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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里的專科醫生是指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1-03-02 02:29:52

A. 專科醫生是指什麼醫生

專科醫生,區別於全科醫生
全科醫生又稱家庭醫生,是接受全科醫回學答教育或全科醫生培訓合格後,在基層開展全科醫療服務的新型臨床醫生。專科醫生則在各級醫院工作,具體從事某一科別(如內科、外科、兒科等)的診療工作。全科醫生接受社區衛生服務的全科醫學訓練;而專科醫生主要接受醫院的教學訓練。

B. 保險中的醫生費是什麼

不是很明白你說的醫生費可以具體的表達下嗎

C. 什麼是醫保醫師

醫保醫師指的是在當地醫保辦注冊,可以開具醫保處方的醫師。

以常熟為例,根據《常熟市醫保醫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醫保醫師,是指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鄉村醫生執業資格,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注冊,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聘任,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在注冊的執業地點為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師。

第三條 實行醫保醫師登記備案制度,進行統一編碼管理。申請醫保醫師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鄉村醫生執業資格;

(二)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依法執業,具有醫療處方權資格;

(三)能自覺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自願接受社保經辦機構監督管理。

(3)保險里的專科醫生是指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常熟市醫保醫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醫保醫師崗位要求:

(一)遵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規定,執行醫保告知制度、簽字同意制度和門診用葯及住院病人出院帶葯的規定,嚴格遵守基本醫療保險其他政策規定及履行定點服務協議;

(二)認真核驗就診人員醫療保險證卡,執行代配葯登記制度,做到人卡相符;

(三)按規定書寫門診、住院病歷、處方等醫療記錄,確保醫療記錄真實、准確、清晰、規范、完整,嚴格按照國際疾病分類(ICD-10)的疾病名稱填寫疾病診斷,真實記錄患者病程,不提供虛假病程記錄;

(四)堅持首診負責制和定向轉診制,不得推諉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種借口為患者辦理人為性提前或延遲出院;

(五)堅持因病施治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治療,對無住院指征但要求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員,應給予耐心說服、合理解釋,不得誘導參保人員自費住院;

(六)主動配合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檢查考核。

D. 保險合同上醫院9.專科醫生10是啥意思

您好,不同的保復險公司對醫院的要求制不同,有的是二級及二級以上公立醫院、有的是二級及二級以上醫院和二級或二級以上醫保定點醫院,具體看合同中的約定,個別疾病有特殊要求三級醫院,有的對一些醫院除外,如北京的平谷地區醫院等;專科醫生的要求,有執業醫師證書、專業職稱、工作年限等要求,在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時需要符合保險公司的要求。
建議:在就醫時一定按照合同要求醫院就診,急診時一定及時報案,按照保險指導進行,避免影響日後理賠。

E. 我想了解一下保險里的重大疾病指的是那些疾病

建議參照閱讀《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

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

前 言

為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擇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保護消費者權益,結合我國重大疾病保險發展及現代醫學進展情況,並借鑒國際經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以下簡稱「疾病定義」)。

為指導保險公司使用疾病定義,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特製定《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根據重大疾病保險的起源、發展和特點,本規范中所稱「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疾病狀態或手術。

1 適用范圍

本規范中的疾病定義在參考國內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險發展狀況並結合現代醫學進展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因此,本規范適用於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

2 使用原則

2.1 保險公司將產品定名為重大疾病保險,且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該產品保障的疾病范圍應當包括本規范內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種疾病外,對於本規范疾病范圍以內的其它疾病種類,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使用;同時,上述疾病應當使用本規范的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

2.2 根據市場需求和經驗數據,各保險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增加本規范疾病范圍以外的其它疾病種類,並自行制定相關定義。

2.3 重大疾病保險條款和配套宣傳材料中,本規范規定的疾病種類應當按照本規范3.1所列順序排列,並置於各保險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種類之前;同時,應當對二者予以區別說明。

2.4 保險公司設定重大疾病保險除外責任時,對於被保險人發生的疾病、達到的疾病狀態或進行的手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規范3.2規定的范圍。

3 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

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的疾病名稱、疾病定義、除外責任和術語釋義應當符合本規范的具體規定。

3.1 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名稱及疾病定義

被保險人發生符合以下疾病定義所述條件的疾病,應當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

3.1.1 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范疇。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傑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註:如果為女性重大疾病保險,則不包括此項。

3.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三項條件:

(1)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4)發病90天後,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50%。
3.1.3 腦中風後遺症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後,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3.1.4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

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3.1.5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

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激光射頻技術及其它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范圍內。

3.1.6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3.1.7 多個肢體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干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3.1.8 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彌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3.1.9 良性腦腫瘤

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並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2)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腦垂體瘤、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圍內。

3.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持續性黃疸;

(2)腹水;

(3)肝性腦病;

