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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工業大學招生章程

發布時間: 2023-09-13 03:04:55

① 2004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簡章

2004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通知已公布,需要參加碩士學位考試的朋友,可在查看招生簡章後在規定時間內報名。
一、培養目標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是為了培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愛國守法,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在本門學科內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能力和創新精神的高級專門人才。
二、報考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組織的全國統一招生考試: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願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2.考生的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畢業學歷後經兩年或兩年以上(從大專畢業到錄取為碩士生當年9月1日,下同),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4)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再次報考碩士生,但只能報考委託培養或自籌經費的碩士生;
3.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報考委託培養和自籌經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4.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經教育部批準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的單獨考試:
1.符合報考條件(一)中第1,3,4,各項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連續工作4年或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本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或委託培養的在職人員;
獲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工作2年或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本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委託培養的在職人員;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項報考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相應的統考或單考。試辦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的41所學校是:北京師范大學、首都師范大學、天津師范大學、河北師范大學、山西師范大學、內蒙古師范大學、遼寧師范大學、沈陽師范大學、渤海大學、東北師范大學、哈爾濱師范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師范大學、南京師范大學、蘇州大學、揚州大學、徐州師范大學、浙江大學、浙江師范大學、杭州師范學院、安徽師范大學、福建師范大學、江西師范大學、山東師范大學、曲阜師范大學、河南師范大學、河南大學、華中師范大學、湖南師范大學、華南師范大學、廣西師范大學、西南師范大學、四川師范大學、西華師范大學、貴州師范大學、雲南師范大學、陝西師范大學、西北師范大學、青海師范大學、寧夏大學、新疆師范大學。
(四)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的全國聯考,簡稱法律碩士聯考。
1.符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2.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非法學專業的;(下列13個專業不得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法學、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改造法、商法、公證、法律事務、行政法、律師、涉外經濟與法律、知識產權法、刑事法)
全國試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39所學校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南開大學、山西大學、遼寧大學、吉林大學、黑龍江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學院、上海交通大學、南京大學、蘇州大學、南京師范大學、浙江大學、安徽大學、廈門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山東大學、煙台大學、鄭州大學、河南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湘潭大學、湖南大學、中山大學、海南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四川大學、西南財經大學、貴州大學、雲南大學、西北政法學院、蘭州大學。
2004年各試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學校,錄取該專業考生時,只從參加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中選拔。各試辦學校不再為該專業組織統考或單考。
(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的全國聯考,簡稱MBA聯考。
1.符合(一)中第1,3,4,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大專畢業後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全國試辦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的89所學校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郵電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農業大學、中央財經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天津財經學院、河北工業大學、燕山大學、華北電力大學、山西財經大學、山西大學、內蒙古大學、內蒙古工業大學、遼寧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大學、東北財經大學、吉林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哈爾濱商業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海運學院、東華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上海理工大學、上海大學、南京大學、東南大學、南京理工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河海大學、江蘇大學、蘇州大學、浙江大學、杭州商學院、浙江工業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合肥工業大學、廈門大學、福州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南昌大學、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山東經濟學院、鄭州大學、河南財經學院、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武漢理工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中山大學、暨南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廣東工業大學、廣西大學、海南大學、重慶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南財經大學、四川大學、貴州工業大學、貴州大學、雲南大學、昆明理工大學、西北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安理工大學、蘭州大學、寧夏大學、新疆財經學院。
2004年各試辦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的學校,錄取該專業考生時,只從參加MBA聯考的考生中選拔。各試辦學校不再為該專業組織統考或單考。
(六)碩士生招生單位中的部分高等學校,經教育部批准,可以推薦本校少數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初試並在報名前直接到報考單位參加復試,推薦辦法由學校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製定。被接收的推薦免試生須在國家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到報考點辦理報名手續,亦不得再參加統考。到10月31日仍未落實接收招生單位的推薦免試生不再保留推免生資格。
三、報名日期
