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律師證一定是本科學歷嗎
⑴ 考律師證是否只需要本科畢業就可以了
目前只需要本科畢業證就行,不限制專業,不需要學位。
嚴格說來,考的是「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不是律師證!
⑵ 我要考律師,必須具備本科學歷嗎
肯定不是得撒 有的地方專科也行 也就是所謂的放寬學歷條件的報名地區 而且要求必須是學的法學專業 你去普法網是上查下嘛 那上面都有
但是只能拿b證或c證 都只能在放寬報名條件的地區適用哈
⑶ 律師必須要本科學歷嗎
1 做律師要有律師資格證的
考證要本科以上
專科的可以有
只能在部分地區使用
2 即使不做律師,也可以做法律服務的
成為法律服務者
⑷ 律師證必須本科學歷才能考
取得律師證要先通過司法考試。
放寬條件的地區大多數都是少數民族地區,而且資格證也只能在該地區能使用。
一、這是2010年司法部公告的司法考試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縣級市、區)(不屬於國家或者省扶貧開發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西部地區(除西藏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放寬政策的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學校2011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⑸ 考律師資格證一定要本科畢業的嗎
現在已經沒有律師資格證~~律師執業應該取得律師執業證
按我國目前制度,要取得律師執業證,必須先去的法律職業資格證~~然後去律師事務所實習,在司法局備案,實習一年後申請律師執業證~~~
⑹ 考律師證,需要什麼學歷
兩個專科如果有一個是法律專業的,那麼在放鬆報名條件的地區可以報名。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項關於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學歷、專業條件,依據修改後的《法官法》第九條、《檢察官法》第十條、《律師法》第六條有關法官、檢察官任職和取得律師資格的規定,應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第二,經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三家分別制定的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的學歷條件的原則意見審核確定,適用上述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此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有關「本決定施行前已經符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資格考試的學歷條件的人員,仍然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的規定,符合原《律師法》規定的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學歷條件的人員,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學歷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仍然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68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⑺ 學法律。考律師資格證要本科學歷是嗎
不一定;專科的法律專業也可以考國家司法考試;本科基本就不限專業了。考律師資格證要先過國家司法考試。自考就是一種考取文憑的形式,對自律要求比較高。
⑻ 沒本科學歷可不可以考律師資格證
不可以,必須要本科學歷。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版: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權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五)品行良好。
⑼ 律師資格證必須是本科才能考嗎
律師資格證是申請律師執業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准予執業的決定。准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八條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並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准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准予執業的決定,並注銷被准予執業人員的律師執業證書:
(一)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執業的。
第十條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條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十二條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第十三條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律師資格證考試科目-國家司法考試考試科目內容
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