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業2019本科論文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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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題
畢業論文(設計)題目應符合本專業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具有綜合性和創新性。本科生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專業特長,選擇適當的論文題目,但所寫論文要與本專業所學課程有關。
(二)查閱資料、列出論文提綱
題目選定後,要在指導教師指導下開展調研和進行實驗,搜集、查閱有關資料,進行加工、提煉,然後列出詳細的寫作提綱。
(三)完成初稿
根據所列提綱,按指導教師的意見認真完成初稿。
(四)定稿
初稿須經指導教師審閱,並按其意見和要求進行修改,然後定稿。
一般畢業論文題目的選擇最好不要太泛,越具體越好,而且老師希望學生能結合自己學過的知識對問題進行分析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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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選題的方法:
一、盡快確定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 在畢業論文工作布置後,每個人都應遵循選題的基本原則,在較短的時間內把選題的方向確定下來。從畢業論文題目的性質來看,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中提出的理論和實際問題;另一類是專業學科本身發展中存在的基本范疇和基本理論問題。大學生應根據自己的志趣和愛好,盡快從上述兩大類中確定一個方向。
二、在初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選定畢業論文的具體題目在選題的方向確定以後,還要經過一定的調查和研究,來進一步確定選題的范圍,以至最後選定具體題目。下面介紹兩種常見的選題方法。 瀏覽捕捉法 :這種方法就是通過對佔有的文獻資料快速地、大量地閱讀,在比較中來確定論文題目地方法。瀏覽,一般是在資料佔有達到一定數量時集中一段時間進行,這樣便於對資料作集中的比較和鑒別。瀏覽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資料的過程中,提出問題,尋找自己的研究課題。這就需要對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閱讀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觀點的都應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資料,有了一點看法,就到此為止,急於動筆。也不能「先入為主」,以自己頭腦中原有的觀點或看了第一篇資料後得到的看法去決定取捨。而應冷靜地、客觀地對所有資料作認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煙海,內容豐富的資料中吸取營養,反復思考琢磨許多時候之後,必然會有所發現,這是搞科學研究的人時常會碰到的情形。 瀏覽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步,廣泛地瀏覽資料。在瀏覽中要注意勤作筆錄,隨時記下資料的綱目,記下資料中對自己影響最深刻的觀點、論據、論證方法等,記下腦海中涌現的點滴體會。當然,手抄筆錄並不等於有言必錄,有文必錄,而是要做細心的選擇,有目的、有重點地摘錄,當詳則詳,當略則略,一些相同的或類似的觀點和材料則不必重復摘錄,只需記下資料來源及頁碼就行,以避免浪費時間和精力。 第二步,是將閱讀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內容,進行分類、排列、組合,從中尋找問題、發現問題,材料可按綱目分類,如分成: 系統介紹有關問題研究發展概況的資料; 對某一個問題研究情況的資料; 對同一問題幾種不同觀點的資料; 對某一問題研究最新的資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將自己在研究中的體會與資料分別加以比較,找出哪些體會在資料中沒有或部分沒有;哪些體會雖然資料已有,但自己對此有不同看法;哪些體會和資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體會是在資料基礎上的深化和發揮等等。經過幾番深思熟慮的思考過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這種想法及時捕捉住,再作進一步的思考,選題的目標也就會漸漸明確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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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選題:
1、論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及法律規制
回2、論法律的平等答價值
3、上市公司並購業務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4、論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5、所有權保留若干問題研究
6、網路金融詐騙犯罪的法律規制
7、論公司合同風險及其規制
8、論夫妻侵權的法律規製法輔
9、逃稅罪研究
10、校園暴力的成因與法律防範
11、正當防衛疑難問題研究
12、網路著作權侵權問題研究
13、不真正不作為犯研究
14、論交通肇事罪
15、論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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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大數據技術的發展給科技進步、信息共享、商業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革,社會活動網路化的發展趨勢更給予了個人信息豐富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使它成為對於國家、社會、組織乃至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的戰略資源。與此同時,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活動也呈現出高發態勢。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兩個罪名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擴大了主體范圍,加大了處罰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7年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適用做出了具體規定。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對判決結果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一審判決逐年進行檢索,2009-2019年間各年份相關判決數如圖表 1所示。我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發展可為四個階段:2009~2012年,此類判決數為零,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案件在實踐中鮮有發生;2012~2016年,判決數量開始緩速增長,總量尚較少;2016~2017 年判決數量激增 214.6%,呈現出高發態勢;2016~2019年,犯罪數量增速放緩。
圖表 1
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行為對象,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范圍、判斷標准對立法和司法適用具有重要意義。《2017年解釋》第1條對其概念做了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和如何認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等。由此觀之,要實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准確認定,我們應該對其行為對象的內涵、外延進行深入研究。本文擬對《刑法》二百五十三條「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進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對司法實踐中該罪的認定提供有益參考。
二、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合理保護限度的設定原則
信息網路時代,我們要在推動信息科技的發展應用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之間尋求適度的平衡。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過小或者過大,都不利於社會的正常發展。筆者認為,應當基於以下三項原則設定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合理限度。
(一)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刑法應合理設置處罰的范圍與程度,當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打擊某種違法行為、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把該行為規定為犯罪;當適用較輕的制裁方式足以打擊某種犯罪、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規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則同樣是刑法在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進行規制時應遵循的首要原則。
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當下,刑法作為最後保障法首先介入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嚴格控制打擊范圍和力度。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范圍過窄,會導致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不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范圍過寬,則會使刑法打擊面過大,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刑罰在實踐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礙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在實踐中,較常見的是認定范圍過寬的問題,如公民的姓名、性別等基礎性個人信息,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識別個人身份,但大多數人並不介意此類個人信息被公開,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也不必動用刑罰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濟。
(二)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
大數據時代,隨著信息價值的凸顯,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流通之間的價值沖突也逐漸凸顯。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給國家、社會、個人都帶來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對個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社會正常秩序甚至國家安全帶來了一定的威脅。
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需要使得數據的自由流通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如何平衡好其與個人權益保護的關系,是運用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個人信息保護不足,則會導致信息流通的過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處於危險境地、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遭到破壞;保護過度,則又走入了另一個極端,妨礙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會成員成為一座座「信息孤島」,全社會也將成為一盤散沙,也將信息化可以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拒之門外。
刑法要保護的應當僅僅是具有刑法保護的價值和必要,並且信息主體主動要求保護的個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協調各種相互矛盾的利益關系,通過立法和司法,平衡好個人信息權利保護與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實現雙贏。應努力構建完備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又可促進信息應有的自由流動,進而推動整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三)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協調原則
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渡是合理的且必須,因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同時也是實現個人利益的保障。但是這種讓渡的前提是所換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當的,並且不會對個人隱私和安全造成不應有的侵害。
