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本科優秀畢業論文
『壹』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範本
這篇是很好的法學畢業論文範本,需要的同學可以借鑒下
一、引言
大數據技術的發展給科技進步、信息共享、商業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革,社會活動網路化的發展趨勢更給予了個人信息豐富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使它成為對於國家、社會、組織乃至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的戰略資源。與此同時,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活動也呈現出高發態勢。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兩個罪名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擴大了主體范圍,加大了處罰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7年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適用做出了具體規定。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對判決結果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一審判決逐年進行檢索,2009-2019年間各年份相關判決數如圖表 1所示。我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發展可為四個階段:2009~2012年,此類判決數為零,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案件在實踐中鮮有發生;2012~2016年,判決數量開始緩速增長,總量尚較少;2016~2017 年判決數量激增 214.6%,呈現出高發態勢;2016~2019年,犯罪數量增速放緩。
圖表 1
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行為對象,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范圍、判斷標准對立法和司法適用具有重要意義。《2017年解釋》第1條對其概念做了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和如何認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等。由此觀之,要實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准確認定,我們應該對其行為對象的內涵、外延進行深入研究。本文擬對《刑法》二百五十三條「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進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對司法實踐中該罪的認定提供有益參考。
二、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合理保護限度的設定原則
信息網路時代,我們要在推動信息科技的發展應用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之間尋求適度的平衡。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過小或者過大,都不利於社會的正常發展。筆者認為,應當基於以下三項原則設定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合理限度。
(一)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刑法應合理設置處罰的范圍與程度,當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打擊某種違法行為、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把該行為規定為犯罪;當適用較輕的制裁方式足以打擊某種犯罪、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規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則同樣是刑法在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進行規制時應遵循的首要原則。
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當下,刑法作為最後保障法首先介入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嚴格控制打擊范圍和力度。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范圍過窄,會導致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不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范圍過寬,則會使刑法打擊面過大,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刑罰在實踐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礙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在實踐中,較常見的是認定范圍過寬的問題,如公民的姓名、性別等基礎性個人信息,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識別個人身份,但大多數人並不介意此類個人信息被公開,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也不必動用刑罰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濟。
(二)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
大數據時代,隨著信息價值的凸顯,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流通之間的價值沖突也逐漸凸顯。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給國家、社會、個人都帶來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對個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社會正常秩序甚至國家安全帶來了一定的威脅。
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需要使得數據的自由流通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如何平衡好其與個人權益保護的關系,是運用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個人信息保護不足,則會導致信息流通的過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處於危險境地、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遭到破壞;保護過度,則又走入了另一個極端,妨礙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會成員成為一座座「信息孤島」,全社會也將成為一盤散沙,也將信息化可以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拒之門外。
刑法要保護的應當僅僅是具有刑法保護的價值和必要,並且信息主體主動要求保護的個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協調各種相互矛盾的利益關系,通過立法和司法,平衡好個人信息權利保護與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實現雙贏。應努力構建完備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又可促進信息應有的自由流動,進而推動整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三)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協調原則
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渡是合理的且必須,因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同時也是實現個人利益的保障。但是這種讓渡的前提是所換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當的,並且不會對個人隱私和安全造成不應有的侵害。
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個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門因為社會管理的需要往往會進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開,信息網路的發展也使得大數據技術在社會安全管理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對於公民個人利益邊界的觸碰,由此產生公共管理需要與個人權益維護之間的沖突。相對於有國家機器做後盾的公權力,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處於弱勢地位,讓個人信息的保護跟得上信息化的發展,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
公眾人物的個人信息保護是此原則的另一重要體現,王利明教授將公眾人物劃分為政治性公眾人物和社會性公眾人物兩類。對於前者,可將其個人信息分為兩類:一類是與公民監督權或公共利益相關的個人信息,此類個人信息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的讓步是必須的;另一類是與工作無關的純個人隱私類信息,由於這部分個人信息與其政治性職務完全無關,所以應受與普通人一樣的完全的保護。對於社會性公眾人物,其部分個人信息是自己主動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獲得相應的交換利益,對於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進行保護;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雖然被公開,但符合人們對其職業的合理期待,且不會有損信息主體的利益,對於此類信息,也不在刑法保護范圍內;但對於這類信息主體的住址、行蹤軌跡等個人信息,因實踐中有很多狂熱的粉絲通過人肉搜索獲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對明星的個人隱私進行偷窺、偷拍,此類嚴重影響個人生活安寧和基本權益的行為應當受到刑法的規制。
三、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特徵及相關范疇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
「概念是解決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工具」。
1.「公民」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指具有我國國籍的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狀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詞,對於其含義的一些爭議問題,筆者持以下觀點:
