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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學畢業論文排版格式

發布時間: 2022-01-26 15:04:03

Ⅰ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要怎麼寫

網上隨便搜的我就不給你了,你自己能找,我給的是文後參考文獻(僅文獻信息,文獻全文免費獲取請看最後的說明), :序號 題名 作者 文獻來源 發表時間 來源庫 被引頻次 下載頻次 1 論物權公示原則 劉俊榮; 陳東風 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 2003-08-30 期刊 0 142 2 試論物權公示原則在物權性質界定與類別劃分中的意義——兼評公示要件主義與對抗主義的立法模式選擇 劉保玉 政法論叢 2007-06-15 期刊 0 480 3 論船舶優先權登記制度——從物權公示原則出發探討如何解決船舶優先權與船舶抵押權的沖突問題 余延滿; 夏利芬 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03-03-30 期刊 3 316 4 光船租賃權與物權公示原則——兼論對我國《船舶登記條例》第6條的理解 朱作賢 中國海商法年刊 2001-06-15 期刊 1 200 5 論文 光船租賃權與物權公示原則——兼論對我國《船舶登記條例》第6條的理解 朱作賢 中國海商法年刊 2001-01-01 年鑒 0 0 6 以物權公示原則為中心分析動產抵押的可行性 葉軍; 孔玲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03-06-21 期刊 19 141 7 物權公示原則的多重視角 霍海紅 法學論壇 2004-03-18 期刊 3 159 8 論物權的公示原則 陳霞; 邢啟傑 中國民商法實務論壇 2005-07-01 會議 0 42 以上是專業資料庫(CNKI等)查到的部分文獻,您可以去這里免費求助資料篇目的全文: http://tinyurl.com/5gogf5 文獻檢索是一門很有用的學科,指依據一定的方法,從已經組織好的大量有關文獻集合中查找並獲取特定的相關文獻的過程。。一般的論文資料檢索集合包括了期刊,書籍,會議,報紙,碩博論文等等。

Ⅱ 高分求法律本科畢業論文的提綱以及寫作格式 我的題目是"論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回答好我再加分

一、商業秘密的概述
(一) 各國法中對商業秘密概念的界定
1. 英美法
2. 大陸法和國際公約
3. 我國法
(二)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1. 秘密性
2. 價值性
3. 管理性
(三) 商業秘密的范圍
(四) 商業秘密的法律屬性
1. 商業秘密權是一種財產權
2. 商業秘密權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
二、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制度和法理考察
(一) 商業秘密保護立法的產生和發展
(二) 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法理基礎
1. 保護隱私權理論
2. 保密合同理論
3. 侵權行為理論
4. 財產權理論
5. 反不正當競爭理論
(三) 啟示
三、商業秘密的侵犯與救濟
(一) 商業秘密的違約行為
1. 商業秘密合同違約行為的表現
2. 我國商業秘密合同法保護的表現
3. 商業秘密合同違約的構成要件
(二) 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三) 商業秘密權的限制
(四) 侵犯商業秘密權的救濟
1. 民事法律責任
2. 行政法律責任
3. 刑事法律責任
(五) 商業秘密侵權的事前防範
四、完善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制度的構想
(一) 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現狀
(二) 我國現行商業秘密法律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1. 現有法律在立法上尚欠嚴密性和完善性
2. 現有法律和法規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仍然不夠充分
3. 現有法律法規對商業秘密保護的操作性不強
4. 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缺失
5. 缺乏程序法的保障
(三) 完善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立法的建議
1. 明確界定商業秘密的概念
2. 進一步拓寬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
3. 明確商業秘密權的內容
4. 明確不視為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5. 增設懲罰性賠償責任和完善相關刑事責任
6. 完善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程序性規定
(四) 我國相關配套法律的完善