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個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門因為社會管理的需要往往會進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開,信息網路的發展也使得大數據技術在社會安全管理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對於公民個人利益邊界的觸碰,由此產生公共管理需要與個人權益維護之間的沖突。相對於有國家機器做後盾的公權力,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處於弱勢地位,讓個人信息的保護跟得上信息化的發展,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
公眾人物的個人信息保護是此原則的另一重要體現,王利明教授將公眾人物劃分為政治性公眾人物和社會性公眾人物兩類。對於前者,可將其個人信息分為兩類:一類是與公民監督權或公共利益相關的個人信息,此類個人信息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的讓步是必須的;另一類是與工作無關的純個人隱私類信息,由於這部分個人信息與其政治性職務完全無關,所以應受與普通人一樣的完全的保護。對於社會性公眾人物,其部分個人信息是自己主動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獲得相應的交換利益,對於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進行保護;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雖然被公開,但符合人們對其職業的合理期待,且不會有損信息主體的利益,對於此類信息,也不在刑法保護范圍內;但對於這類信息主體的住址、行蹤軌跡等個人信息,因實踐中有很多狂熱的粉絲通過人肉搜索獲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對明星的個人隱私進行偷窺、偷拍,此類嚴重影響個人生活安寧和基本權益的行為應當受到刑法的規制。
三、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特徵及相關范疇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
「概念是解決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工具」。
1.「公民」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指具有我國國籍的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狀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詞,對於其含義的一些爭議問題,筆者持以下觀點:
(1)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
從字面上和常理來看,中國刑法中的「公民」似乎應專門指代「中國的公民」。但筆者認為,任何人的個人信息都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對象,而不應當把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局限於中國公民。
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條採用的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個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個人信息」,對於刑法規范用語的理解和適用,我們不應人為地對其范圍進行不必要的限縮,在沒有明確指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情況下,不應將「公民」限定為中國公民。
第二,全球互聯互通的信息化時代,將大量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保護排除在我國刑法之外,會放縱犯罪,造成對外國籍人、無國籍人刑法保護的缺失,這既不合理,也使得實踐中同時涉及侵犯中國人和非中國人的個人信息的案件的處理難以操作。
第三,刑法分則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並不限於僅對「中國公民」的保護,也同等地對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此類權利進行保護。因此,處於我國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保護對象,也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我國對中國公民、處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 籍人以及遭受中國領域內危害行為侵犯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一視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護,不主張有例外。」
(2)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
對於死者,由於其不再具有人格權,所以不能成為刑法上的主體。刑法領域上,正如對屍體的破壞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一樣,對於死者個人信息的侵犯,不應成立侵犯個人信息罪。對死者的個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譽權、財產權,可以由死者的近親屬主張民法上的精神損害賠償或繼承財產來進行保護。
對於法人,同樣不能成為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信息主體。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權,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權,其只是法律擬制概念,不會受到精神上的損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雖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業價值和經濟效益,但是已有商業秘密等商法領域的規定對其進行保護。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適用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2.「個人信息」的含義
法學理論上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識別說、關聯說和隱私說。
識別說,是指將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作為公民個人信息的關鍵屬性。可識別性根據識別的程度又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即通過單個信息就能夠直接確認某人身份的直接識別,和通過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通過信息對比分析來識別特定個人的間接識別。學界支持識別說觀點的學者大多指的是廣義的識別性,既包括直接識別,又包括間接識別。
關聯說認為所有與特定自然人有關的信息都屬於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財產情況、家庭基本情況、動態行為和個人觀點及他人對信息主體的相關評價」。根據關聯說的理論,信息只要與主體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就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
隱私說認為,只有體現個人隱私的才屬於法律保障的個人信息內容。隱私說主要由美國學者提倡,主張個人信息是不願向他人公開,並對他人的知曉有排斥心理的信息。
筆者認為,通過識別說對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最為可取。關聯說導致了刑法保護個人信息的范圍過分擴大,而隱私說則只將個人信息局限在個人隱私信息的范圍內,忽略了不屬於個人隱私但同樣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個人信息,同時由於對隱私的定義受個人主觀影響,所以在實踐中難以形成明確的界定標准。相比之下,識別說更為可取,不僅能反應需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適應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而導致的公民個人信息類型的不斷增多。
且通過梳理我國關於個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識別說的觀點貫穿其中。
名稱
生效年份
對「個人信息」核心屬性的界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2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依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
2013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
隱私性
《網路安全法》
2016年
可識別性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
可識別性、可反映活動情況
圖表 2
《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中關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無疑最具權威性。《網路安全法》採用了識別說的觀點,將可識別性規定為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而後者採用了廣義的「可識別性」的概念,既包括狹義可識別性 (識別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體現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兩者之所以採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為《網路安全法》對公民個人信息做了整體而基礎性的保護,而《2017年解釋》考慮到,作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動情況信息,隨著定位技術的不斷進步逐漸成為本罪保護的一個重點,因此在採用了狹義的身份識別信息概念的基礎之上,增加了對活動情況信息的強調性規定,但其本質仍是應涵括在身份識別信息之內的。
所以,應以可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特徵
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體現了其區別於廣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價值。明確刑法領域個人信息的特徵,有助於在司法中更好的對個人信息進行認定。
1.可識別性
這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本質屬性。可識別是指可以通過信息確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體包括直接識別和間接識別。直接識別,是指通過單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證號、指紋、DNA等信息均可與特定自然人一一對應。間接識別,是指需要將某信息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進行對比分析才能確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學習經歷、工作經歷、興趣愛好等信息均需要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才能識別出特定的信息主體。
2.客觀真實性
客觀真實性是指公民個人信息必須是對信息主體的客觀真實的反映,。一方面,主觀上的個人信息對特定個人的識別難度極大;另一方面,現行刑法關於侮辱罪或誹謗罪的相關規定足以對此類主觀信息進行規制。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信息的客觀真實性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何實現科學、高效鑒別個人信息客觀真實性,是司法機關應努力的方向。現有的隨機抽樣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夠嚴謹。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證明其所侵犯的個人信息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則不構成本罪。
3.價值性
刑法的兩大機能是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從保護法益的機能出發,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為,才能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而判斷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關鍵就在於該信息是否具有價值。價值性不僅包括公民個人信息能夠產生的經濟利益,還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從個人信息的人格權屬性角度分析,個人隱私類信息的公開,會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行蹤軌跡類信息的公開,會對公民人身安全帶來威脅。從個人信息的財產權屬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時代,信息就是社會的主要財產形式,能夠給人們帶來越來越大的經濟利益。「信息價值僅在當行為人主張其個人價值時才被考慮」,只有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信息,才值得國家動用刑事司法資源對其進行保護。
(三)個人信息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很多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保護個人信息,但部分國家和地區沒有採用「個人信息」的概念,美國多採用「個人隱私」的概念,歐洲多採用「個人數據」的概念,而「個人信息」的表述則在亞洲較為常見。對於這三個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觀點分歧。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包含個人隱私,以個人數據為載體。筆者認為,有必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明確區分。
