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段締約過失責任畢業論文
① 求法律本科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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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主標題(黑體·三號字)
--副題(宋體·四號字)
考號:(楷體·四號字) 姓名:(楷體·四號字)
(內容提要) (黑體·五號字)
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公訴,檢察權在本質上主要表現為公訴權,以公訴權為基本內容的檢察權在本質屬性和終極意義上應屬於行政權。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各項權力都是具體的訴訟程序性權力,與所謂的法律監督權並不存之必然的關聯性。(宋體·五號字)
[關鍵詞)(黑體·五號字)檢察權 公訴權法律監督(宋體·五號字)
正文:(宋體·三號字。)
談論中國的檢察體制,探討檢察機關轉職托以及檢察機關的改革,首要的問題就是對檢察權的性質給出一個科學的解釋。目前學術界劉這個問題已經作了初步的探討,但是意見頗多分歧,歸納起來大致存在以下四種主要觀點。觀點一:行政權說,認為檢察權就是行政權。(1)觀點二:司法權說,認為檢察官與法官同質但不同職,具有同等性,檢察官如同法官般執行司法領域內的重要功能。(2)
(注 釋) (黑體·五號字)
(宋體·五號字)
(1)龍宗智:《論檢察權的性質與檢察機關的改革》,《法學》1999年第10期。 (2)謝鵬程:《論檢察權的性質》,《法學》2000年第2朝。 (參考文獻 )(黑體·五號宇)
(宋體·五號字)
l、朱勇、李育編著:《台灣司法制度》,時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頁。 2、張穹、譚世貴:《檢察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頁。
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一、《憲法學》 1、論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特徵
2、違憲問題研究;
3、論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監督制度 4、論公民權利與自由的發展趨勢
5、論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
6、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立法
7、憲政比較研究
8、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之關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論離婚自由
2、試論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
3、無效婚姻制度探析 4、論夫妻財產制度的發展 5、對結婚禁止條件的探索 6、擬制血親間婚姻關系探討
7、試論夫妻相互忠實義務
8、論家庭暴力中的權利救濟
9、論重婚
1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婚姻家庭觀
12,論"禁育不禁婚" 13、論探視權的實現
14、婚外同居行為的定性與法律責任
15、試論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三、《刑法學》 1、論無罪推定
2、論間接故意與疏忽大意的過失
3、論無限防衛原則
4、論犯罪構成
5、論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6、論緊急避險制度
7、論數罪並罰
8、論受賄罪 9、淺議計算機犯罪
10、論洗錢罪
12、論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14、論毒品犯罪
15、論金融詐騙罪 四、《刑事訴訟法學》 1、論兩審終審原則
2、論迴避制度
3、論刑事辯護人 4、論刑事訴訟的證明標准
5、論取保候審
6、論不起訴制度 7、論當庭判決
8、論死刑復核程序
9、論死刑緩期執行
10、論審判監督程序
五、《民法學》
1、論民法的基本原則
2、論誠實信用原則 3、論民事主體制度
4、論物權與債權的異同 5、論物的所有權
6、試論用益物權 7、論債的擔保
8、論引起債產生的原因
9、試論代位權
10、論無權代理
11、論表見代理的條件和結果
12、論合同的訂立 13、論無效合同的種類 14、論合同的履行 ]5、論交付的種類和意義
16、論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原則
17、試論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18,論人身權的種類
19、試論不當得利 20、論一般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
六、《民事訴訟法》 1、論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2、論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
3、論訴的和關
4、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5、論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6、論我國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 7、論特殊地域管轄
8、論我田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制度
9、試論第三人
10、試論共同訴訟 11、論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制度 12、論舉證倒置
13、論起訴的條件 14、論反訴制度
15、論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公示催告程序
16、試論支伺令
17、論上訴的條件 18、論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審程序
19、論民事案件:的執行"難" 20、論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七、《知識產權法》 I、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徵
2、著作權許可使用之研究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
4、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界限之研究
5、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法律保護之異同
6、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研究
7、馳名商標的法律問題
8、企業名稱權研究
9、從商標糾紛看企業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
10、論商標撤銷制度¨
11、專利無效宣告制度的有關法律問題研究
八、《公司法》
1、論我國公司法的體例與結構 2、論我國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3、論我國公司的種類
4、論公司設立的條件 5、論公司設立的法律責任 6、論公司資本的三原則
7、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8、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東出資
9、論公司的發起人制度
10、論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 11、論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12、試論國有獨資公司制度的完善
12、論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 14、論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券發行
15、試論上市公司。 16、論公司 股票發行的條件 17、論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條件
18、論外國公司分支機;溝的設立程序
19、論公司集團的設立 20、試論破產債權
九、《外國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體系之比較研究 2、試論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鑒性 2、民法法系的歷史發展與我國民法典的制定 4、羅馬法與我國市場經濟法律構建中的法理問題 5、論美國商法的發展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6、信託的發展與我國信託制度的建立
7、論普通法與衡平法的關系 8、法國民法發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國家刑罰制度之比較
10、民法法系主要國家行政法的發展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十、《合同法》 1、論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2、論合同的分類 3、試論合同的成立條件
4、試論締約過失責任 5、論合局的效力 6、試論無效合同 7、論債的保全
8、試論債權人的代位權 9、試論合同的轉讓
10、試論合同解除的條件
11、論提存
12、試論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3、試論定金責任
14、論違約行為的形態和責任
15、試論合同的解釋
16、論要約和要約邀請
17、試論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要件 18、試論不安抗辯權.
