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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律本科畢業論文題目

發布時間: 2022-01-08 17:32:33

❶ 江西南昌法律自考本科畢業論文的問題

可以,申請論文答辯了、但是要注意自己考試科目里有沒有上機實踐環節,那也算一門課程,需注意。

❷ 關於自考法律的問題 我參加江西省的法律本科自考,通過15門學分66分,剩下畢業論文還沒申請

自考本法律的 論自首 淺論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論危險駕駛罪 低價售

❸ 江西省自考法律專科畢業生自考法律本科科目有哪些

1.毛澤東思想概論

《毛澤東思想概論》,羅正楷主編,武漢大學出版社。

2.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衛興華主編,武漢大學出版社。

3.英語(二)

《大學英語自學教程》(上、下冊),高遠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4.知識產權法

《知識產權法》,吳漢東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5.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李雙元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6.勞動法

《勞動法學》,李景森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7.中國法律思想史

《中國法律思想史》,楊鶴皋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8.公證與律師制度

《公證與律師制度》,陳光中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9.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張宏生、谷春德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10.保險法

《保險法》,覃有土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11.稅法

《稅法》,嚴振生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12.婚姻家庭法(一)

《婚姻法學》,楊大文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版)。

13.法律文書寫作

《法律文書寫作》,寧致遠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14.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金瑞林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15.票據法

《票據法》,姜建初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16.公司法

《公司法》,顧功耘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17.金融法(一)

《金融法》,吳志攀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18.房地產法

《 房地產法》,程信和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19.外國法制史

《外國法制史》,由嶸、胡大展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20.合同法

《新編合同法學》,匡愛民主編,江西高校出版社。

21.國際經濟法概論

《國際經濟法概論》,陳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最後還有論文,題目大概有幾十個,你可以從中選擇最適合直接的一個。

❹ 江西自考法律專業需不需要寫畢業論文的總共要考多少門

你無須擔心,我也是法律專科,確實只有13門,我准備09年底申請畢業。
專科不需要寫畢業論文,本科才需要。畢業證一年辦兩次,即6月,12月,分別在7、8月河1、2月拿。到時注意與自考辦聯系。

說專科需要寫畢業論文的都是胡說,千萬別相信,你隨便問下自考辦就知道我說的是對的,他們就想誤人子弟,真是可惡。

❺ 求畢業論文《江西進出口貿易的問題與對策》的開題報告

畢業論文《江西進出口貿易的問題與對策》的開題報告

由於開題報告是用文字體現的論文總構想,因而篇幅不必過大,但要把計劃研究的課題、如何研究、理論適用等主要問題說清楚,應包含兩個部分:總述、提綱。
1 總述
開題報告的總述部分應首先提出選題,並簡明扼要地說明該選題的目的、目前相關課題研究情況、理論適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數據等等。
2 提綱
開題報告包含的論文提綱可以是粗線條的,是一個研究構想的基本框架。可採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綱形式。在開題階段,提綱的目的是讓人清楚論文的基本框架,沒有必要像論文目錄那樣詳細。
3 參考文獻
開題報告中應包括相關參考文獻的目錄
4 要求
開題報告應有封面頁,總頁數應不少於4頁。版面格式應符合以下規定。
開 題 報 告
學 生:

一、 選題意義
1、 理論意義
2、 現實意義
二、 論文綜述
1、 理論的淵源及演進過程
2、 國外有關研究的綜述
3、 國內研究的綜述
4、 本人對以上綜述的評價
三、 論文提綱
前言、
一、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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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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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
2、
3、
結論
四、論文寫作進度安排
畢業論文開題報告提綱
一、開題報告封面:論文題目、系別、專業、年級、姓名、導師
二、目的意義和國內外研究概況
三、論文的理論依據、研究方法、研究內容
四、研究條件和可能存在的問題
五、預期的結果
六、進度安排

❻ 江西省大學畢業生寫畢業論文要老師出題目嗎

幾乎所有大學本科畢業論文都是由指導老師給學生布置任務,出具任務書,按要求完成畢業論文的相關任務。這樣畢業設計(論文)的題目就已經確定好了。當然,不排除在論文完成過程中論文題目進行適當調整。

❼ 江西自考法律本科科目

法律你可以讀中山大學,學培網上有學校和專業科目的詳細介紹,進去就可以了解下哦
必考:中國近現代史綱要、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法理學 、憲法學 、中國法制史、刑法學 、民法學 、刑事訴訟法學 、民事訴訟法學 、 行政法學 、經濟法概論、國際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國際私法、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知識產權法 、合同法、 畢業論文

選考:英語(二)、公司法 、 婚姻家庭法 、勞動法、金融法、法律職業道德、 法律文書寫作、稅法 、票據法、保險法 、 公證與律師制度 、房地產法 、中國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外國法制史
1.非法律專業本科以上畢業生報考者,必考課程為16門法理學 、憲法學 、中國法制史、刑法學 、民法學 、刑事訴訟法學 、民事訴訟法學 、 行政法學 、經濟法概論、國際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國際私法、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知識產權法 、合同法、 畢業論文 ,累計79學分。

2.非法律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者,必考課程為18門中國近現代史綱要、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法理學 、憲法學 、中國法制史、刑法學 、民法學 、刑事訴訟法學 、民事訴訟法學 、 行政法學 、經濟法概論、國際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國際私法、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知識產權法 、合同法、 畢業論文 ,累計85學分;英語(二)、公司法 、 婚姻家庭法 、勞動法、金融法、法律職業道德、 法律文書寫作、稅法 、票據法、保險法 、 公證與律師制度 、房地產法 、中國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外國法制史課程中須選考不少於14學分。

