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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民法畢業論文

發布時間: 2021-01-23 10:54:15

A. 民法畢業論文

畢業設計可不能馬虎,網上下的那種當然是不可以用的,但是要人幫忙內寫,那很費時間的容,為什麼不去專門做論文的網站看看呢,不要買成品,不要買網上有的,不知道多少人買過,這樣老師很容易發現,那樣又要重新寫的,建議你還是自己寫,確實寫不到,找人代寫,我之前就是找人代寫的,因為自己寫的,導師一直不讓過,後來朋友介紹去一家品學論文網,讓他們代寫,一次就過了,很是感激,你也去咨詢一下品學論文吧

B. 求法律本科畢業論文


畢業論文主標題(黑體·三號字)
--副題(宋體·四號字)
考號:(楷體·四號字) 姓名:(楷體·四號字)
(內容提要) (黑體·五號字)
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公訴,檢察權在本質上主要表現為公訴權,以公訴權為基本內容的檢察權在本質屬性和終極意義上應屬於行政權。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各項權力都是具體的訴訟程序性權力,與所謂的法律監督權並不存之必然的關聯性。(宋體·五號字)
[關鍵詞)(黑體·五號字)檢察權 公訴權法律監督(宋體·五號字)
正文:(宋體·三號字。)
談論中國的檢察體制,探討檢察機關轉職托以及檢察機關的改革,首要的問題就是對檢察權的性質給出一個科學的解釋。目前學術界劉這個問題已經作了初步的探討,但是意見頗多分歧,歸納起來大致存在以下四種主要觀點。觀點一:行政權說,認為檢察權就是行政權。(1)觀點二:司法權說,認為檢察官與法官同質但不同職,具有同等性,檢察官如同法官般執行司法領域內的重要功能。(2)
(注 釋) (黑體·五號字)
(宋體·五號字)
(1)龍宗智:《論檢察權的性質與檢察機關的改革》,《法學》1999年第10期。 (2)謝鵬程:《論檢察權的性質》,《法學》2000年第2朝。 (參考文獻 )(黑體·五號宇)
(宋體·五號字)
l、朱勇、李育編著:《台灣司法制度》,時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頁。 2、張穹、譚世貴:《檢察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頁。
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一、《憲法學》 1、論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特徵
2、違憲問題研究;
3、論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監督制度 4、論公民權利與自由的發展趨勢
5、論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
6、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立法
7、憲政比較研究
8、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之關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論離婚自由
2、試論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
3、無效婚姻制度探析 4、論夫妻財產制度的發展 5、對結婚禁止條件的探索 6、擬制血親間婚姻關系探討
7、試論夫妻相互忠實義務
8、論家庭暴力中的權利救濟
9、論重婚
1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婚姻家庭觀
12,論"禁育不禁婚" 13、論探視權的實現
14、婚外同居行為的定性與法律責任
15、試論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三、《刑法學》 1、論無罪推定
2、論間接故意與疏忽大意的過失
3、論無限防衛原則
4、論犯罪構成
5、論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6、論緊急避險制度
7、論數罪並罰
8、論受賄罪 9、淺議計算機犯罪
10、論洗錢罪
12、論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14、論毒品犯罪
15、論金融詐騙罪 四、《刑事訴訟法學》 1、論兩審終審原則
2、論迴避制度
3、論刑事辯護人 4、論刑事訴訟的證明標准
5、論取保候審
6、論不起訴制度 7、論當庭判決
8、論死刑復核程序
9、論死刑緩期執行
10、論審判監督程序
五、《民法學》
1、論民法的基本原則
2、論誠實信用原則 3、論民事主體制度
4、論物權與債權的異同 5、論物的所有權
6、試論用益物權 7、論債的擔保
8、論引起債產生的原因
9、試論代位權
10、論無權代理
11、論表見代理的條件和結果
12、論合同的訂立 13、論無效合同的種類 14、論合同的履行 ]5、論交付的種類和意義
16、論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原則
17、試論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18,論人身權的種類
19、試論不當得利 20、論一般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
六、《民事訴訟法》 1、論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2、論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
3、論訴的和關
4、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5、論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6、論我國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 7、論特殊地域管轄
8、論我田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制度
9、試論第三人
10、試論共同訴訟 11、論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制度 12、論舉證倒置
13、論起訴的條件 14、論反訴制度
15、論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公示催告程序
16、試論支伺令
17、論上訴的條件 18、論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審程序
19、論民事案件:的執行"難" 20、論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七、《知識產權法》 I、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徵
2、著作權許可使用之研究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
4、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界限之研究
5、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法律保護之異同
6、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研究
7、馳名商標的法律問題
8、企業名稱權研究
