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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北電力大學本科畢業論文格式

發布時間: 2022-06-04 09:25:31

1. 華北電力大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少字

華北電力大學本科畢業論文5000字。

華北電力大學,簡稱華電(NCEPU) ,校部位於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由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等12家特大型電力集團和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組成的理事會與教育部共建的全國重點大學。


學校1958年創建於北京,原名北京電力學院,長期隸屬於國家電力部門管理。1969年,學校遷至河北邯鄲,1970年遷到保定,更名為河北電力學院。


1978年經國務院批准為全國重點大學,同年更名為華北電力學院。1995年,華北電力學院與北京動力經濟學院合並組建為華北電力大學。



華北電力大學特點

2003年3月,學校由原國家電力公司劃轉教育部管理,正式成為教育部直屬高校。2005年10月,經教育部批准,學校校部由設在保定變更為設在北京,分設華北電力大學保定校區,兩地實行一體化管理。


截至2020年10月,學校佔地1600餘畝,建築面積100餘萬平方米,有教職工3千餘人,全日制本科生為24503人,全日制碩士生8186人、博士生1216人,外國留學生1004人。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華北電力大學

2. 華北電力大學學士學位授予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 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
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華北電力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淮,我校有權授予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的專業均按本細則授予相應級別的學位。

第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 例》第二條
的規定精神,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德良好,服從國家需要,並具有相應的學術水平的中國公民,均可按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我校相應的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我校和我校以外的授予單位提出學位申請。

第二章 學士學位

第四條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 ,在校學習期間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並達到下述水平者,方可授予學士學位。

1.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和擔負專門業務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不符合本《細則》第三條 ,第四條 ;

2.受到拘留以上刑事處分;

3.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且無明顯悔改表現;

4.修讀英語的非英語專業畢業生,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未達到學校學位要求;

5.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

第六條 本科畢業生,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逐個審核其學習成績和畢業鑒定材料,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
件的,經教務處審定,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個人申請,可考慮授予學士學位:

1.對於畢業時由於個別課程未通過而沒有達到畢業學分要求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經返校參加重修,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且滿足學位授予條
件的,可向學校提出學位授予申請。

2.對於畢業時由於全國大學英語四級成績未達到學位授予要求而未獲得學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返校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通過後,可向學校提出學位授予申請。

3.對於受到留校查看處分而未獲得學士學位者,考察其確有悔改表現,學習刻苦,表現良好,在畢業時累計學分績達到70分及以上者或確有其他突出表現的,可向學校提出學位授予申請。

學位申請程序:個人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並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三章 碩士學位

第八條 凡符合本《細則》第三條 規定的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或達到碩士生畢業要求的同等學力人員,完成本專業培養方案所有環節規定的要求,通過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達到下列學術水平者,方可授予碩士學位。

1.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和獨立擔負專門業務工作的能力。

第九條 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碩士學位:

1.不符合本《細則》第三條 ,第八條 ;

2.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且無明顯悔改表現;

3.發現確有舞弊作偽、抄襲剽竊等嚴重錯誤事實的;

4.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為不能授予碩士學位的。

第十條 碩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符合培養方案要求,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3.外國語一門。要求熟練地閱讀本專業文獻資料和撰寫論文摘要。

碩士學位課程考試,根據培養方案的要求,結合培養計劃安排進行。學位課程考試如有一門不及格,可在本年內申請補考一次,補考仍不通過,不能參加論文答辯。

第十一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1.應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

2.學位論文應表明作者對所研究的課題有獨立見解、並反映作者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和獨立擔負專門業務工作的能力;

3.論文工作必須有一定工作量,在論文題目確定後,實際用於碩士學位論文工作的時間一般不少於1個學年。

第十二條
學校每年定期進行碩士學位授予工作。我校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完成培養計劃要求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和學位論文工作,培養環節達到培養方案的要求後,可以提出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還需通過國務院學位辦組織的外國語和專業綜合課考試,獲得合格證書,方可申請。

