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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長主義本科畢業論文

發布時間: 2022-03-13 17:29:53

1. 傷害原則和冒犯原則和家長主義

傷害原則 在《論自由》一書中,密爾把人的行為分為自涉行為和涉它行為.前者隻影響自己的利益或者僅僅傷害到自己,後者影響到別人或者傷害到別人.(2)法律家長主義 法律家長主義原則也稱父愛主義,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傷害的法律,即家長式的法律強制是合理的.(3)冒犯原則(違背公序良俗) 冒犯原則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雖不傷害別人但卻冒犯別人的行為是合理的.

一個不道德的行為是否只有在傷害他人的情況下才應由法律加以干涉,還是在傷害自己或傷害公眾感情或損害社會的公共性的情況下也可引出法律干預的理由. 曾經提出的原則有:傷害原則、法律家長主意原則、冒犯原則和容忍與社會完整統一相協調的最大限度的個人自由、容忍限度的改變、盡可能充分地尊重個人隱私、法涉及最低限度的而不是最高限度的行為准則等原則.

不傷害原則、 尊重原則、 有利原則在醫學上三者的關系:1、有利原則是善待病人的首要原則,成為應該如何對待病人的其它倫理原則的前提和基礎.2、與有利原則一樣,不傷害原則是善待病人道德原則這一要求的另一方面,同樣成為應該如

那就不要堅持自己的原則啊!因為這樣就不會傷害你的員工了.

原則就是要堅持,只要原則是沒有傷害他人的就可以.

「四不傷害」 原則: ①不傷害自己 ②不傷害他人 ③不被他人傷害 ④保護他人不受傷害 .一、不傷害自己 我不傷害自己,就是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不能由於自已的疏忽、失誤而使自己受到傷害.它取決於自己的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對工作

「四不傷害」原則包括:1.不傷害自己 在工作中,要按照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注意個人防護裝置,穿戴要符合要求.2.不傷害別人 除了不傷害自己外,也要不傷害別人. 3.不被別人傷害 在工作中,有的人會有意無意傷害到別人,這時就要保護好自己不被傷害. 4.保護他人不受傷害