(1)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
從字面上和常理來看,中國刑法中的「公民」似乎應專門指代「中國的公民」。但筆者認為,任何人的個人信息都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對象,而不應當把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局限於中國公民。
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條採用的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個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個人信息」,對於刑法規范用語的理解和適用,我們不應人為地對其范圍進行不必要的限縮,在沒有明確指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情況下,不應將「公民」限定為中國公民。
第二,全球互聯互通的信息化時代,將大量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保護排除在我國刑法之外,會放縱犯罪,造成對外國籍人、無國籍人刑法保護的缺失,這既不合理,也使得實踐中同時涉及侵犯中國人和非中國人的個人信息的案件的處理難以操作。
第三,刑法分則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並不限於僅對「中國公民」的保護,也同等地對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此類權利進行保護。因此,處於我國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保護對象,也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我國對中國公民、處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 籍人以及遭受中國領域內危害行為侵犯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一視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護,不主張有例外。」
(2)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
對於死者,由於其不再具有人格權,所以不能成為刑法上的主體。刑法領域上,正如對屍體的破壞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一樣,對於死者個人信息的侵犯,不應成立侵犯個人信息罪。對死者的個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譽權、財產權,可以由死者的近親屬主張民法上的精神損害賠償或繼承財產來進行保護。
對於法人,同樣不能成為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信息主體。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權,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權,其只是法律擬制概念,不會受到精神上的損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雖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業價值和經濟效益,但是已有商業秘密等商法領域的規定對其進行保護。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適用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2.「個人信息」的含義
法學理論上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識別說、關聯說和隱私說。
識別說,是指將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作為公民個人信息的關鍵屬性。可識別性根據識別的程度又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即通過單個信息就能夠直接確認某人身份的直接識別,和通過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通過信息對比分析來識別特定個人的間接識別。學界支持識別說觀點的學者大多指的是廣義的識別性,既包括直接識別,又包括間接識別。
關聯說認為所有與特定自然人有關的信息都屬於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財產情況、家庭基本情況、動態行為和個人觀點及他人對信息主體的相關評價」。根據關聯說的理論,信息只要與主體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就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
隱私說認為,只有體現個人隱私的才屬於法律保障的個人信息內容。隱私說主要由美國學者提倡,主張個人信息是不願向他人公開,並對他人的知曉有排斥心理的信息。
筆者認為,通過識別說對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最為可取。關聯說導致了刑法保護個人信息的范圍過分擴大,而隱私說則只將個人信息局限在個人隱私信息的范圍內,忽略了不屬於個人隱私但同樣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個人信息,同時由於對隱私的定義受個人主觀影響,所以在實踐中難以形成明確的界定標准。相比之下,識別說更為可取,不僅能反應需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適應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而導致的公民個人信息類型的不斷增多。
且通過梳理我國關於個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識別說的觀點貫穿其中。
名稱
生效年份
對「個人信息」核心屬性的界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2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依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
2013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
隱私性
《網路安全法》
2016年
可識別性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
可識別性、可反映活動情況
圖表 2
《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中關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無疑最具權威性。《網路安全法》採用了識別說的觀點,將可識別性規定為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而後者採用了廣義的「可識別性」的概念,既包括狹義可識別性 (識別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體現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兩者之所以採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為《網路安全法》對公民個人信息做了整體而基礎性的保護,而《2017年解釋》考慮到,作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動情況信息,隨著定位技術的不斷進步逐漸成為本罪保護的一個重點,因此在採用了狹義的身份識別信息概念的基礎之上,增加了對活動情況信息的強調性規定,但其本質仍是應涵括在身份識別信息之內的。
所以,應以可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特徵
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體現了其區別於廣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價值。明確刑法領域個人信息的特徵,有助於在司法中更好的對個人信息進行認定。
1.可識別性
這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本質屬性。可識別是指可以通過信息確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體包括直接識別和間接識別。直接識別,是指通過單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證號、指紋、DNA等信息均可與特定自然人一一對應。間接識別,是指需要將某信息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進行對比分析才能確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學習經歷、工作經歷、興趣愛好等信息均需要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才能識別出特定的信息主體。
2.客觀真實性
客觀真實性是指公民個人信息必須是對信息主體的客觀真實的反映,。一方面,主觀上的個人信息對特定個人的識別難度極大;另一方面,現行刑法關於侮辱罪或誹謗罪的相關規定足以對此類主觀信息進行規制。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信息的客觀真實性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何實現科學、高效鑒別個人信息客觀真實性,是司法機關應努力的方向。現有的隨機抽樣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夠嚴謹。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證明其所侵犯的個人信息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則不構成本罪。
3.價值性
刑法的兩大機能是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從保護法益的機能出發,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為,才能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而判斷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關鍵就在於該信息是否具有價值。價值性不僅包括公民個人信息能夠產生的經濟利益,還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從個人信息的人格權屬性角度分析,個人隱私類信息的公開,會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行蹤軌跡類信息的公開,會對公民人身安全帶來威脅。從個人信息的財產權屬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時代,信息就是社會的主要財產形式,能夠給人們帶來越來越大的經濟利益。「信息價值僅在當行為人主張其個人價值時才被考慮」,只有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信息,才值得國家動用刑事司法資源對其進行保護。
