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本科畢業論文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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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戶籍制度的存廢
[摘要]:今天,我們的生活仍然受制於一本小小的戶口本,從衣食住行到看病報銷,從上學工作到政治參與,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所帶來的中國社會的全面轉型,現行的戶籍制度已經無力承載其背後的權責利關系,80後、90後逐漸成為社會的中堅力量和新興力量,這些進城務工人員的子女——「農二代」,也逐漸在「不是城市人,但也不是鄉下人」的夾縫中成長出來。為了有效地解決這些農民工及農民工子女的戶口問題,今年6月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出台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意見》明確的規定了農民工進城入戶的條件和方法。但是實踐中《意見》僅僅是一紙治標不治本的「葯方」,並不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戶籍制度的改革,才是最終的解決之道。正如上段所說,現行戶籍制度的不平等實際上是其背後一系列利益分配的不平等。而這些利益,大都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如就業、社保、教育等。所謂「無納稅,無代表」的含義,無非是一個公民權利義務的關系,而正是這些「鄉下人」,在城市裡和城裡人一樣的工作,但卻沒有享受到城裡人應享受到的公共服務,為此,國內的專家學者在戶籍制度存廢(改革)上研究、探討了近10年。
[關鍵詞]:戶籍制度;改革;農轉非
目錄
一、戶籍制度的調整和改革
二、調整「農轉非」政策
三、實施「自理口糧戶口」制
四、暫住人口管理方法的出台
五、實行居民身份證制度
六、戶籍制度的深化改革
(一)試行「當地有效城鎮居民戶口」制
(二)流動人口管理的有序化
(三)小城鎮戶籍制度的改革試點及其戶籍的放開
(四)戶籍管理中幾個突出問題的解決
參考文獻:
一、戶籍制度的調整和改革
在1976年後的「撥亂返正」過程中,此前所實行的大部分制度、法律和法規逐漸恢復。在此背景下,我國的戶籍制度及其有關的各種制度法規恢復延續下來。並且基於社會穩定及社會秩序的需要,仍然繼續推行嚴格控制人口遷徙的政策。
1977年11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規定》指出:市鎮人口的增長,必須與農業生產的發展水平相適應。嚴格控制市、鎮人口是黨在社會主義歷史時期的一項重要政策。處理戶口遷移,首先要貫徹嚴格控制市、鎮人口增長的方針,同時要保障人民群眾符合國家規定的遷移。《規定》確立的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原則為:從農村遷往市、鎮(含礦區、林區等,下同),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從其他市遷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嚴格控制。從鎮遷往市·,從小市遷往大市,從一般農村遷往市郊鎮郊農村或國營農場、蔬菜隊、經濟作物區的,應適當控制。從市、鎮遷往農村,從市遷往鎮,從大市遷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間、鎮之間、農村之間的遷移,理由正當的,應准予落戶。《規定》明確指出:與市、鎮職工、居民結婚的農村人口(包括上山下鄉知識青年),應在農村參加集體生產勞動,不得遷入市鎮,其子女也應在農村落戶。市、鎮職工在農村的父、母,不得遷入市、鎮。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工、合同工、輪換工和亦工亦農人員,其戶口不得遷入市鎮。縣及縣以下集體所有制職工是農村戶口的社隊工業勞動者,不得轉為吃商品糧人口符合國家規定,需要返回市、鎮家中的,予落戶.上山卜鄉知識青年,不得轉為吃商品糧人口。因病殘或家庭有特殊困難,經市、縣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辦公室審閱同意,准《規定》明確了審批戶口遷移的許可權和手續為非農業人口,從鎮遷往市,從小市遷往大市。規定凡從農村遷往市鎮,由農業人口轉以及從一般農村遷往國營農場和蔬菜隊的,都必須向遷入地派出所(或公社)中請,經派出所(或公社)地的市縣公安局審批。執行《戶口登記條例》。要求從農村遷往市、鎮,從鎮遷往市,查實有關情況,一律報遷入從小市遷往大市,必須嚴格規定的中報制度:新招職工憑市、縣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
