理、廣告學、漢語言文學等5個專業應修滿160學分,每學分360元,學費標准相當於14400元/生·學年;應用心理學、信息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網路工程、通信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應用化學、環境科學、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電子信息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術、英語、國際經濟與貿易、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服裝設計與工程等16個專業應修滿165學分,每學分376元,學費標准相當於15510元/生·學年;學生住宿由學院統一安排,住宿費有1200元/生·學年和1000元/生·學年等不同類型標准。以上學費和住宿費如有調整,按物價管理部門最終核定標准執行。退學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和代辦費清退按閩價[2005]費43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新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必須按規定時間按時到學院報到,並按《入學指南》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未能按時報到的,須事先以書面形式請假,未按規定請假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請假一般不超過兩周。為確保新生質量,新生入學後,學院將按有關文件規定,對新生材料進行復核,並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經復查如發現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將上報省級招生部門批准,取消其當年進入我院的錄取資格。
第十八條 我院設立了優秀學生獎學金、國家獎學金;現行的資助政策主要有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等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九條 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將由 福建師范大學 閩南科技學院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由 福建師范大學 閩南科技學院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十條 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595-86698989,26990996
傳真:0595-86654241,86676600
聯系人:朱老師 林老師 陳老師 張老師
E-mail:[email protected]
網址:http://www.mnkjxy.com
通訊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開發區康元路8號(362332)
錄取查詢(學院招生網站):
http://zsjy.mnkjxy.com/zsw/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由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學院以往規定與本章程有不一致之處,均以本章程為准。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福建師范大學 閩南科技學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