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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科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原則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1-14 02:01:09

①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是在進入貧困生名單裡面選擇成績相對優異的學生,這樣來評判的,他並不是選擇你們班整體成績最高的人。

② 國家獎學金怎麼評審的啊

財政部與教育部2012年10月聯合發布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有意願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按照目前全國各高校與科研機構通用做法,只有研二研三與博士二三年級才能參評,入學當年不能參評。目前目前部分中央部屬高校(重慶大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江南大學 西南交通大學 華東師范大學等)已經開始2013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工作,省屬要到10月以後。

評審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國家獎學金評審行為,保證評審工作公平、公正、依法進行,確保評審結果的權威性,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育部、財政部成立評審領導小組,設立評審委員會。
評審領導小組由教育部、財政部有關領導組成,全面領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有關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負責聘請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批准評審委員會提交的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
第三條評審委員會由具有代表性、權威性的領導、專家和學者組成,每屆聘期3年,具體負責評審工作,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
評審委員會設主任2人,副主任2人,委員若幹人。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個評審小組和工作組。各組設組長1人,組長和成員不少於5人。
第四條國家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具體評審工作由評審委員會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
第五條評審委員會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堅持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對國家獎學金評選材料進行審查,並提出評審意見。
第六條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應遵循以下職責:
(一)在評審過程中,認真審閱評審材料,聽取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在平等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發現與評審對象存在直系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的情形,應當主動向評審領導小組申請迴避;
(三)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獲獎提供便利;
(四)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和相關的保密信息。
第七條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召開預備會。由評審領導小組主持,全體評審委員參加。評審領導小組向評審委員介紹情況,提出評審工作要求。評審委員會向各評審小組宣布評審工作程序和有關工作要求。
(二)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按照要求對各地區、各部門和高校上報的評審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提出評審意見。
第八條評審委員對各地區、各部門和高校上報的評審材料進行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各中央主管部門、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各高校是否按照規定的要求上報了完整的材料;
(二)各高校、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是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了國家獎學金的初評和審核工作;
(三)入選學生的綜合表現是否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評審小組發現中央部門主管司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在初評和審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條情形時,應報請評審委員會同意後,要求其限期改正後重新報送評審材料;發現下列第(三)條情形時,應不予通過審查,由評審小組寫出書面意見,報評審委員會審定:
(一)評選程序違反規定的;
(二)所提供的評審材料、數據不完整或不真實的;
(三)推薦的候選學生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國家獎學金申請基本條件的。
第十條各評審小組完成評審工作後,由評審委員會匯總各評審小組的評審意見,形成評審報告,經評審委員會主任簽字同意,報評審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一條評審領導小組評審同意後,由教育部向各有關中央部門主管司局、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部各直屬高校批復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教育部在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獲獎學生名單。
第十三條教育部批復評審意見後,各高校向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國家獎學金榮譽證書,並一次性發放國家獎學金。

③ 國家獎學金是什麼

國家獎學金
國家獎學金是指為了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的用來獎勵特別優秀學生的獎學金 。
適用對象
本專科學生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中央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研究生
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獎勵4.5萬名在讀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萬名,碩士研究生為3.5萬名。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定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定為每生每年2萬元。
通知稱,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獎勵標准
本、專科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准為每人每年8000元。
碩士生每年2萬元,博士生每年3萬元。
申請條件
本專科學生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考試科目單科成績不低於85分,平均成績不低於90分,考查科目成績不低於「良好」,同等條件下獲得省市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的學生優先;
5、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為學院發展建設做出貢獻;
6、認真履行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賦予學生的義務,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名額分配: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當年國家獎學金的總人數,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於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批。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及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研究生
通知規定,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評審
本專科學生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各高校於每學年開學初啟動評審工作,當年10月31日前完成評審。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7]
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主管部門備案。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將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審核、匯總後,統一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於每年11月15日前批復並公告。
研究生
每年3月底前,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定。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5月31日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相關高校。獲得推薦的學生,須在所在單位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1月30日前,高等學校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④ 國家獎學金評定時間

國家獎學金是指為了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的用來獎勵特別優秀學生的獎學金 [1] ,作為大學生能獲得國家獎學金是一項莫大的榮譽。國家獎學金也是當前高等學校學生能夠獲得的榮譽等級最高的國家級獎學金,其評審最為規范,標准最為嚴格。每年,全國超過2000所高校,近2700萬名在校學生角逐5萬個國家獎學金名額,獲獎比例僅為0.2%。
獎勵標准
本、專科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准為每人每年8000元。
碩士生每年2萬元,博士生每年3萬元。
申請條件編輯
本專科學生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考查科目成績不低於「良好」,同等條件下獲得省市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的學生優先;
5、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為學院發展建設做出貢獻;
6、認真履行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賦予學生的義務,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名額分配: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當年國家獎學金的總人數,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於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批。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及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研究生
通知規定,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評審
本專科學生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各高校於每學年開學初啟動評審工作,當年10月31日前完成評審。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7]
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主管部門備案。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將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審核、匯總後,統一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於每年11月15日前批復並公告。
研究生
每年3月底前,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定。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5月31日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相關高校。獲得推薦的學生,須在所在單位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1月30日前,高等學校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⑤ 國家獎學金答辯要說什麼啊