1.關於法與道德在本質上的聯系.這是一個法在本質上是否包含道德內涵的問題.西 曾經提出的原則有:傷害原則、法律家長主義原則、冒犯原則①和容忍與社會完整統

2. 怎樣寫教育學本科的畢業論文,

提供一些教育學方面的論文題目,供參考。

1、教師心理素質現狀及應對策略研究
2、單親家庭、貧困家庭子女的心理健康教育研究
3、學生學習動機的培養與激發研究
4、學習困難學生的特徵及其干預研究
5、學生的非智力因素研究
6、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現狀、問題及對策研究
7、影響學生學習效率的因素研究
8、創造型教師成長的心理學研究
9、我國當前基礎教育改革現狀及問題
10、當前教師職業倦怠現狀、成因及對策研究
11、高校擴招後就業現狀研究
12、網路教育管理模式研究
13、中學生網路成癮及對策研究
14、中(小)學生厭學問題及對策研究
15、獨生子女問題研究
16、獨生子女教育問題研究
17、獨生子女社會問題研究
18、學習困難學生現狀及對策研究
19、學習困難學生心理及教育策略研究
20、獨生子女問題行為及對策研究
21、高校貧困大學生心理問題研究
22、高校大學生勤工助學研究
23、當前青少年常見的心理問題及對策研究
24、教育生態環境研究
25、外國教育史上某教育家的教育思想與我國教育改革(這是論文方向,自己確定小標題)
26、外國教育制度研究(這是論文方向,自己確定小標題)
27、外國教育思想研究(這是論文方向,自己確定小標題)
28、我國農村義務教育財政體制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29、我國義務教育投入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30、淺析稅費改革後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投入狀況
31、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的公平與效率問題探討
32、「一費制」的實施對學校辦學經費的影響
33、我國現行義務教育投資體制的弊病及其改革
34、我國教育投資體制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革
35、論擇校費與教育公平
36、論教育的經濟功能
37、論教育產品的屬性與學校辦學的市場化運作
38、加入WTO對我國教育的沖擊與對策
39、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學校關系的探討
40、我國現階段義務教育供求失衡的原因及對策
41、我國學校教育資源使用效率的現狀、原因與對策
42、教育供求調節的兩種模式對比——政府調節與市場調節
43、我國基礎教育投資地區差異分析
44、教育篩選功能在勞動力就業市場中的發揮與失效
45、我國民辦學校辦學的困境及其改革
46、我國高校助學貸款體制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革
47、我國高校擴招的利弊分析
48、論建立教育成本分擔機制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49、目前我國中小學校教育經費來源渠道分析
50、論公辦教育投資效率不高的體制根源
51、中小學校負債辦學問題研究
52、學校管理審美化研究
53、人性理論對學校管理實踐的指導作用
54、從教育心理學的角度論減負
55、中小學有效領導的構成與方法
56、人際關系在學生班級管理中的作用
57、教師工作積極性激勵的有效性
58、建立學校內部完善的激勵機制
59、對獎勵的有效性的探索
60、校長(班主任)的領導影響力構成與建立
61、班主任的領導素質
62、校長(班主任)領導威信的建立途徑
63、學校改革的動力與策略
64、學生(教師)非正式群體的認知與管理
65、師生進行有效溝通的策略
66、學科教學中學生的合作學習研究
67、學科教學中學生的探究學習研究
68、中(小)學生學習方式改革初探
69、教學評價改革探索
70、成長記錄袋使用研究
71、如何指導學生寫學習日記
72、多元評價的實踐探索
73、如何聽課與評課
74、新課程實施中學生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的評價的研究
75、學科教學中學生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的培養的研究
76、數學教學生活化的探索
77、加強學科教學的現實性和應用性研究
78、課程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研究
79、新課程下的教學設計理念與策略
80、新課程理念與教學改革
81、教師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82、學生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83、學校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84、教學反思的作用與方法研究
85、綜合實踐活動的設計與實施研究
86、加強學科聯系的探索
87、教師協作教學的探討
88、信息技術與學科教學的整合研究
89、網路文化與學校教育關系研究
90、多媒體教學的優勢與局限研究
91、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與教師積極性的調動研究
92、網路情境下的學習方式(途徑)研究
93、大(或中、小、幼)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
94、學生智力(或創造力、非智力因素)開發培養研究
95、教師(或學生)心理壓力及其應對策略研究
96、學習困難學生(或差生)的成因及教育對策研究
97、課堂教學情境中的師生互動研究
98、能力(或個性)差異與因材施教的研究
99、學校(或班級)環境建設研究(校風、班風、學風)
100、品行(品德)不良學生的轉化研究

3. 法律家長主義的真正含義

法律家長主義實質上就是以「父母」的身份,去制定的法律
比如「父母」認為自殺是傷害自己的行為,對「兒女」不好,那即使「兒女」是自願的自殺,法律家長主義也會採用法律手段制止,並在未遂情況下對「兒女」進行處罰。法律家長主義是以保障人權為基礎的,與傳統法律強調的最大化的自由不同。傳統法律強調最大化的自由,對於自殺行為是不約束的,即使未遂也因為這是其作為人的權利而不加以懲罰,而法律家長主義從最大化保障人權出發,強制蔑視人權的行為發生,對於人權通過法律手段進一步的限制,以此保障人權。
其實兩種觀點都是從人權出發,只是傳統法律更崇尚自由的主觀價值,而法律家長主義則更關心人身權利的客觀價值。

4. 為什麼沒人敢反對法律家長主義

法律家長主義是為了公民的利益而不顧其意志限制其行為,本質上是對公民非理性、非自由狀態的一種糾正,所以沒人反對。目前根據法律家長主義對公民提出的要求基本上都會涉及他人或社會利益的。事實上其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的人權。從這點出發,法律家長主義並沒有什麼值得指責的。規定要戴頭盔,規定14歲以下的女性性行為不能承諾,規定重傷不能承諾等等。

法律:

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具有一定文字形式,由國家政權保證執行,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古代多指刑法、律令,今亦泛指由國家政權機關制定的各種法令、法規、條例和規定等。《莊子·徐無鬼》:「法律之士廣治。」《晉書·賈充傳》:「今法律既成,始班天下,刑寬禁簡,足以克當先旨。」

5. 大學本科生畢業論文是否應該被取消

我覺得畢業論文是抄應該取消的,因為在強制之下學生們所做的事情一定是帶著一種敷衍的態度,那麼學生們對於寫畢業論文這件事情沒有一點積極性,自然也就不會有高質量的論文出來。

