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大學招生宣傳
1. 同濟大學有沒有專業差
有專業級差
同濟大學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同濟大學本科生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同濟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國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學校地處上海市,本科教學主要在四平路校區(四平路1239號)和嘉定校區(曹安公路4800號)開展。
第三條 我校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本科生頒發同濟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我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從知識、能力、人格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選拔。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同濟大學招生委員會為學校招生工作最高領導機構,下設招生領導小組和招生監督小組。
第六條 招生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成員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處代表、教師代表、各省招生工作組代表、校友代表、學生代表組成。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戰略及規劃,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對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做出戰略決策和安排,審議招生工作重大事項,監督招生工作。
第七條 招生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常務副組長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其他成員包括學校的紀委書記、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教務處和招生辦公室等部門領導。負責招生工作的統籌、指導、協調、審核、監督等工作,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管理,對具體招生方案和具體實施方法進行集體決策。
第八條 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並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情況;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6.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九條 同濟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條 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分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招生工作組,在招生辦公室領導下開展招生宣傳及咨詢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同濟大學面向全國招生,為促進區域、城鄉間考生入學機會公平,我校統籌考慮各地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及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同濟大學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級招生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學校預留計劃數為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
第十四條 學校未做分省編制的其他類計劃用於自主招生、綜合評價、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國家專項計劃)、築夢計劃(以下簡稱高校專項計劃)、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等招生。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我校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提檔。我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20%。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5%。
第十六條 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的成績等級須達到2B(含自主招生、國家專項計劃招生、高校專項計劃招生);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和藝術類招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專業錄取時,對投檔成績中含省級招辦認定符合教育部政策的加分,我校最多認可20分(其中少數民族考生、歸僑及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台灣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等加分最多認可10分);不認可體育特長和藝術特長加分。經同濟大學認定且陽光平台公示合格的各類招生候選人,其錄取標准以相應類別候選人認定政策為准。
第十八條 我校專業錄取規則:先將考生投檔成績按第十五條規定進行調整,再將調整後的成績從高分至低分排序,依次按專業志願進行錄取,各專業志願間的分數級差依次為2、0、0、0、0分(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即所有進檔考生分科類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進行專業錄取)。成績相同的考生,專業志願順序在前者優先錄取;成績相同且專業志願順序相同的考生,投檔成績高者優先錄取;成績相同、專業志願順序相同且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理科依次以數學、語文、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文科依次以語文、外語、數學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藝術類專業錄取不設專業志願間分數級差,按照我校藝術類招生簡章錄取規則執行。所有考生的全部專業志願錄取結束後,對未滿足專業志願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進行調劑,錄取至其他專業;對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九條 按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依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徵集志願。按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徵集志願。在徵集志願仍不足的情況下,則將剩餘計劃調劑至其他生源質量較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計劃。
第二十條 錄取過程中,我校所有招生專業無往屆生、應屆生及男生、女生限制。
第二十一條 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以及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國家相關部門規定以及我校制訂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我校招生體檢標准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公布的《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及我校制訂的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校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對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上海市物價局核定標准收取學費和住宿費,採用按學分收取學費的收費政策:普通本科專業每年預收5000元,其中建築學、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專業每年預收6000元;藝術類專業每年預收10000元;軟體工程專業一、二年級每年預收6500元,三、四年級每年預收16000元;機械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每年預收15000元。住宿費根據住宿條件標准不同,一般為每學年600-1200元。
第二十五條 我校本科招生網站:http://bkzs.tongji.e.cn,招生咨詢電話:021-65982643、65983643、65981523,傳真電話:021-65981513,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學校監察部門監督舉報電話:021-65980710,郵箱:[email protected]。
第二十六條 我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對以同濟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後的規定為准。
2. 2022年同濟大學招生章程
