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本科專業申報與管理制度
㈠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高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以及相關的備案與審批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規版定。
第三條高校權設置和調整專業,應主動適應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應知識創新、科技進步以及學科發展需要,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接受高質量高等教育需求;應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辦學條件,優化學科專業結構,促進學校辦出特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㈡ 大學裡面學院,系,專業這三個的區別是什麼
一般來說一個學院就一個系,也有些學院有兩個系,算是對學院的進一步細分;每個系就有若干專業了。三者就是樹的結構。
中國先行的大學有的大學實行學院制,有的大學實行系制.
實行學院制度的是在學校的下面設置各個學院,學院下面設置系,系下面設置專業,專業下面是班級
實行系制的是在學校下面設置系,系下面設置專業,專業下面是班級
大學的系是按學科門類劃分的,比系大的是學院,學院是按學科大類劃分的。也就是大學分為若干個二級學院,每個二級學院下設若干個系,每個系又設立若干個本科專業或研究生專業。
舉個例子,北京大學下設數學科學學院、信息科學技術學院、物理學院、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國際關系學院、基礎醫學院、工學院、外國語學院···
上面的工學院下設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力學與空天技術系、能源與資源工程系、生物醫學工程系、先進材料與納米技術系。前面的力學與空天技術系下設理論與應用力學本科專業。
再比如數學科學學院下設數學系、概率統計系、科學與工程計算系、信息科學系、金融數學系。數學系下設數學與應用數學本科專業。
㈢ 西北工業大學管理學院的本科專業設置
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具備工程技術背景和注冊會計師系列知識,掌握經濟學與管理科學的基本理論、實務和方法,具有戰略眼光、競爭意識和組織才能,熟練運用經濟學知識、管理學知識和財務分析工具研究解決企業管理問題的復合型高級管理人才。學生將適於在現代公司(包括跨國公司)及有關組織從事各種管理工作。
課程設置:主要課程有管理學、微宏觀經濟學、管理經濟學、統計學、運籌學、市場營銷學、生產管理、會計學、財務成本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戰略管理、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項目管理、管理信息系統、經濟法、電子商務等。
深造與就業方向:可以選擇繼續報考攻讀管理學科方向的碩士研究生,畢業生就業實行雙向選擇,可在各類工商企業(包括跨國公司)及相關科研機構從事經營管理工作和研究工作。
學制/學位:本科四年制/管理學學士 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具備經濟學理論基礎和系統的市場營銷專業知識,具備市場研究、營銷策劃、外語交流及計算機應用能力的復合型高級管理人才。
課程設置:主要課程有管理學、微宏觀經濟學、市場營銷學、國際市場營銷、國際貿易理論、國際貿易實務、營銷企劃實務、談判與推銷技巧、商務英語、財政與金融、會計學、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統計學、資料庫語言、電子商務、廣告學、管理心理學、項目管理、價格學等。
深造與就業方向:畢業生選擇繼續報考攻讀管理學科方向的碩士研究生。畢業生就業實行雙向選擇,可在各類工商企業及研究機構從事國際國內貿易、市場營銷策劃和管理研究工作。
學制/學位:本科四年制/管理學學士 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具備現代管理理論基礎、計算機科學技術知識及應用能力,掌握系統工程思想和信息系統分析與設計方法以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能在國家各級管理部門、工商企業、科研單位等部門從事信息技術的應用、開發和管理,或從事有關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課程設置:主要課程有管理學、管理經濟學、運籌學、統計學、市場營銷學、會計學、財務管理、生產管理、電子商務、經濟法、微機原理與應用、資料庫系統、信息系統分析與設計、管理系統模擬、操作系統原理、信息系統開發工具技術、人工智慧與專家系統、ERP原理及應用等。
深造與就業方向:畢業生能繼續報考攻讀管理學科方向的碩士研究生。畢業生就業實行雙向選擇,可在國家各級管理部門、工商企業、科研單位等從事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開發和管理、或從事有關科研教學工作。
學制/學位:本科四年制/管理學學士 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具有良好的管理學、經濟學基礎,扎實的會計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和實際操作能力,了解經濟政策和法規,適應現代企業財務會計創新的要求,並具備管理、經濟、法律、外語、計算機等知識和能力,同時既懂中國實際又了解國際慣例的實用型高級會計學專門人才。
課程設置:主要課程有會計學原理、財務管理、中級財務會計、高級財務會計、成本會計學、會計信息系統、管理會計、統計學、微宏觀經濟學、經濟法、管理學、財政與金融、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稅法、審計學等。
深造與就業方向:可繼續報考攻讀管理學科方向的碩士研究生。畢業生就業實行雙向選擇,可以在政府機關、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險、工商企業等單位和部門從事會計工作。
學制/學位:本科四年制/管理學學士 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具備現代項目管理的系統知識,掌握現代管理科學的理論、方法和手段,在國防、信息技術(IT)、製造、建設等工程領域從事項目決策和全過程管理的復合型高級工程或項目管理人才。
課程設置:主要課程有管理學、運籌學、工程力學、項目管理概論、工程項目管理、項目計劃與控制、項目融資與費用管理、項目質量管理、項目人力資源管理、研發項目管理、國防項目管理、合同管理、項目風險管理、項目信息資源管理、系統工程學等。
深造與就業方向:畢業生可以繼續報考攻讀管理學科方向的碩士研究生。畢業生可在各類工程公司、工程建設監理公司、研究與開發機構、政府部門等從事項目管理工作。畢業生可攻讀本專業及相關學科專業的碩士研究生。
學制/學位:本科四年制/管理學學士

㈣ 學校繼續教育學院申報新專業需要哪些手續