1.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
關於這兩個概念的關系,有學者主張前者包含後者,有學者主張後者包含前者,還有學者認為兩者並不是簡單的包含關系。筆者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相互交叉,個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隱私信息,個人隱私包括隱私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所以兩者的交叉在於隱私信息。兩者制建有很大的區別,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個人信息中除隱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體進行公開的,如姓名、手機號、郵箱地址等,而個人隱私則具有高度的私密性,個人不願將其公開;其次,判斷標准不同,個人信息的判斷標準是完全客觀的,根據其是否具有識別性、真實性、價值性來進行判斷即可,而個人隱私在判斷上具有更多的主觀色彩,不同主體對個人隱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後,個人信息既具有消極防禦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動對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體通過主動公開其部分個人信息,可能會獲得一定的利益,而個人隱私則側重消極防禦,主體的隱私信息和隱私活動不希望被公開,隱私空間不希望被侵犯。
2.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
筆者認為,個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個人數據(personal Data)的區別在於,個人數據是以電子信息系統為載體的對信息主體的客觀、未經過處理的原始記錄,如個人在醫院體檢後從自助機取出的血液化驗報告單;後者是指,數據中可對接收者產生一定影響、指導其決策的內容,或是數據經過處理和分析後可得到的上述內容,如血液化驗報告數據經系統或醫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導作用的結果報告,換言之,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分析處理。
四、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概念和原則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異性,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討論。在本部分,筆者對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進行總結歸納,並對一些存在爭議的情況進行分析。
(一)公民個人信息可識別性的認定
「可識別性是指個人信息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地指向確定的主體。」經過上文中的討論,根據《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我們能夠得出,「識別性」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解釋第3條第2款印證了這一觀點。對於能夠單獨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往往比較容易判斷,而對於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來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信息,往往是個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本罪的認定中最為復雜的問題。面對實踐中的具體案情,對於部分關聯信息是否可以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時,可從行為人主觀目、信息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結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加以判斷。
以此案為例:某地一醫葯代表為了對醫生給予用葯回扣,非法獲取了某醫院某科室有關病床的病床號、病情和葯品使用情況。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獲取的信息不宜納入刑法中「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首先,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上看,並沒有識別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僅僅是為了獲取用葯情況;其次,從以上信息對病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以及生活安寧的重要性上來看,行為人獲取以上信息並不會對病人權益造成侵犯;最後,從這些信息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的程度來看,病床號、用葯情況等信息並不能直接識別到個人,需要結合病人的身份證號等才能起到直接識別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
(二)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2017年解釋》第五條根據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對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影響程度,將「公民個人信息」分為三類,並設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標准。
類別
列舉
「情節嚴重」標准
(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情節特別嚴重「標准(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特別敏感信息
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
五十條以上
五百條以上
敏感信息
住宿記錄、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
五百條以上
五千條以上
其他信息
五千條以上
五萬條以上
圖表 3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對標准適用的爭議,主要表現在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1.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
行蹤軌跡信息敏感程度極高,一旦信息主體的行蹤軌跡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會對權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緊迫的威脅。《2017年解釋》中對於行蹤軌跡信息入罪標準的規定是最低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50以上」的,即構成犯罪。由於《2017年解釋》中對行蹤軌跡信息規定了極低的入罪標准,所以司法認定時應對其范圍做嚴格把控,應將其范圍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體位置的信息,如車輛軌跡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實踐中,信息的交易價格也可以作為判定其是否屬於「行蹤軌跡信息」的參考,因為行蹤軌跡信息的價格通常最為昂貴。
對於行為人獲取他人車票信息後判斷出他人的行蹤的情況,載於車票的信息不宜被認定為《2017年解釋》所規定的「行蹤軌跡信息」,因為該信息只能讓行為人知道信息主體大概的活動軌跡,並不能對其進行准確定位。
2.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
財產信息是指房產、存款等能夠反映公民個人財產狀況的信息。對於財產信息的判斷,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要綜合考量主客觀因素,因為犯罪應是主客觀相統一的結果;而是考慮到敏感個人信息的入罪門檻已經極低,實踐中應嚴格把握其范圍。
以此案為例:行為人為了推銷車輛保險,從車輛管理機構非法獲取了車主姓名、電話、車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認定為「財產信息」。因為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體的人身、財產安全,最多隻會對行為人的生活安寧帶來一定的影響,因而應適用非敏感公民個人信息的入罪標准。
(三)不宜納入本罪保護對象的公開的個人信息的認定
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是否屬於 「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理論界存在觀點分歧。筆者認為,「公民個人信息」不以隱私性為必要特徵,因為《2017年解釋》第1條並為採用「涉及個人隱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因此,信息的公開與否並不影響其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權利人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顯然合法,且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當前也不宜認定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隱私性」作為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可見公民個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從隱私權中分離出來的權利,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側重於對公民隱私和生活安寧的保護。權利人之所以自願甚至主動公開其個人信息,說明這部分信息即便被獲取、出售,也通常不會對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造成侵犯,因此不應納入刑法保護范圍內;第二,根據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只有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才構成犯罪。對於已經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後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為在我國缺乏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推定為存在權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權,也就是說不應認定行為人對獲取的已經由權利人公開的個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為系「違法國家有關規定」。第三,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高發的背景下,應將實踐中較為多發的侵犯權利人未公開的個人信息的案件作為打擊的重點。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合法,但如果後續的出售或提供行為違背了權利人意願,侵犯到了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或是對權利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則應根據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相關信息的獲取一般來說是合法的,但是獲取信息之後的出售、提供行為如果對信息主體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寧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體對其相關個人信息有強烈保護意願,則應據其情節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五、結語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對個人、組織、社會乃至國家均具有重要價值,由此也滋生了越來越多的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公民個人信息」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其概念界定、特徵分析、與相關概念的區分以及司法認定對於打擊相關犯罪、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結論性的認識:第一,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原則。一是應遵循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保證打擊范圍既不過寬而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過窄而使公民個人信息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二是應遵循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在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的同時不妨礙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應遵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相協調原則,允許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步,但杜絕對個人利益的侵害和過度限制。第二,公民個人信息之「公民」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個人信息之「個人信息」應採取「識別說」進行界定,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除了可識別性,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還應具有客觀真實性、價值性等特徵可作為輔助判斷標准。還應注意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個人數據等相關概念的區分,避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混淆。第三,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可識別性」是其判斷的難點,可以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信息對其主體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與其他信息的結合程度這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對於行蹤軌跡信息、財產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由於其入罪門檻低、處罰力度大,應嚴格把控其范圍並結合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進行考量;對於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應分情況討論,對於信息主體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其獲取、出售和提供,不應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於信息主體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信息的獲取是合法的,但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可以依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論處。