(三)個人信息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很多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保護個人信息,但部分國家和地區沒有採用「個人信息」的概念,美國多採用「個人隱私」的概念,歐洲多採用「個人數據」的概念,而「個人信息」的表述則在亞洲較為常見。對於這三個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觀點分歧。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包含個人隱私,以個人數據為載體。筆者認為,有必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明確區分。
1.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
關於這兩個概念的關系,有學者主張前者包含後者,有學者主張後者包含前者,還有學者認為兩者並不是簡單的包含關系。筆者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相互交叉,個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隱私信息,個人隱私包括隱私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所以兩者的交叉在於隱私信息。兩者制建有很大的區別,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個人信息中除隱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體進行公開的,如姓名、手機號、郵箱地址等,而個人隱私則具有高度的私密性,個人不願將其公開;其次,判斷標准不同,個人信息的判斷標準是完全客觀的,根據其是否具有識別性、真實性、價值性來進行判斷即可,而個人隱私在判斷上具有更多的主觀色彩,不同主體對個人隱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後,個人信息既具有消極防禦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動對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體通過主動公開其部分個人信息,可能會獲得一定的利益,而個人隱私則側重消極防禦,主體的隱私信息和隱私活動不希望被公開,隱私空間不希望被侵犯。
2.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
筆者認為,個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個人數據(personal Data)的區別在於,個人數據是以電子信息系統為載體的對信息主體的客觀、未經過處理的原始記錄,如個人在醫院體檢後從自助機取出的血液化驗報告單;後者是指,數據中可對接收者產生一定影響、指導其決策的內容,或是數據經過處理和分析後可得到的上述內容,如血液化驗報告數據經系統或醫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導作用的結果報告,換言之,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分析處理。
四、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概念和原則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異性,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討論。在本部分,筆者對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進行總結歸納,並對一些存在爭議的情況進行分析。
(一)公民個人信息可識別性的認定
「可識別性是指個人信息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地指向確定的主體。」經過上文中的討論,根據《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我們能夠得出,「識別性」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解釋第3條第2款印證了這一觀點。對於能夠單獨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往往比較容易判斷,而對於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來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信息,往往是個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本罪的認定中最為復雜的問題。面對實踐中的具體案情,對於部分關聯信息是否可以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時,可從行為人主觀目、信息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結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加以判斷。
以此案為例:某地一醫葯代表為了對醫生給予用葯回扣,非法獲取了某醫院某科室有關病床的病床號、病情和葯品使用情況。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獲取的信息不宜納入刑法中「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首先,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上看,並沒有識別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僅僅是為了獲取用葯情況;其次,從以上信息對病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以及生活安寧的重要性上來看,行為人獲取以上信息並不會對病人權益造成侵犯;最後,從這些信息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的程度來看,病床號、用葯情況等信息並不能直接識別到個人,需要結合病人的身份證號等才能起到直接識別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
(二)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2017年解釋》第五條根據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對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影響程度,將「公民個人信息」分為三類,並設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標准。
類別
列舉
「情節嚴重」標准
(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情節特別嚴重「標准(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特別敏感信息
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
五十條以上
五百條以上
敏感信息
住宿記錄、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
五百條以上
五千條以上
其他信息
五千條以上
五萬條以上
圖表 3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對標准適用的爭議,主要表現在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1.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
行蹤軌跡信息敏感程度極高,一旦信息主體的行蹤軌跡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會對權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緊迫的威脅。《2017年解釋》中對於行蹤軌跡信息入罪標準的規定是最低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50以上」的,即構成犯罪。由於《2017年解釋》中對行蹤軌跡信息規定了極低的入罪標准,所以司法認定時應對其范圍做嚴格把控,應將其范圍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體位置的信息,如車輛軌跡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實踐中,信息的交易價格也可以作為判定其是否屬於「行蹤軌跡信息」的參考,因為行蹤軌跡信息的價格通常最為昂貴。
對於行為人獲取他人車票信息後判斷出他人的行蹤的情況,載於車票的信息不宜被認定為《2017年解釋》所規定的「行蹤軌跡信息」,因為該信息只能讓行為人知道信息主體大概的活動軌跡,並不能對其進行准確定位。
2.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
財產信息是指房產、存款等能夠反映公民個人財產狀況的信息。對於財產信息的判斷,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要綜合考量主客觀因素,因為犯罪應是主客觀相統一的結果;而是考慮到敏感個人信息的入罪門檻已經極低,實踐中應嚴格把握其范圍。
以此案為例:行為人為了推銷車輛保險,從車輛管理機構非法獲取了車主姓名、電話、車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認定為「財產信息」。因為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體的人身、財產安全,最多隻會對行為人的生活安寧帶來一定的影響,因而應適用非敏感公民個人信息的入罪標准。
(三)不宜納入本罪保護對象的公開的個人信息的認定
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是否屬於 「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理論界存在觀點分歧。筆者認為,「公民個人信息」不以隱私性為必要特徵,因為《2017年解釋》第1條並為採用「涉及個人隱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因此,信息的公開與否並不影響其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權利人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顯然合法,且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當前也不宜認定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隱私性」作為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可見公民個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從隱私權中分離出來的權利,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側重於對公民隱私和生活安寧的保護。權利人之所以自願甚至主動公開其個人信息,說明這部分信息即便被獲取、出售,也通常不會對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造成侵犯,因此不應納入刑法保護范圍內;第二,根據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只有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才構成犯罪。