19、試論概括移轉
20、論合同權利和義務終止的原因
十一、《國際私法》 1、論我國的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的立法原則與補充完善
2、論適用外國法的理論和方法
3、論沖突規范的意義與重要組成部分的探討 4、試論香港與大陸的法律沖突問題 5、談涉外經濟貿易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十二、《國際經濟法概論》 1、論關稅減讓原則與我國關稅制度改革 2、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法律問題 3、試述關貿總協定對國際貿易的法律調整 4、試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法律問題
5、關貿總協定與中國對外貿易法的適用關系
十三、(勞動法學》
1、試論勞動法律關系
2、試論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3、試論工資保障法律制度 4、試論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法律問題
5、試論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十四、《保險法》
1、試論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的異同
2、我國保險立法的現狀及其完善
3、試論保險合同的補償原則
十五、《金融法學》 1、論貸款的法律調整
2、淺議我國商業銀行現狀及其發展對策 3、金融違法行為的研究
4、票據法的探討
5、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權利及其制約十六、《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制度》 1、論環境標准
2、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3、論"三同時"制度 4、論排污許可制度
5、論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6、論土地資源的法律保護 7、論風景名勝地的法律保護
8、論國際環境責任
9、論可持續發展原則
10、論國際水道的保護 11、論海洋污染防治
12、論文化遺跡地保護的法律制度
十七、《公證與律師制度》 1、論公證的客觀真實原則 2、論遺囑公證
3、論房屋買賣合同公證
4、論出國留學協議公證
5、論涉外公證
6、論刑事訴訟中的律師辯護
7、論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
8、論行政訴訟中的律師代理
9、論政府法律顧問的實務操作 10、論法律援助制度
就幾個方面論述
一國際投資爭端是什麼
二解決方案
三ICSID是什麼
四兩者比較下面再簡單闡述一下編寫畢業論文提綱的方法:
1.先擬標題;
2.寫出總論點;
3.考慮全篇總的安排:從幾個方面,以什麼順序來論述總論點,這是論文結構的骨架;
4.大的項目安排妥當之後,再逐個考慮每個項目的下位論點,直到段一級,寫出段的論點句(即段旨);
5.依次考慮各個段的安排,把准備使用的材料按順序編碼,以便寫作時使用;
6.全面檢查,作必要的增刪。
在編寫畢業論文提綱時還要注意:
第一,編寫畢業論文提綱有兩種方法:一是標題式寫法。即用簡要的文字寫成標題,把這部分的內容概括出來。這種寫法簡明扼要,一目瞭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畢業論文提綱一般不能採用這種方法編寫.二是句子式寫法。即以一個能表達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該部分內容概括出來。這種寫法具體而明確,別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費時費力。畢業論文的提綱編寫要交與指導教師閱讀,所以,要求採用這種編寫方法。
第二,提綱寫好後,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這就是提綱的推敲和修改,這種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幾點。一是推敲題目是否恰當,是否合適;二是推敲提綱的結構。先圍繞所要闡述的中心論點或者說明的主要議題,檢查劃分的部分、層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說明問題,是否合乎道理;各層次、段落之間的聯系是否緊密,過渡是否自然。然後再進行客觀總體布局的檢查,再對每一層次中的論述秩序進行
五總結
②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根本區別是什麼!