人調動憑組織、人事部門的調動證明;大、專院校學生憑教育部門的錄取證明;幹部復員退伍、轉業軍人,憑復退、轉業軍人安置辦公室的證明;其他人憑公安機關的准予遷入證明中報戶口。該規定不僅進一步強化嚴格控制農村人口進入城鎮,而且還明確了「農轉非」問題,在實際上認可了有關的「農轉非」的政策,井正式提出嚴格控制「農轉非」。稍後,為貫徹上述《通知》精神,公安部在《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的意見》中,給各省、市、自治區下達了「農轉非」的內部控制指標,即「每年批准從農村遷入市鎮和轉為非農業人口的職工及其家屬人數,不得超過非農業人口數的1.5喻」。從而對「農轉非」實行了政策與指標雙重控制的管理體制。
二、調整「農轉非」政策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為了解決落實政策人員、返城知青和精簡幹部、職工的回城落戶問題,國家有關部門調整了相關的戶籍政策。1980年以後,國家除繼續對城鎮人口增長實行嚴格控制以外,在政策上對若干特殊的「農轉非」問題開了「口子」,從而使一些特定的農村人口遷入城鎮。1980年9月,公安部、糧食部、國家人事局聯合頒布的《關於解決部分專業技術幹部的農村家屬遷往城鎮由國家供應糧食問題的規定》指出:「黨中央對知識分子生活上存在的實際問題,非常關心。目前有少數專業技術骨乾的配偶在農村,生活有很大困難。為了使他們能集中精力工作,為四化多做貢獻,在當前國家還有困難的情況下,可採取分批、分期的辦法,逐步解決他們在農村的家屬遷往城鎮,由國家供應糧食的問題。」其照顧的對象為高級專業技術幹部、有重大發明創造和在科研、技術及專業工作上有特殊貢獻的專業技術千部。符合此規定遷往城鎮落戶的人員,不佔公安部正常審批的控制指標.隨著中國各項社會經濟事業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全面推進,在放鬆「農轉非」上,政策上的「口子」也越開越多,越開越大,其中很大部分不佔1.5%的正常控制指標。「農轉非」政策調整所涉及的范圍很廣。盡管國家在調整「農轉非」政策,但對於農村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嚴格控制並沒有放鬆。在1981年!2月,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嚴格控制農村勞動力進城做工和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通知》,指出非農業人口的大量增加,和當前我國農業提供的商品糧、副食品的能力,以及城市的負擔能力很不適應。為此,要引導農村多餘勞動力在鄉村搞多種經營,不要只往城市裡擠。《通知》要求嚴格控制從農村招工,要求認真清理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農村勞動力,還要求加強戶口和糧食管理,對農村人口遷往城市的要從嚴掌握,遷轉戶口由公安機關統一辦理;糧食部門也要按照政策嚴格控制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1989年10月,在治理整頓背景下,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嚴格控制「農轉非」過快增長的通知》。指出「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即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並由國家按照糧食供應辦法供給口糧(以下簡稱『農轉非』),是一項重大的社會、經濟政策。……必須加強對『農轉非』的宏觀控制管理,使其增長的速度規模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通知》要求把「農轉非」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對「農轉非」實行計劃指標與政策規定相結合的控制辦法,並將每年的「農轉非」指標壓縮為1.50。各地審批「農轉非」必須嚴格控制在國家下達的「農轉非」計劃指標范圍內,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符合國家政策規定但沒有指標的,暫緩辦理;有指標但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不予辦理。 在改革開放之後,國家並沒有對戶籍制度進行完全改革,而是在繼續嚴格控制「農轉非」的基礎上,對特定人口的「農轉非」適當予以照顧.雖然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得以大大加速,實行改革後,農村人口的壓力和城市的吸引力顯現,但國家對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的控制並沒有較大的松動。在改革開放之初,國家對「農轉非」政策所開的口子,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在對「文革」時期所犯錯誤的糾正。而政策調整的受益者也首先是在「文革」中受到打擊迫害和錯誤對待的人,以及一些特殊的城鎮職工個人及其家屬.
