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郵電大學排名錄取
Ⅰ 郵電大學排名及錄取分數線
1.北京郵電大學。北京郵電大學(錄取分數線:李648文618)優勢專業:信息與通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北京郵電大學創建於1955年,是中國第一所郵電大學,也是教育部直屬高校。在錄取分數線高於大部分分數線的211高校中,北京郵電大學常年位列百強高校50名以內。在第四輪學科評估中,北郵大學有三個A級學科,學校有兩個國家級重點學科。
2.南京郵電大學。南京郵電大學(外省普通錄取分數線:604-611)優勢專業:通信與信息系統、信號與信息處理。南京郵電大學創喚嫌建於1942年,有著優秀的歷史底蘊。其錄取分數線也高於很多211高校,擁有3個博士後流動站,3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14個二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南京郵電並兆大和蔽手學3個學科在ESI學科中位居世界前1%。
3.重慶郵電大學。重慶郵電大學(錄取分數線:523-551)優勢專業:信息與通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cyit創建於1950年。學校在創辦過程中多次升級更名,是目前全國四所重點大學之一。學校擁有3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2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

Ⅱ 重慶郵電大學排名2022最新排名
在最新發布的2022-2023年中國大學本科院校競爭力總排行榜中,重慶郵電大學排名情況如下:
1、全國排名:重慶郵電大學位於全國第134名。
2、省市排名:重慶郵電大學位於重慶第3名。
3、類型排名:重慶郵電大學理工類排名第60名。

師資力量:
截至2021年9月,重慶郵電大學共有在職教職工2100餘人,其中高級職稱850餘人,博士生導師和碩士生導師900餘位;學校外聘了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和英國、加拿大、美國、波蘭、印度等國30餘名院士及150餘位知名專家學者為該校兼職教授或名譽教授。
學校有國家特支計劃、長江學者、百千萬人才工程、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重慶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兩江學者、百人計劃、學術技術帶頭人、百名學術學科領軍人才、巴渝學者等各類高層次人才160餘人。
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模範教師、全國師德標兵、全國高等學校優秀骨幹教師、全國優秀科技工作者、重慶市名師、重慶市優秀教育工作者等獲得者110餘人,國家及重慶市教學團隊22支。
專業老師在線權威答疑 zy.offercoming.comⅢ 重慶郵電大學排名
2022軟科中國大學排名中重慶郵電大學排名151名,世界排名在651到700名之間。
重慶大學是中央直管、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國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研究型綜合性大學,國家「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學校創辦於1929年,在20世紀40年代就發展為擁有文、理、工、商、法、醫6個學院的國立綜合性大學。
Ⅳ 重慶各大學錄取分數線排名
重慶各大學錄取分數線排名:
錄取分數線排名最高的是重慶大學,最低分數線是612分,位次1524!
西南大學以570分,位次6556,排名第二。
重慶郵電大學以569分,位次6737,並列第三。
西南大學榮昌校區569分,位次6737,並列第三。
西南政法大學566分,位次7332,排名第五。
重慶醫科大學以540分,位次13351,排名第六。
重慶師范大學以539分,位次13620,排名第七。
重慶交通大學,以536分,位次14464,排名第八。
重慶理工大學以532分,位次15547,排名第九。
四川美術學院,以528分,位次16663,排名第十。

重慶工商大學、重慶文理學院、長江師范學院、四川外國語大學、重慶三峽學院進入重慶市歷史科目組本科分數線排行前十五名。
從排名前十五的大學來看,雙一流高校的重慶大學,西南大學穩居前二,這是兩校實力以及知名度的體現。重慶郵電大學表現搶眼,作為一所理工科高校在歷史科目組分數線排名第三,排在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師范大學,重慶工商大學之前,確實讓許多小夥伴沒有想到。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重慶大學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西南大學
Ⅳ 重慶郵電大學錄取分數
重慶郵電大學錄取分數具體如下:
1、2022重慶郵電大學在貴州省理科的最低錄取分數線為534分,所對應的最低位次為13607位;
2、2022重慶郵電大學在雲南省理科的最低錄取分數線為576分,所對應的最低位次為14677位;
3、2022重慶郵電大學在海南的最低錄取分數線為624分,所對應的最低位次為7117位;
4、2022重慶郵電大學在湖南省物理類的最低錄取分數線為572分,所對應的最低位次為19416位;
5、2022重慶郵電大學在廣東省物理類的最低錄取分數線為576分,所對應的最低位次為41174位。
法律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認可的入學方式選拔錄取本科、專科學生的活動。
高校、高級中等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中)、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認定及處理,適用本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