3.畢業論文是本科學習的必修內容。應考者在全部課程考試合格後必須撰寫畢業論文。論文題目范圍由主考院校選定公布,應考者任選其中一題寫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論文必須由應考者本人獨立完成,且觀點明確,結構合理,論述有據,文字通順。論文由主考院校組織審閱和答辯,論文成績採用五級計分制評定,即優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4.非法律專業畢業生在參加本專業考試前,已經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並取得與本考試計劃中課程名稱、學分相同課程的合格成績,可申請免考。

5.本專業僅接受國家承認學歷的非法律專業專科及以上畢業生申辦畢業。

❽ 法律專業本科畢業論文寫作

中華法系的終結和中國法制的現代化,尋根溯源,始自清末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此次改革是在全面揚棄中國法律傳統,全盤引進西方國家立法的基礎上進行的。如果單從形式上看,毫無疑問,這次中國有史以來開天闢地第一次的大規模法律移植活動是卓有成效的:自成一體、源遠流長的中華法系在國家法的層面上消亡了,取而代之的是以六法為中心的西方現代意義的法律體系,中國法制乃以此為契機,開始了向現代化的轉型。沈家本也因此而獲得了後世的持久贊譽和推崇,被譽為「中國法律現代化之父」,著名學者楊鴻烈稱其為「有清一代最偉大的法律專家」,「中國法系全在他手裡承前啟後,且又是媒介東西方幾大法系成為眷屬的一個冰人」。

然而,無論從主事者的初衷還是最終的結局看,改革的結果多少有些出人意料之外。它不僅未能挽救風雨飄搖的清王朝,相反地加劇了晚清政局的動盪。而如果對這場改革賦予更多現代意義的解讀,把它視為中國百年現代化運動的重要方面和部分,或者視為中國法制現代化開端的話,那麼,其得失的評價將會變得十分的復雜和困難,而現有的流行的結論總給人以失之於簡單和膚淺之感。眾所周知,清末修律是在歐風美雨催化下發生的,原非中國自身社會發展的自然訴求,復被用作擺脫內外困境、實現政治功利目標的工具,宛若揠苗助長的父母蔭庇下的早產兒,難以保證其心智健全、肢體完好。由於它超越了一定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階段,失之空闊而缺乏適用性,從而使法制的現代化建築於流沙之上,不可避免地流於形式而無法得到持久的支撐和生命力。先天的不足,加上後天的乏力,直接導致法制移植和建構過程中非制度層面意識、精神因素的缺失,從而在本土化過程中遭遇困境和悖妄,而這一切都可以從清末改革那裡找到其淵藪:正是由於這一改革與生俱來的缺陷和失誤,註定了由沈氏肇端的中國法制現代化之路的曲折和坎坷。

清末修律的成果並不曾因清室覆滅而化為烏有,從形式到內容,它對後世有著深遠的影響。民國初造,其立法建制即以修律的成果為基礎,其後,中國法制建設在多次狂風暴雨的社會變革間歇艱難前行,經歷了取法日德,到以俄為師,而後兼采英美的近百年發展道路,這一過程從某種意義上說,乃是清末法律移植運動的延續。因而,它的成與敗、得與失無不濫觴於清末修律。從更廣闊的范圍看,沈家本主持的法制現代化運動是整個民族國家現代化的縮影和重要方面,它與政治、經濟的現代化息息相關、不可分離。重新審視近一百年前發生的這場改革,以明其得失利鈍和發展流變,無疑是法律史上一項饒有趣味的課題,且對未來的法治現代化具有深刻的借鑒意義。



與中國歷史上的變法運動不同的是,清末律改革運動根源於西方先進文明的沖擊。鴉片戰爭以後,清政府面臨著日益嚴峻的經濟、政治、文化解體和制度性危機,救亡圖存是當時朝野上下一致的呼聲,而變法修律則是清廷再三權衡猶豫之後作出回應的重大舉措。盡管如此,如果簡單以沖擊———回應模式描述清末修律與外來因素的互動關系,仍不足以揭示其內在的必然性,也無法解釋在其整個過程中出現的諸多現象。歸根結底,改革還是中國社會自身內部矛盾發展的結果,仍然不能擺脫傳統思維模式的制約,因為我們從修律的指導思想以及具體方案的選擇這兩個具有根本意義的問題上,發現的是「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的傳統模式的明晰可辨的印跡。