(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

因酗酒或葯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圍內。

3.1.11 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後,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3.1.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lasgow coma scale)結果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它生命維持系統96小時以上。

因酗酒或葯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圍內。

3.1.13 雙耳失聰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500赫茲、1000赫茲和2000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90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3.1.14 雙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矯正視力低於0.02(採用國際標准視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3)視野半徑小於5度。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3.1.15 癱瘓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天後或意外傷害發生180天後,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3.1.16 心臟瓣膜手術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

3.1.17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能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明顯的認知能力障礙、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神經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圍內。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3.1.18 嚴重腦損傷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180天後,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3.1.19 嚴重帕金森病

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震顫麻痹、共濟失調等。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葯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繼發性帕金森綜合征不在保障范圍內。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3.1.20 嚴重Ⅲ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3.1.21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慢性疾病,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IV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30mmHg。

3.1.22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髓麻痹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條件。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3.1.23 語言能力喪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經過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范圍內。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3.1.24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2)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① 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

② 網織紅細胞<1%;

③ 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3.1.25 主動脈手術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

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范圍內。

3.2 重大疾病保險的除外責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疾病、達到疾病狀態或進行手術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3.2.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3.2.2 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

3.2.3 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2.4 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3.2.5 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6 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3.2.7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3.2.8 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3.3 術語釋義

3.3.1 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

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5)進食:自己從已准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3.3.2 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指肢體的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肢體是指包括肩關節的整個上肢或包括髖關節的整個下肢。

3.3.3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指無法發出四種語音(包括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中的任何三種、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指因牙齒以外的原因導致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3.3.4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確診或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經過積極治療180天後,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3.3.5 專科醫生

專科醫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1)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2)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並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注冊;(3)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4)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3.3.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艾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英文縮寫為AIDS。

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症狀或體征的,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症狀或體征的,為患艾滋病。

3.3.7遺傳性疾病

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後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徵。

3.3.8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指被保險人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
4 重大疾病保險宣傳材料的相關規定

在重大疾病保險的宣傳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稱單獨出現,應當採用以下主標題和副標題結合的形式。

4.1 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4.2 急性心肌梗塞

4.3 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4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4.5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4.6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4.7 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4.8 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4.9 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

4.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葯物濫用所致

4.11 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葯物濫用所致

4.13 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14 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15 癱瘓——永久完全

4.16 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胸手術

4.17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18 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19 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20 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4.21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

4.22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23 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24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4.25 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5 附則

5.1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建立常設機構,研究重大疾病保險相關疾病醫療實踐的進展情況,並組織人員定期對疾病定義及規范進行修訂。

5.2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1日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應當符合本規范。對本規范施行前已經簽訂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要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5.3 本規范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F. 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什麼意思

強調必須是頭一次得癌症,不能是原先得過治療好後又得的。
合同所指的癌症,一般條款里要求要經過醫學診斷,達到合同所規定的程度才能賠
除此之外,皮膚癌和早期惡性腫瘤不包括在內

G. 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合同所指的癌症

就是你再購買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時是身體健康的,購買了保險公司重專大疾病保險後,過了屬觀察期,去保險公司合同上指定的二級以上醫院,被專科(內科,外科等)醫生,主治醫師以上(可以有權開處方葯的),診斷出你的疾病是保險合同上規定的一種大病就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H. 專科醫生是什麼意思

專科醫師是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了執業醫師資格,並在執業醫師注冊後進行相應的住院醫師培訓,取得某專科醫師資格,並經注冊的臨床醫師。
在我國的醫學辭典里,「專科醫師准入」似乎還是一個新詞,因為醫學院校的畢業生在醫院經過短暫的「輪轉」後,都會被順理成章地分配到醫院的各個科室,分配的依據可能是科室的需要,或個人的某種「特權」。然而這種狀況不久將可能被改變。
我國目前臨床科室設置了33個專科和109個亞專科,而學科分類僅有19個二級學科和72個三級學科。專科分類總數大於學科分類總數,學科分類總數又大於住院醫師培養分類總數。專科分類中,國內外基本一致的有: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神經內科、急診科、麻醉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膚科、病理科、影像科、康復科、全科、職業病科;我國特色的有:中西醫結合科、計劃生育科、婦幼保健科、醫療美容科、醫學檢驗科、輸血科;分類均較混亂的有:腫瘤科、各類ICU、整形外科、精神科、遺傳學相關科室、特種醫學科、老年科、姑息治療科、危重病科;「眾有我無」的包括:專科護師、家庭醫師、圍產科、手外科等。
目前我國臨床科室設置主要是因需設科,往往是針對特定問題提出特定的解決方案,缺少跨部門的、全局統籌規范性、指導性專科設置的系統設計。加之缺少高標準的醫師培訓體系,造成科室設置多而不精,醫師業務范圍過窄、專業知識技能不全又不專的現象,從而影響了我國(尤其是基層醫院)的醫療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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