對於已經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後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為在我國缺乏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推定為存在權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權,也就是說不應認定行為人對獲取的已經由權利人公開的個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為系「違法國家有關規定」。第三,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高發的背景下,應將實踐中較為多發的侵犯權利人未公開的個人信息的案件作為打擊的重點。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合法,但如果後續的出售或提供行為違背了權利人意願,侵犯到了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或是對權利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則應根據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相關信息的獲取一般來說是合法的,但是獲取信息之後的出售、提供行為如果對信息主體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寧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體對其相關個人信息有強烈保護意願,則應據其情節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五、結語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對個人、組織、社會乃至國家均具有重要價值,由此也滋生了越來越多的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公民個人信息」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其概念界定、特徵分析、與相關概念的區分以及司法認定對於打擊相關犯罪、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結論性的認識:第一,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原則。一是應遵循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保證打擊范圍既不過寬而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過窄而使公民個人信息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二是應遵循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在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的同時不妨礙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應遵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相協調原則,允許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步,但杜絕對個人利益的侵害和過度限制。第二,公民個人信息之「公民」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個人信息之「個人信息」應採取「識別說」進行界定,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除了可識別性,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還應具有客觀真實性、價值性等特徵可作為輔助判斷標准。還應注意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個人數據等相關概念的區分,避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混淆。第三,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可識別性」是其判斷的難點,可以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信息對其主體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與其他信息的結合程度這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對於行蹤軌跡信息、財產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由於其入罪門檻低、處罰力度大,應嚴格把控其范圍並結合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進行考量;對於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應分情況討論,對於信息主體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其獲取、出售和提供,不應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於信息主體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信息的獲取是合法的,但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可以依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論處。
希望本文的論述能夠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體系的完善貢獻微小的力量。
『貳』 關於大學本科法律專業的畢業論文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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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幫我想一個法學本科的畢業論文題目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選題:
1、論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及法律規制
回2、論法律的平等答價值
3、上市公司並購業務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4、論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5、所有權保留若干問題研究
6、網路金融詐騙犯罪的法律規制
7、論公司合同風險及其規制
8、論夫妻侵權的法律規製法輔
9、逃稅罪研究
10、校園暴力的成因與法律防範
11、正當防衛疑難問題研究
12、網路著作權侵權問題研究
13、不真正不作為犯研究
14、論交通肇事罪
15、論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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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要怎麼寫
網上隨便搜的我就不給你了,你自己能找,我給的是文後參考文獻(僅文獻信息,文獻全文免費獲取請看最後的說明), :序號 題名 作者 文獻來源 發表時間 來源庫 被引頻次 下載頻次 1 論物權公示原則 劉俊榮; 陳東風 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 2003-08-30 期刊 0 142 2 試論物權公示原則在物權性質界定與類別劃分中的意義——兼評公示要件主義與對抗主義的立法模式選擇 劉保玉 政法論叢 2007-06-15 期刊 0 480 3 論船舶優先權登記制度——從物權公示原則出發探討如何解決船舶優先權與船舶抵押權的沖突問題 余延滿; 夏利芬 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03-03-30 期刊 3 316 4 光船租賃權與物權公示原則——兼論對我國《船舶登記條例》第6條的理解 朱作賢 中國海商法年刊 2001-06-15 期刊 1 200 5 論文 光船租賃權與物權公示原則——兼論對我國《船舶登記條例》第6條的理解 朱作賢 中國海商法年刊 2001-01-01 年鑒 0 0 6 以物權公示原則為中心分析動產抵押的可行性 葉軍; 孔玲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03-06-21 期刊 19 141 7 物權公示原則的多重視角 霍海紅 法學論壇 2004-03-18 期刊 3 159 8 論物權的公示原則 陳霞; 邢啟傑 中國民商法實務論壇 2005-07-01 會議 0 42 以上是專業資料庫(CNKI等)查到的部分文獻,您可以去這里免費求助資料篇目的全文: http://tinyurl.com/5gogf5 文獻檢索是一門很有用的學科,指依據一定的方法,從已經組織好的大量有關文獻集合中查找並獲取特定的相關文獻的過程。。一般的論文資料檢索集合包括了期刊,書籍,會議,報紙,碩博論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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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要件
二、認定
1、認定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2、與其他罪名的界限
3、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四、建議和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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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論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
內容摘要:
本篇文章從三部分講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在第一部分里簡單概括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點。第二部分中,我認為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應當分為四點,自我預防、家庭預防、學校預防和社會預防,其中以學校預防和社會預防為重點。在學校和社會的預防工作中,學校應當注重全面教育,素質教育和文化教育是同等重要的。學校不能只片面的追求升學率,而忽視學生的人生觀、價值觀等,導致學生在其它方面的教育欠妥。社會應當狠抓預防工作,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幾率降到最低。第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全社會所關注的問題,地方政府及司法機關在各個方面已經出台很多政策,希望通過各個單位、集體嚴厲打擊未成年犯罪。
關鍵詞: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預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點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在這幾年中,由於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殊性以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復雜性,對待未成年人犯罪,應採取「以防為主,打擊為輔、防打結合,標本兼治」的方針,促使家庭、學校、社會形成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全民參戰,齊抓共管,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為何未成年人犯罪的數量會逐年上升,我們應從四個方面來講:
1、未成年人自身素質不高,認知能力低,抵禦能力差。例如:王某、黃某某,均是十五六歲的青少年,在某中學讀初中,在上小學和初中時,都是父母的乖孩子,聽話的好學生。自從認識朱毅權後,他們學習成績開始下降,經常逃學,並多次離家出走。22歲的朱毅權曾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997年刑滿釋放。為找幫手,他通過別人認識了王某、黃某某,在他的誘導下,王某、黃某某產生了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的教育與關愛不夠,導致青少年過早受外界不良風氣影響。例如:昆明五華區法院2003年審理的楊某某、孫某搶劫案,在開庭前會見被告人楊某某時,法官了解到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為父母在他小的時候便離了婚,不久其父病逝,母親則對他從不管不問,以至於平時的生活都是由居委會照管。因缺乏父母的關愛,感到很孤獨,便結識了街上一些和他年齡相仿的人,和他們一起打架、喝酒、抽煙,最終走上犯罪道路。法官們希望為人父母的家長們要切實承擔起監護人的職責,為孩子的健康成長而盡心盡力。
3、學校對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在德育教育、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的培養上存在薄弱環節。例如:黃某是某校讀職高,成績一直不太好,因未完成假期作業,老師怕影響到班級成績和榮譽,在開學時,不準其注冊,故輟學在家,後因沒事就到社會上玩,而結識了一些行為不良的同齡人,以至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谷某的犯罪就是因為學校、教師採取了不正確的教育方法,將其推出校門,使其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4、社會不良環境對青少年的影響日益力劇。例如曹某,女,14歲,是個非常聽話,成績優異的女孩子,鄰居家10歲的林某一直拿她當做榜樣,放假時倆人經常在一起學習、玩耍,可是有一天,林某像往常一樣去曹某家玩,卻被曹某砍死。警察在調查此案件中,曹某聲稱:「我看電視里,殺人的鏡頭很過癮的,於是我就想試試。」本案中曹某就是因為受外界影響,使其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在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三大形式特徵分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佔比例在逐年上升,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增加幅度較大。例如:某高校在校大學生,2001年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同比上升120%;某縣法院01年判處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上升4.15倍,2002年同比上升1.98倍。其中未成年被告人佔80%以上。
2、未成年人犯罪較為突出的表現為:財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
3、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態表現為團伙犯罪;例如:在《學生傷害賠償案件及分析》一書中未成年人團伙犯罪的案例占本書案例70%以上。
二、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種十分復雜的社會現象。犯罪的發生和變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後果,均具有社會性、綜合性,是社會上各種消極因素、不良影響,惡劣環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綜合作用的結果。在一定意義上,犯罪實際上是社會消極面的「綜合症」。從未成年人犯罪的產生原因看,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就客觀方面而言,有的是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自身素質不高,認知能力差,對外界的防禦能力低;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離異、教育、監護不力,父母、監護人有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有的是學校方面的原因,如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的追求升學率,疏於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對「雙差生」的冷落或歧視等;有的是社會方面的原因,如不良書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內容的影視作品和出版物的不良影響;由此可見,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層次的,是社會問題的綜合反映。既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的綜合反映。就不可能靠一個部門解決,也不可能按照某一種方法解決,而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齊抓共管,通過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只有這樣,才能標本兼治,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自我預防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階段來看,往往是未成年人自身認知能力底,防禦能力差以及能力不夠,應當認真學習《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范,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在自我預防的過程中,應舉和幫助那些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幫助已經發生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帶頭認真學習《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如果發現有違法犯罪跡象時,應當及時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在自身找出不足,以最快的方式杜絕有違法犯罪的事情發生。
家庭預防
家庭結構失調、家長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當,都極可能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發現未成年人犯罪蛛絲馬跡的當首屬其家庭成員。特別是初犯階段,父母如能及時制止、教育;將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說,家庭安定則社會安定,家庭和睦則社會和睦。抓好家庭教育這個環節,就是抓住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源頭。我認為有關部門可與少年家庭簽訂防治犯罪的責任狀,明確父母對子女的教育責任,通過落實承包責任制,鞏固家庭這個堡壘,對於整天忙於生意、事業、忽視子女教育的家長,要促使其從思想上重視,從行動上落實。如果父母與孩子常交流,有感情,孩子就會有愛心,有同情心,有責任感……這些都需要父母的正確引導。家是孩子每天停靠的港灣,是情緒的出口,是在外受傷跌倒時可以療傷止痛、補充能量的地方。那些教育方法不當、過分溺愛、縱容或棍棒教育的家長,通過舉辦家長學校等形式,進行必要的培訓,促使其摒棄不良的教育習慣,使每個家庭都能真正起到教育預防的職責。其實孩子都是很寬容的,對父母的要求並不高,給孩子一個親密的擁抱,一個幸福的微笑,一個關注的眼神,一次傾心的交談,甚至是一次適時的批評,都會讓孩子感到父母在關注他、愛他。父母的那份愛意將會給孩子送去一片藍天,為家庭生活帶去一縷清香。
學校預防
在學校預防中,學校首先是傳道,教學生做人的道理以及如何做人,其次才是傳授文化知識。學校應改變現有不當的德育模式,發揮課堂主渠道作用,加強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學校的德育及其違法的原因。德育本身沒有過錯,錯的是教育的不當內容和方式,片面的追求、且德育仍然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最初的和最有力的屏障。,因此,要發揮德育教育自身的有效作用的同時來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幾率。關閉而不是開啟未成年人走向違法犯罪的大門,必須糾正德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回歸教育本來面目,認真研究、探索在新形勢下學校德育的有效方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高度重視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工作,要對學生進行生動活潑的法制教育,在學校開設法制課,設置專業法制教員,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讓學生每周至有一節法制課。同時要建立教師教法、學生學法的考核制度,使老師認真教學生認真學,把學生學法、懂法、守法落實到實處。全面落實教育法律法規、學校、老師要認真履行好應盡的各項職責。
社會預防
現在的社會多姿多彩的,國家經濟高速發展,社會財富積累可觀,大多數人富裕程度明顯提高,綜合國力明顯增強。給我們帶來豐富的精神文化的同時,一些不健康的東西也涌了進來。即便是收視率很高的頻道,也免不了武打兇殺、異性親熱等演示傳遞的信息。所以有的青少年邊看邊模仿,甚至對身邊的家人、朋友動手動腳。「泡網吧」更是成了青少年們的樂園,在那裡,他們可以整天整夜地玩游戲、上網聊天或看形形色色的影視、圖片,不管網上好的壞的、高尚的腐朽的、科學的迷信的,他們照單全收,他們從不擔心老師或家長去找他們,因為門口有老闆在放哨。漸漸地由逃學到輟學,因享樂到手頭拮據而誘發盜竊、搶劫、強奸、殺人等犯罪累見不鮮。在市場經濟社會里,在「全民經商」的潮流中,恭喜發財、賺錢光榮不再被中國人羞澀避諱,不讀書照樣可以掙大錢已成為部分家長和學生的共識。導致青少年價值觀念的迷惘,物質享受的強烈誘惑,物質生活的高度追求,使意志薄弱者跌入迷途,走向犯罪。