違約責任產生於合同成立之後,而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適用於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等情況下對過失責任的追究。
③ 法學畢業論文,幫忙選下題目,民法合同法
若說好寫的話,那麼很多人寫過的題目就比較好,因為你可以查到很多範文從而學習和借鑒甚至引用。這種題目一般要選傳統一點的、經典一點的、范圍廣一些的、可以表述的內容多一些的,比如論締約過失責任、論合同自由原則、論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責任的規定及其適用、優先購買權制度研究、論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④ 求2011年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郵箱[email protected]
淺析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問題
論文關鍵詞:民事訴訟 證人作證 市場信用義務
論文摘要:從多年來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看,證人出庭作證率一直很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在司法理論上沒有界定民事訴訟證人作證的性質問題。目前,在司法理論界存在著兩種觀點——權利說與義務說,然而權利說的不可操作性與義務說的侵犯「私權」的嫌疑也成為民事訴訟審判改革的障礙。隨著市場經濟即法治經濟、信用經濟的理念已逐漸深入人心,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也就應是證人的市場信用義務,在此基礎上,民事訴訟證人作證制度也就具有了堅實的司法理論支持和極強的可操作性。
一、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存在的問題
證人出庭作證率低,是我國法院系統民事訴訟中普遍存在的、也是多年來一直未能有效解決的問題。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很復雜,如證人不能受到較好的司法保護、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及損失得不到合理及時的補償、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時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措施等等。勿須諱言,司法程序上的問題,通過司法手段解決是最有效的。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是對國家承擔的一種義務,因為犯罪不僅僅被看作是對個人權利的侵害,而且還涉及對社會關系的侵害,國家要維護這種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也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關。因此,每個知道刑事案件情況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依法享有作證豁免權的除外),這是公民對國家的一種義務,國家有權使用強制手段迫使證人出庭作證。但是,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人身、財產糾紛的,即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私權」問題。那麼,在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是一種權利還是一種義務?如果是義務,那麼是對誰的義務?這是我們首先要在司法理論上明確的問題。
二、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的性質分析
關於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的性質問題,主要有權利說和義務說。
一是權利說,即主張證人出庭作證是證人的權利,並非義務。此學說認為,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所進行的訴訟,這種糾紛所涉及的是該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私權,並不涉及公共利益、國家利益,作為案外人的證人與該糾紛無關,不能強加給他某種義務。如果當事人不能說服證人出庭作證,自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9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開庭日期,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證人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由此可見,證人拒不出庭作證的並不承擔任何不利的法律後果,該不利的法律後果是由當事人來承擔的,證人是否出庭作證是其權利。
二是義務說,認為證人出庭作證並非是證人的權利,也不是對當事人的義務,而是為保證國家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服從國家利益的需要,對國家應盡的一種義務。隨著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出現當事人自帶證人出庭的情況。因此,對待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應在堅持權利與義務雙重標準的前提下,強調證人出庭作證,首先是公民對國家應承擔的義務。此說的依據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三、兩大法系對證人作證的性質歸屬問題的考據
普通法系實行的是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庭審中採用的是抗辯制,證人出庭作證在普通法系庭審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按照普通法的一般原則,任何一個具有證人資格的人都負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在英國,採用的是證人傳喚令狀方式,即由審理案件的法院或舉行審理程序的法院簽發證人傳喚令狀,來保證證人出庭作證。在美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出並送達傳喚令狀,促使證人在主事官面前作證。如果沒有充分的理由,證人不出庭或不提供證言,則將被處以藐視法庭罪,並且承擔其他有關的後果、制裁及救濟方法。由此可見,在英美法系中,證人作證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在當事人未向法庭提交要求該證人出庭作證時,此時該證人是否作證是其權利,法庭不能依職權強行要求其作證;二是當事人向法庭提交要求該證人出庭作證時,證人有出庭並如實提供證言的義務,否則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顯而易見,在普通法系中,關於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的性質歸屬上,並不是證人的權利而是一種義務,但是證人作證,是對當事人、還是對國家或者其他組織承擔義務尚不明確。
在大陸法系,基於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強調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是公民對國家應盡的一種義務。德國的法院把當事人與證人區別開來,證人對法院負責,而不區分原告方的證人和被告方的證人。但是,證人可以由當事人申請和指明。在法國,規定任何人均有義務為司法提供協助,以查明事實真相。日本也規定,法院除另有規定以外,無論什麼人都可以作為證人進行詢問。並對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出庭的證人規定了罰款、罰金及拘傳的措施[。可見,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被明確規定為是對國家的義務,法院可依職權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請要求證人作證,但這種申請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
四、證人作證是市場信用義務
如何正確看待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的性質呢?筆者認為主張權利說顯然不妥,兩大法系均認為證人作證是一種義務。