希望本文的論述能夠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體系的完善貢獻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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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計算機網路犯罪
計算機網路無疑是當今世界最為激動人心的高新技術之一。它的出現和快速的發展,尤其是Internet(國際互聯網,簡稱網際網路)的日益推進和迅猛發展,為全人類建構起一個快捷、便利的虛擬世界-賽博空間(cyberspace)。在這個空間里也有它的黑暗的一面,計算機網路犯罪正是其中一個典型的例子。
一 形形色色的網路犯罪
科技的發展使得計算機日益成為百姓化的工具,網路的發展形成了一個與現實世界相對獨立的虛擬空間,網路犯罪就孳生於此。由於網路犯罪可以不親臨現場的間接性等特點,表現出形式多樣的網路犯罪。
1 網路入侵,散布破壞性病毒、邏輯炸彈或者放置後門程序犯罪
這種計算機網路犯罪行為以造成最大的破壞性為目的,入侵的後果往往非常嚴重,輕則造成系統局部功能失靈,重則導致計算機系統全部癱瘓,經濟損失大。
2 網路入侵,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犯罪
網路的發展使得用戶的信息庫實際上如同向外界敞開了一扇大門,入侵者可以在受害人毫無察覺的情況下侵入信息系統,進行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從而損害正常運用者的利益。
3 網路 詐騙、教唆犯罪
由於網路傳播快、散布廣、匿名性的特點,而有關在網際網路上傳播信息的法規遠不如傳統媒體監管那麼嚴格與健全,這為虛假信息與誤導廣告的傳播開了方便之門,也為利用網路傳授犯罪手法,散發犯罪資料,鼓動犯罪開了方便之門。
4 網路侮辱、誹謗與恐嚇犯罪
出於各種目的,向各電子信箱 公告板發送粘貼大量有人身攻擊性的文章或散布各種謠言,更有惡劣者,利用各種圖象處理軟體進行人像合成,將攻擊目標的頭像與某些黃色圖片拼合形成所謂的「寫真照」加以散發。由於網路具有開放性的特點,發送成千上萬封電子郵件是輕而易舉的事情,其影響和後果絕非傳統手段所能比擬。
5 網路色情傳播犯罪
由於網際網路支持圖片的傳輸,於是大量色情資料就橫行其中,隨著網路速度的提高和多媒體技術的發展及數字壓縮技術的完善,色情資料就越來越多地以聲音和影片等多媒體方式出現在網際網路上。
二 網路犯罪的特點
同傳統的犯罪相比,網路犯罪具有一些獨特的特點:
1 成本低、傳播迅速,傳播范圍廣 就電子郵件而言,比起傳統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國外的郵件。網路的發展,只要敲一下鍵盤,幾秒種就可以把電子郵件發給眾多的人。理論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
2 互動性、隱蔽性高,取證困難 網路發展形成了一個虛擬的電腦空間,既消除了國境線,也打破了和空間界限,使得雙向性、多向性交流傳播成為可能。在這個虛擬空間里對所有事物的描述都僅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碼數據,因此誰掌握了密碼就等於獲得了對財產等權利的控制權,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陸網站。
3 嚴重的危害性 隨著計算機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從國防、電力到銀行和電話系統現在都是數字化、網路化,一旦這些部門遭到侵入和破壞,後果將不可設想。
4 網路犯罪是典型的計算機犯罪
現在對什麼是計算機犯罪理論界有多種觀點,其中雙重說(即行為人以計算機為工具或以其為攻擊對象而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定義比較科學。網路犯罪比較常見的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數據、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壞性病毒、邏輯炸彈或者放置後門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計算機為對象的犯罪,而網路色情傳播犯罪、網路侮辱、誹謗與恐嚇犯罪以及網路 詐騙、教唆等犯罪,則是以計算機網路形成的虛擬空間作為犯罪工具、犯罪場所進行的犯罪。
三、網路犯罪的構成特徵
1 犯罪客體
現實的種種復雜關系都能在網路中得到體現,就網路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體而言,自然是為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網路犯罪所侵犯的一切主義關系。但是應當看到賽博空間是考電腦間的聯接關系形成的一個虛擬空間,它實際並不存在。就拿Internet網來說,這種聯接關系是靠兩個支柱來維系的,一個是技術上的TCP/IP(傳輸控制協議/互聯網協議),另一個是用戶方面的資源共享原則。正是這兩個支柱,才使得國界、洲界全都煙消雲散,才使得虛擬空間得以形成。電腦網路的實體形態有點類似於公路網,所以有稱之為信息高速公路的。筆者認為,網路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正是信息交流於共享得以正常進行的公共秩序。網路犯罪的直接客體是多種多樣的,有的行為侵害計算機系統的管理秩序,有的危害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制度,有的則危害國家和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人身安全。應當注意到網路犯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
2 客觀方面
表現為違反有關計算機網路管理法律、法規,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系統,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破壞計算機系統軟體、硬體設備等侵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行為,以及利用計算機實施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詐騙、教唆犯罪,網路色情傳播,以及犯罪網路侮辱、誹謗與恐嚇等犯罪。網路犯罪的行為只能是作為。這是由於網路犯罪的物質基礎在於由硬體和相應軟體構成的計算機系統,而計算機系統的各種程序功能,需要通過人直接或者間接操作輸入設備輸入指令才能執行。這種網路犯罪背後的人的行為只能是積極的作為,表現在各國的立法中的用語可以是侵入、刪除、增加或者干擾、製作等等。網路犯罪具有跨國性的特點,犯罪人利用網路,在世界的任何一個地方,從網路上的任何一個節點進入網路,都可以對網路上其他任意一個節點上的計算機系統進行侵入和犯罪。本國人也可以在國外兜一大圈後再從國外以其他身份進入本國。 3 犯罪主體
筆者認為網路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從網路犯罪的具體表現來看,犯罪主體具有多樣性,各種年齡、各種職業的人都可以進行網路犯罪,對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來講,進行網路犯罪的主體是具有一定計算機專業知識水平的行為人,但是不能認為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就是特殊的主體。按照我國刑法學界通行的主張,所謂主體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的資格、地位或者狀態。通常將具有特定職務、從事特定業務、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關系的人視為特殊主體。我國雖然將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授予工程師的職稱,發放各種計算機等級考試合格證書等,但是從網路犯罪的案例來看,有相當一部分人水平高超卻沒有證書或者職稱。同時,應當看到在計算機即網路的今天,對所謂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的要求將會越來越高,網路犯罪卻將越來越普遍,用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這樣的標準是不確切的。另外,網路的發展給企業發展電子商務帶來了新的生機,企業法人為了爭奪新的市場空間,法人作為主體的網路犯罪也應當不足為奇。
4 犯罪主觀方面
網路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因為在這類犯罪中,犯罪行為人進入系統以前,需要通過輸入輸出設備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術手段突破系統的安全保護屏障,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實施危害的行為,破壞網路管理秩序。這表明犯罪主體具有明顯的犯罪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為了顯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統的犯罪,行為人也具備明顯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頭,顯示了極強的主觀故意。
四、我國刑法的規定與完善
對計算機網路犯罪,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應當適用我國現行刑法第285條,286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的犯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從法條中我們不難看出這些規定重點在於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護,筆者認為對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進一步完善之處。
1 現在,網路侵入,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數據、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壞性病毒、邏輯炸彈或者放置後門程序的犯罪,是按照現行刑法第285條、286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但是量刑相對較輕,例如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法定最高刑為3年,從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出發,對這類具有嚴重的危害性的犯罪應當提高法定最低刑而處以重刑,甚至生命刑。同時,針對網路犯罪與計算機操作的直接關系,建議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比如沒收作案用計算機設備及與之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關系的職業等。
2 網路犯罪具有跨國性的特點,而我國刑法在現在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路犯罪產生效力,建議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與盡可能多的國家簽定雙邊引渡條約,加強國際間的合作。
3 網路色情傳播犯罪、網路侮辱、誹謗與恐嚇犯罪以及網路 詐騙、教唆等犯罪,筆者贊成在本質上屬於傳統型犯罪。但是鑒於網路犯罪的傳播迅速,傳播范圍廣,危害嚴重的特點,建議在法定刑的規定上,可以較普通侮辱、誹謗罪,詐騙罪、教唆犯從重處罰。
4 在網路犯罪中,特別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較大。他們雖然一般沒有成年人網路犯罪的商業動機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系統所造成的危害一樣嚴重。建議對青少年的此類犯罪在主體責任年齡上可作適當降低。
論網路時代計算機犯罪
計算機犯罪尤其網路犯罪與傳統犯罪的巨大差異,對於現行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及刑事司法協助規范形成巨大沖擊,同時也造成傳統刑法理論與現實犯罪態勢的沖突,導致立法和理論略顯滯後而與時代不合拍。對於國內立法、國際刑法與刑事司法協助、刑法理論創新以及刑事司法方面進行全方位的反思,對於懲罰和防範日益猖獗的計算機犯罪,是當務之急。
關鍵詞 1.計算機 2..網路 3.處罰