摘要

引言

第一部分 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理論和實踐

一、商業秘密的概述

(一) 商業秘密概念的爭議

(二) 商業秘密的商業秘密的特徵和構成要件

二、商業秘密立法的目的

三、侵犯商業秘密的形式

(一) 英美法系國家侵犯商業秘密的形式

(二) 大陸法系國家侵犯商業秘密的形式

(三) 我國侵犯商業秘密的形式

四、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認定

(一) 違反保密義務的認定

(二) 商業秘密秘密性的認定

(三) 關於競業禁止的侵權認定

五、保護商業秘密的關鍵要素

(一) 競業禁止合同的採用

(二) 商業秘密案件中證據的留取

六、侵犯商業秘密救濟的立法現狀

七、商業秘密法律救濟的方式

(一) 商業秘密的競爭法救濟

(二) 商業秘密的民法救濟

(三) 商業秘密的侵權法及合同法救濟

(四) 商業秘密的有關知識產權法間接救濟

(五) 商業秘密的刑法救濟

第二部分 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商業秘密保護法律移植的觀察

二、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歷程

三、我國目前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和司法層面存在的問題

(一) 缺乏單獨立法

(二) 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商業秘密的基本問題

(三) 現有法律規定權利人保護商業秘密形式不明確

(四) 現有程序法對商業秘密保護缺乏科學性規定

第三部分 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完善

一、完善商業秘密保護立法的建議

(一) 制定商業秘密保護單行法

(二) 擴大商業秘密的概念和侵權責任主體

(三) 擴大未來商業秘密立法的調整范圍

(四) 明確商業秘密和其他相關概念的區別

(五) 規范商業秘密司法鑒定

(六) 明確規定侵權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責任

二、完善侵害商業秘密的司法救濟程序

(一) 完善商業秘密的訴前救濟制度

(二) 完善侵害商業秘密的舉證責任

三、商業秘密法律保護中檢察機關的地位和作用

(一)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司法實踐

(二) 檢察機關對商業秘密保護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必要性

(三) 檢察機關介入商業秘密保護案件公益訴訟的正當性

(四) 檢察機關提起商業秘密民事公益訴訟的合法性

(五) 檢察機關提起和參與商業秘密民事公益訴訟的范圍和原則

Ⅲ 吉林大學法學院本科畢業論文格式

一、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應包含以下項目內容
1、論文封面
2、論文封面的英文翻譯
3、學位論文原創性聲明、授權使用聲明
4、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5、論文摘要及關鍵詞
6、論文目錄
7、論文正文
8、附錄
9、參考文獻
10、後記
11、論文書脊
以上1到10項請按順序裝訂成論文。

二、論文各部分的要求
1、論文封面
封麵包含的內容:
(1)「XXXX屆研究生碩(博)士學位論文」(同等學力申請學位者為:「XXXX年度同等學力申請碩(博)士學位論文」,專業學位者為:「XXXX年度專業碩士學位論文」;
(2)學號(同等學力無);
(3)學校代碼(10269);
(4)學校名稱(華東師范大學);
(5)院系名稱(正式);
(6)學位論文題目;
(6)專業(二級學科名稱)*;
(7)研究方向;
(8)研究生(同等學力為申請人)姓名;
(9)指導教師(姓名、職稱);
(10)完成年月
*註:應按國家公布的研究生專業目錄和我校經國務院學位辦同意自主設置的專業的規范名稱填寫。專業學位寫正式名稱:教育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並可以加括弧註明方向,如:教育碩士(語文),工程碩士(軟體領域)。
論文封面用硬樹紋紙製作。博士論文封面的顏色為深色,碩士論文的顏色為淺色。
2、論文封面的英語翻譯
格式要求和封面要求相同。
3、學位論文原創性聲明、授權使用聲明
(1)學位論文原創性聲明
本聲明由論文作者親筆簽名。
聲明內容:
學位論文獨創性聲明

本人所呈交的學位論文是我在導師的指導下進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據我所知,除文中已經註明引用的內容外,本論文不包含其他個人已經發表或撰寫過的研究成果。對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確說明並表示謝意。