早在1865年11月6日,英人赫德(Robert•Hart)即撰《局外旁觀論》,向清政府提出學西人器物長技、整頓財政、加強外交三項建議。總理衙門認為「中外情形尚能留心體察,然究系局外議論,且亦非急切能辦之事」而予擱置。後英駐華公使參贊威妥瑪(Thomas•F•Wade)著《新認略論》並照會清總理衙門,其中言及「借法興利除弊」等事,希望清政府改弦更張,有所作為。總署認為其意似在借故尋釁,欲有事於中國,遂將該文並赫德氏前文發交各省督撫,「勿論成見」,詳慎籌劃。各省督撫反應不一,如左宗棠即認為此不過是英人慾借變法控制中國內政外交以取得在華優勢地位,雖出於惟利是圖之心,但於我有利無害,不妨採行之。江西巡撫劉坤一更借題發揮,主張改革科舉。他們代表了一部分掌握地方實權的洋務大員的觀點。事實上,英人的目的無非是希望清廷順應世界大勢,修法制律以促進和保護其在華商業利益,但由於英人建議未涉及具體措施,流於空泛,故而在清廷內部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也可見中國此時尚抱著天朝上國的虛驕之心,對西政認識尚停留在表面和皮毛,雖然有地方實力派推動的以「師夷長技以制夷」的自強運動,但多限於制船造炮,未遑顧及和留意政治法律層面。同治六年十二月(1867),英公使致函清廷,建議設立新法,整頓舊基。總署回復「依照西洋制度,自致強盛,如時事大局情形無礙……亦甚願意」。可見,清廷在制度變革上態度曖昧,一方面對傳統盲目自信,對改革心存疑懼;同時又迫於世界時勢,懾於列強淫威,不得不虛與委蛇、敷衍搪塞,若非「時事大局」所迫,萬難有所變易。[2](P4)

自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國際局勢趨於平靜,出現了較長時間的中外相安的局面,洋務派主持的自強運動亦成績斐然,中國甚至擁有了近代化的海陸軍。正當清廷陶醉在「同光中興」的幻夢中時,日本已經率先邁入了現代化的門檻。日本於19世紀50年代由美國人柏利率先叩開國門,此後列強紛紛跟進,訂立商約,通商貿易,了無滯礙。日本也自覺自願,以全盤西化為救亡自強之方,不料倏忽數十年間,卓然崛起於東方,竟與列強分庭抗禮。中日甲午一戰,清廷強大的北洋水師竟傾覆於一旦,於是朝野震動,而停留於器物層面的洋務運動也因之而宣告失敗。敗於日本的奇恥大辱讓有識之士警醒,於是乎輿論也為之一變,皆言變法方可強國,守制足以喪邦。中國之積貧積弱非但是器物不如人,如在民法典制定以前,大清民律草案一直是各級審判廳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律淵源,其後民法典的制定亦以之為藍本,學者多將其作為解釋和適用民法典的立法史資料而予以引用。更是制度不如人,這個結論漸成輿論界的共識。日本成功的經驗成為了維新人士吁請變法的借口,這對清廷後來決意改弦更張、變法改制不乏推動作用。

治外法權的喪失,乃是修律最直接的導因。1842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最先認可了領事裁判權,爾後列強紛紛援例並不斷擴大其范圍。就清廷而言,司法主權的喪失,無論如何也是一件顏面失盡的事情,故其設法收回權利之心尚存。當時輿論大凡涉及修律之事,無不以之為托詞。而日本在大改法律之後成功收回治外法權的先例,無疑給清廷以巨大的觸動。1902年中英條約就這樣寫道:「中國深欲整頓中國律例,以期與西國律例改同一律,英國允願盡力協助以成此舉。一俟查明中國律例情形及其審斷辦法及一切相關事宜皆臻妥善,英國即允棄其治外法權。」[3]列強的承諾是個誘餌,對當時倍感屈辱的朝野上下而言,很難不為之動心。

毫無疑問,上述兩大因素對促成修律意義不菲。但對清廷而言,任何的恥辱都無法抵銷對政權安危的憂慮,如何維持統治乃是他們的頭等大事,一切變革如果危及政權本身,都將不可能得到認可。從這個意義上說,張之洞的「中體西用」說的提出,乃是最終決定修律的根本原因。作為洋務派後期的首領和重要的封疆大吏,張之洞在晚清政壇上的影響舉足輕重,其「中體西用」的思想充分體現在他撰寫的《勸學篇》中。在這篇以「會通中西,權衡新舊」為宗旨的文章里,張之洞將法制劃歸為「用」的范疇。「夫不可變者,倫紀也,非法制也;聖道也,非器械也,心術也,非工藝也。」[4]法制與器械、工藝等量齊觀,這與中國傳統社會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論不謀而合。於是,在「中體西用」的大旗下,法制的變革漸被視為一件無關宏旨的事情,一種與歷朝歷代的變法相類似的措施而已。《勸學篇》在當時曾名噪一時,影響極大。清光緒皇帝覽後,認為「持論平正通達,於學術人心,大有裨益」,且命各省「廣為刊布,實力勸導,以重名教,而杜卮言」。[5](P6)晚清變法改制,無不畏手畏腳,虛應輿論,惟修律一事放開了手腳,動了真章,這與張之洞的上述言論大有干係。