本科畢業論文需要改變的地方,應該是縮短時限。

本科畢業論文不宜太難,所以它的工作量也就不宜太大。

事實上相當多的人都是在兩周內完成畢業論文的。對於論文答辯應該是彈性考核,不宜太緊。

6. 姚建宗的主要論文

1、《中國社會主義法理學的理論建構》,《中國法學》1996年第1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出版工作·圖書評介》1996年第4期轉載;
2、《理念·信仰·法治》,《檢察日報》1996年11月25日「理論新苑」;
3、《學術自信、學術寬容及其他》,《湘江法律評論》第1卷,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
4、《論法律義務的結構、特徵與功能》,《長白論叢》1996年第4期;《新華文摘》1996年第10期存目;
5、《法律行為本體論論綱》,《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學報》1996年第4期;
6、《法律效力論綱》,《法商研究》1996年第4期;
7、《時代要求的理性選擇:財產權的平等法律保護》,《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6年第3期(增刊);
8、《法律制度構造論》,《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6年第5期;《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1997年第1期轉載;
9、《法的哲學理解》,《長白論叢》1997年第1期;
10、《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蘊》,《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7年第2期;《檢察日報》1997年4月28日「理論新苑」作「論點摘登」,《新華文摘》1997年第6期存目;《新華文摘》1997年第8期轉載;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1997年第6期轉載;
11、《制度、法律與經濟發展:一個初步分析》,《法制現代化與中國經濟發展》(論文集),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12、《論法律移植》,《法制現代化研究》(第三卷),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13、《為法哲學申辯:法哲學研究提綱》,《法律科學》1998年第1期;
14、《法哲學批判與批判的法哲學》,《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年第1期,《新華文摘》1998年第4期存目,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1998年第4期轉載;
15、《法律與發展研究:一個待開拓的領域》,《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學報》1998年第2期;
16、《轉換維度 拓寬視野——法學研究方法論變革》,《世紀論評》1998年第2期;
17、《中國法學研究的方法論缺陷及其校正》,《社會科學報》1998年8月20日;
18、《美國的法律與發展研究》,《法制現代化研究》(第四卷),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9、《中國法理學二十年》,《法制與社會發展》1998年第5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1998年第12期轉載;
20、《法律與發展研究的理論傾向》,《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9年春季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1999年第7期轉載;《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1999年第4期轉載,《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00年第2期轉載;
21、《科學批判與法哲學的發展》,《法學》1999年第6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1999年第8期轉載;
22、《如何進行法理學思考》,《湘江法律評論》(第三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3、《法治的人性立場》,《西南政法大學學報》1999年第6期;
24、《國外政治發展研究述評》,《政治學研究》1999年第4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政治學》2000年第3期轉載;
25、《法治的人生態度》,《現代法學》2000年第1期;《新華文摘》2000年第6期存目;
26、《法治的多重視界》,《法制與社會發展》2000年第1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2000年第4期轉載;《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2000年第2期轉載;
27、《生活的場景與法治的向度》,《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0年第1期;《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2000年第3期轉載(卡片);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2000年第7期轉載;
