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學東校區拆遷補償
❶ 中國人民大學東校區的介紹
以及後來來的華北聯合大學和華北大源學。1950年10月3日,以華北大學為基礎合並組建的中國人民大學隆重舉行開學典禮,成為新中國創辦的第一所新型正規大學。從1950年至今,國家歷次確立重點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均位居其中。現在學校是是一所以人文社會科學為主的綜合性研究型全國重點大學,直屬於教育部,由教育部與北京市共建的國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點建設的大學之一。學校擁有17名第六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員和學科評議組成員,有14名教授入選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人數居全國高校前列。

❷ 中國人民大學幾個校區佔地多少畝
五個校區
據2017年4月學校官網信息顯示,學校佔地面積230餘萬平方米,設有中關專村校區、屬通州校區(東校區,在建)、蘇州校區、深圳研究院、深圳校區(在建)。
中關村校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59號
通州校區:(東校區,在建):北京市通州區x002
蘇州校區:中國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仁愛路158號
深圳研究院: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南四道19號虛擬大學園樓A304室
深圳校區:(在建)寶安區石岩街道寶石公路西側

(2)人民大學東校區拆遷補償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大學教學樓多為1980年代或更早時期的仿蘇建築,以灰色調為主,最具代表性的是求是樓。1990年代後期至今修建的公共教學一樓和學院樓群為紅色(「人大紅」)調的現代化建築。
主要建築物:求是樓、科研樓、公共教學一樓、公共教學二樓、公共教學三樓、公共教學四樓、人文樓、理工樓、賢進樓、理工配樓、信息樓、明德主樓、明德商學樓、明德法學樓、明德新聞樓、明德國際樓、如論講堂、游泳館、世紀館、學知樓。
❸ 江蘇省拆遷補償條例
昨日上午,國務院法制辦在北京金台飯店召開備受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專家研討座談會。應邀參加研討會的北大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主任、北大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錫鋅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個拆遷的思路將發生「根本性變化」。
現行拆遷條例將廢除
在長達四個小時的閉門會議之後,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向一直等候在外的媒體做了簡要的會議通報,其確認在《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正式頒布實施之後,公眾與學界詬病多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將肯定同時廢除。《拆遷條例》修改草案不久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郜風濤同時透露,在今後出台的《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中,整個拆遷的思路將發生「根本性變化」,但由於強調目前這一草案尚未成熟,他並未透露這一變化的主要方向。
據介紹,昨天大家圍繞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徵收的程序、補償的標准、爭端解決機制、強制拆遷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採用怎樣的規范等6方面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
新條例限定為「國有土地」
法制辦農村城建資源環保司司長王振江在會前向記者透露,目前正在討論的條例限定為「國有土地上」,這意味著目前大量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拆遷問題難以被新法規涵蓋,如此前引起公眾高度關注的唐福珍案,其蓋房用地原本為集體用地。
半個月內提交修改建議
記者了解到,這次研討會是國務院法制辦就「拆遷條例」修改召開的第三次專家論證會,除了北大4名學者外,還有來自中國政法大學的應松年教授、薛剛凌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的王利明教授、王軼教授,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的梁慧星教授。「這也是一個正常的立法程序。」據參會的北大法學院副院長沈巋透露,國家院法制辦已提議,與會的專家在半個月內將各自的建議以書面形式提交國務院,以便進一步改進。
❹ 政府拆遷是否只補償房屋面積土地是否也是補償的范圍有標准嗎
商業土地上應該是商業門面性質,你應該按門面價格申請評估。補償住宅明版顯你是吃虧了。建議好權好學習《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至於土地,對租賃土地的操作不熟悉。但可以用經濟合同的思維來看待。看你取得土地的時候是什麼方式,如果是一次性付+分年,那麼政府收回時應該考慮補償你一次性付的成本,如果是純粹分年付,按道理政府可以無償收回,但應當適當補償,因為至少政府在土地租賃行為上有提前結束合同的違約行為。
❺ 向人大申請審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合法性怎麼寫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申請書怎麼寫
申請人:李XX,男,XX歲,住址:XXXXXXX
申請事由:
請求政府給予拆遷安置補償待遇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為XXXXXXXX,XXXX年,申請人全家四代共七人遷入XXXXXXXXXXXXXXXXXXX同年購買本村村民XXX房屋宅基地並簽訂了購買協議。協議約定,申請人以4000元的價格購買上述宅基地,同村村民XXX、XXX等人均在協議上簽字確認。隨後,申請人又在宅基地的基礎上修建了房屋八間,共計前後四間,佔地面積為252平方米。目前因政府要求需要拆遷房屋。然而全家七人自XXX年以來,一直長期持續居住於此,在其他地區均無任何住處或宅基地,符合無房戶的相關標准。同時,目前申請人尚有八十多歲的老母親需要贍養;兒子在XXX年響應國家號召,前往部隊服役並榮立集體三等功以及「優秀士兵」等榮譽,復員後,因戶口無法遷入父母處,所以戶口暫時在XXX派出所;媳婦沒有正式工作,此外還有幾歲的小孫子需要撫養,家庭條件實在極為困難。對此,懇請政府主管部門能夠充分考慮到我們家的實際困難,給予相關拆遷安置補償待遇。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 月 日