鑒於上述誘發青少年犯罪的社會原因,我們應當按照中央綜治委的要求;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是凈化社會環境,整治搞好校園和周邊環境。各級黨委、黨政府、領導要組織好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宣傳、新聞出版、公安政法等部門的制度,在共青團、婦聯、群眾、社會團體的大力支持下,下定決心治理好學校內部和周圍社會治安,堅決打擊危害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的不法行為,切實保證學生有一個安靜、和諧、健康的學習環境。二、是加強法制教育,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教育,要積極爭取有關單位的支持,建立一支優秀的校外輔導員或者配備專職法制教員,進一步加強對青少年學生的紀律法制教育;要結合當前青少年犯罪典型安例,組織學習《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三、加大打擊引誘青少年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把校外的青年人組織起來,開展一些積極向上,文明健康活動等等,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換救的方針,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使青少年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加強和改進教育工作,需要全黨、全社會的關心支持。我們堅信,有全社會的高度重視,有各行各業採取的綜合治理,青少年發展的社會環境一定能夠進一步得到優化,處於困境中的青少年一定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地方政府、司法機關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職責及預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是:1、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規劃;2、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3、對本法實施的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4、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
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認真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採取六條措施,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①指定辯護,切實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凡被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開庭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都為他們指定辯護人。在2002年以來所辦理的57人中,有12名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院都為他們指定了辯護人。如陳某盜竊案,由於陳的父母離異,家庭經濟困難。法院通知陳父到庭後,他雖然願意為兒子委託辯護人,但卻無錢。法庭了解到這一情況後,即為陳某指定了一名律師作為辯護人。
②寓教於審,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如在審理劉某等五人搶劫一案時,特邀請了該案5個被告人所在學校的副校長作為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判決時,合議庭充分考慮了他們是在校生,且平時表現比較好的實際情況,除被告人劉某外,其餘四人均免予刑事處分,使四人重返學校。法庭最近回訪了解到,四人遵守紀律、學習更加努力,都表示要「珍惜學習機會,刻苦學好本領,將來為祖國建設貢獻力量。」
③多方配合,共同做教育、挽救工作。凡是作有罪判決的,均組織家長、所在村委會幹部、公訴人、辯護人等參加幫教座談會。從犯罪的主客觀原因、犯罪根源、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違法性、應受懲罰性等方面進行分析,幫助未成年犯提高認識,深刻反省,吸取教訓。通過座談幫教,未成年犯及其家長都受到深刻教育,表示接受法院判決,真誠悔改,重新做人。對被判緩刑的未成年犯,法院主動與學校聯系,做學校的工作,使其重返校園學習,有效地遏止了未成年緩刑犯流入社會再次犯罪。
④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確定庭審方式、方法,防止傷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在審理廖大和廖二搶劫一案中,法庭針對廖大對自己犯搶劫罪的認識不到位的情況決定休庭,讓指定辯護人、家長在一起共同對廖大進行教育。當他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後痛心流涕,當即承認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決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據此,法庭判處二人緩刑。法庭採取這種方式,既不傷害其自尊心,又達到了教育、挽救的目的。
⑤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能夠適用緩刑的,盡量適用緩刑。2002年以來,該院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1件57人,其中21件是搶劫。在未成年犯的57人中,判處免予事處分的6人,緩刑17人,單處罰金5人,拘役10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9人,僅佔33%。57人中無1人上訴。
廣泛開展送法進校活動。該院派出法官到中小學擔任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幫助學校普法。在法官們的指導下,這些學校普遍舉辦了法制展覽、法制告會、學法用法演講會、摩擬法庭等活動。法官們還選擇一些典型案件,到中學開庭審判,收到了使學生學法、知法、講法、用法、守法的好效果。
法院執法須保證「三要」:一要維護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做到在開庭時將有關訴訟權利告知被告人;未請辯護人的依法為其指定辯護人;在審判區內為監護人安排專席,保證其參與訴訟,為少年被告人辯護,並享有閱讀審判筆錄和為少年被告人上訴等權利。宣判後安排監護人與少年被告人見面;二是要把法律教育貫穿於庭審全過程。在審判活動中,注意做到法律用語通俗化,審判語言言簡易懂,絕不使用譏諷、挖苦詞句;法庭設置簡單,形式靈活,做到在嚴肅與溫和相濟的氣氛中進行審理,把感化的親切語言印在少年被告人的心中,把教育關懷的情感體現在促進失足少年的自我悔悟改造上;三要正確適用刑罰,體現依法從寬精神。在對其定罪量刑時,對那偶然失足,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的,一般都減輕處罰;對同時具有從重和從輕情節的,都體現從輕處罰;對符合宣告緩刑條件的,絕不收監,依靠社會和家庭力量加強幫教;對少年被告人一般不適用附加刑,不在公判會上宣判,以保護其自尊心和悔罪自新的信心。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決定了他們的可塑性和可造性。從某種意義上看,對未成年人犯罪,社會的責任大於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責任。打擊僅是低層次的防範,預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工程,它涉及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只有社會各方面,只有社會各方面力量協調一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證這一工程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①2004年3月14日新華網雲南頻道
②北京大學法學院劉中發《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則和特點》
③1999年6月28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④1999年6月28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條
⑤2004年4月27日中國法院網
⑥《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⑦《學生傷害賠償案件及分析》
⑧2003年7月中國青年
『捌』 怎樣完成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
不必諱言,現今各種形式的本科教育在畢業論文環節都越來越流於形式,這更應當引起中山大學各類本科畢業生的警惕和重視。我今天願意越俎代庖,出面與自考畢業生談這一問題,除了幫助大家解決一些實際問題外,很大的動因是提醒大家重視它。實際上,如果對畢業論文沒有一個嚴肅認真的態度,很難評價一個學生是合格的本科生,因為對畢業論文的態度代表了一個學生學風、處事品格的最高境界。如果對自己一生最重要階段的最具標志性的事情掉以輕心或者得過且過,甚至矇混過關,這個學生好不到哪裡去。自然,如果那樣,再好的知識水平和寫作技巧也是白搭,也不能很好地完成畢業論文。因此,自考畢業生與其他類型學生的畢業論文寫作,其最大的共同性就是成功的關鍵因素相同:態度必須重視、認真。 當然,其它要求和標准方面,自考生與其他類型的本科生也是基本相同的。比如,論文的考核成績等級分為:及格;中等;良好;優秀。論文評閱老師通常按照如下要點把握標准: 1.及格:(1)選題尚可以接受(較陳舊、過大、較少有理論和現實意義,但尚可作為學術規范、寫作技巧的訓練),有明確一定主題(即你在論文中期望探討、研究及最後解決的主要問題,也是貫穿整體論文的邏輯思維主線)的意識;(2)有布局意識且層次較分明,邏輯進路上尚能遵循提出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3)有一定的文獻資料收集、概括和運用能力;(4)觀點基本正確,能夠體現出一定的法學基礎知識訓練水平,基本上沒有常識性的錯誤;(5)遵守了基本的學術道德規范和常規寫作技術規范;(6)能顧及邏輯性,文筆表達基本順暢。 2.中等:(1)選題普通,主題較明確;(2)布局基本合理,層次分明,邏輯進路上能夠遵循提出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3)有一定的文獻資料收集、概括和運用能力;(4)觀點基本正確,能夠體現出普通水平的法學基礎知識訓練,無常識性錯誤;(5)遵守了基本的學術道德規范和常規性寫作技術規范;(6)有邏輯性,文筆表達比較順暢。3.良好:(1)選題恰當,有一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主題明確;(2)布局合理,層次分明,邏輯進路上較好地遵循提出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3)有較好的文獻資料收集、概括和運用能力;(4)觀點正確,論證充分、有力,能夠體現出比較扎實的法學基礎知識訓練,無常識性錯誤;(5)遵守了基本的學術道德規范和常和寫作技術規范;(6)邏輯性強,文筆表達比較流暢;(7)有一定的創新意識。 4.優秀:(1)選題新穎、有一定難度、有較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主題鮮明;(2)布局合理,層次分明,邏輯進路上較好地遵循提出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3)有較好的文獻資料收集、概括和運用能力;(4)觀點正確,能夠體現出比較扎實的法學基礎知識訓練,無常識性錯誤;(5)遵守了基本的學術道德規范和常和寫作技術規范;(6)邏輯性強,文筆表達精煉、流暢;(7)有較強的創新意識且有一定創新成果。 客觀地說,對畢業論文的評分,「及格」往往帶有一定的「酌情照顧」成份,有志向的學生應當象避免「不及格」那樣努力遠離「及格」的結局。 僅以以下選題為例,試比較: (1)論違約責任(或者論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論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等) (2)論違約責任之實際履行責任(但「違約責任中實際履行責任之我見」有所不同) (3)論我國現行合同法中承擔違約責任形式的完善 (4)論產品行業標准對確定違約責任的意義 上述第(3)個論題,恰當之處在於選題具體、明確,難易適中,主題是要總結合同法現有違約責任形式現狀、主要缺陷,提出並論證對此加以完善的方案,既有一定的理論挖掘、發揮空間,又有一定的法律實踐指導意義。 