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公務員制度網上作業題及答案
㈠ 西南大學2016網上作業怎麼做
1、公務員辭職的限制性條件主要有哪五方面情況?
(1)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2)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3)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4)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2、建立公務員退休制度有什麼意義?
(1)是公務員隊伍充滿生機與活力的重要保證。
(2)是公務員能夠享受老有所養權利和履行退休義務的重要保障。
(3)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
3、公務員申訴的含義、特點是什麼?
(1)公務員申訴的含義。公務員申訴,是指公務員在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原處理機關、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要求的行為。這是公務員的基本權利之一。
(2)公務員申訴的特點:
1)申訴人必須是公務員制度中規定的公務員。
2)必須有公務員機關的處理行為,即相關公務員機關的處理決定直接涉及公務員的切身利益,作為行為當事人的公務員在不服該處理,並且認為處理決定明顯違反政策和法律,或者是處理決定明顯不公正不合理時,有權依法提起申訴。
3)公務員申訴制度是為公務員創立的一種權利補救制度,其目的在於保障和維護公務員個人的合法權益。
4)受理申訴的機關是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原處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及有管轄權的行政監察機關。
4、請介紹公務員兩種退休方式各自的退休條件。
(1)公務員應當退休的條件有兩個:
一是年齡條件,即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
二是身體條件,即喪失工作能力的。
凡是符合這兩種條件之一的公務員,都應當退休,並享受退休待遇。
(2)公務員自願退休的條件也是兩個:
或者是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O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
或者是工作年限滿3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退休。
5、我國公務員機關部分職位實行聘任制,具有哪些意義?
(1)實行聘任制可以滿足機關多樣化的用人需求。
(2)實行聘任制可以降低機關用人成本。對於一些社會通用性較強的事務性、輔助性工作,機關可以採取靈活、便捷的方式隨時從社會上直接招聘適當人員來做,沒有必要經過統一組織嚴格的考試錄用和長期培養的過程,從而進一步降低了機關的用人成本。
(3)實行聘任制可以健全用人機制,增強公務員隊伍的生機和活力。
㈡ 西南大學 2013公務員制度 作業 第五次作業 答案 求 著急的很。。。
僅供參考1、《公務員法》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條例》和《公務員法》中都專項規定了公務員應履行的義務,這些法律義務必須履行,不能放棄。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其中的「保守國家秘密」已被《憲法》列為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公務員由於工作需要,接觸較多的國家秘密,因而更應該遵守。「工作秘密」是《條例》提出的,被《公務員法》所吸收,是公務員在工作中不能擅自公開的那部分事項。「國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擔行政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工作秘密」一旦泄露,泄露者要承擔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分。本案的汪某私自泄露國家秘密,理應受到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公務員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法》第三條: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主筆提示]公務員的范圍問題,在這次立法過程中爭論最多。最終通過的《公務員法》根據我國政治制度的特點,明確了確定公務員范圍的三個標准,即職能標准、編制標准、經費標准。根據這一標准,原《條例》限定的政府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范圍,擴大到同時具備該條規定的所有機關的工作人員,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民主黨派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將過去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正式納入公務員管理范圍,有利於保持機關幹部隊伍的整體性和統一管理。同時,也兼顧了特殊職位的特點,實現了與《法官法》、《檢察官法》等特殊法的銜接。 盡管該法擴大了適用范圍,但並不包括機關中的工勤人員。在本案中,宋某屬於行政機關的臨時工作人員,所以並不具備公務員身份。但是,在其對外行使權力時,對「公務員」的三項認定標准不應作僵化理解。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宋某具備了公務員形式上的標識或要件,並實際上對外行使了國家權力,其行為應視為公務員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交警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