9、從商標糾紛看企業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
10、論商標撤銷制度¨
11、專利無效宣告制度的有關法律問題研究
八、《公司法》
1、論我國公司法的體例與結構 2、論我國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3、論我國公司的種類
4、論公司設立的條件 5、論公司設立的法律責任 6、論公司資本的三原則
7、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8、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東出資
9、論公司的發起人制度
10、論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 11、論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12、試論國有獨資公司制度的完善
12、論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 14、論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券發行
15、試論上市公司。 16、論公司 股票發行的條件 17、論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條件
18、論外國公司分支機;溝的設立程序
19、論公司集團的設立 20、試論破產債權
九、《外國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體系之比較研究 2、試論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鑒性 2、民法法系的歷史發展與我國民法典的制定 4、羅馬法與我國市場經濟法律構建中的法理問題 5、論美國商法的發展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6、信託的發展與我國信託制度的建立
7、論普通法與衡平法的關系 8、法國民法發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國家刑罰制度之比較
10、民法法系主要國家行政法的發展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十、《合同法》 1、論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2、論合同的分類 3、試論合同的成立條件
4、試論締約過失責任 5、論合局的效力 6、試論無效合同 7、論債的保全
8、試論債權人的代位權 9、試論合同的轉讓
10、試論合同解除的條件
11、論提存
12、試論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3、試論定金責任
14、論違約行為的形態和責任
15、試論合同的解釋
16、論要約和要約邀請
17、試論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要件 18、試論不安抗辯權.
19、試論概括移轉
20、論合同權利和義務終止的原因
十一、《國際私法》 1、論我國的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的立法原則與補充完善
2、論適用外國法的理論和方法
3、論沖突規范的意義與重要組成部分的探討 4、試論香港與大陸的法律沖突問題 5、談涉外經濟貿易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十二、《國際經濟法概論》 1、論關稅減讓原則與我國關稅制度改革 2、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法律問題 3、試述關貿總協定對國際貿易的法律調整 4、試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法律問題
5、關貿總協定與中國對外貿易法的適用關系
十三、(勞動法學》
1、試論勞動法律關系
2、試論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3、試論工資保障法律制度 4、試論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法律問題
5、試論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十四、《保險法》
1、試論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的異同
2、我國保險立法的現狀及其完善
3、試論保險合同的補償原則
十五、《金融法學》 1、論貸款的法律調整
2、淺議我國商業銀行現狀及其發展對策 3、金融違法行為的研究
4、票據法的探討
5、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權利及其制約十六、《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制度》 1、論環境標准
2、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3、論"三同時"制度 4、論排污許可制度
5、論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6、論土地資源的法律保護 7、論風景名勝地的法律保護
8、論國際環境責任
9、論可持續發展原則
10、論國際水道的保護 11、論海洋污染防治
12、論文化遺跡地保護的法律制度
十七、《公證與律師制度》 1、論公證的客觀真實原則 2、論遺囑公證
3、論房屋買賣合同公證
4、論出國留學協議公證
5、論涉外公證
6、論刑事訴訟中的律師辯護
7、論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
8、論行政訴訟中的律師代理
9、論政府法律顧問的實務操作 10、論法律援助制度
就幾個方面論述
一國際投資爭端是什麼
二解決方案
三ICSID是什麼
四兩者比較下面再簡單闡述一下編寫畢業論文提綱的方法:
1.先擬標題;
2.寫出總論點;
3.考慮全篇總的安排:從幾個方面,以什麼順序來論述總論點,這是論文結構的骨架;
4.大的項目安排妥當之後,再逐個考慮每個項目的下位論點,直到段一級,寫出段的論點句(即段旨);
5.依次考慮各個段的安排,把准備使用的材料按順序編碼,以便寫作時使用;
6.全面檢查,作必要的增刪。
在編寫畢業論文提綱時還要注意:
第一,編寫畢業論文提綱有兩種方法:一是標題式寫法。即用簡要的文字寫成標題,把這部分的內容概括出來。這種寫法簡明扼要,一目瞭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畢業論文提綱一般不能採用這種方法編寫.二是句子式寫法。即以一個能表達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該部分內容概括出來。這種寫法具體而明確,別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費時費力。畢業論文的提綱編寫要交與指導教師閱讀,所以,要求採用這種編寫方法。
第二,提綱寫好後,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這就是提綱的推敲和修改,這種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幾點。一是推敲題目是否恰當,是否合適;二是推敲提綱的結構。先圍繞所要闡述的中心論點或者說明的主要議題,檢查劃分的部分、層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說明問題,是否合乎道理;各層次、段落之間的聯系是否緊密,過渡是否自然。然後再進行客觀總體布局的檢查,再對每一層次中的論述秩序進行
五總結