作者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授權使用聲明
本聲明由論文作者、導師親筆簽名。
聲明內容:
本人完全了解華東師范大學有關保留、使用學位論文的規定,學校有權保留學位論文並向國家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送交論文的電子版和紙質版。有權將學位論文用於非贏利目的的少量復制並允許論文進入學校圖書館被查閱。有權將學位論文的內容編入有關資料庫進行檢索。有權將學位論文的標題和摘要匯編出版。保密的學位論文在解密後適用本規定。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學位論文作者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導師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這兩個聲明放置於一頁上。
4、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以表格形式列出答辯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單位、職稱,並註明答辯委員會主席。
5、論文摘要及關鍵詞
論文摘要分中文摘要和外文摘要。關鍵詞也分中外文,置於摘要下方。中外文摘要及關鍵詞分置兩頁。
6、論文目錄
論文目錄頁排版只排到二級標題,即章和節,必須標明頁碼。論文目錄含論文正文章節、附錄、參考文獻、後記等。
7、論文正文
論文統一按word格式A4紙(「頁面設置」按word默認值)編排、列印、製作。正文內容字體為宋體;字型大小為小4號;字元間距為標准;行距為20磅。
碩士學位論文一般採用篇末注,博士學位論文一般採用章末注。如所在學科有特殊需要,也可適當採用腳注。
引文要註明所引文字的頁碼。
論文正文部分必須有本論文課題的中外學術界的研究狀況、研究史和文獻綜述。
文科專業碩士論文一般不少於3萬字;博士論文一般不少於10萬字。理科、工科根據各專業實際情況確定。
8、附錄
附錄是正文主體的補充。下列內容可以作為附錄。
(1)由於篇幅過大,或取材於復製件不便編入正文的材料、數據。
(2)對本專業同行有參考價值,但對一般讀者不必閱讀的材料。
(3)論文中使用的符號意義、單位縮寫、程序全文及有關說明書。
(4)附件:計算機程序清單、軟磁碟、鑒定證書、獲獎獎狀或專利證書的復印件等。
(5)攻讀學位期間發表的(含已錄用,並有錄用通知書的)與學位論文相關的學術論文。
9、參考文獻
(1)作者在正文中引用的文獻要在此羅列出來,以一定的標准按序號排列。
(2)參考文獻要列出文獻編、著、撰、譯者等文獻責任者的姓名,出版地點,出版機構,出版時間,報刊還需列出年份、卷、期或版次。
(3)博士學位論文參考文獻不得少於50篇(本),碩士學位論文參考文獻不得少於30篇(本)。
(4)引用的文獻必須有外文文獻(不含中文譯本),外語專業必須有本專業語種以外的外文文獻。。
10、後記
後記主要敘述與學位論文寫作工作有關的其他內容。包括致謝等。字體應和論文正文有所區別,篇幅以一頁紙為限。後記可以不寫。
11、論文書脊須寫明論文題目、作者姓名、「華東師范大學」及學位申請年份的字樣。
論文須用線裝或熱膠裝訂,不能使用釘子裝訂。