下面是總則!!北京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籍管理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北京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教學質量,建立正常的教學秩序,嚴格學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參照國家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暫行工作條例》,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北京大學成人脫產、夜大學、函授及遠程(網路)教育等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在籍學生。第三條北京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習年限:專科、大專起點升本科為2—5年;高中起點升本科為3—6年。第二章入學與注冊第四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必須持《北京大學入學通知書》及其它有關證件,按規定的日期到學校、函授站或遠程教育教學中心入學手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事先書面向學校、函授站或遠程教育教學中心請假,並附工作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無故逾期兩周不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第五條新生在入學手續後經審核合格即可填寫有關表格,交納學費及相關費用。新生完注冊手續方可取得北京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籍。凡屬於不符合招生條件,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報有關部門查究處理。第六條新生如因病或因工作需要不能堅持學習,經本人申請,繼續教育部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於次年開學前一個月內提出重新入學的申請,並重新入學手續。無故逾期不申請入學手續者,取消其重新入學資格。第七條學生在校期間,每學期開學時均須按時到學校、函授站或遠程教育教學中心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逾期兩周不注冊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由繼續教育部注銷其學籍。第三章課程選修第八條學生注冊時,須仔細了解本專業教學計劃的內容、要求和教學進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教師指導下制定學習計劃。第九條每學期期末,院系公布下學期的教學執行計劃,經本專業主管領導批准,學生可在本院系、函授站、遠程教育教學中心選修不同年級、教育形式、層次與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相同課程(本科生不可選修專科課程)。第十條學生所選課程期末考核成績不及格,不能獲得該課學分。必修課程須重修或重考;選修課程可以重修或重考本門課程,也可以換選其它選修課程。第十一條學生選課時須遵循以下原則:(一)所選課程的授課時間不得相互沖突;(二)擬選修的課程,若有先修課,應修完先修課,方可選修本課程;第十二條學生選讀本專業以外的課程時,須經過本專業主管領導的批准,還須遵守開課單位的有關規定,得到開課單位的批准。第十三條學生選課後應按所選課程上課。如需要退選或加選,可在每學期第四周之前,退選或加選手續。學生未退選手續而不參加課程考試,以曠考論處,必須重修或重考該課程;學生未加選手續而參加考試的課程,不給成績,不獲學分。第十四條學生所修讀的選修課獲得的學分,超過教學計劃規定的選修課要求的學分數時,超出部分如實記錄為選修課學分,選修課學分不能替代必修課的學分。第十五條學生可以在申報畢業前,重修已經通過的成績不理想的課程。第四章課程免修第十六條持有北京市成人本科教育英語統一測試合格證書或全國大學英語四級(含四級)以上或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PETS)四級(含四級)以上考試合格證書的學生,可以申請免修專科、本科的公共英語課。持有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PETS)三級合格證書或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單科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的學生,可以申請免修專科的公共英語課。第十七條英語專業專科畢業的學生,可以申請免修現在讀的非英語專業的專科、本科的公共英語課。第十八條持有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以上證書或持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獲得的計算機應用基礎課單科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的學生,可以申請免修非計算機類專業的專科、本科的公共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第十九條計算機專業的專科畢業學生,可以申請免修非計算機類專業的本科的公共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第二十條持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哲學、政治經濟學、鄧小平理論等單科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的學生,可以申請免修專科、本科教學計劃規定的相同的公共政治課。第二十一條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學歷的在讀專升本學生和具有本科、專科學歷現在讀第二學歷的專科學生,可以申請免修已經學過且與我校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學時等相當的公共基礎課與專業基礎課。學生申請免修本科的專業基礎課,其原課程考試成績須在75分(含75分)以上。第二十二條持有北京大學教務部、研究生院、繼續教育部核發的課程考試成績單的學生,可以申請免修與教學計劃規定的相同課程,並且在畢業生成績表上記原始考試成績。第二十三條學生申請免修課程的學分數不得超過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畢業要求總學分數的三分之一。第二十四條學生除已獲准免修的課程外,還持有其它課程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且該課與專業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教學內容、授課學時相當,可向所在院系申請不參加面授,只參加期末考試。第二十五條使用虛假、偽造的證書、成績證明(成績單)課程免修者,一經查出即視情節給予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本科學生取消其申請學士學位資格。第二十六條已批准免修的課程(第二十二條除外),在畢業生成績表的成績欄內一般記「免修」字樣。第二十七條申請課程免修,需在每學期開學後四周內向所在院系、函授站點、遠程教育教學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相應畢業證書和在六年有效期之內的成績單或成績證明原件、復印件。北京地區學生由院系、京外學生由函授站、遠程教育教學中心負責查驗證書、成績單原件,在復印件上簽名蓋章交所在教學院系審核。院系在《課程免修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後將證書、成績單復印件一並報繼續教育部審批。