除張之洞外,一些封疆大吏以及其他洋務派首領對推動修律也不乏積極的貢獻。在平定太平天國之亂的過程中,一批漢族地方官僚得以進入統治集團上層,並形成地方的實權勢力。典型者如曾國藩,清廷曾授權其直接統轄江、浙、皖、贛四省軍務,中央「不加遙制」。他們編練團練(如曾氏兄弟左宗棠的湘軍,李鴻章的淮軍)掌握了私人武裝,並由於他們在鎮壓農民革命、籌辦洋務和對外交涉中的出色表現,他們在清統治集團中的地位也隨之提升,影響力不斷擴張。在人事方面上,中央有李鴻章為督辦政務大臣,地方的張之洞、劉坤一等人「亦著遙為參預」。這批封疆大吏大多是既接受傳統儒家教育又不乏精明干練的實際經驗、注重實效、力主變法的實權人物。他們對現實體制存有憂慮、對清朝宗室貴族獨攬中央大權不滿,因此積極主張變法自強,謀求國家富強以挽救危局,鞏固和擴張自身勢力。同時,在洋務運動發展過程中,他們直接或間接參與了現代意義上的工業企業的創辦(如江南造船廠、漢陽鐵廠等近代著名企業),與新興民族資產階級、官僚買辦階級接近,實際充當了他們在政治上的代言人,因此,他們的變法呼聲也反映了扶持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的要求。他們的開明態度使他們區別於盲目排外、故步自封的保守派。同時,在與清廷的密切關系和堅持中體西用的溫和路線上,他們又有別於主張激進改革的維新派。庚子事變後,頑固派被清算,地方實力派成為清廷的依靠,得以對中央人事任免和內外決策施加影響。這正是變法改制的最佳時機1901年,張之洞、劉坤一在上清廷的三道籌辦新政折中,詳細闡述了在行政、軍事、法律、教育諸方面進行改革的構想,而清廷也試圖通過改弦更張,推行改革,樹立求新求變的形象,內安輿情,外示好於列強,同時以改革為借口,重新進行權力配置,加強中央集權,實現軍令、政令的統一。

誠如前文所述,在鎮壓農民運動過程中,地方督撫乘機坐大,獨攬地方大權,對中央決策施加影響,以至中央對地方控制削弱,尾大不掉之勢已顯。八國聯軍侵華期間,東南諸省督撫對清廷的宣戰上諭陽奉陰違,置身戰事之外,乃有東南互保之議,雖然此為西太後議和留下餘地,但也增長了清廷對地方勢力的疑慮,只是迫於內外形勢,未敢有所舉動。所以,作為清廷而言,試圖通過此次新政,不著痕跡地重樹權威,乃其秘而不宣之隱衷。清廷1910年2月7日頒布《法院編製法》的上諭中雲:「……以前部院許可權不清之處,即著遵照此次奏定名節切實劃分……嗣後各審判衙門朝廷既予以獨立執法之權,行政各官即不準違法干涉。」[6]於此已見端倪。職是之故,實力派的變法主張得到了在內外交迫下急於尋找出路的清廷的首肯和支持,認為「事多可行,即當遵照所陳,隨時設法,擇要舉行」,[7]並責成二人「慎選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數員到京,聽候簡派,開館纂修」。[7]沈家本遂由袁世凱、張之洞、劉坤一聯名保奏,揭開了清末修律的序幕。

沈家本一經奉旨修律,便以極大的熱情投入到這一前無古人的事業中去,幾年之內,進展神速,不僅率先廢除了舊律中不合於現代潮流的酷刑和肉刑,而且在短時間內頒布或編訂了大量新式法律,主要計有:1906年奏進《刑事民事訴訟法》(未通過),1907年奏呈《大清新刑律草案》(1910年頒行)、《法院編製法》(1909年頒布)和《違警律》(1908年頒行),1908年編訂《大清現行刑律》(修改後於1910年頒行)和《商律》(次年奏進),1909年頒布《國籍條例》和《禁煙條例》,1910年奏進《刑事訴訟律草案》和《民事訴訟律草案》,商部編訂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奏進《大清民律草案》。自新律編訂之日起,新舊兩派之間的斗爭就一直不曾停歇。如在制訂訴訟法過程中,即發生了法理派和禮教派的激烈論爭。地方督撫反對訴訟法頒布的重要原因是訴訟法一旦頒布,則必然帶來司法機構的相應改革和調整,有可能觸及實權人物的既得利益,從而削弱他們手中的權力。沈家本首先選擇制訂訴訟法作為「改變舊律、修訂新法的第一著」,這首先是出於訴訟法本為中國傳統舊律所無,且不涉及實體利益,阻力較少的考慮。同時也與沈家本認為中國刑獄冤濫,皆因缺乏程序性保障和制約,遂使貪官胥吏得以上下其手,出入人罪之故有關。他認為欲變舊律,「尤以刑法為切要」,而欲變刑法,須先從程序入手,「查諸律中,以刑事訴訟律尤為切要,西人有言曰: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訴訟律不備,即良民亦罹其害」。但是,新訴訟法激起了地方督撫的強烈反對,其中以張之洞最具有代表性。張於草案奏進的次年即上《復議新編刑事民事訴訟法折》,認為:該草案「襲西俗財產之制,壞中國名教之防,啟男女平等之風,悖聖賢修齊之教」。他認為新法應當與中國國情民俗相適應,量為變通。而且以中國目前情勢,自司法官以至律師、陪審員、證人等,皆缺乏專門道德,只會使「訟師奸謀得其嘗試」,「到堂陪審者,非干預訴訟之劣紳,即橫行鄉曲之訟棍」,如不顧中國實際,則新法只能變為具文,無補於事。[8]應當承認,盡管帶有保守的偏見和利益的爭奪,但張氏言論也確實擊中了修律的要害,即過分注重引進外國典章制度而忽略了國情,在當時的中國,這樣一部「時髦」的法律與依然故我的社會現實之間缺乏相融和契合的基礎,這也決定了此次修律的最終結局。近人楊元濟氏反思此次修律得失時,即認為「溯自前清變法之初,醉心歐化,步武東瀛,所纂民律草案大半因襲德日,於我國固有之民事習慣考證不詳,十餘年來不能施行適用。」這種說法在奏進《破產法》時達到了印證,當時戶部與代表民間新興經濟勢力的滬京錢商即在破產財產的分配次序上發生爭議,致使新法廢止。再如1908年志田鉀太郎擬定的大清商律草案也由於農工商部以其直接抄襲日德商法,不合國情為由而未能通過。從某種意義上說,反對派的意見是對的,因為「中國名教」與西方法律的精神冰炭不能同器,「徒襲皮毛」的抄襲條文,其後果不幸被反對派所言中。這也是中國法律現代化的悲劇之源。三