Ⅳ 求2007年法學畢業論文格式,不要說明,要帶表格的那種

本科生畢業論文(設計)規范樣式
「論文題目」
摘要(宋體三號字加粗,居中)
內容格式要求:
字體為宋體;
字型大小為四號;
字間距為標准字間距;
行間距為單倍行間距。
[關鍵詞] 宋體四號字加粗(3到5個)
ABSTRACT(字體為Arial Black;字型大小為三號,居中)
「contents」(字體為Arial;字型大小為五號)
[Key Words](字體為Arial;字型大小為五號)
目錄
一、 (1)
(一) ( )
1、 ( )
參考文獻 ( )
「正文部分」「論文題目」(宋體二號字加粗,居中)一級標題(宋體三號字、加粗,右縮進兩個漢字)二級標題(宋體小三號字、加粗,右縮進兩個漢字)三級標題(宋體四號字、加粗,右縮進兩個漢字)具體內容為宋體四號字、單倍行距、標准字距;段首為右縮進兩個漢字。注釋:(宋體四號字、加粗、居左)①作者:《……》(宋體五號字,右縮進兩個漢字)②參考文獻(宋體四號字、加粗、居中)專著: [序號]作者.書名[M].版次.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文獻數量(選擇項)期刊: [序號]作者.篇名[J].刊名, 出版年份, 卷(期): 在原文獻中的位置報紙: [序號]作者.篇名[N].報名, 年—月—日(版次)電子類: [序號]作者.著作名[DB/EL].出處, 發表或更新的年—月—日論文集: [序號]作者.篇名[A].見: 原論文集編者. 原論文集名[C]. 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份, 在原文獻中的位置例如:[1] 何齡修. 讀顧城《南明史》[J]. 中國史研究,1998,(3):167-173[3] 劉國鈞,陳紹業,王鳳翥. 圖書館目錄[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 15-18(宋體五號字,右縮進兩個漢字)

Ⅳ 法律畢業論文格式

1、 符合規定字數要求,本科畢業論文一般5000字左右。

2、 切忌抄襲。

3、 題名、摘要與關鍵詞:題名、摘要與關鍵詞。摘要應反映文章的主要觀點。關鍵詞一般不超過5個。

4、 章、條:章、條標題一般不超過15個字。章、條的劃分編號和排列均採用阿拉伯數字分級編號,即一級標題的編號1,2 …… 二級標題的編號為1.1,1.2 ……;2.1, 2.2 ……; 三級標題的編號為1.1.1, 1.1.2 ……;如此類推。

5、 正文:可以是計算機列印稿,仿宋體,正文為四號字體,用A4紙列印,文件採用WORD格式。

文章中有表格的,應使表格科學、簡潔、自明。表頭不允許有斜線,必須做成三線表。正文中引用參考文獻的,序號應按先後順序連續編碼,並置於方括弧中作為右上角注出。

6、 參考文獻:按正文順序依次列出。

文獻類型代碼:專著[M]、期刊[J]、報紙[N]、論文集[G]、會議錄[C]、學位論文[D]、報告[R]、標准[S]、專利[P]。

參考文獻標注格式示例:

[1]周曉虹.大學教育與管理心理學[M] .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8.23—56.

[2]李長安.運用直覺破案一例[J].中國刑事警察.1992(6):13-20.

[3]教育部就義務教育和教育經費投入等答記者問[N] .人民日報,2003-11-03.

Ⅵ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怎麼寫

到了這個節點,想必題主已經寫好開題報告了吧
如果沒寫,想必已經找好指導老師了吧
如果連指導老師也沒找好,上個知乎總行吧
但題主竟然選擇了網路知道!!!?

Ⅶ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範本

這篇是很好的法學畢業論文範本,需要的同學可以借鑒下

一、引言

大數據技術的發展給科技進步、信息共享、商業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革,社會活動網路化的發展趨勢更給予了個人信息豐富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使它成為對於國家、社會、組織乃至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的戰略資源。與此同時,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活動也呈現出高發態勢。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兩個罪名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擴大了主體范圍,加大了處罰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7年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適用做出了具體規定。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對判決結果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一審判決逐年進行檢索,2009-2019年間各年份相關判決數如圖表 1所示。我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發展可為四個階段:2009~2012年,此類判決數為零,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案件在實踐中鮮有發生;2012~2016年,判決數量開始緩速增長,總量尚較少;2016~2017 年判決數量激增 214.6%,呈現出高發態勢;2016~2019年,犯罪數量增速放緩。

圖表 1
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行為對象,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范圍、判斷標准對立法和司法適用具有重要意義。《2017年解釋》第1條對其概念做了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和如何認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等。由此觀之,要實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准確認定,我們應該對其行為對象的內涵、外延進行深入研究。本文擬對《刑法》二百五十三條「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進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對司法實踐中該罪的認定提供有益參考。