C. 關於大學本科法律專業的畢業論文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案例從 裁判文書網復找,輸入關鍵詞,找制到符合你論點的案例。

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與保護題目本來就很大,你已經交了初稿,而且老師也說了空間很大,很空,因此你可以適當刪除一部分,針對你能找到的案例做具體的論述,不用多,3 4個足以。

D. 民法上邊有哪些可寫的論文題目啊,本人本科生,正准備寫畢業論文,望大神們給點思路和線索,謝謝!

這個很多啊!
民法論文題目
1、論合夥的法律地位 2、論自然人的民事責任
3、論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 4、論我國宣告失蹤制度的完善
5、論一般人格權 6、論財團法人制度的完善
7、論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8、論我國的民事主體制度
9、論誠實信用原則 10、論法人制度對於我國企業改革的理論與制度意義
11、論合夥財產的法律性質 12、論法人內部治理制度
13、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 14、論有限合夥
15、論隱名合夥 16、論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17、論意思表示 18、論表見代理
19、論代理中的連帶責任 20、論代理權的取得與行使
21、論無權代理 22、論民事權利體系
23、論人身權體系 24、論商法與民法的關系
25、論侵害法人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26、論損害賠償范圍與因果關系
27、論商法的獨立性 28. 論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29、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30、論取得時效
31、論佔有 32、論善意取得
33、論質權 34、論物權行為的獨立性
35、論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36、論我國農業土地物權制度的完善
37、論地役權 38、論我國典權制度
39、論抵押權的設定與效力 40、論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的比較
41、論共有 42、論佔有制度的意義
43、論物權的效力 44、論物權的支配效力
45、論物權的追及效力 46、論物上請求權
47、論物權法定原則 48、論一物一權原則
49、論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 50、論債的相對性
51、論債權的相對性 52、論債權的效力
53、論債權的履行原則 54、論債的轉移制度
55、論債權人的代位權 56、論債權人的撤銷權
57、論不安抗辯權 #/ 論同時履行抗辯權
#/ 論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范圍 58、論合同自由原則
59、論締約過失責任 60、論違約責任制度的特徵與功能
61、論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62、論繼續履行
63、論情勢變更原則 64、論合同中的第三人
65、論合同的解釋 66、論預期違約
67、論買賣合同中的瑕疵擔保責任 #/ 論違約損害賠償范圍
68、從責任保險看侵權法之嬗變內 #/ 論合同履行中的誠信義務
69、論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方式 70、醫療事故賠償問題研究
71、懲罰性損害賠償與消費者保護 72、論環境侵權民事責任
73、論連帶侵權責任與內部求償關系 74、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
75、公平原則與自願原則 76、論特殊侵權責任
77、侵權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78、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與協調
婚姻家庭與繼承法
1、 論婚姻損害賠償制度 2、論我國婚姻法律中的經濟補償制度
3、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構想 4、淺析我國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
5、代位繼承比較研究(轉繼承比較研究) 6、夫妻財產制與立法思考
7、論婚姻家庭法與民法的關系 8、論當代夫妻財產制發展的趨勢及原因
9、論違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責任 10.論保護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11、論對重婚的認定和處理 12、非婚生子女保護制度評析
13、人工生殖法律問題研究 14、論遺囑自由的限制
15、配偶權探析 16、大陸法系親權制度與英美法系監護制度之比較
17、建立我國親權制度的必要性 18、關於遺產稅的法律思考
19、論遺贈扶養協議 20、論夫妻財產制
21、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22、論親權與監護
23、論公民的生育權 24、論夫妻約定財產制
25、論婚姻法對家庭暴力的規制 26、論無效婚姻制度
27、論探視權 28、論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
知識產權法部分
1、論反不正當競爭與保護知識產權的關系 2、論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3、商標淡化問題研究 4、論新技術對知識產權制度的挑戰
5、 論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6、 論TRIPs協議的缺陷與修正
7.、論作品的構成要件 8、 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
9、論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法定許可制度
10、論商標的顯著性 11、 論申請在先原則
12、論商標權的內容 13、 論商標的許可使用
14、論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15、 論商標權與商號權的關系
16、論不受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17、淺析我國專利法中的職務發明
18、論專利權的內容 19、 論專利法中的先用權
20、論專利權強制許可制度 21、 論域名的法律保護
22、論地理標記的法律保護 23、 論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24、論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 25、 WTO與中國知識產權法的新發展
26、論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 27、 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反向工程'問題
28、「域名搶注」與商標權問題 29、淺談我國的商標代理制度
30、論知識產權保護與國家創新機制
31、論知識產權法上的權利窮竭原則 32、論未注冊