同濟大學是始建於1907年的一所公辦全日制本科大學,是國家「雙一流」、「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設高校,是中國最早的國立大學之一,下面就由帶大家了解一下「同濟大學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此文本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同濟大學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同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於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及招生考試工作其他相關文件,結合同濟大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同濟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國際化大學,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學校地處上海市,本科教學主要在四平路校區(四平路1239號)、嘉定校區(曹安公路4800號)和滬西校區(真南路500號)等校區開展。
第三條對取得同濟大學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本科生頒發同濟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同濟大學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相應學位證書。
第四條同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嘩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同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同濟大學設立招生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招生工作的實施,審議、決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同濟大學設立招生工作監督小組,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過程中的紀律監督工作。
第八條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組建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在招生辦公室領導下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同濟大學面向全國招生,為促進區域、城鄉間考生入學機會公平,學校統籌考慮各地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及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在上年度招生計劃的基礎上,結合學校辦學定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同濟大學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准。
第十二條同濟大學未做分省編制的計劃用於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運動訓練、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等招生。
第十三條同濟大學預留計劃總數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同濟大學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和調檔分數線。根據教育部規定,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同濟大學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同濟大學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全國性加分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於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六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不受專業限制、高考投檔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同濟大學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按照考生投枝蘆並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並依據考生志願和招生計劃進行專業錄取,各專業志猛跡願之間不設級差。
第十七條對於投檔考生,在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按以下規則確定錄取順序:理科依次以數學、語文、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文科依次以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和海南省依次以數學、語文、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河北省、遼寧省、江蘇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和重慶市首選科目要求為「僅物理」的依次以數學、語文、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首選科目要求為「物理或歷史均可」或「僅歷史」的以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
第十八條所有考生的全部專業志願錄取結束後,對未滿足專業志願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在相應的科類或專業組內進行調劑錄取專業;對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九條按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同濟大學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依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徵集志願。按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徵集志願。高校專項計劃不進行徵集志願。
第二十條錄取過程中,同濟大學所有招生專業無往屆生、應屆生及男生、女生限制。
第二十一條經同濟大學認定且陽光高考平台公示合格的各類資格考生,其錄取標准以同濟大學公布的政策為准。
第二十二條同濟大學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強基計劃、運動訓練、綜合評價、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和港澳台僑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國家相關部門規定以及學校制訂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以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強基計劃、運動訓練等形式錄取的考生入學後不實行校內轉專業政策。馬克思主義理論、護理學和康復物理治療專業的考生入學後原則上不實行校內轉專業政策。
第二十四條由於各省選考科目不同,招生階段,智能交通與車輛類名稱分別設置為工科試驗班(智能交通與車輛類)和技術科學試驗班(智能交通與車輛類)。這兩個試驗班包含的專業、對應的考生錄取政策、學費等均一致。入校後學生培養方案和培養過程均一致,一年級統一進入濟美學堂工科試驗班(智能交通與車輛類)學習,統一進行主修專業確認。
第二十五條同濟大學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各招生專業(類)的體檢要求按照《同濟大學2022年招生專業(類)一覽表》執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新生入校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對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同濟大學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上海市物價局核定標准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同時採用按學分收取學費的收費政策:1.設計學類及其包含專業、動畫、廣播電視編導、音樂表演、表演專業收費標准為每年10000元。2.機械類(中外合作辦學)及其包含專業收費標准為每年15000元。3.醫學試驗班(國豪精英班)專業為基礎醫學,每年6500元。4.除1~3所提各專業(類)外,其它按照專業進行招生的收費標准為:(1)建築學、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專業每年6000元;(2)軟體工程專業一、二年級每年6500元,三、四年級每年16000元;(3)其他各專業每年5000元。5.除1~3所提各專業(類)外,按大類招生後續需要確認主修專業的,在主修專業確認前學費每年5000元,主修專業確認後,按照確認專業學費標准收費,收費標准同4所述。住宿費根據實際住宿條件,適合不同標准,一般為每學年800-1200元。