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後,商業開發項目該如何拆遷或徵收
焦點1
「拆遷」退役「徵收」上崗
《條例》中,一個顯著的變化,就是刪去了舊有條例中令人敏感的「拆遷」,代之以「徵收」。「拆遷」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1991年,國務院發布上述條例,2001年對其做出修改。2007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中,「拆遷」依然在列。而在2010年1月、12月的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稿中,其表述已經變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直到21日公布的新條例,「拆遷」二字徹底摒棄。
專家解讀:有「徵收」,就應該有相應的「補償」。多位專家認為,透過這一字面改動,可以看到新條例更加突出房屋徵收和補償的規范、公平、合理;而且,在新條例的修改過程中,規范公權和保障私權的法治理念在不斷強化,更注重工業化、城鎮化建設與保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之間的統籌兼顧,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協調與平衡。
焦點2
公共利益確定六個方面
有意見認為,公共利益的界定過寬,主張具有商業性質、營利目的項目都不應當屬於公共利益;也有意見認為,對公共利益的規定還不夠全面,主張凡是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為城市發展和建設進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組織或者主導的住宅小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商業街區等城市建設,都應當屬於公共利益。此外,還有意見提出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等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提高公眾參與程度。
《條例》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專家解讀: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表示,公共利益是一個抽象概念,具體操作中很難界定,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舊條例的問題在於沒有嚴格區分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特別是用於房地產開發,也可以進行拆遷,由此產生了很多社會矛盾。新條例以列舉的方式對公共利益進行了界定,排除了一些顯然處於商業目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用途。
沈巋說,更為關鍵的是,新規定中強調了程序的作用。比如通過聽證會的方式聽取被徵收人意見,確定徵收是否正當。此外,涉及舊城區改造等城市規劃問題時,引入了公民代表的參與。這些規定改變了過去「政府說了算」的局面,政府需要更多傾聽民意,並且在必要的時候根據民意修改原有的方案。
焦點3
行政強拆取消 法院強搬模式待定
有意見提出,取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遷的規定,認為政府作為房屋徵收主體,是當事人一方,不應有行政強拆權,只能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搬遷,法院強制搬遷,可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有關部門執行,法院進行監督;也有意見認為,為了提高徵收工作的效率,保證建設活動的順利進行,實行行政強制搬遷與司法強制搬遷並行的制度;還有意見提出,不同意由法院強制執行,認為法院執行力不足,法院獨立性、公正性也難以保證,司法程序太慢。
綜合各方面意見,並考慮到《行政強製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關於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的規定,經反復研究,條例不再規定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遷。對法院強制執行的模式,行政法規也不宜規定,擬再同有關國家機關協商解決。此外,條例增加規定,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專家解讀: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說:「過去往往是行政機關委託相關企業來搬遷。企業為了實現經濟利益,過程很不規范,強制搬遷過程中會出現一些惡性事件。條例實施後,行政機關只能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制度設計者希望通過司法程序的設置來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把風險降到最低。」「制度的前進受到現實情況的制約,很難一步到位,只能逐步推進。通過法院來強制執行是個進步,畢竟司法機關可以對行政機關進行制約。」此外,薛剛凌認為,搬遷需要行政機關、法院和評估機構聯動,也需要被拆遷人配合,這也是條例的一個特色。
焦點4
徵收房屋補償不低於市價
《條例》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專家解讀: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指出,從實踐來看,因徵收與拆遷所引發的各種矛盾,很多體現在徵收補償的標准和補償的公平性方面。條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主要矛盾,集中就補償制度作了重大完善,從而使搬遷更加公平。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准,使得被徵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不僅包括對房屋的補償,也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這就大體上可以確保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焦點5
明確「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有意見提出明確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明確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救濟渠道。
《條例》規定: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徵求公眾意見;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焦點6
房價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選定