E. 法學成人本科畢業論文,民法方面的論文怎麼寫

這樣的論文 ,網上很多資料的,可以收集下自己寫。我的畢業論文已經過了,找的淺論天下,你可以去問下,還不錯。

F. 法律本科畢業論文,民法方向。哪個題目比較有內容啊

論離婚的條件來 論第三者破源壞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責任 婚姻無效與婚姻的撤銷 夫妻財產制研究
對繼父母與繼子關系問題的探討 現行扶養制度的反思及完善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幾個問題淺議

G. 2019有關民法總則的本科畢業論文選題

選一個范圍曉,出不了這個圈的題目!打比方說:未成年人問題!

H. 求一篇法律本科畢業論文 5000字左右

【摘要】「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持有者將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一談,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觀點——如同將父母和子女混為一談一樣荒唐可笑。【關鍵詞】憲法;普通法律;憲法司法化【開場白】當代中國的法學研究,荒唐可笑的觀點和言論不少,這些觀點和言論多半以違反科學思維、違背真實性的假命題方式呈現出來。例如,所謂的「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對象】所謂「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首先假設一個錯誤的大前提:憲法是法律;然後再提出一個「正確」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據;最後獲得一個結論:憲法司法化,或者說,憲法可以直接適用於普通案件的審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憲法司法化」觀點的邏輯大前提「憲法是法律」,而這一觀點在實證分析法學觀點看來完全是錯誤的。從基本的邏輯原理出發,既然這一觀點的大前提錯了,那麼後來的結論自然也就錯了。在以下的批駁中,我將主要採用邏輯實證分析的法學研究方法對「憲法司法化」和「憲法直接適用論」進行批駁。【立論基礎】在實證法學看來,憲法是一種政治宣言,是國家意識形態的典型體現,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國家政治立場的化身和體現。換一句話說,憲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憲法的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調整法律和法律之間的矛盾沖突關系,卻不能應用於普通案件的審理。【例外考量】當然,如果有憲法法院,或者有憲法委員會,那麼直接適用憲法審理某一法律法規本身是否違憲,這是沒錯的。【核心觀點】但是,憲法不能、也完全不應該直接適用於具體的普通案件的審理。道理很簡單:憲法固然是法,但是憲法卻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點說明的是,憲法並非是可以用於直接審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一】在法理學上,憲法位於法的最高位階,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礎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訴訟法等等)則位於憲法的下面,構成法的第二位階,這就將憲法與普通法律區分了開來。【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二】普通法律和憲法的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的,而憲法是不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的。為什麼?因為憲法條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決定了憲法條款不帶有法律責任後果,沒有罰則。例如,憲法中沒有規定對哪種犯罪行為應該判處死刑,也沒有規定對哪種行為應該罰款若干元人民幣。請問:這樣的不載有法律責任的憲法條款怎麼直接適用到具體案件中呢?【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三】請問,在一個壓根就不規定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的憲法中,法院里的法官們如何直接適用憲法判處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像一下:西安市中級法院的法官能否這么寫判決書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條之規定,判處被告葯家鑫死刑……我覺得,只要讀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維,就會覺得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決書。這樣的判決書在中國過去沒有、現在沒有、將來也不可能有。【結論】「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持有者將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一談,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觀點--如同將父母和子女混為一談一樣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憲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間,橫亘著一道憲法不可逾越的、遼闊的普通法律屏障。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訴訟法、環境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等所組成。這一屏障是以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刑罰、法律責任和懲罰性、利導性的具體法律後果為基礎的,因此,只有它們才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審理。但是,憲法不具有這樣的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刑罰和法律責任,因此,憲法就不可能逾越這道屏障,直接或者間接地適用於具體案件。【感嘆】某些不具有起碼法律思維水平的學者,壓根不考慮憲法與普通法律之間的區別,將不具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後果的憲法條款混同為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後果的普通法律條款,這就是「憲法司法化」觀點持有者最大的荒唐與可笑之處。這難道不也是中國「法學幼稚」的一個側影嗎?2011-5-2