三、實施「自理口糧戶口」制
隨著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落實,農村集體生產下潛伏著的大量剩餘勞動力顯現出來,這些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的願望十分強烈。而既定的戶籍制度依然將其排除在城市就業的范圍,至多他們能夠以「合同制工人」的身份進入城市就業.盡管「合同工」可以享受國家勞動法規規定的勞動保障和其它權益,但是他們仍然面臨因戶口而帶來的諸多不便,如糧油供應、住房、子女教育等。在戶籍制度沒有放鬆的條件下,合同工並不能解決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和城市對勞動力的需求。反而,在兩種勞動用工制度的對比中,強化了戶籍制度,進一步向人們展現了戶籍的重要性.在農民不能進城做工的情況下,農民將工業請下了鄉。鄉村工業的發展正是戶籍制度逼迫下,農民走出的一條生存和發展之路。這條出路就是人口不向城市集中而把工業拉進農村,使農村裡剩餘勞動力可以向自辦的工業轉移。」』隨鄉鎮工業的蓬勃興起,越來越多的從事非農業經營的農民轉向集鎮務工,在小城鎮聚集居住。有鑒於此,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關於1984年農村工作的通知》指出:越來越多的人脫離耕地經營,轉入小工業和小集鎮服務業「是一個必然的歷史性進可以為農業生產向深度廣度進軍,為改變人口和工業的布局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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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隱私權的涵義及歷史沿革…… 1
二、我國隱私權的保護現狀……… 3
三、我國隱私權的保護方式…… 5
四、我國隱私權的保護體系中存在問題與完善… 8
內容摘要: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自我隱私保護的觀念也逐漸得到社會的認同。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程度標志著一個社會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都有相關的立法,然而,我國法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的立法顯然不足,同其他國家相比在隱私權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於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法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缺乏力度,對隱私權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只是使隱私權初見於成文法律,問題在於是間接保護,而不是直接保護,往往讓受害人處於尷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護公民隱私權就成為理論界和實踐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關鍵詞:公民隱私權形成特徵保護 立法保護
隱私,又稱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擾,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等。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一並受到保護,不被他們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是公民對自己個人信息、個人寧靜生活以及決定私人事務等享有一項重要民事權利,它包括個人信息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作為公民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絕對權,其核心內容是對自己的隱私依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目前我國在人格權保護上,其制定的法律較為完善,但仍然沒有形成價值趨向明確的體系。特別是隱私權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款加以保護。本文旨在通過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的分析,來闡釋個人觀點。
一、隱私權的涵義及歷史沿革
(一)隱私權的涵義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
隱私權是一種具體的人格權,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隱私隱瞞權。又稱保密權,它首先包括公民對身體隱秘部位的保密權,這是公民一項最根本的隱私權,從上述隱私權的特徵可知,隱私權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人格權,故權利主體有隱瞞的權利,是維護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戀中的男女雙方對以前的婚戀史、性生活行為史有隱瞞對方的權利。而現實生活中,作為坦誠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對方的諒解從而造成婚戀關系破裂。這種隱私權專指自己對自己的隱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權利。
(2)隱私利用權。公民對自己的隱私,不但享有消極隱瞞不用的權利,還同時享有利用的權利,這種利用權是指公民對自己個人資訊進行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這種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許他人利用。
(3)維護權。是指權利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所享有維護其不可侵犯,並在
受到非法侵犯時可以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
(4)私支配權。是指公民對於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支配。
(二)隱私權的歷史沿革