21世紀將是一個以計算機網路為核心的信息時代,數字化、網路化、信息化是21世紀的時代特徵,計算機正在人們的工作、學習、生活中正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隨著以「計算機網路」為核心的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網路在為國家機關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質量;為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和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產生了一個新興的犯罪名詞——計算機犯罪。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針對這一高科技犯罪,在預防和處罰方面存在一定的滯後,在計算機網路管理和計算機犯罪方面基本上處於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狀態。面對計算機犯罪發現難、捕捉難、取證難、定性更難的特點,司法部門如何處理計算機犯罪案件,是一個既緊迫又需長期研究的問題。我國《刑法》中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列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表明了我國在打擊計算機犯罪活動的堅決態度。作為一名計算機愛好者,深知計算機犯罪的嚴重後果,在此對該類犯罪的危害、犯罪對象來源以及該類犯罪在刑法上的疏漏方面談談自己的一些膚淺的認識,以達拋磚引玉之目的。
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inter網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重要保證。信息網路涉及到國家的政府、軍事、文化教育等諸多行業。其中存貯、傳輸和處理的信息有許多是重要的政府宏觀調控決策、商業經濟信息、銀行資金轉帳、股票證券、能源資源數據、科研數據等重要信息。有很多是敏感信息,甚至是國家機密。計算機犯罪帶來的危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文件資料失密;二是對計算機系統進行惡意的破壞。中國的網路事業發展迅速,據不完全統計,我國上網計算機數有六百七十萬台,上網用戶達到一千六百九十餘萬。網際網路使用人群在中國每年增長比例都超過100%。網民總人數已超過1500萬人。網上銀行、網上購物等電子商務迅猛發展。政府、企業網際網路技術應用出現前所未有的熱潮。伴隨著網路興起而來的是計算機犯罪案件也急劇上升,計算機犯罪已經成為普遍的國際性問題。據美國聯邦調查局的報告,計算機犯罪是商業犯罪中最大的犯罪類型之一,每筆犯罪的平均金額為45000美元,每年計算機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50億美元。而計算機犯罪大都具有瞬時性、廣域性、專業性、時空分離性等特點。通常計算機罪犯很難留下犯罪證據,這大大刺激了計算機高技術犯罪案件的發生。計算機犯罪案率的迅速增加,使各國的計算機系統特別是網路系統面臨著很大的威脅,並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根據美國計算機安全協會與聯邦調查局的一次聯合調查統計,僅該國有53%的企業受到過計算機病毒的侵害,42%的企業的計算機系統在過去的12個月被非法使用過。而五角大樓的一個研究小組稱美國一年中遭受的攻擊就達25萬次之多。 如俄羅斯黑客弗拉基米爾.利文與其夥伴從聖彼得堡的一家小軟體公司的聯網計算機上,向美國CITYBANK銀行發動了一連串攻擊,通過電子轉帳方式,從CITYBANK銀行在紐約的計算機主機里竊取1100萬美元。 隨著計算機網路的崛起伴隨而來的「計算機病毒」,更是讓人聞「毒」色變,每年因計算機病毒發作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更是不可估量。
一、計算機犯罪含義評析
黑客(Hacker)本意是指在計算機程序設計領域中,非常熟悉計算機程序設計技術而熱衷於編制新程序的電腦迷,而現在逐漸演變為一個未經許可「侵入」計算機程序系統的人,或是懷有惡意破壞計算機程序系統、編制計算機病毒的代稱。而計算機黑客則正是計算機犯罪的主要來源。對黑客進入電腦系統的行為,一般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一是「黑客非法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二是網上製作、復制、傳播和查閱有害信息,如傳播計算機病毒、黃色淫穢圖像等;三是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四是非法盜用使用計算機資源,如盜用帳號、竊取國家秘密或企業商業機密等;五是利用互聯網進行恐嚇、敲詐等其他犯罪。隨著計算機犯罪活動的日益新穎化、隱蔽化,未來還會出現許多其他犯罪形式。從目前我國所破獲的計算機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都是精通計算機的青年學生。②究其犯罪動機,本人認為有以下二個方面:一是行為人不是出於惡意,而是抱著好玩或顯示自身的計算機技術特長,把入侵別人的電腦系統當作是對自己的能力的一種挑戰,入侵系統後並不實施破壞行動而退出,可稱之為非惡意入侵者。二是行為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入侵電腦系統的目的是竊取商業情報、資料或國家秘密;或為顯示自己的能力而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程序,導致系統癱瘓,這類黑客可稱之為惡意入侵者。
二、我國《刑法》中有關計算機犯罪缺陷
《刑法》第28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該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犯罪對象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上述三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而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該類系統而故意侵入。觸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86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且後果嚴重的行為。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觸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現代生活中,計算機已經成為人們在信息交流和日常工作中一種十分重要的工具,確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對穩定正常的社會秩序,發展社會經濟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已將對計算機犯罪的處罰提高到刑罰處罰的高度,從上述兩罪看,其處罰不可謂不重,同時也顯視了我國對計算機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和決心,但是由於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該類犯罪的處罰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1、兩罪不能涵蓋計算機犯罪的全部行為。如:曾轟動一時的上海熱線案中,楊某因侵入「上海熱線」8台伺服器,破譯了大部分工作人員和500多個合法用戶的帳號和密碼,其中包括2台伺服器的超級用戶帳號和密碼,非法竊用該「熱線」2000多個小時,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逮捕。後公安機關又將強制措施由逮捕改為取保候審。而該案則是一個典型的「三不象」案件,理由是:(1)楊某不構成「非法侵入計算信息系統罪」,根據刑法中對該罪的規定,楊某侵入的是網路服務商的信息系統,而不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其犯罪對象與該罪所指犯罪對象不同一,所以不構成該罪。(2)楊某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根據該罪的規定,行為人雖然具有刪除、修改、並可造成網路癱瘓的能力,但其並未實施該行為,即使實施了該行為,也必須達到刑法所規定的「後果嚴重」才可以該罪追究其責任。(3)楊某不構成盜竊罪。根據刑法第287條規定,從法理上講,楊某的行為與盜用長途電話、移動號碼實質相同,但在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該類違法行為所侵犯的對象是通訊用戶,而不包括通訊服務提供商,即網路服務商(ISP),刑法第265條中有關盜竊數額計算中,僅涉及電話和行動電話的情況,沒有涉及計算機網路的情況,如果擴大解釋則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按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原則,只能得出楊某不構成盜竊罪的結論。
2、對「後果嚴重」一詞沒有準確的界定標准。如「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後果嚴重」一詞的准確界定標準是什麼?,達到什麼樣的後果才稱為嚴重?又如首例黑客入侵證券網路案中,章某為幫朋友炒股搞內幕資料而非法入侵證券公司的電腦系統,拷貝了客戶帳號、資金余額等明細資料,章某被抓獲後,經審查司法部門認定章某為「無罪」。就該案而言,與前述一案有一些相同之處,那麼章某又構不構成「盜竊商業秘密罪」呢?爭論的焦點又在於按照刑法規定,要造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盜竊商業秘密罪,對「後果嚴重」的含義如何界定,後果嚴重是否以造成實際的財產損失為唯一的認定依據。對司法機關的「無罪」認定,本人贊同,理由是:章某有利用計算機盜竊商業機密罪的行為,但並沒有構成盜竊商業機密罪。在刑法上,找不到給章定罪的條文,無論我們出於怎樣的保護知識經濟的良好目的,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要看行為結果的,章某一案中,並未造成誰的經濟損失。刑法第219條規定,要給商業秘密之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該罪。在我們現在的法律解釋中,損失指的就是經濟損失,現在沒有經濟損失,怎麼定罪呢?
三 立法思考
在依法打擊計算機犯罪的過程中,注重加強立法建設。目前針對網路違法犯罪的處罰條款,我國還散見於《刑法》、《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中,不夠系統、集中,操作起來也比較困難。為更好地依法打擊計算機違法犯罪活動,保護網路安全,繼續要借鑒發達國家的辦法,制定一部專門法律,通過增強其針對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為依法治理計算機網路違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由於互聯網作為全球信息交流的紐帶,正日益成為重要的社會公共設施,許多信息庫連接在網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國家利益和公民財產安全,因此對於計算機犯罪行為應予以嚴厲的處罰,從而提高犯罪行為的成本。
由於法規的不健全,導致現行刑法典中所設置的計算機犯罪條款在某種程度上難以貫徹實施。例如,刑法典第285條和第286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前提,是所實施的行為必須「違反國家規定」,眾所周知,目前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國家規定即是上述幾個行政法規,而關於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法規,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但是,該條例的規定卻是不健全的,也因此而導致刑法實際適用中的尷尬。該《條例》第5條2款規定:「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制定。」有的學者認為,當時規定條例的這一款時,可能是考慮到未聯網的單台微機的來源和使用情況較為復雜,需要有一些特殊的安全保護措施,42因而未能及時加以規定,意圖等待時機成熟時再加以規定,但是卻至今未能加以規定。這引起的問題是,既然規定未聯網的單台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制定,則其管理規定就不應適用上述《條例》;而不能適用上述《條例》,目前又無其他可以適用的行政法律或者規范。那麼,在沒有可以適用的國家規定的情況,行為人針對於單台微型計算機實施上述兩類犯罪行為的,就難以說其犯罪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既然沒有「違反國家規定」,也就不能滿足刑法典的要求而構成犯罪,因而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四、計算機犯罪預防對策
1、加快「網路警察」隊伍的配備和建設
網際網路的普及與滲透,使「網路警察」的出現成為必然。目前,國家公安部已建網路警察隊伍。這種新的警察部隊的目標之一,是進行網上搜尋,以防範和跟蹤在數秒鍾之內就能犯下的、幾乎不留下任何痕跡的各種不良行為和犯罪活動的幽靈。因此要求「網路警察」必須具有較深厚的計算機知識和專業技能,能緊跟新技術的發展,熟練掌握各種計算機技能。由於互聯網上的犯罪行為有時很難在國界上給以准確的劃分,所以在反對電腦化犯罪的斗爭中,警察的回應和相互配合的速度是最關鍵的。例如西班牙國家網路警察這支新部隊與歐洲其他類似的力量、特別是美國的聯邦調查局保持著密切的聯系。國家警察也與法國、德國、英國、日本、加拿大和美國等其他調查信息犯罪的警察組織保持著密切的接觸。目前在中國,這種跨國界涉嫌網路犯罪也有抬頭之勢,如不久前spedia.com美國的互聯網廣告公司涉嫌欺詐中國用戶等,中國的網路警察們應已經走出國門,與全世界的官方反犯罪網路組織建立密切的聯系,協同打擊計算機犯罪。
2、加強計算機使用人員的安全意識教育
網路安全的保護,事關廣大網民的切身利益,單靠公安部門網路警察的打擊和防範,還不足以形成保護網路安全的社會化有效機制,只有通過教育廣大網民,提高守法意識,增強上網切莫觸法網的自覺性,並使網民掌握各種防範計算機違法犯罪的技術,提高其自我保護網路安全的能力,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好計算機犯罪問題。近年來,我國不斷增加的上網族中,有的由於未能注意依法進行網上活動,從而有意無意地侵犯了網路安全。為此,對廣大網民特別是初上網者進行必要的避免網路利用不當而誤闖法網的守法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例如「黑客」中有些還只是念高中的大孩子,他們出於炫耀心理上網作惡,甚至不明白自己這是在干違法的事,因此在調強計算機的普及的同時,要加強對計算機學習、使用的法制教育,對廣大網民進行自我防範計算機犯罪的普及宣傳和必要的技術培訓。培訓中,要注意加大防範計算機違法犯罪技術的比重,並不斷根據犯罪新趨勢,在網民中有重點地推廣一系列網路安全技術,建立網路安全的保障機制
3、提高網路技術和研製新型網路產品,增強系統自我保護能力
由於計算機犯罪是一種高知商犯罪,正如加密與反加密這一矛盾體一樣,只有不斷的更新技術,研製新型產品,增加網路的自我防護能力,堵塞安全漏洞和提供安全的通信服務,加強關鍵保密技術如加密路由器技術、安全內核技術、數據加密技術、網路地址轉換器技術、身份證認證技術、代理服務技術、防火牆、網路反病毒技術等重點項目的研製和改進,不跟任何計算機犯罪可乘之機,才能營造一個安全有序的虛擬社會。