I. 幫我想一個法學本科的畢業論文題目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選題:

1、論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及法律規制

回2、論法律的平等答價值

3、上市公司並購業務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4、論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5、所有權保留若干問題研究

6、網路金融詐騙犯罪的法律規制

7、論公司合同風險及其規制

8、論夫妻侵權的法律規製法輔

9、逃稅罪研究

10、校園暴力的成因與法律防範

11、正當防衛疑難問題研究

12、網路著作權侵權問題研究

13、不真正不作為犯研究

14、論交通肇事罪

15、論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以上選題由學術堂整理提供

J.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範本

這篇是很好的法學畢業論文範本,需要的同學可以借鑒下

一、引言

大數據技術的發展給科技進步、信息共享、商業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革,社會活動網路化的發展趨勢更給予了個人信息豐富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使它成為對於國家、社會、組織乃至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的戰略資源。與此同時,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活動也呈現出高發態勢。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兩個罪名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擴大了主體范圍,加大了處罰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7年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適用做出了具體規定。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對判決結果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一審判決逐年進行檢索,2009-2019年間各年份相關判決數如圖表 1所示。我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發展可為四個階段:2009~2012年,此類判決數為零,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案件在實踐中鮮有發生;2012~2016年,判決數量開始緩速增長,總量尚較少;2016~2017 年判決數量激增 214.6%,呈現出高發態勢;2016~2019年,犯罪數量增速放緩。

圖表 1
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行為對象,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范圍、判斷標准對立法和司法適用具有重要意義。《2017年解釋》第1條對其概念做了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和如何認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等。由此觀之,要實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准確認定,我們應該對其行為對象的內涵、外延進行深入研究。本文擬對《刑法》二百五十三條「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進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對司法實踐中該罪的認定提供有益參考。

二、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合理保護限度的設定原則

信息網路時代,我們要在推動信息科技的發展應用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之間尋求適度的平衡。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過小或者過大,都不利於社會的正常發展。筆者認為,應當基於以下三項原則設定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合理限度。
(一)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刑法應合理設置處罰的范圍與程度,當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打擊某種違法行為、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把該行為規定為犯罪;當適用較輕的制裁方式足以打擊某種犯罪、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規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則同樣是刑法在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進行規制時應遵循的首要原則。
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當下,刑法作為最後保障法首先介入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嚴格控制打擊范圍和力度。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范圍過窄,會導致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不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范圍過寬,則會使刑法打擊面過大,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刑罰在實踐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礙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在實踐中,較常見的是認定范圍過寬的問題,如公民的姓名、性別等基礎性個人信息,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識別個人身份,但大多數人並不介意此類個人信息被公開,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也不必動用刑罰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濟。
(二)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
大數據時代,隨著信息價值的凸顯,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流通之間的價值沖突也逐漸凸顯。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給國家、社會、個人都帶來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對個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社會正常秩序甚至國家安全帶來了一定的威脅。
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需要使得數據的自由流通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如何平衡好其與個人權益保護的關系,是運用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個人信息保護不足,則會導致信息流通的過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處於危險境地、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遭到破壞;保護過度,則又走入了另一個極端,妨礙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會成員成為一座座「信息孤島」,全社會也將成為一盤散沙,也將信息化可以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拒之門外。
刑法要保護的應當僅僅是具有刑法保護的價值和必要,並且信息主體主動要求保護的個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協調各種相互矛盾的利益關系,通過立法和司法,平衡好個人信息權利保護與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實現雙贏。應努力構建完備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又可促進信息應有的自由流動,進而推動整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三)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協調原則
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渡是合理的且必須,因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同時也是實現個人利益的保障。但是這種讓渡的前提是所換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當的,並且不會對個人隱私和安全造成不應有的侵害。
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個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門因為社會管理的需要往往會進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開,信息網路的發展也使得大數據技術在社會安全管理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對於公民個人利益邊界的觸碰,由此產生公共管理需要與個人權益維護之間的沖突。相對於有國家機器做後盾的公權力,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處於弱勢地位,讓個人信息的保護跟得上信息化的發展,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
公眾人物的個人信息保護是此原則的另一重要體現,王利明教授將公眾人物劃分為政治性公眾人物和社會性公眾人物兩類。對於前者,可將其個人信息分為兩類:一類是與公民監督權或公共利益相關的個人信息,此類個人信息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的讓步是必須的;另一類是與工作無關的純個人隱私類信息,由於這部分個人信息與其政治性職務完全無關,所以應受與普通人一樣的完全的保護。對於社會性公眾人物,其部分個人信息是自己主動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獲得相應的交換利益,對於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進行保護;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雖然被公開,但符合人們對其職業的合理期待,且不會有損信息主體的利益,對於此類信息,也不在刑法保護范圍內;但對於這類信息主體的住址、行蹤軌跡等個人信息,因實踐中有很多狂熱的粉絲通過人肉搜索獲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對明星的個人隱私進行偷窺、偷拍,此類嚴重影響個人生活安寧和基本權益的行為應當受到刑法的規制。