二、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合理保護限度的設定原則

信息網路時代,我們要在推動信息科技的發展應用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之間尋求適度的平衡。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過小或者過大,都不利於社會的正常發展。筆者認為,應當基於以下三項原則設定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合理限度。
(一)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刑法應合理設置處罰的范圍與程度,當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打擊某種違法行為、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把該行為規定為犯罪;當適用較輕的制裁方式足以打擊某種犯罪、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規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則同樣是刑法在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進行規制時應遵循的首要原則。
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當下,刑法作為最後保障法首先介入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嚴格控制打擊范圍和力度。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范圍過窄,會導致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不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范圍過寬,則會使刑法打擊面過大,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刑罰在實踐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礙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在實踐中,較常見的是認定范圍過寬的問題,如公民的姓名、性別等基礎性個人信息,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識別個人身份,但大多數人並不介意此類個人信息被公開,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也不必動用刑罰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濟。
(二)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
大數據時代,隨著信息價值的凸顯,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流通之間的價值沖突也逐漸凸顯。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給國家、社會、個人都帶來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對個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社會正常秩序甚至國家安全帶來了一定的威脅。
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需要使得數據的自由流通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如何平衡好其與個人權益保護的關系,是運用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個人信息保護不足,則會導致信息流通的過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處於危險境地、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遭到破壞;保護過度,則又走入了另一個極端,妨礙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會成員成為一座座「信息孤島」,全社會也將成為一盤散沙,也將信息化可以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拒之門外。
刑法要保護的應當僅僅是具有刑法保護的價值和必要,並且信息主體主動要求保護的個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協調各種相互矛盾的利益關系,通過立法和司法,平衡好個人信息權利保護與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實現雙贏。應努力構建完備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又可促進信息應有的自由流動,進而推動整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三)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協調原則
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渡是合理的且必須,因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同時也是實現個人利益的保障。但是這種讓渡的前提是所換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當的,並且不會對個人隱私和安全造成不應有的侵害。
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個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門因為社會管理的需要往往會進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開,信息網路的發展也使得大數據技術在社會安全管理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對於公民個人利益邊界的觸碰,由此產生公共管理需要與個人權益維護之間的沖突。相對於有國家機器做後盾的公權力,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處於弱勢地位,讓個人信息的保護跟得上信息化的發展,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
公眾人物的個人信息保護是此原則的另一重要體現,王利明教授將公眾人物劃分為政治性公眾人物和社會性公眾人物兩類。對於前者,可將其個人信息分為兩類:一類是與公民監督權或公共利益相關的個人信息,此類個人信息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的讓步是必須的;另一類是與工作無關的純個人隱私類信息,由於這部分個人信息與其政治性職務完全無關,所以應受與普通人一樣的完全的保護。對於社會性公眾人物,其部分個人信息是自己主動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獲得相應的交換利益,對於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進行保護;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雖然被公開,但符合人們對其職業的合理期待,且不會有損信息主體的利益,對於此類信息,也不在刑法保護范圍內;但對於這類信息主體的住址、行蹤軌跡等個人信息,因實踐中有很多狂熱的粉絲通過人肉搜索獲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對明星的個人隱私進行偷窺、偷拍,此類嚴重影響個人生活安寧和基本權益的行為應當受到刑法的規制。