綜上所述,可見計算機犯罪已成為21世紀犯罪的一個新的研究課題。只有更好的預防和打擊計算機網路犯罪,才能讓廣大人民的生活更加穩定,國家經濟迅速騰飛。
參考文獻
(美)奧古斯特•比庫爾著:《利用計算機犯罪》,
❻ 法學專業畢業論文哪個題目好寫(以下選一個)
3.論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護~~我認為應該寫這個~~因為現在的非婚生子女很多~
❼ 有沒有好寫的法學論文題目
屆本科畢業設計(論文) 浙江師范大學 2012 屆本科畢業設計(論文)征題表 學院: 行知學院 專業: 法學 題目來源 題目情況 題目性質 序 號 題目名稱 生 產/ 題目類 科研/教 社 實驗室 其 新 改進 老 基礎理 應用性 綜合性 其 別 研項目 會 建設 它 題目 題 題目 論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實 際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污染問題研究 提單批註及其法律責任 提單管轄權條款的法律效力探討 船舶留置權法律問題探討 論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權歸屬問題 「不知條款」的法律效力探討 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問題 研究 完善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若干問題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國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問題思考 我國海事仲裁製度存在的法律問題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單簽發問題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國海商法下托運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問題研究 法治原則的實現途徑 市場經濟條件下憲法功能的再認識 憲政人權之當代演進 憲法司法化研究 憲法適用性研究 憲法修改基本理論研究 試論我國憲法監督體制的完善 試論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構建 我國選舉制度改革研究 弱勢群體的憲法保護 環境權入憲的理論探討 網路言論自由與個人信息保護的平衡 從網路暴力現象看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 新聞自由的界限 言論自由與新聞立法 論公民隱私權的憲法保護 論我國立法許可權的劃分 西方憲政思想對中國憲法發展的影響 論我國中央與地方立法權的沖突與重構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國憲政實踐中的權力制約原則 國家元首的立法權 試論在我國選舉中引入「競選」機制 法官獨立初探 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 我國選舉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權的特點 憲法修改基本理論問題 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 憲法模式選擇中的本土文化傳統因素 單位犯罪問題探討 淺論我國廢除死刑制度的路徑選擇 論罰金刑易科制度的構建 論我國刑罰執行中社區矯正制度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若干問題探討 論受賄罪客觀方面的立法完善 環境犯罪若干問題探討 論刑罰輕緩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問題探討 從許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論 論我國洗錢罪的立法檢討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賄賂入罪之探析 僱傭犯罪基本問題探討 論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論資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責任問題探討 教唆犯若干問題探討 危險駕駛罪若干問題探析 論激情犯罪 過度維權的刑法研究 隱私權的刑法保護 人身危險性研究 論被害人承諾 論間接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研究 論不能犯 不作為犯研究 論違法性認識 刑法解釋的方法 共犯人分類研究 責任事故犯罪研究 監督管理過失犯罪研究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論間接正犯的實行行為 刑罰目的研究 論刑法謙抑主義與犯罪圈擴大 盜竊罪的司法認定 我國刑罰結構研究 論受賄罪的對象 惡意取款行為之探析 獨身女性生育權法律問題研究 屍體權益的法律問題 網路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購令」下的法律問題透析 物業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 淺析網上虛擬財產若干問題 淺析不真正連帶債務 淺析民法優先權制度 醫療損害糾紛處理的若干法律問題 動物法律地位芻議 安全保障義務法律制度探析 試析旅遊合同若干法律問題 用益物權視野下宅基地法律問題探討 論公眾人物人格權的法律問題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行使模式研 究 我國老年人監護制度研究 完善我國親屬間的侵權責任制度 我國離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問題 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的法律問題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問題研究 法的物質制約性與我國的國情有無必然的聯 系? 對法的強制性與公民的守法自覺性相統一的認 識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秩序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自由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平等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人權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正義內容的理 解 論法律效力與法律實效的關系 對法律關系主體行為能力的認識 人身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意義 分析法律權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為的內在要求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責任法定原則與免責的聯系 如何認定司法解釋? 認識「人治」與「法治」對當今社會的意義 中國傳統中的××法律思想對當今法治社會的 影響 從「法制」到「法治」對當今社會的意義 如何認識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 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新認識 新聞媒體監督和司法獨立的沖突與解決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國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機與證券監管體制改革 庫藏股制度研究 中國公司海外上市監管制度研究 論公司控股股東的法律地位及權力制衡 論我國上司公司監事會制度的完善 論股東權利的訴訟保障 上市公司財務欺詐及其法律規制 上司公司管理層收購法律監管研究 股份回購制度研究 論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保護 公司司法強制解散探討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購反壟斷制度研究 論稅法的公平價值 經濟法的經濟和諧價值 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與國家主權關系研 究 析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試論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 我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完善 我國經濟壟斷的規制 銀行在我國宏觀調控中作用研究 經濟法在穩定我國房地產價格的作用 運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國證券市場的大起 大落 論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城市失地農民的法律保護 網路法及其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地役權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權問題研究 《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研究 論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沖突與協調 賄賂案件中的證據問題研究 司法鑒定爭議解決機制研究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權質押若干問題研究 離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論租賃合同的順延履行問題 論財產保全擔保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論創作自由與名譽、隱私權的沖突與平衡 論文 論股權質押中質押人權益的保護 論格式條款與免責條款的規定沖突及立 法完善 論文 論文 說明: 題目類別」欄填「論文 論文」或「設計 設計」; 2.「題目情況 題目情況」、「題目性質 題目性質」在相應欄內打「√」表示; 說明:1.「題目類別 題目類別 論文 設計 題目情況 題目性質 √ 3.「題目來源 前兩項請寫選項 後兩項打「√」表示。 題目來源」前 選項,後 題目來源 選項 √
2011 湖北省電大提供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2011 年湖北省電大提供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以下有些為選題方向,不能作為確定的論文題目,例如,如果選題方向是《論 反壟斷法》 ,那麼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論文題目擬成《論反壟斷法》 ,你應該擬成《論 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規制》 要是擬成 , 《論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規制——從國家 質檢總局成被告說起》那樣就更好一些。有些則可以直接用作論文的題目,如試論 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所以畢業生在具體選擇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對待。對學 生自擬畢業論文題目的,只要符合法學專業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們鼓勵選題應當 在法學專業范圍之內,並符合法學專業的特點,提倡選擇應用性較強的課題,結合 當前社會實踐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進行研究。 一,憲法,行政法學類 憲法: 1.論憲法的社會調整功能 2.西方憲法分類學說述評 3.論憲法監督制度對於依法治國的重要意義 4.論憲法作用的局限性 5.舊中國憲政運動的歷史經驗 6.美國,英國憲法特點比較研究 7.54 憲法研究 8.論 1982 憲法的修改歷程及其功能,論我國憲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地位 10.論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力劃分 11.論中國公民基本權利的現實性 12.中西權利觀念比較研究 13.論選民與代表的權利義務關系 14.論人權概念的歷史演變 15.論公民概念的變遷 16.法對婦女權利的保障 17.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 18.論表達自由的憲政意義 19.中國憲政體制下的司法獨立 20.論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保障制度 21.從立法法規定看中國憲法的權威性 22.論憲法意識 23.代表機關代表資格限制比較 25.美國,法國,德國,日本憲法保障制度的比較研究 26.論憲法司法化 27.論憲法至上與依法治國 28.論憲法司法化的出現及對中國法治的影響 29.論憲法慣例 30.論憲法解釋 31.論憲法變遷 32.論憲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權原則探析 34.民主集中制與三權分立機制比較研究 35.論我國的憲法監督機制 36.論我國憲法規范的特點 37.論國體與政體的關系 38.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39.單一制,聯邦制比較研究 40.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民平等權保障研究 41.新形勢下公民選舉權保障研究 42.農地徵用補償與公共利益 43.基層政權建設的憲法保障 44.當代中國農民政治權利法律保障機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憲法問題研究 46.當代中國憲政語境下的司法獨立 47.論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 48.論遷徙自由 49.論公民集會遊行示威權的法律規制 50.論直接選舉 51.論我國地方制度的特點 52.論我國緊急狀態立法 53.結社自由的憲政意義 54.勞動與社會保障權的憲政意義 55.試論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完善 56.論我國城鎮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論我國公民權利的憲法保障機制 58.