三、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特徵及相關范疇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
「概念是解決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工具」。
1.「公民」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指具有我國國籍的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狀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詞,對於其含義的一些爭議問題,筆者持以下觀點:
(1)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
從字面上和常理來看,中國刑法中的「公民」似乎應專門指代「中國的公民」。但筆者認為,任何人的個人信息都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對象,而不應當把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局限於中國公民。
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條採用的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個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個人信息」,對於刑法規范用語的理解和適用,我們不應人為地對其范圍進行不必要的限縮,在沒有明確指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情況下,不應將「公民」限定為中國公民。
第二,全球互聯互通的信息化時代,將大量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保護排除在我國刑法之外,會放縱犯罪,造成對外國籍人、無國籍人刑法保護的缺失,這既不合理,也使得實踐中同時涉及侵犯中國人和非中國人的個人信息的案件的處理難以操作。
第三,刑法分則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並不限於僅對「中國公民」的保護,也同等地對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此類權利進行保護。因此,處於我國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保護對象,也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我國對中國公民、處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 籍人以及遭受中國領域內危害行為侵犯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一視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護,不主張有例外。」
(2)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
對於死者,由於其不再具有人格權,所以不能成為刑法上的主體。刑法領域上,正如對屍體的破壞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一樣,對於死者個人信息的侵犯,不應成立侵犯個人信息罪。對死者的個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譽權、財產權,可以由死者的近親屬主張民法上的精神損害賠償或繼承財產來進行保護。
對於法人,同樣不能成為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信息主體。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權,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權,其只是法律擬制概念,不會受到精神上的損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雖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業價值和經濟效益,但是已有商業秘密等商法領域的規定對其進行保護。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適用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2.「個人信息」的含義
法學理論上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識別說、關聯說和隱私說。
識別說,是指將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作為公民個人信息的關鍵屬性。可識別性根據識別的程度又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即通過單個信息就能夠直接確認某人身份的直接識別,和通過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通過信息對比分析來識別特定個人的間接識別。學界支持識別說觀點的學者大多指的是廣義的識別性,既包括直接識別,又包括間接識別。
關聯說認為所有與特定自然人有關的信息都屬於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財產情況、家庭基本情況、動態行為和個人觀點及他人對信息主體的相關評價」。根據關聯說的理論,信息只要與主體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就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
隱私說認為,只有體現個人隱私的才屬於法律保障的個人信息內容。隱私說主要由美國學者提倡,主張個人信息是不願向他人公開,並對他人的知曉有排斥心理的信息。
筆者認為,通過識別說對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最為可取。關聯說導致了刑法保護個人信息的范圍過分擴大,而隱私說則只將個人信息局限在個人隱私信息的范圍內,忽略了不屬於個人隱私但同樣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個人信息,同時由於對隱私的定義受個人主觀影響,所以在實踐中難以形成明確的界定標准。相比之下,識別說更為可取,不僅能反應需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適應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而導致的公民個人信息類型的不斷增多。
且通過梳理我國關於個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識別說的觀點貫穿其中。

名稱

生效年份

對「個人信息」核心屬性的界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2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依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