同時,筆者也不同意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是對國家的義務,一是因為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訴訟,是屬於公民「私權」的領域,即使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參加訴訟,地位也是平等的。二是如果強調證人作證是對國家的義務,強調保證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就不能避免法院以國家名義強行干預訴訟,重新回到職權主義的老路,這與民事審判制度改革是背道而馳的。
筆者認為,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就是信用經濟的理念已逐漸深入人心。市民的概念已逐步向「市場人」的概念過渡。在市場經濟社會中,誠實信用是其存在的基礎,人與人之間相互信任,相互幫助,知情的證人作證,是誠實信用基石之一,從這個意義上講,證人作證應當是一種市場信用義務。筆者的這一觀點,有如下幾種優勢予以支持:一是可以避免權利說中證人作證責任的滅失,強調證人有如實作證的義務,可以維系市場經濟社會的誠實信用原則,使經濟和社會秩序健康有序發展。二是可以避免義務說中國家權力對私權的干涉。證人作證是市場信用義務,表明證人證言的提出要由當事人申請,國家不能依職權自行要求證人作證,以尊重和保障民事訴訟當事人權利的行使。
五、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構想
筆者認為,要使證人作證作為市場信用義務在司法實踐中正常運轉,需要當事人與法院的互相配合來實現。首先,如果當事人要求相關證人出庭作證,應向法院提出申請,並列明證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該證人能夠證明的問題。法院只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且一般都應予准許。其次,如果應出庭的證人未出庭的,法院應向申請該證人出庭的當事人提出,如當事人表示不再要求其出庭作證的,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法院不得依職權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再次,當事人提出申請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而該證人不願出庭作證,如法院認為該證人確有可能證明案件的實質性問題,應由法院強制該證人出庭作證。強制證人出庭作證,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要有當事人的書面申請,二是該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該人確為本案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9條的規定,筆者認為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的規定是不相符的。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如果是當事人自身的原因導致的,而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當然無可非議,但如果不是當事人的原因而是證人自已不願出庭作證,讓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這實際上是法院在推卸責任,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
當然,要使證人出庭作證義務實現,相關的配套制度需要建立和健全。一是證人的范圍和資格的界定。如根據證人能否證明案件實質性問題,區分應當出庭和可以出庭的證人;證人的資格應界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且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等等。二是規定證人拒不出庭作證的法律責任以及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措施和程序。對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經當事人申請,法院通知出庭,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出庭的,應承擔藐視法庭或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責任,法院可拘傳其到庭,情節嚴重的,可對其採取罰款或拘留措施;程序上,應當出庭的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當事人應向法院申請該證人必須出庭,法院應先拘傳其到庭,如證人故意躲避或到庭後拒不作證,法院可按情節對其罰款或拘留。三是加大對證人作偽證的處罰力度,推行證人宣誓制度。證人作偽證一般是經濟利益的驅動和人情關系,對作偽證的要採取經濟處罰和限制人身自由並用原則。四是加強對證人的人身保護。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調,爭取支持與配合。對打擊報復證人的,要加大制裁力度。五是規范對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及其他經濟損失的補償。規定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向法院預繳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結案時判決該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⑤ 求論文2000字左右 1、論合同法中的無權處分 2、論我國合同法中的締約過失責任 3、論我國合同法的歸責原則
首先,二者發生的事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雙發在訂立合同過程中,而違約責任是在訂立合同後發生在履行合同過程中。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1)當事人雙方必須有締約行為,即這種行為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2)當事人一方必須違背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的法定義務,即先合同義務;(3)主觀上必須當事人一方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4)客觀上須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受到損失;(5)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與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一個,即違約行為,只要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特殊構成要件因違約責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①違約行為;②損害事實;③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要有因果關系。之間須有因果關系。上述五個條件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⑥ 誰給我一篇關於建築工程合同的畢業論文
(一)、在合同管理方面,新合同法大大減少了政府對合同的行政干預。
政府對合同的干預主要體現在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是與合同自由相矛盾的。從合同管理制度的產生來看,它反映的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要求和觀念,與市場經濟不相協調。而且,合同管理明顯屬於公法的范疇,新合同法作為私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此是不能予以規定的。原經濟合同法設有「經濟合同的管理」一章,而新合同法採取了折中的辦法,取消合同管理一章,只規定第127條列入總則。可見,從立法體例上看,相對於舊法而言,新合同法已大大減少了政府對合同的行政干預。
(二)、在合同的訂立程序方面,新合同法第一次在新中國合同立法中系統、完整的規定了要約與承諾制度。
要約和承諾是訂立合同的必須程序,一方面,這一締約制度包含了當事人意志自由、雙方的合意本身即可構成合同並產生相當於法律效力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充分體現;另一方面,要約與承諾制度所具有的嚴格的程序性,又為合同自由原則在締約階段的實現提供了堅強有力的保障。