第十三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評閱

學歷研究生碩士學位論文需聘請本學科熟悉論文內容的二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進行評審,其中至少應有一位外單位專家。在收到評閱人同意答辯的意見後,方可申請答辯;若遇評閱人意見不一致時,需另外聘請一位水平較高的專家重新評審,根據評審情況,再決定能否參加學位論文答辯。若兩名論文評閱人不同意,則不能答辯,可修改論文後重新申請。

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和申請專業學位(含工程碩士和MBA等)人員的學位論文評閱需聘請本學科熟悉論文內容的三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進行評審。評閱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學校和學生單位以外的專家。在收到評閱人同意答辯的意見後,方可申請答辯;當評閱人意見不一致時,若兩名論文評閱人同意,一名論文評閱人不同意,則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是否參加學位論文答辯;如兩名論文評閱人不同意,則不能答辯,可修改論文後重新申請。

評閱人對論文應進行認真審查,實事求是地寫出學術評語,並在收到論文一個月內將評語送交或郵寄到我校研究生培養部門。

第十四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三至五人組成,導師做為答辯委員時,答辯委員會由五人組成。組成成員中的四分之三應是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且至少應有一名外單位的專家。導師參加論文答辯委員會時不能擔任主席。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應公開進行。

論文答辯委員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碩士學位進行表決。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為通過。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經答辯委員會一致通過的碩士論文,論文答辯委員會的半數以上成員如認為申請人的論文已相當博士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除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外,還可以向學位評定委員會建議辦理申請博士學位的有關事宜。

論文答辯委員會表決未通過的碩士論文,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投票表決,做出在一年內修改論文並重新申請答辯一次,或建議不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全體成員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有效。

答辯委員會應有答辯情況記錄。

第十五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定期審查本學科範圍內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材料,確定擬授予碩士學位人員的名單,經研究生院(籌)審定,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作出擬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時,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通過票數不得少於全體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表決不能採用通訊方式。會議應有記錄。

論文答辯委員會表決建議不授予學位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不進行審核。對經論文答辯委員會通過的論文,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後認為不合格的,分委員會可以做出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第十六條
擬授學位人員的材料由研究生院(籌)統一報校學位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學位評定委員會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員同意並達到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方為通過,會議應有記錄。

第四章 博士學位

第十七條 凡符合本《細則》第三條
規定的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完成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中制定的有關規定要求,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方可授予博士學位。

1.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2.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學和專門技術上取得創造性的成果。

第十八條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學位:

1.不符合本《細則》第三條 ,第十七條 ;

2.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且無明顯悔改表現;

3.發現確有舞弊作偽、抄襲剽竊等嚴重錯誤事實的;

4.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為不能授予博士學位的。

第十九條 博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要求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3.外國語。要求能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並具有較強的聽、說和寫、譯能力。

符合培養方案中制定的有關規定,全部學位課程考試合格,方可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第二十條 博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學位論文應具有重要的實用價值或理論意義,論文應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取得創造性的成果;並反映作者在本門學科上掌握了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博士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博士生本人獨立完成,博士學位論文必須是一篇(或由一組論文組成的)系統的、完整的學術論文。

第二十一條
學校每年定期進行博士學位授予工作。我校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完成培養計劃要求的博士學位課程考試和學位論文工作,科研成果和發表論文情況達到培養方案的要求後,可以提出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第二十二條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

博士學位論文要送交10名同行專家進行評閱(其中大部分應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校內專家不超過3人),收到7份及以上同意答辯的評閱意見後,方可申請答辯。

第二十三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應在博士生通過全部課程考試,完成論文工作後,由本人提出申請。對提出答辯申請的論文,按照第二十二條
的有關要求組織評閱,評閱通過可組織答辯。

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成,成員中半數以上應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應盡可能聘請本學科、專業和相關學科、專業的博士生導師或其他專家。除本校專家外,必須有二至三位外單位專家。導師可以參加論文答辯委員會,但不得擔任主席。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一般應公開舉行。特殊情況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准。