三、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特徵及相關范疇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
「概念是解決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工具」。
1.「公民」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指具有我國國籍的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狀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詞,對於其含義的一些爭議問題,筆者持以下觀點:
(1)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
從字面上和常理來看,中國刑法中的「公民」似乎應專門指代「中國的公民」。但筆者認為,任何人的個人信息都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對象,而不應當把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局限於中國公民。
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條採用的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個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個人信息」,對於刑法規范用語的理解和適用,我們不應人為地對其范圍進行不必要的限縮,在沒有明確指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情況下,不應將「公民」限定為中國公民。
第二,全球互聯互通的信息化時代,將大量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保護排除在我國刑法之外,會放縱犯罪,造成對外國籍人、無國籍人刑法保護的缺失,這既不合理,也使得實踐中同時涉及侵犯中國人和非中國人的個人信息的案件的處理難以操作。
第三,刑法分則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並不限於僅對「中國公民」的保護,也同等地對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此類權利進行保護。因此,處於我國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保護對象,也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我國對中國公民、處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 籍人以及遭受中國領域內危害行為侵犯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一視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護,不主張有例外。」
(2)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
對於死者,由於其不再具有人格權,所以不能成為刑法上的主體。刑法領域上,正如對屍體的破壞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一樣,對於死者個人信息的侵犯,不應成立侵犯個人信息罪。對死者的個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譽權、財產權,可以由死者的近親屬主張民法上的精神損害賠償或繼承財產來進行保護。
對於法人,同樣不能成為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信息主體。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權,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權,其只是法律擬制概念,不會受到精神上的損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雖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業價值和經濟效益,但是已有商業秘密等商法領域的規定對其進行保護。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適用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2.「個人信息」的含義
法學理論上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識別說、關聯說和隱私說。
識別說,是指將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作為公民個人信息的關鍵屬性。可識別性根據識別的程度又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即通過單個信息就能夠直接確認某人身份的直接識別,和通過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通過信息對比分析來識別特定個人的間接識別。學界支持識別說觀點的學者大多指的是廣義的識別性,既包括直接識別,又包括間接識別。
關聯說認為所有與特定自然人有關的信息都屬於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財產情況、家庭基本情況、動態行為和個人觀點及他人對信息主體的相關評價」。根據關聯說的理論,信息只要與主體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就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
隱私說認為,只有體現個人隱私的才屬於法律保障的個人信息內容。隱私說主要由美國學者提倡,主張個人信息是不願向他人公開,並對他人的知曉有排斥心理的信息。
筆者認為,通過識別說對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最為可取。關聯說導致了刑法保護個人信息的范圍過分擴大,而隱私說則只將個人信息局限在個人隱私信息的范圍內,忽略了不屬於個人隱私但同樣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個人信息,同時由於對隱私的定義受個人主觀影響,所以在實踐中難以形成明確的界定標准。相比之下,識別說更為可取,不僅能反應需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適應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而導致的公民個人信息類型的不斷增多。
且通過梳理我國關於個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識別說的觀點貫穿其中。

名稱

生效年份

對「個人信息」核心屬性的界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2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依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