上述第(4)個論題,新穎之處在於選題針對當前合同理論與實踐的薄弱環節,以往沒有人專題研究過,或者雖有觸及但不系統,沒有明確的整套結論。難點在於如何准確把握行業標准在標准體系中的地位、主要作用,行業標准與合同法定、一般、約定的義務之主要聯結點,行業標准在不同性質的合同中的不同法律意義等。主題是要總結產品行業標准與合同違約責任的一般關系、主要類型下的特定關系以及它們對確定違約責任的意義。這需要較寬的知識面、較豐富的實踐經驗,以及很高的文獻資料運用能力。上述主題的解決對合同解釋以及合同的適用法律無疑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論和實踐指導意義。 提倡第(3)個選題一類的選題,鼓勵第(4)個一類的選題。避免第(1)個選題之類的選題。 以上主要談的是共性問題。下面也談一談特點。 (1)學術難度要求比普通本科稍低,這主要是照顧到學習環境、條件(特別是缺乏面授、缺乏圖書館、邊工作邊學習等因素)的差別。因此,也鼓勵寫與實際工作、實習相結合的調查報告、案例評析,但其標准與上述標准相同或者相當。 (2)特別關注學術規范和寫作規范訓練。 (3)鼓勵更多地利用網路資源。 第二部分 基本要領 下面分六個方面談論文的寫作要領 一、選題確定與文獻資料的搜集 (一)選題的基本要求 l 屬於法學命題;有研究探討的必要性;范圍大小要恰當,主題要集中;有相當的可行性。 1.屬於法學命題首先,命題是陳述句表示的邏輯判斷,所以,在邏輯上,用陳述句表達的法學命題,才是正確的研究命題。例如,以下諸如此類的題目表述因為沒有表達命題,都是不符合要求的。 (1)面對未來「老年中國」誰為農民伯伯養老(屬於疑問句)(2)試論我國隱私權的法律保護不夠完善(不是動名結構,且已經作了結論,無須再論證)(3)加強立法,完善我國檢察監督權(我國檢察權監督的完善才屬於命題)(4)如何維護婦女權益(論婦女權益的維護屬於命題)(5)論區分抵押與質押權(論抵押權與質押權的區分屬於命題)(6)論堅持實行「嚴打政策」是否符合我國國情(堅持實行「嚴打政策」符合我國國情屬於命題)(7)打開潘多拉的盒子——誰為第三者責任險買單注意不要以為上述問題與你無關,它們正是上一屆畢業生所犯的錯誤。 其次,法學命題是研究法學內容的命題,以下題目不屬於法學命題,不符合要求。(1)論公證市場的構建(比較公證市場構建的法律思考)(2)信用卡消費問題研究(比較信用卡消費法律問題研究)(3)論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原則(4)某某市流動人口超生問題的調查(5)論家庭暴力的防治(6)「包二奶」現象探討(7)論基層信訪工作的意義(8)「三來一補企業」的現狀及對策(對比「三來一補企業」現狀的法律思考)以上命題也許包含法律問題,但題目本身不是法學命題,不符合法學專業培養方案對畢業論文的要求。 2.有研究探討的必要性——有理論意義或者現實意義或者最好兩者兼而有之。 必要性十個動態概念和多維的概念。要盡量做到在本科生的層次上是有新意的,可創新的。對自考生來說,命題可能達到的研究深度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一般教科書已經有定論的理論,即可以理解為該命題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命題的論證結論能夠有助於加深某些方面實踐問題的解決思路、理念、方案等,即可以理解為有現實意義。例一:論違約責任(或者論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例一的命題對本科生來說,很難超出教科書的定論,實踐中也無新意,故不宜作為本科畢業論文的論題。例二:論違約之實際履行責任例二將視覺放在比較特殊的違約責任方式,且實踐中有爭議。故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容易寫出論文深度。例三:論善意取得(或者論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例三的命題雖然屬於教科書的常識,但理論和實踐上比較薄弱且實踐中做法不一,故該命題的解決對理論和實踐有一定的意義。哪些論題有理論和實踐意義?這對本科畢業生來說是比較難判斷的問題。除了自己思考外,要虛心徵求和尊重指導老師的意見。一旦確定,非經指導老師同意不能更改。 3.范圍大小要恰當,主題要集中。常犯錯誤舉例:(1)死刑研究(太大)。(2)預期違約與相關制度及其立法問題(主題不集中)(3))論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與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雙主題)(4)電子郵件相關法律問題探析(主題不鮮明,比較電子郵件法律問題探析慎用內容龐大的命題,不宜用「……與……」或者「……及……」連結的命題。因為,那意味著論文又兩個中心,這對畢業論文來說是大忌。 4.有相當的可行性通俗地說,通過你的正常努力或者稍為超常的努力,能夠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因此,適宜選你熟悉領域的、感興趣的、難度適中的、有相當資料可搜尋的論題。 (二)選題與資料搜集的互動 1.要重視選題指南(目錄)或者示範選題目錄啟發作用,但千萬不要搞命題作文。 因為論題指南一般只是指出了可開展選題研究的領域,即使是可行性強的論題,也要因人而宜地作適當調整。 2.先確定方向,作一定的資料探尋。 3.在掌握相當資料的、對將要開展研究的主題有一定認識的基礎上,再確定比較具體的論題。 舉例:(1)論題「論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的確定過程對民商、經濟法基本知識較熟悉;對商標法律問題比較感興趣――初步確定商標法律問題為基本選題方向——初步搜尋文獻資料(檢索或者其它方法)——發現商標法律問題中商標侵權問題表較突出,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侵權問題比較熱――基本確定馳名商標法律問題為選題――再度搜尋和消化若干文獻資料,發現有關馳名商標的國內法規比較有爭議,即有題可論;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外相關資料比較豐富、清晰,即有深度可挖、有廣度可擴;有典型案例資料,即有結合實際的便利――開始償試從幾個角度擬寫作提綱,比如從國內國際視角,從認定、侵權、反不正當競爭等角度分別比較哪一種適合自己寫——最後確定題目,報指導教師審定。(2)論題「行賄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探討」的確定過程論文、案例、爭議點(3)「公證市場改革的法律思考——花都市及鄰近地區公證業務調查」的確定過程從事公證業務、有公證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識、有關鍵的調查數據(可公開數據)、有若干個案分析 4.寫作過程中重視資料的篩選與補充 二、布局與邏輯思維進路的安排 (一)一般思路1.布局就是對論文主題展開提出問題、進行論證、得出結論過程的先後順序和基本結構的安排。這對寫作論文很重要。2.一般來說,從文獻資料和調查材料中提煉主題採用的是「歸納」法,但布局的鋪開卻一般採用的是「演繹」法,一個是從具體到抽象,一個是從抽象到具體。基本要領是:先在消化相當文獻資料的基礎上歸納出你希望提出論證解決的問題(高要求來說,就是總結出你希望在哪些方面進行創新),然後,根據你論證擬創新點的需要再確定寫哪些部分,先寫什麼,後寫什麼的框架。爾後再對資料進行細化、類分和思考、歸納,明確各部分資料主要用於論證什麼問題,如何來論證。最後,把框架有序地「填滿」,論文的基本模型就出來了。消化文獻資料要先典型(權威),後一般,最後相關資料。我以某個已經畢業的學生在完成「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這一論文的情形為例。 l 首先再次溫習教科書,熟練掌握教科書中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基本原理――熟讀你所收集的典型論文3-5篇,歸納出他們的基本觀點中的共同點與不同點,對其論點、論據進行分明別類。這些共同點與不同點就是你進一步擴充閱讀、消化文獻資料的參照物(如同對事物的理解、把握需要搭建一定的參照體系)。進一步閱讀、消化材料時,相同觀點不必再掌握,關鍵在於從中進一步收集不同的觀點和論據,特別是注重那些能夠表達你的想法或與之相反的材料。假設:l 初步閱讀消化文獻資料,發現論者的研究結論在如下方面有共同點:(1)對馳名商標需要比非馳名商標更嚴格的保護的原因――論據A、B、C……(2)保護的法律依據是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內行政法規——論據E、D、F……(3)保護的主要手段是刑事保護和民事侵權法的保護——論據G、H、I……(4)保護制度的完善主要是相關刑事立法和民事立法(如刑法條文、商標法條文) l 初步閱讀消化文獻資料,發現有如下不同點:(1)主張保護程度不同,有的主張緊跟國際潮流,有的主張適度保護——論據J、K、L……(2)偏重的法律依據不同,有的根據國內行政法規,有的偏重國際公約——論據M、N、O……(3)有的專門探討刑法保護,有的主要是普通民事侵權法保護——動因、優點與缺陷 l 進一步擴充閱讀、消化其它文獻,有引起你注意的如下不同點:(1)實踐中對本國當事人的馳名商標保護與對外國當事人的馳名商標保護不同(2)有論者專門提出增設「侵犯馳名商標罪」,理由……(3)有論者比較重視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角度保護,如反混淆、反淡化、違反誠信、違反一般商業道德等。(4)實踐中的難點似乎都是與反不正當競爭有關,似乎這一保護可以衡量保護的徹底程度。 l 你通過消化、比對、思考、提練,可能在別人忽視的地方找到如下創新突破口(擬創新點)(1)主張或者贊同並論證一視同仁的嚴格保護觀。(2)主張並論證國內行政法規可以作為政府導向,但不能作為提高保護門檻和影響保護力度的依據觀點(3)提出並論證商標的刑法保護與民事保護理由不同,刑法上特別保護馳名商標是沒有依據頁沒有必要的。暗含各種保護制度之間要恰當分工和配合(4)強調重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l 在發現問題(可創新之處)後,考慮你擬創新點之間的邏輯聯系,看是否能夠聯系起來,並非所有可能創新的突破點都可以拿到一篇論文中解決。但上述突破口倒是可以用一個主題思想聯系起來,那就是我國對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的協調:國內國際的協調,刑事、民事、行政法律保護的協調,兜底法手段(反正當競爭法)與專門法(刑、民、行)手段的協調,等等。l 相應地,根據上述對主題的構思,論題可以進一步修正為「論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從相關法律保護手段相協調角度」或者乾脆改為「論我國對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的協調」 以上述主題構思相適應的布局框架可以是: 題目:論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從相關法律保護手段相協調角度目次一級標題主要目的擬概括運用的關鍵文學校資料備注一、引言從客觀實際需要、研究不足等方面論正研究論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某種數據、客觀事件、某學者的表述、某權威機構的姿態800字二、我國對馳名商標保護的制度現狀及特點通過對商標法,國際公約,刑法、民法、行政保護制度的概述,概括各種保護制度的特點與局限擬用於論證各種保護制度優點與局限性的規定、案例,學者論述及其出處1500字三、馳名商標保護的國內不同性質法律制度的協調闡述刑、民、行政保護的現實和可能脫節之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兜底問題。刑法可從犯罪情節考慮,但不能另立罪名突出民事保護的觀點論據,刑事、行政保護范圍的限定及論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特殊性及重要性2000字四、馳名商標保護的國內國際法律制度的協調有關公約、WTO規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與國內法律的協調應當引用的相關條文,應當借鑒的某學者的研究,實際事例等1500字五、結語簡要總結幾點研究結論及其意義 500字 左邊二欄實際上也就是寫作一級大綱。接下來的步驟就是一氣呵成動筆寫了。 當然,上述學術標準是比較高的,有一定難度,可作為優秀水平學生的參考模式。 