㈤ 深圳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規定全文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憑《深圳大學錄取通知書》並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於報到日期前向學校提交書面報告及所在街道、鄉鎮(或原單位)的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經教務處批准,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後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辦理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入學體檢復查由深圳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組織進行。對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通過治療在一年內可達到招生體檢標准者,暫不注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經治療康復,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後,按下一學年新生入學標准重新辦理入學及注冊手續。對體檢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必須在學校規定報到日期內到校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並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未經學校批准而不繳納學費者不予注冊。未經注冊的學生,學校將撤消其選課資格。
(一)學生注冊時須持本人學生證,由注冊人員在學校注冊系統中為學生注冊並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專用章,作為已注冊憑證和學生證有效憑證。
(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須事先請假(病假須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並說明請假時間。請假時間從規定注冊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周。因病確需續假者,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辦理續假手續。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學校將給予嚴肅處理。
(三)未辦理請假、續假手續超過兩周以上(含兩周)或請假後逾期未注冊者,視為學生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學生證遺失者,經學院同意後,可先注冊,補辦學生證後,緩期辦理驗證手續。
(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五條 注冊後學生因病、事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一)因病請假,憑學生本人申請及學校醫院的病假條。
(二)因事請假,憑學生本人申請及有關部門書面證明材料。
(三)兩周以內假期由學生所在學院領導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兩周以上假期由學生所在學院領導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批。
(四)因事請假必須由學生本人辦理。
(五)學生請病假、事假期滿後須到教務處銷假。
第二章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六條 本科各專業的標准修業年限通常為四年,城市規劃、建築學等土建類學科專業為五年。學校實行學分制,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彈性學制。我校本科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八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七條 因各種原因保留學籍、休學等均計入在校學習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條 學生在標准修業年限內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申請、繳費等手續。在規定的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內仍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之學分者,按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九條 學分累計達到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的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各年級各專業總學分要求按相應的培養方案執行。
第三章 主輔修、雙專業、雙學位
第十條 學校實行輔修、雙專業和雙學士學位制度。
第十一條 學生經高考錄取入學後所在專業為主修專業。在校學生如學有餘力,在修讀主修專業的同時,可根據自己的興趣和學校條件,申請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並完成輔修專業輔修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輔修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院、校審查合格後可獲得「輔修專業證明書」。「輔修專業證明書」只證明學生完成主修專業外的另一專業輔修計劃,不證明學歷。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並完成另一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該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院、校審查合格後可獲得雙專業證明。雙專業證明體現於學生主修專業的畢業證書。
第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獲得主修專業的學士學位,並完成與主修專業不屬於同一學科門類的另一專業雙學士學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雙學士學位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院、校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獲得另一專業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 必修課程合格且未受過處分的在校生有資格申請輔修、雙學位、雙專業,其申請程序為:學生在第四學期末向雙方學院提出申請,申請修讀的專業所在學院根據學院情況對學生修讀資格進行審核,審核後將批準的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備案,同時,學院將批准修讀本學院輔修、雙學位、雙專業的學生名單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申請一個專業作為輔修專業或雙專業或雙學士學位。