國家獎學金答辯從家庭狀況,學習狀況,生活狀況,自強自立等方面答辯就可以。

家庭狀況如實說就可以,就像平時申請其它獎助學金一樣。學習狀況可以說你平時學習時間安排,學習狀態,學習態度、學習成績等等。生活狀態要突出簡朴。

吃穿情況,生活費大致多少。要盡量全面說出你的努力所取得的成就,比如你獲得了什麼獎項,在學生會或班委的職務及表現,曾參與過哪些活動等。還有,如果做過兼職也要說明,這也是自強自立,減輕生活負擔的表現。

(5)本專科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原則是什麼擴展閱讀:

大學的國家獎學金是每年評審一次,只要符合條件,每年都可以申請的。

本專科學生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及以上的學生。在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是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所有符合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國家獎學金。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及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獎學金

⑥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定標准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5、家庭經濟困難;

6、社會能力,工作能力較強,有一定的群眾基礎;

7、無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適合該榮譽稱號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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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監督:

1、本專科學生

高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但是很多高校都是要到第二年5月初才發放。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辦學質量、學費標准、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

2、研究生

通知要求,高等學校於每年11月30日 前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高等學校應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⑦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規則是什麼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細則

第一條為激勵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71號)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鄂財教發[2007]88號)精神,結合我院獎學金評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於獎勵資助我院全日制高職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

第四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准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未受過任何校紀校規處理;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無曠課行為,上學年所學課目平均成績在85分以上,無補考紀錄;5、通過學院貧困生的認定,當年被確定為學院資助對象;6、若學生獲得學校級以上(不含學校級)表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定。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第八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和評審程序1、學校成立以學校領導組成的領導小組,校學生工作部是各類獎學金、助學金歸口職能部門,明確為學生資助中心負責,國家獎(助)學金日常管理、組織工作。2、學校成立由學生工作部、團委、教務處、財務處、紀委、院學生會等部門組成的國家獎(助)學金復審機構。各校區領導負責指導和督促各二級學院成立相應的初審組織,確定專人負責申請、評審過程中政策咨詢、異議申訴、宣傳解答工作,與學校學生工作部對口,公布聯系人電話。3、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二級學院輔導員遞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4、二級學院輔導員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結果和本辦法進行審核,在適當范圍內徵求主要任課教師意見,提出享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初步名單並報二級學院領導。5、二級學院領導和評審小組對輔導員上報的名單進行初審,應慎重地在一定范圍內徵求意見,名單確定後進行不少於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審核確認後上報學生工作部,填寫湖北省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名單備案表並附二級學院評審報告(經校區部長審核簽字),並上傳電子文檔。6、同一學年內,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在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同時可以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和學院設立的獎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學校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九條校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和各二級學院要切實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真正用於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條校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和各二級學院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拆分,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學校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學校希望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發放工作,各二級學院加強宣傳引導工作,使全校師生受到教育鼓舞,強化學生努力學習專業知識技能的熱情,營造一種學習上「比、學、趕、超」的氛圍,促進學院良好學風的形成。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⑧ 國家獎學金評定細則,誰知道給我說說越詳細越好,高分送上!

http://xgb.hnufe.e.cn/zhengcefagui/20080509/171.html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財辦教〔2007〕114號)
省直有關廳(局、委),各省轄市財政局、教育局,各省屬高校: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豫政〔2007〕57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2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制定了《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豫政〔2007〕57號)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專科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高校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以農、林、水、地、礦、油、師范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也要對以上特殊學科專業予以傾斜。
第四條高校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其中地方分擔部分,按照學校的現行管理體制和財政隸屬關系,省屬高校、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由省財政負擔,省轄市屬高校由省與省轄市按比例分擔。 第二章資助標准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高校國家助學金主要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平均資助標准為每生每年2000元。各高校國家助學金具體標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六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朴。 第三章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每年4月底前,省屬高校、民辦高校和各省轄市按照規定將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校生數上報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委託省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對各高校、各省轄市報送的學生數進行審核,並提出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5月底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對省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出的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後,報財政部、教育部。
第八條每年9月1日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財政部、教育部下達我省的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和資金預算分配下達省屬高校、民辦高校和各省轄市。 第四章申請與評審
第九條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一條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二條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件)。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三條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高校按照現行管理體制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落實情況逐級報至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五條各級地方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六條各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七條各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附則第十八條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制定具體的資助及資金管理辦法,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接受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納入國家招生計劃的普通本專科學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各省轄市、各高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教育廳轉發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財辦教〔2005〕176號)、《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教育廳關於修訂<河南省政府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豫財辦教〔2005〕185號)同時廢止。過去有關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助學金等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本人情況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照片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學時間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家庭經濟情況家庭戶口A、城鎮 B、農村家庭人口總數 家庭月總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來源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家庭成員情況姓名年齡與本人關系工作或學習單位 申請理由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學校資助管理機構評審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學校審核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發布部門:河南省其他機構發布日期:2007年08月16日實施日期:2007年08月16日(地方法規)

⑨ 大學的勵志獎學金的發放原則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朴。

⑩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實行什麼評審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各高校於每學年開學初啟動評審工作,當年10月31日前完成評審。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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