2013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

隱私性

《網路安全法》

2016年

可識別性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

可識別性、可反映活動情況

圖表 2
《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中關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無疑最具權威性。《網路安全法》採用了識別說的觀點,將可識別性規定為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而後者採用了廣義的「可識別性」的概念,既包括狹義可識別性 (識別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體現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兩者之所以採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為《網路安全法》對公民個人信息做了整體而基礎性的保護,而《2017年解釋》考慮到,作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動情況信息,隨著定位技術的不斷進步逐漸成為本罪保護的一個重點,因此在採用了狹義的身份識別信息概念的基礎之上,增加了對活動情況信息的強調性規定,但其本質仍是應涵括在身份識別信息之內的。
所以,應以可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特徵
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體現了其區別於廣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價值。明確刑法領域個人信息的特徵,有助於在司法中更好的對個人信息進行認定。
1.可識別性
這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本質屬性。可識別是指可以通過信息確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體包括直接識別和間接識別。直接識別,是指通過單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證號、指紋、DNA等信息均可與特定自然人一一對應。間接識別,是指需要將某信息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進行對比分析才能確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學習經歷、工作經歷、興趣愛好等信息均需要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才能識別出特定的信息主體。
2.客觀真實性
客觀真實性是指公民個人信息必須是對信息主體的客觀真實的反映,。一方面,主觀上的個人信息對特定個人的識別難度極大;另一方面,現行刑法關於侮辱罪或誹謗罪的相關規定足以對此類主觀信息進行規制。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信息的客觀真實性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何實現科學、高效鑒別個人信息客觀真實性,是司法機關應努力的方向。現有的隨機抽樣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夠嚴謹。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證明其所侵犯的個人信息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則不構成本罪。
3.價值性
刑法的兩大機能是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從保護法益的機能出發,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為,才能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而判斷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關鍵就在於該信息是否具有價值。價值性不僅包括公民個人信息能夠產生的經濟利益,還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從個人信息的人格權屬性角度分析,個人隱私類信息的公開,會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行蹤軌跡類信息的公開,會對公民人身安全帶來威脅。從個人信息的財產權屬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時代,信息就是社會的主要財產形式,能夠給人們帶來越來越大的經濟利益。「信息價值僅在當行為人主張其個人價值時才被考慮」,只有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信息,才值得國家動用刑事司法資源對其進行保護。
(三)個人信息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很多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保護個人信息,但部分國家和地區沒有採用「個人信息」的概念,美國多採用「個人隱私」的概念,歐洲多採用「個人數據」的概念,而「個人信息」的表述則在亞洲較為常見。對於這三個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觀點分歧。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包含個人隱私,以個人數據為載體。筆者認為,有必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明確區分。
1.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
關於這兩個概念的關系,有學者主張前者包含後者,有學者主張後者包含前者,還有學者認為兩者並不是簡單的包含關系。筆者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相互交叉,個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隱私信息,個人隱私包括隱私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所以兩者的交叉在於隱私信息。兩者制建有很大的區別,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個人信息中除隱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體進行公開的,如姓名、手機號、郵箱地址等,而個人隱私則具有高度的私密性,個人不願將其公開;其次,判斷標准不同,個人信息的判斷標準是完全客觀的,根據其是否具有識別性、真實性、價值性來進行判斷即可,而個人隱私在判斷上具有更多的主觀色彩,不同主體對個人隱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後,個人信息既具有消極防禦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動對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體通過主動公開其部分個人信息,可能會獲得一定的利益,而個人隱私則側重消極防禦,主體的隱私信息和隱私活動不希望被公開,隱私空間不希望被侵犯。
2.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
筆者認為,個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個人數據(personal Data)的區別在於,個人數據是以電子信息系統為載體的對信息主體的客觀、未經過處理的原始記錄,如個人在醫院體檢後從自助機取出的血液化驗報告單;後者是指,數據中可對接收者產生一定影響、指導其決策的內容,或是數據經過處理和分析後可得到的上述內容,如血液化驗報告數據經系統或醫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導作用的結果報告,換言之,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分析處理。

四、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概念和原則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異性,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討論。在本部分,筆者對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進行總結歸納,並對一些存在爭議的情況進行分析。

(一)公民個人信息可識別性的認定
「可識別性是指個人信息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地指向確定的主體。」經過上文中的討論,根據《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我們能夠得出,「識別性」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解釋第3條第2款印證了這一觀點。對於能夠單獨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往往比較容易判斷,而對於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來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信息,往往是個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本罪的認定中最為復雜的問題。面對實踐中的具體案情,對於部分關聯信息是否可以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時,可從行為人主觀目、信息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結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加以判斷。
以此案為例:某地一醫葯代表為了對醫生給予用葯回扣,非法獲取了某醫院某科室有關病床的病床號、病情和葯品使用情況。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獲取的信息不宜納入刑法中「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首先,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上看,並沒有識別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僅僅是為了獲取用葯情況;其次,從以上信息對病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以及生活安寧的重要性上來看,行為人獲取以上信息並不會對病人權益造成侵犯;最後,從這些信息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的程度來看,病床號、用葯情況等信息並不能直接識別到個人,需要結合病人的身份證號等才能起到直接識別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
(二)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2017年解釋》第五條根據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對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影響程度,將「公民個人信息」分為三類,並設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標准。

類別

列舉

「情節嚴重」標准
(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情節特別嚴重「標准(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特別敏感信息