第十七條 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習要求:
(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課程與申請者主修專業的課程名稱相同,教學要求也相同時,不須再修讀該課程,所缺學分可由所修讀專業培養方案中的其他課程補足。
(二)所申請的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課程與申請者主修專業的課程名稱相同,但教學要求與內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請免聽或免修。
(三)獲得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資格的學生,相應取得的課程學分不同時作為主修專業的學分重復計算。如果在畢業時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未達到學分要求而放棄,向教務處提交書面聲明後,其相應課程學分可作為主修專業的選修學分。
(四)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生,必須在主修專業申請畢業時完成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並取得相應學分;向修讀學院提出獲得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申請。
第十八條 已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生在主修專業申請畢業時,如未完成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習,但符合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及學分要求,可改為申請輔修。
第十九條 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生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交納一定費用。
第四章 選課
第二十條 各專業的課程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兩種。其中必修課分為綜合必修課和專業必修課。
第二十一條 學生選課,應根據所在年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確定選課內容。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必修課程,無論何時修讀,其性質均為必修。有嚴格規定先後關系的課程,應先選規定的先修課程。學校允許學生跨專業選課。
第二十二條 學生通過選課系統在規定的選課時間內輸入每學期的選課信息。學生輸入選課信息後,必須認真核對自己的選課結果並予以確定。在規定的選課時間內,學生可修改自己的選課信息;超過規定的選課時間,學生只能查詢選課結果,不能修改選課數據。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選課手續,將被視為未獲得該課程的聽課及考試資格,學生不得自行聽課,不得自行參加該課程考試;擅自參加考試者的成績不予承認。
第二十四條 按殘疾考生錄取的學生,由本人申請,所屬學院及校醫院、體育部和武裝部提出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可免修體育課和軍事訓練課,但須用其他課程補足學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自學方式修讀課程,通過考核後取得某門課程的學分,但學生選課後必須按規定辦理該門課程的免聽或免修手續。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六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可取得相應學分,記入學生成績檔案。學生不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學分,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七條 課程的考核方式為考試。
(一)考試以閉卷筆試為主,如果採用開卷、口試等形式,須經院(部)主管領導批准。
(二)課程考核的總評成績評定包括期末成績和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包括課程教學過程中的測驗、作業、讀書報告、實驗報告、調查報告、課堂討論、期中考試等。期末成績與平時成績的百分比一般分別佔60%~70%與40%~30%。
(三)學生凡因考試安排沖突、患病住院或突發意外事件不能參加考試,須到教務處辦理緩考手續。緩考申請未獲批准或擅自不參加考試者視為缺考,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八條 任何課程,學生缺課時數累計超過規定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業量累計超過規定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準參加該課程的考試,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九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對未經批准而缺席者,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重修制度。
(一)對考核成績為F的課程,學生如欲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均應重修。重修課程按上級批準的學分制收費辦法繳納費用。
(二)在校學習期間課程的重修次數不限,每次考核成績記入學校學生成績檔案庫。
第三十一條 凡已選課修讀的課程,其考核成績均記入學校學生成績檔案庫。
第三十二條 學生課程學習的考核成績採用A、B、C、D、F等級記分制記載,其中,採用提高型附加題考試的課程考核成績採用A+、A、B、C、D、F等級記分制記載。同時,學校用平均學分績點作為學生課程學習的綜合評價指標。
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將某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績點,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以學生修讀課程所得的學分績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全部課程學分數的總和,即得出該生平均學分績點。即: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可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核時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違反考場紀律的,其課程考核成績無效(成績記載為F),並在其成績單上註明「作弊」。學校還將視情節輕重,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轉專業。
(一)經學校考核認可,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二)學生入學後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建議調整學生所學專業並經學生本人同意。