論我國公民權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權分立制下的立法與司法關系模式研究 60.集權制下的立法與司法關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參與的效果問題研究(公民與國家的互動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國違憲審查制度探析 2.憲法解釋問題研究 3.論人大對司法的"個案監督" 4.論憲法的經濟功能 5.選舉制度改革探析 6.論公民的遷徙自由權 7.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邏輯分析和道德解讀 8.行政立法中的聽政制度分析 9.行政補償的憲政基礎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調節在行政訴訟中的生存可能與制度建構 13.對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的質疑 14.論行政強制權的設定 15.論行政許可的性質 16.論授益行政行為的撤消 17.論行政不作為的國家賠償責任 18.論比例原則及其適用 19.論受教育權的行政法保護 20.淺論行政知情權 21.論行政公開原則的法律實現 22.論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 二,法理,法史類 法理: 1.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淺論 2.試論和諧社會下社會邊緣人群的權利保障 3.法律與情理關系的辯證思考 4.中國"法治"思想的歷史觀察與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與有效政府的保障 6.淺談傳媒與法制的關系 7.論公權與私權的平衡 8.論農村法制文化建設 9."禮與法"的思考 10.見義勇為中經濟補償問題研究 11.論法律漏洞 12.垃圾簡訊的違法性分析 13.淺議被拆遷人權益保護問題 14.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司法保障研究 15.從許霆案看中國的法治 16.淺議自由視野中法律的品質 17.也談我國當前法學教育的困境 18.試論"潛規則" 19.論法,理,情的關系 20.法學專業本科生就業問題探析 21.論網路環境對傳統權利理論的影響 22.法律職業現狀與法學教育略論 23.論憲法中的權利與權力結構體系 24.試論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 25.憲法訴訟制度初探 26.論違憲審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運轉中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28.論檢察職能與檢察改革 29.選舉制度與政治文明 30.新聞自由的法治價值 31.判例與中國法制建設 中國法制史: 1.論清末預備立憲 2.淺論沈家本與中國法律的近代化 3.試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4.論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發展變化 5.試論唐律的歷史地位與影響 6.中國古代官僚特權制度研究 7.中國古代懲治腐敗的制度研究 8.論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論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與中國當代檢察制度之異同 10.論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刑法在中國古代刑法史上的歷史地位 11.試論宋代司法審判制度的創新 12.試論元朝法律對唐宋法律的反動 13.論清朝法律對資本主義萌芽的抑制 14.論北洋政府時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國封建社會法制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16.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制及其社會影響 17.從《水滸傳》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試論宋朝民商法的發展與意義 20.秦朝法律制度的歷史意義探析 21.論馬錫五審判方式 22.論漢朝的春秋決獄對中國司法制度的影響 23.試論大陸法系對清末和民國法制的影響 24.試論中國古代工商經濟法制的主要特徵 25.宋明兩代土地所有權制度初探 26.試論《開皇律》在中國法制史上的歷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設 28.試論漢朝的刑法改革及其歷史意義 29.試比較中國古代官僚制度與近代公務員制度之異同 30.試比較新民主主義法制與南京國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區別 外國法制史: 1.羅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論羅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淺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對價理論 4.論教會法對現代婚姻制度的影響 5.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之比較研究 6.論神明裁判 7.淺議定書德國民法典對中國民法的影響 三,民商法,經濟法類民法學: 1.論民法上的正當防衛 2.試論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 3.論贓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試論樓頂空間的權屬爭議及解決規則 5.淺析根本違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關於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法學思考 7.關於醫療行為舉證責任問題的法律思考 8.我國民事優先權立法現狀與法理分析 9.論私力救濟及其行使 10.僱主民事責任淺析 11.發送黃色簡訊行為的性質及責任 12.試論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的完善 13.關於航班延誤的法律分析 14.論在校大學生的結婚權 15.試論保險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 16.試析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17.著作權法傳統邊緣的創新:資料庫特別保護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18.論"最低消費"條款的法律效力 19.試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變更原則與不可抗力的適用 20.試論有限合夥制度在我國確立之必要 21.電信服務合同規制的若干法律問題 22.小額訴訟程序設立的基本構想 23.淺談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質及法律責任 24.商品房預售交易之法律性質探討 25.試論非婚性行為損害的賠償問題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的探討 26.論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掛名車主民事責任 27.論出租汽車的拒載權 28.論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義務 29.論學校的安全注意義務 30.論賓館的安全注意義務 31.試析違約責任中可預見原則 32.試析我國入世後軟體保護的"合理水準" 33.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之沖突與協調 34.論共同危險行為 35.股權質押若干問題研究 36.產品責任有關問題之比較 37.舉證責任倒置對醫患關系的影響與對策 38.淺談僱主責任 39.合同監督人探析 40.試論破裂主義離婚制度的完善 41.論離婚訴訟中的經濟幫助制度 42.淺談離婚訴訟中探望權有關問題 43.論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與交易安全保障的關系 44.論遺囑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權研究 46.離婚制度若干問題探析 47.對缺席判決離婚問題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離婚案件中的訴訟地位問題研究 49.論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制度 50.論跨國婚姻的法律規則 51.人口老齡化的立法思考 52.論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現代科技的發展與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權的法律定位 55.論夫妻間的忠實義務 56.同居關系問題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論變性手術的條件及其對婚姻關系的影響 59.與婚姻關系有關的利害關系人的介定 60.論違反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後果 61.論離婚損害賠償 62.論夫妻忠實義務與隱私權沖突的法律協調 63.論夫妻的法定代理權 64.女權主義與婚姻家庭立法 65.保護軍婚與訴權沖突的問題 66.婚姻關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問題研究 68.婚姻儀式的價值研究 69.夫妻間的相互債權債務關系問題研究 70.違約金,賠償金的比較研究 71.論民法中的推定製度 72."假唱"行為的法律性質及責任 73.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性質及責任 74."****事件"的法社會學思考 75.論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護功能 77.婚約法律問題探討 78.論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79.父母離婚後的親子關系研究 80.親權制度研究 81.對"80 後"離婚案件的分析與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問題研究 83.協議離婚探析 84.論離婚扶養制度 85.淺析我國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 86.論婚內侵權損害賠償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88.老人權益保障研究 89.試論大學生就業的法律保護 90.論當代夫妻財產制發展的趨勢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責任制度 92.論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責任探究 94.論遺產種類的復雜性和多樣性 95.胎兒法律地位研究 96.關於遺產稅的法律思考 97.論知識產權的繼承 知識產權法: 1.試論知識產權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的地位 2.論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 3.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 4.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的客體之比較分析 5.網路環境下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6.民間文學藝術與知識產權保護 7.論中葯的知識產權保護 8.廣告用語的法律保護 9.論信息網路傳播權 10.私權保護的削弱還是加強 ――網路版權保護思考 11.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 12.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研究 13.網路服務商著作權責任研究 14.論專利制度的作用 15.論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16.論地理標記的法律保護 17.論域名的法律保護 18.域名搶注的法律對策 19.論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 20.論證明商標與地理標志的區別與聯系 21.論人才流動中的商業秘密保護 22.論知識產權犯罪及其刑罰 23.論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24.服務商標法律制度研究 25.論商標與著作權的沖突 債權法: 1.淺議第三人侵害債權 2.債的保全之優先受償性研究 3.論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效力 4.債的清償抵充法律問題研究 5.債權讓與制度探析 6.淺析高空拋物行為的侵權責任 7.網路侵權形式及對策研究 8.網路鏈接侵權問題探析 9.共同危險行為疑難問題探析 10.論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11.淺議不當得利的財產返還范圍 12.自然債務若干問題探討 13.請求權競合法律問題探析 14.淺議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 15.共同侵權法律問題新探 合同法: 1.論電子合同主體的締約能力 2.淺析合同的附隨義務 3.論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 4.電子合同訂立法律問題探討 5.論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 6.拆封合同法律問題研究 7.論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 8.淺析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論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 10.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淺析情事變更原則 12.最高額保證合同法律問題探析 13.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之比較研究 14.論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物權法: 1.