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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水排水工程專業本科常州報名點

發布時間: 2022-01-13 08:22:13

❶ 給水排水工程屬於哪個本科專業

這是個比較模糊的專業,
舉例來說,在北京,
有兩所大學開設此專業:
北京工回業大學把它設在答土木學院,
北京建築工程學院把它設在環能學院。
各有個的理由,各有個的特色。
給水排水工程從建築角度講,可以
從事於建築公司,建築給排水。
從環保角度講,可以從事污水處理等
環保治理與檢測的工作。

❷ 本科畢業 給水排水工程專業 考證問題

你考市政的二級建造師 一級建造師對於剛畢業的人來說最實用了 不用上班就有錢賺

❸ 常州大學給水排水工程怎麼樣,本人錄取在那了

作為今年常大給排水畢業生,首先祝賀你。給排水在常州大學屬於中上等的水平,師資力量等都還不錯。不過作為土木專業的二級學科,受限於常大土木專業,一直沒能批下碩士點。但是實力完全達到了。如果你是男生,那基本不愁找工作,只是可能開始工作會辛苦一些。考研來講,給排水的成績也是很不錯的,我們兩個班今年有一個考上浙大,還有考上湖南大學等名校的,總體還是不錯的。好好努力吧!

❹ 什麼學校有給水排水工程專業

我是給水排水工程10屆畢業生
給水排水工程這個專業以前我也不知道,現在感覺還可以
給水排水工程的專業課主要有給水工程,排水工程,建築給水排水工程
將來的就業單位可以在設計院,市政工程,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工程局,鐵路局等單位,就業形勢不錯。
全國開設這個專業的院校並不是很多,好像不多60所吧。下面給你列舉一下~~

中國高校-大學 給水排水工程專業/市政工程 排名

1.哈爾濱工業大學(原哈建大)
2.清華大學
3.同濟大學

4.重慶大學(原重建大)
5.東南大學
6.湖南大學
7.北京工業大學(由於從哈工大引進了幾位給排水方面的專家,排名上升很快,實力有待考證。)
8.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學校雖然不出名,但其「給排水」還是很強的)
9.河海大學
10.華中科技大學
11.福州大學(在福建設計行業名聲很好,就業很好)
12.四川大學
13.武漢大學
14.合肥工業大學
15.鄭州大學
16.武漢理工大學
17.青島建築工程學院(在山東就業還不錯)
18.長安大學
19.沈陽建築工程學院
20.北京建築工程學院

回答完畢~~

❺ 給水排水工程專業

樓上說的很好,情況基本是這樣的。

一般可以去設計院,可以去市政院,工業院,民用院,或者規劃院,石油系統的也不錯,也可以去房地產公司,像中海外,中建國際等等,還有核電站也可以去。反正出路很多的,看個人意願和人生發展規劃了。

具體待遇,各地不同,個行業不同,我是06年畢業的,本科,在設計院工作。就我和同年一起工作的同學來看,一般頭半年月薪平均在3000左右,從工作的第七個月起平均5000/月,我說的是含獎金的平均水平。高的,一年10萬多吧,那是經常出差在項目現場的。反正給排水的還不錯,如果能做工藝是最好的,一年20萬以上,不能做工藝就做公用,一年6萬左右,如果常出差就能上10萬,5年後工程師,基本年入10萬以上,再熬5年高級工程師,基本15萬以上,技術出色可以評教授級高工20萬以上,做到中層領導30萬以,如果人際交往不錯,酒量驚人,做個部長什麼的50萬以上,如果做到院長,哈哈,以數百萬計,

好好努力吧,前途一片光明啊

❻ 常州大學懷德學院的給水排水工程系在哪個校區以後會不會調配去其他校區

懷德學院的專業 都在 白雲校區。 給排水專業是在 白雲校區北區。大四的時候應該會去武進校區。

❼ 報考公務員時「給水排水工程」與「給排水科學與工程」算是同一專業嗎

給排水科學與工程(081003)是給水排水工程(080705)和給排水科學與工程專業(080711W)經教育部修訂後的專業,也就是說,2012年後,給水排水工程被整合到給排水科學與工程專業。

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等文件的通知規定:

一、新目錄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本年度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備案和審批工作按新目錄執行,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計劃和招生工作自2013年起按新目錄執行,在校生的培養和就業工作仍按原專業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2012年後,給水排水工程專業可以報考給排水科學與工程的職位。

(7)給水排水工程專業本科常州報名點擴展閱讀:

給水工程

給水工程為居民和廠、礦、運輸企業供應生活、生產用水的工程

以及消防用水、道路綠化用水等。由給水水源、取水構築物、原水管道、給水處理廠和給水管網組成,具有取集和輸送原水、改善水質的作用。

①給水水源有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用水。

②取水構築物有地表水取水構築物和地下水取水。

排水工程

排水工程排除人類生活污水和生產中的各種廢水、多餘的地面水的工程。由排水管系(或溝道)、廢水處理廠和最終處理設施組成。通常還包括抽升設施(如排水泵站) 。

①排水管系是指收集和輸送廢水(污水)的管網,有合流管系和分流管系。

②廢水處理廠包括沉澱池、沉沙池、曝氣池、生物濾池、澄清池等設施及泵站、化驗室、污泥脫水機房、修理工廠等建築,廢水處理的一般目標是去除懸浮物和改善耗氧性,有時還進行消毒和進一步處理。

③最終處理設施。視不同的排水對象設有水泵或其他提水機械,將經過處理廠處理滿足規定的排放要求的廢水,排入水體或排放在土地上。

❽ 小弟近日想報考成人高考,問一下學常州大學的 給水排水工程專業 有用嗎

省內排名最好的是河海,南工大,東南

常州大學土木相關專業只能說一般般,不過這個學科估計很快會申請碩士點

你根據自己的目前工作和職業規劃來確定了,到底是否需要學習
學了總歸有用處的,其實排名啊,實力啊對你沒多大用處
對你自己工作有用才是王道
不過這個專業就業率很高的

我以前學的文科,現在在自學園林專業

❾ 我今年給水排水工程本科應屆畢業,想參加一些國家認證的注冊考試

關於印發《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人發[2003]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總政幹部部、總後基建營房部,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根據《人事部、建設部關於發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制度總體框架及實施規劃>及<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的通知》(人發[2001]5號)要求,現將《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表:1.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等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等依照本規定對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由建設部、人事部和有關行業協會及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組織、取得資格人員的管理和辦理注冊申報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七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公用設備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准和合格標准建議。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第九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注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向准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注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應將准予注冊的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撤銷其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注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注冊人員對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後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二)公用設備專業工程技術咨詢(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三)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備招標、采購咨詢;
(四)公用設備工程的項目管理業務;
(五)對本專業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只能受聘於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第二十三條 因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根據合約向簽章的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追償。
第二十四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有權以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名義從事規定的專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術文件,應當由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文件,須徵得該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徵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二)保證執業工作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技術文件上簽字蓋章;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商業技術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
(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二十九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作為再次注冊的依據條件之一。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在實施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已經達到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條件的,可經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注冊和執業。
第三十二條 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具體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生效的技術文件種類及管理辦法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符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公用設備專業工程中的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建設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考試工作人員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參加命題和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
第十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一、考核認定條件
本辦法下發之日前,長期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評聘為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業道德行為良好,身體健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全國工程設計大師。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項目金、銀獎或有關公用設備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年齡在70周歲(含)以下,且具備下列一項條件;
1、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負責公用設備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5年。
2、受聘擔任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考題設計的專家。
(四)具備下列條件1或條件2,並參加專業測試成績合格的人員。
1、同時具備下列(1)和(2)項中的各一項條件者。
(1)學歷和職業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2)技術業績和資歷:
①擔任工程設計中公用設備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准中6項及以上的一級和特級建築工程項目或中型及以上工業項目(其中大型工業項目不少於2項)的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
②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負責公用設備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5年。
③在具有乙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總工程師(負責公用設備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7年。
2、1983年以後,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獎項目或有關公用設備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獲得2項及以上省部級優秀工程設計、公用設備專業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考核認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工程設計人員由所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推薦,其中鐵道部、水利部所屬的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分別向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推薦,軍隊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向總後基建營房部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對本地區、本部門設計單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並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職改)行政部門、總政幹部部復審後提出推薦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初審。
(三)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初審通過人員的測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地區初審通過人員的具體測試工作,並將測試成績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
(四)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將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匯總後上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根據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進行終審,報人事部、建設部批准後,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公布通過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總後基建營房部等主管勘察設計部門的意見函。
(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附表2)。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全國設計大師應提供院士或大師證書復印件。其他人員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獲獎證書,獲獎項目的主要設計文件或圖紙簽署證明,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四、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人事部門、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和人事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和總政幹部部,應於2003年5月31日前,將審核和復核合格人員材料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
(二)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認真做好申報、審核和復核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在審核、復核時,應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向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報送的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幹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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