第三十六條 每學年各專業轉出的學生數一般不超過該專業總人數10%。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新生第一學期;
(二)在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學生;
(三)已達到退學程度的學生;
(四)已提出畢業申請的學生。
第三十八條 學生轉專業工作於每學期結束前四周內進行。辦理程序為: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入學院考核後,由轉入學院於放假前上報教務處審批,教務處於下一學期開學初公布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被批准轉專業的學生,在下一學期開學後兩周內到教務處辦理手續。轉入學院對轉專業學生原所修課程進行認定。轉專業學生須達到轉入學院相應年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畢業資格。
第三十九條 學生自入學起在校學習兩年內轉專業最多可申請一次;在校學習時間累積超過兩年者原則上不受理轉專業申請,被批准轉專業並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原專業。
第四十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者,須本人申請,本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並經主管行政部門批准,可予轉學。
第四十一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門。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
(二)在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
(三)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或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學校;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
(五)應予退學;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休學時間一般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時限的計算以教務處核定為准。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經校醫院診斷,因病需停課,時間超過六周;
(二)一學期內請假累計缺課超過六周(含六周);
(三)學生懷孕、生育,暫時不適宜繼續在校學習、生活;
(四)應征入伍;
(五)出國留學;
(六)經學校批准休學創業;
(七) 其他因某種特殊原因,學生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
第四十五條 休學時間原則上以一學期為單位,學期內(期末考試前)休學,該學期計入休學年限。
休學期間須離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課及參加考試。
第四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休學學生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校予以保留學籍;
(二)學生因病休學期間應回家休養,養病期間醫療費用按學校醫院規定執行;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戶口不遷出學校;
(四)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注冊生待遇;
(五)學生休學期間對其行為自行負責;
(六)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允許保留學籍一年;
(七)學生應征入伍,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內。
第四十七條 學生休學一般由本人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學院領導及有關部門同意,報教務處批准。批准後兩周內學生持學生證到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一周後由學生所在學院辦理其休學手續。
因病休學的學生,病休期滿,若需繼續休學,必須辦理續休手續,續休手續的辦理同休學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續休手續,取消其學籍,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十八條 復學手續的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在學期開學注冊期間持休學證明和相應證明文件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審核,教務處批准,方可復學。
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的情況,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提交當地縣級以上醫院有關本人病癒診斷證明書,並由校醫院體檢復查合格,經學院領導審核後,報教務處批准並辦理復學手續。
第八章 退 學
第四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學:
(一)在所修讀的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類學分中,必修課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課程除外),其學分累計達20學分以上(含20學分);
(二)在學校規定的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
(三)保留入學資格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且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
(七)學生本人申請退學。
按以上規定對學生做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凡因上述原因對學生做出退學處理,除學生本人申請退學之外,應當在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訴和申辯後,由學生所在學院寫出報告並附有關證明或情況說明等材料,院領導簽署意見,送教務處審核, 報學校決定。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無法送達的將在校內公告,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退學學生的善後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按規定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對學滿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而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未學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以及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三)退學或因其他原因離校的學生,必須在退學通知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完退學手續離校;無故逾期不辦理手續,學校將注銷其學籍,不出具任何學歷證明。