論大陸地區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業主大會中業主投票權問題研究 3.淺談物業管理中弱者權益保護 4.商品房住宅小區共有部分使用糾紛問題淺析 5.市場經濟中充分行使國家所有權 的法律制度設計 6.論動產所有權的移轉 7.論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 8.論中國大陸地區拾得遺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論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 10.論區分所有建築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論物業公司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區分所有權 13.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社員權 14.論物上請求權 15.居住權制度初探 16.采礦權轉讓的法律分析 17.我國用益物權制度的完善 18.淺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制度 19.論權利質權的客體 20.論整體財產的抵押 21.論最高額質押 22.論權利質押的新發展 23.論優先權擔保 24.論轉質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1.勞動爭議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2.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探討 3.農民工非正規就業的社會保障問題探討 4.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法律完善 5.醫療保險改革存在的問題及法律建議 商法: 1.論民商合一立法體制 2.商法的外觀主義原則 3.商法的維護商事交易安全原則 4.財團法人制度研究 5.保險法的誠信原則 6.有限合夥評析 7.商事登記立法研究 8.商號權的法律保護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維護機制 11.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義務與責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評論人的法律責任研究 14.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論股東知情權 16.淺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問題 17.隱名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 18.論保險合同中的"不利解釋"原則 19.保險合同如實告知義務辨析 20.論社會中介組織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國非營利組織信息公開制度研究 22.非營利組織董事的義務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規制研究 24.票據抗辯研究 25.票據的無因性 26.我國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動取款機有關法律問題研究 28.論共同海損 29.社會變革環境下的社會法 30.社會救助立法問題研究 四,刑法,訴訟法類 刑法: 1.許霆案件引發的刑法學思考 2.論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或司法)體現 3.情節犯若干問題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問題研究 5.刑法溯及力問題探討 6.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8.我國假釋制度研究 9.論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權 10.搶劫罪若干問題研究 11.我國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國假釋制度研究 13.論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問題研究 15.罰金刑制度研究 16.論窩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與完善
❽ 法學畢業論文選題
民商法學畢業論文選題
(一)民法總論 1、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研究 4、間接代理制度研究 5、兩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較研究 6、訴訟時效的效力研究 7、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研究 8、法人的本質研究 9、我國合夥制度的完善 10、我國合夥的法律地位研究
(二)物權法 11、我國物權法體系研究 12、法人財產權性質研究 13、企業法人兩權分離制度研究 14、國家所有權制度研究 15、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研究 16、佔有制度研究 17、物權行為研究 18、我國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質和效力研究 19、無權處分行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權原則研究 21、我國民法上確立取得時效制度研究 22、相鄰關系研究
(三)債法 23、我國買賣合同性質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遊合同研究 26、一物二賣效力研究 27、轉租之效力研究(
四)商法總論 28、商法的本質 29、商事登記制度研究 30、商法的價值 31、商業名稱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則研究 33、論商法與交易安全保護 34、商法總論對分論的指導意義
(五)公司法 35、論公司資本制度 36、公司股東利益的保護 37、大股東對小股東的責任或義務 38、論股權 39、論獨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義務與忠誠義務 41、公司有限責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購中對廣大中小股東的保護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產重整制度研究
(六)證券法 46、承銷人的盡職調查責任 47、公開披露制度的意義及其研究 48、證券法民事責任制度 49、我國證券法民事責任現狀研究 50、攪拌現象研究 51、我國證券法調整的證券關系(七)海商法 52、論海運保函的法律問題 53、論提單中的並入條款 54、略論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制問題 55、論海運貨物留置權 56、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的責任期限探析 57、論提單的物權性 58、論我國海上承運人責任制度 59、船舶優先權研究
(八)票據法 60、論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61、論票據對價 62、票據的無因性研究 63、論票據法的近因原則 64、論票據代理制度 65、票據偽造制度研究 66、論票據追索權 67、論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 68、論票據保證 69、論票據時效 70、論票據背書
(九)保險法 71、論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 72、論保險利益原則 73、論保險代位求償權
(十)知識產權法 74、論知識產權與物權。 75、論入世以後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變革對社會經濟和文化的影響 76、論全球化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影響 77、論知識產權與企業核心競爭力 78、論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 79、論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關系 80、論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81、論知識產權訴訟中的禁令制度 82、論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的司法保護 8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法理學分析 84、論知識產權融資擔保的方式 85、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的平行進口的研究 86、論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 87、論知識產權中的間接侵權 88、完善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立法的思考 89、論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90、論著作權與鄰接權 91、論計算機軟體保護及法律適用 92、論網路著作權保護制度 93、論數字化作品的知識產權問題 94、網路鏈接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研究 95、試論電視綜藝節目的知識產權保護 96、論計算機軟體保護的法律問題 97、超鏈接的知識產權問題 98、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 99、模仿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 100、企業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101、中文域名與相關知識產權保護 102、論域名的知識產權屬性與立法、執法框架 103、論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和保護機制 104、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國醫葯知識產權保護 105、論新聞侵權 106、論有關大眾傳播的法律問題 107、論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 108、論商標與商號 109、論馳名商標的保護 110、論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與商標保護、著作權保護的區別 111、論商業外觀的法律保護 112、論商業方法專利 113、論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114、地理標志知識產權性質分析及法律對策 115、大型體育競賽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116、論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問題 保險法參考題目 117、試論投保人告知義務 118、試論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及存在時間 119、論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 120、論我國《保險法》中代位權制度的完善 121、論保險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論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
您的法學專業論文具體是什麼題目呢
有什麼要求呢
論文是需要多少字呢
開題報告 任務書 都搞定了不
你可以告訴我具體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幫到你,祝寫作過程順利
1、論文題目:要求准確、簡練、醒目、新穎。
2、目錄:目錄是論文中主要段落的簡表。(短篇論文不必列目錄)
3、提要:是文章主要內容的摘錄,要求短、精、完整。字數少可幾十字,多不超過三百字為宜。
4、關鍵詞或主題詞:關鍵詞是從論文的題名、提要和正文中選取出來的,是對表述論文的中心內容有實質意義的詞彙。關鍵詞是用作機系統標引論文內容特徵的詞語,便於信息系統匯集,以供讀者檢索。 每篇論文一般選取3-8個詞彙作為關鍵詞,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題詞是經過規范化的詞,在確定主題詞時,要對論文進行主題,依照標引和組配規則轉換成主題詞表中的規范詞語。
5、論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稱前言、序言和導言,用在論文的開頭。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寫出作者意圖,說明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並指出論文寫作的范圍。引言要短小精悍、緊扣主題。
〈2)論文正文:正文是論文的主體,正文應包括論點、論據、 論證過程和結論。主體部分包括以下內容:
a.提出-論點;
b.分析問題-論據和論證;
c.解決問題-論證與步驟;
d.結論。
6、一篇論文的參考文獻是將論文在和寫作中可參考或引證的主要文獻資料,列於論文的末尾。參考文獻應另起一頁,標注方式按《GB7714-87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進行。
中文: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標題--出版物信息所列參考文獻的要求是:
(1)所列參考文獻應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讀者考證。
(2)所列舉的參考文獻要標明序號、著作或文章的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
❾ 本科生法學論文選題
國際法:預防性自衛權,打擊海盜的依據(關於海盜船舶的處理方式),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國際法的發展
民商:一人公司的完善,發展。物業合同的法律規制。
刑法:犯罪三構成的研究
法理就不怎麼清楚了,因為好像沒有什麼熱點。
建議選擇國際法方面吧。因為目前國際社會的事件頻發,每件事情的背後都有很多國際法問題值探討。可以涉及到一些政治問題經濟問題。更能夠發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