第二十八條機械類(中外合作辦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教科部共同倡議和直接經費支持在同濟大學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採用3(同濟)+1(德國/瑞士)進階式國際化人才培養模式,成績合格者獲得同濟大學畢業證、工學學士學位證以及德方合作院校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九條同濟大學德語專業只招收全國統一高考科目中外語語種為英語、德語語種的考生,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其他專業對高考外語語種均不限制。除中外合作辦學的相關專業外,學校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一般為英語或德語。
第三十條同濟大學為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開設「綠色通道」,通過「獎、助、貸、補、勤、免、償」七大資助體系和「保障型資助、發展型資助、成長型資助」多維資助育人模式,保障學生安心在校學習生活,促進包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內的全體學生全面成長成才。
第三十一條同濟大學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對以同濟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同濟大學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同濟大學將制定相應政策,並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3. 同濟大學本科招生網 請問:同濟大學建築系本科招生有什麼要求
同濟大學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同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同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章程。第二條 同濟大學是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是國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辦學類型為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由同濟大學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監制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學歷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學校地處上海市,本科教學在四平路校區(四平路1239號)和嘉定校區(曹安公路4800號)。第三條 同濟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第四條 同濟大學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長、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同濟大學設立招生領導小組,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第六條 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同濟大學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和完成本科招生日常工作。第七條 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宣傳和咨詢,並協助招生辦公室進行招生錄取工作。學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費用。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第八條 同濟大學設立招生監督小組,由學校紀委、監察處等有關人員組成,負責監督招生工作全過程。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同濟大學在國家方針政策的指導和教育部的統籌安排下,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對人才培養的戰略需求、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確定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批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第十條 同濟大學未做分省編制的其他類計劃用於招收自主選拔錄取(含農村自主專項)、保送生、藝術類、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及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不平衡情況。將自主選拔錄取考生放在本科一批前進行投檔的省份,同濟大學在該省份錄取的自主選拔錄取學生不佔用該省份原始公布計劃數。
第四章 招生錄取
第十一條 同濟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考生。第十二條 同濟大學根據本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和調檔分數線,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註:同濟大學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第十三條 同濟大學在提檔時原則上認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政策性加分。專業錄取時,照顧性加分(如少數民族考生、歸僑及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台灣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等加分)最多認可10分;不認可未經同濟大學選拔的運動員和藝術特長生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取得同濟大學優秀考生等加分政策的考生並符合相關要求,可與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政策性加分疊加。經同濟大學認定且陽光平台公示合格的各類招生候選人,其降分標准以相應類別候選人認定政策為准。第十四條 同濟大學在第一志願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其分數應不低於已投檔的第一志願考生的平均分。若經徵集志願仍生源不足,剩餘計劃調至生源充足的省份。第十五條 同濟大學專業錄取規則是將考生投檔成績按第十三條規定進行調整後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專業志願進行錄取,各專業志願間的分數級差依次為2、0、0、0、0分,所有考生的全部專業志願錄取結束後,再對未滿足專業志願考生進行調劑錄取。總分相同考生,專業志願順序在前者優先錄取;總分相同且專業志願順序相同考生,高考投檔成績高者優先錄取;總分相同、專業志願順序相同且高考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理科錄取依次以數學、語文、外語成績的高低為錄取順序,文科錄取依次以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的高低為錄取順序。(註:藝術類專業錄取不設志願間分數級差,按照我校藝術類招生簡章錄取規則執行。)第十六條 同濟大學英語、日語專業只招高考英語科目考生,德語專業只招高考英語和德語科目考生。第十七條 同濟大學在招生錄取中不設男女比例限制。第十八條 錄取的考生入學後,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復查,若發現不符合招生條件或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將取消入學資格。第十九條 錄取的外語類保送生,入學後一年內不得轉往外國語學院之外的其他專業。第二十條 同濟大學根據教育部及學校的相關規定,開展普通本科、自主選拔錄取(含農村自主專項)、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保送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類、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港澳台僑等類型的招生工作。
第五章 收費標准
第二十一條 同濟大學採用按學分收取學費的收費政策,普通本科專業每年預收5000元,其中建築學、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專業每年預收6000元;藝術類專業每年預收10000元;軟體工程專業一、二年級每年預收6500元,三、四年級每年預收16000元;機械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每年預收15000元。普通本科生住宿費一年600~1200元不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同濟大學招生計劃、收費標准、專業報考要求等信息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第二十三條 同濟大學本科招生體檢標准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我校專業實際情況制定,並作為我校高考錄取工作的依據。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公布後,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則同濟大學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的錄取政策,並另行公布。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全系每年招收建築學專業本科生(含室內設計專門化方向)約120名;
歷史建築保護工程專業本科生約25名。其中外國留學生比例約10%;
每年招收碩士研究生120-130名左右,博士研究生25-30名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