28、《法治的人文關懷》,《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0年第3期;
29、《法治與良知》,《河北師范大學學報》2000年第3期;《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2000年第5期轉載;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2000年第9期轉載;
30、《法治的審美旨趣與美學意境》,《法學》2000年第7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2000年第10期轉載;
31、《法治:符號、儀式及其意義》,《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0年第2期;
32、《法治與公共話語》,《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1年第1期;《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2001年第3期轉載;《光明日報》2001年3月13日「論點摘編」摘登;
33、《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與我國司法官遴選:基本認識與框架設計思路》,《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年第2期;
34、《權利禮讓 法律先行》,《檢察日報 「法治評論」周刊》2001年10月10日;
35、《權利的「神聖」與「卑劣》,《檢察日報 「法治評論」周刊》2001年10月31日;
36、《游戲規則約束不了制定者?》,《檢察日報 「法治評論」周刊》2001年11月21日;
37、《受教育權的艱難選擇》,《方圓》2001年12期;
38、《排隊與法治》,《檢察日報 「法治評論」周刊》2001年12月12日;
39、《面向新世紀的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高教研究與實踐》2001年1期;
40、《略論我國法學教材建設的個性化改革》,《高教研究與實踐》2002年1期;
41、《略論法治建設中的程序優先理念與制度》,《安徽法學法律評論》2003年1期;
42、《法治:何處熱鬧何處寂寥》,《檢察日報 》「法治評論」周刊2000年3月15日;
43、《「君子」與「小人」並重的法治》,《檢察日報 「法治評論」周刊》2000年3月5日;
44、《法盲》,載《檢察日報 》「法治評論」周刊2002年1月23日;
45、《納稅人意識》,載《檢察日報》「法治評論」周刊2002年1月9日;
46、《有「我」的法治》,《檢察日報 》「法治評論」周刊2000年3月29日;
47、《尊重規則》,《檢察日報》「法治評論」周刊2000年2月16日;
48、《生活與法治》,《檢察日報》 「法治評論」周刊2000年3月1日;
49、《權利思維的另一面》,《 法制與社會發展》2005年第12期;
50、中國法律哲學的立場和使命——評鄧正來教授《中國法學向何處去》,《河北法學》 2007年第1期;
51、《堅持用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引領法學研究》,《法學論壇》2007年第3期;
52、《 法律生活的哲學觀照:法哲學的智慧》,《 北方法學》2007年第3期;
53、《主題變奏:中國法學在路上——以法理學為視角的觀察》,《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 》 2007年第7 期;
54、《 法律傳統論綱》,《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8年第9期;
55、《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認真對待人權》,《長春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 2008年第9期;
56、《開放的學術論壇與自由的思想殿堂:對我國法學學術刊物的功能期待——為《法制與社會發展》創刊十周年而作》,《 法制與社會發展》2005年第2期
57 、《「暫住證」的是與非》,《 檢察日報 》2003年1月14日;
58 、《 宣誓的意義 》,《檢察日報》 2003年1月21日 ;
59、《法律如何才「職業」?》,《 檢察日報》 2003年1月28日;
60、《社會寬容乃民眾之福》,《檢察日報》 2003年2月18日;
61、《 「法律家長主義」當休》,《檢察日報》 2003年2月25日 ;
62、《「憲法訴訟」還沒到來 》,《檢察日報》 2003年3月4日;
63 、《「和諧司法」:美艷背後的八點隱憂》,《檢察日報》 2008年4月4日;
64、《推進依法行政 建設法治政府》,《中國紀檢監察報》 2008年6月16日;
65、《從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到法律權利 》,《中國社會科學報》 2009年7月7日;
66 、《法律的政治邏輯闡釋》,《政治學研究》2010年第2期;
67、《論法律與政治的共生:法律政治學導論》,《學習與探索》2010年第07期;
68、《新興權利論綱》,《法制與社會發展》2010年第03期;
69、《法學研究及其思維方式的思想變革》,《中國社會科學》2012年第01期;
70、《法學研究問題意識應是一種自覺意識》,《中國社會科學報》2012年1月20日;
71、《新時期中國司法改革反思》,《財經》2012年第22期 ;
72、《中國語境中的法律實踐概念》,《中國社會科學》2014年第06期。
另有學術論文30餘篇