2003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四、報名地點
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確定的報考點報名;參加法律碩士聯考、MBA聯考的考生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指定的報考點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直接到招生單位報名,報名工作截止日期與統考報名截止日期一致。
五、報名手續
(一)應屆本科畢業生持本人身份證和學生證,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或現役軍人、文職幹部證件和學歷證書報考,交納報考費,領取有關表格。填寫報考登記表時應當注意:
1.參加統考的考生可以填報同一學科專業研究方向相近的兩個招生單位。
2.參加MBA聯考的考生可以填報試辦工商管理專業學位的兩個學校。
3.參加法碩聯考的考生可以填報試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兩個學校。
4.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學科專業。
5.應試的外語語種按招生單位的規定任選一種。
6.同等學力的報考人員,應按招生單位要求如實填寫學習情況和提供真實材料。
7.填寫項目應與報名機讀卡一致,並不得更改。本人填寫報名登記表與報名機讀卡有出入的,以報名機讀卡為准,因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自負。
(二)考生自己填好報考登記表後,按規定日期將所有報考材料逕寄報考的第一志願招生單位。申請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按招生單位的要求辦理。
(三)招生單位審查考生報考材料後,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核發准考證。對弄虛作假者(含推薦免試生),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報考者辦理報考手續交納報考費後,不退報考費。
六、考試
(一)入學考試分初試和復試。
(二)初試日期:2004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不在該規定日期舉行的研究生入學考試,國家一律不予承認。
(三)初試科目:政治理論、外國語和兩門業務課。各科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政治理論課、外國語滿分各為100分(含報考非外國語專業考生應試英、日、俄語聽力測試20分),兩門業務課滿分均為150分;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MBA)聯考兩門業務課及滿分值為:綜合能力200分,管理100分。
應試小語種的考生、部分學校外語專業應試第二外語的考生以及參加單考的考生外語科目初試僅為筆試,考試時間為3小時,卷面滿分值為100分。聽力測試在復試中進行,成績不計入初試成績
(四)全國統考初試的政治理論,非外國語言文學專業的英語、俄語、日語和部分專業的基礎課,由教育部統一命題,考試大綱由教育部制訂;其他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命題。
單獨考試的初試科目均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
(五)考試方式均為筆試,其中按規定的外國語科目含聽力測試
(六)MBA聯考的初試科目共四門:政治理論、外國語、綜合能力(含運用數學基本知識和數學方法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邏輯推理能力以及漢語運用能力)、管理。其中除政治理論由各招生單位自行命題外,其餘三門(外語為英語,其中聽力測試使用全國統考聽力測試題)的命題工作均由教育部委託有關機構承辦。選考日語或俄語的考生,用全國統考的試卷,其他語種的試題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
聯考科目的考試大綱由全國工商管理(MBA)專業教育指導委員會編寫,並已下發至試辦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的院校。
(七)法律碩士聯考的初試科目共四門:政治、外語、專業基礎課(含刑法、民法)、綜合課(含法理、憲法和中國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語使用全國統考試卷,兩門業務課的命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承辦。
聯考科目的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會同有關單位編寫,並已下發至試辦法律碩士專業的院校。
(八)初試地點:參加全國統考、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區、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指定的考場應試;參加單獨考試和參加MBA聯考的考生到報考單位所在的省(區、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指定的考場應試。由考生第一志願招生單位負責發出考生初試成績通知單。
(九)復試時間、地點、科目、方式由招生單位自定。復試辦法和程序由招生單位公布。復試一般在5月上旬前結束。招生單位認為必要時,可再次復試。
(十)對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的考生,招生單位要全面、嚴格復試。要對其進行本科主幹課程和實驗技能的考查,其中筆試科目不少於二門,每門考試時間為3小時。
(十一)參加單獨考試、MBA聯考及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都必須進行面試。
(十二)教育部依據碩士研究生培養目標,結合年度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和報考生源情況,以及總體初試成績情況,確定進入復試的基本要求。對應屆畢業生和非應屆畢業生實行統一的最低復試分數線。
對報統考考生提出應試科目總分要求和單科分數要求;
對報考MBA的提出應試科目總分要求,單科分數要求及三門聯考科目分數要求;
對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提出應試科目總分要求和單科分數要求。
對單考生參加復試的要求由招生單位自定。
招生單位一般進行差額復試
符合復試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額限制無法錄取的參加MBA聯考及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不得轉其他學科專業錄取;未參加MBA聯考、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亦不得轉到工商管理碩士專業、法律碩士專業錄取。
七、體格檢查
考生復試時應按招生單位規定到指定的二級甲等或以上醫院進行體格檢查。具體要求,由招生單位在復試通知中寫明。
八、錄取
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考生入學考試的成績(含初試和復試)並結合其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以及身體健康狀況確定錄取名單。參加統考或參加MBA聯考及法律碩士聯考考生可被錄取為定向或非定向碩士生,也可被錄取為委託培養或是招生單位自籌經費碩士生。
參加單考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的定向培養碩士生或委託培養碩士生。
招收定向培養、委託培養及自籌經費碩士生均實行合同制。招生單位、用人單位、擬錄取為定向培養、委託培養及自籌經費碩士生的考生之間,必須在考生錄取前,分別簽定合同。
被錄取的新生經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參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
九、畢業生就業
定向或委託培養碩士生回定向或委託單位。
非定向和自籌經費碩士生畢業時採取畢業研究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方式,落實就業去向。學校及所在省(區、市)畢業生調配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十、其他
(一)考生報名時不再出具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材料。考生與所在單位因報考研究生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上述問題使招生單位無法調取考生檔案,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被錄取的後果,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二)已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被錄取為碩士生後,培養經費及在學期間的待遇按委託培養或定向合同辦理。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簡章,結合各地實際情況作必要的補充規定。
(四)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生及解放軍系統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招收碩士生,按解放軍總政治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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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內蒙古工業大學2020年報考政策解讀