論文答辯委員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博士學位進行表決。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為通過。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論文答辯未通過的,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同意,並做出決議,可在一年半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一次;如果論文答辯委員會未做出同意修改論文的決議,任何人無權同意修改論文並重新組織答辯。

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了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申請人又尚未獲得過該學科的碩士學位,可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論文答辯會應有記錄。

第二十四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定期審查本學科範圍內申請博士學位人員的全部材料,確定擬授予博士學位人員名單,經研究生院(籌)審定,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

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經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作出建議授予博士學位者,要逐個對其政治思想表現、課程考試成績和論文答辯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做出相應的決定。

凡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不授予學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不進行審核。對經論文答辯委員會通過的論文,但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後,認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明確的決定,或是允許在一年半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一次,或做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學位評定委員會在作出授予博士學位決定時,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員同意並達到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方為通過,會議應有記錄。

第二十五條 經過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授予博士學位的名單,應張榜公布。公布三個月後無異議者,方可頒發博士學位證書。

第五章 學位評定組織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簡稱委員會),由2l~25人組成,任期2~3年。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書2人,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負責處理有關學位方面的日常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學校在教授、副教授中遴選,委員中教授名額佔半數以上。委員會人選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並由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按學院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簡稱分委員會),分委會由7~l
5人組成,任期2~3年,設主席1人,兼職秘書1人。委員從教授、副教授中遴選。分委員會主席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

第二十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審查批准通過授予學士學位人員的名單;

2.審查批准通過授予碩士學位人員的名單;

3.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4.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5.審查上報增設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點及其博士生指導教師名單;

6.審查通過研究生培養方案;

7.審批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名單;

8.審批博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名單;

9.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和博士學位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范圍;審批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10.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它事項;

11.組織進行學位授予質量的評估。

第二十九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責:

1.制定和修定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2.審查研究生培養計劃;

3.可代行學位評定委員會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和博士學位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范圍及審批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4.審查通過學士學位人員名單,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

5.審查通過碩士學位人員名單,作出不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以及可否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定,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准;

6.審查博士學位申請人員材料,向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關於授予博士學位建議,或提出不授予博士學位的建議,以及可否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定,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准;

7.組織碩士研究生的中期篩選工作;

8.組織學位授予質量的評估工作;

9.根據《華北電力大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審批辦法》進行碩士研究生導師遴選工作;

10.提出撤銷本分委員會所轄專業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人員名單;

11.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的重大事宜;

12.審核學位點規劃建設方案。

13.分委員會按學位工作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工作,並負責向學位評定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
大學學位辦公室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議通過的授予學位的人員名單,頒發相應的證書。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由校長在隆重場合上頒發。證書的生效日期,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之日開始。

第三十一條
工程碩士和在職人員以同等學力申請學位,除執行本細則外,可參照《華北電力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的實施細則》和《華北電力大學工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工作實施細則》執行。我校來華留學生學位授予細則另文下發。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華北電力大學學位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報國家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3. 華北電力 在職 考研