7. 怎樣寫教育學本科的畢業論文,

101、教師(或學生)工作(或學習)動機的激發研究 102、教師(或學生)心理素質問題研究 103、教師心理健康問題研究 104、教師成長(發展)的途徑、方式探索 105、學習(或教學)策略研究 106、教學活動中知識、技能與能力的轉化研究 107、網路環境下的德育有效性研究 108、網路環境下的班主任工作研究 109、網路環境下的師生關系建設研究 110、網路教學中的教師角色轉變與適應研究 111、網路環境下的指導——自主學習研究 112、新課改下的教師工作挑戰及其適應研究 113、新課改下的教師專業持續發展研究 114、新課改下的教師觀重建研究 115、新課改下的學生觀重樹研究 116、新課改下師生關系的更新及其教育對策研究 117、新課改下不同教學模式的比較及其實踐綜合研究 118、新課改中地方課程的實踐與反思 119、新課改中校本課程的實踐與反思 120、論校本課程開發中的教師地位與作用 121、新課改中家長的教育影響力研究 122、論現代化大潮下的學校管理戰略設計 123、論國際化大潮下的學校教育目標設計 124、論人性化思潮下的教育規則修改 125、論信息化趨勢下的培養目標設計 126、論科學化思潮下的科學主義教育 127、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的問題與解決研究 128、城鄉兒童教育機會均等的考察與反思 129、義務教育階段教育應試化傾向的觀察與批判 130、論網路教育質效的評價 131、論網路教育的管理與考核 132、系統的思想、理論和方法在教育領域中的應用 133、教育管理系統中的決策及其特徵 134、系統評價及其教育中的應用 135、課堂教學系統的系統分析 136、中小學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利弊探悉 137、中小學實行校長負責制應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138、試論教師資源的有效配置 139、試論中小學教師聘任制的建立和建全 140、當前中小學教師聘任工作的規范研究 141、教師積極性調動的途徑 142、貧困地區教師隊伍建設研究 143、校長負責制與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權力關系研究 144、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學校黨支部的功能和作用 145、班級教育力量的形成 146、網路時代德育工作新途徑 147、領導應變能力研究 148、學校管理中良好工作態度的培養 149、管理目標的功能研究 150、學校管理中決策科學化(或民主化)研究 151、現代學校管理中教代會職能研究 152、期望理論在學生管理工作中的運用 153、雙因素理論與教師積極性的激勵 154、貧困地區教育經費籌措 155、成就動機理論與教師成就感的培養 156、公平理論與教師積極性的調動 157、外國教育史與中國教育改革(這是論文方向,自己確定小標題) 158、論知識經濟背景下的教育先行戰略 159、柏拉圖《理想國》的教育思想評述 160、班主任工作研究(這是論文方向,自己確定小標題) 162、學生自我管理能力培養的途徑 163、學校管理制度研究 164、校本管理研究 165、教師依法執教研究 166、學生品德評價研究 167、信息化時代課堂教學模式研究 168、高校擴招對基礎教育的影響 169、教師教學科研和教學質量的關系研究 170、後進生的成因和轉化對策 171、網路教育中的教師素質結構及其應對研究 172、網路背景下學生學習的特徵及其教育變革研究 173、網路教育中的師生關系特徵及其教育導向研究 174、傳統課堂教學與網路教學的比較研究 175、網路下的教學過程特點研究 176、基於網路開放性特徵的教育變革研究 177、大學生的擇業觀念與行為研究 178、大眾傳播媒介對青少年的心理及行為方式影響的研究 179、師生關系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研究 180、教育發展與就業需求的社會心理學研究 181、書院的產生對中國當代教育的啟示 182、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心理學研究 183、親子關系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研究 184、培養青少年的健康人格研究 185、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研究 186、貧困大學生的心理問題研究 187、青少年的情感能力培養的研究 188、青少年的智力開發研究 189、青少年的創造力培養研究 190、基礎教育課程管理體制的創新 191、適應新課程改革,加強學校教學管理 192、新課程與教育評價的改革 193、語言藝術在課堂教學管理中的應用(語言可包括口語、體態語和書面語) 194、基礎教育社區服務與社會實踐活動的開發與實施研究 195、大學生心理健康研究 196、我國家庭教育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其對策 197、獨生子女心理特點及成因分析 198、論離異家庭對兒童性格形成的消極影響 199、初中生常見心理問題及學校教育對策 200、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課程教學方法設想 201、試論影響兒童心理發展的活動因素 202、青少年人際心理異常與家庭教育 203、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教學方法設想 204、教師隊伍現狀和問題透視及改革對策 205、新課程理念下的教學設計 206、新課程理念下的教學評價 207、新課程理念下的學校評價 208、新課程理念下的教師角色轉化 209、數學發展性評價內容研究 210、說課的藝術性與規范性

8. 請問可以幫我找一份本科法律專業的畢業 論文我用來應付成人教育的,最好以前自己本科畢業時候寫的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
民事執行難問題的原因及解決的方法