(三)、對合同形式的規定,新合同法採取了十分寬容的態度。
原經濟合同法規定,除即時清結者外,經濟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3條)。涉外經濟合同法也規定,涉外經濟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至於口頭合同和其他各種非書面合同是否應被法律允許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新合同法對合同的形式採取非常寬容的態度。該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並且新合同法緊跟時代發展的步伐,對以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訂立的合同也予以認可。應該講,這是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的重大突破,這不僅適應了現代商業運作的便捷和經濟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程度上體現了當事人的締約自由。
(四)、在合同內容方面,新合同法對合同主要條款只做一般性規定,使得當事人有充分的自由決定締約內容。
原經濟合同法第12條規定:「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從立法語言上來看,經濟合同法規定較強硬,涉外經濟合同法較之有所松動,但二者均將合同主要條款作為合同成立的前提,這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當事人有權決定締約內容的自由;新合同法第12條明確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可見,新合同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決定締約內容的自由。
(五)、在合同效力認定方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這一點主要體現在新合同法對可撤消合同范圍的規定。
所謂可撤消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因此經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撤消該合同,使其發生的法律關系歸於消滅。大陸法國家大多將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歸入可撤消合同的范圍。而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在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以經利害關系當事人的請求,撤消該合同,使其發生的法律關系歸於消滅。可見,我國民法並未將因欺詐、脅迫以及乘人之危等原因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作為可撤消合同來對待,而是作為無效合同來處理的,這一點與國際通行立法是有差距的。而新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使可撤消合同的范圍擴大到了因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等原因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這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願,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也達到了與國際接軌。
(六)、在違約責任制度方面,新合同法充分體現合同自由。
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債務所應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主要是通過支付違約金的方式得以實現。合同違約金在原經濟合同法與涉外經濟合同法中有不同的規定。經濟合同法認為,違約金應起到威懾合同違約的作用,因此違約金的作用應是懲罰性,賠償性僅居第二。(見經濟合同法第31條)涉外經濟合同法認為,違約金只能用以賠償損失,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雙方均無權對對方進行懲罰。(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9條)新合同法基本上採納了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的觀點,對違約責任的規定表現出很大程度上的任意性(見新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即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一方的違約責任可以做出事先安排。具體表現在,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也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對於違約責任的事先約定,從根本上說是合同自由原則決定的。而原經濟合同法認為違約金具有懲罰性作用的觀點明顯帶有國家意志向合同違約責任制度滲透的傾向。因此說,新合同法在違約責任制度中,充分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
(七)、在平衡當事人意志與國家意志方面,新合同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意志,即在不違反法律與社會公德的前提下,當事人意志較國家意志優先適用。
一部詳盡規定的合同法均要求當事人的意志無條件服從國家意志,無異於國家在替當事人訂立合同。新合同法較好的處理了二者的關系,允許當事人的意志在一些條件下不同於國家意志,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規定了大量的「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的條款和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條款。
2、新合同法的一些規定只適用於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也就是說,只有當事人意志不明時,某些國家意志才得以適用。例如新合同法第306條規定:「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由此可見,合同法的這些規定,不能優先於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只有在當事人約定不明、其意思內容依法不能確定時,才作為當事人意思表示空白的補充來適用。
三、誠實信用—矯正合同自由
資本主義發展到現代,人類經濟生活發生了深刻變化,原先完全競爭的自由市場不復存在。隨著壟斷的出現,勞動者與僱主、大企業與消費者、出租者與租借者之間地位的不對等日益明顯,彼此之間的矛盾開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領域,傳統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則受到懷疑。對合同正義的追求,成了現代合同法矯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銳利武器,這種矯正主要體現在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
合同自由原則以個人為本位,誠實信用原則則以社會為本位。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自覺按照市場制度中對待的互惠性原則辦事。(3)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均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4)我國新合同法明確確立了這一原則(第6條),並且,新合同法將這一原則貫徹到整部合同法當中,使之非常豐富,而不是流於一句空洞的口號。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在合同成立前,規定先合同義務。
傳統民法認為,只有合同成立後雙方當事人才互負權利義務。而現代合同法則規定合同成立前,雙方當事人之間已形成「合理信賴利益」由此派生出相應的協作、通知、照顧、保護及保密等附隨義務。這種附隨義務在合同訂立階段稱為先合同義務,違反此義務的當事人應承但締約上過失責任。新合同法第43條對保密義務的規定便是典型的先合同義務,第42條則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規定附隨義務。