1902-1911整整十年間,沈家本在修律大臣任上直接主持和具體參與了修律的全過程,並起了決定性的作用。他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深造詣、對中國政治現狀的深刻體察和兼收並蓄、變法救國的胸懷使他得以擔負這一歷史賦予的重任,並取得了巨大成就———盡管是短暫的和有局限性的。同時,沈家本個人的知識背景和素養不足以使他成為一位真正的法律變革運動的領袖他對西方法律的誤讀和認識的局限也直接影響了這場法律變革的氣質和命運。

1902年,沈家本與曾留學英倫的伍廷芳一起被任命為修律大臣,這種傳統加西學的組合本身就具有象徵性。沈氏出任修律大臣固是張之洞等人鼎力保舉的結果,但也確實是眾望所歸的不二人選,在眾多或激進或保守而不切實際的人中,他溫和而不偏激,務實而不虛誇。更重要的是,他是這一領域無可爭辯的專家,他對中國刑律造詣精深,在清統治集團中聲譽早著。他一方面具備了中國傳統律學的深厚功底,一方面又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難能可貴的是,他在痛感國家貧弱、民族衰微之餘,能清醒認識到西方富強之源,主張「有志之士當討究治道之原,旁考各國制度,觀其會通,庶幾采擷精華,稍有補於當世。」[9]他以日本為例,闡述變法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光明前途:「日本舊時制度,唐法為多,明治以後,採用歐法,不數十年遂為強國」。[10]他的學習西方是立於富國強兵的愛國主義願望之上的。在政治立場上,他主張變革,同情維新派,對維新失敗感到「慘矣哉,痛哉」,並總結經驗教訓在欲速則不達,中國數千年之積弊,非一朝一夕所能根除。因此,他傾向於漸進、溫和的改革。他還從中國傳統文化中尋找與新的異質文明的對接點,甚至認為中西法律之間形異而實同,即都貫穿著「仁」。他從仁這個溝通中西法律的精神支點入手,辯白變法並非以新法亂政,西法的要旨皆可為中國舊學所涵攝,「各國法律之精義,固不能出中律之范圍。」[11]他鼓吹在中國實行法治,認為當今之世,「法治之說洋溢乎四表,方興未艾」,[12]實行法治實是中國富強之根本。遺憾的是,盡管他認識到西方的法治原與中國法家不同,「申韓之學,以刻核為宗旨,恃威相劫,實專制之尤。」而「泰西之學,以保護治安為宗旨,人人有自由之便利」,[13]已經初步接觸到了問題的實質,但他與當時許多主張變法維新的知識分子一樣,對法治的認識還停留在表面和靜態觀察的層面,不能從精神本源的高度去認識和理解法治,從而就不能意識到法治與中國名教的沖突和對抗,進而也無法看清他領導的修律運動的死穴之所在。

作為身處新舊交替時代的歷史人物,舊的思想不可避免地要在他身上打下烙印,在主張兼收並蓄各國良法的同時,他又強調「舊不俱廢,新亦當參,當能使新律融會貫通,一無扦格」,「當此法治時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討中法,則法學不全又安能全面通之,以推行於世?」[14]這里沈家本強調變法應適於中國國情,避免生搬硬套「以推行於世」固然值得贊同,但是何者當廢,何者當參,沈氏既沒有給出一個標准,也沒有作出成功的實踐。深厚的儒學修養和常年治獄的經歷,使他保有對中國舊的法律傳統的偏好和留戀,從而未能徹底擺脫傳統思想的桎梏。這種進步性與局限性的並存,使其所主持的變法既超出了清廷的預期,在許多方面帶有時代的先進性,同時又帶有重大的缺陷和失誤,在與傳統分裂的道路上不可能走得太遠。同時,作為一個務實的和懷有忠君觀念的舊官僚,他深知能否獲得清廷的支持是變法成敗的關鍵,因此在立法意旨上也亦步亦趨,與之保持一致,而在實際修律過程中,往往屈從於守舊勢力,不得不違心地做出這樣那樣的讓步,變法得其人而不得其時,這是他的局限也是他的悲劇。盡管這可歸咎於其個人認識的局限,但究其根本,則總歸是由其所處的客觀現實環境所決定的。