民事執行是實現民事權利的一種法律途徑。從執行行為啟動的方式角度,民事執行可以分為自覺執行和強制執行。
一、我國民事執行的現狀
執行難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有條件執行,但由於主觀、客觀方面因素的存在,無法使之實現或難以實現的現象。當前「執行難」的主要表現可以概括為四句話:「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查,協助執行人難求,應該執行的財產難動」。法院「執行難」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也是法院審判工作中存在的難點。當人民法院裁判送達當事人後,因種種原因致使該生效裁判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實現。
民事執行是實現民事權利的一種法律途徑。從執行行為啟動的方式角度,民事執行可以分為自覺執行和強制執行。前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執行的行為,是民事訴訟終結前的一種正常程序狀態,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後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經申請執行人啟動執行申請程序之後的一種被動執行行為,是民事訴訟終結前的一種非正常程序狀態,需要付出比自覺執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覺執行的法律後果。一般來說,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國家,其自覺執行案件在整個民事執行案件中所佔的比例應越大。然而,就我國目前的民事執行現狀來說,盡管法治在不斷向前推進,但自覺執行率並不盡如人意,給執行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是造成「執行難」社會現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執行難」的危害性
在法治國家裡,法律乃是一國的最高行為規范。一方面,能否確保法律得到有效執行是衡量一個政府治理國家事務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執行應視為政府的莫大恥辱;另一方面,國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區分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文明與野蠻的分水嶺,因此不執行法律判決有損國家和民族的整體形象。
生效法律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危害性的後果必然是法律白條越來越多和應對失措。事實證明,法律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層次的。
(一)對當事人的損害
法律判決得不到執行對當事人來說不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損失,還包括以下幾方面的損失:第一,討債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討債而影響其他活動的「機會損失」;第三,因浪費時間和精力產生的疲勞和厭煩,已經因目標實現不了情緒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損害。
(二)對權力機關的損害
對權力機關而言,不僅因人們指責執法機關效率低下而受到損害,還包括:第一,因敗訴方拒絕執行判決,執法機關的權威和尊嚴受到的損害,同時也損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敗無能的懷疑和責難;第三,整個權力機關面臨監督不力的責難;第四,對法律的不信任會轉嫁為對黨和政府的失望。
(三)對整個社會「廣普性」的損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自然人或法人的經濟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債權人,又可能是債務人。如果他作為債權人的 權利得不到保護,就很難指望他會心悅誠服的承擔債務人的義務,於是賴債就會向傳染病一樣很快蔓延,甚至會引發惡性暴力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局。
由此可見,法院執行工作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解決得不好,將直接影響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政治局面。
三、民事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一)執行立法滯後
執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規定開展。而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執行的條文僅有三十多條,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導致規定過於原則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導致強制執行制度的不完備和執行中的無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是規定的少且原則性的多,確定性的內容少,對一些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對執行當事人,協助執行人和執行程序一些環節上缺乏法律約束力,對干涉、阻撓、妨礙法院執行工作的行為,沒有規定明確的處罰措施,對執行措施,執行方式,執行期限,申請人舉證,執行協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體明確的規定和完善。
總的來說,現行的執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沒有認識到執行工作與審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關的執行規范還不能滿足提高執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出一部較完善的強制執行法!而多年來,全國法院有待執行的案件不少於二、三百萬件,而且情況千差萬別,所以,把執行程序規范作為民事訴訟法的部分,這種立法體例本身就限制了執行規范的完善。盡管現在有些相關的規定和司法解釋,但仍未改變內容過於概括,原則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狀況,立法滯後是造成執行難的不可忽視的原因。
(二)法律意識單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淡薄
突出表現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採取拖、賴、躲、逃等手段違法阻礙、抗拒執行;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無視法律尊嚴,有的甚至圍攻、毆打執行人員,對執行人員進行非法拘禁,毀損執行公務車輛等。
2、地方黨政機關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單薄
我國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幾千年的封建歷史,法治自古弱於人治。而且地方黨政機關為了提高自己的政績,對那些屬於地方政府主要財源和利稅大戶的骨幹企業給予重點保護,所以常常以權壓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預司法執行工作。
(三)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嚴重