有意見提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擇方式採用公開抽簽、搖號等方式選擇或者一方不參與的由另一方選定等,建議不能由市、縣級政府規定選定辦法。認為住房保障的具體辦法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等不應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建議由上級政府制定。
《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優先給予被徵收人住房保障的具體辦法、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焦點7
多數人不滿補償方案 應組織聽證會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人提出應當加大公眾參與度,讓程序更加公開透明。因此就有了「聽證會」這個程序設計,並且政府要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條例》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焦點8
「突擊」改擴建不予補償
針對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徵收前「突擊」改擴建,以期獲得更多補償的現象,國務院21日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給出了明確規定,以杜絕此類投機取巧、侵佔公共利益的非法行為。
《條例》規定: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專家解讀:有關專家認為,在公告徵收范圍之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如果給予補償,於法於理不合,對納稅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徵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於歷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續不全的,應當先由有關部門進行認定、處理。
焦點9
暴力拆遷可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法制辦介紹,從近幾年的實踐看,由於拆遷進度與建設單位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容易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激化。鑒於此,條例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條例》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此外,條例還規定,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專家解讀: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認為,條例明確了政府是徵收補償的主體,並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這些都有助於化解長期以來因建設單位作為拆遷主體所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
❼ 中國人民大學佔地多少公頃
據2017年4月學校官網信息顯示,學校佔地面積230餘萬平方米,設有中關村校區版、通州校區(東校區,權在建)、蘇州校區、深圳研究院、深圳校區(在建)。

(7)人民大學東校區拆遷補償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大學地處中國北京中關村大街59號,與北京理工大學為鄰。校園面積不龐大,建築密度大,並因歷史問題,原南部校址一部分成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部隊的家屬區。現在校園從東至西呈長方形,東區和西區以及西北區主要為學生宿舍樓群,中區和南區為教學區。
中國人民大學教學樓多為1980年代或更早時期的仿蘇建築,以灰色調為主,最具代表性的是求是樓。1990年代後期至今修建的公共教學一樓和學院樓群為紅色(「人大紅」)調的現代化建築。
主要建築物:求是樓、科研樓、公共教學一樓、、公共教學二樓、公共教學三樓、公共教學四樓、人文樓、理工樓、賢進樓、理工配樓、信息樓、明德主樓、明德商學樓、明德法學樓、明德新聞樓、明德國際樓、如論講堂、游泳館、世紀館、學知樓。
❽ 關於北京市拆遷補償問題
是這樣的,假如你女朋友家是今年50個重點掛賬村之列,今年年底之前會搬遷,國家版對這50個村實行權「雙50計劃」,回遷安置房按照每人50平方米安排,產業用地按每名勞動力建築面積50平方米安排。
我朋友家也跟你們情況一樣,他和女朋友就領證了,到時候可以多佔50平米的回遷房,這樣比較合適,趕緊去把結婚證領了吧,等到他們村貼出拆遷的通知之後再領就晚了
❾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將會適用於農村嗎
你看看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9日07:29 中國青年報《房屋徵收補償條例意見稿中五大問題存爭議》一文就知道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軼對「法律陽光何時照耀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是這樣回答的:王軼認為,依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對於非國有財產的徵收,應當由法律規定;對於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問題,不屬於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立法許可權,而且新條例的依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決定只是授權國務院就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與拆遷補償制定行政法規,因此目前的徵求意見稿無法涵蓋這部分內容。
這些嚴重的官僚主義,現在自由市場都有人管,而農村集體土地卻不屬於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立法許可權,難道國務院沒有制定行政法規的立法許可權,農村集體土地就沒有人管了嗎?
目前,全國各大中城市的城市化建設已推進了幾年,拆遷改造已經從市區向市郊發展,多數城市的拆遷改造中,集體土地上房屋「農村房」已經佔了拆遷改造的大多數,而即將出台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確沒有包含集體土地上房屋,適用范圍太小,使得城市化建設中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改造仍無法可依。真是官僚主義還要害死很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