新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又規定:「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在合同終止後,規定後合同義務。
傳統民法認為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歸於消滅;而現代民法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為更周到的保護當事人利益,創設出後合同義務。如新合同法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作、保密等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有效彌補了合同自由對合同正義背離的不足,因此,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帝王條款」而得到遵守。
四、確立合同自由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在我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使人們對合同自由造成了諸多誤解,合同自由做為社會主義計劃原則的對立面受到眾多指責。例如,1981年經濟合同法第4條將遵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做為訂立經濟合同的一項基本原則;第7條也確認凡違反國家計劃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可見,合同自由在當時並未得到認可,甚至一度被當成資產階級民法理論加以批判。直到民法通則出台以及1993年修改經濟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則才逐漸得到認可。新的統一合同法第三條、第四條可以認為是對合同自由的規定,盡管仍未使用「合同自由」一語,但這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得以確立,在中國有著重大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一)、確立合同自由原則,是打破計劃經濟體制,鞏固改革成果,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在中國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
統一的市場,呼喚統一的法律;競爭的市場,要求自由的原則。統一合同法確立了合同自由原則,打破了計劃經濟體制下市場的條塊分割,由統一的法律來規范市場行為;同時,新合同法賦予市場主體充分的自由,最大程度的調動市場主體的參與意識和競爭意識,這必將使交易更加活躍,社會財富極大增長,市場也必將隨之繁榮。因此說,統一合同法確立合同自由原則,在中國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二)、確立合同自由原則,是中國不斷擴大對外開放,逐步適應經濟全球化挑戰,與國際接軌的必然結果,這對中國加入WTO具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定意義上講,世界貿易組織就是一系列制度和規則的集合。中國要想實現現代化,要想建立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必須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陰影中走出,這必然要求中國的法律與國際接軌。加入WTO,要求中國必須按市場原則辦事,必須遵守統一的規則。合同自由原則的確立,與國際通行立法以及WTO規則相符合,因此,合同自由的確立對中國加入WTO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注釋:
(1)曼兮帕蓄(mancipatio):即以買賣的形式完成所有權的轉移,是一種傳來取得的方式,是羅馬法中最古老的轉移所有權方式。 (見《羅馬法基礎》p136 江平 米健 著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2)見李永軍著《合同法原理》p41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3)見張俊浩《民法學原理》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修訂版p25
(4)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 p79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992年版
主要參考書目:
梁慧星《民法總論》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張俊浩《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李永軍《合同法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王利明《合同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相關性:畢業論文,免費畢業論文,大學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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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論文題目
1、論合夥的法律地位 2、論自然人的民事責任
3、論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 4、論我國宣告失蹤制度的完善
5、論一般人格權 6、論財團法人制度的完善
7、論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8、論我國的民事主體制度
9、論誠實信用原則 10、論法人制度對於我國企業改革的理論與制度意義
11、論合夥財產的法律性質 12、論法人內部治理制度
13、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 14、論有限合夥
15、論隱名合夥 16、論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17、論意思表示 18、論表見代理
19、論代理中的連帶責任 20、論代理權的取得與行使
21、論無權代理 22、論民事權利體系
23、論人身權體系 24、論商法與民法的關系
25、論侵害法人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26、論損害賠償范圍與因果關系
27、論商法的獨立性 28. 論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29、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30、論取得時效
31、論佔有 32、論善意取得
33、論質權 34、論物權行為的獨立性
35、論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36、論我國農業土地物權制度的完善
37、論地役權 38、論我國典權制度
39、論抵押權的設定與效力 40、論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的比較
41、論共有 42、論佔有制度的意義
43、論物權的效力 44、論物權的支配效力
45、論物權的追及效力 46、論物上請求權
47、論物權法定原則 48、論一物一權原則
49、論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 50、論債的相對性
51、論債權的相對性 52、論債權的效力
53、論債權的履行原則 54、論債的轉移制度
55、論債權人的代位權 56、論債權人的撤銷權
57、論不安抗辯權 #/ 論同時履行抗辯權
#/ 論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范圍 58、論合同自由原則
59、論締約過失責任 60、論違約責任制度的特徵與功能
61、論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62、論繼續履行
63、論情勢變更原則 64、論合同中的第三人
65、論合同的解釋 66、論預期違約
67、論買賣合同中的瑕疵擔保責任 #/ 論違約損害賠償范圍
68、從責任保險看侵權法之嬗變內 #/ 論合同履行中的誠信義務
69、論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方式 70、醫療事故賠償問題研究
71、懲罰性損害賠償與消費者保護 72、論環境侵權民事責任
73、論連帶侵權責任與內部求償關系 74、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