當前我國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體制還存在一些問題,法院隸屬於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法院直接受地方黨委的領導,在用人方面應經其核准同意,法院經費由地方財政直接撥與,在財物上受制約,地方法院還不是「國家設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執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確實很難擺脫地方和部門的干擾。而且區域經濟的存在決定了當地的經濟狀況與其利益直接相關,也與當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當地領導也自然要維護當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財、物都屬於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於是不可能的,保護地方利益也在所難免。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幹部法制觀念淡薄,無視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尊嚴,濫用權力,以言代法,以權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案件的執行直接涉及財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門缺乏全全局觀念,往往為了避免損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從維護本地區本部門的經濟利益出發,對法院執行工作設置種種障礙,這些都阻撓執行工作的正常發展。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問題
1、執行體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隨著近十幾年來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發展起來的,執行工作發展之始,就沒有形成一套符合執行規律的執行工作體制。其內部沒有形成分權制約機制,外部沒有形成整體合力,執行機構的職責、許可權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執行難現象的發生。具體表現在:第一,執行機構和審判機構權責劃分不明確而相互扯皮、引起爭端的現象時有發生,而且還存在「重審輕執」的現象;第二,執行機構內部的執行命令權、執行實施權、執行裁決權三種權能,往往是由同一執行員統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第三,橫向的同級執行機構之間關系鬆散,相互配合協調不夠,相互牽制的情況經常發生;第四,縱向的上下級執行機構之間監督制約乏力、集中統一不夠。
2、執行機構和隊伍存在的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審判,而執行力量不足,執行案件堆積,少數執行人員無暇顧及,當事人權利遲遲得不到法院的強制保護。同時在執行工作崗位上,執行人員法律知識不熟,遇到問題不知道如何處理,往往簡單地認為,執行就是拿著判決書、調解書向被執行人討賬,這是一種普遍的錯誤觀念。執行幹警綜合素質不能適應執行工作的客觀要求,也造成了當今的執行難。
3、執行的期限過長,導致當事人產生執行無效率的失落感
眾所周知,法院辦案大量的時間集中在審理,執行的期限應當比審理的期限短,當事人才沒有失落感。而現在,許多案件法院都是採用簡易程序的,採用三個月(簡易程序)審理完畢的案件,卻需要六個月才會執行完畢,明顯加重了當事人的失落感。
四、民事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方法
(一)當事人如何解決難與收取執行款的問題
當事人可以通過公開懸賞的方式,藉助社會的力量,通過合法的途徑使判決確定的權利得到實現。具體方法有以下兩種:第一,懸賞他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第二,懸賞他人居中進行調解,說服債務人履行判決確定義務。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前如果發現對方當事人有轉移財產、揮霍財物等逃避債務的行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和9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提出或申請,可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做出強制性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做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去申請執行及收取執行款。根據《試行規定》第18條和22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別人代為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及代為其收取執行款。這樣當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瑣、復雜的執行程序。
當事人可藉助司法機關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繩之於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和《刑法》第313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發覺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機而拒不執行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對已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立案偵查,並給予刑罰處置。
(二)制定統一的強制執行法
制約執行工作的因素,無論是法院內的因素,還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規范層次上都有反映。要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應從立法的理念上去考慮。強制執行立法的滯後已經引起了理論界、司法實際部門與國家立法機關的重視。強制執行法的改革完善應當以解決實踐中的「執行難」為其出發點。
我國應制定一部統一的強制執行法,規定審執分立,對執行機構和人員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體制的建立、執行原則、執行范圍、執行管理、執行程序、執行措施、執行費用的負擔、協助執行義務以及妨礙執行的法律後果等問題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執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完善法院各項工作機制
1、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著重從下兩個方面人手:第一,不斷加強執行幹警的思想、政治、組織、紀律,提高幹警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使其成為能勝任執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執行之路,逐步提高執行隊伍建設的標准。樹立新的執行理念,深化執行改革。擯棄不符合現代法治要求,制約執行工作的陳舊作法,深化執行改革,創建符合執行工作規律的新體制與新模式,包括執行體制,執行機構,執行權運行機構和執行方式與方法四個層面。
2、強化執行方式改革
加大執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開、強化監督、嚴格規范」的要求進行執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為推動執行工作的發展,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新的動力。完善執行立法,加快強制執行法的出台,為執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現行的執行立法已落後於執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應盡快出台強制執行法,為執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規定明確的執行時限
依現行執行制度,執行案件沒有期限,而在實務中,案件在一個人手裡辦,短則數月,長則數年,決定執行時間長短往往取決於外在因素的干預[[2]],也許領導過問或當事人反映就能及時執結,何種案件何時結案沒有統一的標准,為了杜絕這一現象,執行程序必須對執行的過程規定明確的時限。
4、形成有效的制約與監督機制
「執行難」也暴露出執行權在運行過程中的腐敗現象,為此,應建立執行工作的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