(四)凡注銷學籍和退學的學生均不予復學。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二條 學生畢業時,由各學院要對學生進行全面考核鑒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學業成績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與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學生本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形式,由學院作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定。
第五十三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生在校學習的年限內學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修滿規定的學分,考核結果達到畢業要求,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學校批准可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由獲得畢業資格的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對符合國家及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五條 要求畢業的學生,應提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由學院審核、匯總名單報教務處,納入當年畢業生計劃。如有變更,原申請須在春季學期初撤銷。
第五十六條 已提出畢業申請而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的學生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未修完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學分,但所獲得的學分數不少於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總學分的90%,可發給結業證書;
(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而未達到畢業要求者,發給結業證書;
(三)凡畢業論文(設計)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四)結業的學生,應在結業後一年內回校重修,經重修合格者,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審批,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一年內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一年內重修合格但未申請換領畢業證書的,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 擬提前畢業者(指在標准修業年限內提前畢業的學生)應在擬畢業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學院審核同意後,報教務處備案。凡批准提前畢業的學生將被納入當年畢業計劃,屆時修不滿學分者,須在春季學期初撤銷申請。
第五十八條 對學滿一學年以上,或者畢業時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所缺學分數不符合結業要求的,作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學生畢業時按其入學年級專業的培養方案進行畢業資格審核。本科插班生、休學生、轉學生、外國留學生的學習要求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必須按規定辦理完離校手續方能離校。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不補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生遺失或損毀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者,經本人申請,學校可按有關手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港澳台學生、外國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施行。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廢止。
第六十五條 教務處依據本規定製訂相關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五年十月

㈥ 關於青島濱海學院的管理制度和一些文化建設,有哪些特色么。還有專業特色。
管理信奉「嚴是愛,寬是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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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教育部公示的大學申報新專業有何特點
近日,教育部正在公示各大學申報新專業,大數據繼續領先,人工智慧最火。
大學申報新專業和申請撤銷專業眼下正在公示期。從去年開始大熱的「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專業今年繼續保持優勢,是全國高校申報最多的新專業;同時,已成為國家重點發展產業的人工智慧是緊隨其後的熱門新專業。與新增專業比較集中不同,高校申請撤銷的專業則比較分散,門類繁多。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高校現設專業中連續五年不招生的,原則上按撤銷專業處理。但事實上,有些專業無需等到五年不招生,高校就主動撤銷了。據報道,山西省今年有232個高校專業不安排招生,其中撤銷85個、停招97個、實施間隔招生19個、因辦學條件等因素暫緩招生31個,另外還有77個陳舊專業方向被取消。山西省教育廳表示此舉是為了解決辦學同質化的問題。
從高校的角度看,無論是申報新專業還是擬撤銷專業,都是以外地高校為主,在京高校參與較少。不過有兩所在京高校分別是今年申報新專業、擬撤銷專業最多的。北京體育大學擬新設11個新專業,全國最多,其申報的新專業包括幾個東歐小語種,以及冰雪運動、智能體育工程 、舞蹈學、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播音與主持、生物醫學工程等。
中國傳媒大學擬撤銷14個專業,也是全國最多,包括電子科學與技術 、數學與應用數學、教育技術學、公共事業管理、貿易經濟,其餘全部是小語種專業,包括僧伽羅語、豪薩語、希伯來語、波斯語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