反思清末修律之得失,一個很方便的參照系是日本。鑒於日本近代法制變革的相對成功,我們不能不正視並回答這樣一個問題:近代以來,日本與中國面臨的挑戰一樣,變法圖強的起點也相似,何以日本能藉明治維新一蹴而就,法律現代化之路看起來較中國平坦得多?問題的答案見仁見智,其中一個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是:日本之所以能在短短數十年間跨入現代化國家行列,當得益於日本民族傳統價值觀念的優勢,進而歸結為海洋性國家與大陸性國家氣質和經驗迥異使然。這種說法固有所據,但似乎忽略了社會經濟基礎的變化這一決定性因素。其實,日本法律移植之所以順利,首先得益於整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諸條件的相對成熟,也得益於日本在移植外來文明的時候成功地對自身土壤進行了改造。傳統日本雖與中國同屬儒家文化圈,但其具體社會結構和發展道路卻又具有自身的特點而區別於中國的具有高度同一性的禮俗社會。早在明治維新前夕,日本的社會結構發生一系列巨大變化:國內組織已高度商業化,各大名為保證物質供應而實行的「樂市」和「樂座」政策基本奠定了全國性的商品流通和供應格局並造成了體系間的緊張關系。商業城市大量涌現,出現了強大的商人和商業組織,如販賣農作物的「藏元」、「諸仲間」(商會)、「問屋」(批發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得到了巨大發展並日益滲入農村,加速了小農經濟的破產和解體。作為舊經濟體制支柱的武士階層也發生質變。在政治方面,日本長期存在的二元政治威權(天皇名義下的幕藩體制),導致天皇威福下移,地方分權得以發展,從而維新只需對既成事實給予承認即可,表面上看似勇猛激進、雷厲風行,實則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是新制度之組織加諸新經濟結構長期的演化,而並不僅僅是少數人的卓越才幹或是獻身精神所能造成的奇跡。相較而言,傳統中國雖經受西方文明浸潤,但其為時既短,廣度和深度亦自有限。一方面是少數大城市(如上海、廣州等)的高度繁榮,另一方面,城市之外的廣大農村卻仍維持著千百年來的舊習。整個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思想觀念等各個領域,均不曾發生深刻的變化,以支撐起脫胎換骨的法律移植。尤其是,中國欠缺的是思想意識形態領域的啟蒙運動,不曾經歷類似於日本19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波及全國的「自由民權運動」。也許,全民性的啟蒙對一個國家政治法律的真正變革具有決定性意義。

我們今天回顧歷史,將清末修律納入整個國家現代化的視野之中來考察,應該能夠總結出一些經驗教訓:其一,統治者的動機與目的,是制約任何政治法律改革成敗的關鍵因素。清末修律是內外交迫之下統治者所做出的一種姿態,以作為挽回人心或是實踐私利的應急性策略措施,並無真心貫徹的誠意。民族主義激情、個人野心和偏見摻雜其中,使得這場改革泥沙俱下、魚龍混雜。顯而易見,在這場由上層和少數知識精英一手包辦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進型改革中,法律僅被視為一種器物,一種治理工具,這樣建立起來的新法制自然缺乏基礎和生命力,也難以獲得普遍的接受和認同。同時,對變法動機的懷疑和法律工具主義的傳統也導致民眾對法律本身的正當性的質疑。其二,變法超越了時代的進程。法律作為一定歷史時期社會結構和現實生活的確認和宣示,它是向後看的,具有滯後性。而變法修律機械照搬西方制度,試圖模仿西方數百年來動態演化的靜態結果,以泰西資本主義之良法,移用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社會,實寓有以法制推進經濟、政治改革,塑造現代化社會的深意,殊不知往往有本末倒置之害。在社會急劇變化的轉型期,大規模立法建制,不但束縛了手腳,也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穩定性,進而危及對法制信仰的培育和養成。其三,變法失之倉促,在變法時機的選擇和具體操作上操之過急,「數百年之舊說,千萬人之陋習,雖極愚謬,積久成是」(楊深秀語),決非一朝一夕所能輕易改變。以中國地域之廣、人口之眾,建法立制,更需深思熟慮、通盤籌劃以求周全。而此次改革專注於典章制度而忽略人心風習,急功近利,好大喜功,忽視系統和配套改革,僅僅滿足於表面上的冠冕堂皇,未能在基層結構中創造一種「各因素能相互交換的局面」(黃仁宇語),在銳意革新的同時不可避免對於傳統社會價值體系的留戀和回歸。改革作為新政的重要組成部分,雖有仿行立憲、官制改革相輔,但缺乏內在聯系和呼應,雖各有成績但無法在整體上溝通,中間頗多窒礙難行之處,或不合於國情,或拘泥於舊法,難收實效。以上三端,決定了變法乃至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命運從一開始就已註定,非人力所能挽回。

在現代化仍然是中國發展的主要任務和現實需求的情況下,(依照我國現代化建設三步走的戰略部署,中國現代化的實現,當是本世紀中葉以後的事。)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一百年前沈家本所面的使命及其困擾,在今天依然擺在國人面前。今之學者,對百年前的這場改革雖評價不一,但對主持這一千年變局的沈家本及其同事們卻不能不抱有某種超越時空的同情和敬意,分享著共同的焦灼、困惑和痛楚。西哲有雲:「在一般法律方面,欲平衡一大國或社會,……乃極為艱巨的工作。任何人間才子,盡管博學多能,亦不能僅靠理性與沉思可以期冀完成。在此項工作中,必須集中眾人的判斷,以經驗為先導,靠時間以完善之。在其初次實驗中,不能超越發生的錯誤,須由實踐中感到不便時加以改正。」如果缺乏一種廣闊的歷史眼界和對吾國吾人的真切關懷,那麼對於吾輩學人而言,欲「踵武前賢,繼續沈氏事業,實現法治於中國」[15],恐怕也將是一種生命中無法承受之重吧?

[參考文獻]

[1]楊鴻烈.中國法律發達史.[M].上海:上海書局,1990.

[2]王樹槐.外人與戊戌變法.[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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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制變革[J],人文雜志,2001,(4).

[7]清實錄•光緒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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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寄簃文存六•政治類典序[M].

[10]寄簃文存•歷代刑法考•新譯法規大全序[M].

[11]寄簃文存•刪除律例內重法折[M].