我國目前的監督制度還不夠完善,在監督力度、標准、程序等方面規定都不具體、明確。如執行監督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依法監督,發現錯誤應及時糾正。但是立法上並沒有對錯誤的種類、性質、怎樣糾正已發生的錯誤等有關問題,做出具有針對性的規定[[3]]。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無權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進行監督,這無疑是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工作的部分人員和領導發生腐敗,進而影響司法公正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須加強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執行權的制約和監督。 強制執行更接近行政行為,執行程序由於其強制性的特徵而較少受到來自另一種公權力的干預,因此必須以強制執行救濟制度來保護公民的權利。它不僅是受侵害人的一種權利,更是對執行機關的監督。
嚴密的內部制約機制也相當重要。要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對執法隊伍進行科學管理,嚴肅執行紀律,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各級法院積極探索,將執行權分立行使,改變了過去執行權集於執行員一人的手中,易於獨斷專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亂執行的行為。
5、充分發揮審判程序職能作用,為執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條件
審判程序是執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礎,執行程序是審判程序的繼續和完善。由此看出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是密切聯系的,充分運用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正確引導債權人主張權利,及時採取保全措施,給以後的執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礎,避免重復勞動,有效遏制各種逃債、躲債行為,有利於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然而,現實是:在審判階段,該做疏導工作的不做;該保全的不保全;該先予執行的不先予執行。而是以「我」只管下判,執行是下一階段另一部門的任務為由,把案子甩在一邊,隨著時間的推移,也就弱化了司法權威,從而錯過了案件圓滿解決的良好時機。
(四)培養當事人在執行中的證據意識
審判方式改革取得豐碩成果,在舉證的方式和責任分配方面,通過審判人員的指導得到較好發揮,對自己的主張,都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在執行程序中,要求當事人舉證,有的當事人不理解,認為通過訴訟程序,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確認,人民法院應根據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強制責令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再負有舉證責任。認為執行中的調查取證應當由人民法院承擔。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通過各種渠道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當事人走出不承擔舉證責任的誤區,使其明確執行中的舉證是一項重要義務,是實現自己權利的有力保障。
線人舉報制,是針對那些人難尋、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由法院在其經常活動的場所和知情人中發展線人,要求線人對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狀況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視其情況給予線人一定數量金錢獎勵的制度。
執行公開可以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使執行權的運行過程有透明度。執行程序應該對這些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增加執行案件的透明度,特別是通過對敏感環節的公開,減少當事人因為對法院的不信任所產生的不接受執行結果、進而抱怨法院「空調白判」、「打法律白條」的情況,使當事人能及時了解執行案件的進展情況、所遇到的困難以及法官行使權力的法律依據,爭取得到當事人乃至全社會的理解與支持,樹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所謂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是指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報其所有的財產狀況,包括動產、不動產、各種債權和其它財產權及其抵押情況等。
(五)完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擴大民事糾紛解決方式
多發揮私力救濟的優勢,完善訴訟保障制度,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保障當事人的基本合法權益。而我們知道,在民事案件當中,當事人採用訴訟這種方式來解決糾紛,是基於對法院的充分信任,而其訴訟目的是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義務,但在現實當中法院並沒有很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的執行並不到位,判決書就成了一紙白條,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勝訴方不但為訴訟花去了大量的金錢,還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最終落了個判決執行不了的局面,人力、物力喪失殆盡。其實在現實當中,當事人進行訴訟不但是為了獲得程序上的權利,更重要的是為了獲得實體上的權益。另一方面,應當完善我國訴訟費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訴訟費用保障制度。當前我國訴訟費用一般都在案件審判前收取,執行費用在法院施行執行程序前收取。且費用收取又按訴訟標的收取,這是相當不合理的。我認為國家應該減少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收取或應在當事人的權益確實取得保障之後收取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4]]。
五、結語
解決執行難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其關鍵則在於強制執行程序的完善與健全。只要我們根本轉變「重審輕執」的觀念,正確認識執行程序的價值,加強執行立法,健全執行機制,相信我們一定能夠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執行工作必定會走出困境[[5]]。總之,要克服執行難,必須處理好審判與執行的關系,充分發揮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明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舉證責任,建立和完善以「執行線人制度」為代表的強有力的執行措施,從而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樹立司法權威,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6]]。
[1] 江偉:《民事訴訟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第28頁
[[2]]江偉:《民事訴訟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版第65頁
[[3]]齊樹結,馬昌明:《完善我國強制執行法若干問題的探索》,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版第231頁
[[4]]吳明童,田平安:《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版第136頁
[[5]]方蓅芳. 「民事訴訟收費考」,載《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3期
[[6]]楊榮馨.《民事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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