2013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

隱私性

《網路安全法》

2016年

可識別性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

可識別性、可反映活動情況

圖表 2
《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中關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無疑最具權威性。《網路安全法》採用了識別說的觀點,將可識別性規定為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而後者採用了廣義的「可識別性」的概念,既包括狹義可識別性 (識別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體現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兩者之所以採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為《網路安全法》對公民個人信息做了整體而基礎性的保護,而《2017年解釋》考慮到,作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動情況信息,隨著定位技術的不斷進步逐漸成為本罪保護的一個重點,因此在採用了狹義的身份識別信息概念的基礎之上,增加了對活動情況信息的強調性規定,但其本質仍是應涵括在身份識別信息之內的。
所以,應以可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特徵
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體現了其區別於廣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價值。明確刑法領域個人信息的特徵,有助於在司法中更好的對個人信息進行認定。
1.可識別性
這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本質屬性。可識別是指可以通過信息確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體包括直接識別和間接識別。直接識別,是指通過單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證號、指紋、DNA等信息均可與特定自然人一一對應。間接識別,是指需要將某信息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進行對比分析才能確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學習經歷、工作經歷、興趣愛好等信息均需要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才能識別出特定的信息主體。
2.客觀真實性
客觀真實性是指公民個人信息必須是對信息主體的客觀真實的反映,。一方面,主觀上的個人信息對特定個人的識別難度極大;另一方面,現行刑法關於侮辱罪或誹謗罪的相關規定足以對此類主觀信息進行規制。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信息的客觀真實性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何實現科學、高效鑒別個人信息客觀真實性,是司法機關應努力的方向。現有的隨機抽樣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夠嚴謹。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證明其所侵犯的個人信息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則不構成本罪。
3.價值性
刑法的兩大機能是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從保護法益的機能出發,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為,才能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而判斷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關鍵就在於該信息是否具有價值。價值性不僅包括公民個人信息能夠產生的經濟利益,還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從個人信息的人格權屬性角度分析,個人隱私類信息的公開,會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行蹤軌跡類信息的公開,會對公民人身安全帶來威脅。從個人信息的財產權屬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時代,信息就是社會的主要財產形式,能夠給人們帶來越來越大的經濟利益。「信息價值僅在當行為人主張其個人價值時才被考慮」,只有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信息,才值得國家動用刑事司法資源對其進行保護。
(三)個人信息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很多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保護個人信息,但部分國家和地區沒有採用「個人信息」的概念,美國多採用「個人隱私」的概念,歐洲多採用「個人數據」的概念,而「個人信息」的表述則在亞洲較為常見。對於這三個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觀點分歧。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包含個人隱私,以個人數據為載體。筆者認為,有必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明確區分。
1.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
關於這兩個概念的關系,有學者主張前者包含後者,有學者主張後者包含前者,還有學者認為兩者並不是簡單的包含關系。筆者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相互交叉,個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隱私信息,個人隱私包括隱私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所以兩者的交叉在於隱私信息。兩者制建有很大的區別,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個人信息中除隱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體進行公開的,如姓名、手機號、郵箱地址等,而個人隱私則具有高度的私密性,個人不願將其公開;其次,判斷標准不同,個人信息的判斷標準是完全客觀的,根據其是否具有識別性、真實性、價值性來進行判斷即可,而個人隱私在判斷上具有更多的主觀色彩,不同主體對個人隱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後,個人信息既具有消極防禦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動對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體通過主動公開其部分個人信息,可能會獲得一定的利益,而個人隱私則側重消極防禦,主體的隱私信息和隱私活動不希望被公開,隱私空間不希望被侵犯。
2.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
筆者認為,個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個人數據(personal Data)的區別在於,個人數據是以電子信息系統為載體的對信息主體的客觀、未經過處理的原始記錄,如個人在醫院體檢後從自助機取出的血液化驗報告單;後者是指,數據中可對接收者產生一定影響、指導其決策的內容,或是數據經過處理和分析後可得到的上述內容,如血液化驗報告數據經系統或醫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導作用的結果報告,換言之,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分析處理。

四、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概念和原則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異性,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討論。在本部分,筆者對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進行總結歸納,並對一些存在爭議的情況進行分析。

(一)公民個人信息可識別性的認定
「可識別性是指個人信息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地指向確定的主體。」經過上文中的討論,根據《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我們能夠得出,「識別性」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解釋第3條第2款印證了這一觀點。對於能夠單獨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往往比較容易判斷,而對於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來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信息,往往是個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本罪的認定中最為復雜的問題。面對實踐中的具體案情,對於部分關聯信息是否可以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時,可從行為人主觀目、信息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結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加以判斷。
以此案為例:某地一醫葯代表為了對醫生給予用葯回扣,非法獲取了某醫院某科室有關病床的病床號、病情和葯品使用情況。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獲取的信息不宜納入刑法中「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首先,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上看,並沒有識別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僅僅是為了獲取用葯情況;其次,從以上信息對病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以及生活安寧的重要性上來看,行為人獲取以上信息並不會對病人權益造成侵犯;最後,從這些信息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的程度來看,病床號、用葯情況等信息並不能直接識別到個人,需要結合病人的身份證號等才能起到直接識別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
(二)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2017年解釋》第五條根據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對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影響程度,將「公民個人信息」分為三類,並設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標准。