[12]寄簃文存•歷代刑法考•重刻明律序[M].

[13]寄簃文存•歷代刑法考•法學名著序[M].

[14]寄簃文存六•薛大司寇辭稿序[M].

[15]梁治平.憲政譯叢(總序)[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❾ 請問你們知道這三個論文題目哪個好寫題目在下面。謝謝

第三個比較好寫,因為我過是個文化底蘊很深厚的國家,而李白則是我過文化沉積中一顆閃亮的星,而答辯文章必須做到的一個點就是—言之有物,只有這樣的論文才能得到肯定,所以你可以選擇最後一個命題,內容豐富,在這里,我可以給你提供點李白的資料,雖然網上隨便搜搜就有,不過我先給出,可以方便你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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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701~762),唐代詩人。字太白,號青蓮居士。綿州昌隆(今四川江油)人。
李白少年時代的學習范圍很廣泛,除儒家經典、古代文史名著外,還瀏覽諸子百家之書,並「好劍術」。相信道教,有超脫塵俗的思想;同時又有建功立業的政治抱負。他青少年時期在蜀地所寫詩歌,留存很少,但已顯示出突出的才華。李白約在二十五、六歲時出蜀東游。在此後十年內,漫遊了長江、黃河中下游的許多地方,開元十八年(730)左右,他曾一度抵長安,爭取政治出路,但失意而歸。天寶元年(742),被玄宗召入長安,供奉翰林,作為文學侍從之臣,參加草擬文件等工作。不滿兩年,即被迫辭官離京。此時期李白的詩歌創作趨於成熟。此後11年內,繼續在黃河、長江的中下游地區漫遊,「浪跡天下,以詩酒自適」。他仍然關心國事,希望重獲朝廷任用。天寶三載,李白在洛陽與杜甫認識,結成好友,次年分手後未再會面。天寶十四載,安史之亂爆發,李白正在宣城(今屬安徽)、廬山一帶隱居。次年十二月他懷著消滅叛亂、恢復國家統一的志願應邀入永王李幕府。永王觸怒肅宗被殺後,李白也因此獲罪,被系潯陽(今江西九江)獄,不久流放夜郎(今貴州桐梓一帶)。途中遇赦得歸,時已59歲。晚年流落在江南一帶。61歲時,聽到太尉李光弼率大軍出鎮臨淮,討伐安史叛軍,還北上准備從軍殺敵,半路因病折回。次年在他的從叔當塗(今屬安徽)縣令李陽冰的寓所病逝。
李白詩歌散失不少,今尚存900多首,內容豐富多采。李白一生關心國事,希望為國立功,不滿黑暗現實。他的《古風》59首是這方面的代表作品。對唐玄宗後期政治的黑暗腐敗,廣泛地進行了揭露批判,反映了賢能之士沒有出路的悲憤心情。言多諷興,氣骨高舉。李白固然迫切要求建功立業,為國效勞,但他並不艷羨榮華富貴,而是認為「鍾鼓饌玉不足貴」(《將進酒》)。在建樹功業以後,他要以戰國時代高士魯仲連為榜樣,不受爵祿,飄然引退。其思想明顯地受到道家特別是莊子的影響。李白的不少詩篇,表現了對人民生活的關心和同情。這種內容常常結合著對統治者的批判。他的一部分樂府詩,反映婦女的生活及其痛苦,其中著重寫思婦憶念徵人,還寫了商婦、棄婦和宮女的怨情。他的《宿五松山下荀媼家》、《丁都護歌》、《秋浦歌》「爐火照天地」,分別描繪了農民、船夫、礦工的生活,表現了對勞動人民的關懷。李白一生寫下不少描繪自然風景的詩篇。他的「蜀道之難,難於上青天」(《蜀道難》)、「君不見黃河之水天上來,奔流到海不復回」(《將進酒》)、「飛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銀河落九天」(《望廬山瀑布》)等,形象雄偉,氣勢磅礴,都是傳誦千古的名句。這類詩篇,正象他若干歌詠大鵬鳥的作品那樣,表現了他的豪情壯志和開闊胸襟,從側面反映了他追求不平凡事物的渴望。另外一些詩篇,像《秋登宣城謝眺北樓》、《獨坐敬亭山》、《清溪行》,則善於刻畫幽靜的景色,清新雋永,風格接近王維、孟浩然一派。李白還有不少歌唱愛情和友誼的詩篇。其樂府詩篇,常常從女子懷人的角度來表達委婉深摯的愛情。還有若干寄贈、懷念妻室的詩,感情也頗為深摯。李白投贈友人的作品數量很多,佳篇不少。其中有的詩表現了鮮明的政治態度,更多的是表現日常送別、相思之感,像《黃鶴樓送孟浩然之廣陵》、《沙丘城下寄杜甫》、《聞王昌齡左遷龍標遙有此寄》、《憶舊游寄譙郡元參軍》、《贈汪倫》等等,感情深摯,形象鮮明,具有強烈的藝術感染力量。李白詩歌內容也包含著一部分封建糟粕,其中較多的是宣揚人生若夢、及時行樂、縱酒狂歡的消極虛無思想和表現求仙訪道、煉丹服葯的宗教迷信。他描寫婦女和愛情題材的詩,也有少數存在庸俗情調。李白詩歌中大量採用誇張手法和生動的比喻。他的「抽刀斷水水更流,舉杯消愁愁更愁(《宣州謝眺樓餞別校書叔雲》)、「白發三千丈,緣愁似個長」(《秋浦歌》其十五),刻畫他長安政治活動失敗後深廣的憂思,是廣泛流傳的名句。