隱私權的概念和理論,最初源於美國。近現代的法制化進程中,沒有隱私權的概念,《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作為大陸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沒有隱私權的概念,所以也就沒有隱私權的理論。1980年,美國法學家路易斯�6�1布蘭蒂斯和薩莫爾�6�1華倫在哈佛大學的《法學評論》上,發表了一篇著名的論文《隱私權》,提到「保護個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產物之原則,是為隱私權。」當時英文裡面提到隱私權的概念是這句話:「就是讓我獨處一種權利,讓我獨善其身的一種權利,不受別人打擾的一種權利。」文章特別強調上述權利是憲法規定的人所享有的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養達到一定程度的人才會認識到它的價值,進而珍視它。此後,這項關於隱私權的理論,開始受到廣泛的重視和承認。
關於隱私權,學者們對其下了許多種定語。(1)美國學者威廉�6�1荷爾在《新聞法》中認為,隱私權可以下定義為一種每個人要求個人的私人事務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於眾的自然權利,或個人私事未經允許不得公開的權利。(2)英國學者認為隱私權是公民享有的關於個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為他人非法公開的權利,並將侵害隱私權的形式歸納為侵擾、盜用及披露私人事務等三種。(3)日本學者前田雄二認為隱私權是保護個人私生活秘密、控制個人情報流傳的權利。人,無論誰都具有不願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這些如被窺見或者公開發表,讓很多人知道,便會覺得羞恥不快。(4)我國台灣學者呂光認為:「隱私權是對個人私生活的保護,使每個人能安寧生活,不受干擾,未經本人同意,其與公眾武官的私人事務,不得刊布或討論,其個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獲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業上的用途。」(5)我國大陸學者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如以下幾種:佟柔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個人私生活秘密和個人生活自由為內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種人格權。」王利明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1]。」楊力新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和社會組織對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護的權利。」張新寶認為,「隱私權是指私人
生活安寧不受他人非法干擾,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動、個人信息等私人領域內不為或不欲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為限,包括動態性和靜態性的隱私權[2]。」
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但是隱私權保護在1988年《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993年的《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均規定:公布、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使隱私權初見於成文法律,但是問題是間接保護,而不是直接保護。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確定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隱私權雖沒有被認為是一種獨立人格權,利益受司法保護,但是該解釋隱含侵害隱私權保護的內容,仍不失為一種立法和法律研究的進步,但法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的立法顯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隱私權的保護現狀
侵犯公民隱私權的現狀在我國司空見慣,遺憾的是時至今日,隱私權在我國法律叢林中尚無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確將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權利從立法上予以確認,有關隱私權保護的曖昧性規定散見於若干法律之中,就連《民法通則》也通篇不見隱私權的蹤影,這不能不說是我國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於立法的缺席,因侵權的保護往往於法無據,致使公民隱私權的司法救濟相當尷尬和被動。最高法院的司法結實將隱私權納入名譽權的范疇予以保護,涉嫌侵犯隱私權的官司,通常只能牽強附會地以侵犯名譽權、肖像權或姓名權等為案由立案審理,這種張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
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來保護個人資料不被泄露和濫用,立法上遠未形成完整體系,司法審判的經驗欠缺,理論研究也比較落後。因此可以說,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是社會發展給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個人資料被商家使用本是無可厚非的,因為商家需要利用用戶資料以獲取更大的商業利潤,同時消費者也需要獲得更多、更周到的商業服務。而目前的問題在於,大多數商業公司收集個人資料時,沒有明確告知用戶將如何管理和使用這些個人資料,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用戶資料作為商業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單位或個人利用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將居民提供的個人資料作為商業情報,提供一些商業公司賺錢,甚至於倒買倒賣用戶資料。比如將孕婦體檢、生產分娩、幼兒入托、上幼兒園、小學等資料和信息出賣給相關商業公司,這些公司在從中挑選目標客戶,從事商品銷售等活動。在用戶不需要相關商業服務的情況下,這樣的銷售就干擾了人們的正常生活,給人們帶來了無窮無盡的麻煩。尤其是近年來大量發生在醫院的患者隱私權被侵犯的案例,實在令人觸目驚心,於是,醫院也被稱為「最沒有隱私的地方」。據報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婦女在醫院作婦科檢查時,事先並未徵得本人同意,醫院竟將她當成教學的「活標本」,讓十幾個實習醫生圍著她觀摩身體各部位。尊重並保守患者的個人醫療隱私,不僅僅是醫院的義務及醫生的職業道德,同時也應成為醫院及醫生的法律義務。我國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但醫療隱私權的保障問題卻沒有在現行《執業醫師法》予以規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於觀念滯後所致。