75、公平原則與自願原則 76、論特殊侵權責任
77、侵權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78、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與協調
婚姻家庭與繼承法
1、 論婚姻損害賠償制度 2、論我國婚姻法律中的經濟補償制度
3、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構想 4、淺析我國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
5、代位繼承比較研究(轉繼承比較研究) 6、夫妻財產制與立法思考
7、論婚姻家庭法與民法的關系 8、論當代夫妻財產制發展的趨勢及原因
9、論違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責任 10.論保護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11、論對重婚的認定和處理 12、非婚生子女保護制度評析
13、人工生殖法律問題研究 14、論遺囑自由的限制
15、配偶權探析 16、大陸法系親權制度與英美法系監護制度之比較
17、建立我國親權制度的必要性 18、關於遺產稅的法律思考
19、論遺贈扶養協議 20、論夫妻財產制
21、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22、論親權與監護
23、論公民的生育權 24、論夫妻約定財產制
25、論婚姻法對家庭暴力的規制 26、論無效婚姻制度
27、論探視權 28、論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
知識產權法部分
1、論反不正當競爭與保護知識產權的關系 2、論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3、商標淡化問題研究 4、論新技術對知識產權制度的挑戰
5、 論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6、 論TRIPs協議的缺陷與修正
7.、論作品的構成要件 8、 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
9、論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法定許可制度
10、論商標的顯著性 11、 論申請在先原則
12、論商標權的內容 13、 論商標的許可使用
14、論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15、 論商標權與商號權的關系
16、論不受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17、淺析我國專利法中的職務發明
18、論專利權的內容 19、 論專利法中的先用權
20、論專利權強制許可制度 21、 論域名的法律保護
22、論地理標記的法律保護 23、 論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24、論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 25、 WTO與中國知識產權法的新發展
26、論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 27、 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反向工程'問題
28、「域名搶注」與商標權問題 29、淺談我國的商標代理制度
30、論知識產權保護與國家創新機制
31、論知識產權法上的權利窮竭原則 32、論未注冊
⑧ 締約過失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又稱先契約責任,有的學者直接稱為締約過失。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概念,但國內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就是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即「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第42條也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至於何謂締約過失責任,學者們的歸納見仁見智,聊舉幾例:
(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訂立當事人一方因違背其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締約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時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因過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而應承擔的財產責任;
(4)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由於締結合同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使對方遭受損失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5)締約過失責任是於締約之際,因一方違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保護、通知、協力、保密等先契約義務而致相對方信賴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筆者認為,上述諸表述並無本質上的區別,綜合而言,締約過失責任是指訂立合同過程中締約一方當事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⑨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有哪些主要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主要區別如下: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於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所以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准就是要看合同關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關系,則應適用違約責任,而不必去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2、責任性質不同。從所違反債務的性質和類型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其核心是隨義務。由於這兩種債務在性質上存在著較明顯的差異,因此也成為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之間的一個顯著區別。
3、責任承擔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等等。但由於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4、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外或補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在締約人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如果締約當事人一方在締約過程中沒有過錯,是不能讓他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
5、賠償范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賠償,要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主要指信賴利益的賠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6.產生時間不同。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後,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形成的;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誠信義務而產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