內蒙古工業大學2020年普通本、專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證學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校名為內蒙古工業大學,學校英文名稱: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學校國標代碼:10128 。

第三條 學校性質

內蒙古工業大學是教育部批准設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一所以工為主,工、理、文、經、管、法、藝術相結合的多科性大學,是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建設的高校之一。學校隸屬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為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概況

內蒙古工業大學坐落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前身是始建於1951年的綏遠省高級工業學校。1958年在清華大學等支援下成立內蒙古工學院,曾隸屬機械工業部、農業機械部,1983年劃歸內蒙古自治區,1993年更名為內蒙古工業大學。經過69年的發展,學校已建設成為一所以工為主,工、理、文、經、管、法、藝術相結合,具有博士、碩士、本科完整人才培養體系的特色鮮明的多科性大學。現設有21個教學單位,擁有52個研究院(所、中心);有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3個,博士學位授權二級學科(不含一級學科覆蓋點)1個;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20個,碩士學位二級學科(不含一級學科覆蓋點)9個,具有工商管理(MBA)、工程管理(MEM)、建築學、翻譯、社會工作、電子信息、機械、材料與化工、能源動力、土木水利、交通運輸、應用統計、法律、資源與環境等14個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現設有本科專業75個,具有推薦優秀本科生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資格;有自治區級「雙一流」資助學科2個。學校目前在呼和浩特市新城校區、金川校區和鄂爾多斯市准格爾校區辦學。

第五條 內蒙古工業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接受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條 內蒙古工業大學2020年普通高校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按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正式下達的招生計劃執行,詳見我校招生信息網或招生專刊。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 內蒙古工業大學設立學校招生委員會,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教師、學生、校友代表組成,全面負責領導內蒙古工業大學的招生工作。

第八條 內蒙古工業大學招生委員會下設本專科生招生工作組,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及高職高專的招生工作。

第九條 內蒙古工業大學紀委、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監察。

第三章錄取規則與辦法

第十條 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和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結合考生成績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提檔比例

學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及其劃定的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和考生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二條 錄取規則

(一)內蒙古自治區考生錄取時採取「專業志願清」的方式錄取,即對在我校投檔比例線上且已經投檔我校符合條件的考生,按專業志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在專業招生計劃內擇優錄取。

(二)內蒙古自治區外其他省市考生錄取採用「分數優先」的方式錄取,即在同一個學校志願中,按照「分數優先」的方式安排專業,專業之間不設專業志願級差。

(三)學校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招生部門有關加分和優先錄取的規定。錄取和專業安排以考生投檔成績為准。若同一專業考生中錄取最低分出現平行分,文科依次比較語文、文科綜合、外語、文科數學;理科依次比較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在招生范圍內擇優錄取。

(四)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藝術類專業錄取按專業志願清的原則進行。專業課成績達到統考最低控制分數線,根據考生所報志願,按照考生的綜合成績(綜合成績 =[考生文化課成績×60%]+[考生專業課成績×40%])由高到低,擇優錄取。

若同一專業考生中錄取最低分出現平行分,依次比較文化課投檔總分、藝術統考或聯考成績、語文、外語、文科綜合或理科綜合、文科數學或理科數學,在招生范圍內擇優錄取。

(五)我校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專業錄取時,按該省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在其他未限定錄取規則的省錄取時按我校在自治區內的錄取辦法執行。

(六)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應試語種為英語;報考德語專業的考生,應試語種為德語或英語。英語或德語單科成績必須達到100分以上。

第十三條 建築學、城鄉規劃及風景園林專業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美術基礎。

第四章其他

第十四條 錄取的體檢標准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考生由於身體原因,對不適合其報考的專業按規定進行合理的調整。

第十五條 新生入學後按規定對其進行健康復查,對復查後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或被查出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按學校學生管理等有關規定處理,視情節嚴重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六條 學校對考生的應試語種原則上不予限制。但受現有師資、設備等條件的限制,除開設日語課、俄語課外,新生入學後一般按照英語組織外語教學。部分專業的外語課程只開設英語教學,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謹慎報考,具體參見當年公布的學校招生專刊。

第十七條 經教育部批准,學校2020年繼續招收高水平運動員,錄取原則參見《內蒙古工業大學2020年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簡章》。

第十八條 我校少數民族本科預科學制為一年,預科一年後的錄取與選拔執行教育部教民[2005]5號文件規定,專業分配按內蒙古工業大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內蒙古工業大學新生學費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物價部門批準的標准執行,並通過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布。

第二十條 內蒙古工業大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專業介紹、獎貸助學金政策等詳細信息參見當年學校招生專刊或招生網站。

第二十一條 內蒙古工業大學網址:http://www.imut.e.cn ,招生網址:http://zsb.imut.e.cn/,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咨詢電話:0471-6576346。

第二十二條 內蒙古工業大學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准。本章程若與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上級有關政策為准。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內蒙古工業大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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