D.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5000-7000字
可以交流一下兒,有聯系方式。
E. 求一篇法律專業大學畢業論文的格式,最好是八千字的
畢業論文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專業應考者完成本科階段學業的最後一個環節,它是應考者的總結性獨立作業,目的在於總結學習專業的成果,培養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從文體而言,它也是對某一專業領域的現實問題或理論問題進行科學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義的論說文。完成畢業論文的撰寫可以分兩個步驟,即選擇課題和研究課題。
首先是選擇課題。選題是論文撰寫成敗的關鍵。因為,選題是畢業論文撰寫的第一步,它實際上就是確定「寫什麼」的問題,亦即確定科學研究的方向。如果「寫什麼」不明確,「怎麼寫」就無從談起。
教育部自學考試辦公室有關對畢業論文選題的途徑和要求是「為鼓勵理論與工作實踐結合,應考者可結合本單位或本人從事的工作提出論文題目,報主考學校審查同意後確立。也可由主考學校公布論文題目,由應考者選擇。畢業論文的總體要求應與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相一致,做到通過論文寫作和答辯考核,檢驗應考者綜合運用專業知識的能力」。但不管考生是自己任意選擇課題,還是在主考院校公布的指定課題中選擇課題,都要堅持選擇有科學價值和現實意義的、切實可行的課題。選好課題是畢業論文成功的一半。
第一、要堅持選擇有科學價值和現實意義的課題。科學研究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認識世界、改造世界,以推動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因此,畢業論文的選題,必須緊密結合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以促進科學事業發展和解決現實存在問題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選題要符合科學研究的正確方向,要具有新穎性,有創新、有理論價值和現實的指導意義或推動作用,一項毫無意義的研究,即使花很大的精力,表達再完善,也將沒有絲毫價值。具體地說,考生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選題。首先,要從現實的弊端中選題,學習了專業知識,不能僅停留在書本上和理論上,還要下一番功夫,理論聯系實際,用已掌握的專業知識,去尋找和解決工作實踐中急待解決的問題。其次,要從尋找科學研究的空白處和邊緣領域中選題,科學研究
還有許多沒有被開墾的處女地,還有許多缺陷和空白,這些都需要填補。應考者應有獨特的眼光和超前的意識去思索,去發現,去研究。最後,要從尋找前人研究的不足處和錯誤處選題,在前人已提出來的研究課題中,許多雖已有初步的研究成果,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還有待於豐富、完整和發展,這種補充性或糾正性的研究課題,也是有科學價值和現實指導意義的。
第二、要根據自己的能力選擇切實可行的課題。畢業論文的寫作是一種創造性勞動,不但要有考生個人的見解和主張,同時還需要具備一定的客觀條件。由於考生個人的主觀、客觀條件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在選題時,還應結合自己的特長、興趣及所具備的客觀條件來選題。具體地說,考生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綜合考慮。首先,要有充足的資料來源。「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在缺少資料的情況下,是很難寫出高質量的論文的。選擇一個具有豐富資料來源的課題,對課題深入研究與開展很有幫助。其次,要有濃厚的研究興趣,選擇自己感興趣的課題,可以激發自己研究的熱情,調動自己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能夠以專心、細心、恆心和耐心的積極心態去完成。最後,要能結合發揮自己的業務專長,每個考生無論能力水平高低,工作崗位如何,都有自己的業務專長,選擇那些能結合自己工作、發揮自己業務專長的課題,對順利完成課題的研究大有益處。
F. 求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題目自定,最好別上網一搜就找到的那種哈,謝謝了,8000字左右就可以
額 這也行.......
G. 求一篇法學專業的畢業論文(本科),字數5000-8000字,希望是自己寫的。
你這個專業
寫起來比較麻煩
你要多搜集些一手資料
這樣寫起來才得心順手
不知道你現在准備工作做得怎樣
如果你有困難
請看下面我號子
請看下面
..6.4.2.6.6,,,,接下...............................
.....................7.4.4.1,,,結束
(如果有意
請加我上面號
我全天在線的
偶爾隱身
)
H. 求助一篇法學專業畢業論文,要求8000-10000字,論文包括題目、中文摘要、外文摘要、目錄、正文、參考文獻
呵呵,法學專業畢業論文,現在論文都是要錢的,你在這問沒什麼會給你的,要麼自己寫得了,要麼給別人寫。有個淺論天下的,寫的論文還不錯,價格也可以,自己想想辦法吧。
I. 求一份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要求5000-7000字,題目不限。謝謝謝謝 急!
完善抄我國行政追償制度的思考摘襲 要
行政追償是實現依法治國目標的重要保證。但我國的這一制度設計過於原則,亟待完善和細化。學界對這一問題似乎也沒有給予太多關注。本文旨在通過對行政追償概念的界定和對行政追償權行使的探討,結合我國立法的規定,從行政追償的標准、時效、監督制度等三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行政追償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行政追償權;監督;救濟
目錄
摘 要 1
前 言 2
一、行政追償概念的界定 2
(一)行政追償的定義 2
(二)行政追償的特徵 3
二、完善我國行政追償制度的建議 4
(一)行政追償標準的完善 5
(二)行政追償時效的確立 6
(三)行政追償監督制度的完善 7
結 論 7
參考文獻 8以上回答來自: http://www.lwtxw.com/html/53-6/642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