類別

列舉

「情節嚴重」標准
(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情節特別嚴重「標准(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特別敏感信息

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

五十條以上

五百條以上

敏感信息

住宿記錄、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

五百條以上

五千條以上

其他信息

五千條以上

五萬條以上

圖表 3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對標准適用的爭議,主要表現在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1.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
行蹤軌跡信息敏感程度極高,一旦信息主體的行蹤軌跡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會對權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緊迫的威脅。《2017年解釋》中對於行蹤軌跡信息入罪標準的規定是最低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50以上」的,即構成犯罪。由於《2017年解釋》中對行蹤軌跡信息規定了極低的入罪標准,所以司法認定時應對其范圍做嚴格把控,應將其范圍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體位置的信息,如車輛軌跡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實踐中,信息的交易價格也可以作為判定其是否屬於「行蹤軌跡信息」的參考,因為行蹤軌跡信息的價格通常最為昂貴。
對於行為人獲取他人車票信息後判斷出他人的行蹤的情況,載於車票的信息不宜被認定為《2017年解釋》所規定的「行蹤軌跡信息」,因為該信息只能讓行為人知道信息主體大概的活動軌跡,並不能對其進行准確定位。
2.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
財產信息是指房產、存款等能夠反映公民個人財產狀況的信息。對於財產信息的判斷,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要綜合考量主客觀因素,因為犯罪應是主客觀相統一的結果;而是考慮到敏感個人信息的入罪門檻已經極低,實踐中應嚴格把握其范圍。
以此案為例:行為人為了推銷車輛保險,從車輛管理機構非法獲取了車主姓名、電話、車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認定為「財產信息」。因為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體的人身、財產安全,最多隻會對行為人的生活安寧帶來一定的影響,因而應適用非敏感公民個人信息的入罪標准。
(三)不宜納入本罪保護對象的公開的個人信息的認定
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是否屬於 「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理論界存在觀點分歧。筆者認為,「公民個人信息」不以隱私性為必要特徵,因為《2017年解釋》第1條並為採用「涉及個人隱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因此,信息的公開與否並不影響其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權利人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顯然合法,且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當前也不宜認定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隱私性」作為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可見公民個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從隱私權中分離出來的權利,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側重於對公民隱私和生活安寧的保護。權利人之所以自願甚至主動公開其個人信息,說明這部分信息即便被獲取、出售,也通常不會對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造成侵犯,因此不應納入刑法保護范圍內;第二,根據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只有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才構成犯罪。對於已經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後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為在我國缺乏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推定為存在權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權,也就是說不應認定行為人對獲取的已經由權利人公開的個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為系「違法國家有關規定」。第三,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高發的背景下,應將實踐中較為多發的侵犯權利人未公開的個人信息的案件作為打擊的重點。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合法,但如果後續的出售或提供行為違背了權利人意願,侵犯到了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或是對權利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則應根據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相關信息的獲取一般來說是合法的,但是獲取信息之後的出售、提供行為如果對信息主體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寧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體對其相關個人信息有強烈保護意願,則應據其情節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五、結語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對個人、組織、社會乃至國家均具有重要價值,由此也滋生了越來越多的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公民個人信息」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其概念界定、特徵分析、與相關概念的區分以及司法認定對於打擊相關犯罪、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結論性的認識:第一,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原則。一是應遵循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保證打擊范圍既不過寬而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過窄而使公民個人信息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二是應遵循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在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的同時不妨礙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應遵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相協調原則,允許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步,但杜絕對個人利益的侵害和過度限制。第二,公民個人信息之「公民」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個人信息之「個人信息」應採取「識別說」進行界定,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除了可識別性,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還應具有客觀真實性、價值性等特徵可作為輔助判斷標准。還應注意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個人數據等相關概念的區分,避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混淆。第三,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可識別性」是其判斷的難點,可以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信息對其主體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與其他信息的結合程度這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對於行蹤軌跡信息、財產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由於其入罪門檻低、處罰力度大,應嚴格把控其范圍並結合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進行考量;對於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應分情況討論,對於信息主體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其獲取、出售和提供,不應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於信息主體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信息的獲取是合法的,但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可以依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論處。
希望本文的論述能夠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體系的完善貢獻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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