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

五十條以上

五百條以上

敏感信息

住宿記錄、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

五百條以上

五千條以上

其他信息

五千條以上

五萬條以上

圖表 3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對標准適用的爭議,主要表現在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1.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
行蹤軌跡信息敏感程度極高,一旦信息主體的行蹤軌跡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會對權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緊迫的威脅。《2017年解釋》中對於行蹤軌跡信息入罪標準的規定是最低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50以上」的,即構成犯罪。由於《2017年解釋》中對行蹤軌跡信息規定了極低的入罪標准,所以司法認定時應對其范圍做嚴格把控,應將其范圍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體位置的信息,如車輛軌跡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實踐中,信息的交易價格也可以作為判定其是否屬於「行蹤軌跡信息」的參考,因為行蹤軌跡信息的價格通常最為昂貴。
對於行為人獲取他人車票信息後判斷出他人的行蹤的情況,載於車票的信息不宜被認定為《2017年解釋》所規定的「行蹤軌跡信息」,因為該信息只能讓行為人知道信息主體大概的活動軌跡,並不能對其進行准確定位。
2.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
財產信息是指房產、存款等能夠反映公民個人財產狀況的信息。對於財產信息的判斷,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要綜合考量主客觀因素,因為犯罪應是主客觀相統一的結果;而是考慮到敏感個人信息的入罪門檻已經極低,實踐中應嚴格把握其范圍。
以此案為例:行為人為了推銷車輛保險,從車輛管理機構非法獲取了車主姓名、電話、車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認定為「財產信息」。因為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體的人身、財產安全,最多隻會對行為人的生活安寧帶來一定的影響,因而應適用非敏感公民個人信息的入罪標准。
(三)不宜納入本罪保護對象的公開的個人信息的認定
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是否屬於 「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理論界存在觀點分歧。筆者認為,「公民個人信息」不以隱私性為必要特徵,因為《2017年解釋》第1條並為採用「涉及個人隱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因此,信息的公開與否並不影響其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權利人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顯然合法,且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當前也不宜認定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隱私性」作為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可見公民個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從隱私權中分離出來的權利,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側重於對公民隱私和生活安寧的保護。權利人之所以自願甚至主動公開其個人信息,說明這部分信息即便被獲取、出售,也通常不會對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造成侵犯,因此不應納入刑法保護范圍內;第二,根據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只有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才構成犯罪。對於已經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後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為在我國缺乏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推定為存在權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權,也就是說不應認定行為人對獲取的已經由權利人公開的個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為系「違法國家有關規定」。第三,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高發的背景下,應將實踐中較為多發的侵犯權利人未公開的個人信息的案件作為打擊的重點。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合法,但如果後續的出售或提供行為違背了權利人意願,侵犯到了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或是對權利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則應根據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相關信息的獲取一般來說是合法的,但是獲取信息之後的出售、提供行為如果對信息主體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寧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體對其相關個人信息有強烈保護意願,則應據其情節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五、結語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對個人、組織、社會乃至國家均具有重要價值,由此也滋生了越來越多的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公民個人信息」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其概念界定、特徵分析、與相關概念的區分以及司法認定對於打擊相關犯罪、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結論性的認識:第一,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原則。一是應遵循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保證打擊范圍既不過寬而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過窄而使公民個人信息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二是應遵循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在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的同時不妨礙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應遵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相協調原則,允許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步,但杜絕對個人利益的侵害和過度限制。第二,公民個人信息之「公民」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個人信息之「個人信息」應採取「識別說」進行界定,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除了可識別性,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還應具有客觀真實性、價值性等特徵可作為輔助判斷標准。還應注意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個人數據等相關概念的區分,避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混淆。第三,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可識別性」是其判斷的難點,可以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信息對其主體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與其他信息的結合程度這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對於行蹤軌跡信息、財產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由於其入罪門檻低、處罰力度大,應嚴格把控其范圍並結合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進行考量;對於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應分情況討論,對於信息主體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其獲取、出售和提供,不應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於信息主體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信息的獲取是合法的,但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可以依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論處。
希望本文的論述能夠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體系的完善貢獻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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