他如「吟詩作賦北窗里,萬言不值一杯水」(《答王十二寒夜獨酌有懷》),寫自己的懷才不遇;「欲渡黃河冰塞川,將登太行雪滿山」(《行路難》),寫仕途艱難;「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倫送我情」(《贈汪倫》),寫朋友間的深厚友誼等,都以鮮明突出的形象打動讀者。李白詩歌的想像是很豐富和驚人的。他的「狂風吹我心,西掛咸陽樹」(《金鄉送韋八之西京》)、「我寄愁心與明月,隨風直到夜郎西」(《聞王昌齡左遷龍標遙有此寄》),都以奇特的想像表現了對長安和詩友的懷念。《梁甫吟》、《古風》「西上蓮花山」分別通過幻想方式來表現自己在長安受到讒毀和安史叛軍對中原地區的蹂躪;《遠別離》更通過迷離惝恍的傳說來表現對唐玄宗後期政局的隱憂;它們都顯得形象鮮明,寓意深刻。《蜀道難》、《夢游天姥吟留別》則藉助於神話傳說,構造出色彩繽紛、驚心動魄的境界。李白詩歌豐富的想像力在篇幅較長的七言歌行中表現得尤為突出,這方面明顯地可以看出受到屈原的影響。在體裁方面,李白擅長形式比較自由的古詩和絕句,不愛寫格律嚴整的律詩。《古風》59首是他五古的代表作品。他樂府中的五古,繼承漢魏六朝樂府民歌的優良傳統,文筆樸素生動,並傾注著詩人洋溢的熱情。他的七言古詩(包括樂府七言歌行和一般七古)具有更大的創造性。寫景則形象雄偉壯闊,氣勢磅礴,色彩繽紛,抒情則感情奔放激盪,跳脫起伏,變化多端。從文學淵源說,這類詩受屈原作品和鮑照《擬行路難》的影響最深。李白擅長絕句。他的絕句,在南北朝樂府民歌的基礎上,鍛煉提高,更為精警。五絕如《靜夜思》、《玉階怨》等,蘊藉含蓄,意味深長。七絕佳作更多,語言明朗精練,聲調和諧優美,寫景抒情,深入淺出。像《黃鶴樓送孟浩然之廣陵》、《望廬山瀑布》其二、《望天門山》、《早發白帝城》、《贈汪倫》等等,都是膾炙人口的名篇。歷來評唐代七言絕句,認為李白與王昌齡最稱擅場;李白集中七律最少,僅十多首,也少佳作。五律有70多首,有的寫得很好,說明他能寫律詩,只是不愛多寫。李白的樂府詩,雖用樂府舊題,卻能自出新意,唐人以樂府古題寫詩的,當推李白的成就最為傑出。他的某些歌行和絕句,雖不用樂府題目,也富有樂府詩的風味。他詩歌語言的最大特色,可以說是「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飾」。具體表現為語言直率自然,音節和諧流暢,渾然天成,不假雕飾,散發著民歌的氣息。這主要得力於學習漢魏六朝的樂府民歌。但他不是僅僅學習、模擬民歌語言,而是在學習基礎上加以提高,使之更加精練、優美,含意深長。他的七言古詩除明朗自然外,語言更以雄健奔放見長。杜甫《春日憶李白》詩稱譽李白詩「清新」、「俊逸」,道出了它語言風格的顯著特色。李白詩歌對後代產生深遠影響。唐代韓愈、李賀,宋代歐陽修、蘇軾、陸游,明代高啟,清代屈大均、黃景仁、龔自珍等著名詩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向李白詩歌汲取營養,受其影響。李白還有若干詞作。《尊前集》著錄12首,《花庵絕妙詞選》著錄7首。其中《清平調》「雲想衣裳花想容」3首,體裁實為七言絕句,當時配樂演唱。其他傳為李白作的長短句均不甚可信。其中《菩薩蠻》「平林漠漠煙如織」、《憶秦娥》「簫聲咽」兩篇最為著名,但這兩首詞是否李白作品,頗滋後世疑問。李白的散文,今存60多篇。多對偶句,沒有擺脫當時流行的駢文風尚。但語言比較自然流暢,與其詩歌風格有相似之處。其中《與韓荊州書》、《春夜宴從弟桃花(一作「李」)園序》兩文,為後代選本所取,傳誦較廣。
唐人所編的李白集子,現在沒有流傳下來。北宋有《李太白文集》30卷,刻於蘇州,世稱「蘇本」。後又有根據蘇本翻刻的蜀本,是現存最早的李白集,康熙年間繆曰芑據以翻刻,世稱繆本。最早為李白集作注者,是南宋楊齊賢的《李翰林集》25卷,注釋頗為繁富。今人瞿蛻園、朱金城的《李白集校注》是迄今為止李白集注釋中最詳備的本子。關於研究李白的著作:五四運動以後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有李長之著《道教徒詩人李白及其痛苦》、戚惟翰著《李白研究》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有詹著《李白詩文系年》、《李白詩論叢》、王運熙等著《李白研究》等。除此以外,還有不少單篇論文,中華書局曾選擇其一部分較有代表性的,於20世紀60年代編成《李白研究論文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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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雖然有些籠統,不過你自己可以選擇性的刪減,畢竟我不可能幫你寫。
最後,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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