華北電力大學
攻讀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的基本要求

《華北電力大學攻讀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的基本要求》是各專業制訂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並以此作為進行工程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的主要依據。根據各學科特點和工程碩士研究生培養目標,各院系可對所在學科工程碩士研究生的培養提出更高的要求。工程碩士研究生應滿足所在學科專業的培養方案,方能申請學位。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應包括所在學科的工程碩士研究生培養目標、主要研究方向、培養方式及學習年限、課程設置及學分要求、論文工作、論文答辯與學位授予等。
工程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應首先由所在學院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大學學位辦公室、研究生院(籌)審核,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工程碩士研究生應在導師指導下,按所在學科的培養方案制訂個人培養計劃。個人培養計劃是導師指導學生和碩士生學習的依據,也是對碩士生畢業及授予學位工作進行審查的依據。
一、培養目標
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工程碩士生)主要為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培養具有較高綜合素質、創新能力和適應能力的高層次工程技術和工程管理人才。學位獲得者應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了解本學科的發展動向,具有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寬廣的專業知識;能夠運用先進的技術方法和現代手段解決工程實際問題,具有獨立擔負工程技術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具有實事求是、認真嚴謹的科學作風。
二、培養方式及學習年限
1.攻讀工程碩士專業學位,採取進校不離崗方式,課程學習實行學分制。
2.論文工作採取學校和企業聯合指導方式。
3.攻讀工程碩士專業學位人員,培養年限一般不低於3年,不超過5年。論文工作時間不少於1年。
三、課程設置及學分要求
l.課程設置及內容選取應針對工程特點和企業需求按工程領域設置,考慮到培養應用型、復合型高層次工程技術和管理人才的要求,突出寬、廣、新特點。
2.工程碩士生的課程學習實行學分制。學位課程不少於22學分,總學分不少於32學分。學位課包括公共課、基礎理論課與專業課;非學位課分為非學位必修環節和非學位選修課。具體要求如下:
(1)學位課(不少於22學分),其中:
公共課(12學分),其中:
科學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 (1學分,考試)
自然辯證法 (2學分,考試)
基礎外語 (3學分,考試)
專業外語 (2學分,考試)
現代企業管理 (2學分,考試)
企業財務分析 (2學分,考試)
基礎理論課 (不少於二門課程,4學分)
專業課 (不少於6學分)
(2)非學位必修環節(6學分),其中:
科技文獻檢索及科技寫作 (1學分,考查)
文獻綜述與選題報告 (2學分,考查)
專題報告 (3學分,考查)
(3)非學位選修課 (不少於4學分)
各門課程的學分應根據課程的難易程度和學生所需的平均學習時數合理折算。除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第一外國語外,其餘課程一般以20學時折算成1學分為宜。在一般情況下,一門課程以2學分為宜,最多不超過3學分。
課程成績60分及以上為合格。
四、論文工作及相關環節要求
1.論文選題應直接來源於生產實際或具有明確的生產背景和應用價值。可以是一個較完整、相對獨立的工程技術項目的設計或研究課題,可以是技術攻關、技術改造項目,也可以是新產品的研製與開發。學位論文必須由工程碩士學位攻讀者本人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並能體現綜合運用科學理論、方法和技術手段解決工程實際問題的能力。
2.工程碩士生在第四學期末或第五學期初作選題報告,同時向研究生院(籌)提交不少於3000字(不含圖表)的詳細報告。選題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課題的意義,國內外關於該課題的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論文的基本構思,研究方法,計劃進度,預期目標及成果,主要參考資料等,選題報告中引用文獻應不少於十篇。
五、學術論文發表或科研成果的要求
工程碩士生在論文答辯前必須達到以下條件之一,方可參加學位論文答辯:
1.以第一作者身份(如果是第二作者,其導師必須是第一作者)撰寫一篇及以上學術論文,在正式刊物上公開發表或進行學術交流。
2.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工作成果(署名華北電力大學)獲得省部級三等及以上獎勵一項,或獲得國內外發明專利一項,或作為主研人完成的科研成果通過省、部級及以上鑒定一項,或在全國范圍內舉辦的大型科技、學術競賽中獲鼓勵獎及以上一項。
所有工程碩士生,在讀期間所發表的與學位論文相關的學術論文,其署名單位必須是華北電力大學。在讀期間,如有與華北電力大學合作的科研項目,並且該項目的主要內容將作為其學位論文的組成部分,對工程碩士生本人,在獲獎、鑒定或發明專利成果的署名單位上不作硬性要求,但華北電力大學作為合作方必須在科研成果中有所體現,也應當作為署名單位之一。
六、論文答辯與學位授予
論文答辯和學位授予按照《華北電力大學工程碩士培養工作實施細則》執行。

這是我從我們學校的研究生網頁上下的,還想咨詢的話,上主頁可以找到電話的。不過也就是上面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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