對普通水平的學生,要求可以低一些。可以選擇其中某個比較直觀的角度或者問題作為創新角度或者提出獨到見解。 通俗地說,對別人已經作出的研究結論,你用自己的語言概括得更精煉、更有條理、更通俗易懂、更系統、更有針對性等,就算是有獨到理解(對本科生來說甚至可認為是「新」,雖然不是「創」),在此基礎上略作發揮、完善、擴充、引申,就可算是有創見。 例如,假設你選擇系統概括我國馳名商標保護的現狀、特點,並在此基礎上提出若幹完善保護制度的建議作為創新點,那麼,你可以按照以下模式安排布局。 題目:論我國對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目次一級標題主要目的需運用的關鍵文獻資料備注一、引言論證研究論題的必要性及限定研究范圍 500字二、我國馳名商標保護法律制度現狀分國內國際、不同性質等,按保護的法律主題、客體、內容等進行概括選好參考文獻、典型法規、法條1500字三、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特點分析從各種角度分析特點別人分析特點的可借鑒之處,支持自己分析特點的關鍵論據2000字四、完善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若干設想與建議對法學理念類可用設想,對具體制度可用建議 2000字五、結語總結自己的創新、獨到之處及其意義 500字 3.調查報告的布局大同小異舉例:公證市場改革的法律思考——H市及鄰近地區公證業務調查目次一級標題主要目的關鍵材料備注一、前言(或調查的基本方法與手段)說明本調查研究起因、目的、范圍、手段等 二、花都市及鄰近地區公證業務的現狀與特點分析作適當的篩選,與柱題無關的不必論述 三、幾種典型現象的成因分析為以下發表思考後的「質疑」進一步鋪墊 四、對當前公證市場改革的若干質疑與建議在上述基礎上有感而發 要說明的是,上述表格主要為了方便說明問題,並非人人都要列表格。 (二)十個實例點評 以下十個實例是上一屆學生提交給有關老師的寫作提綱,現原文照錄。例1:老師,我的提綱是: 題目:無過錯民事責任一、界定二、構成三、適用四、與其他責任的區別 點評:死抄教科書,沒有遵循提出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無任何創新意識。明顯沒有資料搜集與選題確定的互動 例2:題目:論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一、前言二、第三人受讓財產應出於善意,這是善意取得的基本特徵三、第三人受讓的必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四、第三人需經過有效的交付行為獲得財產五、轉讓人須為無處分權人六、轉讓人須實際佔有可轉移財產 點評:雖然題目變小了,但犯與上例同樣的錯誤,無實質不同。 例4題目:論教師權益及其法律保護 一.教師權益的含義、內容和特點 (一)教師權益的含義 (二)教師權益的內容 1.教師作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性權益 2.教師基於特定身份而享有的專屬權益 (三)教師權益的特點 二.教師權益的法律保護 (一)當前教師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二)教師權益法律保護的途徑及對策 1.按保護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和自我保護 (1)學校保護 (2)社會保護 (3)司法保護 (4)自我保護 2.按保護的具體渠道不同,可分為訴訟保護、行政保護和其他渠道的保護 (1)訴訟保護 (2)行政保護 (3)其他渠道的保護 點評:兩個中心,兩個都說不透,沒有邏輯。資料搜尋方面與上各例同。 例5題目:無過 錯責任原則的 適用 問題(提綱)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概念。二、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三、無過錯責任的法律特徵。四、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弊端、指明弊端及弊端產生的原因。(其中以具體的案件作分析)五、無過錯責任與一般過錯責任、混合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的區別。 點評:題目恰當,但文不對題(主題),其它與上各例同。 例6:題目:簡述訴訟外人民調解的現狀、問題和發展趨勢對比:淺論訴訟外人民調解的發展趨勢一、簡述人民調解的現狀二、人民調解的特點1、有利於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2、有利於減輕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壓力。3、對於維護社會穩定非常必要。4、是加強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三、人民調解存在的問題。1、思想認識不到位。2、制度堅持不好。3、缺乏分工和合力。4、調解員素質年齡偏大、素質偏低四、最新發展。
『玖』 求一篇法律本科畢業論文 5000字左右
【摘要】「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持有者將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一談,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觀點——如同將父母和子女混為一談一樣荒唐可笑。【關鍵詞】憲法;普通法律;憲法司法化【開場白】當代中國的法學研究,荒唐可笑的觀點和言論不少,這些觀點和言論多半以違反科學思維、違背真實性的假命題方式呈現出來。例如,所謂的「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對象】所謂「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首先假設一個錯誤的大前提:憲法是法律;然後再提出一個「正確」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據;最後獲得一個結論:憲法司法化,或者說,憲法可以直接適用於普通案件的審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憲法司法化」觀點的邏輯大前提「憲法是法律」,而這一觀點在實證分析法學觀點看來完全是錯誤的。從基本的邏輯原理出發,既然這一觀點的大前提錯了,那麼後來的結論自然也就錯了。在以下的批駁中,我將主要採用邏輯實證分析的法學研究方法對「憲法司法化」和「憲法直接適用論」進行批駁。【立論基礎】在實證法學看來,憲法是一種政治宣言,是國家意識形態的典型體現,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國家政治立場的化身和體現。換一句話說,憲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憲法的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調整法律和法律之間的矛盾沖突關系,卻不能應用於普通案件的審理。【例外考量】當然,如果有憲法法院,或者有憲法委員會,那麼直接適用憲法審理某一法律法規本身是否違憲,這是沒錯的。【核心觀點】但是,憲法不能、也完全不應該直接適用於具體的普通案件的審理。道理很簡單:憲法固然是法,但是憲法卻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點說明的是,憲法並非是可以用於直接審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一】在法理學上,憲法位於法的最高位階,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礎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訴訟法等等)則位於憲法的下面,構成法的第二位階,這就將憲法與普通法律區分了開來。【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二】普通法律和憲法的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的,而憲法是不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的。為什麼?因為憲法條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決定了憲法條款不帶有法律責任後果,沒有罰則。例如,憲法中沒有規定對哪種犯罪行為應該判處死刑,也沒有規定對哪種行為應該罰款若干元人民幣。請問:這樣的不載有法律責任的憲法條款怎麼直接適用到具體案件中呢?【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三】請問,在一個壓根就不規定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的憲法中,法院里的法官們如何直接適用憲法判處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像一下:西安市中級法院的法官能否這么寫判決書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條之規定,判處被告葯家鑫死刑……我覺得,只要讀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維,就會覺得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決書。這樣的判決書在中國過去沒有、現在沒有、將來也不可能有。【結論】「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持有者將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一談,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觀點--如同將父母和子女混為一談一樣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憲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間,橫亘著一道憲法不可逾越的、遼闊的普通法律屏障。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訴訟法、環境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等所組成。這一屏障是以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刑罰、法律責任和懲罰性、利導性的具體法律後果為基礎的,因此,只有它們才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審理。但是,憲法不具有這樣的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刑罰和法律責任,因此,憲法就不可能逾越這道屏障,直接或者間接地適用於具體案件。【感嘆】某些不具有起碼法律思維水平的學者,壓根不考慮憲法與普通法律之間的區別,將不具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後果的憲法條款混同為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後果的普通法律條款,這就是「憲法司法化」觀點持有者最大的荒唐與可笑之處。這難道不也是中國「法學幼稚」的一個側影嗎?2011-5-2
『拾』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題目
1、我國刑事再審程序之改造
2、論民事簡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3、論非婚生子女的法版律保護
4、論共同犯權罪
5、論農村土地使用權法律制度的完善
6、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探析
7、民事訴訟中法院調查取證研究
8、刑訊逼供問題研究
9、論我國刑事司法鑒定製度的現狀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